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内容提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这几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监管法律基础方面,美英日分别实行“规范管理”、“非正式管理”、“金融行政管理”;在监管框架模式方面,美日英分别为“双线多头”、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单线多头”监管模式;在监管制度内容方面,三国在市场准入监管、日常审慎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方面也各具特色。

关键词: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基础框架模式制度内容

引言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以美国、英国、日本这几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框架模式、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建立一种符合当今复杂情况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一、银行监管法律基础比较

(一)美国的“规范管理”。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制度常被学者标上“规范管理”的典范,也成为其区别于英国注重银行的自律监管、以“习惯法”为主的监管特色。自建国以来的短短两百多年里,美国颁布了众多的金融法规和条例,不仅有银行大法①,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法律②,

并且不断出台或修订银行条例及规章制度,由此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法律框架为基础的、手段先进、机构复杂严密、理性量化管理的银行监管体制。从其银行监管条例的重心看,30年代立法主要从防止银行大量破产影响经济稳定出发,以保证银行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为主,1933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银行分业管理的格局;70年代立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80年代立法转向放松管制,提倡效率和竞争;90年代在西方国家纷纷改革金融体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浪潮的推动下,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又称为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由此打破了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二)英国的“非正式管理”。英国是老牌君主立宪制国家,由于历史、地理及其政治环境的影响,加上英国人冷静理智、善于自我克制、尊重社会权威和秩序、保全声誉、遵纪守法的传统,使英国社会采取了以“习惯③法”为主,并与“成文法”相结合的独特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英国并非是一个不重视法律的国家,事实上英国是一个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只是在法律方面采取因袭主义,具有较长的稳固性,而不像美国那样频繁地颁布法律,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④”的标签,并与美国“规范管理”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相区别。英国的银行法很少,主要有《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1979年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监督的责任,《1987年银行法》加强了这一

论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论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机构跨国化,业务多样化以及创新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危机频发,急需一个有效的国际统一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对国际银行统一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就巴塞尔协议这35年以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并试图找出新协议的缺陷和仍需继续改进的地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XX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XX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银行分行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银行分行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 —ⅩⅩ银行分行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是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全面做好我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履行社会承诺,切实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努力提升我行的服务质效。2015年3月13日,我行积极组织员工认真开展了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根据总行、ⅩⅩ监管分局以及人行ⅩⅩ中心支行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了此项工作。一是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我行及时成立了金融知识宣传小分队,印刷了以“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指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承诺书、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流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彩页;二是积极投入,热情服务。在宣传过程中,我行员工统一着装、佩戴绶带,通过现场悬挂横幅标语、散发宣传册和彩页,设立业务咨询台等方式,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和过往的行人讲解金融、法律知识,介绍我行的业务产品;三是突出重点,取得实效。我行员工主要围绕银行业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流程、如何维权等法律知识做了重点宣传,并对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及时地给予解答,切实将此次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我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体现。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一方面很好地普及了金融、法律知识,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进了我行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我行的同业竞争力。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摘要:2008年美国投资银行危机的爆发,凸显了其投资银行监管制度在资本充足性监管、资产风险集中度监管和紧急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原因包括:投资银行业的迅猛发展使监管部门忽视了潜在的风险;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长期以来呈现“危机驱动”的特征。 关键词:投资银行监管,资本充足性,资产风险集中度,紧急救助 2008年,对于美国投资银行业来说是灾难性的一年。五大投资银行,两家转型为传统商业银行,三家倒闭,作为投资银行已全部消失。美国投资银行业危机的产生,充分暴露了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应当引以为鉴。 一、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概述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实行的是集中型监管模式。所谓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实现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这种模式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一套投资银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二是有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美国投资银行业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SEC根据国会立法制定投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法规,并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SEC所依据的法律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7部专门性法律。 美国证券监管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投行的监管更多地是从制度上防止其侵害投资者利益,集中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禁止价格操纵、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的监管。 (二)监管内容 1.注册。根据《证券交易法》,所有经营全国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必须向SEC注册。符合要求的,SEC予以注册批准,并收取规定的注册费。经过SEC 批准后,投资银行还需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会员注册,也可以向全国证券商协会申请会员注册。 2.经营范围。投资银行主要从事与证券发行以及证券交易有关的金融业务,如代理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代理证券买卖、自营交易、咨询服务及国际证券业务等。 3.经营活动的监管。(1)经营报告制度。即投资银行必须按要求将其经营活动情况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2)净资本比例限制。SEC规定投资银行净资本

