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学生姓名:田甜学号:20090010740

系别:一支队专业:侦查

指导老师:邹荣合职称:副教授

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籍此来查明或印证“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活动。由侦查讯问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言词证据,与其它证据收集活动相比,侦查讯问活动对于侦查破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在现实侦查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取证行为的问题。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讯问过程存在的强制性和封闭性,使犯罪嫌疑人几乎被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其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确行使侦查讯问权,保证程序合法,确保那些处于被讯问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些最基本的防御权,从而能够成为侦查讯问程序的主体,就成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关键字:侦查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

Abstract:Police interrogation, refers to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uch as the investigators to find out all the facts,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suspect for trial and heckle, to get real statement or excuses and finally decided whether to prosecute or other treatment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s investigators for the criminal suspect confession and use this to find out or confirm "facts of a crime" and a kind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med by the interrogation of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evidence categories, and other evidence belongs to words, compared to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ctivities play a vital role.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in re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capture the criminal suspect's testimony, interrogation by almost all face torture for including alienation, the problem of conduct illegal evidence. Our interrogation program the interrogation process is mandatory and closed, make the suspects are almost completely control in the hands of investigators, its rights cannot be guaranteed. Therefore chang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concept, the correct exercise interrogation rights, guarantee the legal procedure, to ensure that those under interrogation of suspects have status of some of the most basic right to become defensive interrogation program subject, has become China's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of the main issue.

Key Words:interrogation;I nvestigators ;suspect

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余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讯问程序不规范,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侦查讯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方面

首先,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不明确。“第一次讯问之后”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指向的是时间段而并非明确的时间点。“第一次讯问之后”可以有多种理解,即在第二次讯问时或者在第三次、第四次讯问时进行告知都符合“第一次讯问之后”的时间要求;与此相同的道理,“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是差别巨大的概念,根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种模糊的表述,侦查人员便可以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随意的选择告知时间。

其次是关于告知内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45条仅规定了对获得律师帮助权等程序性内容的告知义务而不包括对涉嫌罪名等实体性内容的告知。这一规定明显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知情权,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信息来源不畅而无法展开有效的自我辩护,同时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效果和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另外,一些侦查人员错误的认为没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认为这样会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殊不知这样会造成侦查讯问的程序违法,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罪犯,到审判阶段都会因为这一点而造成更多的麻烦,“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方面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甚至成了一种变相的折磨,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种规定有时会成为讯问的一种方法,长时间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休息,会让犯罪嫌疑人意识模糊,从而无法思考圆谎而招供。《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但是,对于已经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表面上看,讯问地点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不具有多大的规定必要。但,实际上,讯问地点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在生理、心理上是否能够避免受到不应当的折磨或损害问题。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讯问室都是比较阴冷黑暗的地方,这种环境本身就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压

力,使其产生惧怕紧张的情绪,使其不能行使自身享有的权利,而这些对一些侦查人员来说正是其所要达到的效果。

(三)、讯问的步骤方面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虽然我们大对数侦查人员都知道“疑罪从无”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都不能判定其有罪。但是自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至今这种意识还残留在侦查人员的思想当中,因此会不自觉的给犯罪嫌疑人扣上有罪的帽子,对其“另眼相看”,这难免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我供述的境地,对于犯罪嫌疑人步步紧逼。另外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何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自身,而不在于犯罪嫌疑人,况且法律规定的如实回答会成为侦查人员讯问的一个法宝,来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些都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讯问的手段和方法方面

自古以来,口供在侦查办案中都被称为”证据之王”,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就能够快速破案。另外,很多侦查人员都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命案必破”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压力也迫使其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以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告诉我们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虽然这些冤案最后都被平反,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得到了处分,这些人也获得了国家几十万的赔偿,但是谁愿意用自己的自由来换取金钱呢,他们留给我们的只有惨痛的教训和深刻的反思。

(五)、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活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如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与律师进行会见,都要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律师无权到场;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要求查阅侦查机关的案

