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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道德评价因素的考量

论刑法适用中道德评价因素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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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道德评价因素的考量

摘要:道德评价能否在刑法适用中予以考虑,是刑事司法中的难题。一方面,道德评价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是普遍存在的实然现象;而另一方面,法治原则一般又要求道德评价不应介入司法领域,否则,依法司法的理念将受到冲击。从理论上来看,道德评价可以在刑法适用解释中予以考虑,与其让道德评价潜在地、非理性地影响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不如理性地承认和接受道德评价因素,并对其规范、限制和合理运用。道德评价因素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中的考量既是法理的要求,也是刑法原则所许可的,那种绝对排斥道德评价的观点,看似符合法治原则,但实际上并不能成立。从社会学的视角判断,刑法适用中考量道德评价因素是社

会和谐的需求,也是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对道德评价的考量与运用,应当在法律方法论的范围内,并在对其认真甄别、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关键词:刑法适用道德评价社会学方法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规范评价系统,但却互相渗透。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一般来说主要体现在立法上,立法必须反映和体现道德的基本要求,否则,与道德严重背离的法律就是“恶法”。那么,在司法上应否体现道德评价呢?在民事审判中,由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化身,因此以道德评价填补民法的漏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此时道德理念已经转化为民法之理念。刑事司法要求实行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刑法存在法外漏洞,也不允许以司法手段进行填补。可见,在理论上,刑事司法是否还有道德评价存在的余地和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探讨的。

一、现实的难题:刑法适用屮应否承认和接受道德评价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古老的难题。而司法过程中应否接受道德评价,则更是现实的棘手问题。从实然的角度,道德评价是一个客观的社会存在,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和体现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我们熟知的“大义灭亲”、①“安乐死”、组织同性卖淫等案件的判决,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道德评价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实然存在。而另一方面,法治的原则一般又要求道德评价不应介入司法领域,否则,依法司法的理念将受到冲击。于是,实践中对道德评价的考虑,总是遮遮掩掩,不敢明言,但又无时不在考量这一因素。

针对实践中道德评价实际影响刑法适用的现象,理论和实务界均有反对的观点,他们坚持认为,在法律适用尤其是刑法适用中完全不应考虑道德评价。主要有以下几种理由:观点一,从法治的角度,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应理性地排除道德评价的运用,法律与道德是两个评价体系,不应以一个评价代替另一个评价。有学者认为:“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司法过程中,它隐含着这样一个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是违反法律的。”[1 ]他在批评一位法官关于“不能绝对地、完全地排斥法官在判决中对道德因素的考虑”的观点时认为:“法官在…适当考虑社会道德因素以及道德因素在判决中发挥作用?时,恰恰是那些和法律发生冲突的道德因素……同法律不发生冲突的道德因素根本就不存在考虑的余地,也不存在任何问题。这种演化和转化是客观地潜在着的,也足以对法治奉行的法律标准构成威胁。” [2 ]也就是说,“适当考虑道德因素”的结果就是以道德标准代替

法律标准,而这是违反法治的。观点二,从法学的角度,认为在法律中考虑道德评价是立法的任务,而不是司法的任务。分析法学派认为,“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与规范的解释、适用之间,划出一条准确无误的分界线;可以将规范的制定与规范的解释、适用,排它地授权给两个截然不同的政治组织机构…只要能彻底界分司法权与立法权,那么法律就归属于法院,而道德归属于立法。”[3 ]其中的概念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是自足的,无须依据法律以外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观点三,从刑法的角度,认为刑事司法应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就不应适用道德评价。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刑法与其他法律不同,要求严格实行罪刑法定,而道德评价的运用就逾越了刑法的界限,违反了这一刑法原则的要求,因此,在刑事司法中应理性地排除道德评价。

而从社会的角度,则有学者认为:“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如果法律的标准与民众的道德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民众固然可以适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标准;然而,如果二者落差过大,就会加剧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隔阂,使法律规避行为增加,最终损害法制的权威??…在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 [4 ]

可见,在坚持法治和法律的严肃性与努力达到法律适用与社会的和谐方面是存在冲突的,也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存在距离。那么,在刑法适用中能否考虑道德评价,是坚持“法治”,还是可以适当考虑道德因素,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即刻解决的难题。

