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

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

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保证转专业学生在新专业中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转专业学分的认定。

二、认定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有转专业学生进行统一认定标准,保证认定过

程的公开透明。

2.课程衔接原则:以新专业教学计划为基础,尽量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

课程,避免重复学习。

3.学分转换原则:将原专业课程与新专业课程进行学分对应,转换合理学分。

4.择优认定原则:在满足基本学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生成绩和课程性质,

进行择优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基础课程学分认定:对于公共基础课程,如数学、英语等,根据学生在原专

业已修过的课程成绩,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进行学分认

定。

2.专业课程学分认定:对于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成

绩和课程性质,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若新专业教学计划中无相应课程,则根据课程相似度进行学分转换。

3.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对于实践环节,如实验、实习等,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已

完成的实践环节成绩和内容,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实践环节,进行学分认定。若新专业教学计划中无相应实践环节,则根据实践环节内容进行学分转换。

4.学分转换标准:对于无法直接对应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根据学分比例进行转

换。转换标准如下:

(1) 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1学时=1学分;

(2) 课程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课程难度和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学分

值;

(3) 实践环节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实践环节内容和难度,划分为不

同学分值。

四、认定流程

1.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等;

2.新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转专业学分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3.学生根据认定结果,在新专业教学计划指导下完成剩余课程学习;

4.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要补修新专业教学计划中已修过的课程,需按照学校相关

规定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若学生对转专业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生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学生学分认定实施方案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各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级部、政教处、教科室、团委、艺体处等相关处室主任。 职责: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学分的审定。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学分认定小组 根据不同学习领域,每个级部设立十个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从各学科备课组长及骨干教师中选择教师担任。 成员:各模块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职责:负责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记录、收集、考查、考试(如学生出勤、课堂表现情况、作业完成情况、测验成绩记录等),并在模块学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提出学分认定意见,上报学分认定委员会。 二、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1.学分认定是学生学业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客观依据,旨在检查学生修习情况,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2.学分认定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要重视教师评价,又要关注学生自我体验。 3.学分认定过程要客观、科学、便于操作,全面、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成长过程。 4.学生修习课程(模块)在修习时间、学分认定考试及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三个方面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基本条件。 三、学分认定依据 学分认定的依据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且经过考试(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的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时间的4/5以上,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学生日常作业考核合格(包括作业数量和质量)。 (二)学分认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1.学分认定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 学分认定考试难度为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每个模块学习结束组织模块考试。 级部组织织命题、考试、评卷,教务处对教师的监考、评卷进行监督和抽查,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模块考试不得分。 2.学分认定考核科目: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研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 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 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3.网络课程学分; 4.退伍大学生学分; 5.非学历教育学分; 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 7.专升本专业学分; 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中: 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 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若课程修读学分低于校内学分的90%,或未完成修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学生须在访学学校选读或返校后再修读相关课程 — 2 —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互认)暂行管理办法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认定(互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自主性,为学生个性化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学分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分互认的范围 1.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 3.英语A级、英语B级、CET-4、CET-6、雅思、托福等英语考试作为英语成绩。 4.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课程。 第二条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或公共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可申请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 3.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读的其他方向的专业方向课程均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4.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级机构颁发。 5.本校修读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认定为专业必修课或公共必修课。 6.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条学分认定办法 1.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⑴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

程性质认定。 ⑵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专业必修课或公共必修课,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有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校(境或国)外课程的名称可按照课程原文名称录入。 ⑶若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则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如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 2.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的认定办法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院系(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 3.英语成绩的认定办法 ⑴非英语专业普通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A、B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达到60分、雅思成绩达到5.0分、托福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我校英语成绩合格。 ⑵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18分、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达到45分,雅思成绩达到3.8分、托福成绩达到56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我校英语成绩合格。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⑴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均由学生所在院系认定。

