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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建设

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建设
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建设

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建设

[摘要]如何树立与时俱进的刑法观念,真正把刑法的谦抑性理论运用到现代立法司法制度中,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谐社会视角下看刑法的谦抑性,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原则来指导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并如何实现两者的融合,正是文章要论述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和谐社会;价值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具有某种质的联系性。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保护的统一,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法治理念的培育。刑法作为法治中最重要的一环,必须要合理适度地介入社会生活,才能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浅析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理念作为刑法的基本立场,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对整个刑法都具有很深远的指导意义。而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

谦抑,顾名思义,谦意味着谦和,抑意味着抑制,谦抑就是抑制、限制的意思。而刑法的谦抑性,尤指对刑罚处罚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以防止其肆意扩张。对于谦抑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该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①第二种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即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②第三种观点: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③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性思想,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慎刑”思想,即通过限制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来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导致的对公民人权的侵犯。刑法的谦抑性实质上是国家作为一种暴力工具,其暴力性的退让和内敛,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及观念的改变,是传统的绝对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向现代刑事政策的犯罪相对主义的转变。因此,刑法的谦抑性是当代刑法发展的的有效传承和必然趋势。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_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_石聚航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4年第1期(总第115期)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 ———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 石聚航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定罪牵动着刑法体系并直接触及刑法谦抑性。从定罪实践看,刑法立法对于诸多新罪的增设采取强拉硬拽式的犯罪化做法,刑法司法呈现出自我扩权的张扬态势。实践中种种迹象表明,刑法谦抑性正在悄无声息中被搁浅。上述法治乱象隐喻了当代中国刑法实践中的若干基本偏颇:过度追求刑法体系“外在善”造成刑法立法的内心燥热;基于“被历史捆绑”的事实而盲目仿效现代性的心理极为突出;刑法制度供给不均衡诱致公众对刑法预期出现严重偏差。应当建构刑法规范与普通国民之间的交互认同,以避免刑法过度追求秩序管控的偏执。重申刑法谦抑性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操守。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定罪模式;交互认同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4)01-0181-12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理路 在当代法治国家,刑法谦抑性及其所宣扬的理念与精神已成共识。但要紧的问题是,如何将宏大叙事的刑法谦抑性融透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而不是笼统或者含糊地以理念来指导制度设计。泛而论之,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是理念在逻辑上精细演绎的结果。恰恰引人深思的是,凡是精心设想的理念演绎,多半会在实践中搁浅与夭折。就刑法实践观之,当下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刑法谦抑性日渐被立法与司法搁浅这一令人忧虑的事实,但对于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这一问题的分析与展示以及对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引起刑法学界的充分关注。 本文旨在,在首肯谦抑性及其蕴含精神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关切这一宏大叙事的理论是如何在实践中被搁浅的。在论述上采取过程式的解构与分析,并在此过程中试图近距离观察当代中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对刑法谦抑性明火执杖或暗度陈仓的反叛性践履。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实体内容,刑法圈是犯罪圈和刑罚圈的组合。关于刑法圈的设定问题,刑法学界形成的共识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与国外刑法中的犯罪分属两种不同模式。即国外刑法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和司法定量的评价模式,我国刑法则是在立法上采取“定性+定量”的评价模式。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多数犯罪中,罪量因素成为一个与《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相互辉映的评价要素。此外,在评价模式中,还涉及到诸多兜底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兜底条款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刑法的明确性———但在多数情况下,实则系立法为应对变动社会而迫不得已为之的做法。由此引发关于定罪模式的选择问题,即应选择什么样的罪量要素以及在设置定罪要素时,如何考量定罪模式的合理性,尤其是定罪模式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性。 收稿日期:2013-09-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11BFX109) 作者简介:石聚航(1980-),男,河北邯郸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81

大学生如何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大学生如何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我们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参与和谐社会建设也是我们必须肩负的责任。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到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1民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全面落实;○2城乡、区域发展差距逐步扭转;○3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4基本公共服务系统更完善,政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5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有较大的提高;○6全社会创新能力加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7社会管理体系更完善,社会秩序良好;○8资源利用更有效,生态环境改善;○9实现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对于一些大方面的建设目标,单凭一人之力很难做到,这需要全部社会成员参与才能实现,我主要谈谈作为大学生如何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道德为基础,同时要注重自身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在各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低学历低收入的人以外,还有部分人拥有高学历。比如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是中山大学毕业,保送复旦大学的高才生,因为日常琐事就杀死了同宿舍的同学。还有就是化工专业硕士开了“冰工厂”开始了制毒的犯罪之路,药家鑫车祸后将被害人杀死,马加爵因为几句玩笑就杀死舍友等等案例有很多。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我们应当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人生境界。所以说,大学生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不要触犯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我们作为社会中的高学历人才,应该为和谐社会建设出力,而不是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 我们要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广泛涉猎其他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作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013级物理学系201311141069 冉国华【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加以处罚。 [3]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4]陈兴良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5]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是主要的,即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纬度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尽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又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故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力度。刑法的谦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