二、理论之解析:刑法适用中考量道德评价的方法和理由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反对观点的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观点一把司法过程中对道德因素的考虑界定得过丁?简单和绝对。实际上,考虑社会道德因素的场合并不仅仅是“那些和法律发生冲突的道德因素”,比如在对犯罪人的量刑上,对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就可以适当从重判处,在这里法律与道德并无冲突。道德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关于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道德评价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类型上基本相同的行为与结果,如果道德评价差距很大,那么社会危害性明显也是不同的。因此,考虑道德因素并不必然违反法治原则。另外,将道德评价运用在司法过程中,也并不是说要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因为法律本身存在不同的解释,我们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往往是法律的字面意思或一般理解的意思与道德的冲突,在这一情况下,综合考虑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因素,从而对法律的含义作出合理的解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观点二是不驳自倒的。实际上,就连分析法学家也承认,只要未能彻底界分司法权与立法权,那么法律与道德就会在司法立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适用以及司法自由裁量等四个场合发生关系[5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立法和法律实施两分的传统格局已经打破……行政、军事、司法等法律实施机关也以不同的方式从事立法或立法性质的活动。”[6 ]那么,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活动,必然要被渗入道德评价等社会因素,这是法理的基本要求。事实上,除此而外,即使在不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活动中,个案的法律适用解释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道德评价,这不是立法性的,但与立法考虑道德因素有相同的道理,是由法律需要解释的特性所决定的司法的必然内容。观点三把道德视为罪刑法定的大敌,认为罪刑法定就完全排斥道德评价,这也是不妥的。道德评价是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之一,也

是测定裁判社会效果的方法之一。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没有必要将其“理性”地一律排除,相反,应理性地承认道德评价的存在,并对其进行限制、规范和合理考虑。

笔者认为,刑事司法中允许道德评价的适用,这不仅是现实的存在,而且从法学理论上看也是必要的。

首先,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刑法适用中当然应考量道德评价的因素。“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说明法律并不能违背道德,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是如此。《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道德耍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7 ]可见,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作用是全方位的,就司法而言,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与法律适用必然要考虑道德因素,除了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考虑道德因素而确定量刑等之外,对法律的适用解释,也必须考虑道德评价的因素。如安乐死案件中,由于让处于病痛折磨中的他人安详快乐地死去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因此在立法没有承认其为合法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其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②从而认定为无罪,这就是司法对道德评价的积极接受。

其次,从法理和逻辑来看,既然道德评价是立法的标准之一,那么在法律含义模糊不清或存在弹性或有多种含义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参酌道德评价来确定刑法的具体含义,则是理所当然的。博登海默认为:“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释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T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8 ]法学家早已证明,“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需要作出解释,不需要解释就能应用的制定法是不存在的。如《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中“卖淫”的含义是仅指女性向男性卖淫,还是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甚至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就需要解释。由于立法并未对这一词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考虑到立法本身在规定这一罪名的时候就是以违背伦理道德为特征之一来界定其社会危害性的,那么在难以确定这一词语含义的情况下,在其可能的文义范围内,以道德因素的立法标准来解释是适当的。因此,在江苏省首例组织他人向同性提供性服务案件中[9 ],法院判决认为,无论是女性卖淫还是男性卖淫,无论是向异性卖淫还是向同性卖淫,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将同性卖淫归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并不违背且完全符合《刑法》有关卖淫嫖娼犯罪规定的立法精神[10 ]。这一解释就恰当地体现了道德评价对法律解释的影响作用,是符合刑法法理的。否则,如果按照通常的解释,认为“卖淫”仅指妇女出卖肉体[11 ],或者认为“通常表现为妇女向男子卖淫,有时也可以是男子向妇女卖淫”[12 ],而不包括同性之间的性服务行为,则势必纵容这一丑恶行为继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与道德评价及裁判的社会价值导向相违背。

再次,刑法适用中考量道德评价的因素是刑法原则所许可的。如果说司法过程中可否适用道德评价存在争议的话,那么争议存在的最主要领域就是刑事司法。因

为其要求严格适用制定法,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冲突之处,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并不排斥道德评价在刑法解释中的运用。罪刑法

