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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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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摘要近年来针对儿童的犯罪屡有发生,尤其是猥亵儿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就防控此类犯罪的发生阐述几点思考。

关键词猥亵儿童犯罪儿童身心健康

相信前段时间上报道的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的新闻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熟人作案较多

这类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够接触到的也多为熟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

这类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且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基本上都中规中矩,给人的印象也比较老实,所以导致一部犯罪分子长期作案都无人察觉。尤其是一些家庭成员和教师的犯罪,由于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作案地点都是在家里、教室,就更不容易暴露了。且部分被害人由于年龄太小,不理解自己受到侵害的含义,受到恐吓或者利诱后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

(三)作案方式以“骗、吓”为主

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缺乏防范意识、双方力量悬殊等特点,采用“吓”和“骗”的手段实施犯罪。有的是给被害儿童零花钱,有的是买好吃的,还有的是骗被害人玩游戏。

(四)案件取证难度大

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犯罪痕迹已经消

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二、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立法层面——我国刑法中“儿童”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在《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划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84 年 3 月 31 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 1 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1992 年两高出台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 1 岁的为婴儿,1 岁以上不满 6 岁的为幼儿。

由以上相关规定可知,其对儿童年龄的划分主要是针对拐卖人口类犯罪。

我国于 1990 年 8 月 29 日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05 个签约国,1992 年 4 月 2 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而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是指一切未满 18 周岁的人。

笔者认为,我国将“儿童”界定为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与加入的国际公约不一致,另一方面因最高法的批复仅是针对具体某一类罪名所定,并不应该类推在全部刑法当中适用。作为一部事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基本法,刑法应将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儿童”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将“儿童”限定为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说以 14 周岁为界限是基于与刑事责任年龄接轨的考虑,那么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来说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增加,相对于责任的承担,对于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自然应该按照最广的范围来界定,特别是对《刑法》这一对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的法律来说,更应该将所保护的范围予以扩大,使“儿童”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笔者赞成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儿童”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到猥亵儿童犯罪来说,目前按照未满 14 周岁的规定来界定“儿童”具有很大的漏洞。以许某猥亵儿童案来说,许某为一社会青年,通过友认识了

被害人朱某(男,12 周岁)和张某(男,13 周岁),此后许某在二被害人下学的路上将其截住并强行让二被害人为其口交。如果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许某自然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若此案中的被害人朱某和张某为已满 14 周岁的男童,那么许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果不构成,那么法律将已满 14周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置于何处呢?再如明某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中,明某的作案手段、方法都是一致的,但因有 4 名被害人已满 14 周岁,故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要从重处罚,如果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只因对象年龄不同就受到了不同的处罚,对于刚满14 周岁的被害人来说,难道她的权利反而没有年龄重要吗?笔者认为,如果将“儿童”的年龄放宽到未满18周岁,则上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儿童的权利也能得到最大保护,同时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司法层面——罪与非罪的界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淫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猥亵手段,主要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理论上一般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认为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这么简单。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犯罪情节的概念,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指犯罪构成以外的事实;有人认为,它是能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切主客观方面的因素 (包括犯罪构成);有人认为,它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有人认为,它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还有学者认为,犯罪情节应该是指刑法规定或认可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能够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对于犯罪情节是否显着轻微,一般考虑的因素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动机、后果等。危害不大,一般指综合全案情况,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等,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判断。

就猥亵儿童罪来说,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那么犯罪客观要件就齐备,犯罪即告既遂,并不要求造成有形的犯罪后果。

但猥亵儿童罪当中的猥亵行为比较复杂,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这就把一些因为喜欢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碰触儿童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了。可这种目的又不能直接体现出来,只有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判断。因某些行为本身具有“中性”的性质,即它本身是体现不出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如亲吻幼女的脸颊、嘴唇等,遇到这种情况能否认定此行为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呢?再比如,有些猥亵行为的实施是有一个过程的,比如脱幼女的裤子意欲猥亵,但就在脱下裤子一半时被人发现,此时是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未遂呢,还是不认为是犯罪呢?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那么也就是说一般情节的猥亵儿童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又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增加了难度。20XX 年 3 月 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有些猥亵儿童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治安拘留的。相对于采取治安拘留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如果要认定构成犯罪,自然应该是情节比较严重的猥亵行为,这就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到底哪些猥亵儿童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哪些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给予治安拘留呢?

