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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关于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的研究的应用

关于内幕关于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的研究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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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关于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的研究的

应用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关于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操纵的研究

关于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操纵的研究

李倩

【摘要】

另外,笔者在上文将内幕交易定义为把握未公布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阻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这种以内幕信息为中心来定义内幕交易的理由是:内幕人概念的外延有持续扩大的趋势,因此改变以在公司中的特定身份与公司有特定联系为判别内幕人的标准,在分析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时,树立内幕信息决定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最终决定要素的观念;要求人们在反内幕交易立法总,除了注重对公司内幕人员的操纵外,更应当从信息管制的角度,对市场内幕人员、政府内幕人员以及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内幕人员进行操纵。

3、完善“利用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

“利用内幕信息”是构成内幕交易的最终构成要素,它包括了“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和例外情形等内容。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中,有一极为重要的制度,也是现代西方要紧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采取的一种做法,这确实是主观推定及主观推定的抗辩。能够讲,在“利用内幕信息”行为的认定上,坚持过错推定与承诺合理抗辩,并辅之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种重要制度保证。我国《证券法》在这一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本文认为,第一,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即针对主观推定的缺位,在反内幕交易立法中,明确将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

作为认定内幕交易的一项司法制度。这不仅是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实践体会的总结,而且关于降低原告诉讼成本、减轻监管机构举证负担、有利打击内幕交易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须讲明的是,实行这一制度,并不意味着监管者或原告完全不负举证责任,据美国的体会,能够规定控方负举证证明被控方获知内幕信息并明白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其次,在规定过错推定的同时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在本质上,承诺抗辩并不是对违法者的袒护,而是对某种法律制度可能“过度”或“存在缺陷”的一种矫正。本文认为,这一咨询题能够综合借鉴国外体会,在实行过错推定的前提下,从三个方面考虑习惯例外:一是合法行为抗辩,如履行法定义务、公司职责或公司与他人的约定义务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提供内幕信息或从事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二是非内幕人抗辩,如确实不明白某一内幕信息而照通常的方式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又如内幕信息差不多为市场所消化等,因交易人未把握“内幕信息”或所把握的差不多是被市场所消化的信息,故不属于“内幕人”,从而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无因果抗辩,即有证据证明证券交易与所把握的内幕信息无因果联系或属于与所把握内幕信息无关的善意交易,如因紧急情形或债务危机必须处置财产而出售股票,不构成内幕交易。

(二)预防监督制度的完善

预防监督是反内幕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内幕交易立法自一开始起,就专门重视法律中预防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应当讲通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反内幕交易立法中的预防监督制度,差不多取得了重大进步。然而,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还有不尽完善之处。

1、信息披露存在不足

最完全的信息披露是对内幕交易最完全的预防。我国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咨询题:一是未将国家政策、法规制定中的信息列为重要信息,故不在要求披露之列;二是未将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治理活动和决策(包括审批、核准、调查、处罚和奖励)等信息列入披露之列;三是未将源于公司外部的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重大阻碍的信息(如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其他单位的资料时发觉的而上

市公司本身还不明白的重大咨询题或马上发生的重大咨询题等)列入“重大事件”的范畴。诸如此类的咨询题,在其他法律和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前,试图以第62条第2款第11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加以涵盖,是不具有任何现实的可能性的。

2、确立公众监督制度

为排除《证券法》取消原有法规中检举和奖励制度所带来的负面阻碍,应正式确立公众监督制度。这是因为,不管国家监管依旧社会组织的自律,差不多上从上而下的一种治理。这种治理受自身人力、物力的限制,以及治理角度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和完全。宽敞投资者置身股市并对股市情形有直截了当的了解和切身的感受,而且人数众多,如果充分依靠宽敞投资者进行监督,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庞大成效。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公众的监督要紧有举报,受害人投诉,新闻监督等。

