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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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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期 国际税收

架下有效进行了反避税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实践上也不断地吸收OECD 的反避税理念,以争取在国际贸易税收问题上得到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在反避税国际合作上开展了许多工作,比如拓展税收协定网络、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甚至是展开双边的反避税调查等。为了执行转让定价实务工作的理念、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还积极参加OECD、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各项合作和联合行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一系列技术问题上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和保护中国税收权益的观点。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正如BEPS 报告所提到的,提高税务合规性是保障财政收入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此外,在公司治理和税收的关系上,OECD 指出大型企业与税务机关正逐渐转变为相互协作而非纯粹的敌对关系,体现为双方都在寻求税收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在中国投资运营的跨国公司以及中国的“走出去”企业,也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尝试与中国和海外的税务机关开展积极的对话和协作,加强透明度以提高税收确定性。

责任编辑:陈双专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行动计划”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周 萍 吴惠君(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 石嘴山 753000)

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经常自愿成为“避税天堂”。2012年,谷歌、脸谱、亚马逊和星巴克等大型跨国公司被曝在英国获得大笔收入,却未能支付应缴税费,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

针对跨国公司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避税行为,在2013年2月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与会财长讨论了OECD 对该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次会议最后发布的公报中还提到:鉴于跨国公司遵循的避税措施将侵蚀各国税基,威胁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各国将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当时,据海外媒体报道,G20合作处理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具体应对措施将体现在2013年7月经合组织的报告中。

2013年7月20日闭幕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公布了名为“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报告。行动计划是以数字经济为研究背景考虑的,呼吁对现行跨国税收机制进行根本性的

改变,构建统一的国际标准。

一、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解决税收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挑战。报告称,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兴起,互联网领域法规的缺失给了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而现有的税收制度并未覆盖至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由此催生了互联网交易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数字经济时代特有的问题。对此,行动计划制定了15条提案,以弥补国家税收体系间的漏洞,打击人为将应纳税收入和相应活动分离的行径。

这些提案包括提高跨国公司有效税率的透明度;打击税收条款滥用行为;防止通过在集团公司间转移无形资产的逃税行为;建立国际化、一致性的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或多重课税;解决复合错配安排(hybrid mismatch arrangement)和套利在内的实体和工具上的全球范围内不

 2013年4期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匹配;关于数码商品和服务交易利润的条约应用;对关联方融资、专属保险和其他集团间金融交易的税收要求;转移定价,尤其是风险和无形资产转移、组织内部合法实体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人为界定;通过利息减免和其他金融支付手段限制税基侵蚀;使得争端解决机制更为有效等内容。

行动计划指出,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更广泛的问题将由一个特别任务组来进行考查,主要着手研究低税基问题和电子商务中的合理税收制度;如果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将在两年内落实。

二、对行动计划的评述

(一)行动计划是发达国家为缓解财政状况酝酿出台的方案

尽管OECD 称,G20致力于修改国际税收规则的努力是避免“全球税收混乱”的良机,一些业内专家也表示,这可能是OECD 在全球税收体系上施加充分影响以达成全球协议的最后机会,也是税收问题国际合作的历史转折点。但事实上,自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经济持续低迷,政府为摆脱财政赤字被迫推行财政紧缩政策。目前,欧洲各国异常紧张的预算和高昂的债务使得行动计划获得了空前的支持度。在过去一年里,英国、法国和德国相继参与了OECD 打击跨国公司逃税的行动。因此可以说,行动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为缓解财政状况酝酿出台的方案。

(二)行动计划有关规则的制定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

目前,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大多对发达国家有利。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研发优势,在和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切割了跨国公司的多数利益。而发展中国家以廉价劳动力、能源消耗和环境损害为代价,却分得很少的利润。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行动计划本身就存在着显失公平的先天缺陷。如果本轮的国际反避税行动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将很难调动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国际反避税行动的效果也必将大打折扣。因此,行动计划有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反避税行动非常必要。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五个资本输出国之一,可以通过国际反避税行动预防资本从我国流向“避税天堂”而不缴或少缴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应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有必要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积极参与行动计划乃至国际性、区域性贸易规则制定的谈判(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美双边投资协议BIT、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 以及中日韩自贸区CJK 等)。

