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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

深化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行政化

深化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行政化 日前,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另外,最高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借新媒体平台拓宽接受监督渠道。 这些都是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系统落实改革要求,促使中国司法尽快走向中立、公正的重要信号。 为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解决影响司法健康运行的几个问题。 一是司法机关地方化问题。 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管理体制,其独立性、公正性难以得到全面体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只有人财物脱离地方,消除司法机关对地方的依赖性,打破司法的条条块块分割,形成全国统一管理,才能摆脱地方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根据三中全会的要求,还应当积极探索设立派出行政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院,及时妥善处理好民众关心的跨省市区的权益争议。 二是司法机关行政倾向化问题。 司法机关应坚持依法、独立、公开开展工作,不

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与影响。 日前据媒体引述有关人士透露,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之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介入个案。若落实,这是司法去行政化的重要改革。 应当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将行政事务与审判、检察业务分开管理,可在检、法两院设专职行政副院长管理行政事务,司法业务则交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这样既可避免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王国”,解决对司法独立会削弱党领导地位的担忧,同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是司法机关非职业化问题。 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审理案件,是法律实施权力机关、司法业务机关,有别于一般党政办事机构。 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仍有不少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干部在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尤其是各省市区仍有不少首席大法官、大检察官不具有法律教育、职业背景经历,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独立公正判案、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护人权。 因此,要把司法机关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当作头等大事对待,法官、检察官都应当向法律专家行列迈进。从业务建设上争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以审判、检察业务为工作核心,避免脱离司法业务的盲从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 身责任制 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 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 每一个案件。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 手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 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 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 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 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 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要注意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我们不能只在嫌疑人供认并且没 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认定他有罪。对于凶杀等重大案件,要加强物证和刑事科技知识的 审查和运用。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我们必须遵守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有必要仔细调 查嫌疑人无罪和有罪的原因。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5篇】

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5篇】 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牛牛范文为您精心收集了5篇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牛牛范文给您的好友哦。 刑事律师意见书篇一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篇二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篇三 刘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元氏县水利宾馆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某被蒙上双眼,双手拷在铁椅上,对其进行了长达七天六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剥夺其睡眠,精神几近崩溃,致使刘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凌辱、虐待、体罚,因殴打致使刘某某肛门出血,办案人员紧急送刘某某到元氏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导致刘某某至今便血不止。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危害性之显著可见一斑。本文笔者将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应采取的举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防范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 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根深蒂固的错误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业务干警自身思想存在问题,遑论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干警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重口供”等理念还根深蒂固于其头脑中。在这些错误思想指导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不可谓不高。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破案率、破案时间限制、舆论压力、领导压力等,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结果而忽略程序。基于同样的思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感觉在审查案件时,仅重视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而轻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 口供是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七大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是最主要的一种,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重口供证据随之而来的就是刑讯逼供,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往往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涉及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受到之前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不敢揭露。 (二)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民诉法的出台,极大的挑战了办案人员的原有知识体系,再加之办案人员怠于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不高,“四风”严重,高高在上,不能认清群众的地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三)对外监督与内部监督不完善 检察机关对外监督的力度还需加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法院审理

2022年司考大纲新考点增法规列表

(新增法规日期:2022年3月到2022年4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022年12月28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 (2022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 (2022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正案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决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修正)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2修正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2修正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9、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司考新增必考的规律,现整理出202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及新增法规变化,如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增考点: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法条:无变化 二、宪法 新增考点:删除“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法条:无 三、经济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怎》,提岀多项重要机制。为落实中央政法委《规左》要求,最髙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5个方面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一是树立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改变传统上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等落后司法理念。二是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同时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证拯采纳标准。三是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左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进一步完善法庭调査、法庭辩论规则。四是完善审核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合议庭和审委会职责,建立科学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既要严格依照法左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又要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岀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的相关改革项目,与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紧密相关。例如,三中全会提岀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就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 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9.09 •【文号】高检发〔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9.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的若干意见 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6.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 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 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 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 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理应 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理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理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 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理应在量刑时 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 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点和做法, 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使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被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 供述,未依法对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 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理应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相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对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理应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理应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理应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 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 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理应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 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工作心得:“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证据排除的若干情形(最新)

工作心得:“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证据排除的若干情形(最新)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调查对象就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和案件有关情况而向监察机关所做的陈述。这里的“陈述”既包括监察立案后被调查人就其涉嫌的犯罪所作的供述和辩解,也包括初核阶段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材料及自首材料等。“证据排除”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排除的其他情形。“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监察调查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据此,为保持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致性及适用连贯性,下文中有关“侦查”的规定适用于“调查”,有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适用于“被调查人”。 经梳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非法证据排除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调查人供述,一律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若干情形。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法律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文/本刊综合 【选题策划】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受到高度关注,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综合这12起案件,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沉冤昭雪,平均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 一次次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和痛楚,更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其背后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问题;以及部分司法办案能力不强、领导插手、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的一系列问题。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至此,纠正冤假错案迈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同时,冤案平反后严格依法、不折不扣进行责任追究,也正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更严峻考验。 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13名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

