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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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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银行分支机构只需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包含相关监管信息要素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并经外汇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业务。如果银行分支机构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则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其授权行和该机构均不得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资格区分为对公和对私业务资格。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取得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停办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目前已开办的人民币外币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在市场准入方面,只要银行拥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在近两年的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并且具有银监部门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即可向外汇局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则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银行申请这两项业务,应提交其具有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上述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其法人的书面授权。

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经营原则,不得为没有任何实际经济背景、意在进行汇率投机的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2)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3)凡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4)应按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差额交割。(5)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6)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7)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

对于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第一次资金交换)换出外汇资金,应属于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第二次资金交换)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或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2)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3)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4)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暂不涉及利率互换。(5)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

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6)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自行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目前国内办理个人(含居民、非居民)本外币兑换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可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二是主要设立于酒店、机场内与银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三是正在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特许经营机构。这三类网点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网络,不同的服务主体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优势服务于不同的客户群体。为便于客户识别,外汇局要求所有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机构都需要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统一标识。

1.外币代兑机构代兑业务管理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或由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分布在涉外酒店宾馆、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

代兑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为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办理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服务。其中,为非居民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外汇分支局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实

行事前备案管理。

2.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的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

其业务范围包括:(1)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出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特许经营机构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权责发生制1计算头寸。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后,即银行承担汇

1权责发生制是指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率风险时,即可将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二是限额管理。为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和过量抛售外汇,下限一般为零,上限由外汇局核定。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三是按天管理。每个交易日结束时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四是要求银行定期将统计与会计科目进行核对。

四、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

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了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外,其本身也会产生一些结售汇业务需求,比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外汇利润转换为人民币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外方股东利润、支付境外系统服务费等。这些交易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共性,但也有一些特殊性。比如: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往往由银行履行审核职责,银行是由自己审核还是由外汇局审核,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企业的经常项目资金、资本金、外债等都实行专门的账户管理,但银行为了结算需要应能够自由开立外汇账户。

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要点包括:(1)银行外汇利润应在财务年度终了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一定期限内,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结汇。银行向境外股东或母行汇出利润,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由银行的总行或总部(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统一向外汇局申请。银行申请时要求提供申请本外币转换的测算依据。(3)银行经营外汇业费用。

务形成的外汇债权,一般应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但如果银行得到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而且由于银行与债务人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由债务人自行办理购汇,可由银行向外汇局提出代债务人购汇申请,由外汇局批准后办理。银行申请代债务人购汇,应主要满足债务真实合规、获得的债务人资金合法等两项条件。

五、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管理

挂牌汇价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执行的汇率,包括现钞(汇)买入价和卖出价。现钞(汇)买入价是银行从客户买入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结汇的汇率;现钞(汇)卖出价是银行向客户卖出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售汇的汇率。通常来说,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买入价要高于现钞买入价,而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相同。因此,银行对客户挂牌三种汇价,分别是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钞)卖出价。

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最高卖出价与现汇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现钞最高卖出价与现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4%。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挂牌现汇和现钞买卖价,现行外汇管理没有浮动区间管理。

六、银行结售汇统计

银行结售汇统计根据银行结售汇管理需要建立,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统计,定期报送外汇局。

银行结售汇统计采集的是报表数据,非逐笔数据;内容包括银行自身和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外币与外币间转换产生的套汇数;统计报表包含即期、远期和掉期。银行结售汇统计需要按旬和月报送。已联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网的银行(或已开办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可直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的服务器报送;没有联通的,可将电子文件通过通讯平台、报盘、传真等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代为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器。

七、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

为支持银行卡外汇业务的发展,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结合

信用卡交易先消费后还款、便于真实性审核的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明确了银行卡正常的境外交易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的政策,并建立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的管理框架。

在境内外币卡发行方面,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

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时,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个人卡提取外币现钞,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的相关规定。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

境外卡在境内使用时,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银行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持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后,未用完部分,可到银行柜台兑回。

为防止境外大额提取外币现钞,进行资本非法转移,或从事其他金融犯罪活动,或从事赌博、走私活动,在银行卡管理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银行设置境外提现限额标准。二是要求银行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商户类别码设置,持卡人在境外刷卡交易获取银行授权时,由银行系统自动拒绝不合规交易。三是为防止利用银行卡境外虚假消费进行套现,会同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发卡银行、中国银联等加强银行卡跨境交易尤其是大额跨境消费的监测。

