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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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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巢湖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开展国库会计核算监督的部门和办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国库部门和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审核、控制和检验。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审核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合规、完整。

(二)加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过程的风险防范、控制与监督,确保业务处理手续合规。

(三)检验国库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信息反映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中存在的违规情况。

(四)提出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措施、会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及时对国库会计核算实施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督促整改。

(二)合规性原则。依照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会计等相关制度实施监督。

(三)全面性原则。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全面监督。

(四)重点性原则。对涉及国库资金风险的业务和环节实施重点监督。

(五)连续性原则。对国库会计核算实施按工作日持续监督。

(六)独立性原则。国库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国库会计核算人员。

第六条上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管理。

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对辖内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本级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由本级国库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监督或分散监督。已成立事后监督部门、具备集中监督条件的,可实施集中监督;不具备集中监督条件的,本级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由本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未成立事后监督部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跨部门监督。

第九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责任心强。

(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熟悉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掌握账务核查技巧,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问题能力。

(四)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未发生过重大业务差错,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定。

(二)审核受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依据的合规性,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工作。

(三)监督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实施事中内部控制措施。

(四)检验国库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合规性,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五)分析、反映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国库部门或核算人员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文件依据,对有关国库会计事项、疑问作出解释。

(二)对监督发现的国库会计核算差错,应向国库部门或核算人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有权反映和督促纠正发现的违规事项。

(四)对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国库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国库事后监督人员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

(二)违反监督程序、超越权限实施国库会计核算监督。

(三)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延迟实施监督。

(四)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五)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情况或涉密信息。

第三章监督方法和内容

第十三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必须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务组织与处理、账务核对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手工业务处理、业务应急处理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安全管理等。

第十四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重点主要包括:资金往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库款计息、分成留解、内外账务核对、国债兑付、有价证券及收款单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印押证钥保管使用、预留印鉴、重要会计事项、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系统数据恢复、参数变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系统运行日志中记录的重点监督业务等风险环节。

第十五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是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前的风险防范。

(一)国库部门通过对外来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交接、登记等方式实施柜面监督,确保业务处理前受理凭证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对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各项业务参数设置和变更实施审核,确保参数设置的准确性。

(二)国库部门应严密会计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对涉及到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资金划出的外来凭证应履行交接签收手续,并在《国库会计交接资料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双方签字(章)确认。

第十六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业务。

1.来账资金与相应纸质缴款凭证或电子信息的一致性、资金入库的及时性;

2.缴款凭证相关要素的合规性;

3.上划国库资金的准确性,上报预算收入报表信息的合规性,资金与报表信息的一致性。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付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凭证要素的合规性;

2.退库款项退还收款人的准确性,退库依据及手续的完整性、有效性;

3.退库金额和预算科目、级次的准确性,退库原因的合规性;

4.财政库款账户余额的充足性,预留印鉴的合规性,凭证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三)库款拨付业务。

1.拨款凭证、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凭证要素的合规性,财政库款账户余额和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充足性,预留印鉴的合规性,凭证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2.财政拨款依据的完整性、有效性;

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国库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四)更正(调库)业务。

1.更正(调库)凭证及依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更正(调库)预留印鉴的合规性,凭证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3.更正(调库)金额及其预算科目、级次的准确性,原因的合规性。

(五)国债业务。

1.国债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的一致性和兑付手续的完整性;

2.人民银行直接办理兑付无记名国债实物券的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

3.按照“先缴券,后划款”的原则,审核商业银行办理兑付无记名国债的准确性、合规性。

(六)国库会计核算系统。

1.系统用户管理、操作人员权限设置的合规性;

2.系统处理业务前各类业务参数、对应关系设置及变更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3.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的管理要求,对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实施监督。

(七)国库业务应急预案的完备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国库会计核算事中监督是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过程实施的风险控制。国库部门通过对会计核算业务操作各环节采取复核、审批、认证等方式实施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国库会计核算事中监督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资金往来业务。

1.各项来账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2.各项往账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资金汇划报文要素与发报依据的一致性;

3.同城清算票据提出、提入清单要素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退票业务的合规性;

4.查询、查复业务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原则处理的合规性,查复业务应在当日营业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办结;

5.资金退回业务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业务处理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6.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国库内部往来等业务异常情况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账务核算业务。

1.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处理的准确性,各项会计凭证、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2.暂收(付)款挂账、解挂业务处理依据的真实性,业务处理手续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3.自制会计凭证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依据的完整性;