案例1:华尔街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

案例1:华尔街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 高盛公司是1869年成立的,现在是华尔街最著名的投资银行,在2000年世界500强的排名中,名列第112名。可以说高盛的发展史实际就是美国投资银行业务或者说国际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史,从高盛公司经过的各个时期,经历的挫败、起伏、转折中,给中国投资银行提供非常多的启发。中国的投资银行处在刚刚的起步阶段,学习高盛公司的发展史,可以让中国投资银行避开成长过程中的暗礁、风险。 高盛公司的创立 高盛公司成立于1869年,在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资银行业务开始形成,但与商业银行没有区分。高盛公司在此阶段最初从事商业票据交易,创业时只有一个办公人员和一个兼职记账员。创始人马可斯?戈德门每天沿街打折收购商人们的本票,然后在某个约定日期里由原出售本票的商人按票面金额支付现金,其中差额便是马可斯的收入。 股票包销业务使高盛成为真正的投资银行,公司从迅速膨胀到濒临倒闭 后来高盛增加贷款、外汇兑换及新兴的股票包销业务,规模虽小,却是已具雏形。而股票包销业务使高盛变成了真正的投资银行。 在1929年,高盛公司还是一个很保守的家族企业,当时公司领袖威迪奥?凯琴斯想把高盛公司由单一的票据业务发展成一个全面的投资银行。他做的第一步就是引入股票业务,成立了高盛股票交易公司,在他狂热的推动下,高盛以每日成立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速度,进入并迅速扩张类似今天互助基金的业务,股票发行量短期膨胀1亿美元。公司一度发展得非常快,股票由每股几美元,快速涨到100多美元,最后涨到了200多美元。但是好景不长,192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华尔街股市大崩盘,使得股价一落千丈,跌到一块多钱,使公司损失了92%的原始投资,公司的声誉也在华尔街一落千丈,成为华尔街的笑柄、错误的代名词,公司濒临倒闭。这之后,继任者西德尼?文伯格一直保持着保守、稳健的经营作风,用了整整30年,使遭受“金融危机”惨败的高盛恢复了元气。60年代,增加大宗股票交易更是带来的新的增长。 反恶意收购业务使高盛真正成为投资银行界的世界级“选手” 70年代,高盛抓住一个大商机,从而在投资银行界异军突起。当时资本市场上兴起“恶意收购”,恶意收购的出现使投资行业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格局,催发了新的行业秩序。高盛率先打出“反收购顾问”的旗帜,帮助那些遭受恶意收购的公司请来友好竞价者参与竞价、抬高收购价格或采取反托拉斯诉讼,用以狙击恶意收购者。高盛一下子成了遭受恶意收购者的天使。 1976年,在高盛的高级合伙人莱文去世后,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由文伯格和怀特黑特两人共同作为高盛产业的继承者。刚开始,华尔街的人们都怀疑这种两人共掌大权的领导结构会引发公司内部的混乱,很快他们发现他们错了,因为两位新人配合默契,高盛也由此迈进了世界最顶尖级的投资银行的行列。 文伯格和怀特黑特早就认为公司管理混乱,表现为责权界定不清晰,缺乏纪律约束,支出费用巨大。比如多年来,每天下午4:30,都会有一辆高级轿车专门负责接送合伙人。新领导人上任的第一把火就是贴出了一条简明的公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惯例——4:30由轿车接送——将不再继续,即日生效。”自此以后,合伙人的等级特权将不复存在,费用支出也受到监控,每天下午4:30也不再是一天工作的终结,而是下午工作的中段时间。尽管起步缓慢,文伯格和怀特黑特公司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所取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兼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商业银行监管信息不透明

