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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法义》(The Laws)是他晚年的作品,探讨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种法哲学的思想体系。下面将对柏拉

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浅谈。

《法义》是一部关于城邦制度的著作,柏拉图通过对话的形式,探讨了如何建立一个

理想的法律制度,以实现公正和幸福。他认为,法律是维护公正的基础,人们必须遵守法

律才能实现和谐和幸福的社会。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许多法律的原则和理念。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合理的

基础上,即追求真理和理性的原则。他认为,真理和理性是世界的本质,只有通过追求真

理和理性,才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并以此来治理社会。柏拉图提出了一个法律的目标就

是追求公正。

柏拉图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永久的和不变的,以确保

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他反对随意改变法律,认为只有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检验,才能确定

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法律体系。他相信,只有当法律能够持久地维护公正和道德时,社会才

能够获得真正的和谐和幸福。

柏拉图还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权威的规范,它应该

能够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他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避免人们的冲

突和战争。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和公正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保护。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应

该是道德的体现。他相信,只有通过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原则,才能够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幸福。他主张在法律中嵌入道德的原则和价值观,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统一。

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提出了一种建立在合理、稳定、权威和道德基础上的

法律制度。他认为,只有通过追求真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幸福。他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思

考和借鉴。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1 摘要: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绝非是与后人开的一本正经而严肃的玩笑! 关键词:正义《理想国》柏拉图 正义,一直是人类苦心追求的美好价值。两千多年前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活在一个大变动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们普遍渴求一种正义的生活,渴望生活的美好,而那些渴望正义的人们却饱受了不正义的折磨,他们一直试图向正义探源,对正义作出了深刻的思考。 而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很少对正义进行思考,或者当人们对正义进行着思考时,对自己、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进行思考时,甚至连正义是什么都说不清楚。正如我的老师廖峰博士所说,社会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的,但两千多年以前的哲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到今天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对这些问题始终保持着无知。难道两千多年以来人类的智商没有提升过,这着实可怕! 一、柏拉图的生平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 347年)2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他一生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古希腊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民主制复辟后处死了苏格拉底,使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怀着这一政治抱负,他三下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政体。但终未能实现自己的政治计划,叙拉古的统治者狄翁被谋杀后,格拉图的政治理想遂彻底破灭。在政治事业屡遭失败的时候,柏拉图的哲学事业却获得成功。他于壮年时期成就了经典作品《理想国》。全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政治思想,是关于人类的一个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构想。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理想国是一个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1交稿日期:2013.12.16 2据《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大学版》第二版,柏拉图生卒年不准确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 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 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 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 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 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 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柏拉图认为,哲 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 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他提出并阐述了政体循环。混合政体和国家 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等理论,对后世的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10.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法律源于自然;法律乃是自然 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1.《査士丁尼国法大全》是罗马私法典。 12.罗马法学家法的分类: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13.《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由旧约和新约构成。它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 贫;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宣传公有;宣传守法。 14.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并阐述了神创论、预定论等,建立了完备的神权主义政治 法律思想体系,提出并论述了神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理论。 15.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神权政治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 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强调法的遵守和执行。 16.马西利是中世纪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体形式、 法律的概念以及分类、立法权与行政权、教会与教会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17.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末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用人的眼光分析和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提出并论述了人性、权力和统治权术等问题,主要是阐明君主要正确对待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君主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统治的巩固,为此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用。 18.布丹是另一位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他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

