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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罗列了六种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

实践投标中发作了这六种情形能否还有必要启动廓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

看法。本文结合理想案例停止剖析,并提出了本人的观念和论据。

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是以后招投标理论中的突出成绩之一,严重损害

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招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无效打击串通招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关于有其中一种客观外在表现形

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

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第四十条罗列了投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招标行为提供根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防止“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招标方式或疑似串通招标时能否启动廓清有不同

的观念或看法。

一、能否启动廓清,业界的不同观念或看法

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则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的,

还需求启动廓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启动廓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白、对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或许有分明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

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停止并不得超出

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则,

“在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分明低于其他招标报价或

许在设有标底时分明低于标底,使得其招标报价能够低于其一般本钱的,

该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阐

明或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

报价竞标,该当否决其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招标文件中有含

义不明白的内容、分明文字或许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以为需求投标人作

出必要廓清、阐明的,该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廓清、阐明该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持该观念的专家以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

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二十条的规则,廓清只限于含义不明白、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分明文字

错误、分明计算错误等四种情形且还要满足“投标人的廓清不得超出招标

文件的范围或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则的串通招标的情形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还有局部专家以为:串通招标取证困难,评委也很难判别,既然《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对串通招标的外在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白的

规则,只需契合该视为串标的表现形式,无需启动廓清,可以直接认定为

串通招标。

第二种观念以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视为”是一

种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法律拟制是依据实践需求,把其中一

种现实甲看作另一种现实乙,使其与乙现实发作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

反证来否认,因此不触及举证责任由谁担负的成绩。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需求阐明两点:一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景象同等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尽管如此,‘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防止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状况给予投标人廓清、阐明的时机;评标完毕后投标人可以经过赞扬寻求行政救援,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二是‘视为’必需具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不宜设立兜底条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认定,不限于本条所罗列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采用了第二种观念。

二、哪些需求廓清,哪些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编制

观念: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编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投标人之间协商招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规则的情形,是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报价的极端表现。如不同单位的招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招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许团体操持招标事宜

观念: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如公开招标项目在招标截止工夫前同一人甲同时递交两家投标人A和B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检查,两家投标人的受权委托书关于递交招标文件事宜均委托甲一人操持。依据《投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能够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投标招标的其他状况”的规则,投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招标

文件的内容等属于该当保密的信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道。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许团体操持招标事宜违犯了上述规则。

如项目在开标时接到投标人的现场赞扬,赞扬中提到参与开标会的投

标人A公司的授权人代表是本项目投标人B公司的退职职工。经核对该状

况失实,投标人A和B认定为串通招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观念:视不同状况而定

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是因为该招标文

件是由同一单位或团体编制的,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释义》还罗列了其他两种情形,一种是:“同一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以不同单位的名义辨别招标并编制招标文件”;第二种是:“同一人

受聘于不同的单位,由于人员特别是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次要管理人员与受

聘单位本应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详细招标项目中项目管理成员中呈现同

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第二种情形的例外情形,建议廓清。

(四)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分歧或许招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别

观念:建议廓清

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分歧的概率比拟少,但理论中发作过分歧

的状况。如:

1.其中一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进程中发现投标

人A其中一项相似项目业绩,某某某省某某某市管道项目,无论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地点、工期、甲方称号等与本项目的另一投标人B提供的完

全一致。

有评委以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招标

文件异常分歧可以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此种情形该当被认定为串通

招标。有局部评委以为业绩完全项目的确可疑,但可以看看还有没有其他

可疑点以进一步剖析,并建议给两家投标人廓清的时机。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又细心比对了投标人A和B的招标文件,发现除

了相似项目业绩该项目相反外,其他并没有能够被认定为串通招标的其他

情形。就此,评标委员会辨别向投标人A和B收回了廓清告诉。投标人A、B收到廓清告诉后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该项目的联合体招标协议、中标通

