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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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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于莹莹于晴晴

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转型变化,新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境况和压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内研究方面,当前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在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方面的研究也取了较大进展。文章以检察机关在两个制度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对理论基础、价值规律、域外差异、现状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对检察机关在两个不同制度中的职能进行了梳理和延伸。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73-02

一、理论基础比较

(一)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息息相关,刑事和解制度所体现的内涵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例如: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缓和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逐渐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自愿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在自愿的基础上,被追诉者可以积极地对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这个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来。

最后,确保诉讼活动不脱离真实与正义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我国检察官具有法律监督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精神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检察官具有全面调查的义务、调查证据义务以及为被告人利益抗诉义务等等。因此,基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时,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平正义。

(二)构建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追诉人为了能够得到宽大处理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这里面的宽大处理包括实体权利上的宽大处理和程序权利上的宽大处理。即让案件可以尽快得到处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

其次,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追诉人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尽力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追诉人的人身危害性相较于原来来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摘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继写进《刑事诉讼法》,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从立法规范的表达看,二者呈现出结构定位、案件适用范围、法律关系调整角度、具体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但是,从制度创设和运行的深层逻辑看,二者又颇多共通之处:一是案件适用范围显示了实质上的顺承关系;二是总体上均未偏离刑事诉讼固有的宗旨、进程和构造;三是制度效用上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学界研究中的二元对立思维趋向应予反思。从发展前景看,“求同存异”应成为两种制度的相处之道,“实体增效”宜慎重。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恢复性司法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自1996年颁布后,迄今已经历2012年和2018年两次大的修订。如果说1996年的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话,两次“大修”则展现了该法与时俱进的发展品质。尤其是2012年刑诉法中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与2018年刑诉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既不乏深刻的理论关联,又体现了强烈的现实关切,对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谓意义深远。而比较“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对于我们探索刑事司法规律,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刑事法领域的本质特征,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皆堪称法学界“显学”,尤其是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时下正可谓炙手可热。由此形成的两方面论著以“汗牛充栋”形容毫不为过。然而,相比之下,围绕此二者进行的比较研究则数量寥寥,乏善可陈。笔者于2020年7月30日在“中国知网”的“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之“法律总库”中进行资料检索。以“刑事和解”为题名,搜索出文章条目3385条;再以“认罪认罚从宽”为“主题”词,在“结果中检索”,结果只有13条。以“认罪认罚从宽”为“题名”,搜索出文章条目1660条;再以“刑事和解”为“主题”词,在“结果中检索”,只有46条。这13~46篇文章的成文时间多在2019年以前,鲜有2019年12月以后的。其中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或为“试点”阶段或为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初期。显然,彼时非但司法实践展开有限,“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真诚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且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认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可能给予惩处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简化诉讼程序、适时分流部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价值,为各界所关注和认可。我国部分城市正在试点,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已成为热点话题。 一、如何界定“认罪” 如何界定“认罪”,需要进一步探讨。笔者对“认罪”认定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一是认罪与否的界定。认罪必须是真实,从认罪真实性判断认罪与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必须是真实的,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这与鼓励罪犯悔改、节约司法成本的所谓功利性目的和做法是一致的。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在实体法上具备从宽处罚的依据,在客观上会带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法律效果。如果行为人不是真诚认罪,可否因为行为人口头表示认罪而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仅仅是口头表示认罪,但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主要事实、重点环节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那么,对其不能适用认罪从宽。二是认罪程度的判断。从广义的“认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坦白作

出具体规定,除了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表现之外,还有不构成自首或坦白的认罪,其不仅与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存在层级上的不同,且其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层级和认罪的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认罪程度进行层级或阶梯式分析和分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认罪程度不同,作出从宽处罚幅度刑罚。三是“认罪从宽处罚”是否包括不定罪?笔者认为包括不定罪,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对其“认罪从宽”的处理结果之一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诉),在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意义上,酌定不起诉可以被认为是不定罪。 二、“认罪”判断方法 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作出详细规定,容易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个性异性,如何判断认罪?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裁判者亲临或倾听审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运用“望闻问切”的方法,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情、眼神、语言、动作及其他的肢体语言等微表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等的表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的认罪作出判断。二是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石。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认可了经验法则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界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

