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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原告:刘燕文

被告:北京大学

一审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

原告:刘燕文,男,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

被告: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周其凤,北大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湛中乐,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

原告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介绍:1992年9月,刘燕文在获得北大的硕士学位和毕业证书后,继续留在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攻读博士学位,主攻方向为电子物理,其导师是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的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全德。由于实验仪器未能准时到位,刘燕文的论文推迟了半年才答辩。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当时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并且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 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a pos;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院方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至此他得以与北大对簿公堂。

第一次开庭时,刘燕文独面北大两位诉讼代理人(北大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其凤和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第二次开庭时何海波与何兵两位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作为其代理人出庭,由此海淀法院展开了"学子告北大,学生辩先生"的别开生面的一幕。

首先,第二次庭审之始,原告将诉讼请求由:1请求法院责令北大撤消其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请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1请求法院责令撤消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这一问题略经辩论,被法庭认可。

综合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此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96年1月24日作出的,现在已经是99年11月,因此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辩称:自96年知道该行政行为后,多次找校方、法院寻求救济,直到99年10月校方才给予了一个"研究结果",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在诉讼时效之内。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的审查应为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经过了国务院教育部的授权,并且委员的组成、表

决程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又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各院系分会的提议,有权否决,有权通过,也有权要求其重新审查,因此这种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原告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人员的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审查不可能是实质性审查,而应当是程序性审查。由此,在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通过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评定并且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的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要通过对其的程序性审查,就应当颁发刘燕文的博士学位。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人员组成,无记名投票等过程中都遵守了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告认为被告在拒绝给原告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之后,又拒绝给予原告申辩、申诉的机会,也未充分地告知原告拒绝给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理由,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对于法律依据,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学位的授予必须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刘燕文的博士论文未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半数通过:在16位投票委员中,只有6票赞成,未达到半数,因此作出对其拒绝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原告认为,批准的决定与不批准的决定都应当以过半数的票数通过才属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故作出对其拒绝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无据。4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被告辩称根据北大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博士论文获得通过的情况下,始能获得博士毕业证书,也即"二者是同时的"。原告的博士论文未获通过,所以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原告认为,北京大学的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把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开的立法精神,更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对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的具体规定),《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违反了法律和规章,法院不应适用。

最后,第二次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听审和简短的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最终结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北大一直未书面通知原告最终决议,对于原告的申诉,也一直未将结果通知原告,"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反映其要求,并等待被告的回音,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博士毕业证问题,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刘燕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博士论文并通过了答辩,北大应发给其毕业证书。对于博士学位问题,北大学位评定会委员当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与反对票均未过半数,故学位委员会未形成有效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法院判决: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分析评述:

姜明安老师对本案的评述:

这个案子我没有去听审,也没有看过案卷材料,但原告和被告律师都打电话给我介绍过情况。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我就其中的若干问题谈点看法:

一、学生能不能到法院告学校?如果能告,对学校的哪些行为能告,能在哪种诉讼形式下告?法院应否受理刘燕文的起诉?

学生能不能告学校,关键在于学生和学校的争议是否具有能为人民法院裁判和受人民法院主管的性质。学生和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民事争议,学生和学校同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争议通常因财产利益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而发生。对此种争议,学生和学校均可以以对方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生和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第二种争议是行政争议,学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争议因学生对学校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不服而发生。对此种争议,学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学校不可对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学校和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第三种争议是有关学术性或内部管理性的争议,这类争议是因学术上的不同观点或学生对校方教学安排或校纪处分等有异议而发生。对这类争议,一般只能通过学校内部程序解决,而不能诉诸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具体到刘燕文这个案子,究竟属于上述争议中哪一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认为,刘燕文与北大关于毕业证、学位证颁发的争议为行政争议,属于司法主管的范围。当然,属于司法主管的范围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受理。一个具体行政案件,法院要予受理尚须符合下述条件:第一,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第三,被告适格;第四,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条件,行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有八种,分别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涉及许可证照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发放抚恤金的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涉及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与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一定关系,因为涉及其身份和待遇,因此可以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教育法》第42条也规定学生有对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第二个条件,刘燕文有没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起诉人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行政主体。比如,在本案中,北京大学在行政诉讼中就不能做原告,二是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比如,我和在坐的各位在该案中就不具有原告资格。此外,原告资格还可依法转移,比如,在直接利害关系人死亡后,其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近亲属。就该案而言,刘燕文的原告资格没有问题。

关于第三个条件,北大是不是适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首先必须是行政主体,那么,北大是不是行政主体呢?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其本身承担行为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大肯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授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这里的权利有些具有权力(行政权)的性质,例如,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的学籍管理和处分权(主要指其中的开除学籍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和学位证)权等即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此,