卷材料,也无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等。这些都使得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有所作为,使得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另外,我国绝大多数的群众对法律的了解还很少,认为只要自己被带到公安机关,一切都是侦查民警说了算,尽管民警已经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但是他们对于这些书面上的法律内容还是不能理解,不知道自己何时能够请律师,律师可以为自己提供哪些帮助。

二、解决侦查讯问过程产生问题相关对策

(一)、确立无推定罪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即从一侧面确立了类似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法律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依然有一些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公然对立或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追根溯源还是立法上的滞后和观念上的障碍。从而导致现实中很多侦查人员仍保留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侦查中采取违法手段,以至于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屡禁不绝。无罪推定是一项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与公民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真正意义上的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其宪法地位,并使其在广大侦查人员的思想上得到确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以及控诉方承担取证责任的前提下,无疑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更大范围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使其享有更多的防御权利去对抗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也是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当然,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时,应对西方国家确立和实施沉默权制度后所遇到的问题及教训,如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美国对“米兰达忠告”的反思等,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在优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规定若干“例外”,但应该严格把握。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应该完全摒弃“屈打成招”的思想,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等冤案发生后再去挽救已经来不及了。要知道迟来的正义不等于正义,冤案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践踏了法治的尊严,违背程序正义来追求公正办案,无疑是水中捞月。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有“以人为本”的意识,只有这样,办案人员完成上级任务“从快从严“办案时,为出政绩办”铁案“时,才会少一点功利思想,多一份人权保护理念,就会多一份警惕与畏惧之心,也就可能少一个冤假错案。

(三)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全程监控,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也可把侦查讯问的地点设在完全中立的第三方,这样会对侦查讯问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其次,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在各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程序性裁判制度,使侦查程序结构与审判程序结构相协调。如在佘祥林案件中,当地公安涉嫌刑讯逼供,检察院糊涂的提起公诉,法院数审错判,司法的监督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因此没有监督就会有权利的滥用,就不能保证公平正义,完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首先确立非法讯问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对采取刑讯逼供等各种严重的非法手段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各种行政责任,使侦查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转变观念,进而杜绝违法讯问的发生。其次,完善救济机制。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但并未具体规定申诉、控告的具体程序和途径,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明确受理申诉、控告的主体及相关程序。此外,应当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这种做法可以形成对侦查人员置于有效约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讯问,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证。另外,对拘传的时间间隔进行规定应当规定前后两次拘传至少应当间隔十二小时,从而避免侦查机关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制止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五)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

尽管排除律师的在场对于打击犯罪是有利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侦查讯问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不仅如此,侦查人员以违法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将使人们不信任整个侦查制度,这种弊端其实远远超出对于某一具体犯罪的打击。因此,在原则上我们必须赋予律师在场权,除非犯罪嫌疑人自愿、明知并以书面方式放弃该权利。当然,有原则就应有例外,律师的在场权也不宜绝对化。换句话说,在确立律师在场规则时,我们应当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进行合理的均衡,协调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能够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进而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具体而言,可以考虑设计如下例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当排除律师的在场权;对于需要立即查找危险物品排除爆炸物的以及需要解救人质的案件,如果律师的介入足以影响侦查工作的展开,也应当排除律师的在场权。

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侦查讯问制度,尤其要使这一制度得到令人满意的实施效果,而不是仅仅确立在“书本”的法律中,只对侦查讯问制度本身进行修改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与其他不少法律问题一样,侦查讯问制度的良性运作

与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除了要关注侦查讯问制度之外,还必要站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上,对侦查讯问制度在中国的良性运作所需要的配套制度进行整体设计。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z];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z]; 1998年5月14日实施

[3]《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z] ;1999年1月18日实施

[4]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侦查讯问理论与实务研究》[M]毕惜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讲稿)(精)