首先,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话语权。OECD 已经明确表示,非OECD 成员国,比如印度和中国,可以受邀以平等的方式参与规则的修订。目前,行动计划尚未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性通过,只有亲身参与规则的制订与谈判,才能保证这些规则更好地符合我国的利益。其次,参与多种类国际规则的制订与谈判,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每个领域的谈判能力,增加谈判筹码,为我国提升国际竞争力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制定和实施战略性税收政策,合理参与国际税收竞争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推动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弱化了各国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税收政策因而更成为吸引国外资本和技术、防止国内经济波动、促进经济稳定、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使得各国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而这一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制定战略性的税收政策在跨国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中,获取最大的国家利益。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国外流动性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技术和人才来支持国内的经济发展。因此,积极制定和实施战略性税收政策,合理、适度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有助于我国在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当前,跨国税收制度种种扭曲的现状损害了效率和生产力,腐蚀了市场的基础架构。打击税基侵蚀和跨国利润转移,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责任。因此,我国需要构建更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和国际税收竞争。

责任编辑:陈双专

如何规范的通过个人独资转移利润享受企业所得税5%

如何规范的通过个人独资转移利润享受企业所得税5% 相信很多企业都听说过或者了解过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的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是 享受核定征收的,因为直接核定开票额的多少为企业的利润。不需要看进项发票的多少。所以这种企业很受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的喜欢。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享 受核定为企业减少很大的税收压力。 在江苏税收洼地更加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操作模式,让企业没有风险的享受利润的 核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需要少部分的进项发票(虽然企业的税收不看进项发票了,提供几千块钱的进项发票证明企业的运营是非常必要的) 2,需要提供三个人以上的人员工资流水(社保不需要在当地购买其他地方购买就可以) 3,三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必须一直) 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不能是进行业务的公司的股东(这样有虚开的嫌疑) 江苏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综合税率为开票额的5.41%-5.71%。所得税核定以后为开票额的0.5%-3.5%,小规模纳税人为0.5%-3.1%,一般纳税人为3.1%-3.5%。 增值税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地方留存50%)小规模3%的纳税实际缴纳 开票额的1.95%-2.25%,附加税为开票额的0.36%不奖励。税收洼地实行的是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企业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把税收筹划的利剑 企业需要合理利用。减少税收压力90%。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联系范老师 I52-I33-O6641 小编做为江苏税收洼地的招商和后期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最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身风险大的小编不建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只有适合的企业小编才会推荐,办理比较多的是,咨询服务类的,企业管理,营销策划类,医药咨询服务,建筑设计 服务,设备租赁等等这块的企业。享受核定也非常容易! 办理细则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流程: 1,核名法人提供身份证扫面件,个人独资企业名字5-8个开发区税务现场核名。通过以后在核内网。1-3个工作日 2,资料签字,递交工商(工商出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左右) 3,拿到营业执照刻章申请1-2个工作日。 4,法人到经济开发区一天时间完成银行开户,税务报道。

利润转移与利润转移模式

利润转移与利润转移模式 利润转移将永远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而是一个永远不会停止的反复动态发展过程。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谢获宝汪洋 为什么工程机械产品制造商整体面对微利经营环境时,部分企业却能够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涨价,而且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接受?为什么面对市场波动,有的企业风雨飘摇,有的企业却稳如泰山?为什么有些工程机械产品的代理商能够在“后市场”的零部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中获得本企业50%以上的利润?一个企业如何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演进中合理定位自己的业务领域,又如何持续改进自己的业务模式以获取长期利润?这些都涉及利润转移的问题。利润转移的内含是什么?为什么发生利润转移?利润转移有哪些模式?各种不同的利润转移模式有什么特点?工程机械行业及其所属企业如何面对自身行业的利润转移趋势,不断调整自己的核心业务领域,适时从利润干涸的领域进入到利润丰厚的领域?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本文先讨论利润转移的含义、模式及特点,下一期我们将集中讨论工程机械行业利润转移的趋势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利润转移的含义 利润转移的概念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而言的,它伴随一个产业的发展、演进而产生,存在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之中。要搞清楚利润转移的含义,我们不妨观察一些行业演进的历史。回顾整个20世纪,除了个别被环境变化彻底淘汰的行业外,无论是汽车制造、还是航空运输,或