笔者认为,猥亵儿童犯罪应该慎用未遂,一方面基于该罪的特殊性,要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具有猥亵目的是相当困难的,另一方面在证据差强人意的情况下给行为人定罪不利于刑法原则的实现和犯罪人权益的保护。类似情况完全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同时在排除了那些显而易见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况下,应该一律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其实是一个法益保护的选择问题。首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猥亵儿童罪作为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一项犯罪,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就像长在他们心中的一道伤口,即使结痂痊愈疤痕也永不会消除。儿童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弱小的群体,法律应对他们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当法益面临价值选择的时候自然要向儿童倾斜。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看,猥亵儿童罪因为其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十分困难,基本上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司法

鉴定意见书。因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造成儿童损伤的后果,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只起辅助的证明作用,有些没有检查出隐秘部位受到伤害的结论也不影响该罪的认定。且基于儿童的天性,其陈述中诬告陷

害别人的可能性极小,只要排除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基本就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证据的取舍上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拘泥于僵化的证明标准。最后,行为人对儿童实施犯罪,双方的地位天然不对等,与其选择作案风险较小、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相对应,行为人自应承担比其他犯罪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刑法是弱者用来限制强者的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其应有之义。

注释:

1、该批复已被 1992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2、冯汝义编。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年版。第 1188 页

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很多都是祖祖辈辈就靠那些流传下来的知识看病,但是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一、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1、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个档次分别裁量,分别处以3万、7万和10万元的罚款。目前较多地市采取这种方法。 2、依据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具体为:对于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健康损害,并不严重的,处6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未造成他人严重健康损害的,处10万元罚款。 3、依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来加以裁量。如对于实施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依据违法所得进行裁量。如通过对非法行医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后,结合执法实践,将违法所得进行划定不同的范围,依据违法所得由低至高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即,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罚款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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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目次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三、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五、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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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8218282.html,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作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 摘要检察机关从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引导侦查机关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厉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建议使用职业禁止规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立案监督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引导侦查指控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8218282.html,ki.1009-05 92.2020.02.029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海门市**初级中学初一(2)班、初二(2)班班主任的身份,以和学生谈心、讲解习题等为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住所等场所对未成年女生金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采取强行摸乳房、大腿、臀部、亲脸颊、亲嘴、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该案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宣告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该案系海门院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蒋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一直拒不供述,海门院从证据入手,确保犯罪打准打实。 (一)通过网络舆情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 2019年3月13日傍晚开始,一份《关于蒋某某老师行为不检点一事的处理意见》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内容系某初中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女生有触摸身体敏感部位的不检点行为,学校与家长签协议私了。海门市检察院获悉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情况。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海门院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海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当日即立案侦查。 (二)主动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

最新-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精品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故意【中图分类号】914;0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30209—0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立的罪名。 由于是新设立的罪名,加之又是一个不十分引人注目的小罪名,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在该罪的主观方面学者们也存在相当的分歧。 本文运用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即未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等加重结果)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非法行医者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态度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肤浅的探讨。 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一)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对犯罪故意的内容存在分歧。 也有的学者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罪。 为了便于研究,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如下:观点一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节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①观点二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属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执业资格,但为了营利仍然为他人行医治病。 ②观点三认为:该罪的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 ③①曾粤兴主编:《新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邓又天主编:《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5页。 ②陆敏主编:《刑法原理与案理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7