北大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以认为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可视为行政主体。

关于第四个条件,起诉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效有四种,第一种是一般时效,为3个月;第二种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时效,为15天;第三种是救济性时效,为15个月,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诉权,使之耽误了起诉的,相对人可以在逾期1年内起诉(1年加上一般时效3个月即为15个月);第四种是特殊时效,法律没有明确期限规定,指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请求法院延长期限,是否允许和允许延长多久,由法院决定。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行为发生在3年前,只能适用第四种时效。刘燕文起诉,法院只能当作某种特殊情况处理。否则,不能受理。

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是什么?北大拒发刘燕文两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标准有三条: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行为主体为行政主体,有行政组织法或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相应机关、组织如为合议制,行为时应有法定人数出席。本案行为的主体是北大,行为的实施者是北大学位委员会。北大颁发学业证书有《教育法》的授权,学位委员会开会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出席,应认为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因为关于学位委员会开会的出席人数,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主体可以自由裁量,即使少于三分之二,也不能认定其违法。

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目的。北大拒发两证的行为在这方面似乎存在某些瑕疵。就事实和证据而言,授予学位的事实、证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考试成绩合不合格,第二是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第三是是否具备相应学位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而知识和能力又主要反映在学习成绩和论文质量上。这方面的基本证据就是学生学习成绩表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学位委员会对此的审查主要应是形式和程序性的,如审查学习成绩表的成绩是否有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是不是合法,其成员是否都具备资格,有没有循私舞弊的现象,答辩的程序是否有问题等。如果在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学位委员会对一篇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加以否定在证据上就有所欠缺。

就适用法律、法规而言,教育部的规章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可分的,而北大规定颁发毕业证要以取得学位证书为前提,两证不可分,这显然与教育部的规章有抵触。至于学位的授予,《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应以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但在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往往并非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在非全体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授予某学生学位,如已有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自然可授学位,在不到半数时,则应征求未出席委员的意见,以最后确定其是否过半数。否则,即可能有违法律规定。就刘燕文案而言,校学位委员会有委员21人,出席16人,6人同意授刘学位,不到半数。但如果未出席的5人到会,并都同意授刘学位,同意票即可过半数。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很小。然而,可能性无论多小,但毕竟存在。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方式而言,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不利行为,应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为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最后作出的行政决定,通常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就本案而言,校方决定不授予刘学位,自然应听听刘的意见,如刘的意见有道理,应另找有关专家复审其论文,

甚至重新组织答辩。当然,这些在我国还只是法理,成文法律对此尚未加以明确规定(尽管完全应该规定)。因此,北大现在没有这样做还难以说它违法,只是不合理而已。

三、本案有什么意义?能给我们提供一些什么启示?

本案的意义和启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本案和前不久判决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辟了在教育领域为行政相对人(学生、教员、职工等)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在大陆法系,长期以来盛行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学生和学校,公务员和政府,犯人和监狱等相互之间存在着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利关系的相对人(学生、公务员、犯人等)不能享受一般公民的某些权利,如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学校、政府、监狱等)的权利等。这种理论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显然也有封建的身份关系成分。目前西方国家大多通过法律、法规限制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依然维护这种关系,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都没有给公务员、学生等对涉及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在这两个案例一开,就在教育领域首先打破了特别权力关系的限制,开了内部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告行政主体的先河。当然,这两个案例并非创制判例法,法院是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在这里需要再次说明的是,特别权力关系需要限制,但不能完全消除;学生可以告学校,但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告,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只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事项。

其二,本案暴露了教育领域现有法制的不完善,从而将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将采取措施,完善这方面法制。这个案子暴露出教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是多方面的。首先,《教育法》、《学位条例》等对学生(也包括教员)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如对学生被开除学籍、被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没有规定说明理由,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制度,更没有规定明确的司法救济。其次,《学位条例》有些条款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例如,第10条规定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里没有规定学位委员会开会,法定出席人数是多少;是否通过要求全体成员过半数,没有明确是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过半数还是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也没有明确是通过和不通过均要过半数还是仅要求通过过半数;更没有明确投票时是否允许委员投弃权票等。如果是要求通过和不通过均要过半数,且允许委员投弃权票,那么,很可能发生学位委员会给学生颁发学位和不颁发学位都违法的情形。如本案同意票6张,反对票7张,弃权票3张,通过和不通过均不过半数(委员会21人)。这样,北大给刘燕文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均是违法的。第三,法律没有明确答辩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答辩委员会是一个学术性的专家组织,其决议不应为其他组织推翻,除非其组织成员不合格,答辩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的情形。学位委员会是一个行使行政权能的机构,它代表学校作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它虽然也是由专家组成,但其在审查非本专业的论文时则是外行。因此,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应审查学生论文的学术质量,而应只审查学生的学习成绩表、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资格、答辩程序等。但是法律对此都没有规定,以致导致学位委员会多数委员不得不去评价、审查非本人专业领域,从而自己完全不懂或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书式的论文,并还要盲目地去就其论文学术质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其三,本案提出了一个对国家权力以外的公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的问题。过

