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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临职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类型

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使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置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具体分为以下七类:

1.职业资格类

2.技能竞赛类

3.综合素质类。

4.学历教育类

5.非学历教育类

6.创新创业类

7.退伍复学(入学)类

二、置换标准

(一)课程学分置换标准

1.资格证书类。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行业机构承认的、有影响力的(作为从业门槛或加薪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置换相应或相关课程学分。不分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计6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计2学分、4学分、6学分、8学分、12学分。执业资格证书计16学分。

2.技能竞赛类。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用于置换相关课程和学分。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一类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 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二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2置换,三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3置换学分。

3.综合素质类。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类比赛获奖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国家级获奖加倍,市级减半。

4.学历教育类。发生转学、转专业、辅修专业等情况时高职高专和本科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相应学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及学分。

5.非学历教育类。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外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根据课程学时和深度可以置换思政课、专业核心课

以外的相应课程学分;获得培训证书,可以根据课程学时和内容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6.创新创业类按专门办法执行。

7.退伍复学(入学)大学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按专门办法执行。

(二)课程成绩置换标准

1. 技能竞赛类按以下标准计算置换课程成绩:

(1)一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95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次,再增加2分。

(2)一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85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级,再增加2分。

(3)一类大赛市级一等奖、二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置换课程成绩计80分。

2.职业资格类、综合素质类和创新创业类置换课程成绩计80分。

3.其它类别置换课程成绩计70分。

三、置换流程

1.学生个人申报

学生取得获奖证书后2周内向二级学院教务科提交《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周内完成审核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3.教务处认定

教务处在收到院部申请材料后于1周内负完成审核认定,并于一周内将认定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

四、附则

1.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2.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XXX职业学院

2020年5月3日

附件1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2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统计人:院部负责人签字(公章):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 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 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3.网络课程学分; 4.退伍大学生学分; 5.非学历教育学分; 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 7.专升本专业学分; 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中: 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 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若课程修读学分低于校内学分的90%,或未完成修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学生须在访学学校选读或返校后再修读相关课程 — 2 —

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XX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根据省市新课程改革的方案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 1.学校是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学校认定在校学生的学分。 2.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下设若干个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一)学分的基本构成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课时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过程反映。 3,修习完的课程模块考试成绩。 (二)学术性课程学分认定 L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

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修习。学习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90%方为合格。学生修习学时由授课教师登记。 2.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考试成绩包括阶段测试和终结测试。阶段性测试由科任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进行的过程性考核,其权重最大只能占模块考试成绩的30%o模块学习结束,由市教研室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进行终结测试。测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术科测试等。模块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为合格。 以上各方面均为合格者,才能给予相应的模块学分。 (S)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研究性学习占15学分,可以完成3个课题,每个课题5分学分。也可以完成5 个课题,每个课题3学分。也可完成两个课题,第一个课题5学分,第二课题10学分。 评价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的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 (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的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与置换暂行办法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与置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大力推行“学校育人与企业用人深度融合、技能培养与学历提升深度融合、通识教育与第二课堂深度融合、专业教学与思想教育深度融合”可行路径,打造“思想道德好、实践技能高、综合素质高、就业质量高”的人才培养特色,促进学校“德才兼备,技能突出,全面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符合学校第二课堂活动项目(见附件)的课外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学分项目的要求,经学校职能部门认定后所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学生第二课堂 活动的项目与学分标准。 第四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与置换工作实行由教学科研部统筹负责、学生发展部(团委)及各二级学院(部)齐抓共管、全校学生主动参与的运行机制。各二级学院(部)和职能部门均应当重视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学生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实施效果;全校学生应当主动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切实加强自我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每学期第18周组织一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学生申请第二课堂活动学分,需于每学期第16周前填写《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齐、汇总后交教学科研部审核,经认定后给予学分。 第六条学生所取得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既可用作毕业所需最低第二课堂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该部分学分不得再用于置换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学分),也可以置换相应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的学分(该部分学分不得再用作毕业所需最低第二课堂学分),还可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在202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中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 第五条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