3、建立自律组织的监督

不管是采纳自律型或混合型治理模式的国家,如英国、德国、意大利,依旧采集权治理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自律机制都起着专门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法人从事内幕交易比较突出的现象,应该强化有关自律治理的规范,专门是应强化证券业协会对其成员的日常治理权益。此外,如果我国金融业采混合经营,则要考虑给“中国墙”制度的建立留下立法余地。中国墙制度作为一种经营证券业企业的自律机制,是刻意针对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的,其最大特色是从信息流淌的角度动身,设计预防内幕交易的有关措施。因此,它关于防止内幕交易,有相当主动的意义。

4、行政机构的职权监督

为保证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一些国家的证券立法规定了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对证券市场采纳集权监管模式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巴西、韩国等,一样都强调给予专门的证券市场治理部门以反内幕交易的职权;而在一些以采纳集权型和自律型相结合的国家,如意大利和泰国等,也要确立一定的职能治理部门反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对行政机构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还有一些咨询题没有解决:第一,证监会作为证券法执法机构的法律依据不明。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由《证券法》加以规定,但,《证

券法》考虑到怎么讲应该由哪一个机构来执法,应当由国务院来决定,故《证券法》只规定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统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行驶。而国务院在《证券法》颁布后并未明确以法规形式规定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治理机构。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到底是指国务院另设的证券监督治理行政部门,依旧指现实的事业性质的中国证监会,十分模糊,不明确。其次,证监会能否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疑咨询。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一应该是行政机构。但在性质上,证监会属于一个事业单位,因此,没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授权,证监会不能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即使授权后,证监会是否享有行政机构制定规章、公布政令的权力,也存在疑咨询。

(三)法律制裁制度

设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遏制内幕交易的最全然方法。然而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薄弱,仅有一个条文,且仅简单地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183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猎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阻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从这一条能够看出,《证券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外乎是对刑法规定所作的衔接而已,具体的刑事责任则体现在《刑法》第180条之中。可见,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足。

1、行政责任

规定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是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差不多做法。专门是在证券立法的早期时期,行政责任更是反内幕交易的要紧手段。美国是对内幕交易行政责任设置最完备的国家,被后来各国的证券立法奉为经典。它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颁发停止违法行为令和其他补救措施等。我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了“没

收违法所得”,那个地点的“违法所得”是指内幕人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利润或幸免的缺失,而非先前《条例》和《方法》所规定的获得的股票或款项。这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致,因为,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买进或卖出的股票取得的款项重包含了交易者支付的相应对价,这部分对价是合法的,并不因为该交易行为非法而改变,只有交易获得的利润或幸免的缺失才是其违法所得。另外,罚款的金额没有绝对的量的限制,而是按照违法者违法所得来运算,同时吸取了国外加倍罚款的规定,这比世界其他各国规定罚款上限都要高出许多,表明我国立法者在惩治内幕交易上的坚决态度。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反内幕交易的一种有利武器,是鼓舞投资者私人响内幕交易宣战的最好制度。在国外的立法中,建立并强化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是当今国外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大趋势,但我国的民事责任立法却处于缺位状态。反对民事责任立法的一个要紧缘故是,证券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交易双方是看不见的,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完成。因此,要确定受害方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专门困难的。而支持民事责任立法更多的是出于监控内幕交易,通过鼓舞私人诉讼来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政策目标的考虑。承诺私人诉讼来强化内幕交易人的责任,不仅能够剥夺违法者的不当得利,救济无辜投资者,彰显社会正义,更能够通过利益机制,促使宽敞投资者主动主动地协助政府机关监察内部人交易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缺位,差不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消极阻碍。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欺诈,最终的受害者是宽敞投资者,但由于无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他们对如何样寻求自我爱护感到茫然,法官对受害者的起诉应当如何应对也感到困惑,实践中显现了法院拒绝受理受害人起诉的现象,形成了违法者快,受害者痛的局面。本文同意,我国证券法应开放私人诉讼,承诺投资者和公司对内幕人直截了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证券法应该对内幕交易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差不多原则(包括有无惩处性赔偿)、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缺失的运算及运算方法以及赔偿的具体范畴和幅度做出规定。