八、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8年9月起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包括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和其他四个大项,涵盖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检查等各方面的外汇业务。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共同实施,外汇局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考核。考核结果由外汇局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上报、公布。

考核工作为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评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银行提升自身外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完善内控机制创造了条件。

九、银行结售汇业务改革展望

一是在总结北京、上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要。二是改革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便利银行的风险控制。三是本着便利银行操作、均衡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于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四是坚持和完善对银行执行外

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制度,及时总结和评估考核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五是进一步研究丰富企业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衍生工具。

第二节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同时,我国对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外汇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2001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和行业自身特点,逐步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支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规,国家外汇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一)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外汇人身保险

●外汇再保险

●外汇海事担保

●外汇投资

●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二)自身外汇收支业务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外,自身还可能发生与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活动相关的外汇收支,如外汇资本金、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等。

二、外汇保险业务产生的背景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必要措施。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保险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出现了在一定条件下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合理保险需求。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在不影响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前提下,外汇局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可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三、外汇保险业务的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

人。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四、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管理;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具体为:

●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一)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后,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保险经营机构方可从事外汇业务。经批准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扩大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在变更之前,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依法审核。

(二)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

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保险公司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保险经营机构持相关凭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

(三)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境外保险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时,为保证外汇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保险经营机构需要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保险经营机构由此产生了资本金本外币间兑换需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资料,经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本外币转换手续。

(四)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行为,如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款等,与一般境内机构的交易并无本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办理这类外汇收支时,则被视为一般的境内机构办理。不过,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本项目开放中发生了一些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表明,资本项目开放以后,大约有2/3以上成员国的金融体系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甚至发生了危机。因此如何继续稳妥、有序地开放资本项目成为中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三节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有关法律法规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外汇管理十分必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差别较大、业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需与资本项目整体可兑换水平相协调,因此,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各有侧重。但总体上来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均涉及到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外汇业务所涉及到的账户及汇兑管理等方面。

一、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目前,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B股经纪业务)为主。自1992年B股市场成立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计价交易在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

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证券公司外汇业务重心逐渐开始向跨境投资业务方向转移。

因此,其外汇业务运行是否平稳,不仅涉及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来资本市场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平稳推进,因此,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很有必要:一是有助于控制跨境证券投资的风险。通过市场准入的监管,规范证券机构跨境交易行为,明确外汇业务操作,有助于控制整体风险和开放风险。二是有助于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责。随着证券投资项下的开放,跨境交易主体不断增多,资金流动规模及频率加大等,为实现有效监管,监管部门有必要借助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重点监管他们来实现全面监管和监测。

目前,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基本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展外汇业务须经外汇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须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等。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要求每隔一定时期(目前为三年)重新核发一次。管理方式以审批为主,除初次准入、业务范围界定由总局审批外,其他大部分业务由分局办理。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机构,承担着

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善经营效率、加强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财务公司迫切希望开展相关外汇业务。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外汇资金的不断增加,适当鼓励不同机构进入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扩大市场参与者,真正发挥通过市场调节资源、发现价格(汇率)的作用。为此,根据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水平、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目前允许财务公司开展的外汇业务主要是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开展结售汇是一项创新业务,技术性强,操作较为复杂,必须本着风险可控、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人员、制度、规范、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到规范,也只有通过规范管理,才能促进业务的发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办理自身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且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的平盘。此前,只有外汇指定银行才能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为: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准入的审批。准入的审批对财务公司基本条件要求不高,即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即可,但对其开展结售汇业务相关制度建设(如内部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制度等)、技术条件(如结售汇相关数据收发系统、国际收

