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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教案08空间法

第八章空间法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如何对空间进行科研活动及探索;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

领空及其法律地位;宇宙空间及国际条约;空中犯罪及法律制裁这一章共分为四节进行组织教学:

第一节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

第四节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法律保护(刑事)

第一节空间法概述

一、概念:

空中空间:空气空间;外层空间

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航天法即外层空间法

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狭义指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的特点是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和仅适用于和平时期的民用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不是现代航空

法所规范的;外层空间法的特点是发展迅速和先行立法;

二、空间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1919年10月13日《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1919年《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国际航空法的多边条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并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

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是外空宪章;

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下,在国家领土之内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1944年《芝加哥公约》彻底确立了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表明:

1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2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所以此原则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国家对其领空所具有的主权权利表现在:

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

2管辖权(立法、行政、司法、执法):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

3管理权: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规维护空中航行正常秩序

4支配权:国家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航行通过则需要签订航空运输协定,给予运营权。

二、在国际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1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用途分为: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每一个航空器都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籍标志由一组字组成,,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航空器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用,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国际航空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3)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检查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二、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

运营权利是指一个国家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器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飞越,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的五种空中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第三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第三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华沙/海牙制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第一个国际航空私法公约)和1955年《海牙协定书》

主观责任制:是一种以承运人的过失为基础并规定限额的责任制度,判断承运人有否责任是以承运人是否谨慎从事为标准的一种过失责任制,由于这个制度采取过失推定方法,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方

2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4号议定书》

客观责任制: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仍采取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制

一、航空器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航空器碰撞:无公约

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1952年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公约》,该公约建立在航空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制;由该航空器经营人承担责任,有免责条款;第一条第一款:凡在地面或水面上遭受损害的人,只要证明该项损害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或从飞行中的航空器坠落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即有权获得本公约规定的赔偿,但是所受的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件的直接后果,或受的损害只是航

空器遵照现行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的结果,则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第四节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法律保护(刑事)

一、航空器犯罪和惩罚

1970年《海牙公约》第一条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及其补充议定书第二条

凡实施下列行为或其未遂行为以及实施此类行为或其未遂行为人的共犯,即构成犯罪: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该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装置,且该装置具有破坏性及危及飞行安全性

5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危及飞行安全

6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危及飞行安全

7使用一种装置对机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8使用一种装置破坏或严重损坏机场设备或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危

及机场安全

航空器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航空器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严厉刑罚:国内最高刑

二、空中刑事管辖权

1963年《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起诉或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果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航空器机长的权利:司法管辖权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机规定:

缔约国承担将劫机行为非政治化的义务,劫机犯罪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劫机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本章思考题: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二、简述华沙体系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

三、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一、单项选择题: 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 A.肯定 B.否定 C.冻结 D.驳斥 正确答案:C 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A.全民投票 B.先占 C.时效 D.添附 正确答案:A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 A.领陆 B.领水 C.专属经济区 D.底土 正确答案:C 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 A.人为添附 B.自然添附 C.强制性割让 D.非强制性割让 正确答案:D 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正确答案:B 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D 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 A.中间线原则划定 B.等距离原则划定 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 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 正确答案:D 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 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 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 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 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 正确答案:B 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 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 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 正确答案:D 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 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 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 正确答案:D 11、一个国家的内水不包括下列哪种水域? A.河流 B.湖泊 C.内海 D.领海 正确答案:D 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A.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而停船 B.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 C.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 D.捕鱼 正确答案:A 13、所谓“飞行中”的航空器是指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

国际法教学大纲

一、说明 (一)课程性质 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专业基础课程。 (二)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和各个分支有比较全面、准确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清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学科特点。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法上的立场及实践,培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打下良好基础。 (三)教学内容 本课程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及领土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武装冲突法。 (四)教学时数 周学时4,共72学时 (五)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实践调查、学生自学等。 第一章导论 教学要点:

熟练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可以准确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了解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特点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二、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私人和官方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 第三节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 三、近代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 四、现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法的趋向 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 一、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 二、主要的传统和现代学派。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不同的学说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三、中国的实践 考核要求: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 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二、怎样学习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 一、概述名称 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 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国际法的定义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 ☆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 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 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宾刻舒克奥本海 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 1 国际法的历史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地区问题?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 ?概述 ?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一节: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 ?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二)外层空间法 ?二战后,空间科学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人类的活动到达外层空间。 ?1984年4月14日,美国航天飞机成功完成了空间飞行,从而在人类利用太空的历史上开辟了新的一章。 ?外层空间的利用引起许多国际法问题。为此,联合国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的宣言和决议,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条约。于是,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 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 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 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2)有效控制高度说。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其空气空间的能力为界。(3)最低近地点说。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这一高度为离地面

