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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

(2)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3)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4)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2.营救制度:

(1)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

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3)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4)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

(2)《责任公约》对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约,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

(3)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4)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此外,由于外空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关于卫星遥感、广播电视的卫星直播、外空使用核动力、空间碎片、地球静止轨道、无线电频率分配、空间站以及空间活动商业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都正在形成或完善相关的制度。

作为航天大国,我国积极参与了有关外空国际立法,并先后加入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

相关阅读:

外层空间的划分范围

关于领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问题,历来就有两种对立的主张。

空间论

主张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

功能论

认为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应受航空法的管辖;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必要。

就“空间论”而言,关于确定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大致又有以下几种意见:

①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高度为限,即离地面20~40公里

②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依据来划分界限。由于从地球表面至数万公里高度都有空气,因而出现以几十,几百,几千公里为界的不同主张,甚至有人认为凡发现有空气的地方均为空气空间,应属领空范围

③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105~110公里)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

1976年,巴西、哥伦比亚、刚果、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肯尼亚、乌干达和扎伊尔等8个赤道国家发表《波哥大宣言》。主张各赤道国家上空的那一段地球静止轨道 (离地面35267公里)属于各该国的主权范围。上述主权要求,使外空划界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近些年来,一些持“空间论”者逐渐趋向于接受上述第三种意见,即离地面100公里左右为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1975年,意大利在外空委员会提出以海拔90公里为领空(空气空间)的最高界限。

1976年,阿根廷、比利时和意大利支持以海拔150公里为界。1979年,苏联建议离海平面100~120公里以上为外层空间,同时各国空间物体为到达轨道和返回发射国领土,有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空气空间)的权利。但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则认为从空间科技现状来看,仍然无法规定一定高度作为领空(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他们强调划定外层空间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外空的定义和界限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尚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审议之中。外空委员会正在审议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以及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等问题,以便草拟有关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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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 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 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 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 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 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 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 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 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 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 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 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 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 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 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 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 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 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 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 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 “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 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 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 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 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 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 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 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 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 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 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 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 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 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 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 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 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 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 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 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 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 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 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贬低了 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 利无视国际法。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典型代表是凯 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 面。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 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 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 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 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 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 表现。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 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 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 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 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 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 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 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 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2 领空管理制度 2.3 国际空中航行 2.4 领空主权的保护 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 二、领空的概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一、空气空间 1.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2.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 ?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 3.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4.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5.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领空的概念 1.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3.领空的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4.领空的边界: ?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空防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 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 (2)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3)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4)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2.营救制度: (1)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

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3)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4)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 (2)《责任公约》对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约,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 (3)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4)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考点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 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 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4:主权豁免的放弃 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5:行为归因于国家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 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2)国际惯例 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 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 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 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 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 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16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归化(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 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发出照会、函电、发表声明。默示:某种实际行为,如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与新国家签订新条约、参加政府性国际组织 21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2国家承认的情势:1、独立:殖民地或附属国脱离原宗主国而成为独立国家。2、分离:从国家领土分离同一部分或几部分。3、分立:指一个国家解体而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4、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合并并建立一个新国家 2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关系(简答):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1、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而出现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2、发生了一个既存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选择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4国家继承的内容: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 25难民的不退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条件,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国家码的待遇(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 26不推回原则: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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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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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空间法、国家空间法和双边/多边 国际协议。这些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外空活动,确保它们的和平利用和国际 合作。 国际空间法是指规范国际间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 法律文书是《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和《国际图 灵禁制》(Moon Agreement)。《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于1967年签署,是外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书。该条约确认外空是所有国家的共同遗产, 禁止在外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要求国家负责管控其宇宙活动,并 对造成的损害负责。《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还明确了宇航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在外空活动中的责任。 《国际图灵禁制》于1979年签署,是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 限制的文书。这一协议重点规定了外空资源的共享和管理原则,以确保利 用外空资源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然而,目前只有一小部分国家批准了该 协议,因此它的实施范围相对较窄。 此外,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协议对外空活动也起到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航天站合作协定》(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该协议规定了国际空间站的 运营和共享原则,并确保参与国共同拥有国际空间站和研究成果的权益。 国家空间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本国外空活动的国内法律。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制定适用于本国的国家空间法。 国家空间法的内容和规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会涉及宇航员权益、空间设 施管理、商业活动的许可和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欢迎学习! 【考点一】法律冲突及类型 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 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正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冲突的类型 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因此,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有: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固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因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太空是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宇宙空间,大气层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外空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各国应将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国应进行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快安全地将他们送回该航天器的登记国家。在外层空间活动的任何国家的宇航员应向其他国家的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家从事外空活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或使地球环境受到不利的影响。 9.国际合作原则。由于空间活动的特点,各国在外空领域的活动,应彼此合作互助。这一原则体现在外空活动和制度的各个方面。 看过“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的人还看过: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022年司考国际法练习题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多选

2022司考国际法练习题: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多选 1、甲国放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依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担当肯定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担当肯定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担当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B,D 2、甲国的巡逻军舰在正常航行过程中,发觉乙国一油船在甲国领海违法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乙国油船马上向公海驶去,请问甲国军舰的哪些紧追行为是符合国际法规章的 A.在甲国专属经济区连续紧追 B.甲国军舰始终追入了公海仍未停顿紧追

