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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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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很简单——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2]

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州立组织[5])去立案。这些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目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被害人的损失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6]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应事先与社工取得沟通。[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惩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强制治疗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8]很多州都积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儿童的利益应该被充分考虑,鼓励为被害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来维护儿童的利益。[9]另外,在一些案例中,即使儿童被带离家庭,虐待人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威胁儿童的生命。在这样的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会引导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支持对父母的监禁判决,这将会帮助儿童确定无疑的超出施虐父母的可接触范围。

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的第三大区别是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10]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优势证据。[11]因为缺乏证据,这有可能导致检察官决定对虐待、忽视和遗弃等行为不予起诉,但是,这些证据对福利官员提起民事诉讼却已足够。[12]在其他法律领域,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先等待刑事判决

结果,因为刑事审判要求的证据要比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严格得多,但是,对被开释的未成年人却不能因此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儿童福利部门在案件中以此来决定诉讼战略将会从执业道德上受到质疑。如果父母实际上对儿童造成了威胁,以至于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需要将其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童福利部门为等待一个刑事判决而将孩子留在家中不带走,将不可能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另外,如果儿童的安全正受到威胁,儿童福利部门有职业上的义务来提起诉讼,尽管他们感觉诉讼的几率很低。[13]

第四个区别与第三个区别相关。在美国,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14]该差别对儿童的影响集中在儿童证人询问规则方面,即哪些问题可以问,是否儿童证人可以被质证,儿童必须在法庭公开作证,还是在法官办公室私下作证或者通过闭路电视作证。理论上,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是围绕着被告人的权利设计的,而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着保护儿童权利设计的证据规则。[15]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特别规定:“在所有刑事指控中,被指控者有权……要求直接面对不利于他的证人。”[16] 美国最高院很狭义的定义了被告人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但从取向上看,宪法不认为这是被告人的绝对权利。[17]州在保护儿童心理幸福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允许未成年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因为实践证明,让儿童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对儿童是有害的。[18]但是,一些州并没有遵循克雷格案所确立的原则,因为他们本州的宪法明确保障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对质的权利;[19]其他州也建议他们应该如克雷格案中反对意见所倡导的那样,给刑事被告人更高的保护。[20]

即使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相关的政府部门有着相似的目标,遵循相似的程序规则,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在管辖和效力上还是相互独立的。因为美国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在目标、程序和操作上是根本不同的,所以,笔者在讨论虐待、忽视和遗弃案件时,会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别讨论。

首先解释一下两者的法律渊源。

美国联邦制及其对虐待与忽视法的影响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大多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是州的立法范围。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明确规定:“美国宪法没有授权给联邦政府行使、也没有禁止州行使的权利,由各个州或美国人民行使。”[21]

美国最高院认为,单纯调整州内非商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联邦立法是违宪的,[22]而刑法执行是明确界定为“州有传统权力”[23]的领域。在一个关键的联邦案例United States v. Lope z中,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都认为家庭法是州的立法领域而不是联邦立法层面调整的领域。[24]

因为宪法的限制,现在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反对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统一的刑事或民事法典。但是,联邦政府可通过在资助条件中给出儿童保护指导准则[25]的形式来影响州法。政府职能部门、律协、志愿法律职业群体、非政府组织也会

推荐一些指导准则和模范法典,这也会对州施加某些影响,让州来接受一些有效的法律。

在讨论美国法律时,笔者首先介绍有关州法指导准则的主要法律渊源,然后考察它们执行这些指导准则的不同方式。在民事和刑事顺序上,笔者先谈民事保护制度,再谈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历史和背景

最重要的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是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26]该法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该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并推动建立了有关州资助项目的信息交换中心。该法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也会向州的一些项目提供资金。该法设定了获得资助的资格,包括要求州建立强制举报制度的规定。

正如后来CAPTA所被修改的那样[27],该法规定了虐待与忽视最低的定义(具体的界定留给州来规定),同时,还为收养资助法提供资助和指导准则。另外,为实现其他条款规定[28]的联邦研究项目的目标,也会对这种界定作延伸解释。

因为人们对寄养制度普遍不满意,所以,在1980年,《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被通过。在当时,很多被寄养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反复转移到不同的家庭。该法的目标是减少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减少他们在寄养家庭中所待的时间量。该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将儿童送还家庭;当这种措施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该法鼓励州采取收养的方式为儿童寻找长久处所,以及要求州基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具体情况给出收养资助。[29]