知书等证明资料。原来某某某省某某某市管道项目是由两家投标人以联合

体招标的方式参与该招标项目,所以本次项目提供了相反的业绩,呈现了

招标文件分歧的状况。

2.通讯光缆施工投标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应

对施工组织方案。在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A和B

应对的施工组织方案相反度到达百分之六十,甚至一些句子完全一致的状况。关于如何处置这种状况,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出现分歧。评标委员会

分歧以为,施工组织方案是由投标人自行应对,不应该呈现大部分相反状况,应该按串通招标处置。有评委以为为防止误伤,建议廓清。经过投标

人廓清得知,原来该施工组织方案是两个投标人从网站上誊写了同一篇施

工组织方案。

3.货物公开招标项目,评委在评标中发现有两个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呈

规律性差别,如接线头A单位报价20元,B单位报价25元等,同种货物

B单位总是比A单位报价多出5元。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报价出现规律性差

别为由认定投标人A和B串通招标,并上报了下级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

督部门在对A、B两家投标人停止处分时收到了这两家单位的赞扬。原来

投标人B经过互联网及其他正规渠道搜集A的报价信息,并剖析其的报价战略后报出了本项目的报价。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的核对,两家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招标的行为。

(五)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互相混装

观念: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互相混装的情形只要在不同投标人在一同装文件的时分才会呈现。投标人的称号在开标前是保密的,投标人之间不应该晓得对方的存在,假如呈现招标文件混装的情形该当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投标人之间能够是为协商报价等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或商定中标人等。所以这种状况建议直接认定串通招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的账户转出

观念: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依法必需停止投标的项目的境内招标单位,以现金或许支票方式提交的招标保证金该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根本账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保证金必需从根本账户转出就是为了遏制围标和串标。“不同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的账户转出”是对第二十六条的呼应。

投标招标是一个进程性活动,在这一系列进程中均有能够发作串通招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团体操持招标事宜”,这里的招标事宜包括支付或许购置资历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资历预审请求文件和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列席招标预备会、提交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列席开标会等。法律规则对串通招标的认定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

如单位或团体支付投标文件代表甲投标人,列席招标预备会时又代表乙投

标人,这种状况假如等到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再来认定也会形成投标人的

损失。此种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前疑似发作的串通投标人情形,笔者建议:

一是可以提早组织评标委员会,缺陷是工夫较长,能够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二是将状况照实提交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停止调查核实;

三是建议法律法规中就相关状况可以添加认定主体,如由招标人暂时组建

推销小组停止判别。

串通招标廓清,一是评标委员会很难自动取证,二是单纯依据投标人

的廓清答疑评委有时无法核实真伪,所以也无法作出准确性的断定,到最

初能够也会以串通招标处置。串通招标责任重大,投标人被取消招标资历,甚至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假设投标人的确没有串通招标的行为,是不是就

没有时机申述呢?在我们的投标招标法律法规中也规则,投标人在评标完

毕后可以经过赞扬寻求行政救援,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这也为评委

错判提供了纠错时机。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10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同业参考! 招标人与投标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

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罗列了六种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 实践投标中发作了这六种情形能否还有必要启动廓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 看法。本文结合理想案例停止剖析,并提出了本人的观念和论据。 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是以后招投标理论中的突出成绩之一,严重损害 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招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无效打击串通招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关于有其中一种客观外在表现形 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 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第四十条罗列了投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招标行为提供根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防止“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招标方式或疑似串通招标时能否启动廓清有不同 的观念或看法。 一、能否启动廓清,业界的不同观念或看法 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则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的, 还需求启动廓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启动廓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白、对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或许有分明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 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停止并不得超出 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则, “在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分明低于其他招标报价或

许在设有标底时分明低于标底,使得其招标报价能够低于其一般本钱的, 该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阐 明或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 报价竞标,该当否决其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招标文件中有含 义不明白的内容、分明文字或许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以为需求投标人作 出必要廓清、阐明的,该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廓清、阐明该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持该观念的专家以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 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二十条的规则,廓清只限于含义不明白、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分明文字 错误、分明计算错误等四种情形且还要满足“投标人的廓清不得超出招标 文件的范围或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则的串通招标的情形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还有局部专家以为:串通招标取证困难,评委也很难判别,既然《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对串通招标的外在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白的 规则,只需契合该视为串标的表现形式,无需启动廓清,可以直接认定为 串通招标。 第二种观念以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视为”是一 种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法律拟制是依据实践需求,把其中一 种现实甲看作另一种现实乙,使其与乙现实发作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 反证来否认,因此不触及举证责任由谁担负的成绩。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