支申报系统等)和人员提出相关要求。二是结售汇头寸管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可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未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或结售汇综合头寸为零的财务公司,每日必须将持有的外汇头寸到外汇市场进行平盘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应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其会员,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与监管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与监管 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汇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商业银行没有必要,也没有工具管理外汇风险。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原来集中由国家承担的汇率风险一下子分散到外汇持有者手里,外汇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 银行的许多业务活动都蕴含着风险,但像外汇交易那样能够使银行迅速蒙受巨额损失的却并不多见。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慢慢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程度是相当大的,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挑战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同时加大。新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即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币)市值,会随着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而变动。同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资产和负债,例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币拆借、投资性外币债券等,也会随着汇率的升值和贬值而产生盈亏。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外汇风险加起来,构成了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初步测算表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头寸较大,银行面临的币种错配风险较高。而且,在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 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使银行受损的可能性增加。汇率波动不仅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银行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会使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客户的外汇风险增加。例如,造船行业生产周期长、利润微薄,人民币小幅升值就会导致其由盈利变为亏损。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下降、盈利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 从各国经验看,在本外币利差较大的情况下,内向型企业倾向于向银行借用外汇贷款满足本币融资需求,货币错配风险较大。例如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前夕,泰国本币利率比美元利率至少要高5个百分点,于是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借出大量美元、英镑等外币转贷给本国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零售业,甚至是医疗制造业企业。其后泰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后习题答案修复的

1.15假定某一投资预期回报为8%,标准差为14%;另一投资预期回报为12%,标准差为 1.166市场的预期回报为12%,无风险利率为7%,市场回报标准差为15%。一个投资人在有效边界上构造了一个资产组合,预期回报为10%,另外一个构造,预期回报20%,求两个资产组合各自的标准差。 解:由资本市场线可得:p m f m f p r r r r δδ-+=, 当%,10%,15%,7,12.0====p m f m r r r δ则 %9%) 7%12/(%15*%)7%10()/(*)(=--=--=f m m f p p r r r r δδ同理可得,当%20=p r ,则标准差为:%39=p δ

