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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而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人”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

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改革个税的意义:

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

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税收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而在税收杠杆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少纳或者不纳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长期以来又缺少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现实经济的矛盾逐渐趋于明朗化,个人所得税在实行过程中渐渐暴露出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因此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同问题,应该改革现行税制, 拓宽税源, 合理确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实现公平税负, 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完善,建立一套更富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如图所示,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94 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 亿元,2010 年增加到4837.17 亿元。

2011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方面作出了调整。经测算,此次调整与2010 年相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 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00 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 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 亿元,税收是财富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与流动,财政收入少了,留归纳税人的部分就多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吉林大学的杨超文先生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梁敏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王平《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等都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我结合了他们了观点和自己的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如下几点:(一)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

平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住房、教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另外,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假如有一个4 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 元,他要养活4 口人,人均1000 元,按30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 元。另一个 4 口之家 4 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 元,也就是人均3000 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偷税漏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私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公民收入的多元化,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遇到了诸多难题。在普遍百姓的意识里, 对于纳税的自觉性相对淡薄, 逃税、偷税等不法行为比比皆是, 公民税收法治观念的认识不足是当前国家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三是各种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蓄种高5%以上。

(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的 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三十多年中也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 —20% 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五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2009年税收总收入为59514.7 亿元,个人所得

税收入3949.27 亿元,我国2010 年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两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之比均为6.6%。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 的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应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应为8927.26 亿元,2010 年应为10980.3 亿元。(四)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按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起征点3000 元,劳动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免征额为800 元来计算,月收入同为4000 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则应纳税额为50 元,若4000 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400元,劳务所得800 元,稿费所得800 元,则不必缴纳税金。因此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其完税率最高,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渠道多且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大、征收成本高,逃税、漏税现象比较多,难怪有人称现在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征缴。分类税制模式在总体上难以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五)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纳税意识淡漠。社会上一部分人甚至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有本事的体现。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现阶段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另外,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比如美国建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

行为会受到公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

三、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 是因为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上缺乏着相应的科学、合理的体系完备,而这些设置的缺乏恰恰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调节个人收入要求的不相适应。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公民目前的纳税意识还相对滞后,税收征管的手段也比较落后,因此,而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二)资源体制改革的滞后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 煤炭资源体制改制滞后是造成其个税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 影响中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了煤炭行业进入壁垒的畸形化,煤炭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行业效率不高, 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的格局。这些因素影响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也制约着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

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

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类型

(一)工资、薪金所得

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组织财政收入。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重要税源之一,而且税源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

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将会逐步显现,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可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

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3.1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度

一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它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二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三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也称二元或混合税制模式。它是指将个人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对其他部分所得则综合起来计算一并征税。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

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

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仅以199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59.93亿元,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亚洲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水平为1

2.7%,非洲国家为11.4%。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学者指出,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 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税种的重要线由。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应有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所以,不论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振兴国家财政的需要,还是出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经济稳定方面的考虑,都要求对现行

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

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近年来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有子女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应允许其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费用作为特殊项目予以扣除。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三)减少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

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人竞争

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4.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5.强化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科技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以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对象是高收入者,例如证券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经理阶层,外资企业的高薪管理人员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对于严重的偷漏税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个税改革意义的探讨

兰州商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个税改革意义的探讨 学院、系: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方向):财政学 年级、班:08级财政2班 学生姓名:郭春燕 指导教师:史正保 2011年11 月2日

个税改革意义的探讨 摘要 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绝非毫无缘由。自2008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后,凡三年而无变化。而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再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2000元的免征额难以顺应时势,已经显得过低。由于免征额过低,导致个税来源多为工薪阶层,扶持社会中间阶层的期望似乎难以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意义探讨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上午来到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到收入分配改革时,温家宝表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且已进入国务院议程,3月2日即开始讨论,讨论后,报全国人大批准。 个税改革年年在谈,有关个税改革的相关消息也层出不穷。在这一背景下,温家宝总理关于个税改革的言论,自然备受关注。 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绝非毫无缘由。自2008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后,凡三年而无变化。而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再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2000元的免征额难以顺应时势,已经显得