去我们研究行政法的主要注意力都放在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公权力,如行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组织所行使的某些公共权力。这是个大题目,今晚不详细展开了。

其四,本案的受理、审理和判决,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双方何方胜诉,都有利于提高学校和其他公权力主体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利于提高学生和其他公权力相对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包括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这个案件的意义还远不止这些。贺卫方老师的评述:

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有一种角色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客户的利益作斗争。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的过度行使。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但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但是后来海波把他的一个代理词用E-mail传给我,我看了里面的代理词,我觉得有一种欣慰感。虽然大家法庭上各自代表自己的客户,但是在代理词中,你们却提出了非常深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教育管理,大学的管理,以及司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到教育管理,能够通过什么样的进路,进入到这里边的一系列十分重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很有见地的论证。所以,我自己感觉特别兴奋的一点是,这一场诉讼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超过刘燕文个人利益的本身。正如刚才两位所说的,如果相关机构不尊重处理问题的基本程序的话,今天可能是刘燕文,明天是你我,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在这里。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

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种论证方法很有说服价值。我觉得如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是司法实践中是相当要紧的东西。我们的公民都生活在统一的法制之下。法

制的统一不仅仅要体现在我们的立法规范是统一的,而且还必须体现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的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是统一的。虽然在我们国家不承认司法先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然而先例可以有说服性的拘束力,有引诱性的拘束力,这个拘束力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官不能对类似的案件昨天一个判法,今天就自己掌嘴,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要是那样的话,法律的可预期性将丧失殆尽。

