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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09-04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 (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二)测绘单位制作的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1:500~1:2000,CAD格式);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 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 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 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 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 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1、普通工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 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工业项目选址 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 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 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其草案应当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六、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两条条款中“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内容。 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在条款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容。

八、第六十一条改为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城中村规划管理细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5日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 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试行) 一、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计算方法,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依法依规落实,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上海、武汉、苏州等城市有关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1. 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硬地空间种植的树木等。 2. 配套绿地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应按山坡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 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4. 建设用地内的独立旱喷、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5. 阳台绿化、嵌草砖铺装的广场、停车场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 以容器形式种植的树木、植被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 临时性绿化、无法持久保存的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 藤本植物、攀爬植物等独立垂直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9. 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绿地单独核算绿地指标,不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四、集中绿地的计算方法: 1. 集中绿地内,植物种植面积不小于集中绿地总面积70%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布置在其内的亭、台、榭、廊、雕塑、人行步道、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植物种植面积小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7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布置在其内的亭、台、榭、廊、雕塑、人行步道、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占地面积,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2. 单块集中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 3. 居住用地的集中绿地内不宜设置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地下设施的,其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所在集中绿地面积的50%,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地下设施顶层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计算绿地面积。 五、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小区道路未设人行便道的,算到道路边缘外1米,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其它围墙、院墙算至墙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 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 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 “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 “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 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

郑州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二)_真题-无答案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二) (总分114,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 )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 A.规范性 B.技术性 C.科学性 D.强制性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A.一类居住用地 B.一类工业用地 C.一类仓储用地 D.一类绿地 3.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除( )类外的其他九大类用地。 A.公共设施用地(C) B.工业用地(M) C.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D.水域和其他用地(E) 4. 依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m2/人。 A.120 B.60 C.130 D.150 5. 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其中道路广场用地为( )m2/人。 A.18.0~28.0 B.10.0~25.0 C.≥9.0 D.7.0~15.0 6. 对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说,其工业用地应控制在( )。 A.20%~32% B.15%~25%

C.8%~15% D.8%~20% 7. 在《防洪标准》中,对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其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B.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低者确定 C.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D.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8.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防洪标准为50~100年的是( )。 A.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 B.大于50万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 C.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 D.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 9. 根据《镇规划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城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的是( )。 A.建设用地比例 B.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C.建设用地选择 D.建设用地种类 10.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R03属于居住区用地中的( )。 A.住宅用地 B.公建用地 C.道路用地 D.公共绿地 11.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其中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的标准。 A.1h B.3h C.2h D.6h 12.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对于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来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 )。 A.四层 B.五层 C.六层 D.七层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与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与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

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与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第七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与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 2012.3.30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体系 (1) 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 4建筑控制 (9) 5道路工程 (17) 6市政管线 (18) 7停车泊位配建 (21) 8其他规定 (23) 9证后管理 (24) 10适用范围 (27)

1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 2.1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 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km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 (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 (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2.2.1.3地块是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 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2)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 2.2.2地域边界及调整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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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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