【西政考研】《法理学初阶》导论及法学历史详细总结

《法理学初阶》导论及法学历史详细总结,带标注 《法理学初阶》导论以及法学历史一章总结(课前提示注意看),全是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道真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中国古代律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而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三)法学的层次了解一下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 第一章法学历史 重点要求掌握 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 《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的国家。柏拉图推理出的理想国所要阐述的重点就是正义。 正义作为评价政治生活价值的标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在古希腊是一个重要的观点。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人们生活中,通过单个成员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苏格拉底为了把道德的理念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探索德行知识的道路上,最终付出了生命去维护社会正义。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开始思考一种最终能为全社会带来幸福的途径:正义的道路需要什么样的引导,需要受到保护和肯定的美德的人该怎样操作《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仅仅是发表个人的浅薄认识,通过《理想国》中的论述,尝试对柏拉图的正义理念进行分析与论述。 二、什么是正义 在中文中,正义指的是公平与公道,从字面与经验理解,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很容易,却难给大家一个都接受的准确有关正义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1、正义是人类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精神意向,根据每个人的品德、能力、身份、地位、奉献的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等,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2、正义是一种公平等价的回报。这种观点在中国和西方的一些语言表达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国的用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西方的一个在某种情况下以某一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3、正义是所谓的平等对待。从某种特殊的观点来说,给予就是同样的对待平等的人。4、正义是很理想的自然产生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而然所存在的、理想状态的关系认知并不相同。如果每个人真能遵循这些自然理想的关系,社会上就真的实现了正义。5、正义是法治或者说是合法性的。持有本观念的学者认为,人并不是人的统治,而是受法的统治。6、正义是一种公正体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是一种能够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体制,满足人类实现主张和享有东西一种的手段,可以满足人们受到最少限度的阻碍及浪费,从而使人们生活的更加美好。 在对话中,正义引导出来了众多其他问题延伸出现。通过对话的分析,可以看出,正义是处于最高的位阶的,与智慧、勇敢、自制等概念相比,更为抽象《理想国》集中体现的是柏拉图的思想,然而整个内容都是以苏格拉底对话的形式所写的。在论述中,苏格拉底对当时主流的几种观点进行指正批评。第一种是正义就是借债需要还债。苏格拉底通过列举一个例子的形式,反驳这种观点。他说,假如有一位朋友在思维清晰的时候,交给你一把武器,如果后来他思维混沌的时候,跟你要武器,所有人都会说武器不能给他。如果你真的如他所愿,并告诉他来龙去脉,这就是不正义的体现。第二种认为正义就是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如果人们说话保证统一的情况下,那么正义就是用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苏格拉底同样通过列出:如何对待医生,对待盟友的时间问题等方面的例子进行

西方法学史

西方法学历史与流派概要 注意:本文所说的近代法学流派、现代法学流派是根据这些流派形成的以及其发挥主要影响力的时期来划分的,现实的情况其实是多种流派并存。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一)总体状况 1.并没有形成专业和系统的法学学科,也没有出现专门的法学家阶层,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被裹挟在关于理想城邦的政治哲学思考中。 2.奠定整个西方思考法律现象的二元论范式即自然法传统。区分自然与人为,自然先于人为,人为模仿自然,人定法的效力源自自然法,人定法不得违背自然法。 (二)代表人物、著作与基本观点 1.柏拉图《理想国》:城邦的正义即城邦中的各公民各司其位,最理想的政体是哲学与政治的联合,即哲人王的统治。 2.柏拉图《法律篇》:法治是“第二等好的政体”。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的最初表达;“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两层内涵(1)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2)被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4.斯多葛学派:完整的自然法思想的最初表述,深刻影响古罗马与后世。 二、古罗马法学 (一)西塞罗首次系统地提出自然法思想 1.代表作:《论共和国》、《论法律》 2.基本观点:区分自然法与认定法,自然法是最高的法,自然法的本质是神和人共有的理性,理性具有区分善恶的能力,是普世的,自然法超越时空限制,是永恒的且适用于所有民族的。 3.影响:罗马法至今是各国民法的范本。 (二)五大法学家 1.人物:盖尤斯、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2.基本观点: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关于神事与人事的学问——乌尔比安 (三)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 1.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颁布的《国法大全》对后世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影响深远,后来说的罗马法一般就是指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 2.《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其中《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影响最大。 (四)奥古斯丁 1.代表作:《上帝之城》 2.基本观点:歌颂天国荣耀,否定世俗政治;基督教神学与自然法思想的结合;三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 三、中世纪法学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 前 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 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 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 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 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 (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著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 (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 1、社会观念的改变 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 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 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 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 -->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 3、强权即公理 (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