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强调破案率致办案草率 对破案率的强调,常常导致警方办案草率。在念斌案中,警方在死者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即确定了人为投毒的侦查方向,案发12天后即宣告侦破。而在法院对念斌作出的无罪判决中,警方提交的认定毒物、投毒方式、毒物来源的证据均受到质疑。 在徐辉案中,为了加速破案,警方根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警犬气味鉴定将徐辉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DNA鉴定又得不出唯一结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证据间的矛盾遭到忽略。在贵州张光祥案中,警方在案发时隔四年未破案的情况下,得知张光祥曾与被害人许晋关系好,但未参加许晋的葬礼,便认定张光祥有作案嫌疑。 此外,12起案件中,多数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称受到过刑讯逼供或诱供,而有罪供述往往是他们被判有罪的主要证据。在甘肃陈琴琴案中,陈琴琴的家属发现看守所的体检证明显示陈琴琴身上有多处淤青。 在杨波涛案中,杨波涛曾向媒体讲述的刑讯逼供方式极为残酷:十几个昼夜不能睡觉,被拳打脚踢、强灌屎尿……张光祥曾在接受采访时称遭到连续数天的刑讯逼供,“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 纠偏方式多为法院改判 12起冤假错案,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历时5到10年的有4起,历时10年以上的有7起,历时5年以下的有1起。12起案件的纠错平均需要10年的时间。其中,时间最

刑事主观事实认定的司法政策品评

刑事主观事实认定的司法政策品评 刑事主观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1]最高司法当局乃至联合相关部门,已对多种犯罪的主观事实认定作出规定。而在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明知毒品”方面,也先后出台多个司法政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个:一是2007年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二是2008年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三是2012年由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下称《规定》)。这三大司法政策之间存在着前后继承发展、逐步科学完善的关系。其最大的特点是三者或多或少地与推定沾上边,然而推定在三者中的意义却有大异其趣。以下依次对三者进行品味与评论,比较其相互间的主要异同,期待能对“明知毒品”的司法认定提供些许参考意见。 一、《意见》:完全性的事实推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该规定的主要特点有三:其一,基于单一的特定事实即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即“明知毒品”之间的常态联系,推定出“明知毒品”的主观事实。由于常态联系并非必然或实然联系,因而以其作为推定基础所推定出的事实结论只能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或实然性。其二,课以辩方推翻基础事实的反证义务与责任,这实质上也就是课以辩方推翻“明知毒品”认定的义务与责任。其三,在推定出“明知毒品”之后设定个但书,给推定事实加上一个排除条件。这种认定“明知毒品”的模式,具备了事实推定的所有特征——以基础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以常态联系作为推定基础、降低事实的证明标准、转移举证责任。其中后两者是推定的实质特征,因此该模式应属于实质或完全性的事实推定。[2] 依笔者看来,《意见》的上述规定是背离现行法律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也强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明知毒品”属于定罪事实,对其认定依法应当适用前述法定的证明标准。二是转移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控方必须依法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还强调:“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然而,《意见》规定却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辩方,由其承担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利后果。[3] 二、《纪要》:歧义性的事实推定 《纪要》第十条在《意见》规定的基础上,添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 一、冤假错案的恶劣后果 继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家错案之后,冤假错案又一次重演。2013年,曾被视为“零口供经典案件”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经审理被认定为又是一起冤案。一时间,冤假错案问题成为了国人讨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冤假错案的血腥和荒谬再次强烈的震撼了国人的心灵。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冤家错案使当事人无辜受刑、无故受罪,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冤者的人格、名誉、财产、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冤假错案造成了公众对政府机关的怨气、恨意,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损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极大的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安定团结。 二、有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称:“一段时间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①近几年来,司法界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也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反思,努力挖掘其根源所在,为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而作出了很多制度改革。具体体现在: (一)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2010年至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在2012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 (二)中央政法委出台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 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 适用 作者:滕伟叶邵生丁成飞李加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目次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 二、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认定 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 四、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程序衔接

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3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3月10日起施行。《意见》分为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7章,共29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为采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刑事和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犯罪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 与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践行新时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完善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具体举措。《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所作各项规定,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性,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及时出台《意见》,对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这是构筑防范冤假错案司法防线的具体制度保障。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这些错案,不仅使无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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