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习)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 第八条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相关成果可以认定为培养方案综合实践环节中相应的课程学分或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学分。

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学习课程学分认 定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与境内外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教育优势互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学习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内外高校学习课程获得成绩和学分的认定及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本办法涉及需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课程主要是指研究生通过各种方式赴外校学习所修的课程,含院际合作交流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大学联盟、国家公派项目和因特殊原因经同意批准到外校选修的课程。 第二条未经学校同意批准在境内外高校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三条研究生到境内外学习的高校应是学科专业优势突出、学术声誉良好的一流大学,学习的专业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修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为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赴境内外高校短期访学或交换生的选拔原则上应从在校二年级或在校一年级(第二学期)的研究生中进行。

第五条赴境内外高校学习、访学或交流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 第六条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二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第七条研究生选修外校课程,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到外校办理选修手续。 第八条选修外校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应于回校后及时办理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第九条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填写《大学研究生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附对方学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简介,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选修课程若与本校培养方案内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相同或相似,则直接转换为本校相应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其学分按照本校相应课程学分记录;若与本校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相同或相差较远,经批准可转换为选修课程,课程学分按照18学时对应本校1学分进行认定。 第十条研究生选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与我校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学院转专业是指在大学期间,学生从原本所在学院转到其他学院就读的过程。在进行学院转专业时,学分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学分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在转专业后所修读的课程能够得到合理的学分认可,使其顺利毕业。本文将介绍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办法。 一、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原则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学分转移的合理性原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与目标专业的课程具有相似性或相关性。换句话说,学生所转入的专业方向与原学院所学专业方向之间应存在一定的联系,以确保学生在专业转移后能够有效利用原有的学业成果。 2. 课程对比的一致性原则:学分认定时,应对原学院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进行对比,确保学生所修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之间内容的一致性。这样可以保证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能够得到有效转换和认可。 3. 学分转移的限制性原则:在学分认定时,一般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学分转移限制,即学分互认的上限。这是为了避免学生在转专业后过多享受折算学分的便利,从而导致专业学习混乱或者学制过长。 二、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学生在正式申请转专业时,同时提交申请学分认定的材料,包括相关成绩单、课程列表等。 2. 转专业学生课程对比:接收学生申请的目标学院将会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哪些课程可以被折算为目标专业的学分。 3. 学分折算计算:目标学院根据对比分析的结果,按照一定的学分转换规则对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折算计算。这一规则通常由相关学院或者专业制定,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学业情况来确定。 4. 学分转移决策与公示:目标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决策和公示,将学分转移情况告知学生,并在学院内部进行备案。 5. 学生反馈与申诉:学生对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学院将组织教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要性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以下几方面的益处: 1. 提高学生的学业效率:学分认定的准确性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业,避免重复学习和浪费时间,提高学业效率。 2. 确保学生的学业连续性:学分认定的合理性确保了学生在转专业后所修读的课程能够顺利地接入目标专业的学习体系,保障学业的连续进行。

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 法(试行)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以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下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认定范围 校本研修学分认定适用于中小学各级各类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等。 三、认定标准 1. 校本研修学分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 完成研究任务并达到研究要求; - 参与研修活动的时间和研究成果可量化; - 研修内容与教育教学实际紧密相关;

- 参与活动的教职工必须是合法聘任且在岗工作。 2. 学校应建立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过程公平、透明,并有有效的评估方法。 四、学分管理 1. 学校应建立学分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教职工的校本研修学分。 2.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分绩效评价办法,将教职工的校本研修学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激励教职工参与研究和提升自身素质。 五、学分使用与转化 1. 教职工通过学校认定的校本研修,获得的学分可作为职称评审、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2. 学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进行转化和累积,未使用的学分将在规定期限后失效。 六、监督与评估 1.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和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2. 学校可以依托内外部专家进行学分认定和管理工作的评估,提高学分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 2. 如发现学分认定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中小学教职工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供参照执行。

