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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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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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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

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正确道路上来。

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提高监狱干警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需要。监狱干警要卓有成效地发挥好劳动的改造作用,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发挥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在改造罪犯的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

毛泽东说“认识可以改造的”。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饭的人吃合法的饭。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语气,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在监狱改造工作中,通常把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列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但各自又有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这其中劳动改造主要表现为组织罪犯参加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在付出精力、体力,并调整与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认识自己,认识世界,改变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产生新的品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由于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手段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也就决定了罪犯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先。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部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劳动的时间占到71%,要统筹合理安排。

“5+1+1”新型教育改造模式,就是在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改造对象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新模式,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教育时间不固定以及教育内容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等状况。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民警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从理念上充分接受这种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引导广大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更新工作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不能被动应付,把握好管理和执行这个重点,严格落实、认真执行、统一行动,对后两个“1”要和原来的生产劳动一样重视和严格,避免因管教、生产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同时,要创新方法,灵活运用好后两个“1”,必须保证每周有1天时间专门用于教育,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的课堂学习各项内容,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发展态势。

(二)在新形势下,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司法部35条规定称罪犯劳动为劳动教育。劳动也是教育。

(1)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来改造,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一直在接受改造。罪犯通过参加劳动亲身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 并为之付出心血和汗水, 会使其从中体会到创造成果的艰辛和喜悦。从管理学角度看, 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起到对罪犯行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在劳动过程中实行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化、质量标准化等横向的管理控制, 与生产流程中实行的连续性、均衡性的纵向管理控制构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罪犯通过长时间受这些纵横交错的管理, 可以从知觉、行为、作风、思维定势等不同方面矫治其厌恶劳动的恶习, 逐步增强其对劳动的尊重与热爱, 形成劳动光荣, 不劳

动可耻的正确思想, 其思想灵魂得到净化, 精神世界得到满足, 原有的恶习会自觉不自

觉的消退, 良好的行为习惯会逐步养成, 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达到

其能力和价值的再生。

(2)而在改造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接受教育的过程。每个人都有自尊和进取的需要, 罪犯也一样, 只要他参加劳动, 开始接受改造, 他就会希望自己在改造中取得好成绩、

好结果。这就会促使其发奋努力、不断进取。由此获得肯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高频

率出现, 而获得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低频率出现。就好似化学里的催化剂,运用

正确的激励方式, 好好加以教育,会加速劳动改造目标的实现。

(3)对罪犯不仅仅只是思想上的教育,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教育,利用技能培训功能, 使罪犯掌握与社会生存环境相适应的劳动技能, 为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建立新的

社会关系, 做守法公民打好基础。罪犯的劳动技能教育, 是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赖以生

存的基础, 这种能力一旦被社会接受和肯定, 就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积极力量, 成为社

会构成的一个和谐音符。如果他们没有劳动技能, 生存的基础不存在, 即便他们与社会

从主观上都希望接受对方, 但因其自身首先不具备让社会接受的客观条件, 即使回到社会, 也很可能因生存问题, 再度走上不劳而获的犯罪道路。因此, 培训罪犯的劳动技能, 不仅对其回归社会创造了谋生条件, 而且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

(三)充分体现劳动改造的人道性和补偿性,注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

罪犯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

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

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

活。

服刑人员随着服刑期间逐步脱离外界社会关系,转而对于监狱的风俗、习惯、独特

价值观产生适应与同化,改变了原有之思想和行为模式,此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转而认

同监狱次级亚文化之“监狱化”过程似乎很难避免。为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需

要监狱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监禁期间之生活适中,监狱必须应更积极地于其监禁

初期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规划方案,应尽量减少短期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

现象和长期形成的“监狱人”现象;扩大社会人士参与行刑事务,广泛提供当前之社会

信息并有条件允许受刑人外出活动、使之足以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另一方面,

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

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

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

(一)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监狱已不再单

纯是报应或威慑的工具,而应该是罪犯矫治恶习和重塑灵魂的再生之地。监狱监禁的目

的在于矫正罪犯,促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回归人员”又犯罪是罪犯社会化不成功

的表现,监禁使罪犯与社会分离,不能成功地促使其再社会化。而目前在监禁刑尚不能

从刑罚体系中消除的情况下,要达到监禁目的,就必须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即行刑社

会化。在监狱“三化建设”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矫治

服刑人员,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环境营造一个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的精

神文化环境。并实施“开放式”矫治手段,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

生存能力。

当前,国际行刑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监狱已不再是远离社会超然独处的孤岛。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又与社会相互依存,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矫正和改造后又回归社会。因此,监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社会管理方法创新

罪犯劳动改造方法也有待创新,并且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

(1)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如逐步建立教育改造工作计算机管理网络,对罪犯开展远程多媒体网络教学等。

(2)向前、向后延伸,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

(3)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

(4)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应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三)公正廉洁执法