1997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进一步推动各州为儿童发现长久处所探索更多措施。该法提供了收养的激励机制,并限制州可能用来拒绝收养的理由范围。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儿童发现长久安置的住所。如果一个儿童已被寄养15到22个月,该法要求儿童福利部门要倡导一个儿童可被自由收养的程序,而且要求长久安置的听证不应该晚于儿童被寄养12个月后。这样就理清了一种合理的努力方向。[30]

就刑事领域,国会通过了《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授权联邦法律执行基金为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刑事背景信息。该法也允许使用联邦基金来执行与儿童虐待与预防有关的其他法律,并推动旨在为执行其他条款中[31]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而设计的项目的发展。

与收养激励、不同种族间的安置、印第安儿童的保护、成年[32]和其他问题[33]相关的一些其他法律和法案也已经被通过。

这些联邦儿童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指导准则,给州留下了很大自由规定的空间。笔者将会审视这些儿童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并举例说明不同的州在儿童保护方面是怎样来解读联邦资助指导准则的。(待续)

强制报告制度

在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这些案件通常很隐蔽。儿童在被虐待后或因为被忽视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他所受到的伤害。即使他们知道跟谁谈,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报告自己受到的虐待,[3]因为这些儿童担心他们报告后,如果他们父母知道了,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4]他们也或许选择自我责备[5],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父母知道什么是对他们最好的事情,如果自己被父母伤害了,说明自己错了。尽管受到了虐待,他们也或许因为对父母的依恋,而不愿意做任何给家庭成员带来麻烦的事情。[6]

同样,成年人也不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他们也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害怕损害了他们与儿童的关系,或者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也或者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确定一个孩子是否被虐待或忽视了[7]。还有的因为忙于其他事情,在虐待案件发生时,可能仅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采取了两种基本措施来应对。首先是开通一条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虐待和忽视案件。该热线是一条完全免费的集中热线,以更方便报告虐待案件。另外,因为人们在任何地方通过热线报告发生的虐待案件,如果当地法律允许匿名报告的话[8],他们还可以匿名报告,从而避免父母的报复。

第二种措施是制定强制报告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这些专业工作者通常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9]还有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10]和物质滥用咨询师[11]也列在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名单里。还有18个州要求所有了解虐待案件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12]

在所有的州,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13]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损失。[14]关于强制报告立法的一个非常大的争议就是,这里只规定不报告的责任,但是专业工作者可能担心,如果他们出于好心报告了,但是,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报告,他们因此被诉怎么办。有关强制报告的制定法没有回应这样的一种担心,只是规定了不报告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联邦CAPTA法案对这种被诉的担忧给予了关注,并规定证明报告是否为善意的义务由州承担。[15]

当然,瞒报不是虐待热线面临的惟一问题,还有人虚报,甚至滥用热线骚扰或报复无辜的人。为了减少错误报告,大部分的州对故意做虚假虐待报告使他人陷入错误指控的人都规定了罚金或刑事监禁刑。[16]

在美国,尽管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还有争议,但是在美国50个州达成共识的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就应该被很好地执行。[17]

数据显示,州法对于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报告时需要掌握的证据标准以及对那些故意不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的处罚程度等都是有所差别的。这里还有一个州之间存在不同答案的问题,即对于那些其他法律保护的保密豁免权是否在儿童虐待类案件中适用。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州赋予律师豁免权[18],他们在工作中从客户那里获得的虐待儿童的信息可以保密,而对于医生却不赋予这种权利,[19]包括那些提供身体和精神健康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对于牧师是否享有豁免权,则争议比较大[20]。大部分州还是从鼓励忏悔的角度立法,[21]但是,很多州即使赋予豁免权也作严格解释。[22]当然,也有一些州干脆就不赋予牧师这样的权利。

[23]

除了上述讨论的有关职业伦理中保密义务在各州的不同体现外,州之间立法划分的另一大重要因素是如何利用强制报告制度最有效的发现和处理虐待案件。不幸的是,扩大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产生了复杂的结果:在报告数上升的同时,报告中没有证据支持的报告数也在大幅上升。[24]错误的报告或几乎没有证据的报告实际上弱化了儿童福利部门有效发现和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能力,因为他们在为那些没有根据的报告的调查中浪费了太多的时间。除了对恶意虚假报告人的惩罚和对善意报告人的保护这些明显的救济外,能够支持儿童福利部门发现和处理最多的那些最受关注的案件的政策却是不明确的。[25]也许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虑,州在对不同类案件所需要的报告标准上作了不同规定,有些规定有很少的证据就可以报告,而另一些州则规定必须有很强的证据才能达到报告标准。[26]

