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校教【2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撤销或变更学位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议申报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及申报和调整的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二)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初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则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五)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条全日制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2.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的;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4.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5.退学、开除学籍者。

(三)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毕业时尚未被解除的。

第十一条成人学士学位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河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五门(含)以上的;

3.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

4.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所列的有关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系、部)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

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授予学士学位。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1.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环节,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

2.在学期间须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二)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论文体现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5.格式应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

2.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统一办理本学院申请人

资格审查的相关手续,并向研究生部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研究生部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的具体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学籍登记表;

3.学习成绩和学分;

4.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5.必修环节(科研(教学)实践活动、学科前沿报告与学术活动、工程(专业)实践活动、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学分;

6.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8.学籍管理中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延期申请硕士学位

1.科研成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

3.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的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2.硕士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资格审查合格,学位申请人准备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和表格中都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一式三份。

(二)研究生部负责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重复率须小于10%。

(三)研究生部安排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组织工作。论文评阅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1.聘请三名校外同学科专业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研究生部及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匿名评阅专家情况保密。

2.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生效。

3.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4.学位申请生效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辩前进一步指导学生修改学位论文。

5.学位申请无效的,如果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阅结论有异议,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分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审议,并确认是否再次进行匿名评阅,若确认需再次进行匿名评阅,由研究生部另聘两名专家对论文匿名评审,两名专家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有效,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导师、导师组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学位论文的改进计划,并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且提交详细的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重新申请学位。

6.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评阅学位论文而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的申请人,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学科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50%。学术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应聘请至少一名外校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须聘请至少一名来自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担任委员(申请人的企业导师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等院校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可参加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和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于答辩前15天将答辩委员会组成报告提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组织答辩。

(五)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六)各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部,并张贴答辩通告,邀请本学科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答辩应公开举行。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况(包括政治思想(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依据)、学术作风、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所修课程总学分、平均成绩、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

3.答辩秘书宣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25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向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6.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7.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当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做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如仍未通过答辩,不再接受其的学位申请。重新答辩者,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研究生部,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材料予以审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形成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学校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公示并正式行文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五)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学位证书发放和申请材料归档等事宜。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生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的学生,由学校相关单位出具告知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有关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自学校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撤销学位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撤销学位的决定需经过出席学位评定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第二十六条撤销学位审议程序: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报告;

(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形成撤销学位决议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 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 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 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 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 总经理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 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 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4.4 财务部: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负责监督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1 采购工作 5.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宿舍是住宿生学习、生活和交往的重要场所,为维持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住宿生安全及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五邑大学全日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全日制学生、教职工、短期培训学员等其他临时住宿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后勤产业处、网络中心以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作为宿舍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管理和调配,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以及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学生处、各院(系)主抓,各院(系)对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负有教育和参与管理的责任。学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包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保洁、设施管理与维修、门卫值班、安全纪律检查和生活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提倡学生民主管理,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一条为了学生的学习和安全,所有入读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新生均要求入住校内学生宿舍。新生入学前由宿舍管理科负责统一安排床位,江门市城区户籍(蓬江区和江海区,不包括外海、潮连、礼乐、杜阮、棠下、荷塘)的新生视当年学生床位情况另行安排。 第二条所有在校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在校外租房居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条住宿生应在每学年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并保留好收据以备查验。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将按照《五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全校学生宿舍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住宿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宿,不得侵占、租让学生宿舍或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宿的,应按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原则上只能在同年级同专业宿舍内进行调整。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舍友入住或试图排挤舍友。 第五条住宿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宿舍家具等设备按规定配给,编号使用,责任到人,不得私自搬出宿舍或人为损坏,不得挪用别处家具,违者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宿舍内的所有财产物资如属正常使用损坏的免费维修;如属无意损坏的则需收取维修成本费;如属故意损坏的,在收取维修成本费后还要予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北航学位授予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特制定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3.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符合:(1)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2)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以上,且通过学位答辩;(3)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分数在420分以上),以上证书自取得到申请学位时间不得超过5年。 4.在校期间获优秀班干部或优秀学员以及在全国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者,学位授予由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酌情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满足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2.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3.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及肄业生。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学士学位申报时间