过低。由于免征额过低,导致个税来源多为工薪阶层,扶持社会中间阶层的期望似乎难以实现。 而且,这几年来,尽管国家的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但对国民收入的监控还有待健全。法外收入如果不能悉数进入国家账目,这一过低的免征额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就更为不利。 因而,个人所得税纯粹是一种收入调节税和福利税,而不应当是一种财政税。它不应当以政府增收为目的,而应以财富在老百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标。但是今天的税收政策研讨,谈个人所得税,开口往往就是“个人所得税是财政主要来源之一”,闭口便说“中国个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还很低”等等。那份架势,分明是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一座待开的金矿,一头待宰的肥牛。所提“改革”方案,提高一点免征额的同时,就要扩大高税率的适用对象,算来算去,就是不能让政府最终少收了钱。我不是否认在不少发达国家,个税的确是一大主要税源,但那是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按较高税率纳税,自然逐渐形成的历史结果。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税收“专家”们可不可以别那么急不可耐?尤其在目前中国,经济上需要大力促进内需,政治上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的主题更应当是减负。政府已经那么有钱了,办这个国际盛会搞那个重大项目几千亿几千亿地花出去了,那么总共5000亿的个税收入,政府又何妨让个百把亿出来给老百姓呢?个税改革的主题应当是切实地减负,而不要这里减一点那里增一点,结果还是加税。

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意义和价值

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意义和价值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 年 6 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年 9 月 1 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 3500 元。 我国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的设计思路来看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削高、减中、补低”或者说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首先是“削高”。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就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 其次是“减中”。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最后是“补低”。“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经济生活的角度分析,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居民收入是影响消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本次个税调整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全面拉动内需。 2.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3.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体现了税收具有固定性,说明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 4.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会减少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说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配政策是影响财政收入的重要因素。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意义。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得越多,税率越高;所得越少,税率越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6.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个税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征收个税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

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人所得税法作了如下修改: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税率为3%至45%,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上述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次个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个税改革在惠民的道路上,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大步。 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标减除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三次修改以来首次修改税率表,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超额累进,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这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起征点调整,使得国家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左右,约6000万之前须纳个税的人无需再缴纳,意味着这些群体的生活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这是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务实措施。它将直接保证民众的收入增加,从而对推动内需的活跃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次修改个税法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起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看,可以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其次,当中低收入者实际可支配收入提高后,可以增加消费,拉动内需。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个税改革(论文

个税改革(论文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

名目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点与体会┉┉┉┉┉┉┉┉┉┉┉┉┉┉┉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体会、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专门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进展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进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体会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研究个税改革的理论意义

理论意义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此前,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其中即包含了部分个税改革方案。2011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 个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兼顾培养纳税意识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个人所得税征收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个税改革理应秉持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为中低收入者“减负”。目前实行的超额累计税率是九级,对纳税人造成的负担较重。个税修改可能从更合理的角度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 但是,改革后的个税实施效果是否如预期?是否真正调节了收入?相对于个税改革前是否缩小了收入差距,提高了居民生活问题?我们的课题就是着手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得出结论。研究个税改革的作用和意义。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 一不超过1500元3 二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 三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 四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 五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 六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 七超过80000元45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消费理论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empirenews.page--]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

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无疑是当年最影响民生的大事件之一,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思考。作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个税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正确处理政府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实现政府的经济权益,稳定个人的税收负担;它还可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它还能够调节社会的总需求,保持经济的稳定。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个人所得税实施15年的实践,也表明了该税的成长性和巨大潜力。可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和突出的矛盾之一。税收手段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随着收入差距的变化,税收政策也应作相应的调整。我国现行所得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针对我国收入差距变化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到3500元,工资薪金由原来的九级税率降到现在的七级税率。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全国6000万人可免税,纳税人减至2400万,工薪阶层纳税比降至7.7%,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这些数据说明了个税修改法案,是去年政府送出的第一份直接惠及民众的“幸福蛋糕”,具有典型的标杆作用,同时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重大意义。然而,是不是这次个税改革后,我们国家的