C.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仍连续不断地实施紧追 D.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马上停顿了紧追 正确答案:A,B,D 3、甲国与乙国共同进展外太空的探测活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以下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 A.条约规定某处外太空归甲国与乙国共同全部 B.将在外空某天体上装备大规模消灭性武器 C.条约商定双方负有相互救助对方的宇航员的义务 D.条约商定在双方划定的外空区域,双方将联合用武力制止第三国进入论 正确答案:A,B,D 4、甲国白鹭公司与乙国黑鹰公司签订了一项进口化工废料到甲国的合同。该化工废料是被《掌握危急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列为附件中的危急废物,现位于乙国境内。甲乙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依据相关的国际法规章,以下推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国政府或黑鹰公司应将拟出口废料事项通知甲国政府,并得到甲国政府的书面准许,才能出口 B.甲国政府必需证明黑鹰公司和白鹭公司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方法和相关合同,才有准许进口 C.该种废料假如进展越境转移,必需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外空条约》对航天活动的主要限制和影响

《外空条约》对航天活动的主要限制和影响 The Main Limitations and Influences on Space Activities of the Outer Space Treaty 王国语1 [摘要]中国航天需要熟悉国际规则,特别是了解开展航天活动时应遵守的国际义务。这对于判断、预防和处置航天活动带来的法律政治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1967年《外空条约》被誉为国际空间法的基石。其中诸如“充分注意义务”、“磋商义务”、“有限的外空军控原则”、“监管义务”、和“为全人类谋福利”的规定对航天活动产生了必要的限制和重要影响。 [关键词]国际空间法外空条约 abstract: China should be aware of international rules when conducting space activities, in particular with it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thereof. It’s significant to predict, prevent and deal with any legal and political risks brought by the said activities. The 1967 Outer Space Treaty has been deemed as the corner stone of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The principle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Treaty has put necessary limitation and critical influence on space activities, such as “due regard obligation”, “consultation obligation”, “limited arms control in outer space principle”, “authorization and supervision obligation” and “for the benefits and in the interests of mankin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the Outer Space Treaty 一、《外空条约》概述 1957年10月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国际社会立即给予高度重视,联合国大会认为,为了保障外层空间物体的发射完全用于科学及和平目的,应共同研究一套监督制度。1958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348(XIII)号决议,确认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强调外层空间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并成立了由18个成员国组成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决定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机构,成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联大赋予外空委的任务包括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自此,外空委成为制定国际空间法的主要机构,正式拉开了建立国际空间法体系的序幕。 历经20多年的艰苦谈判,联合国主持通过的五个外空领域条约。2其中最为 1王国语,北京理工大学空间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防科工局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外空法法律顾问,连续多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外空委系列会议、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空间法、航天法、国际空间政治。 项目名称:《外空安全国际法治与外交战略研究》,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项目编14FXB008. 2即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责任公约》、1975年《登记公约》和1979你

试论外层空间活动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

试论外层空间活动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 蔡高强;陈露 【摘要】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 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Any legal system contains breach of obligation under its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ensure one party can ef-fectively obtain indemnity , the law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damage compensation .The domestic civil law in China sets that if there are damage facts and the facts have caus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harmful consequences , there should be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ternational law established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which proposes that both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and international law non-forbidden actions should bear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ompensation by means of repristination or compensation .In outer space law , damage compensation can be found mainly in the principle norms of Outer Space Treaty and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Liability Convention.The

国际法基础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领陆: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达。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 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 土地,即“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 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项不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 A.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正确答案:B 解析: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分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A项涉及的是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某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成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者船旗国。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以上旗帜的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B项错误。知识模块:国际法 2.根据海洋法公约,下列关于毗连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测量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 B.毗连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C.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管辖,对于捕鱼、科研等事项的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 D.沿海国对毗连区的海域和上空都享有管辖的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毗连区为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B项错误。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管辖,对于其他事项的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C项正确。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仅限于海域,不包括其上空,D项错误。知识模块:国际法 3.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在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中有两项内容是前边法条没有涉及到的: 第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国际私法有四类规范组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二,国际私法有哪几个渊源。分别是国内渊源、国际法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1.除法条本身的规定以外还要简单了解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 资本控制主义、注册成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以及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的并用主义。 2.法人的住所在国际上确定有哪几种主要方式: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章程指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实践中中国规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理解就是管理中心地。 3.外国法人的认可:除中国规定的叫特别认可之外,还要知道其他国家有哪几种认可方式。 条约认可方式(国际法上的国际认可方式); 国内法上的认可方式分为:一般认可方式、概括认可方式和特别认可方式。 4.国家集体财产豁免: 第一国家的司法豁免的构成有: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在国际上的两种不同的主张,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第三章、第四章是国际私法中的理论章 主要理解以下内容: 第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分类;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是:各国立法规定有差异,国家要存在正常的对外民商事交往、每一个国家都承认外国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地位、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具有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分为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分为空间的冲突、人际的冲突和时际的冲突、又可以分为公法上的冲突和私法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分类的意义是:国际私法上调整的法律冲突是哪一种类型的。 法律冲突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如何进行解决,解决的方法分为: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本身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概念: 第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第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准据法的基本含义:准据法是被冲突规范援引的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实体法;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的法。 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 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部落、阶级成员,针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称为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三种形态:本国的冲突规范发生了新旧变化;本国冲突规范未变但援引的外国法发生了变化;冲突规范和外国法律本身都没有变化,但是本国的当事人关于他的有关连结点发生变化。 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一,识别:含义;识别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定性,一是解释;识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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