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10779.html, 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于莹莹于晴晴 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转型变化,新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境况和压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内研究方面,当前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在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方面的研究也取了较大进展。文章以检察机关在两个制度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对理论基础、价值规律、域外差异、现状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对检察机关在两个不同制度中的职能进行了梳理和延伸。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73-02 一、理论基础比较 (一)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息息相关,刑事和解制度所体现的内涵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例如: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缓和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逐渐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自愿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在自愿的基础上,被追诉者可以积极地对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这个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来。 最后,确保诉讼活动不脱离真实与正义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我国检察官具有法律监督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精神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检察官具有全面调查的义务、调查证据义务以及为被告人利益抗诉义务等等。因此,基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时,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平正义。 (二)构建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追诉人为了能够得到宽大处理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这里面的宽大处理包括实体权利上的宽大处理和程序权利上的宽大处理。即让案件可以尽快得到处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 其次,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追诉人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尽力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追诉人的人身危害性相较于原来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融合多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的综合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意在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而享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待遇的制度体系。例如在实体从宽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在程序从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试点办法》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等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宽”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各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指导性的制度,贯穿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不管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在相应阶段适用从宽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登台迎合了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在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第一,应当灵活运用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制度公平的平衡1。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性,通过思想教育使被害人改过自新,转变犯罪思想,减少未来重新犯案的可能性。第三,对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搜集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参见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 1期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 (一)时代背景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径。认罪认罚制度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 2.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创新司法程序,乃 至统筹改变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新常态。 3.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不失为支撑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措施。 (二)价值取向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认罪认罚制度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协商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 对抗格局。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设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降低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效果减损,进而谋求司法资源配置效果最大化,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与制度边界 (一)制度内涵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 1.何谓认罪、认罚 有权机关将认罪的前提设定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 异议,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其理应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认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在程序上,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赃退赔也应当是认罚中的应有之义。 2.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 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但同时该制度又并非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它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 3.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 我国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之时,是否意味着必然推行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应当是我们坚持的基本底限。认罪认罚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 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2018年4月, 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 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 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的执行机制,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应用案例来优化制度。虽然这个制度还有不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它的优点,它将解决和谐社会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 总的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积极的创新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作为法律惩治和和解救济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它有助于解决轻微犯罪和违法犯罪的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受害人的伤害,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具有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同时,在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不断创新响应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版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8 日施行)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 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 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那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自愿如实供 述罪行、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要同意对其 的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适用。 刑事和解同样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新版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 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 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 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 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 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 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 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1.适用范围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只适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指对于主动认罪、悔罪忏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取得 立功表现、迅速归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一种司法政策。认 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为我国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 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认 罪认罚从宽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解决。本文将从认罪认 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 1.制度的建立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 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 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2.实施的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审判进程,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投案自首,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3.