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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关。”可见,AIR LAW 与AVIATION LAW 是可以相互通用的。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中的航空就是AVIATION。——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民航法学》与《民航法学》通用,除非,特别标明某国《民航法学》。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学》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航法学》的特征

(一)国际性

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航空法的诞生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航空活动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制止航空犯罪问题,更需要借助国际立法;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如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等活动)。

(二)独立性

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

(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

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

(四)平时性

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

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

技术性

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

强制性

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

行为法

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

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

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

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

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

国际航空法体制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二)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

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1、航空器类型

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军事、海关和警察用航空器)。”

2、航班类型

不定期国际航班没有完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享有3项权利(第5条):

(1)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2)在他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技术性降停)降停(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3)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享有装载客、货、邮的权利即航空运输权。

定期国际航班则予以了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3、关于定期国际航班自由权利适用的问题

1944年芝加哥会议又拟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协定)。详见第七章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国内载运权完全归本国,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如航空器遇险或者事故调查,都是以当地国为主导,并在当地国的“当局”管制下,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充分尊重了当地国领土主权。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1974年2月15日,我国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承认芝加哥公约,在通知中指出:“根据芝加哥公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为了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非定期航班飞入中国国境,需要事先向中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并应遵守关于遵循制定的航线和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的规定。”

我国《《民航法学》》第174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

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2、地面国家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

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

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

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

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

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特别会议后,《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第3分条的议定书》得到

了许多国家的批准。我国已于1997年7月23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关于该议定书的批准书。该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航空器概述

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日内瓦公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987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一、航空器的定义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飞机属于航空器,但航空器不等于飞机。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飞机是自身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不靠大气中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火箭不是航空器;

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而获得支撑的气垫船(器)不是航空器;航模不是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

定义: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

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

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

空器。

专机——瑞士公司想扣普京专机

参见《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从“南海撞机事件”谈起》。

1.民用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商用航空器用于军事用途则不再是民用航空器。

思考: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别是在于航空器为谁所控制吗?

参见《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内容,航空器的分类学说分为国家利

益说、特定用途说和否定说。更倾向于特定用途说。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体现了具有某一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属的国家之间相对固定的法律联系,即自然人接受该国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到该国在对外交往中的保护。

将国籍的概念推广到航空器,即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使航空器即使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

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后,必须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便于检查的显著位置,航空器内还须以耐火金属或其他耐火材料标识国籍标志,同时必须在民用航空器外部用耐久性材料标识国籍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

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为方便国家对航空器行使管辖权,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但可以变更登记国。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

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

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

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

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

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

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民航法学》第九条:“民用

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4、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在我国登记(《《民航法学》》第7条和《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

(1)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

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

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

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目前,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除少数以外,绝大多数已在

我国登记,但此种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取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含发动机);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经中国适航管理部门的适航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

(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

1、管辖权

2、管理权

3、保护权

(三)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义务

1.管辖义务

2.管理义务

3.规定义务

4.禁止义务

5.提供登记报告义务

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

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

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

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

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

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

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

航空公司服务商标见PPT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书应随机携带;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可以注销:权利转移境外;退出使用或报废;失事失踪;没收或征用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权利范围: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的权利范围及于整个民用航空器;

2、整个民用航空器是指该物的机身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机载无线电设备、器具、用具等。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即使被暂时或者永久撤出,也不会影响权利的完整性。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1、航空器所有权是指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航空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航空器所有权是对人的关系而非对物的关系。权利主体是航空器所有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3、航空器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自物权。

4、航空器所有权可因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拥有,也可因灭失、转让或赠

与而消亡。

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是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重要标志。(不是国际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使用权

1、航空器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航空器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航空器使用权是他物权,无处分权能。因航空器租赁业的兴旺而成为一项重要权力。

3、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因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或租赁等方式而取得。亦因款项付清、条件解除或灭失而消失。

4、为维护持有人、租赁人利益,凡购买占有航空器者或因租赁超过6个月占有航空器者,须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不占有时须注销。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1、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从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约定担保物权,标的是航空器,抵押人占有航空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行使的方法: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拍卖抵押物取偿和以其他形式变卖抵押物取偿。抵押权可因抵押物的混同,标的物灭失或被征收,权利人放弃权利,债权消灭以及抵押权行使等原因而消灭。

4、民用航空器抵押须办理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结束后注销。

5、抵押的航空器,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航空器,国籍登记或其他权利不得转移国外。