是医药生物行业,就整体而言,整个行业的增长速度和利润总额提升的水平都是令人吃惊的。然而,即使在这样的行业中,当我们把观察的视线触及某个企业时,情况却大不一样。尽管整个行业是在不停地进步,但是行业内部的企业却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批又一批新企业创立的同时,大量的老企业也在消亡;许多知名企业也经历着兴衰成败的过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隐藏在行业稳步向前发展景象下各个单独的企业所面对的困境?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聚焦于行业内部,观察行业内部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企业之间利润的转移和波动。所谓利润转移,是指在整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利润总和持续稳定或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利润在产业内不同环节之间分布的变化,利润在相同环节下不同经营模式企业之间分布的变化,以及利润在同一环节和同一经营模式下不同企业之间分布的变化等情形的总称。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视角看,不同行业之间的利润分布也在变化,但本文主要讨论利润转移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因此将分析问题的重点放在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及其对企业定位、经营活动和盈利水平的影响上。 透视一些行业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利润转移趋势:越来越多的利润从产品的制造环节转向销售环节,再从销售环节转向服务环节;还有相当多的利润正在从制造环节转向核心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供应领域。利润从价值链的生产装配领域转向上、下游的核心部件供应和外围服务领域,从产品实体的价值传递领域转入产品和服务组合的综合价值传递领域。比如,过去集中在汽车整车生产装配领域的大量利润正在或者已经转向具有核心技术的发动机研发和生产领域,转向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保养和服务领域,转向为购买者提供金融租赁和信贷融资的服务领域等。 二、利润转移的模式 利润在产业链和价值链内不同环节、同环节内不同企业之间的转移主要有3种模式。 1.利润转移模式一:利润转向业务流程效率高、对顾客需求响应能力强、整体运营成本领先的企业 利润向业务流程效率高、对顾客需求响应能力强、整体运营成本领先的企业转移,是指利润从同一产业链中经营相同业务领域的老企业,向率先采用高效简捷的业务经营模式及经营流程,能够更好地响应顾客需求、并给顾客有效传递价值的企业转移。这种转移模式导致利润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同经营环节和领域,但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的企业之间分布的持续变化,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 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现行规定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查材料的要求,简化了流程,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 1.企业所得税 64号文的发布扩大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但与此同时此前发布的23号公告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23号公告提高了企业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的准确度方面的要求。因此,企业需关注自行申报带来的潜在财税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口径一致,以避免出现事后核查时因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对于一些新设并且从未在科委立项的企业,可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2.证明文件留存 23号公告也提高了对企业税务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计税评估

三、房地产税基评估的程序、方法、参数选择和估价报告 根据税基评估的特点和要求, 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程序、方法和参数选择等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 一) 进行计税价格评估的情形 现行相关税法规定以下情形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一是需要确定 房地产原值的, 比如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的确定、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中对房产原值进行确定; 二是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三是扣除金额无 法获得的, 如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中需要对房地产相关费用进行扣除, 但又无法获得的情形;四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契税条例规定这种情形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要开征的物业税, 属保有环节、以房地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则更需要定期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但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期间不同, 有的以3 年为期, 有的以2 年为期, 少量的以1 年为期。 ( 二) 确定估价主体 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比如英国的总估价师办公室、香港的差饷物业估价署等。与一般政府机构不同的是, 这些机构实行首席评估师负责制, 职能范围上以计 税价格评估为主, 但有的也有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职能。比如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定期发布的房地产市场报告就成为香港房市的重要指南。有些还拥有对社会评估机构的管理职能, 这就类似于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职能。具体的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业务, 有的自己进行, 有的