刑法谦抑性

【摘要】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刑法谦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同时伴随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谦抑性原则日益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的谦抑性”用语最早见于日本大正年代主观主义大师宫本英修博士所著《刑法纲要》的论述,随后在《刑法学粹》一书中他又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它作为刑法价值理念之一种,既为众多学者所呼吁和倡导,也在现代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体现。 作为一个舶来品,刑法谦抑原则在我国理论界目前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贯穿刑法的始终。从立法上来讲,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制约着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何种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何种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是重要的参照物。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载体。犯罪论部分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罪与数罪问题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性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论部分涉及的死刑的适用问题、长期自由型的范围等也无不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休戚相关。刑法分则的罪名更是离不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指导。总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树立系统的刑法谦抑性原则,无疑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会有所裨益。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加以处罚。1[1]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1[2]陈兴良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1[3]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是主要的,即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纬度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尽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又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故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力度。刑法的谦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再者刑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此具有限制机能的刑法谦抑原则是极为必要的,故成为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

为构建和谐社会大学生应做些什么

为构建诚信社会大学生应该做些什么 [摘要]诚信社会作为美好的生活理想和价值追求,历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中国历来就讲究“人无信无以立”“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诚实守信的民族传统。把“诚信”作为追求的理想和价值观念也是西方许多哲学家、思想家的一贯追求。然而当今社会相继发生的一些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现象,已严重影响到了诚信社会的发展,尽快修补社会信任的纽带,构建和谐家园,已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诚信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是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单位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秩序的运行基础;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很早就把诚信作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这些宝贵的论述,在今天也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诚信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什么工作也就开展不起来。古语曰: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也就是说最好借助于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我们作为代的大学生,更应该诚信做人。 诚信是大学生立身处世之本,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要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永恒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 那么我们当代大学生应该怎样做到诚实守信呢?我认为,我们应该先从思想上牢牢树立诚实守信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然后将之付诸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去。从而做好自己,以影响他人。最后,我们还应自觉承担相关的宣传责任,使社会建立一种良好的氛围,最终社会和谐,人们幸福。大学生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要把诚信教育融入到课堂教学的各方面,体现到教师教书育人的各环节。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有目的的培养大学生的诚信观念,有意识地深入挖掘诚信的教育资源,激励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教师是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主体,要率先垂范,以学术和人格的双重魅力,给大学生做诚实守信的榜样。学校的所有干部职工,都要带头示范,处处守信用、时时重承诺,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必须在加强实践上下工夫。诚实守信,重在实践,贵在养成。诚信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靠长期的教育培养和实践养成。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全面学习广大人民群众的诚信品质,深刻认识诚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体会诚信在人的成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诚信认识化为诚信意识,主动把诚信理念变为诚信行为。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我们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着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大学生要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原则。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无诚业难立,无信事难成。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助推器。只有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塑像道德修养,诚心做事、诚实做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才能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大学生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大学生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爱心筑和谐,平安送光明"。 有这样一个非常有趣的寓言故事,说的是地狱与天堂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故事是这样的:在地狱中,有这样一群人围着桌子吃饭,桌 子上摆满了各种丰盛的食物,唯一不足的是他们的手上都拿着10米 长的筷子,他们拿着这样的筷子夹着食物费劲的往自己的嘴里送, 却无法吃进去,就这样天长日久他们人人挨饿,个个愁眉苦脸,面 黄肌瘦。在天堂里,也有一群人围着桌子吃饭,他们手里的筷子也 同样的很长很长,但是他们夹着食物并不往自己的嘴里送,而是送 到了对方的嘴里,所以他们人人饱食,个个开心。 这个故事是学生时代的时候辅导员讲给我听的,现在想起这个故事,我又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受。爱,是如此的重要,它不仅仅是 人类彼此的需要,他更是人类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那 首歌所唱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在物 质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欣喜的看到爱心不但没有湮灭,反而 成为感动你我,关怀他人的契机。在刚刚过去的"感动中国"的颁奖 晚会中,"爱心"做为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主旋律,再一次得到了展现。在这个时候,国家电网公司做出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的决定,更是体现了企业与员工与社会之间最真挚的爱。 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平凡的,平凡的人们喜欢用最平凡的方式表达着自己。关于爱心,我们感受最深的或许是偶尔的捐款捐物,或许 是义务献血时那从容的表情,又或许是危难时刻毫不犹豫的见义勇为……作为一名普通的电力工作者,作为集团公司大家庭中的一员,爱心在这里有了一种新的诠释:它是我们彼此之间善解人意的一个眼 神或微笑,它是别人跌倒时伸出的一双援助之手,它是工作临行前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