四、航空器留置权

1、定义:航空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航空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航空器,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权利人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航空器为前提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3、产生条件:债权人持续不间断地占有留置物——航空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迟延;无妨碍留置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情形。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航空器优先权概念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江苏省技工院校 教案首页 课题:第一章绪论民航概论 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熟悉民用航空法特征。 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法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法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熟悉民用航空法特征 教学难点:民用航空法概念的重要性以及应用范围 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民用航空法相关配套教材练习册多媒体图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江苏省技工院校 教案首页 课题:第二章第一节航空人员的定义和地位 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了解航空人员的定义 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法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法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航空人员的地位 教学难点:航空人员的定义 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航空特色系列教材《民用航空法概论》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 类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 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 、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 (一)航空安全 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 应用:航空安全 (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

(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理解: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次重点) 应用:人体形态尺寸的应用、视觉、听觉的保护, 信息处理的影响因素。心理特征的 影响因素。(重点) (一)人的形态特征 理解:人体基本尺寸 应用:人体作业空间和力量范围 (二)神经与系统

第一章和第二章民用航空 教案

南京交通科技学校 20 ~20 学年学期 教 案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江苏省技工院校 教案首页 课题:第一章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一节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教学难点: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民用航空安全与管理多媒体图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江苏省技工院校 教案首页 课题:第一章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国际民航组织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国际航空组织活动,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民用航空组织活动,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教学难点: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民用航空安全与管理多媒体图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任务 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 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 (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 (2)板书、PPT教学 (三)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章导论 基本内容: (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2)民航法的特征; (3)民航法的渊源; (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 (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 (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 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3)航空自由或权利; (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 (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 (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 (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 (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 (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 (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 掌握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简要概述:该法规是全面规定了我国民航行业的法律基础,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推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重要条款: 1. 设立、运行、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 2. 规定了飞行员、机长、机组成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民航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 3. 规定了民航的安全保障、环保、经济监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4. 规范了货运、客运及其它民航经营活动的管理、安全监管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要求。

注释: 1. 民用航空:指民间所有或者投资建设的、除军用航空以外的各种航空活动,包括商业航空、通用航空等。 2. 航空器:指有人或者物理应向空气中颤动而存在的载人或者无人机器。包括固定翼、旋翼、滑翔机、气球、飞艇等。 3. 航空器使用权:指特定民航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使用某种航空器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 4. 民用机场:指为民航事业而建设、装备符合运行管理的要求并具有必要交通设施和服务保障措施的专用场地。 5. 机组成员:指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员和机上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政处罚条例》

简要概述:该条例是制定了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旨在促进民航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泛博社会群众合法权益和民航安全。 重要条款: 1. 明确规定了民航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对象; 2. 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听证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处罚决定的标准; 3. 约束了民航从业人员、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释: 1. 民航行政处罚:指民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反民航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等行政处罚。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 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 1.独立性 2.综合性 3.国际性 4.是国际法 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 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民航规范性文件 5.指导性案例 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 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

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 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 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权利 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 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 危险区(D)和禁区(P) 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 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 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 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 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 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 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 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 3.违反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一、教案背景 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中的各类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在民航行业中,遵循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本教案将重点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实施办法,帮助学员全面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教学目标 1. 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2. 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3. 熟悉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 4. 能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内容 1. 民航法律法规的概念与分类 1.1 民航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 解释民航法律法规的含义和目的 - 分析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安全、运输服务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1.2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

- 民用航空行业管理法规 - 民用航空行业运营法规 - 民用航空行业监管法规 2.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1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规 - 空中交通管理法规 2.2 运输服务法律法规 -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法规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管理法规 2.3 市场竞争法律法规 - 民用航空市场竞争监管法规 - 民航价格管理法规 3. 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 3.1 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 - 民航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相关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2 民航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 - 制定和修订程序 - 实施和监督手段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授课: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向学员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员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3. 小组讨论: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探讨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 五、教学评估 1. 课堂练习:通过课堂练习,检验学员对民航法律法规概念和主要内容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要求学员提交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其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资源 1. 录制的教学视频,包括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 2.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 七、教学时间安排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其在航空行业中的应用,掌握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二、教学重点 1. 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2. 理解民航法律法规在航空行业中的作用; 3. 熟悉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1. 内容:民航法律法规的概念、作用和主要内容 2. 方法: - 概念解释:通过讲解和示例,引导学生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含义和重要性; -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相关法规的适用; -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针对不同主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交流;