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的方式, 委托社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 ( 三) 搜集相关房地产评估信息 主要包括估价对象所在地区对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房地产产权人纳税信息、财产类别、所有权变动、建筑种类、土地类别、房屋种类和数量、动态的房屋改造信息等。其来源渠道主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纳税评估机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三个途径。 ( 四) 明确每次计税价格估价基本事项 包括明确估价目的, 即用于对房地产哪一个相关税种进行课征; 明确估价对象, 包括明确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区域范围; 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应根据估税种确定, 比如常年课征的税种( 如物业税) 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确定估价时点; 而其他一次性课征的税种, 如契税、营业税应当以当事人实际交易的时间确定时点; 时点要精确到日。 ( 五) 拟定计税价格评估作业方案并进行初步评估 一是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选择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比如对房产税原值估价需要用重臵成本法, 营业税估价主要应当采用市场法; 二是调查搜集评估所需资料; 三是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在上述基础上对评估对象的计税价格进行初步评估。 ( 六)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虽然海量纳税评估信息和年度纳税评估, 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评估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

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税基评估综述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构建研究综述摘要:开征物业税是改革我国现行税制,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调整我国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基于现状,我国物业税的实施还面临许多困难,税基评估就是其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我国拟推行的物业税是在不动产保有阶段征收的一种税种,不动产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税基数额确定的主要依据。物业税的课征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物业税税基并对不动产征税。如何对保有阶段的不动产税基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研究物业税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对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拓展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理论,而且为我国开征物业税进行物业税税基评估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 关键词:物业税;税基评估;批量评估 资产评估行业化是从不动产评估开始的。两千多年前,我国的汉朝和欧洲的罗马时期就已经将不动产和其他一些财产作为纳税依据,这就是物业税税基评估的雏形。此后,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发展,物业税税基评估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各国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关于国外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构建的研究 物业税评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有比较悠久的发展历史。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国外的财产税制度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由此推动了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发展。伴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长期的物业税税基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各国逐步形成了较成熟的评估理论体系、较先进的评估技术和较完善的评估体系。国外有关物业税税基评估的主体、客体、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与技术等方面的实践状况如下: (l)关于税基评估的主体选择 物业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活动的主要实施者。目前己经开展物业税税基评估业务的世界各国在税基评估主体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物业税税基评估,税基评估是政府行为,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另一类是出于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的考虑,国家委托现有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税基评估,中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独立展开活动,如美国、加拿大等。 (2)关于税基评估的客体选择 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客体是指税基评估的对象,即与物业税征纳有关的标的物。比较各国的税制可见,计算物业税有基于房地产的面积、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等三种不同的方法。在俄罗斯、乌克兰、肯尼亚等国,根据核定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进行征税;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按照估算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

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

自2015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公布以来,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2月1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下简称《公开咨询文件》),对于征税权的划分与防止税基侵蚀提出具体的应对规则,并公开征询意见,致力于2020年形成最终报告。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据统计,我国全球数字竞争力排名仅次于美国,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在全球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应对方案研究时,国内税法层面亦需结合国际规则与应对趋势,作好相应的政策设计与储备。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主要有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参与式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网络支付等。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用户,对当地人员执行某些业务功能的需求度下降,可以灵活安排服务器等基础资源的物理位置,其流动性与无形性之特征突破了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运营中,价值更多是由用户、无形资产、数据所贡献。

对直接税而言,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广泛性税收挑战已经超越了如何终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更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分配有关数字时代下跨境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的征税权。具体而言,政策挑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联度。随着数字科技潜力的不断增长,在许多情况下业务开展已不需要广泛设立相应的实体存在而进行,再加上客户互动所产生的网络效应的功能日益凸显,对现有的关联度相关规则是否仍然适用提出了疑问。二是数据。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行信息的跨境收集和使用。这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包括通过电子产品和服务衍生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以及对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数据(如免费提供货物、以物换物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从税务角度应如何定性等。三是收入定性。新数字产品或传输方式的发展为新商业模式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与云计算相关部分。 二、《公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在《公开咨询文件》中从“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防止税基侵蚀”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 1.“用户参与”提案。“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