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④对于抑制性含义的论述,许道敏博士主张,刑法的抑制性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在运用刑罚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进行自我压抑,两一方面,就针对于人民而言,其有权通过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 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 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 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

关于大学生如何投身构建和谐社会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如何投身构建和谐社会的调查报告调查目的: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也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共同特点。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校园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时下,大学生通过利用课余时间找份兼职工作打打工或在假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打暑期工、实习体味生活已经成为了一股热潮。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挣钱是打工的首要目的。有的却认为挣钱并不是大学生打工的惟一目的,不少同学把打工看作是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许多学校也积极鼓励大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一方面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看法以及透析大学生生活实践情况,从而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 调查对象:大学生成长成才,是高等院校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大学生社会实践已成为培养合格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不能忽视或放弃大学生社会实践。因此这次调查就选择了在读大学生50名,年级分别为大一学生5名,大二学生30名,大三学生15名。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通过对大学生有否参加过暑期工、兼职或实习,最想参与何种社会实践,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所学专业相符,

能否体现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及在工作或实习中获得了什么等问题进行展开。 调查方法:通过1、派发问卷进行调查;2、网上调查统计。 调查结果:从调查中发现,许多大学生都认为兼职是大学生的第二个“课堂”,通过兼职可以学到许多宝贵的东西。“存在就是合理”,职业没有高低之分,无论什么职业都有其可取与不可取之处,就看自己的需求。不少大学生觉得只要是能够赚钱的工作,就可以去试一试,品牌代理,促销等以前不会是大学生从事的工作,现在都成为了大学生们可以接受的工作。 有52%的同学认为如果要参加社会实践,最理想的就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交流,其次是打工或做兼职占40%;而56%的同学有做过兼职,20%打过暑期工,14%参与过实习,表示从未做过的仅占10%;现在大学生兼职、打工,除了做家教(14%)、网络的实习实践(6%)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或打工时从事派传单、商品促销(22%)、校园销售(14%)、当餐厅服务员(8%)等简单、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但却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去甚远,76%学生认为所实习或兼职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全相符或完全不符,仅24%的人认为完全或基本相符。能够使大学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只占38%,在实习或工作中66%的人满意自己的课外实践能力;12%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在选择实习或打工目的是什么的时候,有32人选择“接触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占了总数的64%,选择“赚取生活费”,占了20%。从选项人数中显示,大学生兼职以赚钱和充实自

浅述刑法谦抑性原则

浅述刑法谦抑性原则 内容提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三大理念之一,本文简要分析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的思想渊源、思想内涵、法理基础和渗透体现,进而阐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的谦抑性、法理基础、惩罚 刑法的谦抑性(也叫刑法的谦抑原则)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的,也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与报应刑刑法思想论战的产物。平野龙一从刑法的调整对象、保护手段和自由尊重性方面阐述其含义,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含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不完整性。[1] 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或者理解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无论从功利还是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统治手段。”刑罚非制裁方式的至上性,决定了刑法的谦抑性。[2]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故而,那种将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现,殊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刑法只能以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保护对象”。[3]例如,曾有来自刑事实务部门的人士谈及,称现在全国各地发生了近百余起滥砍电缆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屡禁不止。其中有的人已触犯刑律,本可适用刑法。但是,既然有关电信行政管理条例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设置;其他经济行政法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罚则规定,那就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以适用经济法、其他行政法的时候,不要动用刑罚。据此,按照此种观点,对此类人等,仅由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即可,毋须再动用刑法,既然效果都一样。司法实践中务须明确:当其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轻重不一的部门法时,司法适用上首当选择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谦抑性”原则;而当其同时触犯的两种部门法之中含有刑法规范时,刑法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 作为刑法哲学的基本价值之一,刑法谦抑不仅是刑事立法的谦抑,同样也是刑事司法的谦抑。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司法对于定罪量刑的运作仍然有着相当大的选择余地。这一过程仅仅体现在适用“刑法”这同一部门法过程之中。此时,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遇之;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刑法谦抑就是要为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通过其他成本更为低廉、收效更为显著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犯罪带来的侵害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进行对话腾出新的机会。我认为,刑法谦抑既是国家对犯罪人的谦抑,同样也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谦抑,刑事被害人这一独立的价值主体的加入,将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然而,诸如此类的处理方式与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却撇开刑法不去适用而去“谦抑性”地适用行政法的“克减”办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罪刑法定原则行事的表现;而后者对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行为。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在日益倡导自由民主的氛围中,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更主要的是扮演一种旁观者的角色。它只有在以法律规制某种行为大有必要时才走上前台。刑罚作为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更是奉行这种理念。当今刑法讲究谦抑性的原则,就是说立法机关对待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在除了以刑法加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外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途径时才选择动用刑法加以规定。这种谦抑的谨慎原则实质上已经成为现代刑法所追求的一项价值目标。