高职院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 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课程学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免修课程指免修计算机类公共必修课和技能类专业课。置换课程指置换考核不通过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替代课程学分指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以下分别简称为“免修”、“置换”、“替代”)。 第二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替代的各类成果必须是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免修或置换课程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替代任选课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就业指导课、军训等公共必修课及毕业设计不得免修和置换(参军退伍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诚信承诺、证明材料。若发现伪造材料,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申请的每项成果,在规定学分内,只能选择免修或置换或替代一门课程。同一作品取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原则上认定最高级别的成果,并以第一时间申请的成果为准,只认定一次。取得的成果如果已用于免修或置换或替代,则不能再用于其他方面的学业认定。 第五条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的成果,只认定由政府部门主办、学校组织参与并在教务处备案后取得的。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认定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颁发及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引进并组织考试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学院可在相关官网上查询审核;除此之外的证书,包括专业影响力大的,能涵盖相关课程内容或相关能力的,原则上由相关二级学院参照文件标准,出示认定依据,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六条申请免修或置换的课程由课程负责部门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的免修课程成绩按中等(对应75分)计,若学生申请参加课程考试,则按考试成绩计;置换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按65分或及格计,替代任意选修课程的成绩按通过(对应85分)计。

XXXX大学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XXX大学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模式,建立健全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加强课程学分管理,规范各类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实质等效原则,强化认定质量。替代和认定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学生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的要求。 第二章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范围 第三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定义 (一)课程替代就是指学生在现年级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时,某门课程未能取得相应学分,允许以其它已修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替代相关课程学分的学业制度。 (二)课程学分认定就是指学生在现年级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了某门课程后未能取得相应学分时,允许以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校外交流、职业资格证书、慕课等网络课程)来置换相关课程学分的学业制度。 第四条课程替代范围 (一)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已修读的与新专业课程属性相关的课程。 (二)休学的学生,原年级已修读的课程替换现年级的课程。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或重修的课程。 第五条学分认定范围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校际交流和国际交流项目,通过课堂教学、参与实习或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经认定后可用于替代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国外英语水平考试(雅思1E1.TS、托福TOEF1.)等,成绩达到一定条件,可以考代修。 (三)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职业资格证书、慕课网络课程等)来置换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章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原则 第六条替代学分的课程,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课程性质、学分、学时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要求,相关课程替代以高要求课程替代低要求课程为基本原则。替代课程的课程内容应当与被替换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70%以上。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课程代码相同)无需替代,课程代码或课程名称不同但内容相近或要求更高的课程,可替代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其他类型课程不能替代专业主干课,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第九条思政类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需经过马克思主义学 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学生校际交流或国际交流期间修 读的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思政类课程。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与第二课堂学分不可同时申请。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2021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为全面开展新农科建设,深化新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换管理,根据xxx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换类型(一)课程替代 1.因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2.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学分与学时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替代。 3.在校期间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认定为辅修学士学位免修课程。 4.大学生创新学分可根据实际获得的创新学分申请不高于3 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替代。 (二)课程置换 1.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或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在合作院校学习的校外课程或在网络教学平台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有较大的契合度,且学分与学时要求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将校

外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因转学原因,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课申请置换为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替换原则(一)课程学分要求 1.替代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一对多或者多对一课程替代。 (二)课程内容要求 1.学生申请替代或置换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对支撑毕业要求一致,并且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考核方式相符。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变动,无对应课程替代,原则上应选择培养方案对应平台下其他课程申请替代。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只能置换交流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用于前期课程置换。如遇特殊原因导致学生延迟返校,置换学生返校后一个学期的课程,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替代。 4.学生出国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不能置换思政类课程。 5.对于正常开设的课程,因学生未及时修读等原因导致的课程替代申请,不予认定。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置换是指用与我校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课程置换的类别: (一)与我校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我校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 1 —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 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网络课程修读合格证书,经教学院(系)安排考核,考核通过。 创新、创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创新创业中心及院(系)、部审核。 院(系)教学办根据置换原则填写《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 2 —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交换生修读课程与学分管理,促使学生在交换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保证跨校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XX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交换生的学习期限根据协议确定,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四条交换生修读课程转换 (一)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课程学分对应转换。 (二)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的,按修读课程的名称、学分记为我校的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 (三)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完全不同的,必须按照我校专业核心课学分要求,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学