(1)学士学位申报时间于毕业当期进行。 (2)对于满足毕业条件,因论文答辩或英语审核未通过而没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先行注册毕业,于毕业整一年时申请学位。(如:2012年1月注册毕业,可于2013年1月申请学位;2012年7月注册毕业,可于2013年7月申请学位。) 2.学士学位申报办法 (1)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者,可在学士学位申报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毕业生,发给学士学位申请表。 (2)毕业生交申请表时,需交验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确认的证书由院系或学习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附在申请表后。 (3)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负责汇总本院系或本学习中心符合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生名单,并填写“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表。 (4)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办公室将对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报送的学位申请及表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批。 (5)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办公室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名单,向学生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此证明书存入学生档案。 四、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程序 1.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统一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编号。 2.填写好的证书加盖学校的校章、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涂改,此证书无效。 4.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统一领取后发至获得学位学生本人。 五、其它 1.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2.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总经理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4.4 财务部: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负责监督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 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 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1 采购工作 5.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即可,大于5万元需董事长会签方可采购,审批手续不全采购部有权拒绝执行。 5.1.2 大于等于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组织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采购部牵头组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汇总财务及与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招标; 5.1.3 对于采购部以外其他部门经手的采购业务(包括采购部没有参加谈判过程),采购部有权拒绝在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手续中签字办理; 5.1.4 会同财务部确定货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延长支付期,减少公司采购及库存的资金占有率。 5.2 采购合同 5.2.1 采购合同的会签与审批流程: 5.2.2 合同的跟踪管理,随时与供应商沟通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 5.3 资金付款申请及结算(资金申请按照财务部的申请流程) 5.3.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每一笔应付款,财务部监督管理; 5.3.2 资金付款流程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资金申请程序进行流转; 5.3.3 采购部没有经手的业务,采购部拒绝以部门名义走资金申请流程; 5.3.4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提供不了相应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5.4 验收入库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_范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质高效得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加强工程施工用料得质量监督,科学、有效得存放以降低材料得自然损毁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专业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就是工程施工用材料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施工材料相关得全面管理工作,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材料使用状态、相关得业务资料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得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施工用料得验收、点验、发料、盘点、保管等相关得管理工作,对项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得施工材料使用状态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定义与范畴 第五条本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中需要管理得材料主要就是指进入工程实体得永久性结构工程得主要材料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得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一次性转值类机电制品。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各施工队施工(专业公司)所需用得材料必须提前编制申请计划,经施工队现场技术主管与行政主管签字后上报,作为项目物资部得供料依据。 第七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工程部与计划部编制得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与月进度施工计划,结合单项工程材料需用量表计算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得各类工程材料,作为项目物资部得限额发料依据。 第八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申请计划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材料库存情况,本着“减少库存、保障供应、防止积压”得原则进行调整,经项目分管与主管领导签批后作为采购依据。需要公司负责采购得特殊物资,材料申请计划须提前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九条在材料进场前,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得料棚、料场,?对工程任务量大、工点集中得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仓库。施工现场得库房、料棚、料场要布局合理、安全,做到地面平坦坚实、清洁,要配备必要得衡器、量具与消防器材,?要做好防雨、防潮、防盗、防火、防腐等工作,确保人员、物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现场施工便道有无障碍及平整通畅,车辆进出、转弯、调头就是否方便,还应适当考虑回车道,以保证材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 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作用: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 减低公司经营成本。 1、2 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1、3 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4 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二、管理归口 2、1 总经理就是采购部的上级直接领导。 2、2 采购部的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3 财务部、质检部对采购部监督管理。 三、范围 3 、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外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公司的一切采购工作。 四、权责 4、1 总经理: 负责公司所有采购业务申请的决策、监督及审批。 4、2 生产部: 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申请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进行采购工作。 4、3 质检部: 负责对采购入库前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相关书面 说明。 4、4 财务部: 根据相关合同依据负责资金安排并监督采购部的价格管理体系。 4、5 行政部: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计划并及时流转到采购部监督采购部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6 工程技术部: 负责对各部门申请采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并及时流传至采购部。 4、7 销售部: 负责对外委加工、成品购买及项目转包提出内部采购申请单审批后及时流转到采购部。 4、8 采购部:

职责: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负责根据生产、销售等各部室物品需求申请计划, 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 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与预测, 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3)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 并负责监督 与跟进; (4)建立可靠的材料供应商, 会同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材料的供应。 (5)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6)负责对供应渠道的管理。 五、内容 5 、1 采购工作 5 、1、1 采购部依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计划单进行相关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即可,大于5万元需董事长会签方可采购,审批手续不全采购部有权拒绝执行。 5 、1、2 大于等于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组织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采购部牵头组织,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汇总财务及与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招标; 5 、1、3 对于采购部以外其她部门经手的采购业务(包括采购部没有参加谈判过程), 采购部有权拒绝在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手续中签字办理; 5 、1、 4 会同财务部确定货款分期付款与结算方式, 协商使用赊购、延长支付期, 减少公司采购及库存的资金占有率。 5 、2 采购合同 5 、2、1 采购合同的会签与审批流程: 5 、2、2 合同的跟踪管理,随时与供应商沟通及时掌握材料的供应情况;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6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