大学生构建和谐社会

大学生构建和谐社会 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和改进主流政治思想的引导 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当代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责任感。在多种文化思潮激烈碰撞的时代,社会主义高校要把当代大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就需要对大学生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需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进行指导。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思想无疑应作为主流意识加以宜传,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应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也必须对大学生进行宣传和深化教育。大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三进”工作,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和大学生成长的内在要求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信息网络时代提供的技术优势,根据经济全球的一体化的要求,切实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两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在此基础上要采用各种各样的,为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寓教于乐,使当代大

学生真正理解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人生万方数据的精神支柱和航标。 民族意识与国际意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主要是依靠本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文化,增强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树立大学生的民族意识,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加强对大学生的基本国情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在涉及本国本民族利益时,能坚决地捍卫本国本民族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爱国主义的立场出发,增强国货意识,多消费和使用本民族企业的产品,以支持和帮助本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民族经济。从集体主义出发,自觉抵制西方自由化思想及崇拜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培养集体中团结协作精神和能力,进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民族意识,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并不是要求弱化国际意识,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和文化需要中国,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同样也离不开世界,我们思想政治教育也要面向世界。在加强基本国情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国际经济形势与对策方面的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要学习;在抵制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故而,那种将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现,殊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例如,曾有来自刑事实务部门的人士谈及,称现在全国各地发生了近百余起滥砍电缆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屡禁不止。其中有的人已触犯刑律,本可适用刑法。但是,既然有关电信行政管理条例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设置;其他经济行政法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罚则规定,那就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以适用经济法、其他行政法的时候,不要动用刑罚。据此,按照此种观点,对此类人等,仅由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即可,毋须再动用刑法,既然效果都一样。 我们认为,此一观点可谓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大误解。如上所述,谦抑性原则主要发生于刑事立法环节。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当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等效”时,即不作刑法设置的“谦抑性”立法选择。然而,在司法、执法环节,当其民商、经济及刑事立法均对某种行为作出相关设置时,显然,此时假若某行为因其危害程度严重,不仅触犯了有关民商或经济法规范,更触犯了

(整理)大学生构建和谐社会论文参考

和谐社会 关键字: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 协调发展;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人们一直在追求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历史。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应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现代的、新型的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的关系,以及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与社会思想多样化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长期执政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到全党面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渊源 胡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古往今来,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人们一直在追求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历史。 第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的思想非常丰富。“和”被广泛地应用于描述家庭、国家、天下等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谐”,有协调、融洽的含义。比如,孔子提出“和而不同”,认为“和”的本质在于统一和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认为只要内部和谐,上下齐心合力,就能无往而不胜;荀子提出“和则一,一则多力”,认为在一个组织内部人们和谐相处,就能取得一致,增大力量。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各种和谐社会的理想,而最具代表性的是“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小康社会”指一种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和讲究礼仪的社会,而更高级的社会则是一种公有共享、其乐融融的“大同社会”。 第二,西方的和谐思想也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把“和谐”作为一个哲学范畴。赫拉克利特在肯定和谐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对立和谐观”,认为自然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从苏格拉底开始,“和谐”被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三个等级应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都有节制,这就是“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权应该由中等阶层来掌握,

