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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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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银行票据及结算业务整理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 (2)支付功能:由于票据具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具有支付功能,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 (3)信用功能:商业交易离不开信用。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单了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中,票据是一种重要的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即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在现代金融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是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的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出票人将要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即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 本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2019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2014年7月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业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五条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需向本公司提交如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一、系统概述 ●编写目的 编写本说明书是为了明确外汇清算系统的设计方案,以及系统代码设计时应遵循的框架、规程和要求等,并作为外汇清算系统开发和维护的参考文档。本说明书的读者对象为项目管理者、项目设计开发者和项目验收者。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本项目系统全称:《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 ●本项目任务提出者:中国××银行总行; ●本项目开发者:XX电脑; ●本项目最终用户: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清算业务员; ●本项目目标: 完成符合《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的要求,解决× ×银行全行外汇业务信息发出和接收进行分拣及帐务处理。 二、系统环境 系统运行环境硬件为每个使用外汇清算系统的人员一台工作站,若干台工作站连接到并共享一台服务器: ●工作站(P200以上CPU 、32M以上存、网卡),中文Windows95/98/NT/2000;安 装Delphi BDE SYBASE CLIENT等; ●服务器NT或UNIX服务器(P3/450以上CPU 、128M以上存、网卡),安装SYBASE SERVER 11.5或更高版本。 ●数据库名称:SWIFTDB ●前台运行文件名称:MSClearing.exe ●应用程序服务器运行文件名称:MSAppServer.exe

三、参考文档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总体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SWIFT实用手册》(第二版) ●《SWIFT Standars September2000 edition》 MSClearing.exe MSClearing.exe 四、网络结构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和登记托管企业、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东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权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东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

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 第八条 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确认及与交易相关的过户; (二)为企业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 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本中心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企业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基金业务规则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名词释义-----------------------------------------------------------3 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4 第四章交易账户开户/销户-------------------------------------------------6 第五章投资者资料修改-----------------------------------------------------6 第六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6 第七章基金认购-----------------------------------------------------------7 第八章基金申购-----------------------------------------------------------8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9 第十章基金赎回----------------------------------------------------------9 第十一章基金分红---------------------------------------------------------11 第十二章基金份额冻结/解冻-------------------------------------------------11 第十三章基金转托管--------------------------------------------------------12 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12 第十五章后端收费模式------------------------------------------------------13 第十六章基金转换---------------------------------------------------------13 第十七章资金结算----------------------------------------------------------13 第十八章附则--------------------------------------------------------------13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汇款业务 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 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

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对于一张报关单一次付完,报关单核注结案,则正本留存我行,报关单复印件和核注电子底单加盖“付汇报审付讫章”交与客户办理核销手续;如一张报关单分次付汇,付汇金额为多少,则核注金额为多少,此正本报关单退客户,我行留存报关单复印件。 7、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企业名单未在外汇管理局付汇名录上,则另需领进口付汇备案表,且付汇金额在3万美元以上,且需由国外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 8、对技术进口等项下汇出汇款,除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则另需提供由经贸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或证明。 9、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汇出汇款(如佣金、差旅费、展览费等),则需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相关材料,付佣金提供的合同中须显示佣金条款,佣金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超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10.对于利润红利项下汇出汇款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和购汇申请书(如购汇)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在正本上批注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 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 1.汇兑业务中,收款人没有在汇入行开户,汇入行收到汇款时使用( D)会计科目核算。 A.活期存款 B.其他应付款 C.现金 D.应解汇款 2.托收承付结算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A )。 A.3天 B.5天 C.10天 D.接到通知的当天 3.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收付双方签订经济合同,并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使用(B )结算。 A.托收承付 B.委托收款 C.银行本票 D.汇兑 4.既可用于支取现金,又可用于转账的支票是( C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B)。 A.1个月 B.2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6.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的票据是( A )。 A.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 B.填名“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D )办理结算。 A.支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本票 D.商业汇票