上面是我对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几个问题的看法。接下来要谈一谈,我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对现行大学管理制度中的一些问题的看法。结合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个场合,我们有必要一起来探索一下,到底是否存在某些缺陷,如果存在的话,如何改进的问题。这是这个案件对我们教育界的意义。第一个缺陷,我们刚才已经有所涉及,就是如何避免外行决定内行的命运的问题。高等教育管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就是教授会制度,就是教授治校。一个大学里面,谁是真正的主人,应该是这个学校的教授,和这个学校的学生,他们是真正的主人。但是很不幸的是,半世纪以来,我们的传统,更愿意导入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群众路线,更多导入的制度是工人阶级、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57年,北京大学有好几个教授成为右派的原因是他们不能容忍受外行人对教授专家们指手画脚。对一个相关学科评价的尺度,相关知识成果的评价尺度方面,我们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外行来决定内行命运的问题,在整个管理模式方面比较强调非学者来管理学校,这样一个模式,外部权力就通过这样一个方式进入到大学里的。另外一个层次就是各种委员会,即使专业化的委员也存在一个简单通过一个多数来决定一个人命运的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过份的民主化的问题。说民主的坏话在现代社会中永远是一个冒险的做法,但我还是认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民主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哈佛学院院长亨利o罗索夫斯基在他写的一本书里谈到大学管理的问题,他提出七个方面的管理定律,第一个定律是,要相信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民主来改进的,过分的民主会导致精英的流失。他举的例子非常有意思,荷兰、法国,在本世纪六十年代后,普遍吸收学生和学校的其他辅助人员跟教授一起平等地参与学校的管理,导致的结果是最优秀的教授纷纷走人,他们用自己的脚来代替手来投票,他们离开这个地方,因为这个地方不能容纳精英。大家都能记起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担忧,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可能导致一个文化的逐渐的坠落,至少可以说文化的逐渐平庸化。罗索夫斯基认为我们至少应该区别两种民主,一种民主是国家政治层面上的民主,那种是说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票来决定什么人来统治我们,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人,这个是"人人平等的民主"。另外一种民主,如果我们说是民主的话,"教员的民主"和各种各样的通过遴选机制,发证机制,来去决定其成员的群体或组织,它的民主模式,应该有所不同的,应该不是一人一票的,不同的人说话的份量应当不一样。你要充分考虑到一个人跟特定的机构之间的关系,他如果要一辈子都服务于这个机构的话,他的发言要重要的多,如果他要是一个四年或三年的匆匆过客,那你要注意不要给他太大的发言权。尽管他的话被哈佛的学生强烈攻击,但是管理制度方面的这些问题仍然是我们所应当慎重考虑的。我们似乎要注意大学里教授由谁来决定,如果到了哪一天北京大学的教授是由全校的教职员工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产生的话,我不知道北大会变成什么样子。民主的悖论之一在于,假如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实行专制的时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反民主的决策,民主的倡导者该如何是好?而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这种经历。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一个学校如何创造一个责任机制的问题,也就是责任要明确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委员会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一个后果就是要说这个学校是由谁来承担相关决策的责任,都搞不清楚。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是把天下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他珍惜,不像我们现在这个制度,谁珍惜我们的公有财产啊?这个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人负责任。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反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原因。责任没有人负,荣誉也不能够很特定化,北大管理得好是谁的荣誉,法学院管得好是谁的荣誉?荣誉归于集体,没有个人英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荣誉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机制都没有,可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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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历年真题解析(金融学部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历年真题解析(金融学部分) 一、2006年金融学 (一)写出货币乘数公式,说明在货币创造过程中参与各方如何对货币乘数产生影响。 答:货币乘数的公式为mm=1+1/1+cu+re+f,其中mm为货币乘数,cu为通货-存款比率,re为存款准备金比率,f为流出比率。 在货币的创造过程中,参与的各方包括,一般公众、企业、商业银行以及中央银行。 一般公众在货币的创造过程中,主要是持有通货,对通货-存款比率产生影响。相对于存款,公众的支付习惯、取得现金的成本和取得方便与否影响公众手中持有的现金,从而影响通货-存款比率。例如:如果附近有自动取款机,个人将平均携带较少的现金,因为用完现金的成本较低。另外,通过-存款比率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特点,在一些特定的时节,比如西方的圣诞节,我国的春节前后,比率会比较高。改写货币乘数公式为mm=1+(1-re)/(re+cu) 可知通过-存款比率上升会减少货币乘数。 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银行自己持有的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规定,而超额的准备金由银行自身根据经营状况,金融市场整体风险自行决定。当然,由于持有准备金是有成本的,贷款利率即持有准备金的机会成本,因此银行会在尽可能少的持有准备金所导致的风险和多持有准备金所导致的利率损失两者进行权衡,在可以承受的风险条件下,近可能的少持有超额准备金。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会影响准备金-存款比率,进而影响货币乘数。 在货币创造过程中,中央银行不仅可以改变基础货币存量进而创造货币,也对货币乘数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极大的影响货币乘数。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改变可以直接反映到银行的经营决策中,甚至迫使银行改变经营策略,这一手段能直接、迅速地起到作用,但是它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的巨大波动,因此并不经常使用。其次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贴现率等手段影响银行和公众的行为,进而影响货币乘数。 不管是银行或是中央银行的行为中,对准备金-存款比率产生的影响,通过-存款比率的增加将减小货币乘数。 (二)假设你有一个投资组合,由a、b、C三种证券组成,如下表: 证券贝塔系数标准差比例 A 1.15%0.3 B 1.020%0.5 C0.58%0.2 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 中传教授创办