1.17一家银行在下一年度的盈利服从正太分布,其期望值及标准差分别为资产的0.8%及2%.股权资本为正,资金持有率为多少。在99% 99.9%的置信度下,为使年终时股权资本为正,银行的资本金持有率(分母资产)分别应为多少 (1)设 在99%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为A ,银行在下一年的盈利占资产的比例为X ,由于盈利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银行在99%的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的概率为:()P X A >-,由此可得 0.8%0.8%()1()1()()99%2%2% A A P X A P X A N N --+>-=-<-=-==查表得0.8%2% A +=2.33,解得A=3.85%,即在99%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为3.85%。 (2)设 在99.9%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为B ,银行在下一年的盈利占资产的比例为Y ,由于盈利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银行在99.9%的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的概率为:()P Y B >-,由此可得 0.8%0.8%()1()1()()99.9%2%2% B B P Y B P Y B N N --+>-=-<-=-==查表得0.8%2% B +=3.10,解得B=5.38% 即在99.9%置信度下股权资本为正的当前资本金持有率为5.38%。 1.18一个资产组合经历主动地管理某资产组合,贝塔系数0. 2.去年,无风险利率为5%,回报-30%。资产经理回报为-10%。资产经理市场条件下表现好。评价观点。 该经理产生的阿尔法为0.10.050.2(0.30.05)0.08α=---?--=- 即-8%,因此该经理的观点不正确,自身表现不好。 5.30一家公司签订一份空头期货合约.以每蒲式耳250美分卖出5000蒲式耳小麦。初始保证金为3000美元,维持保证金为2000美元。价格如何变化会导致保证金催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保证金账户中提出1500美元? There is a margin call when more than $1,000 is lost from the margin account. This happens when the futures price of wheat rises by more than 1,000/5,000 = 0.20. There is a margin call when the futures price of wheat rises above 270 cents. An amount, $1,500, can be withdrawn from the margin account when the futures price of wheat falls by 1,500/5,000 = 0.30. The withdrawal can take place when the futures price falls to 220 cents. 还有,当超过000美元的保证金帐户失去了补仓。发生这种情况时,小麦期货价格上涨超过1000/5000=0.20。还有,当小麦期货价格高于270美分补仓。的量,1,500美元可以从保证金账户被撤销时,小麦的期货价格下降了 1500/5000=0.30。停药后可发生时,期货价格下跌至220美分。 5.31 股票的当前市价为94美元,同时一个3个月期的、执行价格为95美元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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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 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与监管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 与监管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与监管 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汇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商业银行没有必要,也没有工具管理外汇风险。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原来集中由国家承担的汇率风险一下子分散到外汇持有者手里,外汇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 银行的许多业务活动都蕴含着风险,但像外汇交易那样能够使银行迅速蒙受巨额损失的却并不多见。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慢慢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程度是相当大的,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挑战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同时加大。新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即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币)市值,会随着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而变动。同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资产和负债,例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币拆借、投资性外币债券等,也会随着汇率的升值和贬值而产生盈亏。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外汇风险加起来,构成了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初步测算表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头寸较大,银行面临的币种错配风险较高。而且,在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 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使银行受损的可能性增加。汇率波动不仅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银行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会使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客户的外汇风险增加。例如,造船行业生产周期长、利润微薄,人民币小幅升值就会导致其由盈利变为亏损。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下降、盈利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 从各国经验看,在本外币利差较大的情况下,内向型企业倾向于向银行借用外汇贷款满足本币融资需求,货币错配风险较大。例如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前夕,泰国本币利率比美元利率至少要高5个百分点,于是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借出大量美元、英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逐步融合,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银行外汇业务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现场检查方法在不断翻新的银行业务种类和海量的业务档案面前有些力不从心。从外汇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非现场检查方法的应用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以及增强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非现场检查目标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对系统电子数据的提取、筛选,利用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校验,从中发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违规行为和异常线索。 二、数据来源 非现场检查数据的数据源主要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贸易信贷系统、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出口核报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进口核销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外汇账户相关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等。 三、具体方法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运用不同系统的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不同系统业务数据的匹配程度,来校验检查业务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从而分析判断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具体比对可以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及个人外汇收支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核对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后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为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提供了系统便利,但 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仍是近 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容忽视,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前非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检查。主要核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待结汇账户的贸易项下收汇划入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有无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情况。一是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中筛选出交易编码为“1*”和“211011”(2011年4月1日以后业务)的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得到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二是根据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中的“现汇账号”信息与账户系统中的“外汇账户未关户所有在用帐户表”中“帐号和账户性质”比对,找出不匹配数据,数据未匹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货物贸易收入未进入待核查账户,应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 2.待核查账户转出核注情况检查。主要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待核查账户收入结汇或转出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注。一是从经常处提取贸易项下核注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待核查转出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三是用Excel 的VLOOKUP 函数功能将两张表同一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差额的企业两张表的数据进行逐笔比对,寻找可疑数据。 3.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合理性检查。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超过报关单总价一定比例以上(设定为40%)企业,不符合企业经营一般规则,应关注工缴费中是否包含异常资金流入。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查询,筛选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费金额与成交总价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40%的企业,重点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对转口贸易收入合理性检查。转口贸易也是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一个便利渠道,如果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出支出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其转口贸易利润过高,其中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对于这类企业的业务在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转口贸易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利用数据透视表功能按照企业分别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朱静波,王 静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6)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外汇业务的不断放开,外汇业务部分真实性审核权限由外汇局下放 到银行,银行如何审核直接关系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积极探索并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的监测分析和精确打击能力,成为外汇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5—0137—02 [收稿日期]2012—09—22 [作者简介]朱静波(196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外汇管理。 2012年第5期理论观察 N o.5,2012(总第77期) Theoretic Observation S erial N o.77 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εβ++=M R a R (R 表示投资资产的回报,M R 代表市场投资组合的回报,a 和β都是常数,ε是指回归误差) ()()][F M F R R E R R E -+=β(F R 为无风险投资利率,()M R E 为市场投资的预期回报率) 2、 )()(、、Vega amma νβαG Γ 及Θ(Theta )、Rho (ρ) α:)(F M F P R R R R ---=βα,对于一定数量的系统风险而言,资产组合经理产生了更为突出的回报,即二外的回报量,该额外回报通常被称为由资产组合经理产生的阿尔法。 β:投资组合的贝塔系数 )(Gamma Γ: 一个期权交易组合的Gamma 是指交易组合的Delta 的变化与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的比率 )(Vega ν: 一个交易组合的Vega 是指交易组合价值变化与基础资产价格波动率变化的比率 Θ(Theta ) :一个投资组合的Thet a 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交易组合的价值变化与时间变化的比率,Theta 被称为投资组合的时间消耗 Rho (ρ):交易组合的价值变化与利率变化的比率 第二章 1资本充足率: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 2首次公开发行:当一家非上市公司想上市,其发行的股票被称为首次公开发行 3荷兰式拍卖 是一种特殊的拍卖形式。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 4包销和非包销★ 在非包销模式中。投行按照自身的能力将证券在投资人中销售,投行所得的收入与证券销售量有关;在包销模式中,投行同意从证券发行人手中以固定价格买入证券,然后再以稍高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投行的盈利等于证券售出价格和买入价格的差。如果投行没有将证券卖出,投行只有持有这些证券。 5毒丸计划:投行为公司提供避免被并购的及买入的应对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毒丸计划 6银行说面临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 第三章 1定期寿险 为暂时寿险,这种合约自持续一定的年限,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向合约中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偿,赔偿数量等于保单面值所示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 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