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 与刑事侦查不同,纪检反贪谈话问话,即面对面的审查,充满对抗、对立,没有同一种不变的办法,也不能一种办法贯彻于一个人的始终。[所思、所想、所感、所语:1、之前;2、开场;3、之中;4、之后] 对讯问当中的理性的感悟,融会贯通,全身心投入。纪检反贪与公安讯问之不同: 1、主体不同、方式、手段; 2、素质不同; 3、以人找事或以事找人; 4、侵害对象不同:不确定性,与侵害对象不直接挂钩; 隐瞒、潜在性的,只是表象而不知情;不是“过街老鼠”。 5、证人体征心态不一样。 谈话讯问的准备:“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一般准备: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发挥各自优势、互补。 ①了解案情(个人资源、家庭背景、无形资产、个人发展的轨迹) ②作出判断(已获证据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③到案情况(如何到案的) 科学准备:“谋略”不等于“用计”。 分析犯罪轨迹,目的是抓住蛛丝马迹。 分析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侥幸、无知、从众、盲从、失衡),目的抓住蛛丝马迹。 在充分肯定的同时,拨出其错误之处,易于接受,首次,掌握其应对心理(权衡利弊,衡量得失),怎样使之达成认罪状态?

十种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交代:言由心生,总要解决的问题。 1、判断有利:判断形势,认为认了罪好 2、证据充分:抵赖取不到逃避作用时,初查充分,财产情况、个人犯罪轨迹交代清楚。 3、丢卒保车时:避重就轻。 4、讨好求宽 5、知错求安:查觉——愧疚不安感 6、精神求缓释时:心理压力大,为了求得心安理得。 7、争取从宽 8、政策感召(宣讲案例——从宽过了的人群) 9、为了亲情(朋友),一个“义”字。 10、身心疲惫、前景再观,对抗意识下降。 注意、研究和把握首次讯问的开场: 不讲————紧张,脑子一片空白————有什么讲什么 主题:获取真实供述 如何快速切入主题呢?可以减少抗罪心理,运用已有证据,尽快触动其对犯罪行为回忆,言之有理、的、据、力、谋。 1、以“时间证题”切入(现在是什么时间?应该做什么?如:夜12点,发现——传唤,大家都不休息为什么?通过介绍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你肯定是出事了?) 2、因地制宜,营造氛围、环境、从地点切入。(这里是单位、纪检、检察机关,本来你不该在这个地方,可是……) 3、挑起话题:“哪壶不开提哪壶”。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摘要: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在预审过程中,侦查 人员利用审讯谋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同违法犯罪人员斗智斗勇。预审人员通过 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细致的研究发现犯罪线索,同时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和个性特 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特征和不同情境下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剖析了不同犯 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并阐述了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策略来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谋略;政策攻心 一、预审学中关于心理学的描述 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应,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人们在活动的时候,通过各种感官认识外部世界事物,通过头脑的活动思考着事物的因果关系,并伴随着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等。这折射着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整个过程就是指心理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进行讯问要求侦查人员通晓心理学原理,以便识别被告人、嫌疑人和伪证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选择有助于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消除有碍于受讯问人供述真情的各种因素的策略手段;确定对待受讯问人的最佳行动方式。 预审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也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利用唇枪舌剑同犯罪分子进行的短兵相接的说理斗争。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诡秘手段,妄图逃避侦查。当他们被逮捕后,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的心理状态,绝不会轻易的缴械投降。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竭力摆脱罪责,往往用拒供或者伪供等手段对付审讯。因此在预审中要想取得犯罪分子的真实口供,全面收集证据,势必会遇到很多障碍。在这场激烈复杂的斗争中,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正确的运用审讯策略,使犯罪分子彻底交代罪行,保证预审顺利进行,则是预审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有密切联系,它是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根据被审讯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机动灵

侦查讯问提纲

侦查讯问提纲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及职责) 1、开场白:某某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示证)。 2、你个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职级,政治面貌,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址,联系电话,前科情况) 3、你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4、其它亲属的基本情况?(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岳父母、王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亲家及女婿,养子女) 5、你的工作经历? 6、你的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受贿情况) 1、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双规”措施的? 2、你在“双规”过程中向组织交待的情况是否属实? 3、你把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情况说一遍?(每个行贿人的事实讲完后发问) (1)、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 (2)、你是否帮过忙或提供帮助? (3)、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是不是人情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4)、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你有没有退给他或是上交给

