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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

(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

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中海油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

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中海油

●和康菲中国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

并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在项目设计之前,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充

分的评估,提出预防和减少

和康菲中国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在项目设计之前,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出预防和减少污染的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该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该案中,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防止油基污泥的产生,没有有效地控制油基污泥以及其他含油废水产生的污染,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钻井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方面出了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 验收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的项目运行之前,应当进行“三同时”验收,即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该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产生和蔓延,而且污染损害范围扩散之大,触目惊心,说明该项目运行之前“三同时”验收特别是“三同时”的有效性验收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违反海洋污染事故报告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的法律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尽快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书报的形式报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做到这一点。事故发生之后一个月,在渔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发现下,这一事故才得以曝光,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迫于社会压力才向社会承认引起了海洋石油污染。这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严重违反了中国海洋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油基污泥排放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遵守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条规定,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该案来看,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排放了大量的油基污泥,而这些油基污泥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严禁排放的。基于此,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基于其污染排放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危险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

该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中国国家生态财产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二是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索赔权的行使范围一般不包括公民个人的损害索赔权,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对自己受到的损害独立行使索赔权。

渔民等受害者的权利及其救济

对于利益受损的渔民,譬如说捕鱼的人以及海边经营旅游活动的人,因为其利益受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予以赔偿。在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该案中,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相反地,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自己不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渔民的受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如果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不能证明污染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

律责任。

与诉讼有关的一个制度就是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由于国家海洋局以及康菲中国所进行的鉴定不为广大的渔民和社会所认可,现在的法律也并没有否定其他依法成立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所进行鉴定的合法性,因此,渔民可以委托自己信得过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这可能带来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致害者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而导致纠纷的情况。

三、康菲漏油事件的调查报告:

1.事实上,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

2. 2011年8月31日,国家海洋局方面称,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我国渤海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有关方都有权利向责任方提出损害索赔。沿海16个省市政府和当地的养殖业户、渔民个人都有权利索赔。 2011年9月2日,渤海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联合调查组称:经一致审议认为,康菲没有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

3. 2011年9月7日,据央视报道,康菲中国公司发布的消息称,康菲公司宣布将就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设立渤海湾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溢油事故从爆发到现在,清污、堵漏工作还没完成,生态修复资金严重欠缺。而康菲公司之前宣布的要成立两个赔偿基金至今也是遥遥无期。

4. 这已经是民间第四起针对康菲公司的诉讼了。然而前三起均未给予立案(二)危机公关5S原则

1. 、承担责任原则:康菲漏油事件自一开始就扑朔迷离,不仅仅有当事方康菲石油公司傲慢,对此事的遮遮掩掩,而且有中海油的不吭声,以及执法监督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到位。

2.真诚沟通原则:在信息的对外公布上,康菲多次与国家海洋局同期言论不符,上演“罗生门”,甚至在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完成“两个彻底”的大限之日谎称完成。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与利益,给公众留下撒谎成性,傲慢无理的印象。

3。速度第一原则:康菲在处理危机过程中自始至终是混乱的,在道歉的同时表示,康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赔偿的要求,如果收到要求,将“给予考虑”。一边说要负责,一边却极力推脱责任,对中国渔民的起诉始终不予理睬。

4. 系统运行原则

康菲在处理危机过程中自始至终是混乱的:在媒体会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在道歉的同时表示,康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赔偿的要求,如果收到要求,将“给予考虑”。一边说要负责,一边却极力推脱责任,对中国渔民的起诉始终不予理睬。 5、权威证实原则康菲撒谎成性,所发信息与国家海洋局多系不符,公众一直处于猜测与不信任的状态中。在毫无权威认证,甚至与权威部门信息多有出入的情况下,很难得到公众信任,而康菲在此过程中的遮掩、推脱甚至是傲慢都激发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二)五原则

原则一:保证信息及时性

危机很容易使人产生害怕或恐惧心理,因此保证信息及时性,让受众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情况,对危机公关至关重要。2011年6月21日有微博发出渤海湾出现漏油,而康菲公司在事隔10天后才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原则二:保证受众的知情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话语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当危机发生时,所有危机受众都有权利参与到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危机公关的目的不应该是转移受众的视线,而是应该告诉受众真相,使他们能够参与到危机管理的工作中来,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康菲公司的信息发布滞后,就已造成对受众知情权的不重视。原则三:重视受众的想法。危机发生时,受众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危机所造成的破坏或是所得到的补偿,他们更关心的是当事方是否在意他们的想法,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他们发现当事方不能做到这些,就很难给予当事方以信任,化解危机也就变得更加困难。自2011年6月到2011年12月这民间发起4次针对康菲公司的诉讼,却未立案。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康菲公司轻视了受害者的想法,这是违背该原则的。四、政府对康菲漏油事件不作为分析:

1. 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分局多位人士近日公开表示,“溢油类型在国内属于首例”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正逐步由海上清污阶段转向对中海油、康菲公司的追责索赔阶段,“将有重大政策出台”。而此前,海洋管理部门在处理康菲漏油事件时的力度和时限一直受到公众的指责。有评论认为,此次康菲公司的傲慢态度,对当前海洋监管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执法偏软“口水”偏多

