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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一)

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一)
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一)

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一)

【摘要】:行政立法责任在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一块“灰色地带”,因而在责任的归结上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甚至出现许多行政立法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之间有着彼此互动的关系,行政立法后评估结论会直接影响与制约行政立法责任的认定,同时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进行,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并使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更趋完善。

【关键词】:行政立法后评估行政立法责任归责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悄然启动《信访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6个行政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随后,河北、安徽、上海、济南等地方政府机关也启动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活动。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出台的《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也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其意在指导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使行政立法后评估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行政立法后评估活动在立法实践中的相继铺开,说明行政立法工作从过去的“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行政立法的重心也从注重立法的事前监控转入立法后的评估监督。行政立法后评估又称“行政立法的回头看”,主要包括行政立法的质量评估与实效评估两方面,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为提高立法质量而采取的一项立法后工程,与法的修改、废止、解释活动一同发挥着使法臻于完善的功能。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数量之多是有目共睹的,同时行政立法较之于权力机关立法其程序操作存在简化与欠民主化的问题,因此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已成为行政立法工作所面临的重要使命,也是行政法治之必然需要。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对行政立法采取撤销、备案、批准、审查等进行监控,评估这一常用的监督措施却一直缺失,而通过评估可以使行政立法活动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并使行政立法的三阶段形成良性互动。1]

通过行政立法后评估我们能够发现与总结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也为今后的相关行政立法积累相应的经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趋于良善,因此行政立法后评估其实是行政立法领域中的一项“良法工程”。大抵世间评估均如此也,评估都是为使工作走上更好的道路,这是力避评估“为评估而评估”之根本。为保障行政立法后评估目标的实现尚需许多行之有效的手段,如行政立法后评估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结果的效力、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等。而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一块“灰色地带”,在责任的具体落实上往往会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甚至出现许多行政立法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是与“有行政必有责任、有法律必有救济”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的。行政立法行为主体的特殊性、适用对象的广泛性使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陷入“欲作不能”的困境。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开展,使我们能够克服在行政立法之前与行政立法之中难以对相关人进行归责的困难,使我们发现行政立法的问题所在,也为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提供了相应的归责前提,成为追究行政立法机关与相关人立法责任的依据。同时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进行,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

一、关于行政立法责任归结的几点思考

行为与责任是共存的,没有责任做保障的行为将会导致行为人为所欲为,同样没有行为的发生也不会有相应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是一对法学的基本范畴,二者是相互依存的。2]法律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法律责任则是其评价的结果。然而长期以来,行政立法行为由于受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而导致行政立法机关与立法人员不承担责任或享有立法豁免。“资产阶级以议会作为根据地和专制君主对抗、斗争的结果,产生了议

员的立法活动不受拘捕和民事追诉的特免权利。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代表能够不受威胁,完成其公共职责。对于议员的这种保护称为立法特免”。3]所以有学者认为立法行为的无责使中国的立法工作成为随便怎么做、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一项不存在责任、不需要负责的“最幸福”的工作。4]同时法学界对行政立法责任也极少进行关注与理论上的研究,5]从而导致行政立法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失。尽管在理论界与实践中行政立法责任被我们所漠视,但行政立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且行政立法责任的依法归结直接关系到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规制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私权利的保障。在论述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二者关系之前,笔者简要谈谈个人对行政立法责任归结的几点理解。

(一)当前行政立法责任归结面临的困难。

1.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前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归责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做直接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立法程序法虽然对立法程序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但都没有规定行政立法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如何认定等。同时具体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虽然规定了“罚则”部分,但其却“遗忘”了对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行政立法复制行为定性难。行政立法复制行为表面看起来是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是一种立法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行政立法的基本目的,其意在规避行政立法责任。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行政立法复制行为不能归于行政立法违法行为之中,所以也无从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立法行为问题凸显的滞后性。行政立法行为所存在的问题不是立法之后马上就可以发现的、免责的具体情况与行政立法有无实效的评价等都在立法之初无法做出判断,而要经过较长时期的法律实施才能发现。

4.责任的界分难。首先,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界分难。行政立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种单一的法律责任,其常常涉及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承担。由于行政立法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性质决定了其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交叉性,正如张贤明教授所言,政治责任是政治官员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6]长期以来普遍认为行政立法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也是反复适用的,所以行政立法行为不是为个人谋福祉的行为,因此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存在行政立法的违法与不当最多是承担一种政治责任或行政责任7].这当然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其对行政立法责任的理解是一种狭隘的理解。行政立法责任实际上是融三种责任于一体的。其次,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界分难。行政立法行为本身是一种单位行为,是以行政立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和对外的,所以如果出现行政立法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当由责任主体—行政立法机关来承担,从而将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排除于责任主体之外。这对行政立法责任是一种单位责任的理解有失偏颇,如果行政立法人员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行政追偿的基本原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肯定是不可推卸的。