纪委等有关部门? (5)、你刚才所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第三部分:财产情况) 1、你们家的财产管理模式? 2、你的家庭财产情况? (1)、银行存款(2)、不动产(3)、股票(4)、债权(5)、保险(6)、暂放款 3、你的家庭开支情况? (1)、瞿璐留学费用? (2)、人情开支? (3)、购房开支? (4)、婚、丧开支(喝茶)? (5)、日常开支? (6)、给情妇的钱款? 4、你的家庭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 (2)、租金 (3)、社会活动,如剪彩 (4)、讲课、稿费 (5)、红包礼金 (6)、烟酒处理 (7)、受贿犯罪收入

(8)、入股分红、投资、彩票 (第四部分:反调查情况) 1、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组织上在对你进行调查的? 2、你进行了哪些反调查活动? 3、你都找了哪些行贿人进行了串供? 4、你都进行了哪些财产转移活动?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

路。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第二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这类案件在反贪领域比较常见。比如: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

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2199718.html,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作者:刘申时 来源:《知识文库》2014年第09期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一个从拒不交代罪行到如实供述的过程,这种转变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侦查讯问人员艰苦、细致的工作下形成,依赖于我们的智慧、技巧、策略和经验,最能体现一名侦查讯问人员能力的高低。 1侦查讯问策略概述 讯问策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讯问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讯问条件,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的讯问方式。 1.1侦查讯问策略的主体 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就是能够掌握和运用讯问技巧的侦查人员。该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为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应该具备能够胜任侦查讯问的工作能力,这个能力不单单是指制定讯问策略的能力,还包括具体实施策略的能力。除此以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1.2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 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拥有法定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已经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是准备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侦查讯问策略的内容 侦查讯问策略的具体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方法、时机、手段以及审讯时讯问人员的态度、言行举止等。在设计和运用侦查讯问策略的过程中,讯问策略主体要充分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反讯问伎俩的情况,预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准备采取及如何使用这些手段的情况,从而制定出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 2制定侦查讯问策略的技巧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要想制服犯罪嫌疑人,获得真实供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所获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犯罪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发现其心理规律和对抗讯问的手段,制定出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侦查讯问策略。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突出。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审讯的影响很大,带来巨大的挑战,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的应用研究也将在调查和审讯实践理论的深远影响。心理战强调讯问中的共同作战策略有情感感化心理战、震慑加压心理战、说服诱导心理战、造势用势心理战。 关键词:侦查讯问;心理战;方法;策略 Methods And Saidtrategies For The And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Witharfare In In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bstract: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s the psychological contest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the antagonism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psychological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t present,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will have great impact on interrogation and bring great challenges. Interrogation strateg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and the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psychological warfare interrogation center will also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theor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actice. Psychological warfare emphasizes the common tactics in interrogation, such as emotional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deterring pressure psychological warfare, persuading and inducing psychological warfare, and making potenti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sychological warfare; Methods; Strategies 前言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本研究详细介绍了侦查讯问中心理战、成功和心理战的主要问题,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激烈。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侦查讯问的影响很大,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设施的增加,到审讯沉默权制度和律师监督侦查讯问,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应用研究将在理论和实践的调查和审讯有深远的影响。。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及特点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随着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加强,对侦查讯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口供难以得到真实的承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Syllabus of Interrogation 花涛主编 (54学时) (本科侦查学专业)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本科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教学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侦查讯问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明确侦查讯问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初步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技能;具备讯问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文书、讯问笔录的能力。 二、教学对象:适用于本科侦查学专业。 三、课程类别:本科专业课程。 四、教学原则和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课堂讲授与组织学生动手操作的关系,并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模拟审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精讲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面,精选讲授内容,对实践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与侦查讯问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要讲深讲透,对那些学生通过自学就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则应采取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并有目的地指定精选的参考材料,使学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多种形式教学的原则。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应选用讲授、实验、讨论、模拟演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达到教学目的。 (四)注重能力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应加强案例教学、模拟审讯等实训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 (五)注重理论前瞻性的原则。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理论应超越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 (六)科学性、合法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性是一门学科的生命,教学中要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正确。由于《侦查讯问学》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教学中要既教书、又育人,注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服务人民的崇高思想品德。