转移定价的形式和主要定价方法

转移定价的形式和主要定价方法 作者:蒋玲 随着我国市场对外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华进行投资。外商企业的入驻给国内市场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有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外商企业不断地追加在华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可以享受到各种税收上的优惠,但其亏损面高达40%至60%之间。有的甚至是连年亏损。据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 是什么造成外商企业的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的呢? 原因很简单,一些外商企业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避税方法来转移他们在国内的利润,造成帐亏实盈的局面。任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转移利润,实现税收的最小化。 由于各国税收的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差异来进行税收的规避。企业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的负担。其中跨国企业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转移定价。由于转移定价通常是发生在关联企业内部,因而比较隐蔽不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察觉。此外国内目前尚无严格的反避税的条例规定。因此给外商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提供了一个孳生的环境。 转移定价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 1.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

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其次还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3.形成企业内部的借贷往来。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上的融通。可谓一举两得。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我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企业利润管理)生猪利润将向产业链下游转移

(企业利润管理)生猪利润将向产业链下游转移

生猪利润将向产业链下游转移 转载自《新财富》杂志 实地调查表明,未来猪价走势将取决于更具不确定性的突发因素,猪价回落或将出现于2008年3季度末至4季度。生猪价格进入下降通道将提高肉制品加工企业利润率,促使产业链前端的养殖业加快整合。 养猪成本增加导致猪价上涨 对于猪价居高不下的原因,综合业界的见法,基本有五大共识。第壹,生猪业以散养为主,周期性波动明显。中国的生猪养殖主要分布于四川、河南和湖南,2003-2005年,三省占全国生猪产量的比重分别为27.77%、28.07%和28.04%。其中四川生猪产量壹直位居第壹,三年间平均比重为10.23%,生猪产量前十位的省份合计占全国的比重三年平均为66.09%。平安证券研究所农林牧渔行业分析师陈逊分析认为,从省份见仅河南和湖南于规模化养殖方面有壹定规模,且于积极探索农业产业化道路,发展肉类加工业,而养殖第壹大省四川仍以散养方式为主,规模化和产业化均尚未形成。据统计,中国目前规模化养猪的比重约为40%,而美国存栏量超过1000头生猪的养殖场占有的市场份额于1997年就已经达到70%之上。因此,虽然中国生猪养殖出现规模化趋势,但养猪业的主体依然是散养为主,生猪市场因“蛛网现象”而呈现周期性波动。 第二,生猪生产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供给趋紧。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趋势明显,造成养猪的机会成本明显增加,对养猪业产生重要影响:青壮年农民认为养壹年猪仍不如外出打工壹个月赚得多,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大均没有能力养猪,而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民大多盖起了楼房,存于不愿养猪的趋势。长江证券研究所根据调研情况测算,以目前的行情,农户养猪头均利润于400元以下,外出打工以较保守的月均1000元收入计算,则年收入1.2万元左右。以年出栏俩轮商品猪计算,则农户需养15头猪之上。而之前猪价更低时,养猪的头均利润仍要被压缩,农户养殖的机会成本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税基评估分析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的相关研究 摘要:税基评估是资产评估范畴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物业税税基评估在部分发达国家已有较久的发展历史,相关理论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的物业税税基评估理论仍有待建立和完善,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在完善税基评估过程中所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就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 关键字:税基评估价格数据库物业税 一前言 我国的物业税是一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按评估值征税可以促使纳税人合理利用房地产,从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我国物业税的征收离不开对物业税税基即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目前,我国国内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并不完善,评估企业良莠不齐,评估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往往相差很多,先有价格后套方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等的选择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使得房地产评估“艺术性”有余,而科学性不足。因此,如何根据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工作面广、量大、类多、敏感性强、具有周期性的特点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是物业税开征前所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物业税税基评估的方法分析 税基评估是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征纳税为目的,以那些未能明确具体价值的税基为评估对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依照一定的程序,运用适当的估价标准和方法,选定合适的评估基准日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定作价的过程。这项业务开展只是为需要课税资产提供课税依据参考,一般都不直接涉及评估资产产权的转移和变动问题。税基评估是资产评估范畴中的重要分支,它的活动涉及税收及资产评估两个领域。[1]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金融街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 彭昭锋张晨光孙之涵 房 产税,即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 足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高度依赖问题。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税出现了税种零散、征收困难、财税收入不足等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地方公共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改善。