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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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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

身责任制

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

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

每一个案件。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

手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

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

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

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

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

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要注意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我们不能只在嫌疑人供认并且没

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认定他有罪。对于凶杀等重大案件,要加强物证和刑事科技知识的

审查和运用。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我们必须遵守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有必要仔细调

查嫌疑人无罪和有罪的原因。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适合羁押、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办案人员必须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线索,审查讯问原始录音录像。

命案等应协商侦查机关介入现场勘查

《意见》要求,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凶杀案、突发恶性案件、疑难案件、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要咨询、指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整理、完善证据;以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为重点,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持不构成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加强对看守所和监狱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监狱霸凌”和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高度重视被拘留者和囚犯的报告和申诉。如有疑问或可能出现错案,应及时提交原办案部门审核处理。

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意见》提出,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法律文件使用监督、涉案财产监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案件质量分析评价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司法法的评价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量、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各项要点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各项要点 #四中全会《决定》#【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五个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四中全会《决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中全会《决定》#【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立法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四中全会《决定》#【法律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中全会《决定》#【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中全会《决定》#【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四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 “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直到赵作海被羁押3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 “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 “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 “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系统梳理了一些典型的冤错案件,发现这些案件中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赵秉志指出,“疑罪从无”是对司法机关践行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违背‘疑罪从无’原则而形成的冤错案件,虽然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在审判机关,但也无法否认多数情况下是多种原因交错作用的结果。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来减轻压力,但不能以放弃‘疑罪从无’原则为代价。否则,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为代价换来的短暂的各方平和,势必蕴含着更大的社会风险。”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也知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但在具体操作中却缺乏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专家认为,如何在实际办案中真正贯彻法治原则,避免错案的发生,还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制度设计角度作相应规定。“以‘疑罪从无’原则为例,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疑案,判断疑案应该是客观的标准,而非主观判断。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也值得反思。” 设立独立第三方审查机构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 身责任制 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 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 每一个案件。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 手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 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 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 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 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 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要注意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我们不能只在嫌疑人供认并且没 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认定他有罪。对于凶杀等重大案件,要加强物证和刑事科技知识的 审查和运用。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我们必须遵守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有必要仔细调 查嫌疑人无罪和有罪的原因。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 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9.09 •【文号】高检发〔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9.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的若干意见 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6.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 与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践行新时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完善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具体举措。《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所作各项规定,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性,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及时出台《意见》,对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这是构筑防范冤假错案司法防线的具体制度保障。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这些错案,不仅使无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作者:王艺霖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 摘要: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会对刑事相对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更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个案中的事实与法律认定以及相对人权利的行使都会影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应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完善问责制度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冤假错案;实体公正;保护人权;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0-01 作者简介:王艺霖(1993-),女,汉族,黑龙江海林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对刑事相对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的同时,也会使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从而降低错误发生的几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思考 (一)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冤假错案的产生,极大多数始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2、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收集的错误,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受到审查错误或裁判错误的影响。即使在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证据的串联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还原事实的不同结果。 3、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与其说这是冤假错案发生的结果,不如说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忽视更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深入探讨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裁判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每个阶段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发展向错误的方向进行,这些直接原因背后的根本原因更值得重视和检讨。

多措并举严防冤假错案

多措并举严防冤假错案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市XX院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部 署和要求,泉州市县两级院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切实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的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及《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林检、未检部门加强法律监督严防冤家错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抓案件质量,谨防冤假错案。 (一)转变执法理念 1、组织专题处室会,召集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和朱孝清副检察长关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检察官职业责任感,筑牢思想防线,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省院顾卫兵副检察长提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精细化意识、与时俱进意识、危机意识”,克服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办案数量剧增带来的工作压力,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 (二)强化侦查监督 1、进一步健全与侦查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不断完善与同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永春县XX院与县XX局共同出台《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办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 件就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刑事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化。泉港区XX院定期

与泉港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规范取证程序、集中移送审查起诉、规范未成年案件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出庭水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合下发,通过事前引导规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对重特大案件及新类型案件提前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特别无罪证据的收集。如陈进昌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晋江 市XX院提前介入,承办人提出了侦查取证方向相关意见,较好地引导公安机关对非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业务的新类型案件的侦查取证,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完善退补机制。针对实践中侦查机关退而不补的现象, 各地积极进行探索,避免补充侦查流于形式。如晋江市XX院针 对侦查机关退补重报没有提供实质补充侦查材料等情况,专门发函要求加以整改,并健全退补重报案件审查机制,要求二次退补重报案件需经承办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能受理。泉港区XX院在 补查过程中,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的原因、方向和要求,督促侦查机关认真开展补查工作,同时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补查。 (三)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起诉关 1、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起诉关,必须真正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安机关勉强移送起诉的案件、政法委协调要求受理的案件、被害人上访闹访被迫受理的案件,尤

办案终身责任制的规定是怎样的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办案终身责任制的规定是怎样的 办案终身责任制意味着如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为自己的任何决定负责,也必然会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接受法律的严惩。办案终身责任制有利于对私权利的保护,促进司法公正,大大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冤假错案一旦出现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有的人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甚至一辈子都生活在痛苦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责任主体和决策主体是不一致的,这样容易让部分人蒙上不白之冤,而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中办案终身责任制的相关决定让我们相信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我们也更加坚信法律的权威。 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案终身责任制的《决定》 《决定》专门就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提出了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依法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强化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决定》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权力,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建立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执法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和礼物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 《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系统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 若干意见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办案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施行谁办案谁负责的一个制度。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办了错案、违法办案,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司法办案责任制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全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决定初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 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7.11.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 告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

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一)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今年6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是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2015年10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共同发布试点方案,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2016年5月,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与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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