8.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时,使用的科目是(C) A.应解汇款 B.有价单证 C.银行承兑汇票 D.重要空白凭证 9.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 C ) A.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 10.结清银行汇票阶段,出票行收到代理付款行的有关凭证,对于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应使用(A)会计科目核算。 A.其他应付款 B.应解汇款 C.现金 D.营业外收入 二、多项选择题 1.支付结算原则包括(ABD)。 A.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B.银行不予垫款 C.遵守结算纪律 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E.不得拖欠货款 2.下列属于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票据是(BCDE)。 A.支付现金 B.支票 C.本票 D.商业汇票 E.银行汇票 3.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票据以外的结算工具有(ABCD )。 A.托收承付 B.委托收款 C.汇兑 D.信用卡 E.现金交款单 4.属于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有:(AB)。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可转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可转债登记服务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办理可转债初始登记,将相应可转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并向发行人出具登记确认文件。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可转债的,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发行结果数据,视为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将发行结果直接送达本公司。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办理可转债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 可转债登记申请;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债的批准文件; (三) 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和担保协议; (四)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五)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可转债的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公章); (六) 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行人印章); (七) 指定联络人(一般应当为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行人印章); (八)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约定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成股份。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银行结算业务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银行结算业务心得 篇一: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20XX年支付结算总结20XX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 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 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 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 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

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 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 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 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 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 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 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 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 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工作部署,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存托人、投资者、结算参与人等主体参与本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第五条 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本公司。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薄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第六条 存托凭证登记实行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 第七条 存托凭证应当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存托凭证登记记录,是持有人持有存托凭证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可以将存托凭证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存托凭证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权益拥有人的存托凭证持有记录是权益拥有人持有存托凭证的合法证明。 第八条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清算业务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 知识点:清算业务 ● 定义: 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债权债务的过程。 ● 详细描述: 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国际清算。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成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成为联行往来。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例题: 1.银行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 A.全国联行往来 B.分行辖内往来 C.支行辖内往来 D.国际联行往来 E.总行辖内往来 正确答案:A,B,C 解析: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称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2.商业银行常见的清算模式有()。 A.实时全额清算 B.净额批量清算 C.大额资金转账系统 D.小额定时清算 E.货币清算系统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3.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 A.转换型 B.交换型 C.内部转账型 D.外部转账型 E.跨国系统联行转账型 正确答案:B,C 解析: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包括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 4.两家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 A.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B.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 C.两家银行相互自主清算 D.商业银行可自由选择各种清算途径 正确答案:B 解析: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5.国内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来办理。 A.当地联行结算中心 B.中国银联公司 C.中国人民银行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结算成员 (3)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3)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 第十章法律责任 (15) 第十一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趋势研究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发展建议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手工操作、单机操作和联机操作三个阶段,下面根据每种支付结算体系的特点做具体的介绍。 (一)手工操作阶段。从1984 年到1993 年这段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手工操作体系,实施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的,形成了四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使工业领域的银行职能,农业银行行使农业领域的银行职能,中国银行行使国际业务领域的银行职能,建设银行行使建设领域的银行职能,进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银行是国际结算的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几乎没有交集,不存在业务竞争。手工操作阶段的银行支付结算包括同城、异地和国际结算,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同城的结算需要结算人将保存好的纸质票据提交至票据交换所,交换所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票据后,进行手工结算;异地结算需要结算人通过邮政部门将纸质票据寄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传输支付凭证;国际结算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这个时期的网络完全不发达,因此,其结算方式只能依靠手工方式,银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纸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由于大多数银行网点只办理居民储蓄业务,而办理结算的网点很少,结算方式单一、十分不便捷。 (二)单机操作阶段。从1994 年起,互联网开始兴起,在银行业也得到了初步而普遍的运用,相比手工操作阶段,支付结算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除了互联网的兴起,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4 年以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商业化,使得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涌现;我国正式在1994年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个阶段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操作也有所改变。在同城结算方面,省级以上的城市能够实现跨省的票据交换,在很多发达地区都得到了普及,手工操作由自动清分机代替,并打破了行政区划,大大简便了票据支付结算的手续,加快了票据支付结算速度。在异地结算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各地方的银行之间逐渐实现了联网操作,央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方式不再是邮路传输,而是以电子传送的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通讯线路的设立使异地间的联行结算得以实行,个人账户的通兑和对公账户的通存也得以实现。单机操作阶段一直持续到了1999 年,之后又迈向了一个新阶段。 (三)联机联网操作阶段。21 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各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 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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