(二)关于行政立法责代的构成要件。

从法理层面来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四个基本要件,但行政立法责任作为一特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内容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对行政立法行为归责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程序违法,即行政立法行为违反《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行政立法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法的“灵魂”,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原则:整个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法的稳定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等)与具体制定某一法时在其总则部分确立的基本原则,因此行政立法无论是违

反哪一方面的基本原则都应当视为违法;违反立法的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8]行政立法活动中往往存在行政立法机关为了维护行政权力的运行或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而违背法的目的的行为;行政立法中的不作为、越权与滥用立法权力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政立法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不同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一般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立法责任不一定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有法律责任的归结,因为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国家立法行为,其适用对象的非特定性与适用时间的不确定性、行政立法成效的滞后性都决定了行政立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要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来认定行政立法责任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3.主观过错不是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归责的要件。现代社会一般将主观过错做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但行政立法责任作为一特定法律责任形式,不能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与追究行政立法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行政立法的立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立法过程中一般不会有主观上的故意而导致行政立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基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社会组织的权益保障与对行政立法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的需要,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应当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即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行政立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政立法的行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表现,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立法责任。

(三)行政立法责任免责的情形。

一般的法律责任都有其免责情形,如时效免责、不诉免责、正当防卫免责、受害人同意免责等。但行政立法责任在免责情形方面与其不同,主要表现为:法规或规章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滞后;法规或规章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法规与规章制定中出现立法技术上的不规范等三种情形。

二、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影响

行政立法后评估虽然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才刚刚开启,但实践证明其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有着强有力的生命力,它的出现也使行政立法程序更趋完善,但毕竟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一新生事物,相关的制度目前尚处于“空白”,评估机关在进行立法后评估时往往是“摸着石头过河”,从而导致各行政立法主体在评估中往往无法正确把握评估的标准、范围、方式、程序等。因此要真正体现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应然价值,需要我们从制度上与实际操作方面对其加以不断完善。虽然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但我们从反向来对其进行思考,如果带着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的任务去进行行政立法后的评估,将会对行政立法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多一个视角的审视,并将使行政立法后评估臻于至善。

(一)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的要求。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承担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应当是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而实践中评估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三种模式:政府法制部门单独评估;政府法制部门与各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评估;政府法制部门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社会中立机构联合进行评估。当前所采取的由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所进行的评估是典型的系统内监督形式,是行政立法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并且所采取的都是行政立法机关的自上而下的立法监督,如果操作不当行政立法后评估则会变成行政立法机关自娱自乐的一种游戏。这种立法监督形式违背了程序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是一种典型的“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与所评估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且直接影响行政立法机关相应立法责任的承担。要能够保证行政立法责任在归责中的客观公正应当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中立是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根本,只有保证评估组织的超脱地位,才能有效地避免评估工作不受政府的干扰,实现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才能使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能落到实处,并树立责任归结的公信力。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立法监督由处于超脱地位的

议会或法院行使,有些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德国的法规评估委员会、执行成本评估委员会等。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后评估只能是一种行政立法内部检验反馈系统,其作用的发挥在于系统内的自觉运行,9]笔者认为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立法后评估机构是保证立法评估不偏不倚的根本,也是行政立法系统外检验反馈之使然。

根据现行的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单独的行政立法后评估机构与法不容,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国家机构的统一设置。在我国行使立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可以考虑效仿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规规章评估室,专门负责对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审查,然后提出相关的立法修改、废止、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的建议及进行立法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相应的法规规章评估室,专门负责对本级地方政府的地方规章与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在我国,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合法性的审查与监督,但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规章进行“参照”适用,从而可进行有限的审查,如果在适用中发现行政规章存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交给人大的法规规章评估室,以做为对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要依据。

行政立法后评估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社会中立机构及法律院校等的主体作用,无论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还是采取自下而上的评估方式,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社会中立机构及法律院校等都是行政立法后评估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没有任何别的力量。10]公众参与不仅促进了行政立法的民主化,也是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基础。行政立法后评估是行政立法程序中的重要部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后评估也是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的政策。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后评估是以一种程序上的正当性弥补行政立法正当性的不足。而要使行政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参与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既在于公众能否参与到行政立法后评估之中去,也在于公众参与的是否有序。行政立法既然可以委托公民、社会组织去制定,那么更应当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行政立法后监督中的作用。从评估的启动、到评估的具体实施、再到对评估结果的监督,人民群众始终是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实质主体。同时国家权力机关也可将行政立法后评估委托给大学法律院系或者科研院所去完成,因为大学法律院系或者科研院所有着专业方面的优势,同时由他们承担评估与评估结果无利害关系,能够居中评估并做出公正的评估结论。