2012司法测试考点-通过案例学法律之国际空间法

2012司法测试考点:通过案例学法律之国际 空间法 1.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答案:C提示:本题考点是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外空活动原则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很重要的原则。 解析: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首先大家应当明晰,国际法上通过一系列条约或习惯法确立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

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针对月球,国际上签订的《月球协定》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国际法施加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律义务,国家根据条约信守原则应当遵守,同时应当保证本国国民的遵守,不能通过国内法而改变上述国际法的效力。针对本题,只需明了月球不得据为己有的法律原则,则问题可迎刃而解。其次,我们依据常识判断,前苏联,美国等均对月球资源进行过开发,中国等一些国家也计划探索月球,各国只要科技、经济等条件具备是可自由探索月球资源的,既然是各国均有探索自由,也就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据为己有。或者退一步想,现代国际法奉行国家平等原则,允许外空据为己有是与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国家都不能成为外空包括位于外层空间的天体的所有权人,位于国家管辖权之下的个人自然也不可以了。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适用和占领的方法,和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包括不得被国家、自然人和团体占有。所以A、B、D 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项。 2.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 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二、学时 总学时:36学时 三、考核方式 考查 四、适用专业 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 五、课程简介 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导论 内容: 1.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名称 (2)国际法的性质 (3)国际法的特征 2.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 (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

国际法复习大纲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整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一)主体不同 1、国际法主体:大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国内法主体:小主体(公民和法人) (二)立法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平行立法 2、国内法的立法方式:垂直立法 (三)执行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执行方式:干涉与自助为主的私力制裁体系 2、国内法的执行方式:机构为主公力制裁体系 三、国际法的分类 普遍国际法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四、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律渊源的定义 1、产生渊源 2、存在渊源 3、历史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条约 2、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 5、公法学说 (三)各渊源的地位 1、条约与习惯是主要渊源 2、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3、公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是辅助资料或称为辅助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一)指各国法律系统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则。 (二)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各国共同的法律意识延伸出来的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渊源 法律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宪法中,后来才为国际条约所接受。 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后来才为中国刑法所采纳。 国际习惯custom 一特征 (1)物质因素common Practice。即各国重复类似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 (2)心理因素(opinio juris) 。即“法律确信”,各国认为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二习惯法的证明

国际法复习题——空间法

国际法复习题——空间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2.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 )。 A.表明外国飞行器可在领空享有“无害通过权” B.但地面国不能在空中设立禁区 C.但不能禁止外国飞行器飞过 D.允不允许外国飞机飞过是地面国的主权 3.所谓“飞行中”的航空器是指( )。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 B.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于机场 C.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D.机组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 4.外层空间是( )。 A.地面国的领空 B.是“无主地” C. 是地面国享有一定主权的空域 D.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5.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A. 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 B.经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 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 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 6.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条约是指( )。 A.《外层空间条约》 B.《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 C.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D.《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7.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 )。 A.已经确定 B.尚未确定 C.以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D.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 8.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实践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层空间 B.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 C.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有物 D.外层空间属于“无主物” 二、多项选择属

国际法学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名称 1、万民法(jus gonium) :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2、万国法(law of nations) 3、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 (Bentham)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首先使用。 4、丁韪良:首先在其著作中称国际法为“公法”。 二、定义 1、定义:支配各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各 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 三、类别 1、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2、区域国际法:世界上某个区域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法。没有 形成特殊的体系,只有个别特殊的主张,如外交庇护权。 3、特殊国际法: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

四、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 1、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 (4)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1、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来的,是自然法的一部 分,是自然法适用于国际关系的结果,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 是现实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这一学说认为,任何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该规则已明确为各国所同意的情况下才成为国际法,只有同意才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3、新现实法学派和我们的看法: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 间的协议,或称国家的意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这种意志不是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或称各国的协调意志。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定义 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一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讲稿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国家领土 第六章海洋法 第七章航空法 第八章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条约法 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六章战争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英国学者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使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入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起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所谓美洲国际法;至于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是零星的(不系统)、小范围的(区域性的)和萌芽性的。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

