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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二、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各级法院统一实行选定年度受托,并从年度受托机构中选定办理具体委托事项机构的制度。

选定年度受托机构,应当预先公布入选条件,经审判委员会审查决定入选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摇珠选号确定各受托机构参与具体案件委托摇珠的代码序号,选定具体案件涉案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时,应当在已选定的年度受托机构中通过摇珠选号确定。

各级法院每年选定各类别的年度受托机构数一般不得少于5家。基层法院在选择年度受托机构时无法达到5家以上(含5家)的,应当改为在中级法院选定的年度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具体案件的受托机构。

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自愿参与人民法院委托工作的当在指定时间到人民法院申请登记,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参与委托评估(审计)的机构应提交如下审验资料:

(1) 申请书(登记表)及机构简介;

(2) 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

(4)机构评估(审计)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质、机构营业场所证明资料;

(5)资格证书副本;

(6) 注资证明及资产明细表;

(7)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8)法院指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申请参与委托拍卖的机构应提交如下审验资料:

(1)申请书(登记表)及机构简介;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

(4)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专营许可证书副本;

(5)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注册拍卖师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

(6)其他拍卖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

(7)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拍卖场地证明资料;

(8)注资证明及资产明细表;

(9)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0)法院指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年度委托工作的要求,确定入选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确定入选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对机构工商登记注册等级、经营范围的要求;

(2)对机构注册资金的要求;

(3)对机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资质、人数的要求;

(4)对机构经营场所的要求;

(5)对机构经营业绩、信誉的要求;

(6)完成委托工作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各机构报送的相关审验资料,

审查各申请机构具备的条件情况,根据年度委托工作量的实际,按照择优选定原则确定入选机构的数量和具体名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以每年或每两年以上(含两年)进行一次选定委托机构的工作。两年以上进行一次选定工作的,每年应当对入选的受托机构的年审资料进行审验,年审不合格的,可以中途取消其受托资格。

各中级法院应将本院及所辖基层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名录报省法院备案。

三、评估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涉案财产,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价格评估:

(1)审判、执行中涉及价格争议的;

(2)强制执行变卖、拍卖的动产、不动产;

(3)强制执行变卖、拍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

(4)当事人协商自愿以物抵债又对价格存在争议的抵债物;

(5)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标的物的价格,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要求按照现时市场价评估,也可以要求按照其他确定的基准时间市场价评估。

对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容易腐烂变质或其它不宜长

期保存的物品,以及小件低值的生产、生活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当事人不愿意处理的,可不经评估,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同的评估标的,人民法院应分别从不同类别(房地产、土地、资产、证券等) 的年度受托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类别财产进行评估的,可以按照其财产类型,分别摇珠选定不同类型的受托评估机构;也可以在同时具有不同类别财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中摇珠选定办理整个案件的受托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对不在已选定的年度受托评估机构业务辖区和业务范围的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在当地法院选定的机构中摇珠选定;当地法院没有选定年度受托机构的,委托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精神,另选5家以上符合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评估机构,从中摇珠选定。

第十七条对于大宗涉案标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摇珠选定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联合评估。

对小件低值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捆绑方式委托评估。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案件需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评估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申请委托评估报告,报审判(执行)长、庭(局)长批准后,将申请委托评估报告送统一办理委托事务的管理部门办理摇珠委托。

办理摇珠选定受托机构的有关资料原件应随案附卷存档,办理委托事务的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通过摇珠选定涉案财产的具体受托评估机构后,由负责办理对外委托事务的部门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评估标的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评估内容、评估基准日;

(3)评估期限要求;

(4)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

(5)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委托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的委托书正本应随案附卷归档。

委托法院除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还应根据委托评估的具体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财会资料以及人民法院对标的物裁定(决定)评估、拍卖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的标的物实施勘查。需对评估标的物进行测绘或鉴定的,经报告法院同意后,由评估机构委托相应机构进行。

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提交,当事人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提取。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评估期间,评估人员不得与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评估资料的,应通过委托法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法院提交评估报告。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需要延长提交报告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报请委托法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法院的评估要求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评估报告书:

(1)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

(2)对委托评估的标的物概况,如权属、位置、数量、瑕疵等情况的描述;

(3)估价目的、估价的基准时间;

(4)关于评估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估过程的说明;

(5)估价结果、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

(6)评估依据的标的物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估书(函)的复印件、评估机构盖章和评估师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

(7)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委托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作出;

(2)评估报告对评估标的物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

(3)评估结果是否与相同或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明显不相符;

(4)评估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

(5)评估报告的签署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

(6)其它应当依法审查的内容。

委托法院经审查发现评估报告上述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应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修正的,委托法院可以撤销委托,另行摇珠选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法院经审查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认为没有错误的,将评估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对评估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委托法院应当在3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根据异议人的异议对评估报告

进行复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后的评估报告应提交委托法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修正。修正并通过委托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以公告通知的形式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争议较大,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而请求重新评估的,委托法院可以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复核,也可以报告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委托其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复核。

第二十八条评估费统一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规定的有关标准计付。评估机构与委托法院或申请评估人协商收费的,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明确新的收费标准前,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土地评估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0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见下表:

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房地产评估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第9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见下表:

资产评估费按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日[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见下表:

第二十九条同一委托书有多个评估标的或多个评估基准日按照同类资产评估价累计的总额计算收费,不得分别计算收费。

第三十条评估费的实际计算和支付根据标的物的不同类别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1)评估标的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费应于收到评估报告30日内支付;

(2)评估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评估费,评估费应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3)评估标的已经委托拍卖,当事人协商要求撤销拍卖自行处理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裁定之前支付;评估费应在制作撤销委托拍卖裁定之前支付;

(4)评估标的经降价拍卖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算评估费,评估费应于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之前支付。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必需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因评估执行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是执行实际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力支付的,由申请执行人预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主张权利申请评估财产价格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评估费。当事人之间协商负担评估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评估财产价格的,应当预付评估费;不同意预付评估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其放弃评估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经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原受托机构的评估结论显失公平的(一般掌握在与复核价格相差20%以上),人民法院对作出原评估结论的机构不支付评估费用。

复核的费用,由申请复核的当事人预付。复核结果与原评估价不存在明显差距的,由申请复核的当事人实付复核评

估费。价格复核费用的计算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粤价[2004]14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四、拍卖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制作《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及裁定书,层报庭、局领导、主管院长审批。

裁定书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第三十五条经层报审批裁定拍卖涉案财产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委托拍卖的方式及拍卖的保留底价。

第三十六条合议庭讨论确定委托拍卖的方式和保留底价应当填写《办理委托拍卖报告》,附拍卖裁定书、评估

报告、生效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报办理委托事项的部门审经审查可以委托拍卖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第三十七条选定拍卖机构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被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拍卖。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拍卖的标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2)委托拍卖的方式和保留底价(视拍卖标的情况时交拍卖师在拍卖前启封),并要求对保留底价保密;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帐户;

(4)其他要求事项。

在出具委托书时还应附上评估报告、拍卖标的物的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委托法院应当在选定拍卖机构的次日起3日内将所选定的拍卖机构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拍卖机构了解拍卖时间、地点等事宜,拍卖机构必须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拍卖机构应对委托法院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拍卖机构发现实际交付拍卖的标的物与委托书载明的拍卖标的物状况不相符的,可以请求委托法院变更或撤销拍卖委托。

第四十条拍卖机构核实有关资料,确认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应当确定拍卖日,确保在委托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拍

卖。

第四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当地主流报纸明显位置或委托法院指定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资料应当送交委托法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在拍卖前安排展示拍卖标的物,提供查看标的物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第四十三条拍卖机构展示拍卖标的物时,必须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

第四十四条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拍卖合同中约定拍卖价款缴交时限,应由委托法院审查确定。

拍卖机构可以与竞买人约定向竞买人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起拍价的10%。

第四十五条拍卖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师主持。

第四十六条拍卖机构在委托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的,应当向委托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拍卖,由委托法院决定。

第四十七条拍卖成交与否,拍卖机构均应当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报告内容包括:

(1)公告情况;

(2)竞买情况;

(3)拍卖结果。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还应附带提交如下资料:

(1)成交确认书副本;

(2)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3)拍卖价款的收取情况;

(4)委托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报没有违法违规操作的,裁定确认拍卖效力。

第四十九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监督买受人按照委托法院确定的交款期限将全部拍卖款直接缴交或汇入委托法院指定的帐户。拍卖保证金转做拍卖定金的,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保证金转入委托法院指定帐户。

拍卖款没有全额交足的,委托法院可以责令拍卖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拍卖标的物的交付(产权、证照过户、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十条拍卖机构不能从拍卖款中直接扣留拍卖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需要从拍卖款中支付拍卖佣金及其他交易费用的,应向委托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依据,由委托法院审核支付。

第五十一条拍卖标的物经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

以申请委托法院批准降价拍卖,每次降价不得超过评估价的20%,总降价幅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降价幅度达到评估价的40%仍未能成交的,委托法院可以将拍卖标的物按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底价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继续拍卖,被执行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可以继续降价拍卖。

以降价幅度超过评估价的40%拍卖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拍卖机构申请降价拍卖的,必须向委托法院说明降价的理由、幅度及次数。

委托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批准以超过评估价的40%降价拍卖的,必须提出书面请示,并附案件合议庭讨论意见,当事人意见等相关资料。

审理破产案件拍卖财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破产债权人不同意以破产财产抵债,必须降价拍卖破产财产,以降价幅度超过评估价的40%拍卖的,应当报上级法院审查批准。破产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当提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降价拍卖的批准文件。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撤销拍卖:

(1)发现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

(2)发现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是依法禁止流通的;

(3)其他法院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权属提出争议的;

(4)有利害关系人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提起财产权属诉讼或仲裁,拍卖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的;

(6)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有合法抵押权,拍卖后不能保障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

(7)执行案件被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

(8)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或违反本规定的。

委托法院发现拍卖机构已经拍出标的物的,可以责令拍卖机构暂缓或停止办理确认成交和标的物交付手续。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需支付拍卖佣金的,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执行:

(1)拍卖成交的,从拍卖价款中支付,成交价款的具体金额,拍卖佣金成交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分档递减累加的方法计算。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表: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一) (2)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一)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拍卖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 ________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司法拍卖委托书范文

司法拍卖委托书范文 福建省宸万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程强与被执行人邱镇、胡群青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经20XX年4月24日摇号确定委托你单位对被执行人胡群青所有的丰田牌a3083k轿车进行拍卖。 具体要求如下: 1、本案拍卖标的物的现扣押在永泰县人民法院,估价结果等详见汉鼎评报字(20XX)第4130319001号《估价报告书》。 2、应在2月内完成拍卖程序。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拍卖的,应提前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逾期则撤销拍卖委托。 3、在拍卖日15日前,应在省级报刊《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或市级报刊《福州日报》、《福州晚报》各选择一家同时刊登拍卖公告,公告不得刊登在报纸中缝。同时必须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事先应提交本院执行局审核,并向本院行装科提交复印件备案。 4、竞买人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5、在拍卖前应展示拍卖标的物,为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物提供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6、在竞买人办理登记竞买手续时,应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的品质、现状和已知瑕疵,及标的物拥有权证(照)或相关资料情况等,并在《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明确无误地载明。对不能保证真

伪或品质的拍卖标的物,应公开声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还应载明本拍卖标的物市场价中不含买卖双方税费及标的物所有 欠费,该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7、应告知竞买人,成交确认后,本院仅提供确认拍卖标的物归买受人所有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它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8、应告知竞买人必须以其个人名义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按《预交拍卖保证金操作细则》的要求缴存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永泰县人民法院;账号:131751010400047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并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本院财务室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登载的缴款人与竞买人名称不一致,则该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已参加竞买的,本次拍卖无效,予以撤拍。(以上缴纳竞买保证金事宜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9、应于拍卖会前5日将拍卖公告情况、《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及其发放情况、竞买人报名登记资料、缴纳保证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竞买人身份证明、竞买牌号,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送交本院执行局,并向本院行装科提交复印件备案。 10、本案拍卖标的物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由本院执行局通知你单位。 11、拍卖成交后,应立即告知买受人务必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购买款项直接汇入本院拍卖款帐户(户名:永泰县人民法院;帐号:131751010400047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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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格式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

委托拍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4140 委托拍卖合同(完整版) Entrusted auction contract (3)

委托拍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

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交付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甲方。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乙方将标的交付买受人。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乙方,交付地点为_________,交付方式为 _________(交物/交单)。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选择如下第________种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人民法院委托,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注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 1

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评估资产的特点,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评估程序履行或者评估资料收集受限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开展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前,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及其他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估委托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专用系统接收人民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 (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 (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个案委托中拍卖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拍卖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拍卖机构各派一名代表;拍卖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三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拍卖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委托拍卖合同热门——【范文】.doc

合同编号:委托拍卖合同热门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

委托拍卖合同热门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 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 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二)保管地点:。 (三)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____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____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____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广东省委托拍卖合同精华版

广东省委托拍卖合同精华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4862

广东省委托拍卖合同精华版 合同编号:[]第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1.拍卖人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明

的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保留价为______________ 2.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议下第_______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交付后保管费用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_____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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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 3.数量:________ 4.质量:________ 5.包装: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 (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上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_ 第三条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________ 第五条拍卖期限:________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见附表1)》;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

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见附表2)》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见附表3)》。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五条在每一轮司法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六条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名册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审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见附表4)》。《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应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委托拍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92-17 委托拍卖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委托拍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委托人:____ 拍卖人: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 2.品种规格_____ 3.数量_____ 4.质量_____ 5.包装_____ 6.存放地____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_____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委托拍卖合同书(标准版)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拍卖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 。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 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交付成交价%的佣金,交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交付给委托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股权拍卖执行程序

执行股权的程序是 一、执行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告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股东的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执行这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其他股东的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法院将拍卖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三、人民法院拍卖股份程序为: 1.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协商拍卖机构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用于抵债。 5.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6.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规定将股票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7.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四、如果债权人同意以股权抵债,按照法院参照评估价格作价抵债。股权抵债系股权转让一种方式,需要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通知公司将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 法(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拍卖机构确定后,具体评估、拍卖中的执行事项由受理案件法院执行机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申报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第四条下列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一)评估 1.西宁、海东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海南、海北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海西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黄南、果洛、玉树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拍卖 执行标的物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需要拍卖的案件。 第五条下级法院申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要求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不受标的、地域的限制。 第七条执行中关于变更、暂缓、撤销评估、拍卖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必须书面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八条执行人员在委托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律处分办法处理:(一)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委托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二)执行人员私自委托未经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办理委托事宜的; (三)执行人员及本院其他人员买受拍卖物的; (四)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串通,为他人利益违规操作的; (五)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评估、拍卖机构回扣、赞助的。 第九条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报名费。报名费为人民币50元,主要用于发布通知、公告等费用。 二评估、拍卖机构的入围 第十条凡有从业资质的评估、拍卖企业,均可以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确定委托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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