3、刑事责任

对内幕交易的法律操纵,最严格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确实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相比之下,美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历史较长,内容较为完善,且相当严格,后来许多国家证券立法所确立的刑事责任制度,一样均未超过美国法的范畴。我国《证券法》第183条和《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目前,我国公布的内幕交易案例只有一则,但只限于对内幕交易人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上去。在实践中,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些理论咨询题需要解决。(1)在追究刑事责任上,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分工职责关系;(2)如何区分内幕交易一样违法与犯罪;(3)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有罚金处罚的规定,在对内幕交易人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形下,是否能够重复处以罚金的处罚,依旧二者选择其一即可;(4)犯罪主体具体包括那些。另外,许多学者认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明显过轻。有些学者将内幕交易犯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低。因此,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的操纵。

1 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内控指引与规范 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外法律法规汇总 1.美国国会,《反国外贿赂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1977年 2.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公告第30——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SAS NO.30),1980年 3.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SAS NO.60),1980年 4. 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1992年9月 5.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GAAS NO.2),1993年 6.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GAAS NO.3),1993年 7.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SAS NO.78),1995年 8.美国国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_Oxley_Act),2002年 9. COSO委员会,《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Integrated Framework),2004年9月 10. COSO委员会,《企业风险管理-应用技术》,2004年9月 11. COSO委员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小型公众公司指南》(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Guidance for Smaller Public Companies),2006年 12.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uditing Standard No.5 – An Audit of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That is Integrated with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2007年5月 13.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Auditing Standard No. 7 –Engagement Quality Review and Conforming Amendment to the Board’s Interim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s,2009年7月 14. COSO委员会,Guidance on Monitor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2009年 15. 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6. 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 二、国内法律法规汇总