定原则在内容上的要求包括:(1)对被告人适用的刑法应是成文法,排除以习惯法作为惩罚被告人的依据;(2)排除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即不能在文字可能的含义之外适用法律;(3)刑法效力不得溯及既往;(4)禁止绝对不确定刑罚。可见,就法律解释而言,在制定法的框架内,除类推、类比等漏洞补充的方法外,采用其他方法解释刑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中,依据道德评价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标准进行界定,只要有成文法依据,并在文义范围内进行,就没有触犯罪刑法定的禁忌,是刑法原则所许可的。有人认为,这类案件从其社会危害性来判断就可以了,如“大义灭亲”可解释为社会危害性轻微,“安乐死”可解

释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须以道德的介入作为评价因素,这样就可以确保依法司法,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确实,判决书的说理当屮一般看不到“道德”二字,严重违

反道德的或道德所肯定的情形,也只叙述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或情节(显著)轻微。

但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或情节轻微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需要解释加以明确,而在解释的方法上,以道德评价作为价值标准之一,是实实在在的,无需刻意地回避。

三、社会学判断:道德评价是影响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客观社会存在

埃希利认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13 ]马克思也说:立法者应当把自

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4 ]。虽然法律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法律自身的内容

则应当来自社会生活,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也应当到社会生活中去检验。而社会学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民族等等多个内容层面,也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等多个价值层面。无论是内容层面的道德,还是价值层面的正义,都是道德性评价,它属于社会客观存在的一部分,当我们把刑法放置于社会语境中进行考证和适用时就不能不考量道德评价因素

的存在。

首先,在刑法适用中考量道德评价因素是社会和谐的需求。和谐的需求,源于冲

突的存在。很多时候,道德所肯定的行为,刑法却给予否定评价,或者相反。如“大义灭亲”、实施安乐死等,道德规范认为该行为是值得提倡,至少是不应受

责难的,而刑法规范则一般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给予严厉的否定评价。然而,

作为同一社会的两种社会控制手段,道德与法律在价值评价上应该基本一致,才能实现社会最大程度的和谐。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

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蔑视,把法律视为一种不仅与道德和正义相异而且是敌对的东西。” [15 ]可见,和谐的

实现,需要道德与法律两种规范在适用中的共同努力,而不是一方依附于另一方的问题。道德的内容应根据法律规定不断修正,朝着更为文明的方向发展,同时,法律也应以解释的技术达到适应社会道德评价的要求。此外,和谐的实现,还需要一定的法律信仰与司法权威,和谐社会是一个权威的社会,无权威则无秩序,当然更谈不上和谐。但和谐社会的权威不是仅仅依靠强制的权威,而是公民自觉遵守与服从所维护的权威,这就要求法院的司法裁决与公民的道德观和正义感是基

本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越强,裁判就越容易得到遵守,否则,就越可能受到抵制。

可见,法律与社会的和谐是法律实施的需要,而司法裁判对道德的适当考虑,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法律方法论的意义上

考虑道德评价,不仅不会危害法治和损害法律的权威,反而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

信力,促进法律的实施和司法裁判的遵守。

其次,在刑法适用解释中考量道德评价因素是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题中之义。社会学的解释方法,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T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刑事法深深扎根丁?社会之中,是一个社会秩序范畴,必须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本身来理解刑事法。”[16 ]因此,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社会属性更为明显。“当刑法条文涵义和案件事实暧昧不明时,司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对互相矛盾、冲突,或含混、边缘状态等问题的权衡取舍问题,这时影响其作出抉择的因素,除了规范性知识外,必然还涉及到许多相关社会因素。”[17 ]如对于组织同性卖淫案件中“卖淫”含义的理解,陈兴良教授认为:“汉语大词典这个语言解释相对来说是比较滞后的,它滞后于社会生活,但是客观事物总是发展的,因此我们语言的含义也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18 ] “法律解释不以探究立法原意为限,而是应当创造性地揭示立法意蕴,并使之能够与现实相吻合。”[19 ]这就是社会学的解释方法,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一种扩大了的体系解释”[20 ]实际上都是把社会作为刑法解释的大语境,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只有从社会学的角度才能界定,如果脱离了社会,则很难认定“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否真正应当受到保护。而道德评价则是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题中之义。道德评价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它具有相对稳定性,是社会生活中稳定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我们把社会环境的变化与社会效果的预测作为刑法解释的因素来考量时,就不能不考量道德评价这一社会存在的价值因素。