(二)对行政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要求。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行政立法后评估中检验所评估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基本标尺与准则。任何评估活动,都应当先确定一个基本的评估标准,然后方可实施具体的评估,如教育部的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是一例。但当前在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中,各评估主体往往是各自为政,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如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标准是: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立法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这些评估指标都是政府法制部门在评估实践中针对具体的评估对象所规定的,不具有普适性,并且大都只注重对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实施层面的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出台的《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将行政立法后评估标准确定为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六个方面。这六个评估指标基本上是针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实践对行政立法后评估所规定的几个概括性指标,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如果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角度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进行审视,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几个标准则不能“同一而语”,应当有一个轻重之分。行政立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其贵在责任能够得到落实,而不能只是一种“悬而不实”的摆设。为了使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

有一个客观的认定依据,我们在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设定上应当重硬轻软,即将硬性的指标视为核心指标,而将在行政立法后评估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指标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之所以如此,因为硬性指标对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是可以兑现的指标,而软指标则在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中往往是很难以把握的,并且其在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常常是虚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效益性等指标应当是硬指标,而协调性、合理性则应归于软指标的范围。合法性标准是行政立法后评估的首要标准,也是法制统一原则对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基本要求。成文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可以因两大事由而被挑战:①该文件的内容或者说实体方面超越了母法授予的权限;②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遵循正确的程序。11]合法性审查与评价是《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立法后评估机关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重要职责之一。合法性标准作为一硬性标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评估: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是否合宪;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是否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是否符合上位阶的法规或规章;行政立法的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法的规定。规范性标准主要考察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名称是否规范,即其名称是否具备三要素(适用范围、规定的事项、法的效力等级)与法的名称是否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法的规定确定;结构是否符合立法程序法的规定与体系是否完备,主要对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体系结构进行评估,考察其章、节或者具体条款的安排是否符合立法程序法的规定;立法语言是否规范与准确,即对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法律语言规范性、简洁性、准确性、逻辑结构严密性的评估。实效性标准主要是结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对其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估,评价指标主要应当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所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情况;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条款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无实效;人民群众对所评估的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认同度。效益是公共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中的重要指标,也是行政立法后评估中的一项核心指标。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世界各国一般也都将效益性标准作为对政府的立法行为与执法行为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近年来,美国总统和国会都积极地推动另一官制改革计划,即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每一行政行为之前,应特别严密地考虑成本效益分析。12]福特总统1974年11821号行政命令,卡特总统1978年的12044号行政命令,都要求行政机关制定重要的法规时,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分析。13]效益性的评估主要结合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与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合理性标准在实践中是较难把握。英国枢密院曾这样解释“不合理”:一项法律细则的内容如果是异想天开的或反复无常的,以至非为正常人所能做到,法院即可以“不合理”为理由予以撤消。……法院以“不合理”为理由审查委任立法通常较为慎重,以防止对委任立法的价值和政策取向加以不适当的评价和审查,超出司法权的范围。14]上议院认为,即使该立法没有超越母法的授权,仅仅基于恶意、不适当的动机或者明显地不合情理等最极端的司法审查理由,也应当认为其为非理性的。15]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认为合理性标准就在于其内容是否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6]因为合理性标准不易把握与操作,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诉讼活动中只是进行有限的合理审查,即对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立法后评估中的合理性标准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是否符合公平与体现社会正义与理性、设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与范围是否适当、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从合理性标准来看不仅在评价时无法对其以把握,而且在行政立法责任的认定与归责也不能仅以之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合理性标准只能是行政立法责任归结上的一辅助标准。协调性标准则完全属于是借用国家政策评估中的一标准,其一般是在政府机关内部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所以对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只