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论文关键词:欧盟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论文摘要: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纳入监管范围;在共同体内为反市场滥用的责任配置、实施与合作建构了基本法律框架;增加了预防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构建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并以行政方式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新机制,从而达到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市场滥用行为并重的目的。 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随着欧洲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市场滥用行为呈现出复杂性、跨境性的特点。新金融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增加了跨界性的市场滥用行为的危险性。而欧盟1989年制定了《反内幕交易规制协调指令》④,只规制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因缺乏刚性的执行和协调措施而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滥用行为。此外,各国对市场滥用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而市场滥用行为的跨境性使得单靠某一成员国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进行遏制的。一因此.欧洲委员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制定侦查、惩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统一规则,从而消除各国可能的规则冲突及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上监管竞争。在欧洲委员会看来,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市场操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实。而这一目的使制定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统一规则具有正当性。统一协调的制度有助于确保“整个共同体有共同配置监管责任、执法和合作的框架”。 有鉴于此,欧盟在经过大量的咨询后,于2003年颁布了《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下简称《反市场滥用指令》),其目的是确保共同体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因此,它禁止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禁止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而且,它更新了欧盟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披露信息的制度,建立了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提供人和发布人披露利益冲突的统一规则以及在欧盟证券市场上的股份回购和安定操作的统一规则。 一、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的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与金融产品或其发行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发行人的行政部门、经营部门、监事部门的组成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由于履行雇佣、职务、职责而有途径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利用犯罪活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嫌疑,除非完全了解自己占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任何人都不受该指令规定的限制。内幕交易的客体无疑是欧盟一体化证券与衍生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在客观方面的总体要求是利用内幕信息取得或转让相关的金融工具。对于管理或监管发行者的政府当局的成员,作为发行者的持股人和因职业、专长或职责(如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实践而正在接触信息的人,只要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即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他们是否获取了内幕信息;特别是最后一类主体,如果不经过该行业正当的披露程序而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内幕信息,或者以内幕信息为依据、劝告或促成第三方取得或卖出与信息有关的金融工具,都属于禁止之列。 为了尽量减少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反市场滥用指令建议通过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来更有效的防范内幕交易。 首先,成员国应确保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能尽早让公众知晓内幕信息。其次,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以其名义活动或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在正常履行其工作、职业或职责过程中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内幕信息时,都必须将该信息进行全面和有效的公开。在有意识披露的情况下,有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 确保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的安全环保要求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2 职责 2.1 综合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管理并对留用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文件资料实施控制 2.2 技术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实现过程中采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供应部负责在采购和采购品贮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符合政府安全和和环保法规的要求 2.4 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质量部负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 综合部会同技术部质量部根据组织产品的特点识别和确认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向相关人员宣贯和提供技术部标准化人员协助 3.2 与本组织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a. 与产品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有易燃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灯光制动等 b.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 c. 其它强制性标准如汽车用安全玻璃 d. 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3.3 法律法规贯彻要求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部应将影响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因素如易燃易爆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要求以规定的符号标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以便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组织实施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 对强制性标准规定测量监控要求必须纳入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中 c. 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如识别顾客要求的过程组织贯彻合同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 d. 采购品中若有毒性产品危险品和其限制产品时供应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商出示产品和包装符合政府法规的说明 e. 对表面处理如磷化电镀等过程的工艺介质槽液必须按法规标准处理达到要求 后方可排放 f. 工作场所的噪声如装焊车间冲压车间必须加以控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g. 在确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h. 必要时留用的失效或作废文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 i. 对限用物质要按规定采购贮存和发放并加强监督检查 j. 在识别顾客要求和期望时必须确认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义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k. 最高管理者在建立和改进质量体系中应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使他们在产品实现过程予以重视 3.4 质量部对产品实现过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4 相关文件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Q/ZQL-QP707-2000 标识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发表时间:2010-01-15T16:27:09.560Z 来源:《今日财富》2009年第12期供稿作者:罗嫒嫒 [导读] 企业还应在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使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果 罗嫒嫒(辽宁秋阳翻译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沈阳 110000)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 (2009) 12-0000-00 摘要: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防止错误舞弊的重要基石。我国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以内部会计控制的形式来规范的,基本形成了“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 关键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制度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按照分批分步的方式,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6项具体内部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方法和内容等基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是制定后续规范的基础与依据,该规范的出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我国又颁布了六个具体规范,体现了从会计控制入手,突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环节,并向其他管理环节延伸的控制思路。以上规范自开始实施以来,从制度源头上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提供了保障,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综观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却不乐观,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实施环节和监督反馈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环节存在不足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足,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持冷漠态度,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企业虽有建立,但在内控制度的制定环节,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进行控制。在当前常见的企业分口管理制度下,企业内部的管理形成条块分割,这样的内控制度设计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未能实现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内部控制建设不成体系,步入了内控建设的另一个误区。 (二)企业管理者越权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体制等原因,我国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对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的现象比较严重,岗位设置及权限、审批程序等重要控制环节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背离,这是造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进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会计人员素质有限 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无法适应内部会计控制所需的知识层次,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虽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但出于个人利益驱动无视会计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及其他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不仅没有主动提出建议对制度加以完善,反而直接参与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资金等违法违纪活动。会计人员的这种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无法满足投资者及企业发展的要求,制约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四)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 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既是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能。首先,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我国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不能监督上级,高层管理者是实质上的“自由人”。同时,对受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易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限。其次,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自身在内,经常将内部审计的职能简单理解为会计监督,而且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未能发挥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再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都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从有关定义中看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可以说“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当前大家普遍关注、也是内部控制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必然与会计信息产生的某个或所有环节相关,而高质量的会计规制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高质量的会计规制,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就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违规性失真是内部控制应着重关注并加以防范的失真。 针对“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一目标,内部控制要对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规制性失真进行治理。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施行新的会计准则,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现有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停止使用。这个过程使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增大。国际趋同后的会计准则需要会计人员进行更多的专业判断,这些选择空间本身就增大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因此,按照我国“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控制的思路,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控制”中最基本的环节就向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一个极大的挑战。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企业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也不容忽视,只有使内部审计人员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掌握了科学的内部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才能真正起到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软控制”。内部控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企业内部自发需要。无论在内部会计