四、限度的把握:刑法适用中对道德评价的甄别、选择与运用

尽管我们论述了在刑法适用中应当考量道德评价的因素,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在

刑法适用中无原则地运用道德评价,否则真的会以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违反

刑法法治和罪刑法定原则。这就要求道德评价在刑法适用中的考量与运用应当

有一定的限度。

(一)道德评价的排除:要将其限定在法律方法论的范围内,超越方法论意义的道德评价不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作为社会价值元素,道德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但不能直接替代法律。方法论上的道德评价是衡量和制约法律适用的手段,它通过评价事实而评价法律,从而最终达到评价事实的目的,但这种评价不是绕过法律的直接评价,而是时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以法律和法律解释的形式出现。如违反纯粹道德义务的见死不救,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也不存在需要解释的弹性内容和解释的余地,因此在对该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时,就不应将道德评价运用为法律评价而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此外,作为法律解释因素的道德评价应该定位于社会存在,定位于对人的行为的外部评价,一般不能考虑行为人思想的道德问题。在历史上,自然法学派把道德与法律相等同,关注的是法律律令的伦理基础和道德基础,而非它们的约束力,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道德评价也就是法律评价,把道德本身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这是不妥的。作为社会学因素之一的道德评价,在内容上应该主要指其外化的部分,即具有行为社会学意义的部分,它只关心主

体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而一般不关心其主观思想上的善恶,否则将无异丁?我国古代的“原心定罪”。因此,行为不违法的,不能因其“主观恶性”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某人为了达到杀死年幼继女的目的,下雨天让其到外面去割菜,希望其被雷电击死,结果该女孩真的被雷电击死了,这里,尽管行为人在主观思想上是恶劣的,但其行为并不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道德本身的选择:要区别正确的与错误的、普遍的与个别的道德,从而选择可以适用的道德评价

不少情况下,道德错误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错误。如婚内强奸案,由于道德规范认为婚内强奸是不违背道德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③实际上,这是不对的。非婚性行为是不正当的,但婚内性行为也不一定是正当的,同意缔结婚姻并不证明同意不分时间、场合的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认定,不应拘束丁?传统的道德观念。当然,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毕竟有明显的不同,从社会学及伦理道德的角度二者也是迥异的,为此,有学者主张,被害人告诉的婚内强奸案应当以犯罪论处[21 ],是比较适当的。既要区别对待,也不能一概认定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诸如婚内强奸等传统道德观念不干涉的行为,达到一定犯罪情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犯罪论处。相反,传统道德所否定而现代文明所认可的行为,也要注意在有关刑法的解释和适用中不能错误地考虑传统道德的因素,如“重公轻私”、“重义轻利”等传统道德观念就是对个体权利的否定或限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果断地修正传统道德,以防止错误道德评价对法律解释和适用产生错误的潜作用。此外,在道德评价的运用上,要以社会一般认识为标准,避免道德评价的个别化。与法律规范相比,道德标准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每个人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一个人认为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另一个人可能认为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因此,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对道德评价的运用一定要遵循社会一般评价标准,尤其不能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行为人。

(三)道德评价的运用:要在文义解释的射程内进行,并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从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来看,它要求刑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条文的最宽含义范围而形成对刑法漏洞的补充,“如果允许超出可能文义范围,根据事物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将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性丧失殆尽。”[22 ]因此,道德评价的适用必须要在文义解释的限度内进行,不能突破文义的范围,也不能补充刑法的漏洞。