(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 “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 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正义理论 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 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三、法律观 1、《共和国》 (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 (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 2、《政治家篇》 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 3、《法律篇》 “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 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一、法治 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 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 一、历史视野中的法治理论 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在西方,被黑格尔称为“人类导师”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最先进行法治理论的寻求,柏拉图最早探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含义。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海港的规则等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的。柏拉图明确地说:“真正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力气花费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这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必要

制定烦琐冗长的法律条文来束缚统治者,这不仅不恰当,而且无益,甚至愚蠢。只要统治者具有统治、管理的艺术,就能够得心应手地根据智能来创造法律、变革法律。到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法律篇》等书中正视理想国贤人政治的不现实性,一改法律从属于美德的看法而提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兽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优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美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和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实行法治,遵守法律是一个国家兴亡荣衰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因此,就现实而言,法律是文明的永恒质素,如一条金色的纽带成为安邦治国的核心方式,引导人们走向幸福的和谐的生活。这样,柏拉图晚年突出了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合法性,确立了现实国家的法律维度,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一、相同点: 1、二人都非常注重寻本探源,追求终极。这便是二人政治思想中理想的部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他把理念当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唯一的真实存在,认识事物的基础,并且据此而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都有一善的目的。 2、两人都把教育看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①柏拉图认为实现城邦团结统一的一项措施是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的教育。他相信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塑造人性,培养优秀的公民,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他把教育称为“唯一重大的问题”,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②亚里士多德将人性分为三种善德即天赋,习惯和理性,而理性是人们的追求的目的。他指出教育培养人的理性,进而理性培养习惯,习惯改变天赋。认为后天教育可以改变人。相反,柏拉图基于“潜能不易挖掘”的忧患意识而提出全面教育,以便于充分发掘人的天赋品格和美德,最后走向已经分配好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师生二人对教育实施的方针目的和具体的措施方面有一样的地方,但背后的原因本初目的是不一样的。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优生优育”和“因时而教”的具体教育方法。 3、整体主义 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中阐述的政治哲学的突出特征就是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他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的,个人是为了整体服务的工具。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他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

成部分,个人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把献给国家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具体地说,个人不再有自己的一切,不再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这样,城邦就真正形成了“一个国家”,不用复数表示的国家。也就是完全消灭了个人主义,形成了一个整体。 亚里士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立场。他把城邦理解为有机整体,而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只有在城邦生活中,在为城邦服务于献身中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城邦是公民生活的总体,其目的是公民的优良生活,所以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城邦生活之中,谈不上私人的领域和范围。他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教育、音乐、文学等,都赋予政治意义,那人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不承认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权利。他明确否定“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框架里,为个人留下了一些余地。他主张,在承认个人利益,“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他强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不难看出,在整体主义的基本观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但亚氏的整体主义显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极端,对个人以及个人利益、权力和价值给予了一定限度的承认。 二、不同点: 1、对于国家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国家)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浅谈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及现实意义

浅谈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及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家正义个人正义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正义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两部份,把个人灵魂结构和城邦阶级结构的同构性连接起来。本文主要探讨柏拉图的正义观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正义个人正义现实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 一、国家正义 柏拉图以为国家是不是健全、是不是合乎理想,主要看国家是不是成立在正义的原则上,而国家的正义原则就是“每一个人必需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本性的职务”。他按照分工理论和天赋说不同将城邦的公民划分为三个层次:统治者、护国者和劳动者。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统治者是智慧的代表,是对整体事物的洞见,是对为整体的伦理目的所需如果事物的洞见,履行的是政治职责。柏拉图以为,他们是用金子做成的,在国家中应掌握决定性的权利,实际上是政治家和哲学家的相结合,他把哲学家执政看做是拯救城邦的唯一途径。 护国者这个阶级必需表现出勇敢地履行职责的美德。在柏拉图看来,第二品级也是属于统治者,他们和第一品级一路,都是由金银做成的。对外作战时是战士,执行军事事务,平时是第一品级统治者从事统治的辅助者,履行的是军事职能。

