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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 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现行规定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查材料的要求,简化了流程,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 1.企业所得税 64号文的发布扩大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但与此同时此前发布的23号公告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23号公告提高了企业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的准确度方面的要求。因此,企业需关注自行申报带来的潜在财税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口径一致,以避免出现事后核查时因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对于一些新设并且从未在科委立项的企业,可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2.证明文件留存 23号公告也提高了对企业税务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

自2015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公布以来,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2月1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下简称《公开咨询文件》),对于征税权的划分与防止税基侵蚀提出具体的应对规则,并公开征询意见,致力于2020年形成最终报告。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据统计,我国全球数字竞争力排名仅次于美国,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在全球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应对方案研究时,国内税法层面亦需结合国际规则与应对趋势,作好相应的政策设计与储备。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主要有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参与式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网络支付等。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用户,对当地人员执行某些业务功能的需求度下降,可以灵活安排服务器等基础资源的物理位置,其流动性与无形性之特征突破了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运营中,价值更多是由用户、无形资产、数据所贡献。

对直接税而言,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广泛性税收挑战已经超越了如何终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更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分配有关数字时代下跨境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的征税权。具体而言,政策挑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联度。随着数字科技潜力的不断增长,在许多情况下业务开展已不需要广泛设立相应的实体存在而进行,再加上客户互动所产生的网络效应的功能日益凸显,对现有的关联度相关规则是否仍然适用提出了疑问。二是数据。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行信息的跨境收集和使用。这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包括通过电子产品和服务衍生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以及对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数据(如免费提供货物、以物换物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从税务角度应如何定性等。三是收入定性。新数字产品或传输方式的发展为新商业模式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与云计算相关部分。 二、《公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在《公开咨询文件》中从“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防止税基侵蚀”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 1.“用户参与”提案。“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中国税务报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作者:陈琍王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深化,跨境数字交易日益增长。由于各国针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缺位和不协调,对跨境数字交易重复征税和非故意不征税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及征管措施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给税收带来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包括数字产品交易和数字服务交易。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递诸如电子图书、在线杂志、下载音乐、数据库、游戏和程序等数字产品,跨境数字服务交易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提供诸如网上研讨会、远程教学和健身教练应用程序等数字服务。按照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属于直接电子商务模式,即交易双方利用数字化手段达成交易,并通过网络实现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远程交付。根据应税交易的主体来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模式可以划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以及支付服务和虚拟货币几大类。

近10年来,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迅猛发展,给增值税带来严峻挑战。一是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即便是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属管辖区都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由于退税机制的复杂和不健全,仍然会导致双重税负。二是造成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而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双重不征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流失,而且会导致本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扭曲。三是征管上存在很大困难。由于通过网络提供的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是无形的,不存在物流形式,海关对其不能实施任何有效控制,因此,对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 国际上采取的措施 确立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截至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经明确建议、欧盟和相关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即对出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实行零税率,对进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按照本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4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2)

