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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8〕27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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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救助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能力水平,特制定《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5日

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总体良好,但通过对今年一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分析来看,还存在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偏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完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尚未形成等问题。为规范社会救助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增强社会救助能力,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二、重点内容

重点围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查找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特困人员应养尽养、临时救助应救尽救、困难群众应帮尽帮。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应保尽保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兜底,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各区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落实,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在审核审批新增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进行认定。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提升应养尽养能力。按照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1号)要求,针对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规模过小、点多面广、房屋危旧、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床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整合现有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提升规模和质量。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年规划,关闭一批不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和升级一批条件较好的供养服务机构,新建一批具备失能人员照护能力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区县,要按时按质完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对尚未完成消防整改的供养服务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坚决避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要通过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照料服务水平,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确保到今年年底,全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25%;到2020年,全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三)完善临时救助机制,提升应救尽救能力。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等要求,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急救难效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要认真检查在申请受理、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避免该救不救、乱救滥救的现象发生。

(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升应帮尽帮能力。按照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79号)要求,各区县要尽快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合理确定承接主体,

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五)推进“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提升救助对象抵御风险能力。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17〕195号)要求,深入推进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综合保险项目。各区县要加强与承办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员、参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本年度困难大学生升学补助金的理赔发放。要抓好“民政惠民济困保”业务工作培训和对困难群众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对象知晓度,提高报案时效,提高出险率,充分发挥好商业保险项目对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作用,提高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

(六)开展低保专项治理,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建设能力。按照市民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农村低保工作中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渝民发〔2018〕16号)要求,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围绕“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低保规范服务水平,加大低保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各区县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整改。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对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等进行自查整改,找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分析阶段(2018年8月至9月)。各区县要对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调标、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临时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民政惠民济困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列出问题清单。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各区县针对排查出的具体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按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

第三阶段:督导总结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各区县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民政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行动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区县制定解决措施,推动专项行动务实见效。

第四阶段:长效巩固阶段。各区县要通过前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不断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区县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要吃透、摸清民情,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务实创新,稳中求进,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专项行动纳入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严格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文件精神,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规范落实。要持续加强对基层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思想过硬、素质过硬、作风过硬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区县要始终坚持问题意识,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薄弱点,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要敢于较真碰硬,对社会救助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狠下决心,限期整改,力求实效。

(四)强化长效机制。各区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原则,通过专项行动找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风险点和监管盲区,“对症下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绩效评估、信息报送、部门联动等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

——结束——

【法制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法制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确定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和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可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个人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上述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民发[2012]2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民发〔2012〕21号) 近期,市人大、市政府相继发布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情况作出了规定,现将涉及民政的部分摘录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作出修改。 1. 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

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继续施行的1件政府规章的规定 2012年2月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决定继续施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三、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居委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57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5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 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4.06.10 •【文号】民函[2014]161号 •【施行日期】2014.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已经2014年6月9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2.“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民政部 2014年6月10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3〕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精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前一阶段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推进会议”统一部署,民政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民政系统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的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渝民发〔2015〕50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 通知 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9日 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发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16 •【字号】渝民〔2019〕93号 •【施行日期】2019.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 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重庆市民政局 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二)实行低保渐退期制度。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切实巩固脱贫效果。 (三)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物价上涨联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5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9〕5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2019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3月4日 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民政资金统筹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

支付制度的意见》《重庆市财政局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指中央下达我市及市级财政安排、为实现中央和市级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按照规定用途安排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残儿童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群众慰问补助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社会福利资金。三项补贴制度(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经济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等社会福利资金。 (三)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民政工作以奖代补资金(含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社区建设奖补资金、殡葬事业改革补助等民政管理事务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福利、儿童福利、其他公益等方面的福彩专项资金。 第四条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般财政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五条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管理除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局主要领导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负责使用管理,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负责统筹监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类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相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三)拟订本处室主管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专项资金使用需要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 (四)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并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审核、监管、检查。主要职责是:(一)按市财政局要求组织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初审; (二)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 (三)对局处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doc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一 各社区、村: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扶贫工作相关要求, 结合去年下半年县人大、县政协对城乡低保工作的审议和调研意见及楚江街道办的救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全面开展以精准救助及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以精准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达到救助对象准确、救助及时高效、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程序规范、救助公示到位、救助档案完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社区、村根据实际制定好本地“阳光行动”工作方案。 精准救助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县局制定的城乡低保、五保等精准化救助工作指导性意见,制定好本地相关精准化救助工作标准(对申请人