4.履行重要会计事项审批制度的合规性,因国库自身原因产生的更正、审批手续的合规性;

5.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保管、领用和有价单证及收款单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

6.印、押、证、钥使用及保管的合规性。

(三)国债业务。

1.已兑付国库券收款单本息合计数与可兑付通知书数据的一致性;

2.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的一致性,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3.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商业银行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款项划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4.无记名国债实物券清理、销毁过程的规范性,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账务核对。

1.与财政、征收机关、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对账的真实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对账回单签署结果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加盖印章与对账预留印鉴的一致性,对账手续的合规性;

2.上下级国库对账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3.内部账务遵循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等原则核对的一致性;

4.换人对账的合规性。

(五)国库会计核算系统。

1.按照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对应关系的准确性;

2.系统异常情况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

3.系统各类参数设置变更后运行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系统用户管理、操作人员权限使用的合规性;

5.结合TCBS和TBS的管理要求,针对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中存在的其他风险点实施监督。

(六)国库业务应急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九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是对国库会计核算结果进行的全面检验。监督人员通过复审会计资料、查阅计算机系统日志、登记簿等方法对核算结果实施复核和审验,确保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结

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涉及往来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二十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资金清算业务。

1.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的一致性,往账清单与原始划款凭证的一致性;

(2)资金退回业务的真实性,业务处理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及时性、依据的真实性;

(4)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2.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的一致性;

(2)票据提出、提入清单要素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准确性;

(3)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内容的真实性,依据的准确性,处理的及时性;

(4)退票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3.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的一致性;

(2)退回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手续的完整性;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及时性、依据的真实性;

(4)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每日对账结果的相符性。

(二)会计凭证。

1.收入缴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收入退库凭证、资金结算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凭证加盖印章与

预留印鉴的一致性,交接手续的合规性;

2.自制会计凭证编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签批手续的合规性;

3.记账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分录的准确性;

4.科目日结单(TBS)或用户签退核对单(TCBS)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凭证、附件、金额的一致性,记账凭证与其附件对应的一致性;

5.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保管、领用和有价单证及收款单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

6.印、押、证、钥使用及保管的合规性。

(三)会计账务。

1.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的正确性,总分账户的一致性,账务日清月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相关账户间对应关系的准确性;

2.预算科目使用的准确性,预算收入分成、报解、入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拨款、资金清算、退库、更正等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资金往来账务、库款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重要会计事项审批等处理的合规性;错账冲正处理的合规性;

3.各项报表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国库各类登记簿的登记记载事项及时性、有效性、完整性。

(四)业务操作。

1.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余额有无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额度的充足性。

2.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的完备性,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

(2)退库款项收款人或单位的正确性,合规性。

3.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的合规性,特殊原因需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应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更正业务处理的合规性,手续的完整性。

4.国债业务。

(1)国债兑付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2)已兑付国债本息款项的准确性,表内、表外账实的一致性;

(3)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与会计核算系统上划国债兑付款项的一致性;

(4)无记名国债实物券办理,相关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记账凭证附件内容的完整性。

(五)账务核对。

1.与财政、征收机关、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对账及时性和手续的合规性;

2.上下级国库相关资金、报表信息核对的合规性;

3.内部账务遵循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等原则核对的合规性;

4.换人对账的合规性。

(六)国库会计核算系统。

1.系统用户管理、会计核算操作人员岗位及其权限设置的合规性;

2.系统运行日志记录操作的合规性;

3.系统参数设置和变更、数据恢复和备份等事项操作的合规性,与业务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七)国库业务应急处理。

1.业务应急启动的合规性;

2.各项业务应急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国库会计核算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现场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以非现场监督为主,必要时经主管行领导授权可开展现场监督。可采取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做好各监督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库部门进行事前监督时,应按规定对外来纸质会计凭证或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实行严格审核和交接登记,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相关柜面登记簿上逐项序时记录。

第二十四条国库部门进行事中监督时,应完善岗位设置,按照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各操作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进行逐项序时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进行事后监督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

1.移交的资料。

移交的会计资料包括日常会计资料和定期会计资料。

(1)日常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及附件、余额表、日计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兑付国家债券日报表、支付(同城)系统往账清单、小额支付系统普通借记业务报文、印鉴卡以及其他需向事后监督部门提交的会计资料。

(2)定期会计资料:月度会计资料包括月计表、总账、分户账、各级预算收入(支出)月报表、财政和税务等征收机关返回的对账报表、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对账单等;年度会计资料包括各类年报表、