能是一个参考的标准。

后评估报告模板

**** **项目后评估报告(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 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 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 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确定具体评估项目,编制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条(评估标准) 评估单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评估: (一)制度规范性: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的内容等。 (二)实施有效性:公众、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制度措施是否可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等。 评估单位应当以实施有效性为重点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模式) 评估单位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章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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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你是本文第537位浏览者发布日期:2008-10-24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 【关闭】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该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提供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的重点侧重于考查《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在保留原有评估模式基础上,增设了第三方委托评估环节,邀请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总工会参加评估,使评估工作的视角更为宽泛。该项工作从2008年3月开始着手部署,并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对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内容、时间提出具体要求。3月至6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律师协会、市总工会各自独立完成评估意见并提交法工委。4月至5月,市人大网站专门开设立法后评估工作专栏,公布评估内容提纲,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6月至7月,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8月,法工委结合三家评估意见和座谈会讨论情况,形成《条例》评估报告初稿,再行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最终定稿。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绩效的基本评价 《条例》于1999年7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0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推动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深入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用工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理念渐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条例》依据《劳动法》,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切实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融入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范围不广、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等问题,使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条例》实施前,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仅2.36万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只有90余万人,截止2007年底,全市实施劳动合同的企业已达7.1万余家,170.73万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市属及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91%以上。 二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鉴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特点,《条例》注重对《劳动法》相关条款的细化和明确,增强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条例》是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两级法院的相关裁判也基本采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事实上《条例》已经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合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立法办法动物实施防疫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12号)及《关于开展201X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6号)的要求,我们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办法》于2016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3年多来,对推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规范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

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培训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一是切实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达到100%免疫。二是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目前全市共在两区16个镇建立动物防疫示范村21个。三是建立了犬类狂犬病防疫工作新机制,实行狂犬病注射,开展犬类免疫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犬类免疫率。四是深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稳步开展,疫情监控体系初步建成,目前全市建成监控点75个。五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市畜牧兽医总站于2016年6月开展了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现生物安全实验室己投入使用,仪器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该项目的完成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分析诊断和快速反应能力。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检疫,创新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使屠宰生猪检疫率达到100%,确保了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201X年,全市产地检疫生猪9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2008-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控制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项目公司是指国华电力公司控股子(分)公司。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价的自评价工作,并按时提交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或国华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国华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和评审,并将自评价报告提交神华股份公司。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神华股份公司组织的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神华股份公司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决策、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建成投运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分阶段进行后评价。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非正式评估对象】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或者已经评估过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对规章做重大修改的; (三)同位阶规章冲突的; (四)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建议评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根据上位法需要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的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迳行修改。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评估机关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章的实施情况,对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六)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 (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手册(通用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 (通用篇) 1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含义 在我国,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有五种基本形式:一是学校自我评估;二是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三是分类的院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四是专业认证及评估;五是国际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新建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院校)开展的一种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形式。所有新建本科院校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并在通过合格评估后,进入审核评估范围。 2?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 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树立评估新理念、探索评估新方法、倡导评估良好风尚。充分调动学校、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的核心内涵 合格评估方案的核心内涵是“四个促进,三个基本,两个突出,一个引导”。 “四个促进”是指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三个基本”是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两个突出”是指:突出服务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 “一个引导”是指: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4?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新理念 一是强调替国家把关,更强调为学校服务; 二是强调学校是评估和质量保障的主体,保障和提高质量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

三是体现由重结论向重过程转变,引导学校以“平常心、正常态”对待评估,重在建设过程和改进工作; 四是强调评估专家与参评学校平等交流互动,共同推动学校协调发展; 五是突显以学生为本,强调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让学生成为评估和质量保障的直接受益者。 5.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新方法 一是使用数据分析方法。教育部评估中心基于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状态数据库,对各校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做出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供给评估专家分析问题,做出判断。 二是采用新的考察模式。评估专家在进校前要研讨学校的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提出进校考察重点;在进校考察中,专家要全面考察并独立作出判断;专家在离校后一周内提交个人考察报告,专家组长汇总后形成专家组考察报告。 三是采用新的考察模式。在规定时间内,专家可以采取集中进校或分散进校的方式进校考察,对学校教学工作作出整体判断。 四是加大社会参与力度。专家组成员中吸收了部分行业和社会人士参加。 五是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专家遴选、培训、考评制度和退出机 制,及评估结论审议、发布和裁定。 6.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特点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由7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39个观测点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领导作用,要求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二是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 三是强调经费投入,特别是政府和学校举办方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保障。 四是强调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五是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强调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 六是强调产出导向,重视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师生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 7?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如何体现“以学生为本”