分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专业核心课所需学分总量;若无法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可选择其他课程,但也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课程名称、学分按实际修读的记载。 (四)交换期间未能修读我校开设的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提交小论文形式获得学分;未能修读的体育选项课、劳动课,返校后可申请免修。 (五)交换生所修课程如未能转换冲抵我校的专业核心课程,或所修课程未达到我校相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仍须修读我校专业核心课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补修:即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自修:即在交流学习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在老师网络指导下进行学习,完成作业,依规参加考试。 (六)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交换生需根据所在分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环节,期间如不能回校参加答辩的,由所在分院与交流学校共同完成。分院毕业论文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高[2019]10号)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职院字〔2018〕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际,针对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及方法 第三条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第四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 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第五条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 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 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则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对 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3.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 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六条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 总学分的25%。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 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则 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 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

XXXX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运行管理,减少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学籍异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造成的课程修读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之间的偏差,规范课程学分替代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必须相近。 第三条替代课程学分应不低于被替代课程学分,替代后按被替代课程学分录入系统。 第四条选修课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为必修课课程学分。 第五条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六条不能替代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其它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七条公共基础课课程学分替代参照《XXXX大学公共基础课替代关系说明》(见附件1)进行。 第八条MOOC课程学分只能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且每门课程最多计为1.5学分。 第九条校际交流(含联合培养)派出学生课程学分替代基本原则: (一)学生应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教学内

容和教学要求基本对等的课程进行学习,取得所要求的学分。 (二)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课程或选修课课程基本对等的,可替代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其它课程则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素质拓展教育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第十条来华学历留学生课程学分替代基本原则: (一)来华留学生的英语课程由汉语课程替代; (二)来华留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程、素质拓展教育课程和体育课程由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课程替代; (三)“汉语课程”和“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课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课程学分替代在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集中办理;校际交流的学生应于返校后的两周内办理。 (一)打印成绩单:学生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打印系统生成的课程成绩表(校际交流的学生出示外校课程修读成绩表),经学院教务秘书签名确认、教学副院长审查后加盖学院公章。 (二)填写课程替代申请表:从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XXXX大学课程替代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

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学校“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鼓励、支持、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发明及各类大奖赛和各种学术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探索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形式和新途径,特制定我校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参加课外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竞赛奖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审批,即取得“奖励学分”。 第二条课外活动包括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综合素质(含才艺或文体)类竞赛、发表论文、专利、出版专著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三条经学校认定的奖励学分与正规课程学分同等对待,其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可申请免去相关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一项成果只能替代一项,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5分,同时按照相应认定的成绩进行课程成绩替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无特殊说明时,替代课程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具体认定办法 第四条考取研究生和公务员的认定: (一)学生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通过初试取得复试资格,但未被最终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含主干课)6分。 (二)学生参加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成绩合格,被报考学校或单位录取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10分。 第五条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外语可替代相应课 程学分,见表1。 表1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替代

外语应用能力等级 备注 大学外语四级 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 大学外语六级 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并奖励4学分(可替代相关公选课) 第六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的认定,见表2。 表2学科竞赛学分认定 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3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第七条参加综合素质(含才艺、文娱、体育或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学科)类竞赛的认定,见表3。 表3综合素质(含才艺、文娱或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学科)类竞赛学分认定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 认定成绩 级 一等奖 4 优秀 二等奖 3 优秀 三等奖 2 优秀 省、行业级 一等奖 3 优秀 二等奖 2 优秀 三等奖 1 优秀 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2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本科学生) 奖励学分(专科学生) 认定成绩 级 一等奖 9 6 优秀 二等奖 6 4 优秀 三等奖 4 3 优秀 省、行 业级 一等奖 6 4 优秀 二等奖 4 3 优秀 三等奖 3 2 优秀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治理方法 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 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临职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治理规定?〔鲁教高字 〔2021〕1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21〕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类型 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 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使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测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置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具体分为以下七类: 1.职业资格类 2.技能竞赛类 3.综合素质类. 4.学历教育类 5.非学历教育类 6.创新创业类 7.退伍复学〔入学〕类 二、置换标准 〔一〕课程学分置换标准 1.资格证书类.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