国库会计业务登记簿及按照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需移交的会计资料等;其他需向事后监督部门提交的会计资料。

2.移交的时间。

日常会计资料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将上一工作日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和数据信息送达监督部门;按月提交的会计资料(月计表、总分户账、对账报表等)应于次月的6个工作日内送达;按年提交的会计资料(各类年报表、登记簿等)应于国库决算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确因故无法按时移交的,由国库核算部门说明原因,经其分管行长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间。

3.移交的手续。

国库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纸介质会计资料进行整理排序,连同应移交的磁介质数据信息,填制“国库会计业务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联(见附表1,以下简称“交接清单”),标注需要返还的会计资料,加盖部门公章及移交人名章移交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交接时间,加盖部门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对需要返还的会计资料,监督部门按照交接清单上的标注,于完成监督工作次日返还国库部门。

4.监督人员不得对接收到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进行涂改、污损、抽换、删减等处理。

(二)事后监督时间。监督部门在收到会计资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立即实施监督。每日提交的会计资料和数据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按月提交的会计资料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按年提交的会计资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

(三)记载监督事项。监督部门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日志”(见附表2)。

(四)反映监督情况。监督部门对发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按违规类别填制“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见附表3)一式四联,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第一联存根联,由监督部门留存;第二联更正联,发生业务更正的,由国库会计主管、核算人员签章后,作会计核算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未发生业务更正的,与第四联合并保管;第三联回执联,由国库部门签章后,退监督部门与存根联配对保管;第四联通知联,由国库会计主管或相关核算人员专夹保管。

(五)反馈处理结果。监督部门将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及时送交国库部门,对问题确认后,督促整改。

(六)分析监督结果。监督部门应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统计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定期向国库部门通报;应对监督结果加强分析应用,开展国库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完善国库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部门应依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违规情况划分为四类:

1.规范性问题。指操作不合规、未造成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

2.核算差错。指违反国库会计核算规章制度,造成账务处理错误,未形成资金风险隐患的情况。

3.重大差错。指严重违反制度规定,存在资金风险隐患,未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

4.事故。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性质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

(七)整理、装订、保管和调阅国库会计资料。监督部门对监督完毕无需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按规定装订、编码和保管。国库部

门对需定期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装订后移交,对监督完毕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装订后,年终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

通过影像方式实施监督,无需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国库部门按相关规定装订保管或办理移交。

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参照相同或同类会计档案保管规定进行处理,对监督影像信息、监督数据备份等形成的数据信息,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双方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监督部门应予配合。

实施集中监督的程序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重大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主管行领导报告,遇特殊情况时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国库部门报告。

(二)监督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监督部门要定期总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库部门反馈和向相关主管行领导报告。

(三)授权审批制度。监督人员签发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监督系统参数修改等重要事项,应按规定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后办理。

(四)现场监督制度。监督部门开展现场监督前,应经主管行领导授权,并向国库部门发出由监督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的国库会计核

算现场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时间、监督人员和监督内容等。监督人员应及时实施并记录现场监督情况。

(五)监督系统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国库会计监督系统的操作管理、用户管理等日常管理,确保会计监督系统安全运行。

(六)会计资料传递交接制度。规范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明确各方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七)岗位责任制度。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

(八)岗位轮换制度。监督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岗位轮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应做好相关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移交等工作,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十)主管检查制度。主管行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问题监督整改,确保监督质量。

(十一)工作协调机制。监督部门与国库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七条安徽省内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监督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督工作不力、工作失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各市中心支行(含巢湖中心支行)可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操作规程,并报合肥中心支行备案。

安徽省分库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代理国库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所制定的具体办法报管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国库会计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移交部门:

名称数量资料日期备注交接时间:年月日时

国库部门移交人:(国库部门印章)监督部门签收人:(监督部门印章)

注:“交接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国库部门留存

第二联由监督部门留存

附表2: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日志监督部门:监督日期:

国库部门核算日期

监督内容

被监督的

会计资料

监督主管:

附表3: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

国库部门:编号:

核算日期:经办员:1. 2. 3.

原业务内容

(监督部门印章)

差错类型

及内容

制度依据

返还时限

以下由国库部门填写

日期:经办员:会计主管:处理结果

(国库部门印章)

监督主管:监督员:监督日期:

注: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根联监督部门留存。

第二联更正联国库部门会计主管签章后作会计核算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回执联国库部门会计主管签章后退回监督部门。

第四联通知联国库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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