一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一些跨国企业税收筹划过于激进的议论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的一些公众就认为部分跨国企业经常通过人为地安排关联公司之间的定价策略、专利许可权转让、跨境利息支付和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及其他类似安排,以达到减轻或者消除在不同地区所承担的税负的目的。 近几年来,持续的全球经济衰退导致许多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于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幅减少。财政收入的不足促使一些国家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vasion and profits shifting,BEPS)问题提升至最高级别的政治问题,使之成为了国家财政部门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2012年6月18日至19日,在洛斯卡沃斯举行的G20首脑峰会上,与会各国的财政部长委托OECD就BEPS 问题进行调研,并于2013年2月之前提出报告。 2013年2月12日,OECD发布了题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以下简称“BEPS报告”)以总结其调研结果。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OECD研究发现,一些跨国企业通过运用相关税务筹划策略,最终实际缴纳了仅5%的公司税,而某些小型企业缴纳的公司税则高达30%。 OECD的研究还表明,与一些大型工业化国家相比,一些较小的地区由于充当了导管的角色,而收到了大量与其自身情况不符的外国直接投资,并同时向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进行了远超过自身经济规模的投资。 在该报告的最后,OECD表示将制定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行动计划,为此次研究中发现的避税问题提供具体行动方案。 新发布的行动计划即为BEPS报告中所提到的待办事项。 BEPS行动计划为各国就国际税收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需的变化和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时间表。该计划明确了15个具体行动项目以应对BEPS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需以更加广泛的共识为基础的行动事项,其完成时间被定在2015年12月。具体行动内容概括见表12-1【例题-多选题】 以下各项中,属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的有()。(2015年多选) A.数字经济 B.有害税收实践 C.数据统计分析 D.实际管理机构规则 【答案】ABC (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例题-多选题】 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2018年多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53 2013年4期 国际税收 架下有效进行了反避税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实践上也不断地吸收OECD 的反避税理念,以争取在国际贸易税收问题上得到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在反避税国际合作上开展了许多工作,比如拓展税收协定网络、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甚至是展开双边的反避税调查等。为了执行转让定价实务工作的理念、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还积极参加OECD、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各项合作和联合行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一系列技术问题上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和保护中国税收权益的观点。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正如BEPS 报告所提到的,提高税务合规性是保障财政收入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此外,在公司治理和税收的关系上,OECD 指出大型企业与税务机关正逐渐转变为相互协作而非纯粹的敌对关系,体现为双方都在寻求税收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在中国投资运营的跨国公司以及中国的“走出去”企业,也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尝试与中国和海外的税务机关开展积极的对话和协作,加强透明度以提高税收确定性。 责任编辑:陈双专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行动计划”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周 萍 吴惠君(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 石嘴山 753000) 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经常自愿成为“避税天堂”。2012年,谷歌、脸谱、亚马逊和星巴克等大型跨国公司被曝在英国获得大笔收入,却未能支付应缴税费,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 针对跨国公司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避税行为,在2013年2月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与会财长讨论了OECD 对该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次会议最后发布的公报中还提到:鉴于跨国公司遵循的避税措施将侵蚀各国税基,威胁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各国将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当时,据海外媒体报道,G20合作处理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具体应对措施将体现在2013年7月经合组织的报告中。 2013年7月20日闭幕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公布了名为“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报告。行动计划是以数字经济为研究背景考虑的,呼吁对现行跨国税收机制进行根本性的 改变,构建统一的国际标准。 一、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解决税收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挑战。报告称,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兴起,互联网领域法规的缺失给了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而现有的税收制度并未覆盖至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由此催生了互联网交易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数字经济时代特有的问题。对此,行动计划制定了15条提案,以弥补国家税收体系间的漏洞,打击人为将应纳税收入和相应活动分离的行径。 这些提案包括提高跨国公司有效税率的透明度;打击税收条款滥用行为;防止通过在集团公司间转移无形资产的逃税行为;建立国际化、一致性的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或多重课税;解决复合错配安排(hybrid mismatch arrangement)和套利在内的实体和工具上的全球范围内不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考点精讲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以第一章第7节“国际税收关系”为背景知识,涉及内容较多,考试题型除单选题、多选题外,2015、2016、2018年考试中均有计算问答题。 主要考点精讲 【考点1】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设立机构场所——税率25%: 常设代表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种核定方法。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税率1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差额计税。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P478-479)。 【考点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一)抵免限额计算: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 (二)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适用于境内总公司、境外分公司之间; 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之间股息、利息等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2.间接抵免——适用于境内外母、子、孙五层公司之间“持股条件”的判定。 (三)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处理: 1.内盈外亏——“双不得”:不得抵减内盈、不得跨国补亏。 2.内亏外盈——外盈可补内亏,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 【考点3】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教材P494表) (二)一般反避税: 不具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财产,确认为直接转让的,同样遵从企业所得税法。 (三)特别纳税调整:六项调整措施: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 1.受控外国企业(免于视同分配的情形P506) 2.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考点4】转让定价 (一)关联关系判定:注意一些比例 (二)国别报告:我国居民企业为报送主体(P510) 区分:应当填报(2项)、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3项) (三)同期资料管理: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分别适用情形。 (四)转让定价方法与适用范围: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预约定价安排:对未来3-5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协商 【考点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2014-9-24 8:54:08来源:OECD官方网站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七)《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八)《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二、BEPS2014年成果与发展中国家 三、下一阶段工作 四、BEPS的背景情况 注:本文件由OECD秘书处制作,包含与BEPS项目有关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相关英文资料,请浏览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2637213.html,/ctp/bep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htm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1. 2014年BEPS项目的产出成果有哪些? 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包含的措施有助于确保企业所得税制在国际范围内的一致性,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及利益合理共享机制,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增加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具体包括3份报告和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 3份报告是指:(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2)《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3)《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 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是指:(1)《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2)《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4)《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2.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如何用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问题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成果和拟于2015年完成的其他成果一起,可以为各国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具,确保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享有相关征税权力,同时让企业在税收处理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3.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在何时得以应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具体体现为对国内法或是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订。为此,我们正在考虑授权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研究如何通过多边公约完成对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一次性修订。2014年的产出成果的实施指南和相关实施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并将于2015年完成。 4.为什么有的产出成果以草案的形式发布? 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已经全部通过了这7项产出成果,但是有一些技术性问题尚待进一步达成共识。由于BEPS项目采取全面性、整体性与系统性的方法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2015年的产出成果与2014年的产出成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