提升劳动改造质量依赖于民警素质提高,包括监狱民警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只有高素质的民警才能担负起把罪犯改造成有劳动能力的守法公民,因此,监狱要围绕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来加强监狱民警的素质教育。

监狱民警,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外,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治理监狱;以行为规范来矫正罪犯的改造行为;以文化完善罪犯的知识结构;以技能提高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全面提高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与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及对策-精选教育文档

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及对策 劳动素质是学生整体素质的一部分。劳动素质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学生的劳动实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现代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和生产技能。劳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活动中的组成部分,是和其他各育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经历一个世纪艰难的摸索至今,劳动教育似乎仍然是一个外加的东西,一直没有溶于整个学校教育之中,成为它内在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以“智力本位”的应试教育盛行的情况下,我们的劳动课和实践劳动时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流于形式。受这种功利的教育思想的影响,我们的教育者和家长忽略了对劳动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意义的正确认知。这致使当前我们的学生出现了一下情况:上了大学生活不能自理;厌恶劳动,不愿干体力活,鄙视劳动人民;随意浪费水、电、粮食,不珍惜别人的劳动。一些大学毕业生贪图享受,不愿下基层,频繁跳槽,甚至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有必要对劳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重申,探索劳动教育更好的实施途径。 一、劳动教育的意义 (一)劳动之于人 劳动创造了人,也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劳动决定着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相应的也决定着个人的收入水

平。 马克思说:“劳动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劳动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增强智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劳动教育可以健体,锻炼我们的肌肉和感官。通过劳动使我们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智者,克服困难征服困难的勇者。在劳动中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激发学习欲望,培养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在劳动中,我们能更清晰地理解生产关系,领悟劳动和其他方面和谐发展的道理,找到自我发展的途径。从事不同的劳动,能加深人们对各阶层人们的理解,更深刻的理解人生,找到生活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增强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树立平等观念,克服人际关系障碍,维护心理健康。劳动中可以发展和丰富个性,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另外,劳动可以使人学会宽容、理解、诚信、珍惜时间……所以我们通过劳动改造社会的同时,也改造着人自身。哈佛大学教授布朗特说:“从小爱劳动的人,长大后会增强办事能力,而且会时常感到自己在社会上有所作为,有所贡献,劳动是愉乐人生的起点。” 21世纪的人才有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我们认为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劳动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主要载体。劳动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意义。所以劳动不仅是教育活动的内容,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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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论文摘要监狱管理的心理矫治工作在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同时心理矫治工作也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与和谐的监狱环境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中国司法与行刑制度的改革,促进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水平。 论文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管理 所谓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及其聘用的社会相关机构从事心理学专业研究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心理学、越轨心理学等科学原理的指导下,运用心理科学方法或科学仪器,采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在罪犯入监、入监期间以及监后出狱等各个时期,帮助罪犯克服、排解心理障碍并疏导解决罪犯服刑期间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在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的前提下获得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以达到罪犯狱中安心改造、出狱后主动守法的一种教育改造手段。心理矫治得以成功的前提是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对一般心理学和犯罪特殊心理有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越轨行为,根据越轨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几乎每一种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是某种失范的价值观和失范的心理而 形成的结果。对于那些入监服法的罪犯来说,犯罪行为虽然被中止,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了承认,但并不代表罪犯对于罪行背后的扭曲的价值观或越轨心理有彻底的正确认知。因此,修正传统的灌输、强制、惩戒的思想教育模式,从心理源头上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之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的服刑环境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罪犯进行彻底的自我改造,从灵魂深处增强洗心革面的主动

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

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本之策。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劳动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监狱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劳动改造的功绩不能抹杀,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尽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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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中国特色监狱制度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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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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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 一第一,恩格斯认为劳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人的实践,才能产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对比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体现出来的。人与动物的活动虽然对自然界都会发生一定的影响,但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强调了人的实践活动,即劳动使人并不像动物那样仅仅是消极的适应自然界,而是有目的变革、利用自然。只有人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他们的意志印记。正是劳动使人实现了第一次提升,从动物界脱离出来,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通过劳动,人类取得了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又一个胜利,并使自然界的面貌和人类社会的面貌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恩格斯相当重视主体的能动性,可见,恩格斯的生态观是积极的。 第二,恩格斯指出,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是改造自然的前提。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受各种客观条件制约,即人有受动性的一面。所以,人类不能过于自负,盲目以为自己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而滥用人的实践能力。恩格斯针对当时已经出现的一些生态失衡现象,警告人类:“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所以,人类必须考虑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长期后果。这就需要人类在改造自然时,要尊重自然规律,在顺应自然的基础上对自然界进行变革。对自然界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顾后果的肆意开发,那样做只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而只有在充分认识并掌握自然规律后,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统一,人类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按自己的目的去变革自然,人与自然也才能真正相互协调、共同进化发展。 第三,恩格斯论述了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人类是自然之子,人永远不能割断与自然界的,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类一方面按照一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劳动改造着自然界,使自然不断地适应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也必须改造自身以适应自然界的发展,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因为人类的活动作用于自然界的同时,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也反作用于人类,即把人类对自然界的影响反馈给人类。这种反馈不仅仅是给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同时也以一种异己力量呈现在人们面前。所以,必须形成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共同发展。 第四,恩格斯把自然观和历史观统一起来,认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对社会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制度进行变革。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类并不是孤立地与自然界发生关系,而是以社会为中介与自然界发生着,