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_孙朝阳

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朝阳(1987—), 男,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 孙朝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 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7-0066-02 doi :10.3969/j.issn.1671-5918.2014.07-034 [本刊网址]http ://www.hbxb.net 一、行政确认行为概述(一)行政确认行为的内涵行政确认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有一定的中立性,是行政主体严格依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确定、认可或证明,行为本身 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既非授益行政行为也非负担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 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 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据各国立法, 可大致表述如下:第一,确认主体的特定性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二,确认内容的法律性即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确认行为的效力性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证明力、不可撤销力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的分析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行 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有效方式与手段。行政主体是通过确认关涉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行为毕竟是法律行为,被确认的对象一旦经法定的行政主体的甄别、宣告它的法律状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和确定力,当然这一确定力与约束力有一前提:法定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也没有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只是作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行政确认行为也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常常成为人们否定其可诉性的缘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 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反, 有些学者主张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在行政受案范围内,如张数义教授认为:性质确认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它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以处分他们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宣告。但性质确认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伤残等级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所获得民事赔偿数额,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的继承权的享有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确认行为而提起的诉 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可诉性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确认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比较系统的司法监督体系,行政确认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从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标准也就处于模糊状态。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已经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行政确认案件还为数不多。若不能有效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标准,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政确认侵权 案件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千里之外。故此,进 一步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已是 6 6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7期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注:填空题题目顺序和个别措辞与真题有差异。 科目一文学基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两都赋》的作者是_________。 2.《赵氏孤儿》是_________ 的作品;后被法国著名思想家、作家________ 改编为《中国孤儿》。 3.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诗穷而后工”。 4.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点铁成金”。 5.侯方域是戏剧《_________》中的角色。 6.元代王冕的《墨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7.“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出自德国诗人雪莱的《_________》。 8.“诗____________,赋体物而浏亮。”出自陆机《文赋》。 9.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为《奥赛罗》《李尔王》《哈姆雷特》和《_________》。 10.孔子:“诗可以兴,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迩之事父,________,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11.席勒的《________》被称为德国第一部具有政治倾向的喜剧。 12. ________在《失乐园》中刻画了撒旦形象来象征资本主义。 13.《荷马史诗》包含了《________》,《________》。 14.鲁迅关于文学创作弊病的名言填空。 咨询考研家吴老师薇:要三三溜溜汽酒欺凌丝丝 二、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50分) 1.《新青年》 2.《北京人》 3.狂飙突进运动 4.“多余人”形象 5.“二次元” 三、论述题(30分) 西方文学不乏对大自然的向往的作品;中国古典诗歌中山水田园诗更是源远流长。请结合中西文学中具体作家作品比较中西文学对倾慕自然的倾向的异同。 四、就《墓碣文》写一篇赏析文章。(30分) 我梦见自己正和墓碣对立,读着上面的刻辞。那墓碣似是沙石所制,剥落很多,又有苔藓丛生,仅存有限的文句—— ……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于天上看见深渊。于一切眼中看见无所有;于无所希望中得救。……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费为什么那么贵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费为 什么那么贵 目标考北京大学光华管理金融硕士的跨专业的同学来说,对于该校的考试难度的分析以及考研招生人数的多少及招生比例是大家共同所关心的。在此小编整理这些资料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先了解一下基本情况,比如说学费这个问题。 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费是多少?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费总额为12.8万元,分两年缴清。 金融硕士考研为什么这么贵,凯程洛老师和清华北京大学人大的多位教授问了这个问题,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金融硕士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金融硕士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金融硕士就业薪水高是事实,一年就赚回来了。例如五道口金融学院2年12.8万。 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就业怎么样?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不错,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2014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38%。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就业是一等一的好,清华五道口和经管毕业生第一年大约20-30万每年,人大的也是在15-25之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预计在15-30万之间,金融硕士就业去向一般是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投行,一行三会,国有大企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前景一片光明。已经有毕业的学生,据统计薪水金额大约第一年在12-20万之间,第二年以后的情况得看个人在单位的发展情况了。中国金融还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高端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这样深厚背景的学生显得特别突出。 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考研难不难,跨专业的学生行不行? 最近几年金融硕士很火,特别是清华、北京大学这样的名校,2015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招生人数45人左右,含推免生35人,招生人数较少,又作为名校,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考研难度可想而知,但是金融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较容易,跨专业考研没有问题。 据凯程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内部统计数据得知,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的考生中93%是跨专业考生,在录取的学生中,基本都是跨专业考的。对这个现象凯程洛老师咨询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老师,本身金融学本科的学生,保研的,加上出国的,加上就业的,基本上没有几个来考研的,金融学本科的就业本身就是不错的,不用冒着风险来考研。