据了解,自康菲漏油事件发生以来,相关管理部门一直都接连有所“动作”,但大多限于一些书面和口头的内容,并无实质性举措。

6月初,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称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面出现油膜;12日,确认溢油源自蓬莱19-3油田;17日,北海分局在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首次就渤海溢油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海洋局海洋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认定康菲公司为本次事故法律责任人,海洋局对肇事公司进行的生态索赔将不设上限。而直到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才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两个出事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溢油面积一直持续扩大。 8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溢油事件对康菲公司提出5点要求。此后,康菲在蓬莱19-3油田项目的中方合作企业中海油首度发声,表示其虽不是责任人,但坚

决配合监管部门,监督并支持康菲公司的封堵工作,还公开致歉。

对于上述做法,公众普遍认为“偏软”,被认为是“口头执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提到康菲漏油事件,“一些部门在回应公众质疑时说,是因为当时还不是特别清楚原因,所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肯定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必须要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必须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所以像海洋局、环境保护等部门都应该有责任立刻行动起来,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尽快让漏油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我认为,相关部门对这次事件的反应比较慢,而且态度也不够强硬,并没有真正对涉事公司构成很大的压力,负有一定的延迟反应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员王敬波说。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作为

国家海洋局近日再度表示,截至目前,造成蓬莱19-3油田溢油的地层源头还未彻底封堵,对于B平台出现新的溢油点、C平台附近不断发现新的油基泥浆的原因以及今后是否还会继续出现类似情况,康菲公司无法给出明确结论。对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也无法给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层压力、建造并安装集油罩等,仍然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钻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禁止排放的油基污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违法排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和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常纪文说,而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海洋局仅仅给予“严厉批评”和责令限v期改正是不够的。

2. 据中海油方面的信息,溢油事故包含连续两次平台事故:6月4日,由康菲中国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6月17日,该油田C平台一口在钻井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11月,国家海洋局将其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八、康菲时间折射的漏洞

1. 二、康菲漏油事件为何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一)事件的性质

蓬莱19-3海上油田是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最大的对外合作油田。康菲漏油事件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漏油事件。此次事件作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冲突缩影,深刻地暴露出我国海底采油技术的不甚成熟和欠缺快速有效应急机制的问题。此事件不仅停留在民事侵权赔偿问题上,而是已经上升到国家利益的层面。因此康菲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国国家生态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二是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

(二)棘手的“第一次”

康菲赔偿诉讼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针对渤海湾溢油事件的民事诉讼,并且此次漏油事件是我国海洋漏油事件的第一次。

(三)事后康菲“肆无忌惮”,中石油“逃避漠视”溢油事故发生后,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溢油事故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限为30万元。而此项处罚对康菲中国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足以起到法律的惩罚作用。针对该起事故的法律支持,相关法律滞后的现象确实存在。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后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日益增加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面前,溢油应急处置监管、海洋生态索赔及生态损害基金等方面,已经和现实发展严重脱轨,应及时进一步修改完善。

因此,对康菲中国的惩罚,我国应该大刀阔斧的对相关法律进行改革。必须吸取其他国家的应对策略和实战经验,及时做出一个让侵害者难以翻身的天价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我国沿海渔民的合法权益,继而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造成事件不利后果的原因有哪些

康菲事件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的真实缩影。经过分析,造成如今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事前的“潜在隐患” 1、长期观念的影响(1)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不够重视,此次事件体现在海洋生态上。长期以来的不重视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

(2)企业经营理念

市场经济下,诸多企业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2、内外因共同助长“双重标准”

由于我国现存的、针对外资或合资企业的、约束性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事后救济体系等方面的不足;部分国际企业在中国执行过或正在执行着“双重标准”。比如丰田汽车在华召回赔偿标准与美国市场不一致等等,而康菲事件即是“新鲜”的实例。

3、法律漏洞(1)惩治力度不足

①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威慑力。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条的规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的最高数额是三十万元人民币。很显然,警告对康菲的影响微乎其微,而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威慑力可想而知。

②对于连续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只能在某个罚款幅度中选择高位部分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单独一次的违法行为与连续的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没有明显区别,很显然这不足以有力打击连续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赔偿制度不完善

①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在众多的管理部门中到底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生态损害索赔的程序等问题并不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供适用。这间接地降低了康菲的违法成本,助长了其气焰。

②《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核算办法,这使得上述权利规定往往难以实现。

③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生态赔偿标准。 4、行政管理不力

(1)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还处于“群龙治海”的局面,海洋局、渔业部门、海事部门、地方政府等都有相应的管理职能,但如此一来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部门进行整合协调。

(2)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的项目运行之前,应当进行“三同时”验收,即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是从本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产生和扩散蔓延,这说明该项目运行之前“三同时”验收特别是“三同时”的有效性验收存在问题。

3)对此,有些业内人士也发出愤慨:尽管我国法律在一定领域内存在空白,但这并不是国际性公司逃避责任的借口。鉴于康菲对待渤海湾漏油事件的‘傲慢’态度,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惩罚性’处理:勒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交纳巨额罚款与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如若没有通过安全检查,勒令退出中国市场,罚没保证金。