而广大劳动者适合服从,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必需靠出卖劳动和勤勉提供国家的物质资料,主要负责提供整个国家的物质生产资料,履行的是经济职能。三个阶级对国家来讲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可否实现正义,国家可否成为正义的国家,关键在于他们可否控制自己的欲望。只有国家的统治者运用其智慧统治着国家,护国者充分发挥捍卫国家的职能,劳动者安分的从事自己的职业,接受着统治者的统治,即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司其职时,城邦被以为是正义的。 二、个人正义 柏拉图将个人正义概念为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处在适本地位的人,他在这个地位上全力以赴地做自己的事情,而且从这个事情中取得应有的利益和幸福;柏拉图把人分为两个部份:即肉体和灵魂,人的本质就是由灵魂决定的。柏拉图以为,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份: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份又别离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控制相对应。在人的灵魂中,理智和欲望是两种相反的力量:欲望是试图取得某种东西的力量,它是非理智的;理智是一种阻止欲望的力量,要拒绝取得某种东西。除理智和欲望之外,灵魂中还有激情。柏拉图以为,个体的正义就是正确处置理智、激情、欲望三者之间的关系:理智起领导的作用,激情辅助理智而且和欲望一致同意它,由它领导而不违背。让理性居于统帅地位,驾驭激情,控制着欲望,三者有条不紊,达到心灵的最佳状态,这是一个人的最大正义。

浅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浅 析柏拉图的正义观 正义,乃是法哲学的永恒使命。哲人对其孜孜不倦地探索追求.然正义究 竟为何物?每个人心中却都有各自不同的领悟。古往今来,对正义看法,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追根索源,不得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他乃阐释正义之 鼻祖,曾系统地对正义进行论证,其不朽名著《理想国》对正义进行了经典的 阐释。柏拉图的《理想国》给了我们通向古代伟大哲人思考正义的方法和途径。正义不仅成为了《理想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还成为了《理想国》的主旋律,使其成为一部伟大的“正义论”。 柏拉图正是借师之口,通过与玻勒马霍斯等人的批判、巧妙的对话,充分 运用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以此构建正义的国家体制为目的,对传统的正义观 进行了驳斥。柏拉图围绕着三个基本内容展开:一是何为正义?二是人为何要 实行正义?三是什么样政治才算最正义?这三个分别是正义的本体论、目的论 和实践论,具有逻辑必然的三个内容构成了其理想国度里的正义基本框架。 一、《理想国》中正义观的基本信念-——美德即知识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其思想博大精深。他的《理想国》,涉 及到了很多学科,如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等,所以他论 述的问题也包含许多方面,涉及的主题也是多种多样。但正如萨拜英所说:“他 阐明的一些主要的以及最能代表柏拉图思想的见解可以归纳为几个命题,而所 有这些命题都统一于一个单一的观点”即:美德即知识。 二、正义的内容