州在如何最好的发现最多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方面所持的理念也会影响

该州义务报告人的范围,那些要求任何人都有报告义务的州,虽布了一张很大的网,但是网住的无用东西也会很多。

从鼓励有效报告和鼓励有效调查两者之间的平衡考虑,人们对是否允许匿名报告的问题就变得尤其难下结论。一些人认为,匿名报告不可靠,将会浪费儿童福利官员更多的时间,[27]而且本身这种报告也很少。支持者认为,这对于那些处在危险中的孩子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28]一种中间的立场认为匿名报告不能够被完全置之不理,但是鉴于匿名报告中没有根据的比例太高,应该高度谨慎对待。

[29]大部分州要求报告人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会允许其他的某些人匿名报告。[30]在那些要求“任何人”都有报告义务的州,一些州只要求专业工作者披露身份。

[31]

尽管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在美国,对强制报告制度还是有一些普遍接受的东西。例如,很少有州支持不将教师列入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因为教师与儿童的每日接触,使他们比其他专业工作者更有优势发现儿童生活里发生的不好的事,并很快向儿童保护权威机构亮出红色预警。在美国的报告义务人中,教师是最大一个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所有虐待与忽视报告的16.1%,占到专业工作者报告的28.7%。[32]执法官员是第二大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总报告的15.2%。[33]这些官员必须经过训练,通过一些迹象来确认虐待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报告,他们应该搜集有效证据让州合法介入对受虐儿童的保护和对施虐人的惩罚中。身体和精神健康专业工作者不仅在虐待案的侦查和证据收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对受虐儿童的治疗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这种重要角色,使他们有理由、有动力就儿童虐待方面的知识在内部开展自我教育和培训。当强制报

告法与对专业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运动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可以在更强有力的儿童权利保护运动中成为一种极端有效的方式。

儿童福利局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提高民众对虐待与忽视案件的意识,只是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的第一步。除非有这样的制度来安置被害人并让他们免受未来的伤害,否则,单纯发现儿童不当对待行为没有多少意义,因此,需要有专门人员迅速对报告作出反馈,甚至需要的话,在紧急状态下,那些训练有素、富有经验和掌控资源的人能够帮助受虐人和困境家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充满爱意的家。

在美国,这些事情通常是由儿童福利局来做,从最初虐待报告的接收到最终安置(即前面提到的步骤1-6),[34]他们都全程参与。这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当一个儿童被紧急带离家庭时,除非在带离之前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否则可能使他的处境不比在家庭中遭受虐待更好。如因为没有做好准备,有些时候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只得与犯罪的未成年人住在一起,这种做法强化了被虐待儿童本不应该有的自我罪责感,实际上是进一步伤害了被虐儿童,而不是保护了他们。从长远来看,政府肯定面临着一种可能性,即因为受虐儿童所在的家庭太有伤害危险,以至于这个孩子不能再返回到原来的家庭中。政府需要为这样的孩子寻找可以长久居住的收养家庭。即使有的孩子能够重返原来的家庭,她也不会立刻就能回去,需要政府为她选择一个寄养家庭以渡过等待的时间。最后,寄养父母和生父母都需要父母养育知识指导,以更好的满足儿童的需要,并避免在未来重新伤害儿童。当危机发生时,政府需要协调资源,将儿童、家庭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

因为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了解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对儿童是健康的或有害的,因此,这些工作最好由那些对儿童成长有知识背景的专业工作者完成,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与忽视的必要服务。儿童福利局由社工组成,他们接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与儿童打交道,知道如何推动儿童福利。[35]如果可能的话,社工还应该具有儿童发展发面的专业学术背景,至少是学士学位。[36]在帮助那些面临被虐待或忽视风险的儿童方面,儿童保护工作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社工通常只是这些专门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其他配合工作的人员在承担文秘等其他工作方面也是非常必要的。

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小耘律师事务所张毅 一、WTO保障措施制度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TO)致力于通过多边谈判使各成员方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使得各国难以再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取而代之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符合WTO规定的手段。其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却有着独特的调整范围,被视为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safety valve),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可见,与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贸易行为,而不是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它所保护的,是那些因为技术水平较低、成本过高、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为它们赢得进行调整的机会。保障措施的适用,不需要证明存在倾销、补贴等违背WTO公平贸易规则的行为,在这一方面,其实施的条件要宽松一些,但是其在损害标准等方面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它的实施要求无歧视性,而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给利益受损方以“实质相等”的补偿,否则将面临报复。可见,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是非常慎重的,政策性更强。 WTO现行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第19条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两者共同构成了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外在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做出的有关保障措施争端的裁决往往也具有“准法律效力”,即如果一当事方引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以支持其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1 2020年5月29日