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里,金融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金融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四、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金融硕士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您直接问一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金融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有金融硕士的考研辅导资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一、北大中文系推免生专业研究方向 名称: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MJC)创意写作(CreativeWriting)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研究古今各类文体写作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和形成规律,研究和掌握中外文学、文化基础知识,研究现代传媒与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走势,推动中国当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目标 通过对古今各类文体经典和范本的系统研习,激发创造性思维习惯,在大量创意写作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各类文体的写作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成为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能力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专才,成为从事当代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创新性人才。具体而言,也就是培养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诗人、剧作家;新闻媒体、影视、动漫、视频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人员;新闻、出版、广告、大型文化活动策划书和文案的写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和日常应用文书的写作人员等。 三、学习年限及应修学分 学制:2年制,全日制班(全脱产)。 应修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20学分(公共必修课4学分,专业必修课1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 四、北大中文系推免生课程设置 必修课程20学分 A.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1、英语(2学分)(第一学期) English 2、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第二学期) Theliterary&arttheoryofMarxism B.专业必修课程16学分 1、传播学理论与研究方法(2学分) Theoryandresearchmethodsofcommunication 2、新媒体理论与实践(2学分) Theoryandpracticesofnewmedia 3、广告及创意策划案例解析(2学分) Advertisingandcreativeplanning 4、古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classicalpoetryandprose 5、现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poetryandprose 6、现代小说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novels 7、创意写作(2学分) Creativewriting 8、专业实习(2学分) Internship 不少于四周时间,在新闻机构、新媒体、作协、影视公司、广告文化公司等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完成实习作品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Peking University)成立于1994年,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目前学院设有9个系,分别是应用经济学系、金融系、组织管理系、市场营销系、战略管理系、会计系、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商务统计与经济计量系、卫生经济与管理系。下设金融学,市场营销,企业战略,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专业,是中国大陆高校中科研实力最强的商学院之一。光华管理学院的著名教授包括厉以宁、张维迎等。现任院长是蔡洪滨。 学院简介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前身是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作为专门从事管理研究和教育的机构,光华秉承了北大深邃的学术思想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过去的20年内(1985-2005 )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顶尖的商学院。在今后五年中,光华管理学院将本着“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塑造品牌、信誉第一”的办学方针,博采众长,力争跻身世界一流商学院之列,不断为中国培养最优秀的管理人才。 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简称GSM,光华的学生自称GSMer。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前身是1985年建立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1993年12月,经济管理系与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中心合并成立“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在此基础光华管理学院新楼上,1994年9月,北京大学与光华教育基金会签订协议,学院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截至2011年6月,光华管理学院拥有109名全职教研人员,在严谨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提供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及针对各层次的工商管理教育(MBA、EMBA)。此外,学院还为大型跨国公司和中国公司提供定制的内部培训,并设有专门的高层经理培训项目(EDP)。2003年12月,为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学院专门设置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截至2011年6月,光华管理学院共有在册学生共3249名,其中本科生774名,普通硕士研究生300名,博士生144名,MBA学生1160名,MPAcc学生171名及EMBA学生700名。二十多年来,光华管理学院吸引了国内最优秀的学员,并向社会输出了大量的优秀人才。 与此同时,光华管理学院与欧洲、美洲、大洋洲及亚洲地区的近90所大学建立了长期学术交流和广泛的合作关系,并开展了一系列的交流项目。通过这些合作,学院的发展网络进一步地扩展到全世界。 继加入AACSB、GMAC、EFMD、PIM等国际管理组织后,光华管理学院于2010年4月正式通过EQUIS(欧洲质量发展认证体系)认证,光华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向着国际一流商学院的目标迈进。 师资力量 光华管理学院拥有雄厚的师资:截至2011年6月,光华管理学院拥有109名全职教研人员,在严谨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提供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及针对各层次的工商管理教育(MBA、EMBA)。此外,学院还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9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北京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据考生申请材料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差额综合考核名单,经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拟录取。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论文博士等采取相同的办法同时进行。 一、院系简介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汲取传统历史文化精髓、坚持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是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者。北京大学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学科建设可以追溯至1902年京师大学堂设立的商学科,这是中国高等院校中建立最早的商学系科。伴随着新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于1985年设立了经济管理系,1993年经济管理系与管理科学中心合并成立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1994年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作为北大工商管理教育的主体,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是亚太地区最优秀的商学院之一。 秉承北大百年风骨,以“创造管理知识,培养商界领袖,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光华管理学院在厉以宁等历任院长和现任院长刘俏的领导下,已走过30余载春秋。经过几代光华人的奋斗,学院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成为中国乃至亚洲领先的商学院,是中国商学教育的一面旗帜,并形成了植根于燕园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的“因思想,而光华”的独特精神气质。 三十余年来,光华已形成完整的学科结构、一流的师资队伍、丰富的教学体系,吸引着有理想、有担当、有情怀、有责任感的有志之士砥砺前行。未来的发展之路,光华将坚持更高的学术标准,更优秀的教学质量,以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术研究为支撑,并结合商业实践,充分提升学院的核心竞争实力。在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光华管理学院也将不断超越自我,向着建设世界一流商学院而不懈努力。 二、招生信息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招生专业有7个: 020201 国民经济学 研究方向:01.国民经济学;02.国民经济运行与管理 020204 金融学 研究方向:00.不区分研究方向 020205 产业经济学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_葛红兵