这6种常见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

这6种常见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 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常见的一类。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以下常见的6种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一起了解一下。 1.开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封口盖着另一投标人的公章,算串标吗? 答:此种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答:串通投标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实践中,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为串通投标情形。 “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例如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 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十几家投标人投标保函为同一银行出具,算串标吗? 答:如果仅仅是从同一个银行出具的,那么不能单单凭借此条认为是串标。 4.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 答:这种情况认定为串标没有法律依据。但这种情况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评标时要重点关注这几家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形。

围标串标的种情形你有必要了解!

围标、串标的100种情形,你有必要了解! 投标人与招标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人所购买的价格。 22.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等。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保证金。

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领域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一、串通投标收报酬经理被判刑 日前,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审结,某开发公司副经理罗某因帮助朋友成功中标,既“扫除”投标竞争对手又是透露最高限价,事成之后收取高额好处费等行为,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原是广州某物业开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开发项目招标。罗某与包工头方某因业务往来而认识。2007年下半年,罗某负责公司一项大型商品展贸城工程招标,方某找到罗某,要求其协助自己挂靠的两间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同时在日后的施工中,把其中的一些项目发包给罗某介绍的朋友运营。罗某答应了方某的要求,随后在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先是指定了某公司做招标代理,以便方某中标;而后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罗某又故意剔除了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最后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提前把它泄露给了方某。最终,方某挂靠的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资料,制作了标书,其报价只比最高限价降低了不到2%。由于有罗某的鼎力相助,方某挂靠的公司最终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 据悉,该案所涉工程总造价近6000万元。案发后,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标,最终中标价比第一次大幅下降,共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1900余万元。 二、无锡首例串标案宣判4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等10多家单位及个人犯有串通投标罪一案。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启示: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串标围标行为,会被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公告,被招标人列入禁止交易对象;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09年3月 附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7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

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

进入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整理了被认定为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您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特别小心! 「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等6种情形被认定为虚假招标。 「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等10种情形被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等5种情形被认定为串通评标,另外还有4种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被认定为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 o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 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 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 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 而后组织招标的 o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 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 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的 o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o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 通投标案解读 【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不得不提示一下,这种心态,还是小心天网恢恢吧,不仅现在恢恢,将来再将来,也会恢恢。 【案情摘要】 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解读】 依照《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中的串通投标有两种: 其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这种情形下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3. 情节严重。 其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这种情形下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2.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对于上述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情形,要求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情节严重,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

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一: —、基本情况案由:串通投标被告人: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被告人:何兵武,男,建筑公司经理,50岁。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7月,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在2003年7月29日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几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做,让该3家公司中标,这3家中标的公司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20万元。在取得参加会议的7家公司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密谋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第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T.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共同向其他7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银明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在2003年7月29H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儿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他的公司(401建公司),以及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501建公司3家公司来做,这3家公司中标后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22?家20万元。参加会议的其他公司代表贺某和李某曾表示反对意见,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均在逃)即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贺某和李某被迫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笫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向其他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物证、15证注明标价的纸条7张,证明该3家公司的确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401、501、502三公司的投标书。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中标决定书。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本工程涉案数额多达5000多万元,仅设计费就有180万元。证人证言贺某和李某证明: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放弃竞标,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因此,他们被迫放弃竞标。并证实各收到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给的10万元人民币。肖某等5家公司代表证明:本公司收到过由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提供的

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法律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目前我国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案例一:2002年深圳市建设局查处了一起工程串通投标案件。当年4月至6月期间,在深圳某综合楼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两家投标单位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从封面到内容大量雷同,其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一、“串标”认定 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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