...../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教材的主要变化 教材在第九节新增了”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内容 教材根据新<物权法>( 10月1日生效)对第五节进行了重大调整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P311)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 2020年5月29日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P311) 3 2020年5月29日

(一)要约(P312)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她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经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 4 2020年5月29日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合同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契约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介绍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是2010年新增容,2010年考试分值为13分,2011年考试分值预计为20分,是重点章节考点多,记忆容多。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略) 第二节劳动合同订立的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㈠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要求(★) 1.劳动者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和行为能力。 ①企业法人 ②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③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㈡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和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②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㈠书面形式及要求(★★)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订立劳动合同 ③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例题·单选题】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遭到某的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书面通知某终止劳动关系 B.未向某支付经济补偿 C.向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D.未向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答案】D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例:小王于2010年1月受雇于一家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签订用工合同,2010年5月公司与小王签订了正式书面用工合同。 如果小王5.1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可以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关系, 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例题·多选题】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才书面通知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思路和要求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思路和要求 一、研究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意义 1、研究制定实施保障措施是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制定保障措施是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保证规划所确定的规模、结构、布局等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得以实现。 3、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是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上一轮规划取得的成效: (1)通过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一步发挥了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社会的综合方法,探索实施规划的激励、约束、保障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规划的实施。 如:许多地方建立了规划实施的领导目标责任制;实施了乡镇规划公告制度,加强了实施规划的目标考核和社会监督;逐步总结形成了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审查为主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存在的问题: (1)是规划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2)是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规划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行政方法尤其是行政审批手段,市场经济国家实施规划常见的社会方法、经济方法等没有得到充分运用; (3)是规划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落实。 (4)是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有待加强。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制订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部要抓紧《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准备工作,同时尽快完成《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的研究起草;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研究保障规划实施的行政措施 比如,要研究改进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等等。 3、研究保障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激励机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目标的落实。 4、研究保障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比如,研究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制度,研究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等等。 5、研究保障规划实施的科技措施 比如,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提高规划管理科技水平等。 (三)有关要求 1、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既要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要有所创新。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合同1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课程名称:合同法 第1讲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1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

法律法规宣传原则、形式、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宣传原则、形式、保障措施 一、基本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当地法律宣传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日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形式方法 1.举办主题宣讲会、专题培训班。 2、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3、开展宣传服务入户活动。 4、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自觉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行政部门的联系。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对教育宣传实行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要做好年度预算报告,落实相应经费,专款专用,保证专卖普法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入进来,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编写普法材料,培养普法骨干。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宣传形式要因地制宜,增强针对性,讲求实效,既要保留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手

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概念;掌握合同的种类。 2、熟练掌握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程 序、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3、熟练掌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判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4、熟练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5、掌握合同的担保方式,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掌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7、熟练掌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条件、主要形式、 违约免责等。 知识梳理: 合同 1、含义: 说明: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和劳动合同 2、特征: (1) (2) (3) (4) (5) 合同法: 1、含义: 2、原则: (1) (2) (3)

(4) 3、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附15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9、技术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练习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下列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宾馆服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承揽合同 3、下列属于非要式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技术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4、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运输合同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很简单——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2] 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州立组织[5])去立案。这些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目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被害人的损失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6]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应事先与社工取得沟通。[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惩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强制治疗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8]很多州都积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儿童的利益应该被充分考虑,鼓励为被害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来维护儿童的利益。[9]另外,在一些案例中,即使儿童被带离家庭,虐待人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威胁儿童的生命。在这样的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会引导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支持对父母的监禁判决,这将会帮助儿童确定无疑的超出施虐父母的可接触范围。 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的第三大区别是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10]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优势证据。[11]因为缺乏证据,这有可能导致检察官决定对虐待、忽视和遗弃等行为不予起诉,但是,这些证据对福利官员提起民事诉讼却已足够。[12]在其他法律领域,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先等待刑事判决