在文义无复数解释的情况下,应以文义来确定,而无论该文义的价值是否有悖于道德评价和是否有利于社会效果的预测,此即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严格解释规则所决定的,也正是基于这一要求,我们才可以说,刑法解释运用道德评价并不会导致代替法律评价的结果。另外,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如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从而保证解释结论的合法、准确,保证道德评价的运用不逾越应有的限度。但在判断某一解释是否超越了文义范围这一问题上,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日本学者加滕一郎形象地指出:法律规定犹如一个中心浓厚而愈向边缘愈稀薄的“框”,规范事项就犹如在框的中心,甚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以致使人们分不出框内框外[23 ]。对此,一般认为,检定的标准是可预测原则,

即考察该解释结果对普通公民而言是否感到意外。如果某一刑法适用解释偏离普通公民的常识性观念,使普通公民丧失安全感,那么这种解释就超越了刑法适用解释的限度,反之,该解释就没有超越文义范围。还拿组织同性卖淫案来说,将

组织他人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组织卖淫,这一结论应该是绝大多数的普通公

民可以预测和接受的,那么这一解释就在法条语词的文义范围内,是规则所允许的。在这一标准中,公民的常识性观念,除了与道德无涉的生活常识外,在很多情

况下主要是道德性的观念(包括伦理的观念和正义的观念),这也反证了在刑法

解释和适用中考量和运用道德评价的正当性。

注释:

①这里特指以犯罪手段杀死或杀伤一贯危害社会的亲属,直接剥夺其危害社会

能力的行为,但不包括告发、扭送等。

②如我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件。即被告人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法院判决

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明显属于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③如被告人白俊峰强奸案。白俊峰与姚某于1994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姚某于1995年2月回娘家居住。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白俊峰到姚家,

欲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在姚某坚决反抗的情况下,两次强行奸污姚某,对姚某蹂躏

前后达五个多小时,致姚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白俊峰被法院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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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朱千里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宿迁市中级人

民法院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06月第8卷第3期

吉大16秋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奥鹏17春吉大16秋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 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 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 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过后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正确答案: 2. 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A.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 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C. 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 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3.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4.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1批次 2:第2批次 3:第3批次 4:第4批次 5:第5批次 6:第6批次 1:[论述题] 苏某于1992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后,于1994年受该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国家机密情报,1999年再次潜人我国境内某市时,被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抓获,苏某在被抓捕时,开枪拒捕,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一名。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多选题] 下列各罪中,属叙明罪状的犯罪是( ) A:故意杀人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走私淫秽物品罪 参考答案:B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定刑和宣告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 B: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C:宣告刑是绝对确定的

D:法定刑是绝对不确定的 参考答案:ABC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多选题]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参考答案:ABC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单选题]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15年属于( ) A:法定刑 B:宣告刑 C:执行刑 D:宣告刑和执行刑 参考答案:B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单选题]《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的,处……"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 ) A:空白罪状 B:叙明罪状 C:简单罪状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张明楷 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剖析了有悼法益保护目的现象,并提倡全面贯彻 法益侵害说。 关键词:新刑法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 一、法益侵害说概述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与其他学说的争论。 首先,关于犯罪的本质,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 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故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不是犯罪。权利侵害说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犯罪的本质正是侵害权利;国家也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第二,法律与伦理有严格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对象,只有侵害极利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三,将犯罪限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保证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该说在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后来的行政犯)、宗教犯罪、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但仍然被实定法规定为犯罪。于是,权利侵害说被法益侵害说取代。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这一 观点最先由毕恩堡姆(Birnbaum)提出,后来得到了李斯特(Liszt)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义务违反说认为,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不如说是违反义务。德国学者谢夫斯坦(Schaffstein)之所以提出这种学说,一方面是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由霍利希(Richard Honig)将法益理解为各个刑罚法规的立法目的见解,以及由休威英格(Erich Schwinge)将法益理解为刑法中的解释与概念构成的指标的观点;另一方面是在纳粹时代;国家主义得到强调,于是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共同体的危害,即使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但违反了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人伦的义务时,就是犯罪。 折衷说(法益侵害+义务违反)由日本的团藤重光提倡,得到了其弟子大家仁等人的支持。该说认为,刑罚法规都是以个人的利益、国家及社会的利益为保