从OECD转移定价指南看跨国企业的境外税务风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2637213.html, 从OECD转移定价指南看跨国企业的境外税务风险 作者:武岳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0期 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MNE)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产品、 劳务或技术时所采用的定价,也是跨国企业实现内部管理目标、规避各类风险、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转移定价同时也是一些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式之一: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将利润由高税率国家的子企业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企业,以达到集团整体节税的目的。 为维护各国税基安全,2016年5月经济合作组织(OECD)发布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指南(BEPS),并要求其33个成员国遵守该指南。欧洲地区荷兰、比利时、英国、捷克等国分别通过了本国的立法程序,并从2017年起开始执行了相关的指南;德国等国家也计划在2018年完成立法程序,进入相关指南的实施阶段。 指南共包括15项行动计划,其中涉及到转移定价的行动指南包括:第8项到第10项行动计划:分别涉及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服务及金融交易;第13项行动计划:引入了转移定价三层文档的概念,并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企业定期准备转移定价的主体文档(Master file)、本地文档(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跨国企业关于转移定价方面的问题一直是境外税务当局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之一。在欧洲,受到整个地区经济复苏乏力,税收逐年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各国政府在逐渐降低社会福利的同时也大范围加强了税务稽查力度。跨国企业如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转移定价方面的问题,该企业除了会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暂停营业等风险。随着指南在欧洲乃至世界各国的实施,跨国公司的境外子企业所面临转移定价方面的税务风险及规避风险的难度都将大幅增加。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指南发布后,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对相关指南进行了研究,并形成需要关注的重点,同时从合规的角度给出了解决建议: 一、转移定价的价格确定 公平交易的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是BEPS制定的基础,也是判定跨国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问题的核心条件。根据指南要求,跨国企业的内部交易需要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应与非关联企业的可比交易价格相似,即使用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某企业被一国税务当局认定未采用市场定价为内部转移价格,则该企业将会直接面临税务处罚。BEPS中规定了5种计算转让价格的方法:(1)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UP),内部转让价格可以通过非关联 企业间的可比交易价格确定;(2)成本加成法(CP),内部转让价格通过成本加适当利润的方法确定;(3)转售价格法(RPM),内部转让价格通过重新出售的价格确定;(4)利润分

