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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周波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张家山二年律令考释

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

《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表示重文符号)。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杀伤马……”1。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置它机”的后果了。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

《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

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

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御史,丞相、相

国长史,秩各千石。”

按,整理者在“御史”下断句,则御史为千石官。但这与《二年律令·赐律》(简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睡虎地秦简亦见“御史”。《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整理者注:“御史,此处疑为监郡的御史,《汉书·高帝纪》注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又《尉杂》:“岁雠辟

律于御史。”整理者注:“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汉初有无监御史,我们不得而知。但汉代御史大夫之属官有侍御史,简称为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又:“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墨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据此,御史显非千石官。《汉官旧仪》卷上:“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汉旧仪》云:“侍御史秩六百石,员五十人。”知御史秩次为六百石,与《赐律》“御史比六百石”是相合的。则《秩律》“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的释文恐怕应当别作考虑。能够想到的一种可能性是“御史”后可断为顿号,指“御史长史”秩千石。但秦及汉初不见此官名,据《汉表》,“御史长史”是成帝时始置。所以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可能都不符合汉初实际。从原图版看,简文“相”字下有重文符号,故推测有可能简文“丞”字下脱重文符号,原文当作“御史[丞],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汉书·景十三王传·广川惠王刘越传》:“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鉅鹿诏狱,奏请逮捕去及后昭信。”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御史丞”与“丞相长史”并称,和我们对简文的推测相合。《晋书·职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汉初“御史丞”之设置当是承秦之制。

三、骑千人

《二年律令?秩律》(简446)原释文云:“中候,郡候,骑千人, <卫>将

军候, <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原注:“骑千人,即中尉属

官司马千人,《封泥考略》有‘中骑千人’。”陈炜祺先生指出其说有误:“《封泥考略》中‘中骑千人’封泥现已被确认为是赝品;‘司马’、‘千人’是两官,已有出土封泥为证。”2

关于“中骑千人”封泥,孙慰祖先生已有详细考辨3,此不赘述。我们以为原注“中尉属官”之说法亦值得商榷。“骑千人”为统领骑兵的将领。《史记·傅靳蒯成列传》:“信武侯靳歙,……击秦军亳南、开封东北,斩骑千人将一人”。则“骑千人”当是秦官名。《续汉书·郡国志》“张掖属国”条:“张掖属国,户四千六百五十六,口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官,千人官。”本注:“武帝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安帝时别领五城。”知“骑千人”与“司马”,“千人”官互不相混,且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千人诸官均是属国都尉之属官。尹湾汉简亦见“左骑千人”。李解民先生经比较研究认为尹湾简所见“左骑千人”秩六百石4,则与《秩律》正合。《汉印文字征》3·2收“骑千人印”。居延简亦有“骑千人”,为都尉辖下屯兵系统官员5。故疑“骑千人”当为《秩律》所见“郡尉”及“备塞都尉”属官6。

四、〈蓾(卤)〉

地名“”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原释文作“(蓾)”。注云:“蓾,字亦作“卤”,汉初属北地郡。”刘钊先生云:“释文认为(蓾)字结构为从艸

从卤,字通作‘卤’,其地汉初属北地郡。按该字其实并不从卤,这个字见于《说文·艸部》,《说文》训为‘粪’,分析结构为从艸胃省。这个字还见于马王堆帛书和郭店楚简(语丛三,多出一‘心’字旁)。至于此字在张家山汉简中具体指何地,则还有待研究。”7

按刘钊先生认为此字即《说文·艸部》“”字,可从。《说文·艸部》:“,

粪也。从艸胃省,式视切。”《玉篇·艸部》:“,粪也,亦作矢,俗作屎。”《睡

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失伍及不来者,遣来识戏次。”整理者注:“,

读为迟。”“”字又见于《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6)。原释文云:“有赎买其

亲者,以为庶人,勿得奴婢。诸私为(卤)盐,煮济、汉8,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整理者释文作“(卤)”。此种处理方法恐欠妥当。从文义看,“”显然用作“卤”,但“”、“卤”音义皆不同,那么“”应当

是个讹字。推测“”本是“蓾”的讹字。《说文·艸部》:“,艸也。可以束。

从艸鲁声。蓾, 或从卤。”《尔雅·释草》:“蓾,蔖。”陆德明《释文》:“蓾,

本又作卤。”“蓾”以音近读作“卤”。所以释文应改作“〈蓾(卤)〉”。据此推测,《秩律》所见“”也是“蓾”的讹字,当读作“卤”,原释文“(蓾)”

也应改作“〈蓾(卤)〉”。“卤”,侯国名。即《汉书·地理志》(下简称《汉志》)“安定郡”下之“卤”县,汉初属北地郡,具体地望不详。《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与《汉志》合。据《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高帝六年封张平为卤侯,食邑于此,文帝四年国除为县9。《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则作“菌”。《集解》引徐广云:“一作‘卤’。”《索隐》:“《汉志》阙。菌音求陨反。徐作‘卤’,音鲁。又作‘齿’。”从《秩律》律文看,《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之“菌”很可能也是“蓾”之讹。《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蓾”,《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用字虽不同,指的却是同一地方。

五、楬<栒>邑

地名“楬邑”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在律文中紧接“卤”县。原注:“楬邑,地望不详。”周振鹤先生云:“楬邑地望不明,然其前五县,其后四县皆属北地郡,也很有可能在此郡中。”10