2020中级考试 合同法律制度

第38讲-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形式、合 同订立的方式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 2020年新增、修订情况 1.新增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2.新增狭义无权代理责任承担(已在第一章讲解) 3.新增代位权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修订撤销权 5.根据“九民纪要”借款合同中新增 LPR相关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提示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提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例题? 2019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 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 B.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C.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 D.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案】 B 【解析】( 1)选项 AC: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2)选项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 vs无名合同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诺成合同 vs实践合同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作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举例】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020新增)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2020新增) 3.要式合同 vs不要式合同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单务合同 vs双务合同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主合同 vs从合同 按照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举例】贷款合同 vs抵押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保障措施

沂水兴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本质安全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各项目标和方针顺利实施,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整体向好发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障措施。 (一)围绕“一个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紧紧围绕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黄金周、春节运输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无缝隙、全覆盖管理。坚持领导干部每日安全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的发生。 2、严格执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机制,细化奖惩标准,强化执行力度,实行月度、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现安全目标考核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理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负责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实行约谈制度和问责前移。

(二)抓住“两个重点规范”,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深入贯彻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照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规定,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围绕“人、车、过程控制”三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内业资料,规范管理行为和从业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以规范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重点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覆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章制度的适用有效。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台账、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安全生产活动台账、安全检查及整改台账、法律法规等台账,在公司内部形成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2、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建设,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突出现场和基础资料两个关键环节,实现本质安全的有效提升,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自评、送审、申报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三种意识”,增强全员安全自觉性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和主动性,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更高需求,着重提升强化“三种意识”(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忧患意识,遵章守法、严格执行的规范意识,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责任意识)。安全科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重点抓好驾驶人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员教育培训,“五一”、“十一”、春运等重点时段、重要任务前要组织进行专项培训;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 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 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 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 (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效,道德的支撑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旨在? 2、允诺说: 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 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 合同可以用来终止 合同之债,也可以 J 匚一用 来终止其它债。 合同是变更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之一;另如事件。 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劳动力配置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劳动力配置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现场组织机构 发改委海淀区定慧东里、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5、19号楼、西城区三里河北街3号院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是我公司的重点工程,我公司对此项目非常重视,一旦中标,我公司将组建发改委海淀区定慧东里、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5、19号楼、西城区三里河北街3号院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项目部,全面负责协调各项资源,确保该项目在实施中的良好运行。公司的支持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措施,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公司组织机电、土建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项目经理部由具有同类工程经验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总工、机电经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全方位组织、协调,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施工现场人员安排计划表

二、项目组织机构设置 水 三、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职责 1、项目经理部职责 (1)项目经理部应组织项目部成员及施工人员学习国家和行业、当地政府关于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项目部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应根据反馈信息改进管理.

(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3)项目经理部应对作业队伍和分包实时合同管理,并应加强控制与运行. (4)项目经理部应依据项目质量计划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等达到标准. (5)项目经理部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6)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生产、安全等部署,监管检查、审核计划完成情况. (7)项目经理部组织合同评审、图纸会审、项目施工、项目交验等工作. (8)项目经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工具、检测器具的管理工作。 (9)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验工作。 (10)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成本控制工作;项目经理部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项目经理必须按照规定执证上岗,是施工项目第一负责人.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作业层、各协作单位、业主工程代表、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6)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出事件。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经理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项目副经理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的正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及责任成本控制。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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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 3.除了《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之外,没有列名的其他合同也同样可以适用。(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价、报价、发盘。发信、电报、传真。 1、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解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对方订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具备一个合同的主要必备条款;要约邀请不具备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不具体确定。?(3)效力不同。要约有法律效力,对方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安全文明保障措施

安全文明保障措施 为保证一切从事管理和操作人员有一个干净、舒适、文明、安全的操作环境,使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达到高效、优质、安全文明的经营管理目标,根据此项工程在施工时的情况制定以下保证措施: 一、安全管理 1、建立完善以公司经理为首,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管理行动。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个人员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由高向低,一环不漏,人员的安全责任做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员实施目标管理,针对各工种及作业环境的变化,要做到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天由专职安全员组织各工种班组长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有记录,作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一部分。 5、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由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每10天组织一次安全知识教育,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达不到熟练,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安全教育内容要具体并有记录。 6、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由专职安全员组织各班组每日进行活动并做好记录。 7、一切从事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并进行年度考核培训。员工统一穿着工装,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安全规章制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按规定报告,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 9、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施工现场严格按布置图布置安全标志。 二、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临道路畅通,有必要的地面做硬化,工地无积水,排水设施齐全,排水通畅。 2、现场材料堆放严格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挂名称、品种、规格的标志,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 3、降低环境污染及噪音措施,现场加强管理,树立现场人员保护环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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