行业机构成认的、有影响力的〔作为从业门槛或加薪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置换相应或相关课程学分.不分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计6学分,分等级的 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计2学分、4学分、6学分、8学分、12学分.执业资格证书计16学分. 2.技能竞赛类.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用于置换相关课程和学分.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一类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 〔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二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2置换,三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3置换学分. 3.综合素质类.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类比赛获奖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国家级获奖加倍,市级减半. 4.学历教育类.发生转学、转专业、辅修专业等情况时高职高专和本科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相应学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及学分. 5.非学历教育类.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外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根据课程学时和深度可以置换思政课、专业核心课 以外的相应课程学分;获得培训证书,可以根据课程学时 和内容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6.创新创业类按专门方法执行. 7.退伍复学(入学)大学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按专门办法执行. (二)课程成绩置换标准

学分置换管理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分置换管理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立校,应用为本”的办学方略,推进校企合作,开展“3+1”人才培养,深化教学转型,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市场为导向,构建教学服务型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课程置换 置换课程是指本专业四年级所有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环节课程)的置换,本专业特别指定不能置换的课程除外。 毕业设计是由企业给定毕业设计课题,由企业和学校联合指导。 二、课程置换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认真、详实地填写《课程置换申请表》。 2、经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认定学生和企业资格。 (1)学生原则有四门以上不及格课程不能课程置换; (2)审核企业是否能满足专业教学要求,若不能,则不予置换; (3)企业是否和学校或学院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没有签订不予置换。 3、企业、学校和学生签订课程置换协议一式4份,分别由学生本人、企业、学校就业办签字盖章,送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4、学期期末提交由企业给定的课程学分置换成绩,系部收集汇总,学院组织专家对置换效果进行评价并确定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成绩,并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企业资质要求 1.课程置换企业必须是本专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公司、科研所)或有独立部门进行研究、开发和维护。

2,企业在工商局注册,规模至少50人(含)以上,注册资金100百万(含)以上,企业运行5年及以上。 3. 企业有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5年及以上技术开发和维护人员,作为学生课程置换指导教师。 4.企业近5年之内没有不良记录。 四、审批职责 1、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负责审核专业负责人审核置换课程内容、企业培养计划,考核方式和标准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并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2、学院教学院长审核专业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确认是否符合置换条件。 五、课程置换效果的评价及成绩考核 1、学生在课程结束时,必须提交置换课程或实践环节的总结报告及必要的证明,由学院指定专家对置换效果进行评价,并给出课程的成绩。 2、评价课程置换效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达不到要求的,按不及格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电子信息学院。 电子信息学院 2018年7月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x职业学院 2022年X月22日

X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 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2 一

第五条全面综合原则。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六条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相关相近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 第八条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学习成果,审批后符合要求的可优先转换为相关类别的课程,额外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类别的学分,予以储存积累。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每类项学习成果不超过25%o 第九条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 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课程及学分认定或转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条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专业核心课、政治理论 一3 一

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等,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学分置换原则 课程学分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必修或选修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可以互相置换,但不能置换必修课程学分;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同类实践教学的课程学分;学生在学期间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以学校名义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学生的科技成果被社会单位采纳、应用等情况,可以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学分,置换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学分。 二、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 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之后2周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学分置换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应按时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对于到国内其他高校长时间借读或出国(境)交流(以下简称外校学习)学生,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学分置换时间应在学校对毕业生资格审核日期之前。 三、课程学分置换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到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见附件1)。 2.经学院(部)初审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集体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参加企业或培训机构的专业技能培训,其学分置换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部)负责审核企业或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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