因此,为增加财税收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房价的攀升,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愈加严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问题由此出现。然而,财政收入大幅依靠土地出让金的征税模式存在财税来源单一化的风险,居高不下的土地出让金也为畸形的高房价提供了支撑,这种财政收入过度依靠土地出让金的模式既不可持续发展,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致诟病。为缓解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症,就需要开辟新的财税来源,而征收房产税很显然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开征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征收房产税可以抑制不断高涨的房价。财产税可以被大致看作是纳税人为某种受益的付费,房产所有者从公共投资中所获得的好处与他们的财产价值是成正比的,而且拥有大量或高价值房产的人会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因此它是一个能够实现纵向公平的税种。 民住宅,房产税税基是房产估值的一定比例(由10%~20%不等)。房产税减免政策主要通过减免房产税和低估房产现值的手段来减免自有住房的纳税额,以此来减轻自有住房者财务负担。 日本房产税的突出特点在于以固定资产税作为统一的综合性税种来取代原来分开征收的房屋税、车船税、地租税等各项税种。另外,日本房产税税基的基础是以房屋的现时重置成本来确定,每三个基准年度进行重新评估,这样就使房屋重置价值与市场价值趋于一致,使征税税基更加客观准确。 法国政府规定,由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的土地税和住宅税来共同构成土地税收系统。因此,法国的房产税不再单一征收,而是纳入了土地税系统,土地税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对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征税。 加拿大的房产税征收经验丰富,已经形成了一套对所有类型的房产及房产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进行征税的全面稳定的征税体系。其征收比例在参考业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房屋和土地评估总价的0.5%~15%征收房产税。 (二)国内现状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中国税务报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作者:陈琍王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深化,跨境数字交易日益增长。由于各国针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缺位和不协调,对跨境数字交易重复征税和非故意不征税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及征管措施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给税收带来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包括数字产品交易和数字服务交易。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递诸如电子图书、在线杂志、下载音乐、数据库、游戏和程序等数字产品,跨境数字服务交易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提供诸如网上研讨会、远程教学和健身教练应用程序等数字服务。按照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属于直接电子商务模式,即交易双方利用数字化手段达成交易,并通过网络实现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远程交付。根据应税交易的主体来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模式可以划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以及支付服务和虚拟货币几大类。

近10年来,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迅猛发展,给增值税带来严峻挑战。一是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即便是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属管辖区都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由于退税机制的复杂和不健全,仍然会导致双重税负。二是造成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而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双重不征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流失,而且会导致本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扭曲。三是征管上存在很大困难。由于通过网络提供的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是无形的,不存在物流形式,海关对其不能实施任何有效控制,因此,对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 国际上采取的措施 确立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截至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经明确建议、欧盟和相关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即对出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实行零税率,对进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按照本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导读:一、案例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横向战略(Horizonta1 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 那么是什么样的方式得以让这样的横向管控生效呢? 2.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途径 要实施有效的横向管控,需要跨国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机会,以及机会的利用价值。横向管控光有战略不行,还需要有可操作的具体策略。在华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这个横向管控战略所实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种: (1)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 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处,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但是也确立了中方对外资方的依赖,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生存。基于此,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动,中方不得不看其脸色行事。 单纯的钳制住合作伙伴并不能为跨国公司带来直接的收益,对其横向战略的实施也没有直接的影响,跨国公司必须进一步的掌握合资企业的财务支配权,才能实现利润的转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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