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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3.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4.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位论文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硕士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与外审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部(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位办备案。

2.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按一定比例抽取外审,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指导教师除外),原则上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指导教师(不是硕士导师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硕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应参与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部(学院)集中组织进行。硕士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答辩的主要程序包括: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核情况和论文评阅情况。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4)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

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5)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5.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下述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署名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一作者,或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含副导师)。

(2)各学科门类要求: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

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或E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经管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国内A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国内B类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在国际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或在国际SCI (SSCI)刊源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人文与建筑类学科各专业须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和1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3)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4)以上发表论文中可允许一篇为期刊正式录用待发表的论文。

学部(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学部(学院)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至少有两个以上能反映出创新突出和有创意的论文创新点,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2.学位论文应能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已经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要求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如使用英文撰写,须在论文中附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介绍(可含图表)。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方可进行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根据《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完善淘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博士生的预答辩须在通过中期检查的6个月后进行。

2.博士生在预答辩前两周向博士点点长提交材料申请预答辩,由博士点点长拟定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由不少于五名的本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

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专家评阅。

3.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对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中,并在预答辩前两天反馈给博士生修改。

4.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给出总体评价,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导师对修改稿和预答辩提出问题的修改情况把关,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博士点点长审核后,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5.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须重新组织预答辩。

(1)第一次预答辩不通过者,应在3个月后申请第二次预答辩。

(2)第二次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将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外审

1.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将学位论文、创新点摘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证明材料等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办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外审。

2.每本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送出两份匿名外审,外审时间为30-40个工作日,学位办收回评阅意见登记后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

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学位办根据评阅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1.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申请答辩。

2.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两个月以上,由博士点点长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3.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复审”,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三个月以上送原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4.如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或一份评阅意见为“重新撰写论文”,博士生应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修改六个月以上,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5.如有两份评阅意见为否定(“修改后复审”或“重新撰写论文”),则此次申请无效, 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进行修改六个月以上,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6.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评阅专家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可对学术观点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则按第十九条2、3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报学位办审批;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应包括两名非本学部(学院)与博士

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博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应回避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过程。

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3.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提前公告。

4.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

(1)秘书在博士生答辩前宣读博士生学习成绩和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2)博士生的答辩自述时间不少于4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及自述情况进行提问,审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导师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评价,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包括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和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全面评价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及其素质能力,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 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 生产执行力,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运营有限公司的电站安全生产 责任管理。 3 上游程序和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总经理部 5.1.1 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2 运维中心 5.2.1 负责编写、升版并解释本细则; 5.2.2 推动电站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并监督其执行。 5.3 电站 5.3.1 落实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管理细则 6.1 站长安全职责 6.1.1 负责做好电站日常行政事务和生产管理工作; 6.1.2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做好职工管理、考核、调配工作,掌握职工动态,及时为电站提供决策依据;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依据 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实行安全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依据。 a)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管理对象和范围: 2.1公司的所有人员,包括: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一般管理层。 ----执行层。 2.2代表公司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 ----聘用人员。 ----工程分包方的有关人员等。 3.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3.1 建立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规定。做到职责、权限合法明确,覆盖全员、全方位。 3.2 各类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真正实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 3.3 取得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绩效。 4.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制定和实施安全责任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坚持“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等原则。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各级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

领导责任。具体组织生产施工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的基本要求。 4.3 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4.4 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4.5 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4.6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4.7 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 4.8 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个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单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9 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应执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0 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5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5.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认真贯彻执行越南当地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规范,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教学大纲-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目录 《机械设计基础A》 (1) 《机械设计基础B》 (8) 《**模型设计概论》 (15)