教师角色的隐喻讲课讲稿

教师角色的隐喻

精品文档 教师角色的隐喻 一直以来,“园丁”、“蜡烛”、“灵魂的工程师”等教师隐喻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广为使用,在塑造教师形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许多研究者对这些传统教师隐喻进行了反思乃至批判,认为这些隐喻所倡导的教师形象和精神已很难呼应当前的社会要求,因此,需要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无疑,对“教师是研究者”、“教师是专家”等隐喻的提倡反映了时代对教师职业的呼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提倡新的教师形象隐喻的同时,到底应该如何看待传统教师隐喻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教师“蜡烛、春蚕”角色的寓意 “教师是蜡烛”、是“春蚕”。“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赋予教师这样的理想人格,成为教师道德规范的结晶。教师的蜡烛隐喻表达了教师对学生的深厚情感;也体现了教师不但有照亮他人之奉献精神,而且有“一息尚存,志不少懈”的精神,它肯定了教师工作的艰辛、教师无私的奉献与给予。教师在奉献的同时,也执着自己的追求,享受着教师职业的幸福。 但是这种将教师无限拔高而带有将教师抽象为“圣人”的倾向。对于蜡烛隐喻,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其“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这种解释具有一种伟大而悲壮的色调。有教师指出,蜡烛论中的“教师被认为似乎只能是自身生命的销蚀、知识的耗尽。教师可持续发展的底蕴和功力往往被忽视,教师仅仅满足做一个‘教书匠’”。忽视了教师的持续学习与成长;淡漠了教师的内在尊严与劳动的欢乐。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角色的寓意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工程师的积极意义在于肯定了教师所从事的工作是创造性的,不但指导学生的未来发展,还是关注人心灵的发展。但是把教师比作工程师也有欠妥的地方,有学者指出工程师与其制造品之间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师生关系。这种隐喻曲解了师生关系,夸大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工程师与制造物之间是单向的关系,而师生关系是双向的关系。工程师只要绘制了蓝图,按照固定程序施工就可制造出产品,而教育过程要复杂的多。同时,教师仅作为既定方案的执行者有难以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师论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再者它虽然强调了教师的重要性,但是却暗示一种固定、统一的标准,忽视了学生的差异性,易对学生进行整齐划一,形成新的机械运动。有研究者通过对“灵魂的工程师”隐喻内涵的历史变迁的研究发现,不同时期对该隐喻的解读之重点放在灵魂上,而不是工程师上。把教师看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然使其工作性质带有很强的规训性。将教师比喻为“灵魂”反映的是一种非常崇高的事业,目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灵魂”这个概念将教师这个职业提升到了一个神圣的境地,似乎教师是一个万能的上帝,可以按照自己既定的方案塑造学生的精神。因此,立足当下,教师在具备平等、民主、创新精神和职业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考试复习题

附件2: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考试复习题 一、单选 1、心理健康是相对的,制定绝对的心理健康标准() A、很难 B、很容易 C、比较困难 D、比较容易 2、“举一反三”和“触类旁通”所说的是()。 A、纵向迁移 B、学习迁移 C、特殊迁移 D、学会学习 3、下列哪项不属于制定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 A、统计常模 B、道德规范 C、生活适应 D、临床诊断 4、正常的智力水平是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最基本的() A、生理条件 B、心理条件 C、家庭条件 D、社会条件 5、在心理咨询中,对其工作对象的称呼不恰当的是() A、来访者 B、求助者 C、求询者 D、病人 6、心理咨询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良好的() A、治疗关系 B、辅导关系 C、咨访关系 D、朋友关系 7、当某教师在课堂时,学生不声不响,而当离校或离开课堂以后,学生纪律立即松懈。与这种课堂纪律有关的教师领导类型最可能是()。 A、专断型 B、民主型 C、放任型 D、无法确定 8、心理健康状态对个体身体健康状态的影响是() A、必然的 B、可能的 C、不大的 D、偶然的 9、心理健康教育的终极目标是() A、防治心理疾病,增进心理健康 B、优化心理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C、开发心理潜能,达到自我实现 D、治疗精神疾病,提高全民素质 10、下列表述哪一项不属于健康的人际关系() A、了解他人,理解他人 B、乐于接受他人,也愿意被他人接受 C、在别人中间总是受欢迎的 D、与家人的关系时好时坏 11、1896年,维特默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建立了全世界第一个() A、儿童心理咨询诊所 B、成人心理咨询诊所 C、心理治疗中心 D、心理卫生中心 12、青少年异性交往的正确方法不包括() A、保持距离 B、大方主动 C、真实坦诚 D、进退自然 13、主体自我接纳、自我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是() A、正确认识自我 B、自信 C、自我肯定 D、自尊 14、自我意识正确是个体心理健康的() A、唯一标准 B、客观标准 C、先决条件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一、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三、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2010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中小学教师思考题