2020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绩效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 020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在编人员(含合同制),均需参加考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建设局党委或董事会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依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和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成立以第六条考核

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相关指导;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4、协调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 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第八条各部、室主管的职责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 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修订定).doc_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具有文学门类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文学硕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文学博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教育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音乐表演、作曲等专业方向。本院还具有“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文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艺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

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应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毕业时应提交一篇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并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七条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论文。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入学后创作的大型或中型音乐作品(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

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

***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体系,细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强化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证公司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在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的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公司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通过在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防控措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公司与***信息畅通,各部门之间实现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经营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的顺利执行;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运营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证公司全面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有效,确保公司运营管理工作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六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就是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使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漏洞和死角;针对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按照基本流程实施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涵盖运营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服务商档案管理 1.建档 服务商管理科在办公室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收集生活服务商相关资料,形成生活服务商工作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生活服务商档案每年更新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更新到位。特约加盟服务商(以下简称加盟服务商)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2.资料上网 依托便民服务网“便民服务”栏目,规范划分生活服务商类别,分类建设生活服务商库。 每个服务大类中,服务提供商按加盟服务商在前、普通服务商在后的顺序排列,加盟服务商要做好明显标记。 以细览形式展示生活服务商详细情况,其中:加盟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服务人员情况、奖惩情况、图片视频资料等;普通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生活服务商库支持模糊查询。

二、便民服务中心名称、标识使用规则。 加盟服务商、普通服务商需要使用中心名称、标识的,按照《12345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附后)执行。 三、服务商派单制度 服务商派单系统由服务商管理科明确专人管理,熟悉操作办法,设置密码进行保管,密码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加盟服务商对派单比例有知情权,可以向中心提出查询申请,服务商管理科予以及时处理。 服务商管理科负责编制派单系统操作规则,做好话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需调整派单比例的,由服务商管理科提出调整申请,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服务商满意度测评办法: 1.评价维度 满意度分为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0分)、不满意(0分)。 2.测评规则 服务商在反馈服务结束后,由话务大厅管理科安排回访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话务员可根据求助者的用词进行直观判断:“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直接表示“满意”、“非常满意”的;“基本满意”一般是求助者表示“还好”、“还可以”、“一般”、“可以接受”等;“不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表示“不满意”,“基本可以接受但价格有点高”、“还好但服务态度不大好”、“很不满意”等。由话务大厅负责培训回访员统一评价标准。 单月服务满意度=(“满意”件数量*100分+“基本满意”件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版本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九条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和范围: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配合各项目的工程进度、选择最优的供应商,确保合 理的投资,特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名下开发的所有项目,包括开发费用、勘探设计、营销、工程施 工、物品采购和物业管理等。除工程施工外,其余各单项招标金额小于30万元的,均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招标,可采取简易流程(见第五章),否则均应纳进入公司招标采购管理流程。 3、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4、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又称投标人),必须符合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供应商管理 1、供应商寻源: 1.1供应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以往合作良好的、各部门推荐、上门投名、网络查寻、 外部资源(如万科合格供应商等)。 2.1为保证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责任部门承担失察之职。供应商申报表中应注明推荐人 及理由、关系等,有亲戚关系的应自动回避。格式如下: 2、供应商考察: 2.1拟招标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必须进行考察。供应商考察可以在 招标文件发放前,也可以在招标过程中,由造价合约部组织,不少于2个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考察以往工程、公司、工厂等,结果由责任部门以书面形成文字报告。以往合作优秀供应商可以免于考察。 2.2土方、桩基、总包、装修、消防、人防、铝合金门窗、幕墙、园林绿化等标的大于500 万元的,必须明确中标实际控制人的实力,有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亲自授权和保证,杜绝二手转包。由招标小组成员组织深入细致的考察,查询社保卡、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约谈公司主要领导等。 2.3设备类供应商,必须有厂家在深圳地区(或华南片区)的授权书,如进口设备,还必

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绩 效考核实施细则 ( 2011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在编人员(含合同制),均需参加考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建设局党委或董事会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依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和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成立以第六条考核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相关指导;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4、协调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第八条各部、室主管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表1 考核关系表 考核对象考核关系 中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同级、下级考核 部门一般人员直接上级、同级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维度 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时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业务绩效维度、思想政治维度、党风廉政建设维度、能力维度等。 (一)工作绩效:指被考核人员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五个方面考核: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服务的结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