论攻心型讯问策略

摘要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侧重于打击犯罪,故在侦查讯问中也更为侧重于“抗拒从严”的刑事讯问,这形成了我国的一整套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国家司法体制,给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讯问策略下造成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缺乏人权保护的刑侦后果,给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不自证其罪进行了规定。这让很多的基层公安对于新的讯问方式极为不适应。而随着犯罪分子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传统的畏罪心态导致的坦白性讯问形态已经逐渐减少,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讯问监督制度的完善等都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于攻心型策略的运用水平有提升的必要。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很多侦查人员对于理论上的攻心型讯问策略存在只是其表不知其里的情况,而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对攻心型讯问策略要有进一步的研究与普及。本文拟通过对攻心型讯问策略的理论性论述来找出对于现在讯问困境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1) 1.攻心型讯问的基本概念 (3) 1.1攻心型讯问策略 (3) 1.2犯罪嫌疑人心理 (4) 2.攻心型讯问的基本内容 (5) 2.1攻心型讯问的理论依据 (5) 2.2攻心型讯问策略的基本类别 (5) 3.攻心型讯问策略中出现的问题 (6) 3.1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经验 (7) 3.2犯罪嫌疑人应变能力强 (7) 3.4犯罪嫌疑人意志坚强 (8) 4.攻心型讯问策略的运用完善 (9) 4.1组合运用攻心型讯问策略 (9) 4.2增加对于环境攻心的使用 (10) 4.3合理配置证据的利用 (11) 4.4重视矛盾在攻心型讯问中的运用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侦查讯问章节案例实训设计

第一章侦查讯问导论 [案例导入]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牵出了系列瞠目结舌的盗车案。2xxx 年8月1日正午,南昌至九江的高速公路东线新棋周服务区道口旁,40岁的水电维修工胡某在等候往北的客车时,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撞伤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肇事司机是一位着警服的男子,肇事后下落不明。经查证,此车是被盗的赣A-13xxx轿车。 经多方侦查,确定特警支队勤务处副处长刁x有重大盗窃和交通肇事逃逸嫌疑,遂对其采取了措施,当场缴获了他随身携带的2张伪造的本田轿车行车证。审讯中,刁x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盗窃车辆一事,经多次审讯未取得进展。侦查讯问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案情反复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刁x盗窃车辆嫌疑非常大,需进一步加强工作、扩大战果。 据此,专案组准备了几套方案,正面攻不下,就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一是通过对其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同案嫌疑人;二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查获了一部分赃车和其他物证;三是针对刁x这样的嫌疑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方案。 刁x一直从事公安工作,曾干过刑警,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前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研究了刁x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明确了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讯问策略和方法,并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由于外围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审讯方法得当,刁x在人证、物证面前,心理防线发生了动摇,加之审讯人员在施以强大的政策攻势的同时,在生活上给他热忱的关心照顾,致使刁x十分感动,最后,痛哭流涕地开口交待了他盗窃系列高档轿车的作案经过。根据刁x的口供,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刁x 等八人(民警三人)在南昌市区盗窃本田等高档轿车29辆及销往北京、杭州、山东等地的犯罪事实。 该案的成功侦破,既是各项侦查措施综合运用的结果,同时也说明了侦查讯问在查清全案事实、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和线索、扩大战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补充阅读] 观念与制度缺陷催生冤案