社会反响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认为这种机制的 出台,有利于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也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认 罪认罚从宽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受到了社会的肯定。 1.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具体操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在何种情况 下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具体的适用标准是什么,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问题, 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司法权利的保障 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权利,如何确保被告人在认罪 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被告人可能在认罪认罚过 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打压,这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影响制度的公 信力和执行效果。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司法人员尤其基层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巨大。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体现,但也存在着立法不清、程序不全的问题。文章界定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并分析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力图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构建有效认罪程序。 一、认罪、认罚概念的界定 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因此,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概念作出界定。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只要认错且承认自身犯罪即为认罪;也有学者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求犯罪人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并作出如实供述;还有学者根据认罪的时间段来判断认罪是否成立,认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才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法院据此可以裁定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认罪只是产生程序上的效力。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并真诚悔过且不符合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可以考虑适用一种简易的、专门的认罪程序。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等程序的,可以适用认罪程序。 同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认罚也有不同的定义。一方面,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对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起诉书中量刑建议的认同。另一方面,认罚是指被告人自愿承担应受的处罚。笔者赞同第一个观点,本文中的认罚是就程序法而言的,不是指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接受,而是对法律规定或起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范围的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有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行为后,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应当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对此作出相应的量刑。从程序法上来说,应进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或者是本文欲建立的认罪程序等相对于普通程序在时间、流程等方面给予方便。在实体法上,应对定罪和量刑方面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 1.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以保证案件公正为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案件公平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案件类型,犯罪人的不同认罪态度,是否有累犯,犯罪首要分子的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情况。面对不同的案件,司法资源的投入应当是不同的,否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案件不公正。在刑事司法中横向和纵向的公正需兼具。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应投入较少的司法资源,设置简单的司法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为不同的案件设置简易程序、刑事和解、轻微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程序。根据公正需求的程度来配置司法资源,公正需求大的案件多投入司法资源,公正需求小的案件少投入司法资源。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进,在速裁程序试点结束之际,我国在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18个地区开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依据对《试点办法》的理解,该制度以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条件,签署具结书为程序,产生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后果。 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目前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所有从宽处理情况的上位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量关注。尤其是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在了基本原则一章,充分体现了其原则性法律制度的地位。 时至今日,两年的试点已经结束,从目前实践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良好,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正式被纳入法律框架中,该制度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结合和法条解释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概述,并对目前试点的情况进行了总体概括,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本文的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通过对国内学者目前发表的论文进行总结阐述,介绍了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的不足之处,并大致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第一部分,作为对整篇文章的总体概述,本部分通过对“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词的含义分别解释,分析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着力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自愿性和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制度特性,并从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三个角度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 第二部分,本部分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总结试点情况,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分类提取出来,分门别类地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目前阶段存在的诸如证明标准有争议、从宽幅度不清晰、自愿性保障不切实、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希望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为类似的制度目前的情况。 利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着力介绍了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和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发展及运行情况,通过对国外类似制度的学习,试图从中提取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本部分通过法条解释的研究方法分析2018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表述,表明了具体适用该制度时所应把握的法律要求,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角度出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举措。 一是针对证明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提出了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以进一步明确证明标准问题。二是针对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模糊问题,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规范控辩双方合议机制,强调控辩双方在量刑合议时所要遵循的准则、量刑合议的标准,并提出保障合议合法化的措施。 三是针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缺乏保障问题,构建法院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缺乏保障问题,提出完善配套法律援助制度,细化值班律师制度,并提出了设立适用于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刑事辩护问题存在的不足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刑事辩护问题存在的不足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们国家在刑事审判领域中实行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我国的司法压力,同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惩罚。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给我们的判决与审判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之处,希望可以为今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对于无法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无解 我们的刑事制度中,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认罪为基础的。因为只有认罪了,才能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惠。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承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制度便无法施行。此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会失去作用,犯罪嫌疑人也会因此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无辜的人,只能暂时无奈地忍受判决的痛苦。 二、对利益的垄断和侵害明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其实很多情况下反映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更多的是权力的垄断和侵害。因为对于那些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认罪是他们唯一的出路。但是一旦认罪,就会降低他们在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上的保护。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大大削弱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而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机会。