大学生如何从点滴生活中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青年大学生如何从点滴生活中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认清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从点滴生活中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大学生,从我做起,历史使命,和谐社会 正文 “和谐社会”这个词语是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来的,在这届大会中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任务和目标。一时间“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今中国最热门的关键词。所谓和谐社会强调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和谐关系,其中人自身的和谐是最基础性的和谐,其他和谐关系的实现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没有人自身的和谐,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就实现不了人与社会的和谐,最终也达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所以,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处理好人自身的和谐,而处理好人自身的和谐就要求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人都努力地从我做起,达到自我和谐,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从我

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才能奏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美乐章。政府、社会和个人应该分别承担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怎么从日常生活中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呢?我们首先需要做好一下几方面: 第一,要树立远大理想。 理想是一簇火种,能点燃拼搏进取的火陷;理想是一盏明灯,能照亮人生奋斗的历程。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坚持正确前进方向的重要保证,也是人们知难而进、走向成功的精神支柱。古往今来,凡有作为者,无不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而且大多立志于年轻之时,追求于一生之中。今天的大学生将是明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力军,我们应把个人的奋斗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今天的成长进步与祖国明天的繁荣昌盛紧紧联系在一起,把树立的远大理想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紧紧联系在一起,牢固树立起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立志为民族争光、为祖国争光。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正确的人生航向,真正成就一番事业。 第二,从我做起,树立诚信法治意识。 每个社会都有一个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的基础是道德,而道德确立的根基是诚信。当今中国社会最缺乏的就是诚信,诚信的大厦早已坍塌,造假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人们视诚信法治为无物。一个没有诚信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诚信在先,人人都必须树立起诚信法治的意识。

浅论税法的谦抑性

浅论税法的谦抑性 一、“谦抑性”的法学理念分析 日本刑法学者最先将谦抑一词应用在刑法理论中,在日语中,“谦抑”代表的是个人的性格和处事,指的是个体能够养成谦逊的态度,进而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大意是一个人如果看到比自己身份低微的人,不应当说出过分的话,作出过分的行为。同时,从刑法中引入“谦抑”词汇,侧重的则是国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对个人应当采取节制的态度。随着谦抑理论的发展,“谦抑原则”逐渐作为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还有另一个名称即必要性原则。大致意思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刑罚的使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代替刑罚,即在惩罚方面付出最小,但是能够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目的在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按照谦抑原则,如果刑罚规范中的禁止性内容,可以通过民事、商事以及经济等其他手段,对一些行为进行控制和方法时,就不应当使用刑事处罚。 在税法中,采用刑法“谦抑原则”,其主要是在税法中的利用,指的是税法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质,在国家刑事税收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对税收权力有所收敛,同时对私权有所敬畏。税法的物质制约性,从本质上而言,具有谦抑性基因,税法均衡纳税主体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纳税主体,税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谦抑性。 二、“税法谦抑性”的概念分析 税收和税法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为古代、近代和现代。根据历史经验证明,税收是形成税法的基础,税法是形成税权的基础。市场经济形成之前,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即此时,有税收,但税收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在古代和近代的阶级社会,法律对立性十分明显,因此税法仅规定纳税人义务是税法的重心。 “税法谦抑性”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统治意识。从真正意义上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国家和君主相互分离,税收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够依赖税收,那么政府也就不存在核心机构。此时国家职能无法履行,也无法支持国家的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的逐渐变小时,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对一些利益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反应在了整个税法。比如有些条款具有比较强的阶级性,随着这种变化,体现了越来越多的民主和公正。虽然此种目的是为了考虑统治

浅谈大学生如何对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浅谈大学生如何对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2010441476 李后涛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认为我们应该先了解什么才是构建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做为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我们的未来息息相关,从某些方面来说,未来我就是们这一代人的,如果我们自己不能明白自己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那么我们的未来可以说是很可悲的,因为如果真的是那种情况,我们未来将会生活在不和谐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的说就是以下几点: 1.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3.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5.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首先理解了解我们自己。了解我们的使命和我们的责任,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明白我们去向哪个方向努力和发展。其次我们必须要坚持一个当代大学生该有的觉悟,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进而我想我们应该把这些理论性的东西应用到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去。比方说在学校里,讲究的是自己与自己、自己与同学、自己与老师、我们与校园的环境等等的和谐。 在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方面,现阶段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或许不能出很大的一份力,但是,我们应当坚信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当,一定会做到依法治国和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我想近几年来最可以说明这一观点的就是房价问题,从前几年的房价疯涨,现在已经是一个很好的局面,没有疯涨的情况了,这就是国家为广大人民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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