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 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外汇风险管理---习题与答案.doc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一、填空题 1、外汇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________外汇风险是指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盈利的可能;狭义的外汇风险仅指由于汇率变动使经济实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我们一般所说的外汇风险指的是________。 2、外汇风险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三个因素在外汇风险中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3、外汇风险分为一般管理和综合管理。________所采取的方法是单一的,而________采取的是两种以上方法结合在一起多方位的管理。 4、注意货币汇率变化趋势,选择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即出口选硬币作为计价货币,进口选软币作为计价货币。 5、将不同的外汇风险防范方法相互配合,综合利用,才能达到消除风险的最佳效果,我们称之为外汇风险的综合管理方法。常见的外汇风险的综合管理方法有三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外汇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 )。 A.外汇风险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B.外汇风险给持汇者或用汇者带来的可能是损失也可能是盈利 C.给一方带来的是损失,给另一方带来的必然是盈利 D.外汇汇率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

2、在资本输出人中,如果外汇汇率在外币债权债务清偿时较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发生下跌或上涨,当事人就会遭受风险。这属于( )。 A.时间风险B.交易风险 C.经济风险D.转换风险 3、一笔应收或应付外币账款的时间结构对外汇风险的大小具有直接影响。时间越长,外汇风险就越( )。 A.大B.小 C.没有影响D.无法判断 4、出口收汇的计价货币要尽量选择( )。 A.软币B.硬币 C.黄金D.篮子货币 5、LSI法中的S是指( );L是指( )。 A.提前收付B.借款 C.即期合同D.投资 6、时间结构对外汇风险的影响是( )。 A.时间越长,风险越大B.时间越长,风险越小 C.时间越短,风险越大D.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7、BSI消除外汇风险的原理是( )。 A.在有应收账款的条件下,借入本币 B.在有应收账款的条件下,借入外币 C.在有应付账款的条件下,借入外币 D.在有应付账款的条件下,借入本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1999]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1999〕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营理局已经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相关监管司局。为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管,现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承担的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杨、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按金融机构类别分别移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一、外汇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应将上述外汇监管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营理部:(一)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一处;(二)有关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二处;(三)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质公司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四)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合作金融监管处。 二、外汇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以及外汇局各支局,应按以上移交原则,将上述职责移交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三、移交过程中,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局分局应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协商调配监管人员。同时,确保文件和档案资料移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证对外汇业务益看的持续性。 四、以上职责移交后,外汇局各分支局仍保留的部分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要按照《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9〕112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19930415-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权限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为贯彻实施《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保证各级外汇管理局顺利开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1 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审批指标范围内,有权批准银行分支行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辖内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有权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代理其总公司办理外汇业务。 2 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代办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3 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代理其上级行办理外汇业务,但分局必须制定辖内银行分支行代办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4 分局对辖内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停办外汇业务,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中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批。 5 分局报经总局同意有权要求辖内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 二、关于颁发、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 分局有权对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代办处和开展代办业务的银行分支行颁发、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 分局有权审核、批准辖内银行分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按照《两规定》相关条款进行。 三、关于外汇资本准备金、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的管理 1 分局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进行验资。 2 分局有权批准辖内金融机构将部分或全部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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