个税体系就不存在问题,完美无缺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情况下,至少存在这样几种问题:第一:目前的负税状况与现实情况仍然不相吻合。就按照目前个税的征收制度来说,现在个税能真正低成本征到的,仍是来自工薪阶层,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实行企业,单位代收代缴,特别好管理。而富豪的阶层,现行个人所得税可以轻易规避掉。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偷税漏税现象相当严重。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 第二:费用扣除规定缺乏公平。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将个人所得减去3500后的余额计征个税。可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只是从数字层面来讨论和分析的,这样仍然存在着公平问题。不同家庭的实际需求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家庭仅有一个人工作,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养育,因而家庭负担比较重;而有的人是一人吃饱,全家不愁,负担比较轻。不同的家庭情况却采用相同的扣除模式,显然不甚合理。 第三,个税起征点与CPI脱节。在美国,除了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逐步扩大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如何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行再次调配,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直接调配居民收入主要工具的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税率级别过多,税率扣除缺乏综合考虑、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弱,征管技术落后等,并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如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减少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水平、优化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规范税前扣除范围、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升征管技术水平等。【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收制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ly increase in the total economy, the income gap is gradually expanding. Under this background, how to use macroeconomic policie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equality again allocation, become a pressing problem, as the main tool of income allocation as resident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process of the role is more and more attract sb.'s attention.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n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such as too many drawbacks, tax rate level exists in the mode of tax system, tax deduction lack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expense deduction unreasonable, the taxpayer's tax awareness is weak,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backward,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our country, such as by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come tax to the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transformation, reduce the progressive grades, reduce marginal tax rate, optimization of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design, standardize the tax deduction range, improve the taxpayer awareness to pay tax, to enhance the technical level of the administration.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Income distribution, tax system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研究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研究 摘要 针对2011年实施的新一轮的个税改革,本文将探讨此次改革对我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重点探讨对我国社会各个阶层所产生的影响。另外,本文还将通过阐述个所得税的理论内容,叙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模式制度、发展现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借鉴英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指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当中存在几点问题,针对这些的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按照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内在规律,以“拓宽税基、减低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为基本方向,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建议,旨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提供了一些参考思路。 关键词:个税;税收改革;税制 Abstract With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2011, the present work will discuss the impact of this reform on our country, and the influence on people’s life. The paper presents a theory of the contents of tax, described China personal income tax development process, model system, development status, the us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drawing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personal income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China that there were some problems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combined 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by improv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proposals.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Tax reform; Tax model

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1758209.html, 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作者:任亿 来源:《企业文化》2019年第30期 摘要: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逐日提高,为实现经济体系的稳定运作,国家加大个税调整的力度。通过改革有效缓解了整体收入分配的差距,但是在改善二次分配等问题上依旧有所欠缺。基于此,本文结合新个税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提出新个税改革的有效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个税改革;改进对策;费用扣除;纳税人 新个税改革之后的各种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与防治,根本原因是对于社会整体收入差距的特征缺乏系统分析。物价攀升,造成低收入人群生活压力随之提高。只有给予适当的福利、降低部分人群个税征收额,才可以获得更好的征税效果。 一、新个税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比例不合理 设置个税的重要目标就是有序推进社会居民的收入再分配问题,对高收入地区和人群征收额度更高的个税、对低收入地区和人群征收额度更少的个税、个别地区和人群实施不征税,实现我国收入结构的均衡。可是,个税改革后这种征税比例对于居民收入的分配影响愈来愈小,相关数据现实,17年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总收入8520亿元左右,占据税收比重7%,所占比重 逐年下滑。这种情况也表明了,即便是进行个税改革,在居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仍然不够合理,没有发挥出预期的调节作用。 (二)分类征收不健全 为保障个税征收合理程度,我国采取分类征收模式降低成本、增强税收效果。可是,个税改革不断深入,分类征收在纳税人负税能力分析等方面的缺陷也凸显出来、以月工资作为核心收入的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属于中下游,而高收入人群却对月工资依赖程度较低。所以,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效果相对较差,尤其是一线城市收入来源的渠道越发拓宽,获得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而这部分收入来源,个税改革后依旧没有形成明确规定。收入相当的居民纳税人却承担着不同税负,甚至有收入少的人群需要交纳比收入高的人群更多的税,嚴重背离了个税改革、应用的目标。再加上高收入人群选择转变其收入渠道以及收入性质,进行纳税义务的规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性。 (三)征管制度不完善