投资银行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国美股权之争 国美股权争夺战,这场由创始人、职业经理人、战略投资者三方引发的利益博弈,已经成为中国商企的一个经典案例。2010年之夏,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国美内部,陡然爆发了一场股权之争——为公司的“控制权”而战!一方是身获商业重罪、被判14年刑期的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及其家族;一方是临危受命的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及其团队。两大阵营,外加强硬的国际资本贝恩介入,已然形成三方势力。具体时间:2010年8月5日,国美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于08年1、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及信任行为要求赔偿。 一、背景介绍: 黄光裕和国美 黄光裕出生于1969年5月9日。 1986年,黄氏兄弟先卖服装,后来改卖进口电器。 1987年1月1日,“国美电器店”的招牌正式挂出。黄氏兄弟决定走“坚持零售,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 1991年,黄光裕在《北京晚报》中缝打起“买电器,到国美”的标语,每周刊登电器的价格。很少的广告投入为国美吸引来了大量顾客,黄氏兄弟的电器店生意蒸蒸日上。黄光裕乘胜追击,陆续开了多家门店,“国豪”、“亚华”、“恒基”。 1992年,黄光裕在北京地区初步进行连锁经营,将他旗下所持有的几家店铺统一命名为“国美电器”,就此形成了连锁经营模式的雏形。 1993年,国美电器连锁店发展至五六家。但因为经营理念的不同,黄氏兄弟产生分歧,被迫分家,黄光裕分得了“国美”这块牌子和几十万元现金。24岁的黄光裕开始一心一意建造他的家电零售王国,并从此开始以惊人的速度书写他和国美的财富神话:1993年,黄光裕的小门面变成了一家大型电器商城;1995年,国美电器商城从一家变成了10家;1999年国美从北京走向全国。同年,创办了总资产约50亿元的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本运作。2001年12月,国美在12个城市共拥有49家直营连锁店及33家加盟连锁店,总资产达到5亿元。 2003年资产达到18亿元,在胡润百富榜上排名第27位。 2004年6月鹏润集团以83亿港元的价格,收购其22个城市94家国美门店资产的65%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积极响应总行关于期间“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行开展了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类银行金融服务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根据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总行工作活动要求后,我行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会议学习宣传活动精神,并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风险经理、会计主管为副组长,其他员工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内容进行了工作要求和部署,具体落实本行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利进行学习,组织活动宣传。 二、增加宣传方式 为扩大我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宣传面,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得到金融知识的普及,我行丰富宣传载体,创新宣传形式,以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灵活多样的开展金融知识普宣传活动。我行通过电子屏幕、电视动画循环播放、宣传板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消费者权益宣传日的活动口号。二是在网点营

业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宣传台、摆放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宣传展板、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等,进行相关金融知识宣讲。三是利用营业厅内液晶电视播放短片,宣传卡安全、ATM机使用、人民币真伪鉴别、反洗钱等内容,增强消费者对自我权益的认识。四是走进街道小区,拜访临近的门市商户,到火车站、客运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在“”当天发放宣传单200余份,接待咨询50余人,有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 三、活动取得成效 活动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更容易让广大客户接受,我行仅仅围绕“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做好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客户了解自身的金融权利,提高广大客户的金融知识水平,强化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消费投资,引导消费者熟练的运用银行金融服务。 我行持续加强此方面的相关知识普及,不断提高我行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使我行业务、服务更贴近客户、符合客户需求,同时加强学习,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认真总结,积极推进。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加强经验的交流与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 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 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2)监管依据不同。(3)监管范围不同。(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1)监管目的一致。(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 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3)立法管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作为我国证券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与证券委同时成立的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委的授权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银监会设立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对策

银监会设立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对策 内容提要:“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演进的新阶段,它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快商业银行的民营化进程并加强监管。但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充分发挥银监会的作用,继续完善监管体制,应大力完善金融法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解决原监管体制的遗留问题。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投资银行参与的并购业务的案例