柏拉图从个人灵魂结构和城邦阶层结构的同构性和相似性来探讨正义,个人的灵魂由理智,激情,欲望三个要素组成,相应的国家阶层也有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部分组成.他把国家的三种职能———统治、保卫、供给-——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层.根据他的专业化原则和天赋理论,城邦的正义意味着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同样个人的正义意味着灵魂的三个部分各当其分. (一)柏拉图正义观的集中体现—--社会分工在《理想国》中,在争辩关于正义的性质的地方,柏拉图提出了关于理想形式的社会组织之本来面目的讨论。他构思出了对城邦起源的一个解释。他主要是从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即分工的必要性来说明城邦的起源和构成原则。没有一个人能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他们不能独自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因此人们聚集在一起,互相帮助,以满足他们彼 此的需要。他们互助互利,共同合作,进行商品、劳务的交换,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这样一个安顿下来的社群,我们便称作城邦。城邦中的个人的才能是有差别的。柏拉图强调,“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天生的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做别的工作,而只做一件事,这样就会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这结 果便是劳动分工或职能的专业化,这也是他进一步缔造理想国的根据。柏拉图把分工看作是国家的构成原则,而分工则被他认为是由人的天生的秉性所决定的。“没有两个人本性是一样的,我们的才能是有区别的”。柏拉图并以神话的形式来让人们相信这种等级分工的合理性。他在此引入腓尼基人的一个传说,认为地球是我们的母亲,但虽然一土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老天铸造他们的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度和正义是存在联系的,正义理念得以实现从而造就理想国,然而理想国又是因正义的普遍实现而形成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著作中曾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法律可以看作正义的化身,他指出,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在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后,社会就拥有了某种评价标尺,而不是依照执政者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判断事物。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正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他在《法义》一书中对于法律和正义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描绘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型,探讨了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阐发 了他的法哲学思想。本文将就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一些浅谈。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中,法律被视为维护正义的工具。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是 简单的权力机构的规定,而是基于正义的哲学原则来确立的。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是一 种从内在生活出来的品质,是一种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感。而这种正义感通过法律的制定 和执行来得以体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追求真理和正义,塑造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他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观点: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应当是严 格的,让人们明白犯法的后果;法律应当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这些观点体现了柏拉 图对于法律精神的崇高理念。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是建立在智慧之上的。他主张法律制定者应该是智慧和善良的人,能够超脱个人私利的束缚,站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确 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柏拉图还认为,《法义》中的法律应当是超越个人欲望的,它应当 是理性的产物,要通过思辨和哲学的方法来确立。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他强调了建立法律和道德观 念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只有在道德的指引下才能发挥作用。他提出了一种要求执法者具 有高尚品德的理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权威应 当建立在社会认可和尊重之上,而不是靠权力和暴力。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起到社会 秩序和正义的维护作用。 柏拉图认为,法律和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的灵魂得到教化和净化。他认为,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满足,而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护并 实现这种正义。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灵魂教化的理论,他认为法律应 当用来引导人们的灵魂追求真善美,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完善。 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是一个基于哲学和道德原则的法律理念,他认为法律 应当是公正、智慧、道德和精神教化的产物。这种法律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世法律 哲学的发展,对于我们理解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真正意义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柏拉图的法律理念也是对于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一种有益的反思和启发。通过深入研究柏 拉图的《法义》,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根本意义,引导法律的健康发展,并最终实 现社会的和谐与共荣。