五、康菲是“祸”亦是“福”

在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全球浪潮中,我国必须正视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推进配套法制工程,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实现全球化的真正接轨。可见康菲注定会被载入中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发展的史册,成为我国健全和完善海洋环保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环保法律制度的催化剂。六、康菲时间赔偿中面临的困难:

1.海洋环境赔偿应不封顶

海洋生态赔偿基金须强制建立

记者:曾有报道称,国家海洋局将就这一事故发起上亿元的生态索赔,但后来相关人员证实这次生态索赔的数额不可能像想象中的是天文数字。

周塞军: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还未统一。海洋污染的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过程往往比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复杂得多,这决定了其损失的计算比一般侵权行为损失的计算要复杂得多。

此前,我国除农业部渔业局出台了渔业损失计算办法外,其他损失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立法上的不足导致渤海溢油事件在具体操作上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还可能造成不同受害者向不同法院起诉所获赔偿数额相差巨大的结果。记者:溢油事故从爆发到现在,清污、堵漏工作还没完成,生态修复资金严重欠缺。而康菲公司之前宣布的要成立两个赔偿基金至今也是遥遥无期。

周塞军:国外海洋污染实行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生态赔偿时以备急用,用于填补清污、堵漏费用。而国内对于强制保险有立法上的限制,如必须是法律设立,或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因此,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投保额的规定上还是空白。这种缺陷对康菲公司造成的污染来说,就很难用保险来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

另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已超过10年,而其中列明的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条款至今尚未建立。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意味着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导致的未来相关海域的生态修复将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记者:在您看来,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应如何完善?

周塞军: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污染方在赔偿基金中的责任比例。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建议在行政法规中增加规定,明确在订立石油开采合同时,把是否缴纳了油污损害强制保险作为审查批准合同的条件,把好入口关。

行政罚款额度应当上调

记者:之前国家海洋局表示,按照法律,康菲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这20万元的上限是一次漏油处罚不超过20万元,还是多次漏油累计处罚不得超过20万元? 周塞军: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20万元也许不是最终处罚,但最终处罚也不会超过30万元,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处罚额度限定为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记者:相比而言,我国对海洋污染的行政处罚额度明显偏低。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克服环境污染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

周塞军:我国在1999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对处罚额度限定为总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现在这个限额已明显低于经济发展水平。应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对罚款上限上不封顶,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可以是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让企业不敢污染,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记者:在墨西哥湾的溢油事件中,美国政府追究了英国BP公司的刑事责任。

渤海溢油事件的处理是否可能对康菲公司进行刑事处罚?

周塞军:渤海污染的后果确实很严重,但是否入刑,还需要国家海洋局与公安机关对其污染的行为和后果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决定是否移交公诉机关。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刑的门槛。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如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在实践中起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但污染环境罪至今没有一个判例。建

议司法机关尽快出几个典型的相关判例,明确什么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强化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企业的守法意识。 2.赔偿面临法盲索赔面临法律盲点舆论普遍认为,康菲公司在漏油事故中表现傲慢,主要与处罚过轻有关。不过就行政处罚而言,海洋局开出的20万元罚单已达上限,若要继续追责,则必须要进入法律程序。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于8月16日发布公告,公开选聘法律机构代理渤海溢油案。此前,北京律师贾方义和河北多名渔民以原告身份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向康菲中国索赔。

不过官方和民间的索赔,仍面临着立法上的盲点。据潇湘晨报报道,国内对海上漏油事故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针对上述影响的处罚与索赔显然不能只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得到支持。相比之下,美国应对2010年BP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做法无疑为国内司法部门提供了样本。针对该事故,美国司法部门指责BP违犯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全面处理涉事方提供了支撑。

七、外国对于此类事件的回应与措施:

(一)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从OPA90责任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

在责任主体上的规定上,OPA90弥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中只规定船舶所有人为单一责任主体的不足,对于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的光船租赁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油污损害具有良好的激励与警示作用,便于发挥侵权法律规范的预防功能。同时增加了其他责任主体情形,便于在出现责任纠纷时明确各

方责任承担,提高效率,减少争议。 2责任限额的规定 2.1OPA90的规定

在《1990油污染法》的1004节中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将其区分为船舶和除船舶外的其他设备,而对于船舶,又区分为油轮和非油轮。其规定:①油轮,每一吨为1200美金,3000吨位以下的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3000吨位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②其他船舶,则为每吨600美金或者总额5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③近海设备(不包括深水港口),则为清理费用的总额再加上7500万美金;④任何的沿岸设备以及深水港口,责任限额则为3亿5000万美金。但其规定相关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却不在责任限制之列,因而极易给责任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由于清理污染而支付的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同样不适用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以上便是《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限额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该法也对责任主体享受责任限额的条件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将在责任抗辩中加以说明。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 (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 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中海油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_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2012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2 第2期(总第52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52) 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兰家丽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摘 要: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渤海湾溢油;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2)02-0035-05 一、引言 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进入附近海域,致使污染海洋面积6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1]对渤海湾造成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海洋污染。该起事故不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索赔应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针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石油)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如何适用法律?适用199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和第91条的规定能否达到惩罚和遏制此类严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类似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现行法律在解决蓬莱溢油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康菲石油的违法行为,我国监管部门对其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但在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处罚力度过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等。笔者主要就处罚额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 【收稿日期】2012-03-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10zd&045) 【作者简介】兰家丽(1985-),女,安徽六安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康菲事件分析