罪犯劳动改造学

罪犯劳动改造学指导 绪论 选择题 1、劳动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精力,作用和改变自然物,创造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 2、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学科地位是(监狱科学的主干学科)。 3、犯罪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办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知道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任务是(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不断完善学科理论体系)。 5、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的活动,发展能力的活动,增强体质的活动)。 6、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常用研究方法有(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综合研究法,抽象与概括法,实践检验研究法)。 简答题 1、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 (1)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科学性 (2)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规律性 (3)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时效性 2、罪犯劳动改造学研究任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任务是: (1)为罪犯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 (2)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 (3)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的学科理论体系 3、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 (2)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3)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指导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 (1)调查研究法 (2)经验总结研究法 (3)综合研究法 (4)抽象与概括法 (5)实践检验研究法等 5、犯罪劳动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知道有劳动能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4289033.html,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作者:杨琦勋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狱的财政保障,在制定各个监狱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要遵循公平原则,要把握和控制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与功效。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对策 “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如何真正发挥劳动手段的矫正功能,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劳动生产是教育改造和监管手段的基础,对改造罪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健全完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如优化生产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探索劳动改造社会化、完善劳动改造的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劳动改造与回归后的帮教与安置相衔接、加大对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增强劳动改造的矫治功效。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功效作一探讨。 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同的是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 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内容摘要: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劳教制度的影响

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 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 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 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 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 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1月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 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劳动改造所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4) 1.1概述 (4) 1.2建设单位简况 (4) 1.3编制依据 (5) 1.4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6) 1.5编制范围 (9) 1.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1.7结论与建议 (11)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及意义 (12) 2.1项目建设背景 (12) 2.2项目建设必要性 (14) 2.3项目建设意义 (16) 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8) 3.1区位概况 (18) 3.2地形地貌 (20) 3.3气候、气象 (21) 3.4地质条件 (22) 3.5公用工程及其它 (25) 3.6项目建设的相关性影响 (26)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8) 4.1建设规模 (28) 4.2项目构成 (28) 第五章场址选择 (31)

5.1场址选择原则 (31) 5.2场址选择 (32) 第六章工程建设方案 (35) 6.1规划布局指导思想和原则 (35) 6.2工程设计方案 (36) 第七章总图运输 (46) 7.1总平面布置 (46) 7.2竖向布置 (50) 7.3管线综合布置 (50) 7.4场内外道路及运输 (50) 7.5绿化 (50) 第八章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51) 8.1给排水 (51) 8.2供配电 (51) 8.3通讯 (54) 8.4供热 (54) 8.5消防 (55) 第九章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节能 (57) 9.1环境保护 (57) 9.2安全卫生 (61) 9.3节能 (62) 第十章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64) 10.1项目管理 (64) 10.2机构设置 (67) 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招标 (69)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 题 ? 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蒋少华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市321071) 摘要: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 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 的货币工资制度. 关键词:罪犯劳动监企分离改造职能价值实现劳动报酬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押犯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监狱体 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取向和如何有效 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监狱学理论界 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对监企分开体制 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及其价值实现进行了较多思 考,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中反映出现 实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冲突. 本研究旨在通过劳动改造现实存在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评析,进而提出在监企分离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价值 取向和有效实现的具体操作思路,以发挥劳动改造在构建 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一 ,对罪犯劳动的客观认识 (一)罪犯劳动不同层面的含义 在哲学意义上,劳动是人本质四要素(劳动,需要, 交往,意识)的核心要素.罪犯虽然犯了罪,但是作为社 会存在,同样具有人本质的四个要素.他们从一个正常人 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是人本质四要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其核心是劳动观的异化,与他们贪图享受,采 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思想或多或少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 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通过劳动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 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并促使其在劳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人生的价值,促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 受,损人利己的思想.同时,劳动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个 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枢纽,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促使罪犯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生活方 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共同进步与发展. 在法学意义上,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 一 项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 劳动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犯了罪的公民.但是罪犯作为 惩罚与改造的对象,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其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罪犯劳动权的实 现以国家刑罚权(或劳动改造权)的实现为前提,这就决 定了罪犯劳动权的行使不能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必须由国家通过监狱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其次,罪犯劳 动义务的履行带有强制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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