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

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学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保证转专业学生在新专业中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转专业学分的认定。 二、认定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有转专业学生进行统一认定标准,保证认定过 程的公开透明。 2.课程衔接原则:以新专业教学计划为基础,尽量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 课程,避免重复学习。 3.学分转换原则:将原专业课程与新专业课程进行学分对应,转换合理学分。 4.择优认定原则:在满足基本学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生成绩和课程性质, 进行择优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基础课程学分认定:对于公共基础课程,如数学、英语等,根据学生在原专 业已修过的课程成绩,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进行学分认 定。 2.专业课程学分认定:对于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成 绩和课程性质,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若新专业教学计划中无相应课程,则根据课程相似度进行学分转换。 3.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对于实践环节,如实验、实习等,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已 完成的实践环节成绩和内容,对应到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实践环节,进行学分认定。若新专业教学计划中无相应实践环节,则根据实践环节内容进行学分转换。

4.学分转换标准:对于无法直接对应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根据学分比例进行转 换。转换标准如下: (1) 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1学时=1学分; (2) 课程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课程难度和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学分 值; (3) 实践环节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实践环节内容和难度,划分为不 同学分值。 四、认定流程 1.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等; 2.新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转专业学分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3.学生根据认定结果,在新专业教学计划指导下完成剩余课程学习; 4.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要补修新专业教学计划中已修过的课程,需按照学校相关 规定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若学生对转专业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高[2019]10号)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职院字〔2018〕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际,针对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及方法 第三条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第四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 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第五条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 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 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则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对 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3.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 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六条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 总学分的25%。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 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则 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 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学院转专业是指在大学期间,学生从原本所在学院转到其他学院就读的过程。在进行学院转专业时,学分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学分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在转专业后所修读的课程能够得到合理的学分认可,使其顺利毕业。本文将介绍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办法。 一、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原则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学分转移的合理性原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与目标专业的课程具有相似性或相关性。换句话说,学生所转入的专业方向与原学院所学专业方向之间应存在一定的联系,以确保学生在专业转移后能够有效利用原有的学业成果。 2. 课程对比的一致性原则:学分认定时,应对原学院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进行对比,确保学生所修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之间内容的一致性。这样可以保证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能够得到有效转换和认可。 3. 学分转移的限制性原则:在学分认定时,一般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学分转移限制,即学分互认的上限。这是为了避免学生在转专业后过多享受折算学分的便利,从而导致专业学习混乱或者学制过长。 二、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学生在正式申请转专业时,同时提交申请学分认定的材料,包括相关成绩单、课程列表等。 2. 转专业学生课程对比:接收学生申请的目标学院将会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与目标专业课程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哪些课程可以被折算为目标专业的学分。 3. 学分折算计算:目标学院根据对比分析的结果,按照一定的学分转换规则对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折算计算。这一规则通常由相关学院或者专业制定,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学业情况来确定。 4. 学分转移决策与公示:目标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决策和公示,将学分转移情况告知学生,并在学院内部进行备案。 5. 学生反馈与申诉:学生对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学院将组织教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要性 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以下几方面的益处: 1. 提高学生的学业效率:学分认定的准确性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业,避免重复学习和浪费时间,提高学业效率。 2. 确保学生的学业连续性:学分认定的合理性确保了学生在转专业后所修读的课程能够顺利地接入目标专业的学习体系,保障学业的连续进行。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x职业学院 2022年X月22日

X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 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2 一

第五条全面综合原则。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六条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相关相近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 第八条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学习成果,审批后符合要求的可优先转换为相关类别的课程,额外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类别的学分,予以储存积累。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每类项学习成果不超过25%o 第九条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 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课程及学分认定或转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条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专业核心课、政治理论 一3 一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 第五条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

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习)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 第八条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相关成果可以认定为培养方案综合实践环节中相应的课程学分或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学分。