(一)2010年度中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排行榜 投中观点:投行热衷能源行业并购中金中信受益国企重组 近一年来,在国家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及政策鼓励并购重组激励下,中国并购市场趋于活跃,尤其在央企重组、资源类企业整合等方面的并购行为大幅增加。同时,从全球金融危机中快速恢复过来的中国企业也开始加快海外扩张步伐,跨境并购交易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 投中集团旗下数据库产品CVSource 统计显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全球披露涉及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完成案例近1000起,披露交易金额超过900亿美元。其中,披露有并购财务顾问机构的案例达74起,涉及投资银行45家,其中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投行有32家。 基于以上统计,ChinaVenture 投中集团推出CVAwards 2010年度中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排行榜,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投资银行参与的,涉及中国企业的并购业务进行梳理,并分别根据其交易涉及金额和参与并购案例数量进行排名。交易金额排名方面,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分别以350.74亿美元、163.45亿美元和13.32亿美元名列三甲;而从参与并购案例数量排名来看,中金、华兴资本和中信建投名列前三

注1:并购交易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企业,其总部、主营业务或运营中心位于中国大陆,且并购交易已通过相关审批,并完成交易协议签订或资产交割; 注2::交易数量以涉及标的企业数量确定;若出现买方企业同时收购多家标的企业股权,则交易数量计为1起 (二)“投资银行并购业务” 产权自由交易、资本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既然产权可以自由交易,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就必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而这种优胜劣汰的兼并与收购,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往往是十分有利的。 近年,中国并购交易升温的趋势明显,无论并购数量还是交易金额,均大幅攀升,已经成为全球并购市场中的一个亮点。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2014年,我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优化金融生态、服务百姓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县域的深入开展。 一、深入调研,明晰维权思路 通过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县消费者协会、走访企业民众、走进镇村农户、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目前个人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消费纠纷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准确把握全县金融消费整体水平,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愿和维权方法。计划在2月下旬,组织人员到江阴、宜兴等试点地区,学习其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同时,在会上组织各金融机构签订《**县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要求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观念和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自律、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服务民生,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机制,保证维权效果 二是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上线运行南京分行开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投诉处理、进度监测、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流程全面、实时电子化运转。依法合理运用指导咨询、道义劝告、调解协商、执法检查等手段处置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实现与人民银行投诉处理机制的“无缝”对接。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对多发性、常见性案例的敏感度,建立健全投诉案例档案,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现特征和案例背后体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两综合、两管理”的范围,作为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定期在同业内通报,对认真履行义务、保护积极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侵权较多或保护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通报、披露。对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节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五、立体宣传,提升维权意识 一是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县行”活动。将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2012年重点普法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帮助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适时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大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切切实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

投行案例分析

投行案例分析 投资银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商业银行,而是指从商业银行分离,专门从事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投资管理等业务,不办理存贷业务的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一、投资银行的企业并购业务 投资银行的企业并购业务被视为投资银行业中“财力与智力的高级结合”。在我国,企业并购是兼并、收购、托管、资产置换、资产划拨、借壳、买壳等行为的总称,企业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企业并购这一产权交易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经营的交易费用,但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而且风险很大的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决策,因而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还要发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如果企业并购的运行费用高,以致超过因企业并购而节约的交易费用,并购交易就难以实现。为尽可能地减少并购运行费用,促成并购交易的实现,需要各种交易中介组织的介入,各自承担某种或某几种交易职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保证市场交易顺利有序进行。投资银行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并购而提供专业化金融支持,从而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为生产的进一步分工扫除市场的障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多数企业并购都是在投资银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下完成的。 投资银行发展到今天,其并购业务可分为两类:并购策划、财务顾问业务和产权交易业务。在并购策划、财务顾问业务中,投资银行不是并购交易的主体,而只作为中介人为并购交易的并购主体或被并购企业提供策划、顾问及相关的融资服务。这是投资银行传统“正宗”的并购业务。在产权交易业务中,投资银行是并购交易的主体,它把产权(公司)买卖当作一种投资行为,先是买下产权,然后或直接整体转让,或分拆卖出,或重组经营待价而沽,或包装上市抛售股权套现,目的是从中赚取买卖差价。在我国,这类业务,就像证券商在证券交易中自营业务和经纪代理业务一样,投资银行的这两类并购业务可以被视为风险自营和并购代理。投资银行在其并购业务兴起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充当并购和财务顾问的角色,产权投资业务是在较晚的时候才出现的。作为产权投资商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投资银行业务案例精析(2013年9月)