《侦查讯问学》习题

《侦查讯问学》习题 目录 一、填空题 二、判断改错题 三、单项选择题 四、多项选择题 五、简答题 六、论述题 七、案例分析题 一、填空题 1、《侦查讯问学》是研究我国侦查讯问活动基本规律和的科学。 2、侦查讯问策略,就是依据讯问的目的和态势决定的。 3、侦查讯问的要求是使办案实现。 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并对有权申请取保审。 5、讯问策略中的思想攻心,包括攻心和理攻心、势攻心。 6、从案件事实中选择讯问突破口的重要条件是突破后有利于的。 7、侦查讯问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重证据。 8、侦查讯问中口头教育应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地进行。 9、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作用是突破被讯问人的,打开讯问局面。 10、侦查讯问不得少于人,并且须。 11、侦查讯问的任务之一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12、侦查讯问具有的性质。 1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体现了侦查讯问的 特点。 1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捕后的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15、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薄弱环节或者对象。 16、具有深挖犯罪价值的案件,较多集中在财物型和这两大类犯罪上。 17、《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让其签名、捺手印。

18、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批准。 19、侦查讯问策略中的思想攻心,包括情攻心、理攻心和。 20、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演变一般要经历对抗、和供认三个阶段。 21、侦查讯问中口头教育成功的大前提是做到。 22、侦查讯问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24、拒供心理是指支配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拒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真相的。 25、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防备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 26、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核实和澄清,进一步。 27、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是指使用证据的时机。 28、侦查讯问方法是在讯问中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以达到一定讯问目的的具体的。 29、正确认识和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应当坚持,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返回目录 二、判断改错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可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但不得少于二人。() 2、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侦查活动过程需要保守秘密的案件。() 4、所谓诱供是指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主观推测或者假设诱导犯罪嫌疑人供认问题的一种非法的讯问方法。() 5、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既是阻挠其供认罪行的心理障碍,又是促使其供认罪行的心理动力。() 6、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7、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8、侦查讯问中的模糊表达就是用晦涩难懂的言辞来传递信息。() 9、运用讯问语言要求合法文明、简练准确。() 10、对耳目报告的材料,只要内容确实可靠,在侦查讯问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1、实施隐蔽与暴露相结合的侦查讯问策略,必须对被讯问人充分暴露讯问意图和证据来源。()

侦查讯问考试重点

第一章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 侦查讯问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进行提问和审查的一项侦查措施。是侦查破案的基本活动之一,也是刑事案件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侦查讯问的特点 侦查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措施之一,与其他侦查措施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制性 (二)直接性 (三)冲突性 (四)时限性 (五)针对性 三、侦查讯问与司法讯问、治安讯问、盘问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不同的讯问或盘问所针对的案件性质也有所不同。 (二)主体不同 侦查讯问的主体是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司法讯问的主体是享有讯问权力 的司法机关,盘问、治安讯问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三)对象不同 侦查讯问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司法讯问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治安讯问的对象是治安违法行为人;盘问的对象是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时限不同 侦查讯问在侦查期限内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对于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司法讯问是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期间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盘问应当在24小时以内,最长48小时,治安讯问一般为8小时。 (五)法律依据不同 侦查讯问和司法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盘问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侦查讯问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二)坚持真理,秉公执法 二重证据原则 (一)严格依法讯问 (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 (三)处理好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三重调查研究原则 在讯问中严禁坐堂问供,侦查的线索和证据仅仅依靠口供是不符合认识事物规律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严禁逼供信原则 逼供信是侦查讯问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并对其供述相信,

侦查讯问学习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侦查讯问学习心得 篇一:刑侦实习个人总结 黄石市刑事侦查支队实习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大半,时值大三寒假,我给自己安排了一个月左右时间的社会实践学习。我于20XX年1月15日联系到黄石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实习一个月,至20XX年2月15日结束,主要学习有关刑事侦查的工作经验。实习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大学生获取经验、体验社会生活、检验所学知识和掌握技能的重要途径,应该受到大学生的重视,以下就是我寒假实习的六点收获。 第一,实习期间,我在协助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熟悉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流程,受益匪浅。在对各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摸索总结规律,学会了如何运用刑侦的两大基本方法即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法来分析侦查案件。在调查访问中,掌握访问的方法和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访问对象灵活运用不同的访问方法和选择不同的访问