第40卷第1期201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40No.1Jan.,2016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笔谈4篇,主持人:葛红兵)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 2014年12月上海大学创意写作学科获批中国第一个中文目录外自主创设学科点资质,开始招收创意写作硕士、博士研究生, 2015年6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在上海召开……这些事件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学科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走出校园,向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方向发展。但是,华文创意写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业态,还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形态,其根本在人才培养和作品培育两个环节,由此,我们特地编选了一组关于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的论文,以飨读者。其中有就中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的,也有研究美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史,进而对比中国化进程提 出问题加以讨论的, 还有通过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来讨论中国创意人才的培养问题的,等等,希望这组论文能引起读者对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视,以及对创意写作这个新生学科的重视。 (葛红兵: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猜想 * 陈晓辉 (西北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摘要: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仅非一个研究对象。解决该问题需要学生培养与 教师培养并重;理论课与实践课并重;思维训练与创作训练并重;学者教学与作家教学并重;日常教学与学科建设并重;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践并重;创意培养与产业孵化并重。只有做好上述七个“并重”,才能建成“和而不同”的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创意写作才有可能变成转变目前高校文学教育,甚至转变人们文学思维方式的利器,其本身也可以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创意写作;学科体系;中国化;并重 中图分类号:G112;I0-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85-05 自从葛红兵教授在英国访学之后 ,“创意写作”①这一概念就进入中国学界。上海大学敢为天下先,复旦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纷纷用开设专业、招收硕士生等方式力挺。与此同时,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等也都纷纷进入创意写作的专业建设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创意写作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西北大学于2012年招收了第一届创意写作本科生,就这几年的学生培育与学科发展情况而言,我以为是该建构中国化的 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的时候了。原因有二:一是学科本身具有的地域性差异。创意写作源起美国,兴盛于美、英、奥等国,但欧美国家的文化环境与中国不同,他们的教学方式、教学经验等,未必全部适合中国学生、中国文化;二是学科良性发展的刚性需要。按照目前中国大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创意写作要想获得良性发展,就必须从课程设置、期刊阵地、学术机构、 学科平台、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进行建设,以期获得相应的学科地位。进言之,所谓“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建 5 8* ①收稿日期:2015-08-12 作者简介:陈晓辉(1978-),男,陕西千阳人,文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从事文学理论和批评、创意写作的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规划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3J040),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4JK0250),西北大学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创意写作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X13030)、“创意写作教学团队”(JX1406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据目前所见资料,Creative Writing 一词是汪正龙教授引进中国的。在2007年版的《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一书中,汪正龙写道:“‘创意写作’(Creative Writing ),也可译为‘创造性写作’,原指英美大学语文系开设的一门与文学创作有关的写作课程及其写作形式。本 章主要讨论这种写作对文学创作的启示,即真正的‘创意写作’应该是挑战写作自身、挑战作者自身经验极限、挑战语言表达的极限的写作。”(安德鲁·本尼特,尼古拉·罗伊尔.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M ].汪正龙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p.83译注)。然而,通过笔者考察,汪教授既不是刻意引进该概念,又无意对其深入研究,而葛教授正好与汪教授相反,而且在上海大学创意写作丛书总序中,葛教授提到他2004年从英国访学归国后就跟钱伟长校长提到“创意写作”的概念,故我认为,虽然葛红兵教授的研究文章发表略晚,但应认定为是葛教授将此概念引入中国学界。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3145758.html,ki.jxupss.2016.01.016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3145758.html,ki.jxupss.2016.01.017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一、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机理:降低公权和私权博弈的交易成本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行政诉权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直接表现便是一些行政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相对人上访、信访,造成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深层次影响则是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剧了双方的紧张关系,陷入了类似于纳什构造的“囚徒困境”②。“囚徒困境”反复告诫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中有两个均衡:一个在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下,双方都选择合作;另一个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帕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博弈规则。那么除了从上述所述构建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关系政治稳定考量出发,其经济机理何在呢?贝勒斯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用法律来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争端,行政诉讼的经济机理,就是遵循理性的司法程序,以低于市场决定的成本,或者低于民间化解纠纷的成本,通过司法判断来化解行政纠纷。而关于法律的成本分析,大致有两个进路。一是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他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直接成本(DC)③与司法错误成本(EC)之和的最小化④。二是徳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徳沃金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理论,他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错误成本(MC)⑤,实现(DC+EC+MC)总额的最小化⑥。胡肖华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使国家行政道德成本最低化。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使得执行的公务员受到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务员所代表的政府付出了高昂的道德成本。行政诉讼救济不仅使受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并使政府因错误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道义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即道德错误成本最小化。由此可见,推动行政诉权积极发展,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无论是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还是从维护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共处,行政相对人、政府、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都乐见其成。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及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