浅析危机事件中的危机管理 ——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溢油事件之案例分析危机管理,是指为了应对突发的危机事件,尽量使损害降至最低点而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 危机公关,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因为任何一类的危机处理,实际上都是一种公共关系的处理,都必须做好与这一件相关公众的协调沟通,以求得谅解和支持。 康菲石油公司发生溢油事故,渤海溢油的真相至今扑朔迷离。国家海洋局公布的信息有限,康菲中国躲躲闪闪,业内专家只能推测和猜测。公众无从知道作业方康菲中国究竟有哪些不当操作。康菲中国的说法很“巧妙”,再三强调“天然地质断层”,但并未直言事件系“天灾”。但多位业内人士则质疑,地震带郯庐断裂带从蓬莱19-3油田下经过,油田所在海底存在天然地质断层,这些都是油田开发前的天然地质条件,康菲中国在注水前就应该知道,并且采取必要措施。而对于C平台事故,康菲中国更加闪烁其词。8月24日的记者会上,不但没有给出事故示意图,司徒瑞的解释也只有寥寥数语。 可见,在面对突发事件中,康菲公司根本没有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无法给公众一个交代。 康菲石油公司在溢油事故发生之后虽然公开道歉,但依然强调溢油事件未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这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一些民间机构的调查却并不相符。面对这样的事故康菲公司否认污染海产品、未提及彻底封堵时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可以说这次危机事件中的危机处理是很不成功的,当事方没有做好与相关公众的协调与沟通,并没有求得谅解和支持。 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充斥着《渤海溢油康菲推责大戏》《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康菲公司首次就溢油事故道歉只字未提清污不力》,其中一篇文章《康菲凭啥这么“牛”?》中,更是指出康菲之“牛”:拖拉傲慢,隐患仍未彻底排除、违规作

康菲漏油事件回放

康菲漏油事件回放 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是我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是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在渤海海域合作勘探发现的油田,年产量约占渤海原油产量的1/5。 据中海油方面的信息,溢油事故包含连续两次平台事故:6月4日,由康菲中国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6月17日,该油田C平台一口在钻井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6月4日当天,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中国报告后立即责成其进行排查。但此后B、C平台附近海域仍持续有油花溢出。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决定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要求康菲中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7月20日、29日,国家海洋局先后两次责成康菲中国于8月31日前完成B平台附近溢油源封堵、清理完毕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并组织力量对已漂至岸滩的溢油进行回收清理。8月31日当天,康菲中国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一份厚达上千页的报告。9月2日,经七部委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一致审议通过,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在8月31日前没有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并责令蓬莱19—3油田全油田“三停”,即停注、停钻、停产。与此同时,国家海洋局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 严重影响。 针对为什么一个月才公布作出的回答: 从事故初始的6月4日到发布事故通报的7月5日,长达一个月之久的信息“真空”让公众颇有疑惑。对此,李晓明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污染赔偿:“康菲”事故与“深海地平线”事故

海洋石油污染赔偿:“康菲”事故与“深海地平线”事故 (一)“康菲”事故污染损害赔偿 1、“康菲”事故 (1)事故简介。2011年6月4日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大约700桶原油和2500桶矿物油钻井泥浆溢到渤海湾及其海床1,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2。事故发生后,环渤海海岸均发现油污,河北、山东沿海地区的水产养殖经营者所养殖、生产的海参、扇贝等水产品大量死亡,损失惨重。2011年11月11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新闻稿称:“经调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2)损害评估。A.学者的评估。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认为,按照有关历史的产值大概估算,水产品的损失一年应该是2亿元左右,5年大概不会少于10亿元。B.康菲公司评估。康菲公司已经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康菲事故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这个第三方不应该是康菲付钱找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也需要由第三方加以监督,比如有公信力的媒体。王亚民也表示,应该委托没有利益关系和不受利益集团操纵的第三方开展独立评估。C.受害者评估。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统计,到2011年7月27日为止乐亭县的扇贝死亡率已经达到了50%至60%,初步估计损失在3亿元左右。D.政府部门评估。2011年7月29日乐亭县水产局完成了此次溢油事故后的水产损失统计,损失情况与当地渔民自行统计的损失情况大体一致。2011年7月河北省各县市的水产部门向河北省水产局汇报此次溢油后的水产损失情况,月底河北省水产局会发布一个正式报告。国家海洋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事故缘由,对其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但至今尚未发布损失评估报告。 2、污染损害赔偿 (1)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 1ConocoPhillips China to Comply with Order to Suspend Production at Peng Lai 19-3 Field, 09-02-201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1708553.html,/EN/newsroom/news_releases/2011news/Pages/09-02-2011.aspx. 2新华社:《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民日报》2011 年9月8日,第001版。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渤海湾溢油事件主要概况及最新进展,并由此阐述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一些社会问题。笔者同时对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康菲与中海油进行了谴责,并相应作了一些个人评论。 前言 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于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这一事故自发生以来就备受公众关注,中海油和康菲更是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到现在为止,渤海湾漏油事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事故造成840平方公里的海水降至劣四类,这次事故可谓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下面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次事故的概况。 事故概况 日 期 事件节点 6月21日 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渗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 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 据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 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