转专业学生学分情况说明

转专业学生学分情况说明 转专业学生的选课与经管本院学生选课一致,按照学院的培养计划及本学期下发的执行计划选课,需特殊注意以下几点: 扩学分:本次在选课前集中给转专业学生扩的学分额度为7分(《经济学原理》4分+《管理信息系统》3分),未修过数学课的转专业学生扩的学分为10分(10分已经是上限,提醒:微积分B1是B2的先修课)。大家只能在这个额度内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后续不再扩学分了。 转专业补课课堂:本次《经济学原理》和《管理信息系统》设置有转专业课堂,已经在选课前给大家置入系统了,请核对置入课表是否正确。 先修课的问题:请同学们在选课时注意有些课程需要先修某一些课程才可学 关于可互抵学分的问题:对于原学院已修的基础课课程级别比经管学院培养计划要求的级别高的、学分多的课程,可以抵换该课程,学分还按经管的学分抵换。 计算机类课程:经管学院只认可培养计划中计算机类的7门,或者更高级别的课程。 英语类课程:仍然按照原有的转专业之前的培养计划继续学习。 素质课模块:经管学院从16级开始需修工程技术类全校任选课,另有创新创业类学分要求(详见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细则),并且四年内至少修1学分的新生研讨课或者通识核心课。《心理学》是必修性质的限选,没有选到《民法》课的同学,可以通过多学新生研讨课或者通识核心课来补齐《民法》课的2学分。具体请参看培养方案。 心理学学分说明:经管要求2学分心理学学分,有的同学转专业前学的1学分的心理学,可以选择放弃这1学分,重新修经管2学分的心理学课程,也可以选择不放弃1学分,再多修1门新生研讨课或者通识核心课来补上1学分。 《专业导论》课学分说明:如果在原学院已经修过此门课取得学分,到经管后不用再次补此课。 数学类课程:凡高等代数Ⅰ<4>,高等代数Ⅱ<4>,数学分析Ⅰ<6>,数学分析Ⅱ<6> 4

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允许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本科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专科控制在20%以内。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不再接受和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不接受任何学制新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为第一学年的11月1日至20日,系部进行考核的时间为12月1日至15H,转专业结果于12月20日之前公布。 第五条转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等考核方案由各系制定,并统一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二、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入校以来未受纪律处分;

2.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3.学习认真,入校以来已经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及格以上。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个人申请,系部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以不参加考试,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的,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专科师范专业申请转入非师范专业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不跨专业大类的情况下,可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专业招生不是文理科统招,而跨科类转专业者;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非体育和艺术专业的; 4.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培养的; 5.五年制大专生; 6.对口招生与专升本者; 7.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统一录取的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爱好、特长,尊重学生的意向,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认知、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转专业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转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纪检处和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学生转专业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学校转专业考核,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专业申请、具体组织转专业考核、上报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接收并安排转入学生学习事宜。第三章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取得正式学籍且在校学习满一学期的大一学生;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转入专业相关要求。 (二)学生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等期满的学生,因该专业停招,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转专业学分冲抵细则

转专业学分冲抵细则 学分转专业是指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在转入新专业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流程和规定被认可并纳入新专业的学分体系。学分转专业的规定和细则对于学生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学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针对学分转专业的细则进行探讨。 一、学分转专业的目的和意义 学分转专业的目的在于尊重学生的兴趣、发掘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通过将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纳入新专业的学习体系,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减少学习时间和学习成本,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优势和特长。 学分转专业的意义在于促进跨学科学习和交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在当今社会,纯粹的专业技能已经无法满足各行各业的需求。跨学科学习可以让学生接触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理念,培养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职业发展中具备更大的竞争力。 二、学分转专业的条件和流程 学分转专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首先,学生需要满足新专业的招生要求和入学条件,包括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其次,学生需要与原专业和新专业的相关教师和辅导员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转专业的意愿和目标。最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应的评审和审批程序。

三、学分转专业的具体细则 1. 学生在申请学分转专业前,应提前了解新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确保申请转入的专业与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相符。 2. 学分转专业的学分认定应参考教育部或学校对学术规范和学分转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3. 学分转专业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基础,避免简单对等替代,鼓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学分冲抵。 4. 学分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学生应详细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学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新专业的学习计划和要求进行学业规划和安排,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学习进度和学业成绩。 四、学分转专业的影响和建议 学分转专业对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需要注意潜在的影响和风险。首先,学分转专业可能会导致学业延误和学业规划调整,学生需要合理评估当前的学业状况和未来的发展目标,确保自己的选择是明智和可行的。其次,学分转专业可能会带来学科转换和适应难题,学生需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新专业的学习和交流。最后,学分转专业需要与原专业和新专业的师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转专业过程的顺利进行。 针对学分转专业的细则,我建议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和指导,提供详尽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进行科学的学业规划和选择。