途径。在访问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的过程中,熟悉了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访问的方法和技巧,从而得已掌握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和各类案件的侦破方法。在审讯中如果要运用证据法进行审讯,就要掌握运用证据的时机和方法,不要急于求成,把所有的证据一下子都抛出来,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来个死活不开口,审讯工作就进入僵局。在案件的审讯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掌握并及时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畏罪、侥幸心理,寻求最佳的讯问突破口,打破其的畏罪、侥幸心理,从而获得案件的最后胜利。 第二,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公安队伍有“说不过,打不过,跑不过”即“三不过”的说法,归根结底就是一些基本功的欠缺。一个案件必须得访问做到位,材料做到位,否则看似简单的案件就可能成为死案。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应该掌握过硬的基本功,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和案件。这就更要求我们作为预备警官更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实习之后,我最大的感受还是觉得自己所学的知识不够,深深体会到专业知识一定要学好。我们面对的犯罪分子大多数经验丰富、老谋深算,如何从他们嘴里挖掘出他们的罪恶,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第三,我也看到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越来越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

侦查讯问对策

侦查讯问对策 第一节侦查讯问对策概述 一.讯问对策的概念 讯问对策是讯问人员根据讯问条件和目标,为取得讯问成功所筹划实施的讯问意图利与之相适应的讯问活动的有机整体。 讯问对策的特征: (一)整体性 (二)选择性,即内容上的优化性。 (三)效应上的中介性 二.讯问目标和讯问条件 (一)讯问目标 讯问目标是讯问对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效果。讯问目标分为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适应性目标。总体目标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真实的供述,这是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应当力求实现的目标。阶段性目标,也叫具体目标,是解决确定的具体的问题的。 适应性目标,是在讯问困难的情况下确定的适应这种情况的日标。这种目标,要求能够控制住局势,掌握主动权,使讯问按照讯问人员的意图和布置进行。 (二)讯问条件 讯问条件,就是讯问的主客观因素。讯问条件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事实查明的程度 3.可以使用的证据材料的多少 4.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犯罪经历 5.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和态度 6.审讯人员的能力 这些条件限制着讯问对策的实施。此外,还应充分认识到讯问工作的难度 三.审讯成功的实质 审讯成功的实质是审讯人员在同受审人信息流的良性循环中,设法控制受审人的供述心理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中的知、情、意及其动机斗争发生良性循环,并形成供述决定和行为,最终达到信息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只要控制住受审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

就能取得审讯的成功。 第二节侦查讯问谋略 一.讯问谋略的概念 讯问谋略,是指审讯人同通过揣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标,分析讯问的条件,围绕讯问目谋划决策心理控制行动方案的智谋构想。 二.讯问谋略的特征 1.迷惑性 2.秘密性 3.抽象性 三.讯问谋略的辩证运用 1.曲折性与前进性的的统一 2.加压与减压 所谓加压是指在言语、态度、环境等方面造成一种紧张气氛,加重受审人冈艮罪、紧张、恐惧而造成的心理压力,即心理张力,减压是指通过一定方式缓和气氛,使其心理张力得到松弛,因此加压与减压也就是“一张一弛”。“一张一弛”、紧松相济是符合受审人心理变化的辩证关系的。 3.利用和调动 即在实施谋略时利用受审人某些心理特点,采用相应的心理控制方法,从而调动其产生如实供述动机、如实彻底供述决意和行为。 四.几种常用的讯问谋略 (一)攻心夺气 攻心夺气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刺激和影响,使其产生紧张、疑虑、不安、不知所措、犹豫不决等心理反应,进而出现或变攻为守,或不能自控,或矛盾百出,以达到不能或不敢继续对抗的目的。 攻心夺气是实践中经常使用、行之有效的最基本的一种讯问谋略,在使用该谋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准攻心时机 2.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3.注意分寸,掌握适度

讯问技巧

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讯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讯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讯问策略,运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方法。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讯问任务、扩大侦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取证目的要明确。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 2、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讯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讯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 3、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不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讯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讯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讯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讯问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讯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讯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二阶段: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本人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首先,侦查人员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像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 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 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讯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