阅后删除:请以学部下设学院为单位将全部课程编辑在同一个文档内 《机械设计基础A》教学大纲 (学分4 学时64) 一、课程说明(200字以内,简单说明本课程的地位及教学内容等,阅后删除红色字体) 本课程是工科近机械类(包括机械类某些专业)和非机械类专业大类课程之一,是工科学生学习和掌握各种类型的机械中常用机构和通用机械零件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设计方法的技术基础课。该课程也是工科学生将来学习专业机械设备课程的理论基础。本课程在教学内容方面着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设计方法的讲解;在培养实践能力方面着重设计构思和基本设计技能的基本训练。 二、课程目标(对应毕业要求:1-○1、1-○2、1-○3) 1. 学习机械工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常用机构的结构、特性等基本知识,了解各种机械的传动原理,具有分析、选用和设计机械设备中基本机构的能力(对应毕业要求:1-○1); 2. 通用机械零件的设计原理、方法和机械设计等的一般规律,具有设计机械传动装置和简单机械的能力(对应毕业要求:1-○1); 3. 掌握基本的机械设计创新方法,培养学生追求创新的态度和意识(对应毕业要求:1-○1); 4.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了解机械设计过程中国家有关的经济、环境、法律、安全、健康、伦理等政策和制约因素(对应毕业要求:1-○1); 5. 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学习能力,使学生掌握典型零件的实验方法,获得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标准、规范、手册、图册和查阅有关技术资料的能力(对应毕业要求:1-○1); 6. 了解机械设计的前沿和新发展动向(对应毕业要求:1-○1)。 三、教学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 序号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教学方式对应课程目标 1 一、基本概念 1. 研究的对象、内容; 2. 机械设计的基本要 求和一般设计过程。 1. 了解本课程研究的对象、内 容 2. 了解机械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般设计过程。 2 讲授2、4 2 二、平面机构的自由度 和速度分析 1. 机构运动简图 2. 平面机构自由度 1. 了解平面机构运动简图的 绘制。 2. 掌握平面机构自由度的计 算以及机构具有确定运动的条 3 讲授、上 机 1、5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5.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记为旷考。 6.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长学期开学第一周设有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7.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8.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未通过原因记为“作弊”或“旷考”,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9.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1”或“重2”字样;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复修,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复1”或“复2”字样。 10.由于课程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重修次数的标注,以替代后的累计次数为准,课程学分,以实际所修学分数记载。 二、课程成绩管理 1.教学记录:任课教师应于学生选课补退选结束后及时打印教学记录表,此表用于日常教学记录及记录期中和期末的考试成绩。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记录与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物理课件

它们的静电能之间的关系是[ ]。 .A 球体的静电能等于球面的静电能 .B 球体的静电能大于球面的静电能 .C 球体的静电能小于面的静电能 .D 球体内的静电能大于球面内的静电能,球体外的静电能小于球面外的静电能 答案:【B 】 解:设带电量为Q 、半径为R ,球体的电荷体密度为ρ。 由高斯定理,可以求得两种电荷分布的电场强度分布 02 2επQ E r S d E S ==??? ,2 002r Q E επ= 对于球体电荷分布: 03223402 03 1>==ερεπρ πr r r E ,(R r <);2022r Q E επ=,(R r >)。 对于球壳电荷分布: 0/1=E ,(R r <);2 0/ 22r Q E επ= ,(R r >)。 可见,球外:两种电荷分布下,电场强度相等;球内:球体电荷分布,有电场,球壳电荷分 布无电场。 静电场能量密度202 1 E εω= 两球外面的场强相同,分布区域相同,故外面静电能相同;而球体(并不是导体)内部也有电荷分布,也是场分布,故也有静电能。所以球体电荷分布时,球内的静电场能量,大于球面电荷分布时,球内的静电场能量;球体电荷分布时,球外的静电场能量,等于球面电荷分布时,球外的静电场能量。 2.1C 和2C 两空气电容器串联起来接上电源充电,然后将电源断开,再把一电介质板插入1C 中,如图6-1所示,则[ ]。 .A 1C 两端电势差减少,2C 两端电势差增大 .B 1C 两端电势差减少,2C 两端电势差不变 .C 1C 两端电势差增大,2C 两端电势差减小 .D 1C 两端电势差增大,2C 两端电势差不变 答案:【B 】 解:电源接通时,给两个串联的电容器充电。充电量是相同的,是为Q 。则两个电容器的电压分别为 11C Q U = ,2 2C Q U = 电源断开后,1C 插入电介质,两个电容器的电量不变,仍然都是Q 。但1C 的电容增大,因此1C 两端的电压降低;而2C 不变,因此,2C 两端的电压不变。 3.一平行板电容器,板间相距d ,两板间电势差为U ,一个质量为m ,电荷为e -的电子,从负极板由静止开始向正极板运动,它所需的时间为[ ]。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2014〕73号 (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四个为零”(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各级干部和员工以及来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来单位或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各部门、作业区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厂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不执行。 四、建立以厂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及分管的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厂长安全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冶炼厂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设备安全,主持制定冶炼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2、每月召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每周的安全学习会,必须对上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一小结,对下周的安全工作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并检查落实。 3、组织落实全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本厂的安全检查,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制止并处理三违现象;对查出的隐患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重复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5、负责组织本厂设备检修时的安全方案的制定、实施,确保检修安全。 6、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所需投入资金计划,经矿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完整。 7、负责落实矿里有关会议精神,安全管理要求,负责和生安科等安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反映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8、负责废气、废水、废渣达标安全排放。 9、发生事故积极组织现场抢救,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组织事故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附件: 学士学位新细则解读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改善学习风气,学校修订《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量院学位〔2013〕8号)(以后简称本细则)。为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细则,现对细则部分条款做如下解读。 1.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包不包括10门? 答:少于10门不包括10门。 2.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如何理解? 答: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都纳入绩点计算范围,选课不考试的也纳入绩点计算。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将转入新专业后不再需要的部分原专业课程成绩从绩点计算中剔除。