14日约205吨。 7月 16日 莱19-3漏油事故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7月30日 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8月12日 中海油除协助并督促康菲公司做好蓬莱19—3溢油处置相关工作外,还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事故进行反思。 8月13日 康菲公司表示,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周边海底进行潜水探查时,发现还有剩余的来自6月17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矿物油油基泥浆,这使得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20日 为彻底查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评估,国家海洋局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8月31日 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表示:“8月31日康菲如果实现不了两个彻底,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这种措施一定会比过去的更加严厉。在中国的海洋,我们不允许任何企业、任何方面对它肆意地进行损害。” 9月2日: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两个彻底没有完成,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 个人评论 我想,这次漏油事故可谓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我们为康菲傲慢的态度感到愤怒,为国家海洋局的不作为以及中海油推脱责任感到遗憾,更重要的是我们为大面积的海域被污染感到悲痛。这可是我们宝贵的海洋领土啊,就这样被一个外国石油公司任意开采,随意践踏,如果我们还能对此事淡然处之,又有何尊严去谈可持续发展,又有何颜面将这样被严重污染的海域交给子孙后代? 现在网上对康菲石油公司声讨得比较多,认为康菲在事故处理过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G2******* 法硕(法学) 何江文 浅析环境侵权案件 ——从康菲石油漏油事件说开去 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是康菲和中海油的合作开发油田,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这起事件巨大的环境代价、康菲公司与中石油的合作关系以及无以言计的经济损失让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在这里,我简要从民法环境侵权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概述 1,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

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无平等权可言。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关心主系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使受害者由于自身的信息、知识的缺失,很难证明加害者的过失。(2)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环境侵害行为,包括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又有更多的具体表现形式。环境侵权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影响范围大、地域广,受害的生命个体数量多,其侵害的民事权益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环境侵权往往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各种生活上的利益。面对如此广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侵害对象进行公平、有效的救济,)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环境损害发生是现代侵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3 的过程很复杂,具体侵权行为可以分成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然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有间接性。污染物质往往并不直接发生损害,而常在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先作用于环境,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人。并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参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4)环境侵害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造

石油公司暑期实习报告

石油公司暑期实习报告 尊敬的石油公司的领导们: 你们好!非常感谢你们从百忙之中抽空来看我的这篇实习报告。此次暑假期间在康菲公司的实习对我的触动非常大我感触颇深下面简要的叙述一下我对这次实习的感受吧。 参观_认识_学习 本次8月份去石油深圳分公司实习是由长大就业指导中心的处长和科长亲自带队××大学对此次实习的重视可见一斑这也正验证了××大学对校企合作的重视。 8月26日上午10点我们在师傅的接待下到了××宾馆入住。接着热情的曾老师便通知我们中午一起和公司领导吃午饭。和我们一起吃饭的是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席间经理和老师的热情好客给我的印象尤为深刻同学们的心情因此也就变的很轻松。下午在宾馆休息片刻后司机便又领者我们去公司仓库领取我们出海用的劳保产品。 8月27日上午公司安排我们到金融中心培训。在培训之前老师先让我们做了个简单的自我介绍之后便简要的介绍了一下××公司以及××油田的发展历程:1994年11月西江24-3油田首期投产紧接着是1995年10月的西江30-2投产和1997年7月通过大斜度延伸技术投产的24-1卫星油田。西江油田在1996年 11月9日创下了原油最高产量147000桶。西江油田的可控桶油成本只

有2.5美元/桶后来由于含水率升高目前成本是3美元/桶。卫星油田24-1应用世界上领先的大斜度延伸井技术开发的大延伸井水平位移8063米的世界记录。并且××石油深圳分公司曾被中国政府选评为“环保优秀单位”、“行动优秀奖”。在安全方面公司曾多次获得康菲母公司颁发的“盾牌安全奖”、“总裁安全奖”。另一位是生产部的工程师师傅向我们介绍了油气生产和集输过程。海上平台所需的动力机是由三组发电机通过燃烧原油来提供油地下水和少量的气由电潜泵抽上平台送到一级分离器90%的水和气在平台被分离了。剩下的油水混合物便由海底管线系统输送到fpso上。经过油轮上的二级分离器、脱水器和脱盐器的处理合格的原油被储存在油舱等待外输。被分离的水经过特殊处理后再按国家环保要求排放到海里支。要求做到对环境绝对无污染。接着师傅还介绍了淡水系统排放系统等。现在的西江油田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后已经到了后期油田面临着电力短缺出砂严重等问题不过产量还是一直保持在60000桶/天。到了下午便由 hse(healthy, safety, environment)朱经理给我们做报告他结合自己的多年亲身经历向我们介绍了××公司的hse ms(management syst em).×经理说:康菲公司现在已经拥有一套相当完善的hse ms。目前这套安全体系已经被很多国内同行借鉴。事实上××公司的这套体系确实做到了可以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经理说:“安全永远第一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不变的信条。”介绍完毕后我们大家对出海安全的顾虑已经消