提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报批、资料归档等各个救助工作环节予以标准化、精细化设置)。 (二)开展政策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 各社区、村要在交通便利且醒目的位置建立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救助对象及救助政策进行长期公示,提高救助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开展实施。 (1)明确主体。 楚江街道办是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主体,街道办民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好“阳光行动”,各社区、村予以积极配合参与;(2)把握重点。精准救助是今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重点,贯穿救助工作始终,各地要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强化动态管理,完善核查机制,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和执行程序,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3)强化监督。 为强化社会监督,本次“阳光行动”除街道办纪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外,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共同把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10日前)。 成立楚江街道办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杨年国任组长,街道政协联络处主任舒芳为副组长,杨辉明、刘伟、金道楚、严宏云、杨茜雯以及各社区、村主任为成员,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7 •【字号】庆政办规〔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规〔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4号)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庆办发〔2018〕2号)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局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市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府部门间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二)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网底不破。 (三)信息共享。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精准救助。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字号】渝民发〔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

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重点 (一)基本生活。一是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与我市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20年补贴标准为1204元/月·人。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对集中养育、分散供养者分别由福利机构统一和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二是市以上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四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

2023年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总结

2023年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总结第一篇: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扬活动总结 为大力宣扬社会救助政策,不断增加社会救助工作透亮度,开展了具有特色、大张旗鼓、影响广泛的救助政策宣扬活动,成效明显,顺当完成了宣扬工作。各乡镇都主动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宣扬活动,有组织、有谋划、有落实,宣扬活动大张旗鼓、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一是在各街镇辖区的中心广场、群众聚集地举办热闹的文艺演出,设立询问台、政策图片展板、发放宣扬资料等形式,在本地区主要街道向过往行人、群众大力宣扬社会救助政策。 二是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进村〔社区〕宣扬活动。各街镇和村、社区抽调特地人员,实行分片包干等方式,通过设立询问台、走村串户宣讲、散发传单等形式,向宽阔居民大力宣扬社会救助政策,特别要重点宣扬社会救助政策的享受条件、资格、审批审核程序等。 三是走访调研。各街镇社会救助政策宣扬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分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几个社区,深化基层居民和民政服务对象家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宣扬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深化了解基层群众的实际状况

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四是各街镇结合自身实际,抓工作,出特色。利用农村闭路电视、政府政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网站,在集中宣扬周中每天滚动播出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其他街镇每一块社区黑板报、村务公开栏也都作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宣扬阵地;还利用院落文化、夜巡喊话、社区干部“一对一〞结队帮扶等形式,广泛宣扬社会救助政策。 五是医疗救助政策进医院。民政与卫生主动沟通互补,医疗救助政策走进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救助宣扬传单放在了各基层医疗机构宣扬架上,通过医院宣扬屏幕让患病的困难群众了解知晓我们的救助政策。 其次篇:铜梁县民政局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宣扬月活动方案 铜梁县民政局 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宣扬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扬,提高社会在救助工作公信度,有效推动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科学、规范、健康进展。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宣扬月活动支配的通知》〔渝民发﹝2023﹞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渝民〔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 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各局管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助力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局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参与治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作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作用发挥逐步加强,社会组织呈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局各相关处室和社会组

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在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中的各项职能职责,主动把握社会组织建设的规律特点,强化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引导其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局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机制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处室协调联动和齐抓共管并重”的工作原则。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及民政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服务、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双重管理”和“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指导社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批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指导做好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拟任人选,进行政治把关;指导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做好市委非公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登记事项;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负责已脱钩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审核;负责基金会章程核准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换届审核;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或注销清算审计。 (三)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民政福利企业: 为切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原则 近年来,新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新区残疾人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

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新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五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切实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 (一)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1. 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济。将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夫妻间不能分户计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标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55号)执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执行。 2. 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一、二级残疾人,就业年龄段的精神、智力 三、四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为残疾人且是独生子女,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同时符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类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根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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