柏拉图的“理念论”浅谈

柏拉图的“理念论”浅谈 摘要: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理念”,他的哲学亦因此而被为“理念论”。柏拉图在继承、融合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理念论。他坚信,存在着一个理念的世界。人有两种不同的认识能力亦有两类不同的认识对象,人们通过对可感事物或现象的认识而获得意见;人们通过对可知事物或本质的认识而获得真理。 关键词:柏拉图;“理念论” 一、理念论的提出 (一)背景 (二)提出 柏拉图理念论是对其先师苏格拉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物,在他之前,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意趣主要集中于对自然本原的探求上。正如美国哲学家杜威・杜兰特在《哲学的故事》一书中所指出的:“在他之前的各个流派也有过哲学家,然而他们大多数是自然哲学家。他们寻找的是组成外界事物的本质,寻求物质与客观世界的原理和组成要素。苏格拉底说,那固然很好,但是对于哲学家来说,应该有远比所有这些树木和石头,甚至所有这些星辰更有价值的关注对象,那就是人的心灵。”在苏格拉底看来,对你自己的认识,就是关于德性的知识。 二、理念论 1.理念 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据。理念是万物的动因和目的。每一种个别的事物之所以运动变化,是为了追求它的理念,运动的目的就是趋向于理念,整个世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善的理念。所以这个目的也是万物的动因。理念是通过对事物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亦即事物的类概念或本质。是与个别相对立的。是指事物的共同本性,在这个意义上其含义与本质是相同的,区别于共相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共相不同于共性,因为共性给人一种外在的感觉,仿佛是人在比较了解各种事物之后得出的事物之间的相似点,这种比较完全是外在的、感性的,而共相却是非感性的存在,内在于事物之中,只不过被反映在人的认识中罢了。事物是因为摹仿了它的理念而成其为事物的。所谓模型就是原型,原型是模仿者的对象。原型都是标准的、完善的东西,如绘画用的模特一般是标准体形,这样的人才美。社会中的典型也是一种模型,他在一定的社会范围或一定的价值体系内是模型,即他是这个范围内的标准。理念是万物的模型,即:理念是万物的标准,是万物模仿的对象。从这个角度讲,理念是完善的,万物则是不完善的。柏拉图看到了理念与事物的区别,认识到了普遍性的共相对知识的重要性和对哲学研究的意义,而其局限性则在于将理念与事物分离开,并视之为绝对独立的存在。亚里士多德后来在批判柏拉图时,就是敏锐而深刻地抓住了这个“分离”问题来作文章的。柏拉图接受了这种观点,不过他认为定义是关于非感性事物的,而不是那些感性事物的。正是由于感性食物不断变化,所以不能有一个共同定义。他一方面把这些非感性的东西称为理念,另一方面感性的东西全都处于它们之外,并用它们来说明”。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理念”,他的哲学亦因此而被称为“理念论”。“理念”显然是从苏格拉底关于“是什么”的定义而来,它的基本规定之一就是“由一种特殊性质所表明的类”,不过“理念”并非单纯的抽象概念,而是超越于个别事物之外并且作为其存在根据的实在。理念是绝对的自身存在而不可能变为他物。个别事物始终处在生灭变化中,它们是个别、相对和偶然的,而理念则是永恒不变的,它们是普遍、绝对和必然的存在。 2.分有与模仿 柏拉图构造理念世界的目的还是为了说明现实世界,那么理念如何派生事物呢?他认为有两种方式:分有与模仿。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分有或分沾了同名的理念。所以,理念和具体事物既有区别,又是同名的。柏拉图认为,可感世界中的具体事物都是模仿理念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法义》是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一部哲学论文,主要探讨了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其中,法哲学思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从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法的目的、法的评判标准等方面探讨柏拉图在《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是城邦制度的基石,其地位高于民主、寡头制或单独的统治者。法律的实质是呈现道德的体现,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制约与职能工具。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法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执掌法律权力的人必须具备某些特质,比如,必须具备执政的能力、道德品质、知识和智慧等品质,否则其执政效果将会遭受到破坏。此外,城邦治理机制也需要遵循某些基本原则,比如,法律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过程,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法的本质 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观念。法律无关人们的个人利益,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不仅是带有规范性质的制度,同时也是承载道德准则的规范。 柏拉图同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宣扬一种道德新秩序。新秩序所以能够建立,是因为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不仅仅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同时也是依照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来规范。因此,法律的本质是道德与公平的合一。 三、法的目的 根据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类的自由。由于人类天性中蕴含了许多的利益冲突和不和谐的元素,因此,法律就有了更加重要的存在价值。限制人类的欲望与行为,规范人类的社会关系,使人类不断向前发展。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存在首先是基于对人类自由的保护。人类为了获得真正的自由,就需要服从某种特定的自主规则,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掌控自己的欲望和行为。其次,法律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的目的既包含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包含了公共利益的维护。 四、法的评判标准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法律评判标准的问题。他认为,法律的合理性必须基于某种客观的价值标准,而这种标准必须是上帝定义的,因为上帝是真正的绝对道德权威。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 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 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