蓬莱19-3漏油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

蓬莱19-3漏油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 ——中国为何这般怂! 2011年6月4日至17日,中海油渤海湾蓬莱油田19-3B、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据报道,污染海域从最初的200平方米到840平方公里再到最新的2.43万平方公里,已经超越了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然而至今,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漏油污染是否终止以及其日后将带来何等“后遗症”,同时,在索赔问题上要达成协议尚待时日。 渤海油田为中海油(全称“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最大的对外合作油田,合作方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其中中海油有51%权益。渤海油田蓬莱19-3是迄今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1999年5月,康菲石油发现了这座油田,可采储量约5亿桶。2002年,渤海油田一期项目投产,日产原油1.8万桶;2008年9月二期项目投产,油田峰值产量为15万桶每天。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该事件的发展过程。 6月4日,渤海油田B平台开始少量溢油,当日,北海分局接到中海油合作伙伴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随即命该公司开展自查。然而,康菲对此不以为然,以为这只是小型的漏油,不会有太大影响。然而事实证明,正是这一点的疏忽才造成了日后灾难性的故事。其后几天,B平台漏油现象日趋严重。6月17日上午,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康菲石油当日停止所有平台作业。到后来,从简单的漏油日益发展为井喷,彻底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6月21日,微博最早披露了渤海油田漏油消息,这是网络上首次报道关于漏油时间的信息,时隔17天。6月30日,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介入了事故的调查。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个月前发生的蓬莱19—3油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理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理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溢油事故的风险也不断提高。2014年国家海洋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完善了我国应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康菲溢油事故与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也为我们研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的应急处置提供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置;康菲溢油事故;墨西哥湾溢油事件 Oil spill emergency treatment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s, the risk of oil spill accidents is also increasing. In 2014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formulated the spilled oil emergency plan of 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of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 which improve our response to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spilled oil accident emergency response procedures and ConocoPhillips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Mexico oil spill for our study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of oil spill emergency response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Key words: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s; f oil spill; emergency disposal; ConocoPhillips oil spil;;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Mexico 引言: 近几十年来,由于现代经济对能源的强烈需求,各国陆续对本国海洋油气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球投产的钻井平台总数836座,其中,自升式平台533座,半潜式平台190座,深水钻井船113艘,预计到2020年,全球全部出厂平台总数量将达到1056座。[1]数量如此多的钻井平台为我们带来油气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输油管破裂、井喷或与船舶碰撞等导致溢油,将会对海洋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然而,与面对的环保压力相比,我们对溢油的应急处理能力还远远不足。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的组织,分析溢油检测、污染源控制、海面溢油回收与海岸油污清理以及危机管理与媒体应对,使读者完整了解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的整个框架,并思考改善溢油应急。 1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称“海环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第六章将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纳入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在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国家应急预案”)更是明确指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3]预案的出台明确了海洋部门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管辖。

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大鱼吃小鱼,油污最可惧 就在您看到这篇文字的时候,渤海湾还在漏油。 8月22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承认,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北侧15米范围内发现10处海底油污渗漏点。这起在今年6月发生,瞒报半个多月才进入公众视野,直到现在还未平息的漏油事故吸引了太多关注,而因为这起严重漏油而声名狼藉的康菲公司还在“不紧不慢”地弥补着这个“大篓子”。 从渤海渗油的断层里“喷涌”出来的许多问题着实发人深省…… 康菲首次就漏油事故表示道歉 8月19日,一直被外界指责消极应对漏油事故的康菲石油公司发布声明,首次就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湾漏油事故表示道歉。但康菲公司并未在声明中提到赔偿事宜。 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在声明中表示,今年6月开始发生的两起渤海湾溢油事故中,约115 立方米(约700桶)的原油渗漏到海面,以及约400立方米(约2500桶)的矿物油油基泥浆渗漏并沉积到海床。声明中称,目前导致渗油的断层已自然闭合。此外,康菲正在计划向断层的多个点灌注水泥浆以确保断层被封堵。残存在断层内的油气混合物可能偶尔会有微量冒出,但将会被集油罩收集,应将不会再有油藏液体渗到地面。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表示,截止8月19日,85%以上海底矿物油油基泥浆已被清理,康菲将在8月底完成所有剩余矿物油油基泥浆的清理。司徒瑞称,渤海湾海面上已经没有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原油原油或已被回收、自然挥发、或已经由海水、风、海流等自然作用而降解。 康菲中国目前尚未发现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的案例,但将继续与中国政府部门配合,并与国际专家合作,来确认此次事故是否对海洋生物或渔业造成了任何影响。 康菲石油在声明中称“对此真诚地表示歉意,并将承担其责任”,并计划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一份计划,对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未来计划作出汇报。此外,还将向公众通报工作进展状况。