2)同一门课程正考成绩已合格,学分已获得,对于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课程,成绩以高分记。此门课程的重修不计入10门计算。 3)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视同没有得到学分。通过另选其他选修课来获得学分不计入10门。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大三第一学期初延长学习年限至大二,则原先就读大二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都不计入10门,但原先就读大一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仍计入10门。 3.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如何执行? 答:从转入我校开始计算。 4.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 答:1)如有2010至2012级学生延长学制或复学到2013级,延长学制或复学后学位审核按本细则执行。 2)2010级至2012级学生学位审核时学业要求按量院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 (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 (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 (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 (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 (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同济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施细则

热电厂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安全监督职能的积极发挥,促进企业安全文明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是指以党支部管理范围为创建区域,以党小组为依托,以全体党员为活动主体,以安全责任意识为导向,以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党内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第三条开展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目的是:以党支部为单位,划分责任区,充分发挥责任区中党员的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配合制定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的具体措施,使支部党员带头按规章制度办事,阻止身边的违章行为,在反违章积分考核中成绩全部优良,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政工部是“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创建的管理工作,做好计划、总结和评比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开展; (四)将评出的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推荐、上报至公司。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每个党支部为一个统一体安全责任区,党支部书记为“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区”负责人。 第六条创建区域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形成岗区联动、相互促进的态势。 第七条创建区域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区域所属各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所属党员做到“零违章、零违纪”,创建区域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以确保所在部门和企业签订的安全包保目标完成。 第八条合理分解创建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并由党小组分别负责党员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所属岗位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四章创建措施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及申 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规范申请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英语考试 (1)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400分及以上、全国公共英语三级或以上级别考试(笔试及口试均通过取得的总合格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A级)统一考试60分及以上。 (2)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统一核发合格证书。受理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报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规定、通知,过期不予办理。 辽宁省外学生须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的报名时间,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然后由学院统一向辽宁省学位办申请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受理考生的英语学士学位考试。学生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规定的报考点报名,并按其安排参加考试。 辽宁省内学习中心学生应于在学期间参加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毕业后不能参加考试;其它省份学习中心学生能否毕业后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按各省学位办的要求执行。 2. 学位审核的一门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我校各地学习中心学生须于在校期间通过我校指定的一门政治理论课及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并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的成绩,如此两门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下,可以按照学院相关政策办理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重新考试并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成绩可作为学位申请的条件。毕业后不能参加考试。 学位审核的政治理论课考试科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学位审核的专业课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制造技术基础》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机与拖动》 (3)网络工程专业:《数据结构》 (4)土木工程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5)土木工程(道桥方向)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7)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静力学》 (8)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9)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 (10)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 (11)行政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分析》 (12)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 1. 凡满足外语条件的要求且通过另外两门学位审核课程(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取得80分(含80分)以上成绩,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到所属学习中心办理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个人不提出申请者,一律不授予学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护员工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心安全稳定,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其他领导分别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中心所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我中心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我中心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四个方面,按照“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批准实施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协调解决影响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科室、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指挥我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追究。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助主要领导组织实施管理我中心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和工作要求。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制定符合科室、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操作规程。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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