三、人性化的贯彻存在问题 人性化是我们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也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还尽可能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还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取证方面,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如何既保证公正,又将人性化落实到具体执行中,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对刑罚制度的认知不足 刑罚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性化之间的平衡。如果对于刑罚制度的认知存在欠缺,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内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很多的罚款金额是未经权威认证的。这就会使得对于一些可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权威、公正和人性的平衡关系,不仅要尽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也要尽可能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只有这样,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得以有效实施,刑罚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被告人的心理和行为也产生了一些影响。有些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想要获得从宽处理而不得不自认罪,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犯罪。而另一些被告人,则可能因为想要获得从宽处理而故意犯罪。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考量,不能简单地将认罪、从宽处理和刑

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这项制度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种自愿认罪的激励机制,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法院的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遵循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 保障程序公正:律师的介入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从而在充分了解情况下做出自愿选择。同时,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抗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还可以在量刑协商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待遇。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快地承认罪行,从而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实践中的案例:虽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有的律师可能迫于压力或为了迅速结案而放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有的律师在量刑协商中未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待遇。 制度上的障碍: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和权力,这给律师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律师介入该制度的程序和机制也缺乏详细规定。 加强律师职业素养培训,提高他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 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积极地参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待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优化。未来,该制度将更加注重保障程序公正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自2016年全面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在推动司法公正、提高犯罪 惩罚效果、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认罪与从宽原则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一项具体制度。其本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迅速认罪、认罚,减轻他们的罪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迅速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司法审查方面问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审查问题备受争议。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加速犯罪案件的审理速度,减轻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环节可能被忽视,导致冤假错案。因此,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司法审查,确保被告人的认罪和认罚是真实自愿的,避免错杀冤案的发生。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权益,例如对自白供述的采信要求、律师的参与等。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认罪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

四、司法公正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公正的挑战。一方面,被告人有可能出于胁迫、恐惧等原因误认或虚认罪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受到地区、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类似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的刑罚。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培养,提高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规范。 结论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发挥其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也面临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如明确规定自白供述的采信要求和律师的参与。此外,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施。只有这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认罪协商制度中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认罪协商制度中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王亚红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含有认罪协商性质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和解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文章以刑罚轻缓化的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研究背景,探讨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点,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并对比借鉴其他国家认罪协商制度的优缺点,为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现存问题找到完善路径. 【期刊名称】《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9)011 【总页数】3页(P120-122) 【关键词】认罪协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王亚红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一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的背景 (一)刑罚轻缓化的刑事理念 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体现在法治理念就是刑罚必然向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这一属性也被称为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应当在必要的基础上保持其最低限度。[1]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兼具惩罚和震慑的作用:

一方面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伤害了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稳定的犯罪份子,必须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另一方面,刑罚是对罪犯的一种伤害,包括金钱、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具有强制的破坏性。刑罚轻缓化理念强调在犯罪分子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悔罪性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以关爱教育、人文关怀为重点,使其在受到较轻程度的惩罚时就能到达到良好的惩戒作用,即不以重刑也能达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司法宽容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司法伦理的基本要求。[2]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坚持的核心,其侧重点是随着社会矛盾和国家需求的变化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有学者就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对于犯罪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案件,分类处理;该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的,绝不姑息纵容;有立功表现,可以从宽处罚的,也一定能宽则宽。 认罪协商制度倡导的理念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的司法程序运行形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理念原则性的贯穿于运行的全过程。 二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当事人和解制度 协商性司法对应的是强加型司法,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单方面的施加追击犯罪的过程。而所谓合作式司法对应的则是对抗式司法,合作式司法最典型的代表即是刑事和解。 [4]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或是双方自行主动接触,或是在某种机构和人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进行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 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 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 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对于那些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不要被误解为应该一概给予赦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3. 完善赔偿制度 为了改善被指定错误的逮捕和押送中发生的不公平情况,需 要制定和完善赔偿制度,加强对受害者和被定罪者权利的保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促进司 法公正、加快案件审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理论探究 的角度出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以及对司法实践 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利、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法治精神的体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自辩和辩护,同时也有权利主动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利,使其在积极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 应的法律利益,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为其主动改过自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依法惩 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刑事法的社会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主动 认罪认罚,可以给予其在刑罚方面的适当减轻,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教育改造, 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断改正自己的错误,以便更好地回归社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共识,它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权利。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也使 刑罚适用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促 进诉讼快捷、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进诉讼快捷。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可以 减轻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有利于推动司法快速、高效地进 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自愿权利选 择是否认罪认罚,这种自愿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有利于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受 到公正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 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利益,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态势的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现状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遇到了许多问题。首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证据标准,可能导致协商结果与犯罪事实不符。其次,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司法不公等问题。

此外,在审判程序上,还需要进一步增加公开透明度,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需要完善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制定明确的证据标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真实可靠。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对证据进行严格的把关。 其次,应当增加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公开审判过程,以便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此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合法权益的救济。 最后,需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予以保障。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不当干扰。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申诉权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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