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秋季《刑法学》期末离线作业(含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犯罪的“着手实行”? 答: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⑴行为是否已经接触犯罪对象。 ⑵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已具有直接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⑶是否已经过犯罪预备的阶段。 ⑷行为是否已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状态。上述四个方面应综合分析,不能仅从某一方面去判断是否已经着手。 2.简述假释的考验期和考察的内容。 答:对于假释犯的考验,《刑法》第83条、第84条和第85条作了如下规定: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撤销假 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3. 简述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答: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在性质和主体上有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 (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叛逃罪的主体如前所述是特定的中国公民,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叛逃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 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敌方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

[吉林大学]吉大20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1

【奥鹏】-[吉林大学]吉大20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C 第2题,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D 第3题,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A 第4题,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第5题,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10课《认识刑法》教案

《认识刑法》 本课的教学设计为教科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远离犯罪第十课认识刑法。本课内容主要从犯罪与刑法、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三大方面讲解的。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同学们知道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充满了“暗礁”和“雷区”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有什么后果?不同的犯罪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认识刑法,学习刑法,远离犯罪。 【知识与能力目标】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过程与方法目标】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 知道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能积极行使这种防卫权,以保卫国家、人民、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教师准备:准备好相关材料及课件。 学生准备:课下搜集刑法的相关内容,课上和大家分享。 一、新课导入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充满了“暗礁”和“雷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有什么后果?不同的犯罪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认识刑法,学习刑法,远离犯罪。 二、犯罪与刑法 1、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所违反的法律,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违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其中,刑事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吉林大学《刑法分论》第十至十一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