- 视频展示:播放相关的民航法律法规宣传片或实际案例视频,让学生通过观看和分析加深对法规的理解。 四、教学步骤 1. 导入: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了解学生对民航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情况; 2. 概念解释:通过PPT展示或板书的形式,讲解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3. 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引导学生了解法律法规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 4.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成小组,每组选择一个具体的民航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包括航空安全管理、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小组讨论后进行汇报; 5. 视频展示:播放与民航法律法规相关的宣传片或实际案例视频,加深学生对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6. 总结提高: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问题供学生思考。 五、教学资源 1. PPT或黑板、白板等教具 2. 相关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材料 3. 相关民航法律法规宣传片或实际案例视频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 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 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 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 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 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 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 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 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 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 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 2. 相关辅助材料 3. 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2. 飞行员:指具备一定的飞行技能和经验,能够操纵航空器进行飞行的人员。

民用航空法教案

民用航空法教案 本课程将介绍华沙体系,要求学生了解《华沙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掌握《华沙公约》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了解《华沙公约》的制定背景。 教学方法: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 教学设备:板书 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回顾上一节课所学内容,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课程展开:介绍《华沙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基本内容,并分析其在航空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 课程结束:总结全讲重点内容。 教材、教学参考书阅读要求:课本 作业布置:课后搜集有关航空安全的案例,下次课上台和大家分享。 小结:通过本次课的研究,要求学生了解《华沙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基本内容,掌握其在航空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本文无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改写建议: 掌握中国空中航行的主要法规。 教学目标:学生能够熟悉中国空中航行的主要法规,了解飞行管制的目的、内容和机构。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和分析。 教学过程:采用温故知新导入法,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依次展开讲解,最后布置复作业。 教材和参考书阅读要求:教材为课本。 作业布置:预。 小结:通过本课的研究,学生将掌握中国空中航行的主要法规,以及飞行管制的目的、内容和机构。

授课日期:2015年12月10日,XXX为第十五周。 搜寻救援、事故调查 教学目标:学生能够掌握搜寻救援单位的划分、职责和一般工作程序,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和一般程序。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和分析。 教学过程:采用温故知新导入法,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依次展开讲解,最后布置复作业。 教材和参考书阅读要求:教材为课本。 作业布置:预。 小结:通过本课的研究,学生将掌握搜寻救援单位的划分、职责和一般工作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的目的和一般程序。 授课日期:2015年12月17日,XXX为第十六周。

民航法的含义教案

民航法的含义教案 教案标题:探索民航法的含义 教学目标: 1. 理解民航法的定义和作用; 2. 掌握民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3. 能够分析和评价民航法在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教学准备: 1. PPT演示文稿; 2. 民航法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案例; 3. 学生练习和讨论的工作表; 4. 讨论和互动的教学环境。 教学过程: 一、导入(5分钟) 1. 引入话题:请学生们谈谈他们对民航法的理解和认识; 2. 通过提问激发学生思考:为什么需要民航法?民航法对航空安全有什么作用? 二、知识讲解(15分钟) 1. 通过PPT演示,介绍民航法的定义和作用; 2. 解释民航法的基本原则,如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自由、航空环境保护等; 3. 分析民航法的内容,包括航空器登记、机组人员资质、航空器运行等方面; 4. 引导学生思考:民航法在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发展方面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与讨论(20分钟)

1. 分发民航法相关的案例,要求学生小组讨论并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2. 每个小组选择一位代表分享他们的分析和结论; 3. 整合各组的讨论结果,引导学生总结民航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意义。 四、学生练习(15分钟) 1. 分发工作表,要求学生个人或小组完成相关练习题; 2. 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练习,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 五、总结与评价(10分钟) 1. 回顾课堂内容,强调民航法的重要性; 2. 鼓励学生分享他们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3. 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和反馈。 教学延伸: 1. 邀请专业人士或相关从业者到课堂上分享他们对民航法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2. 组织学生参观当地的机场或航空公司,了解民航法在实际运营中的应用; 3. 鼓励学生进行小组研究,深入探讨民航法在国内外航空领域的差异和发展趋势。 教学评估: 1. 学生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的参与度和质量; 2. 学生在练习中的完成情况和准确性; 3. 学生对民航法含义和重要性的理解程度; 4. 学生对课堂内容的反馈和思考能力。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1

第一章导论 一、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 (一)民航法的含义 1、对于民用航空法的含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1)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法国学者2)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3)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收益的一套规则。——荷兰专家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 2、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二)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第一,纵向关系。民航主管机构与民航经营部门;上下级主管机构之间 第二,横向关系。民航企业之间;民航企业与消费者 第三,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 第四,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如:国家民航主管机构对外国民航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所形成的关系、国内民航公司与外国民航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内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乘坐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等等 二、民航法的特征 (一)民航法的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特点直接源于航空活动的国际性。 1、民航法国际性的影响因素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主要是由于航空技术自身的特性、航空运输的特点和航空活动自身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 第一,航空运输中介——空气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 第二,从人类开展航空活动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航空活动所使用的工具——飞机具有速度快的特性和优势,决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 2、民航法国际性的具体体现 第一、国际航空活动对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的需要,要求民航法具有国际性,并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第二,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民航法规优质课教案