后评估报告模板

****有限公司**项目后评估报告(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为认真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追究办法立法评估的实施意见》,于年月日至月日,认真开展了立法评估准备启动阶段和清理自评阶段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效果评价 (一)公民#####意识不断增强 《办法》颁布实施后,###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事业发展,面临年正是###工作“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决定》和政府《办法》精神的机遇,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势推进###工作纵深发展,确保了###工作“止滑回升”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工作上等升级的重要保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纳入了各级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层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中,组织培训村以上宣讲骨干名,坚持辅导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三)宣传贯彻更加深入广泛 在学习宣传《办法》中,制作《办法》VCD光碟盒和翻印《办法》对开公告宣传资料余万份,制作《办法》专题

内容挂历份,为镇乡和#####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宣传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分别在宣传队举办专题节目、领导讲座或专题报道。公路沿线的镇乡在公路两旁书写标语,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书写规范标语。充分运用流动服务车和“三下乡”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了广播有声、电视(电影)有像、报刊有文,将《办法》精神、传输和渗透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同时利用“五一”、“世界#####日”、“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重点宣传。参加#####级部门创建优质服务的单位在#####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办法》的标语。等部门积极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进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级部门###创优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执纪成效明显 ###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办法》精神,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尽职履责,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加强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坚决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成果,把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逗硬执行“一票否决”制,近年来 #####和########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真正做到###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为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处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以下统称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规章的评估机关。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 第八条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县、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

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手册

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手册 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 2014年4月

目录 1、吉林艺术学院简介 (1) 2、吉林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全面评估方案 (5) 3、吉林艺术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9) 4、吉林艺术学院本科专业评估基本工作程序 (22) 5、吉林艺术学院本科专业评估专家组工作说明 (24) 6、吉林艺术学院2014年评估专业及时间安排 (25)

吉林艺术学院简介 吉林艺术学院是东北地区唯一一所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前身萌发于1946年的东北大学鲁迅文艺学院音乐系,1958年组建吉林艺术专科学校,此后,学院先后合并了吉林省文化干部学校、吉林省艺术学校、吉林省歌舞剧院附设的音乐舞蹈学校、吉林市艺术学校、长春电影制片厂附属长春电影学院等五所各具特色的艺术院校,初步形成了艺术学科完备的综合性办学格局。197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1993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5年成为吉林省首批拥有省重点学科的院校,逐步确立了在东北地区艺术教育的优势地位。 学院身处得天独厚的城市中心繁华地带,拥有表演、造型、综合、城市艺术四个校区,设有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设计学院、戏剧影视学院、舞蹈学院、新媒体学院、动漫学院、艺术教育学院、文化艺术管理学院、流行音乐学院、戏曲学院、城市艺术学院等12个教学单位。拥有全日制在校生790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710人,本科生7089人,专科生106人。学院“培养人才的摇篮,传承文化的基地,艺术创新的源泉、引导审美的窗口”的办学功能日益彰显。 学院秉承传统,弘扬优势,努力打造培养高素质艺术人才的综合学科专业平台。目前学院拥有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均为省级重点学科。拥有38个本科专业(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品牌专业、6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教育部中俄高校艺术交流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需求协同创新中心)、12门省级精品课程、36门省级优秀课程、1个省级人才

后评估报告模板

后评估报告模板

****有限公司 **项目后评估报告 (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它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节选) 第十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规章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特别是规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二)合理性标准。规章所设计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规定的执法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在规范执法权力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是否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所设置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是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规章的实施是否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所设立的制度是否贯彻了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相适应,是否与其他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存在冲突,实施后是否存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等问题。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规章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规章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规章实施所必须的配套制度是否已经制定;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规章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当分析是否是制定和实施规章所带来的效果;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规章本身问题,还是规章实施不力问题。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 度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 本章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规定 2项目后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3项目后评估的评估指标要点规定 4项目管理评估的程序规定 5项目管理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6项目管理评估的评估指标要点规定 1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规定 1为了保证后评估工作质量,提高后评估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组建评估领导小组,配备有关人员。 3项目后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后评估的具体对象、范围、目标。 4按评估要求制订周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计划。 5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收集后评估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1)项目简要介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评估报告。 (4)项目改算和决算报告。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6收集项目运行的有关资料: (1)项目投产后的销售收入、生产和经营情况。 (2)利润状况、缴纳税金的状况。 (3)建设投资贷款本息偿还状况等。 (4)项目所在行业的有关资料。 (5)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与规定。 7收集项目结果的有关资料: (1)项目产生的直接结果。

(2)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社会、技术、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3)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8在充分了解资料的基础上,项目后评估人员根据核实、测算和审查后的资料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论证。 9将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332项目后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1目标评估 (1)与前期确定的立项条件、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比较是否发生偏差。 (2)检查项目实际工艺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 (3)将项目原定的预算和资金投入计划同实际发生的投资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投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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