2013年9月 以房养老:中信“养老按揭”开创金融养老先河 养老金融:理财产品打出“养老”牌,金融机构纷纷掘金 兼并收购:中联重科海外并购案例创新交易结构分析 超短期:中国神华能源2013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借壳上市:比克电池借壳上市,借力OTCBB意在主板 投贷联动:浦发银行股权基金投贷联动创新产品

目录 创新业务篇 (1) 一、以房养老:中信“养老按揭”开创金融养老先河 (1) ☆案例摘要 (1) ☆案例介绍:中信结合国内外经验特点,推养老按揭 (1) ☆案例分析:“倒按揭”业务概念、模式、风险分析 (2) ☆背景知识:其他地区以房养老模式概览,美国最成熟 (5) ☆案例延伸:中国以房养老风险防范以困难 (8) 二、养老金融:理财产品打出“养老”牌,金融机构纷纷掘金 (10) ☆案例摘要 (10) ☆案例介绍:光大银行推颐享阳光产品,信托试水企业年金 (10) ☆背景知识: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现状以及对银行的建议 (13) ☆案例延伸:发达国家个人养老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经验 (14) 重点业务篇 (17) 三、兼并收购:中联重科海外并购案例创新交易结构分析 (17) ☆案例摘要 (17) ☆案例简介:并购CIFA,买方合计出资2.71亿欧元 (17) ☆案例分析:交易阶段采用多种方式结构化融资支付 (19) ☆案例延伸: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并购交易形式 (24) ☆策略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服务时应加强创新 (26) 四、超短期:中国神华能源2013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28) ☆案例摘要 (28) ☆案例介绍:神华能源2013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发行100亿 (28) ☆背景知识:超短期融资券特点以及对金融市场的意义 (31) ☆案例延伸:重要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摘录 (34) 拓展业务篇 (36) 五、借壳上市:比克电池借壳上市,借力OTCBB意在主板 (36) ☆案例摘要 (36) ☆案例介绍:比克电池赴美借壳上市,融得1700万美元 (36) ☆案例分析:选择正确壳资源、熟悉法规、练好内功是关键 (39) ☆背景知识:中、美及香港证券市场借壳上市监管制度比较 (40) 六、投贷联动:浦发银行股权基金投贷联动创新产品 (43) ☆案例摘要 (43) ☆案例介绍:浦发银行投贷联动助力成长型中小企业 (44) ☆案例分析:浦发银行的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览 (45) ☆案例延伸:商业银行参投贷联动业务现状与创新 (48)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作者:

-----------------------日期: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 的思考 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 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主要有哪几种类型?试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你认为我国应采取那种监管体制,依据是什么?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二是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三种监管体系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各国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当地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监管体制。 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集中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当的严格,有着国家的权威来约束投资银行的市场行为,另外拥有一趟完整严密的专门性法律来约束投资银行的行为,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权威性和控制力。这样可以稳妥的进行市场经济下金融市场的控制,防止大范围的因为金融主体的自私的牟利行为尤其是作为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银行的经济行为而引起的经济的巨大波动。 它具体的优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以法律形式的市场经济行为的控制,对于市场上参与证券和投行业务的投资银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约束。例如,可以防止投行因为恶意炒作而引起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巨大波动,从而也可以有力的避免因为虚拟资本的过度炒作而引起实体经济的频繁波动和受损。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市场经济虽然是最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的状态不可避免。但是作为政府,出台尽量可以维持经济稳定的政策和法规,这样有利于尽量减少市场经济因为市场失灵而带来的危害,从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者是作为市场监管最重要也是最强有力的主体,对于经济行为的监管有着独立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其他行为的干涉而影响到经济独立运行的判断,这样可以更加清楚地看清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相对的对策来稳定市场的平稳快速发展。当然,就像地球有白天也有黑夜一样,集中的监管也是有着它的“白天”和“黑夜”。它的缺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可能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由于其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监管者虽然拥有绝对的独立权,但是由于过多的独立的也可能产生对经济不利的一方面。由于监管者过多的重视经济的稳定,所以可能会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监管者可能会出台高的利率政策来维持经济的稳定,从而削弱了市场的调节能力,是经济效率低下。2、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由于监管者不参与市场行为,只是针对市场进行调节。所以他们对于市场信息的把握会滞后,往往会在经济形势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才采取相应的政策来挽救。(3)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这种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