个税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研究

个税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研究 摘要 近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伴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得到提高,个人所得税也在逐步完善过程当中,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但同时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相对复杂,低等级税率相对较短,导致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纳税人负担沉重,工资偏低等;根据中央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在调整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此次改革是基于现实,解决当前分类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适当地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整。 此次税制改革出台了系统化的则是,如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定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一是能切实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个税制度趋于科学性、系统化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健全完善税收制度,规范了税收征管行为本文结合新形势政策,首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年的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分析出个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在分项计征、税率结构和扣除项目上存在影响个税发展的问题。其次,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影响,此次个税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然后本文对完善税收征管提出措施和建议,得出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离不开合理地个税改革措施。最后总结全文,深化税制改革对提高财政收入,调整税收分配,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及促进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分析;税收征管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income level of residents in China has gradually improved, and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come the third largest tax after VAT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tax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some problems. For example, the structure of wage and salary income tax rate is relatively complex, and the low-level tax rate is relatively short, which results in heavy burden on low-income and middle-income taxpayers and low wage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role of tax in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reform should be based on reality, solve the problem of classified tax system and reduce the tax revenue of low-income groups. The burden system should be implemented for high-income people and tax adjustment should be increased appropriately. The tax reform is a series of combined boxing measures, such as raising the basic cost reduction standard, setting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adjusting and optimizing the tax rate structure, etc. This is conducive to reducing taxpayers' tax burden and making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more scientific and fai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the tax system and standardized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the new situation and policies, this paper first summarizes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China over the past years, and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t is believed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erms of tax, tax rate structure and deduction items. Secondly, it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is tax reform is the need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lays a driving role i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control system. The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concludes that strengthening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reasonable individual tax reform measures. Finally,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ax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ing fiscal revenue, adjusting tax distribution,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promoting the level of na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analysi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一种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手段和有力杠杆,它既是筹集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 又是调节个人收人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客观情况变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因此,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必要性影响 1.问题提出(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但是离我们对它的期许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 存在很多的税收漏洞, 许多税源在不断地流失。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存在“富人偷逃税, 穷人万万税”的现状。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减小,却呈现加剧趋势,以及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都显示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制度不优、实施不力的窘境。 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可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更好地解决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 缓解社会分配差别,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也显示个税改革的社会价值。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 加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个税收入还十分有限, 但它仍然是弹性较大、潜力较大的重要税种, 对我国和谐社会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 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征税范围及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以及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拉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对于这些问题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2.1征税范围不合理,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也即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我国公民收入方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工资薪酬而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利息、房产收入等也构成了公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自然不能适应当下居民收入情况。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由于不同收入的透明度不同,因而很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工资薪金收入由于纳税人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代扣代缴单位,这种收入相对于其他所得透明度较高,最容易被如实反映,而其他诸如“灰色收入”“福利收入”则常常被排除在计税收入之外。一些通过资本运作而获取高收入的群体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引起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意义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应该是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老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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