2010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中小学教师思考题 作业: (初级职称学员答案例中1、2、3、4题,中高级职称学员答5、6、7、8题) 【案例1】 李明是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行列中的一员,他曾经努力过,刻苦过,但最后却被一盆盆冷水浇得心灰意冷。就拿一次英语考试来说吧,李明觉得学英语比上青天还难,每次考试不是个位数就是十几分。一次老师骂李明是蠢猪,李明一气之下决心下次一定要考好,于是,他加倍努力,真的拿了英语第一名,心想:这次老师一定会表扬他!可是出乎他的意料,老师一进教室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问他:“你这次考的这么好,不是抄来的吧?”听了这话,李明一下子从头凉到脚,难道差生就一辈子翻不了身吗? 问题: 透过这个案例,可以深切感受到学生对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不满与无奈。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基础教育评价有关理论知识,谈谈现行课程评价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作为一名教师,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 学生对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不满与无奈已并非偶发案例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评价的执行者——教师在评价学生学习成绩时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我们首先认为这名教师不配评价学生,因为他无视学生个体之间存在的素质差异和基础差异,只凭借自己的主观看法武断下结论,甚至使用粗话做为评价语言,实在为人所不齿。从中暴露出了现行课程评价存在的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关系不平等的问题,这是评价动机的扭曲造成评价功能的缺失。做为人民教师,我们必须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和精湛的业务能力,用积极的态度、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鼓励学生不断走向进步,不断完善评价制度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提升评价制度和方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案例2】 2006年,我国修订了实施了20年的《义务教育法》,以下为法条部分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则“应当