教学过程: 第二课时 一、复习提问 1、航空人员的概念及其主要责任 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教师活动 二、新课引入 (一)、案例一: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概念分析) 1、航空器机长和机组 (教师活动:课件演示;学生活动:观察、思考、回答) 2、航空器机长的资格 (3)法律依据: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国际:《芝加哥公约附件》 (教师活动:对比讲解机长资格的取得所涉及的国际、国内法规;学生活动:思考) 3、航空器机长的权力与责任 (1)严格履行职责:谨慎驾驶 (2)机长对机组人员与旅客发布严格命令的权力。 (3)机长有为安全地完成飞行任务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力。 (4)机长的管理职责(航行日志) 生育记录(涉及婴儿国籍的登记) 死亡记录(遗嘱的效力) 婚姻(涉及证明问题) (5)险情报告和合理援助的职责和权力 4、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 (1)在法律结构中,航空器机长占有特殊的地位。 (2)1963年东京公约规定的治安权力 “看管”——强行管制; 令其下机; 押送降落地国当局——严重犯罪行为;合法掌握证据的权力。

(3)对机长行使职权的保护(免除责任权) 案例分析四:某航空公司机长拒载某演员的智障儿子案 思考: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机长的处置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教师活动:PPT演示案例并对其进行讲解;学生活动:思考、分组讨论、回答)课堂练习: (1)单项选择题练习 (2)下列关于机长的叙述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为什么?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民航法规说课稿

民航法规说课稿

说课稿 《民航法规与实务》

实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升学生知法`守法和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充分激发 学生的学习动力。 思路:本课程的设计思路为先总体介绍学习内容,让学生对于要学习什么心知肚明。然后逐章进行学习,进入每章学习前,都先给学生一个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个情况应该涉及什么法律、应该怎么处理。然后带着学生们的争论和疑问进入章节学习.每章节学习完后再给案例进行处理,并对照开始的想法进行修正。让学生自己利用学到的知识修正自己的想法并解释为什么要修正。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点评,目的是尽量让大家学以致用,把枯燥的法律课融入到生活实际,让学生不用死记硬背就能掌握课本知识 三、学生基础特点分析 (一)学生结构:民航16-1班,全班共13人,其中女生7人,男生6人(二)学生基础 1. 一年级学生 2. 高考分数不高,文化底子薄弱 (三)学生特点 1.学生优点: 1. 高中毕业,有一定文化基础。 2. 比较懂事听话,部分同学认真好学 2.学生不足: 1. 以学习为主的好习惯没有养成 2.对自己的将来没有客观的规划、明确的目标 3.学习能力弱,缺乏对知识灵活运用的能力,渴求知识的欲望不强 (四)教法选择 采用情境式.启发式教学法,一方面“以教师为主导”,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引导 学生,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教师在语言表达,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特长,加强教与学 的交流。 (五)学法指导 1.突出“以学生为主体”强调主动参与。知识感悟和自我洗得,在创设的问题情境中主动探究,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2.引导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教学内容的选取、组织与安排 本课程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设,教学总学时为54学时,其中理论42学时, 实验12学时 教学内容本着“够用、实用、适度”原则,学习顺序遵循“由浅入深,由 易到难,循序渐进”、“先现象、后理论、再应用”的顺序,从而达到降低教

民用航空法教案

民用航空法教案 第一章 1、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法还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⑴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等。 ⑵狭义的航空法---仅指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航空法有着不尽相同的描述,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 2、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 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用航空发的调整对象 可以说,“凡与航空器、航空器的正常状态、航空器的操作、航空器所有权及其正常转移、机场、信标、商业航空运输及其国际通航、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等有关的问题,都在航空法的范围之列,并受航空法的约束。,,④除此之外,还要加上有关航空运输管理和航空刑事犯罪以及机上骚扰等有关的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要确切了解民用航空的具体调整对象,先要区分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的关系。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非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两大类。民用航空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协调好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关系,特别是协调好与军用航空的关系,即著名的巴黎会议 4、著名的巴黎会议(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会议讨论的关键是“飞行空域”---第一部“航空法” 5、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公约 6、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公约体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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