法律法规标准控制程序

1. 目的 及时更新和宣贯法律法规标准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合法经营。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行政部门、协会的通知的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的控制。。 3.定义 4.职责 4.1 信息部负责将接收到与公司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3 ISO专员负责将接收到的资料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4.4 公司各部门根据ISO专员要求更新文件。 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5.作业内容 5.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 b)国家、行业、地方质量、环境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c)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发布的税务管理、人资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5.2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 5.2.1 公司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途径为:报刊、杂志、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购买有关书籍等。 5.2.2 公司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获取渠道,负责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5.2.3 每年收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并更新。 5.3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确认、分发和更新 5.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a) 是否与公司管理体系的活动、产品、服务有关; b)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c) 上级政府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5.3.2 当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部、ISO 管理部门修整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文件做相应的处理,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3.3 信息部汇总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电子文本库”,各部门可保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书面文本,也可以到公司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文本。 5.4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并遵照执行。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5.5.1 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例行的监视测量,对责任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2 每年最后一次内审结束后, 由信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相邻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保存符合性评价的记录。 5.5.3 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6.参考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7.表单 7.1【资料接收清单】(**P-**-01)。 8.附件 8.1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控制程序流程图。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近几年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易董违规案例库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因证券交易类违规共计946件,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128件。 比如,获悉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 XCKG前董事长好友被罚案例中,2020年8月11日,在证监会官网检索获悉,证监会向孙某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内幕交易XCKG股票,决定没收孙某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指出,孙某生卖出“XCKG”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XCKG”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GBGF与WFJ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GBGF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结合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以上案例中,多家公司的董事长遭受立案调查,这些公司股价大多在公告后出现跳水,而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汇总了从2020年内幕交易被处罚金额最多前两大案例和内幕交易规章制度部分节选,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EICC5.1版)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整理、登记、识别、发放及保存适用于公司 EICC 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 法规,汇总各部门的评价情况。 3.2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员工 EICC 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教育培训;负责 收集劳工、职业健康安全、商业道德方面以及工程承包方、政府机构、社区邻居、 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3.3营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在 EICC 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EICC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 价。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合规性评价报告》。 3.6最高管理者批准《合规性评价报告》。 4.内容 4.1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范围包括: 1)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2)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3)行业协议; 4)客户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相关方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4.2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识别收集: 4.2.1行政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中有关劳工、 职业健康安全和商业道德的网站等渠道获取的国家有关贸易、人权、劳动社会保 障、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必要时,行政部可向管理者代表申请 其他部门协助。 4.2.2营业部门实时保持与顾客的沟通,通过接收其发送资料来收集有关 EICC 方面的 要求。 4.2.3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和收集至少每个季度做一次。 4.3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登记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便[2007]7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 一、关于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必要性 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统一性、公认性和科学性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是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达成的广泛共识,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 国际资本市场大力强化内部控制。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为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日益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经济健康发展迫切呼唤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壮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风险控制发展;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内控要求也有待于进一步协调,以便为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价提供统一标准。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 程序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编号:Q/WK-04-2016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第1版,第0次修订 2016年3月2日实施 瓦房店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1.目的 用来确定公司生产,设计和服务中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所适用的法律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公司生产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相关的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控制。 3.引用文件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Q/WK-01-2016 《管理手册》 4.职责 4.1公司办负责收集与本公司环境因素、危险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确认适用性。 4.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控制内容 5.1收集范围 a. 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 对公司的生产、设计和服务的特定行业要求; c. 相关的国际公约; d. 环境标准。 5.2获取方法和频率 5.2.1公司相关部门要经常与环保、安监部门保持联系,获取相关的国家,地方环境和安全标准及其他要求,也可通过政府机关,协会,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网上查询等多种渠道收集获取最新信息,确保公司得到最新文本。 5.2.2.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工作,将结果通知公司办。 5.3确认和分发 5.3.1公司办根据以下条件确认所获得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与更新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与更新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及时获取、识别和更新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获取、识别与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职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 体系管理中心负责对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性的审核。 3.3 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收集到的与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资料及时反馈到体系管理中心。 3.4 办公室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发放、归档管理等工作。 3.5 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负责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定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国家标准的收集、归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范围 a.国家或地方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政规章制度及其他要求; b.公司上级机构的规定或指令; c.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相关方的要求。 4.2 获取途径 体系管理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和办公室通过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质协,劳动保护、工会、环保、安全、消防)刊物、网络、及其他途径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其他部门负责协作体系管理中心获取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 体系管理中心与其他相关部门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制定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各部门。办公室应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归档管理,各职能部门如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可向办公室档案室查询,如借阅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4 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基础学习,然后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相关内容。 4.5 若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更新和废止时,对更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重新进行识别、审批和重新培训。 4.6 法律、法规属强制要求的,要确保其适时、适用和最新。 4.7 涉及相关方的要求由相关方业务员负责通知给相关方。 4.8 体系管理中心每年一次组织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评审,技术研发中心每年对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4.9 各部门负责将收集到的本公司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之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照《信息交流和沟通管理程序》通过信息交流方式反馈到体系管理中心。 4.10 文件的发放、更改、保存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信息交流和沟通控制程序》 6记录 Q/XXX.QEO.R-04-01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Q/XXX.QEO.R-04-02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审表》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