关于康菲公司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康菲公司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主角: 中海油、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中海油成立于1982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国家石油公司之一,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 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石油勘探、生产、精炼、营销、供应和运输。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是世界上第五大私营能源企业、六大世界超级石油企业之一,也是财富500强之一。 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康菲公司是作业方。 二、案例回放: 2011年6月21日, 渗油事故最早出现在微博上,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事实上,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 2011年6月30日,国家海洋局介入调查,预计近期将向外界公布调查结果。 2011年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受溢油事件影响,渤海湾蓬莱840平方公里海域原本一类的海水,一夜之间变为劣四类海水。经过调查取证,目前该事故已经立案。 2011年7月5日,中海油否认隐瞒多起漏油事件,称媒体哗众取宠。在中海油正式承认国内最大海上油气田蓬莱19-3油田6月中旬发生原油渗漏后,有媒体报道称,此前中海油还发生过多起海上原油渗漏事件,但未完整披露过。7月5日,中海油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未听说有与蓬莱19-3油田类似级别的泄漏事件。 2011年7月8日渤海湾漏油惹怒地方法规,山东省最高索赔2亿元。 2011年7月11日国家海洋局称中海油渤海油田仍少量溢油。 2011年7月30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8月31日前封堵溢油源。记者从国家海局获悉:国家海洋局日前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 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2011年8月1日,多家环保组织再次发出公开信,呼吁国家海洋局主动并及时公开渤海溢油事故已查明的事实、调查进展,并尽快明确相关赔付方案,环保组织“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诉讼”。同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7日前完成油污清理作业。 2011年8月5日, 河北乐亭疑遭漏油污染全县50%扇贝非正常死亡。 2011年8月12日, 康菲首披渤海漏油事故油基泥浆总量远超预期。 2011年8月12日 ,中海油就康菲漏油道歉,将持续发布事故信息。 2011年8月16日 ,海洋局将向康菲提起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墨西哥湾、渤海湾溢油事故处理对策 与预防机制的探索

墨西哥湾、渤海湾溢油事故处理对策 与预防机制的探索 The Gulf of Mexico, bo hai gulf oil spill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measures the quest of the mechanism

[摘要]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爆炸沉没,引发了历史上最大的海上溢油事故,对比中国在渤海湾溢油应急响应体系,中国的国家海上溢油应急体系还不完善,只有建立国家级海上溢油应急体系及预防机制,在法律建设、组织体系、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各方面加强建设,才能应对海上发生的特大溢油事故。 关键词:墨西哥湾;渤海湾;溢油事故;不同社会主体对此事反应的对比;中美应急响应体系对比;启示

Abstract:the gulf of Mexico drilling platform sank explosion, causing the history of the largest offshore oil spill, compared to China in bohai bay oil spill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spill response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Marine oil spill response system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system, the talented person troop, technological equipment and so on various aspect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to deal with sea of especially big oil spill accident happened. Key words:the Gulf of Mexico ;Bohai Bay;oil spill incident;Different social main body reaction to the matter of contrast ;The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contrast;inspiration

康菲漏油事件后的反思

康菲漏油事件后的反思 海洋与湿地、森林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喻为“地球之肾”。我们可以想象,当我们的肾脏“被污染”,会对身体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想那必将是灾难! 蓬莱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该油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合作开发,作业方为康菲中国,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6月,该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对于实情,康菲石油颇多伪饰。起初,面对执法单位的问询,该公司先是宣称不掌握具体情况,后又以传真形式承认,蓬莱油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不过,事故已经得到了控制。一个月之后,该公司又表示,溢油点之一B平台附近偶尔有微量油花断续渗出,渗出量每日不超过几公升,因此偶尔造成海面少量油膜。不过,一套围油收集装置已安装到位,以控制和收集这些渗油。2011年8月31日,康菲公司向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总结报告,声称已经完成了“两个彻底”的要求,但据央视9月2日报道,事故现场仍有明显浮油,海面还有大量船只在进行清污作业。对此反差,康菲作业方表示,“我们就是骗你的”。 康菲公司为什么敢直接说就是在骗我们呢? 早在2007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有关项目,针对跨国企业在华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和信息披露双重标准问题,选择了2007年全

球100强中在中国设立生产型工厂的28家知名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公司都有公布全球性或地域性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这证明这些公司应该有能力了解并有意识向公众发布包括污染物排放在内的环境信息,但是28家被调查企业中竟有22家在中国选择了不这样做。“双重标准”行为损害了中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充分反映了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经营中,宣传着全球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口号,践行着不一样的双重标准,说一套、做一套。因此,对跨国企业发展的逐利本质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其所在国或者发达国家市场环境中,监管措施和企业公民国家主权意识是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动力,或许还能够驱动其实现自律。而在发展中国家市场环境中,缺失了这些环境驱动因素后,其严格践行企业伦理的行为大多见于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中。众多的国际著名企业在中国执行过或正在执行着“双重标准”。这种现象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存在对外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约束性制度环境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环境利益的规则、手段与措施等方面的不足。寄希望于肇事者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事件发生后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没有制衡的手段和监控的措施,那么一旦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一方而言,其维权索赔之路必定波折。 因此,在关注、声讨、问责渤海漏油事件的同时,仍需要反思经济发展和政策、法制环境之间的协同问题,法律法规环境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同时,还要敢于向肇事者追究其应有责任。