北京大学光华金融本科趋势怎样

北京大学光华金融本科趋势怎样 对于目标考北京大学光华管理金融硕士的跨专业的同学来说,对于该校的考试难度的分析以及考研招生人数的多少及招生比例是大家共同所关心的。在此小编整理这些资料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这些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复习到位。金榜题名!! 一、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考研难不难,跨专业的学生行不行? 最近几年金融硕士很火,特别是清华、北京大学这样的名校,2015年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招生人数45人左右,含推免生35人,招生人数较少,又作为名校,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考研难度可想而知,但是金融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较容易,跨专业考研没有问题。 据凯程从北京大学光华内部统计数据得知,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的考生中93%是跨专业考生,在录取的学生中,基本都是跨专业考的。对这个现象凯程洛老师咨询了北京大学光华的老师,本身金融学本科的学生,保研的,加上出国的,加上就业的,基本上没有几个来考研的,金融学本科的就业本身就是不错的,不用冒着风险来考研。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里,金融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金融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就业怎么样? 北京大学光华本身的学术氛围不错,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2014年北京大学光华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38%。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就业是一等一的好,清华五道口和经管毕业生第一年大约20-30万每年,人大的也是在15-25之间,北京大学光华的预计在15-30万之间,金融硕士就业去向一般是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投行,一行三会,国有大企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前景一片光明。已经有毕业的学生,据统计薪水金额大约第一年在12-20万之间,第二年以后的情况得看个人在单位的发展情况了。中国金融还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高端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有北京大学光华这样深厚背景的学生显得特别突出。 三、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学费是多少? 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学费总额为12.8万元,分两年缴清。 金融硕士考研为什么这么贵,凯程洛老师和清华北京大学人大的多位教授问了这个问题,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金融硕士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金融硕士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金融硕士就业薪水高是事实,一年就赚回来了。例如五道口金融学院2年12.8万。 四、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金融硕士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您直接问一句,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金融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有金融硕士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金融硕士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金融硕士非常权威,基本是考清华北京大学人大中财贸大金融硕士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五道口金融学院,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更何况比五道口难度稍易的北京大学光华金融硕士、人大金融硕士、中财金融硕士、贸大金融硕士。凯程有系统的《金融硕士讲义》《金融硕士题库》《金融硕士凯程一本通》,

思修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 1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由法律保护的 2 法院只有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本案争辩的问题不仅是学校作出的决定内容,更是决定的过程。刘燕文向学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其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向学校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通过庭审,其认为学校对刘燕文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本身明显地违法,应当撤销。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6级金融硕士(最终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6级金融硕士 考研经验贴 (最终版)

按字母排序 何羽 李昂 李明三 刘夏 刘思嘉 李迎 孟倩茹 王鑫淼 周丹 周异 汇编 李明三

序 在阅读完16级各位nice师兄、师姐的经验贴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位SXSJ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谨慎负责地给各位后来者一些建议和忠告。每个人的背景及复习方法有所不同。有些经验偏向各科具体复习方法建议,有些偏向考研过程的心理活动方面的忠告。总结各位的复习过程就是保持平常心,简单重复,坚持突破。这里面几乎不会告诉大家如何走捷径。我们希望各位XDXM能够踏踏实实地把各科基础打扎实。最后希望大家能从中找到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 李明三

目录 何? 3 李昂 4 李明三12 刘夏15李迎17 孟倩茹26 王鑫淼 30周丹35 周异 37 刘思嘉 39

|何?| 我毕业之后工作过两年,之后决定考研。复习的时间不太长,大概四个月左右。最后初试的分数是英语80,政治67,金融学综合129,数学134,总分410排名第五。综合排名第三。 考光华是一个选择,而我觉得考光华最难的地方不是复习,而是做出这个选择和之后的坚持。 英语: 我英语复习的时间不多,到后期开始大概每天一个小时。主要用的是张剑的黄皮书,做了阅读理解。我之前觉得自己英语基础还可以,但最后英语的分数并不理想,英语作文扣分比较多,所以还是要练习啊! 数学: 数三今年的难度增加了,准备的时候是按照之前难度准备的。主要是看了数学全书。大概做了3遍。还有就是真题。660题也做过,但没有全做完。数学考试的时候其实心态有些受影响,因为题目难度超过了预期。但也许明年题目就容易啦。 专业课: 专业课选的是微观和统计。因为时间比较紧,金融书比较多,所以选的是这两门。 微观用的书主要参考了之前的经验贴,最主要的参考书是平新乔十八讲。书背后的题目很好,做了大概有三遍。还有一本书是尼克森的,尼克森的书覆盖面比较广,有的题目难度更大一些。尼克森的题目也做了两遍。还有一本蒋殿春的高微,这本书只是少数章节看了。当然还有很重要的是真题!真题一定要做,而且我的理解是不需要太晚做。因为做了就会有感知自己需要重点复习的是哪块、弱点在哪些方面。今年的微观题目难度大大降低,但上考场真的做专业课试题卷子的时候,加上后面的统计还是有点紧张感。所以考的时候也许有心理因素等等问题,与在底下掐个表自己模拟的时候还真不一样,所以准备一定要比考的程度充足。 统计用的是茆诗松的书,只看了后面五章。计量用的是古扎拉蒂上册和伍德里奇的前九章。统计和计量其实不难。因为题型都没有太大变化。今年好像更注重应用了。统计的真题很重要,因为容易发现往年很多题都会重复出现。统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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