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文论选》 主编:孟庆枢

西方文论选 整理陈义勇 1、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讨论美学和文艺理论较多的是《大希庇阿斯》、《伊安》、《高吉阿斯》、《会饮》、《斐德若》、《理想国》、《斐利布斯》、《法律》。 《伊安》、《斐德若》主要阐述了“迷狂说”和“灵魂回忆说”。认为诗人都是凭灵感创作,而灵感来源于“神灵凭附”和“灵魂回忆”。当诗人获得了这种诗神的灵感或在灵魂中回忆到了理念世界,就会产生一种精神上的迷狂状态,从而创作出诗歌。这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了技艺和经验在文学创作中的作用。 《理想国》阐述的是:文艺模仿现实事物,现实事物模仿理念。文艺的这种属性,使得它无原则的同情和滋长了人的不良心理和原始情欲,颠覆了人的理性,成为一种低贱的东西。 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自然科学家、文艺理论家。柏拉图高足。文艺理论著作只有《修辞学》和《诗学》,一篇对话《格律罗斯》,一篇论文《忒俄得克忒亚》。 《诗学》中涉及诗的起源、分类、真实性、悲剧观念等。他认为诗和艺术起源于人的模仿本能。因模仿对象不同而有悲剧和喜剧,方式不同又分史诗、抒情诗和戏剧。1.认为艺术模仿是创作性的,模仿出来的是可能发生的事。艺术模仿的对象是真实的,艺术体现的“可然律和必然律”,是一种富有哲学意味的高度真实性。2.悲剧是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模仿,其效果是引起观众的悲悯和恐惧,从而使人的心灵得到陶冶。3.悲剧成分中,情节最重要,人物性格居第二位,一个不好不坏的善良人是悲剧人物的最佳选择。 3、贺拉斯:罗马时代诗人、文艺理论家。留《诗艺》。 《诗艺》中的文艺思想:1.诗歌应讲求“合式”,要合情合理,人物语言应与其身份相符,人物年龄应与其心理和行为方式相符。2.创作要借鉴传统,要效仿希腊的范例。3.要尊重天才、理智和感情。 4.文艺应能指示人生,寓教于乐,给人以益处和乐趣。体现了贺拉斯的古典主义思想倾向。 4、郞吉弩斯:《论崇高》,主要讨论了崇高的含义和构成因素,崇高与社会文化背景等问题。其文艺观以《诗艺》古典主义倾向相似,但《论崇高》更具批判性和超越性。他尊重古代传统,突出天才,激情和想象,推崇强烈的艺术效果,具有浪漫主义观念的成分。 5、普罗提诺:古罗马哲学家、古希腊最后一位重要的美学家。其理论体系被称为“新柏拉图主义”。死后,其门徒波非利将其54篇讲稿辑为《九卷书》。他关于美的本质在于分享了美的理式的观点成为中世纪把美的本原归于上帝的先声。 他从“太一流溢说”出发,把事物的发展变化归结为流溢与回归,于是把美的现象也做了同样的理解,否定了包括艺术在内的客观事物的现实依据,沦为唯心主义。他将“太一“视为宇宙和艺术的本原。 6、奥古斯丁: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代表作家。教父神学的集成者。著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讲新柏拉图主义与基督教义相结合,强调人的“原罪“,为中世纪教权至上及信仰主义奠定了基础。他对古典主义文化进行清算式的批判,他的禁欲主义和”原罪“理论发展而成堆自然和人的本能的全面排斥,他提出的人的三位一体和神的三位一体的无间契合显示了他的虔诚基督教理想,他的信仰主义的宗教激情和蒙昧主义说教相结合,给古典文化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7、波伊修斯:意大利哲学家、政治家。涉嫌谋叛,在狱中作《哲学的安慰》。另促进了亚里士多德学说在欧洲的传播。 《哲学的安慰》通过问答形式阐发了摒弃现实名利,追求神所恩许的永恒幸福的主张。1.认为自然和人所陈设的美并不能增加人的价值,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对上帝的认同,以及按照上帝所启示的哲学生活。2.谴责世间的追名逐利和争权夺势,厚古非今的鼓励反朴归神,赞美爱的力量。3.人要保持自身的尊严和地位,努力提高人的主体意识。 8、安瑟伦:中世纪欧洲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厄里根那之后第一个重要思想家。著《论道篇》、《独白》。 《论道篇》中力图通过主观演绎推理出上帝的存在,认为主观和客观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别,不讲抹杀了主客观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在思想方法上也陷入了混淆概念的境地。把人的主观对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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