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育人为本,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一、转专业原则 1.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相同招生类别(普通文、理科,蒙语授课文、理科,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 2.涉外办学项目专业按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或有特殊录取要求的学生不能转专业,欠费学生不能转专业。 4.学生只能转一次专业,批准转专业后在一周内到转入专业就读,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班级进行。 5.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优秀学生转专业 (一)转专业资格 1.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年级核心课程,考试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 (二)转专业名额 各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总人数的10%,转入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一年级总人数的15%。若申请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相关学院可按学生已修读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排名进行择优选拨。 三、普通学生转专业 学生可自愿从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低的专业。 四、学分审核 1.学生转专业后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并达到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毕业。 2.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需经转入学院审核确认后方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1)在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转入专业的核心课程或拓展课程学分,但不得降低要求。 (2)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计为跨专业拓展课程学分。 五、转专业程序 1.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填写《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在第二学期末提交所在学院。 2.转出学院在第三学期开学前进行资格审核,按择优的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潜能,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交流学生除外)。 第三条教务处主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 (三)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四)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在一年级结束时进行,第三次在二年级结束时进行。 第六条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本班级人数的10%。 第七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如确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方可再给一次转专业机会。 (一)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在同类艺术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 (四)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且难以完成学业者,由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综合评估,教务处审核后同意者。 第八条学生(不包括新生)在同一门类下的各专业间转专业时,可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跨门类转专业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学校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条面试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公安、司法类专业新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其他专业转入要求,由学校调配到其他专业;符合面试和体能测评要求且志愿学习公安、司法类专业的学生(女生应执行15%的规定),允许转入公安、司法类相关专业。 第三章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规范学生在校内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分互认的范围 1.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 3.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2.本校修读的选修课不允许认定为必修课。 3.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10-1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3学分。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境或国)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认可的实习实践,则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实践学分。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以折抵学分的,可以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

录》范围内,同时也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二级学院支持学生获取的,须经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认定。 6.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7.互认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学分。 三、学分认定办法 1.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1)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学分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两门及以上课程学分认定为一门课程时,最终认定成绩取其平均分值。 (2)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参照《学院本科学生访学管理办法》。 2.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的认定办法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学院(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也可认定为个性课程学分。学分按1周1学分计算,总数不得超过6学分。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根据《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原专业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且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方可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具体认定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原学院修读但无法认定为学科(专业)课的课程,可替代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学分。 第二条学生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停开等原因无法修读某门课程,小语种学生无法修读专业英语类课程,开课单位可指定其它替代课程供其修读,替代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原课程,且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素养,构建完整知识体系,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替代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根据相关文件,我校本科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思想政治课、大学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及格(60分)记载。若学生本人提出参加考核申请,由相关开课单位负责安排学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确定其成绩。 第四条修读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其修读的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可替代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具体认定原则参照本细则第一条执行。 (一)中途退出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 (二)毕业前未达到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分要求; (三)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资格终止。 第五条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替代通识通选课中的非限定性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参照《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修读学校指定的通识教育网络课程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学分。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修读其他高校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经我校相关开课单位认定后予以承认,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转入学院应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结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课程进行认定,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相应的

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走与转换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价体系,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 3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 3号)、《河南省教育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高[2017] 573号)和《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教高[2016] 25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习形式、各学历层次学生。 第三条鼓励在校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终身学习打下基础。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所取得成绩或成果,均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经审核认定的所有学分,均存入学生学分账户备案,学生毕业时扣除专业学习应需的学分后,余下尚未使用的学分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书,为学生求职或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同时对接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第五条学生学习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_)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内外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资源共享

课程。 (四)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课程。 (五)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六)在校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如: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课程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级和省级水平测试类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行业岗位证书。 (二)国家级和省级考试颁发的有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与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三)国家级和省级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国际通用的水平测试类有关考试的成绩证明。 (五)经认定的各类与学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科学研究、专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或成果。 第七条其它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八条学生拟修读校外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郑州工商学院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连同拟修校外课程的大纲或简介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修读并通过考核的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以双方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作为依据,确保学生通过学习校外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校学习基本相当。 第十条学生在校内外所修读的课程,与要转换课程的学时、内容相似率需达到70%及以上,可直接转换为对应课程,并以我校教务系统相应课程的代码、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