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财会[2008年]7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至此基本上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两个层次,其中配套指引又有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三种类型。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与发布将为我国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制度范本,对于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营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三、本规范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全体员工实施。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四、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控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各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控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应着重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控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控应与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控制程序

1 1.目的: 有效获取、更新国际、国家、地方现行产品、环保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简称有关法规标准),并进行识别、评价,以确保本公司体系和产品要求达到或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对有关法规标准的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定义: 无 4.职责: 4.1 公司办为该程序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每半年一次)获取和更新产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4.2 生产部和公司办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等联系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5.工作程序: 5.1由公司办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部配合公司办完成法律法规的收集。 5.2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5.2.1 与公司相关的质量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 5.2.2 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b 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 c 地区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 d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5.2.3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 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b 省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c 地区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章; d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5.2.4 公司产品的目的国、生产国、使用国的相关产品、环境、安全法律法规。 5.3 获取的方法和渠道

5.3.2 公司办每年与劳动局进行电话联系,获取新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 5.3.3 公司办通过图书馆、出版社以及网络等渠道,获取最近的文件法律法规。 5.3.4 公司所收集的法律法规统计在公司办登记汇总。 5.4 选择、确认、更新 5.4.1公司办负责组织各部门确认所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记录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上,当上述文件更新或增加时,及时修正。 5.4.2公司办保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原件,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5 法律法规的传达、学习 5.5.1公司办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可以对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有针对性地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5.5.2公司办负责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并遵照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6合规性评价 公司办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评价公司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5.7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管理依据《记录控制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记录控制程序》RL/ZKC-01-1-2017 7.相关记录 1)ZJ-43-0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 ZJ-43-02《合规性评议价通知》 2

禁止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2011-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国务院《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

修改码/发行版本:0/A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文件编码:XQDS/CX-2006 页码:1/2 ————————————————————————————————— 1目的 建立渠道,及时收集并识别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活动和服务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规划计划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3.1.1组织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 3.1.2 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进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问题。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从相关渠道获取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当变更引起重要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目标指标、风险控制措施变化时,必须组织进行调整。并上报规划计划处,以便同时更新. 3.3各部门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 律法规),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 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3.4各地方管理处职责: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其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4 管理程序 4.1内容范围 4.1.1 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4.1.2 国家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4.1.3国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4.2 获取渠道 4.2.1 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 4.2.2 广播、电视和 Internet网等 4.2.3 书刊杂志,包括图书馆、报刊、法律法规等出版物等。 4.2.4 国家相关部委,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适用性识别 4.3.1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联络渠道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汇总到规划计划处。 4.3.2 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评审形式共同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编制《适用法律 法规清单》。 4.4 传达 4.4.1 内部传达:规划计划处依据管理权限,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批准-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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