南开大学2019年9月税法期末考试答案

税法 一、单选 1-5A A A A A 6-10 A A C A A 11-15C A C C C 16-20 C C D C C 二名词解释 1房产税 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折旧额的余额为课税对象,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扣除。 3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 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4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准许纳税人将其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常见的税收抵免一般有两类,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 三简答题 1简述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简述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简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是当前全球最热门的税务议题之一。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BEPS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国际税收

一、单选题 1、以下关于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税收能够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B、国际税收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 C、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没有任何关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以下不属于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十五项行动计划分类的是()。 A、消除纳税人国际重复征税 B、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C、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D、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十五项行动计划类别包括: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等。 3、关于所得来源的判定,不正确的是()。 A、营业利润,就是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获取的所得 B、一个非居民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不能判断这笔经营所得来源 C、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必须借助一定的标准 D、收入来源地和收入支付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本国可以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这笔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 4、以下关于关于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不正确的有()。 A、对于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国际上一般都是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依据 B、对于出售不动产的利得或收益,以其不动产物质形态的存在地为收入来源地 C、对于销售动产,国际上通常考虑与企业利润征税权原则相一致,由受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D、对于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正确答案】C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分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分析- 2013年7月19日,在莫斯科举行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该计划的推出标志着国际税收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是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转折点,国际税收发展的重心向打击国际避税行为转移。根据0ECD组织的定义,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指一些税收策划策略,利用税收规则中的差异与不协调来使应税利润消失或者将利润转移到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地方,从而获得免征税或者低征税的避税行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与国际税收规则修改滞后的矛盾助长了国际避税规模的扩大。大规模的国际避税己经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随着各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公平性诉求越来越强烈,跨国企业以牺牲税收公平为代价换来的经济繁荣己经遭到了大多数国家垢病。因此,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税收条约,严厉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己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诉求。应G20的要求,《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G20莫斯科财长会议的引入,表明了各国联合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决心。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出现的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际税收对传统国际税法规则与概念的冲击。数字经济具有依赖无形资产、大量的使用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从免费产品的外部性中获取利益的新商业模式以及难以确定价值创造产生于哪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特点。数字经济的这些新特点与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产生了矛盾,特别是数字经济之下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兴起,使国际税法中的传统概念与规则不得

不面临新的挑战,比如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企业居民身份认定问题、收入定性问题等。这些在传统国际税法中己经趋近完善的概念与规则放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又重新变得异常模糊,而跨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制度的灰色地带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是主权国家日益增长的维护税收主权需求对滞后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冲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对严峻的国际避税形势,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一轮又一轮对于海外税基监督,包括瑞士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国际避税地受到了强烈冲击,纷纷向承诺OECD 相关情报交换和提升透明度的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金砖国家强化反避税监督的趋势持续上升,比如中国率先联合部分发展中国家提出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理念。然而国际税收制度作为一项全球性问题,如果只是部分国家为维护其税收利益而实施单边措施,缺乏多边合作可能会使国际税收制度的从目前的双重不征税问题转向双重征税问题,导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在国际合作框架卜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就迫在眉睫,建立一个长期的、有效的、广泛的国际反避税机制将有助于满足各国维护税收其税收利益的需要,并且协调各国的国内税法,使反避税规制可能对全球经济的阻碍最小化。 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 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内容中,一共有15项具体行动,并且在行动之后都规划了具体的时间表,所有的行动都会在2016年到来之前完成。这些行动方案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一般措施。包括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消除复合错配金融工具安排的影响,加强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限制通过利息扣除与其他金融安排的税基侵蚀行为,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 (B)BEPS (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协定规定了确定标准,按照先后顺序是( )。 (A)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B)重要利益中心;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 (C)永久性住所;国籍;习惯性居处;重要利益中心 (D)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3 2017年3月,境内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专利权的税后所得252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2 (B)28 (C)30

(D)32.2 4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是( )。 (A)合同签订时 (B)第一批付款时 (C)付完全款时 (D)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5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 )。 (A)无需备案 (B)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备案 (C)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D)向所在地地税局和同级国税机关同时备案 6 某境内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6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40 (B)42.5 (C)45 (D)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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