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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

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
行政性分权的“财政包干”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主要财政模式,其要点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六种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93]85号文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所谓分税制改革就是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主要是以行使政府职能所需的支出多少为依据,即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由中央负责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堀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另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
此外,还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回增长0.3%。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的,税收返还不予递增并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改革原有的工商税制

一是所得税制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兰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增设了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 。
(2)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对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800元,中外籍人员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对外籍人员另规定附加减除标准。同时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起来,统称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水平与企业所得税大体相同。稿酬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流转税制的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产品税,选择少量消费品交叉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定为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主要针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不少产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赋的原则,同时考虑对一些奢侈、高档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对少数最终消费晶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有10个,主要包括烟、酒、化妆晶、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税率、税额共设1l档,采用从价征收办法的,按含有消费税税金在内的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一10%。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收入水平较低并且需要国家扶持的经营活动,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纪念馆等,免征营业税。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中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逐步实现高效和简化。工商税之外还有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实际上我国现在共有23个税种。
3.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对工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1994年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意在形成纳税人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民增强纳税意识。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后,对不按期申报和不据实申报的,要依法处理。
(2)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为那些不懂税法、不会或无暇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服务。这也有利于形成

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过程,即推进电子税务,以提高税务征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在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使之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偷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
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 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 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 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 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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