中国石油三巨头

中国石油三巨头 在目前全球可开采油气资源储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只有在上游获得充足的油气资源储备,才能保障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仅仅是采油,中石油平均每日就净赚3.57亿元。在这种利润诱惑下,中石化、中海油两大巨头也来抢食这个产业源头的行为,也就不会让人感到惊讶。 9月10日,中石化山东LNG(液化天然气)项目奠基仪式在山东青岛胶南市举行。 而在8月31日,由中石化投资建设的国内第二条天然气长输管线川气东送工程已开始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中石化新闻发言人黄文生曾对媒体表示,川气东送工程全面完工后,将每年为中石化增加收入200亿元左右。 “这对中石化来说意义重大。”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公司在国内的市场份额有望大幅提高,缩小与中石油的差距;另一方面,公司的业绩也将得到提升。” 争抢上游 从国际上的大石油公司来看,一般情况下,谁拥有的上游资源最多,谁的盈利空间就最大,这一点毫无疑问。中国石油大学中国能源战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震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期披露的三大石油公司半年报显示,最赚钱的中石油几大业务板块全线飘红,勘探和开采板块是其盈利的支柱,占到了中石油总营业利润的82%。随着今年国际油价的上涨,中石油采油业务利润率大幅增长,其勘探开采业务板块实现经营利润73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4.9%。按净利润计算,中石油平均每日净赚3.57亿元。 而中石化由于受到炼油板块业务拖累,利润增幅明显弱于其他两大石油公司。 一直以来,原油炼化加工是中石化在石油产业链中的优势板块,而原油的勘探开采则一直是中石化的上游短板,尤其在天然气产量方面中石化与中石油相差甚远。 据周修杰提供的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天然气产量约为854亿立方米,其中中石化的产量只有85亿立方米左右,仅占有约10%的市场份额。随着川气东送工程的建成投产,这一市场格局发生了改变,中石化的天然气份额将突破200亿立方米。 一位熟悉国内能源公司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石化一直有心加大上游勘探开发力度。主要是由于原油和天然气价格较高,国家对成品油的价格控制很严,导致国内勘探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利润率比炼油高。 作为亚洲最大的炼油企业,从其披露的2010年半年报来看,中石化虽然经营收入高达9365亿元,在三巨头中位列第一,但来自其传统强项炼油业务的收益受到国际油价快速上涨的挤压,营业收益仅为57亿元,缩水幅度高达70%。

康菲石油污染大案重回

康菲石油污染大案重回“中国式赔偿”老路 2012年3月14日 区区10亿元人民币赔偿金,让渤海溢油肇事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跳出了索赔漩涡。春节至今,在肇事方的冷眼旁观之下,政府调解赔偿乱局已现。 一方面,法律诉讼突现停滞。2011年12月30日获得立案的河北乐亭29名养殖户状告康菲、中海油案,至今仍为孤例,其他同类案件未被立案。不仅如此,这一案件遭到法院口头“劝退”。 渤海溢油事故至今已近九个月,但国家海洋局起诉尚未发起。公众记忆犹新的是,该局曾再三宣称,将向来自美国的康菲追索“上不封顶”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自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辽宁省、河北省与康菲、中海油达成赔偿协议后,各方原先设想的第三方赔偿基金走了样,变成地方政府主导分配,受损养殖户和渔民接受政府调解。赔偿金无法覆盖损失,僧多粥少已成定局,分配矛盾在所难免。 问题的实质或许不在于此,让多位环境法学者惋惜的是,这一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重回中国式赔偿老路。 第一案遭“劝退”? 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法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尽量厘清环境损害情形,可以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巴西海上溢油事件中,都有体现。 发生在2011年6月中国渤海、规模不亚于巴西海上溢油事件的康菲溢油事件,原本朝此方向努力。 2011年7月,当事件为公众获知并激起民愤之后,国家海洋局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领导表现出前所未有之强硬姿态,声称将代表国家向康菲追偿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此后两月内,该局又高调在全国招聘律师团队开展工作。 官方强硬表态之外,民间受损养殖户和渔民也在寻求法律通道。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突然宣布对29名河北乐亭县养殖户状告康菲、中海油案立案。该院副院长李秀杰当时告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另一起107名养殖户诉案,也已进入立案审查阶段。他表示:“决不会让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众告状无门,会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变化出现在春节后。2012年1月25日,龙年大年初三,康菲与其中国合作伙伴——中海油,与农业部和有关省份达成一笔总计金额为13.5亿元人民币的协议。其中,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康菲和中海油还分别从其承诺的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工作。 赔偿协议达成后,国家海洋局再无强硬表态,民间索赔案也出现微妙变化。“我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让我到法院去一趟。我以为会通知案件开庭时间,法院却建议我撤诉。”张福秋告诉财新记者。 张福秋是29名养殖户状告康菲、中海油案的原告方诉讼代理人。由于该案被媒体冠以“起诉康菲第一案”,并无律师执照的民间诉讼代理人张福秋,无意之间成为“名人”。 据他介绍,他2月11日左右接到法院电话后,当即赶至天津,受到“高规格”接待。天津海事法院一位副院长和立案庭一位负责人对他非常客气,说打官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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