吉大《刑法分论》第十至十一章 一、简述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由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不仅主体相同,客体相同,而且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存在逾越职权与履行职责行为,即滥用职权罪存在故意逾越职权行为与故意不履行职责行为,玩忽职守罪存在过失不履行职责与过失逾越职权两种情形。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滥用职权罪的故意形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只能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简述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三、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的; (3)犯罪的客体方面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非法获取”。 四、简述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有所不同。前者中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为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五、简述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犯罪的行为不同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20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20章】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一般主体 C 外国公民 D 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3.【第20章】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 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D 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CE 单选题 4.【第21章】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 破坏电力设备罪 B 盗窃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第21章】司机某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己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点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第21章】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7.【第21章】警察甲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某质押。乙某借甲3万元现金,借期一年。一年后,甲某无力还钱,乙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共犯 C 甲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吉大18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单选题) 1: 关于盗窃案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B: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C: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D: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甲某路遇离家出走的中学生乙某(女,13岁零8个月),以为是妓女,遂上前搭话。乙某谎称从外地来,找不到住处。甲某称愿帮找住处,并把乙某引到单位值班室,告诉乙某今晚可以睡在值班室的床上。随后,甲某询问乙某的年龄,乙某称虚岁14岁。甲某说乙某还是小孩子,乙某不服气,说自己已经是大人了。甲某说“你是大人了,会不会干大人的事(指发生男女关系)”。乙某说“干就干”。当晚二人睡在一张床上并发生两性关系。次日,甲某将乙某带回家中同居月余,多次发生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A: 不构成犯罪,因为不知乙某是幼女 B: 不构成犯罪,因为乙某同意 C: 构成强奸罪 D: 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甲等人买两辆卧铺大客从事长途客运。在春运中,两车载120名民工从广州往湖南返乡过年。甲等人向每位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已经高出平时2倍的价格。行驶途中,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又以“补票”名义,要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拳打脚踢,再不从者则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 A: 抢劫罪 B: 强迫交易罪 C: 寻衅滋事罪 D: 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白某系某乡信用社协储员。2006年3月,白某给张某办理一笔4万元存款业务时,并未将该笔款项入帐,而是使用过期作废的银行定活两便存款单,加盖私刻的虚假公章及个人私章,给张某开具了一张定期一年、存额4万元的假存单。存单到期后,张某持该存单在信用社取不到钱,遂向白某索要4万元存款,白某拒不归还。则白某的行为构成:()A: 挪用资金罪 B: 违法发放贷款罪 C: 金融凭证诈骗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危险物品肇事罪 B: 失火罪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1满分答案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A 2.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 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 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3. 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4. 2007年10月1日上午,曾某酒后带着5岁的儿子乘出租车回家,与司机袁某谈好租车价格并告知目的地。行驶途中,曾某与袁某因行车路线改变及出租车价格的变化而发生争执。袁某停车后,曾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袁某进行威胁,令其交出车钥匙和随车证件,并对袁某进行欧打,致使袁某弃车离去。曾某发动汽车,欲驾车送儿子回家,因不会驾车,车倒入路基下。随后曾某带其儿子搭乘过路的小四轮拖拉机回家,到家后即打电话向“110”投案。曾某的行为,造成袁某各项经济损失500元。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B. 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C. 曾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同时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制律原则,把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在律典及其他刑事法律中固定下来,并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儒家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一、儒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 (一)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及基本内容 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先秦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孔子的伦理学说的提出,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孔子伦理学说的内容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以“仁”为基本范畴的伦理思想体系,二是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孔子对“仁”的本质含义解释是“爱人”[①],并把“仁”与“孝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②]“爱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原始社会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感情的遗留,孔子把血亲之爱延伸到一切社会群体,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③]把“爱人”扩大为社会人际关系遵行的普遍原则。孔子对儒家伦理学说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中国封建道德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组成的规范体系,“三纲”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忠君”、“孝亲”思想,“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这些道德意识及其规范是孔子首先提出的。孔子之后,经过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的阐发,形成了一套内容博大精深的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和道德规范。有关这方面著述甚多,可谓汗牛充栋。 秦汉是儒家伦理学说走上政治化、社会化的时期。汉代中叶以前,这一学说就对封建法制不同程度地产生过影响。自董仲舒对儒家学说进行加工改造建立新的儒家体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包括“德主刑辅”思想在内的儒家学说成为历代治国的指导思想。 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三纲”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这三种关系中,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分别处于从属地位。“三纲”是封建道德的纲领。(2)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封建道德的准则。“仁”是指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义”是指对不同的人所赋的不同义务,“礼”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智”是指道德意识,“信”是指道德实践。在“五常”中,“仁”被称为“五常”之首[④],“仁”和“义”合称为“仁义”,是“五常”的核心。(3)基于“三纲”的要求,“忠君”、“孝亲”和“贞节”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忠君”居于封建道德规范之首,要求全体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和效忠,《宗经》说:“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于忠。”“孝亲”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说:“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意思是“孝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B、成年男性甲与一女结识,女谎称自己有16岁(实只有11岁),二人谈恋爱中发生了性行为 C、某公务员在洗脚城接受按摸女服务时,女谎称自己已满16岁(实13岁),公务员与其谈成价格,给其300元后与该女发生性行为 D、外地来出差的男性甲在宾馆附近散步时遇打扮妖娆的女性(患有俗称花痴的精神病),该女主动与甲纠缠,甲与女谈妥价格后在甲住的宾馆发生了性行为,甲被抓后称认为该女系卖淫女,经查此附近的确经常有卖淫女活动 得分评卷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以下犯罪只能是一般自然人主体构成( BC )。

东师2019年春季《刑法学》离线考核[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刑法学》 本考卷满分100分得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正确答案是]:(1). 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相同点: 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3). 不同点: ①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可能发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没有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有认识,而且对于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有一定认识②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结果不一致,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没有发生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发生错误③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不一致,间接故意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求有认识,不要求明知④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⑥间接故意属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间接故意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3、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吉林大学秋《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吉林大学16秋《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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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 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 . 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 . 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 . 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 标准答案: 2.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 甲某构成贪污罪,贪污金额为160万元 . 甲某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金额各80万元 . 甲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为160万元 . 甲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为80万元 标准答案: 3. 某高校的保安袁某晚上在校园内巡逻时,发现陈某较为可疑,怀疑其为小偷,便把陈某叫到值班室进行讯问。陈某否认有什么不法行为,袁某便把陈某吊起来殴打,强迫其承认盗窃。结果造成陈某残废。袁某的行为构成:() . 故意伤害罪 . 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 . 非法拘禁罪 . 刑讯逼供罪 标准答案: 4. 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 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 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 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标准答案: 5. 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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