教育教学中的隐喻

教育教学中的隐喻 教学隐喻是人们对教学的一种生动形象的表达方式。用人们熟知的事物做喻,生动形象地认识、理解和表达教育教学中包含的内在实质。它包含了人们对教育的理解与认识,通过对教学隐喻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教育教学现象背后的理念与价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教学。 1、教育就像种庄稼 做教育就像种庄稼,受教育的人的确跟种子一样,全都是有生命的,是能够自己发育自己成长的,给他们充分的合适的条件,他们就能成为有用之才。“教育是农业,不是工业”,叶圣陶先生给教育所作的比喻,经典而直白。农业是因地因时制宜把种子种到地里,给它充分的合适的条件,如水、阳光、空气、肥料等等,培育出农产品。工业是按固定模型生产出来的产品大都是标准件,不许有个性,没有活力;而用心培育出来的产品才可以“大家不同大家都好”。农业是有季节的、有时令的、有成长规律的,是需要播种、施肥、除草、喷药的,是需要土壤、水份、阳光和等待的,这是一个慢慢长大的过程。对待孩子的成长,要遵循教育内在的规律,尊重它自然生长的性态,学会等待,减少教育的浮躁与功利。 2、教育孩子就像牵着一只蜗牛在散步 教育孩子就像牵着一只蜗牛在散步。有的孩子的成长就像蜗牛一样缓慢,大人们跟在他后面不停地催促着,生气着。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或者说在生活的道路上,大人们甚至忘记了欣赏路边的风景,一心想着如何教育他,鞭策他,来实现自己的期望,忘记了还有一种教育叫做“等待”。对于孩子来说,生活就是一所学校,一草一木都可能使他在一刹那打开发展兴趣天赋的大门。在与生活的散步中,请静待孩子在身体和心智上的不断成熟。放慢教育的脚步,让“蜗牛”们能够稍微轻松点。除了知识,他们更需要阳光、空气、风雨以及美丽的花园。 3、教育就像养花一样 教育就像养花一样,一边养一边看,一边静待花开。人生本来就是一个“慢”的艺术,教育亦如此。学生的培养,要慢,不要着急。他们在这个世界上存在,就一定要给予他存在的价值体现,黑格尔说“存在即价值”。教育的规律是慢慢地、静静地、悄悄地,不要浮躁、拒绝功利。理想的教育结果是,孩子不管是分数、才能,还是能力都能很好的发展,这样,他们的灵魂才可以丰满。 4、教育就像一股清泉 泰戈尔对教育的诗意诠释中说,教育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教育就像小花一样,无论是高贵,还是低贱,只要是生命都要让它绽放。教育又像一股清泉,从泉口冒出来之后,蓬蓬勃勃地流动,遇到石头、遇到小树,激起浪花,又自由自在地向前流去。遇到悬崖,纵身一跳,形成瀑布,飞泻而下,形成深潭,静静地流淌。这种状态就是生命的本身,就是自然的本真,体现生命的美妙。 5、教育就像喂鸡 陶行知说:“教育就像喂鸡一样。强迫学生去学习,把知识硬灌给他,他是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本案缺乏辨认笔录证据,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包括以下几种: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3、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上岗培训综合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上岗培训综合复习题(含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家教育部于1999年8月13日颁布的《》和2002年8月5日颁布的《》是我国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07年3月,苏州市教育局出台三个相应的文件《苏州市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对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2、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和()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初中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和()为主,突出克服青春期烦恼和人格修养的教育;高中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和()为主,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取向。 3、各中小学要建立以()和()为骨干,()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4、我市中小学咨询室开放接待时间每周应该不少于()小时。 5、影响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除了学生内部自身因素,还可能有()()()()等。 6、行为矫正常用的技巧:()、消退法、行为协议法、()、()。 7、学生的学习动机主要由三类动机组成:求知动机、交往动机、成就动机。这三种动机中,属于内部动机的是(),属于外部动机的是()。 8、初中生心理发展的主要矛盾:成人感和()并存、反抗性和()并存、()和开放性并存、勇敢和()并存、高傲和()并存。 15、学校学生心理档案一般包括:()、身体状况、家庭生活环境、学校学习生活环境、()、心理咨询和心理诊断。

9、2006年5月,由苏州市文明办、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大学教育学院联合主办的“苏州市文成年人健康成长指导中心”在苏州沧浪少年宫成立,以“()老师”作为开展服务的品牌,提供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公益服务,咨询热线和预约面询的电话的号码都是(),接受全市中小学校的心理咨询转介。 10、由苏州市教育局、妇联联合主办的“网上家长学校”主要服务人群为(),其网址为(),网校以“()老师”为品牌为广大中小学家长提供公益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二.判断题(并修正): ()1、研究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按照学生的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去教书育人,是每一位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本分与天职。 ()2、心理健康教育同德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心理健康教育是纳入德育系列的,但这不等于两者存在包含关系。 ()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以预防性、发展性辅导为主。 ()4、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坚持面向全体、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5、心理健康教育课拒绝系统地向学生传授心理学课程的学科知识。()6、心理健康与环境无关,只与自己的心理防御调节能力有关。 ()7、心理辅导是针对心理不健康的人的辅导。 ()8、心理咨询要求对来访者无条件地接纳。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市各中小学应该建立的校园三级心理健康监护网络。 2、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有哪些? 3、什么是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若干意见》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有和要求?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有哪些? 5、中小学心理健康的六条标准分别是什么? 6、心理健康教育课授课方式有哪些? 7、人际交往技能训练包括内容? 8、学习心理教育主要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四、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罪案例展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从法院判决中为你搜罗了一个非法行医罪的案例,从中你可以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量刑等有关内容。 张某某非法行医罪一案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二、一审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4年7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楚某猥亵儿童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淮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XX)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 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运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疼痛,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楚某再次将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楚某辩称,没有啥辩的。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被告人楚某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1999年10月9日生)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哭着喊疼,被告人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被害人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楚某再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被害人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楚某供述了其在楚某某家,两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东屋床上,用手抠摸被害人方某阴部,及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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