国际法

国际法学林云飞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说明:①主体;②法律性质 (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上: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制定方式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效力上: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强制实施方式上: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所谓国际法效力的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问题,即国际法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和强制力的依据是什么。这是国际法中有争议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在国际法的理论发展史上,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学者由于时代的特点和法律思想与观念的不同,他们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也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派。从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在欧洲先后出现了五个最有影响的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 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德国的普芬道夫﹑英国的劳里默(Lorimer)等。 该派认为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国际法是自然法的派生或延伸,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而自然法源于人的天性﹑人的本性和理性。 (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早已有之,只不过由于自然法学派占据优势而长期未被关注,直到19世纪,该学派逐渐成为国际法理论的主流,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苏支﹑边沁﹑奥本海(Oppenheim)﹑奥斯汀,荷兰的宾刻舒克(Bynkershoek)﹑德国的李斯特(Liszt)等。 该派否定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格老秀斯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也叫折衷法学派(eclectics),代表人物是荷兰的格老秀斯﹑德国的沃尔夫(Wolff)和瑞士的瓦特尔(Vatel)。 该学派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即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也承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这种折中主义的立场虽有其灵活性与合理性,但终未能给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以准确说明。 (四)新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s)产生于20世纪初,其本质仍以自然法为依据,只不过换了一些新名词罢了。该学派主要有两个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1、社会连带法学派(solidarists)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狄骥(Duguit)和美国的庞德(Pound)。 一切法律的根据都在于“社会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也来自于国际社会连带关系这一“社会事实”,具体表现为“各民族或各国统治者的法律良知”,因此,国际法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产物,而不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同意的体现。 2、规范法学派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 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 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 (一)民用性 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 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 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 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国际法教学设计与案例研究

国际法教学设计与案例研究 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涉及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规范。在 现代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设计富有案例研究的教学活动是至关重要的。 一、教学设计 1. 目标 教学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次,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2. 教学内容和方法 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国际法的源和解释,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关系等。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用讲解、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理解程度。 3. 教学资源 教学资源可以包括教科书、学术期刊文章、国际法司法案例、国际组织的官方 文件等。通过利用不同的资源,可以丰富学生的学习经验,并提供不同角度的案例和实际问题供学生分析。 4. 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可以采用个人作业、小组项目、课 堂讨论、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学生对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研究

1. 案例选择 案例应涵盖不同领域和程度的国际法问题,既可以是国家间法律争端的案例,也可以是国际人权保护、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的案例。案例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现实意义,能够引发学生的思考和讨论。 2. 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可以分析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和争议点,并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原则和国际法规则。学生可以通过小组讨论或个人写作的方式,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3.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的有效方式。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提出问题,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并促使学生在讨论中运用国际法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4. 案例模拟 案例模拟是让学生从实践中体验和应用国际法的有效方式。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国际谈判等活动,让学生充分发挥才能,并在模拟中锻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效果评估 在教学结束后,需要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了解学生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掌握情况。评估可以包括学生自我评估、教师评估和同学评估等,以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反馈。 四、总结 国际法教学设计与案例研究是培养学生国际法意识和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设计富有案例研究的教学活动,可以激发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并提高学生的分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1.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 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 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 最初出现在1954.4.29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 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 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三章 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独立权(自主排他) 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

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 2.单一制国家 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 3.复合制国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 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设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 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 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 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 第四章 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 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 我国: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减少无国籍人 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一般了解 3.外交保护条件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用尽当地救济 第五章 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

国际法教案

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熟悉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根据、基本原则。了解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与国内法的关系。本章学习为后面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及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指导意义。 [本章难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法律渊源、与国内法的关系。 [课时分配] [教学方法] 讲述式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最初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万民法)的名称出现的,而万民法名称的起源可以上溯到Jus civile(市民法)。17世纪荷兰的格老秀斯(Huge Grotius)借用万民法,将其转义为万国法,用它称谓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18世纪末英国的边沁(J.Benthan 1748~1832)在其所著的An Introduction to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Legislation(立法与道德原则导论)改称之为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沿用至今。为了区别于国际私法,也由于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间“公”的关系,故又称国际公法。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汉语,称为“万国公法”,第一次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并很快得到运用。参见【案例1】 学者对国际法有不同定义。劳特派特(Lauterpacht)认为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奥本海(Lassa Oppenheim)认为是“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M·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写道:“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过去一度只有国家才在国际法上具有权利和义务。但是,今天国际组织、公司和个人有时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如此,如果说国际法主要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那仍然是正确的。” 因此可以认为,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Hugo Grotius (1583~1645) Jeremy Bentham (1748~1832) 最早使用“万国公法”名称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关系,而非国内关系。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但国际法不是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主要是以国际社会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以缔结协议的方式制定的,没有象国内法那样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国内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4、国际法的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上不存在象国内法那样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保障其实施;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采取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否定论——国际实在道德,国际礼让? “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代表是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Austine 1790~1858),他认为,“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国际道德,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规范。这些规范,虽在相互基础上,一般均能得到遵循,但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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