按“楬”疑为“栒”字之讹。两字形体较为接近,抄写者很可能因此致误。

“栒邑”,故城在今陕西旬邑县东北。学者多认为秦时属“内史” 11,大概是从《汉志》“栒邑”属“右扶风”所推测得出的。但《汉志》所记载的是汉成帝元延、绥和年间的行政区划,并不能据此说明秦或汉初的情况。《秩律》之“楬<栒>邑”,我们以为当属北地郡。《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别将定北地、上郡。破雍将军焉氏,周类军栒邑,苏驵军于泥阳。”《汉书·郦商传》:“别定北地郡,破章邯别将于乌氏、栒邑、泥阳。”“焉氏”即“乌氏”,秦属北地郡12,汉初因袭之13;“泥阳”则秦、汉均为北地郡属县。《史记》、《汉书》又云“定北地”,据此,“栒邑”也有可能是北地属县。从地理位置分析,“栒邑”近“泥阳”,处内史与北地郡边界,秦、汉初属内史,北地郡的可能性都存在。《二年律令·秩律》“楬<栒>邑”上下文均为北地郡属县,而依照《秩律》通篇的行文规律,此处显然应为一北地郡县名。综上所述,我们推测“栒邑”秦、汉初很可能当属北地郡。

我们知道传统上学者均认为汉制三辅地不封列侯14,如杨守敬《汉书地理志

补校》就说:“前汉三辅地,例不封列侯,《地理志》无注‘侯国’者。”15这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16。而“栒邑”在吕后二年时为侯国,高祖八年以封栒侯温疥,到景帝中四年才国除为县17。如果我们将之划归“内史”的话,显然与汉制不符,从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证明我们将汉初“栒邑”归属北地郡应当不误。

六、新城

“新城”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5)。原释文作“新城(成)”。注云:“新成,汉初疑属内史,《地理志》记属河南郡。”周振鹤先生云:“陕、卢氏、新安、新成《志》属弘农郡,汉初无弘农郡,故整理者疑其汉初属内史,误。汉初应属河南郡。弘农乃析内史河南而置。”18

按“新城”即《汉志》河南郡下之“新成”,故城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秦封泥有“新城丞印”,《续封泥考略》著录。此印文叶其峰先生以为指《汉志》渭城,高帝元年更名新城,并将之视为汉高祖时期官印的标准品19。孙慰祖先生非之。他说:“此印文曾以为《地理志》之渭城,景帝元年更名新城。现据相家巷封泥风格,亦当属秦。则新城当另有其地。但《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有昭王‘六年,攻新城。七年,新城陷。八年,新城归’之记载,与《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七年,拔楚新城’相合,同书记:昭襄十三,白起攻韩新城。后者据《索隐》,当在河南伊阙之左右,封泥为何者,未可确定”20。孙说可从。今据简文,《汉志》河南郡之“新成”汉初写作“新城”,与秦封泥相合,则此印文指河南伊阙的可能性较大。“新城”县,当是战国时韩所置21。秦属三川郡,高帝二年更名河南郡。悬泉简87-89C:7云:“河南郡新成当利里乾克,字子遊,神爵五年正月壬戌过东。卩。章曰新成丞印。”22神爵五年属宣帝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此地名已由“新城”改作“新成”了,与《汉志》相合。

七、醴陵

“醴陵”见简456,原注:“地望不详。”周振鹤先生云:“属南郡,推测应在长沙。”23后来,周先生对前说进行了修正,他说:“侯国名,属长沙国。此县《汉志》无,整理者云地望不详。其实应即吕后所封越之侯国。越(其姓不明)因任长沙王国之相而得此封,故取长沙国之醴陵地以封之。文帝四年越有罪国除,故《汉志》不见。但东汉醴陵复置县,即今湖南醴陵。唯尚有一疑问:据《史》、《汉》侯表,吕后封越在四年,而此为二年律令,何以已有醴陵?”24按《汉志》无“醴陵”,其作为县名始见于东汉,故城在今湖南醴陵县。据地望,“醴陵”在长沙东南,只能属长沙国,不得属南郡。《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均谓醴陵侯“越”于吕后四年四月丙申封,文帝四年国除。《史记·吕太后本纪》云吕后四年封“诸侯丞相五人”,其中就有醴陵侯“越”25。所以醴陵侯之封在吕后四年当无疑问。我们知道汉初是天子与诸王分治天下的局面,而《二年律令·秩律》仅是对中央辖下各级官吏的规定,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出现的地名均统属于中央26。“醴陵”吕后二年非侯国,出现在律文中说明其时当是中央辖下的县,这便与我们上面据地望而属之于长沙国相矛盾了。

地名“醴陵”存在难于解决的矛盾,我们怀疑“醴陵”当为“醴阳”之误,汉初属南郡。“醴阳”地名首见于香港中文大学馆藏西汉河堤简(222号):“宜

成堤凡三百廿三里廿六步,……醴阳江堤卅九里二十□步。……”27简中“宜成”地名又见河堤简221号28,《二年律令·秩律》(简448)。“宜成”即“宜城”,属南郡29。河堤简214号有“□陵河堤”30,首字整理者缺释。从原书所附图版看,应当是“夷”字之残。“夷陵”也属南郡。“醴阳”亦不见《汉志》,但据河堤简,似乎有属南郡的可能。“醴阳”又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奏谳书》简69-74:“(高帝)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据简文“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知醴阳令恢当是南郡守之属吏,故可以确证“醴阳”其时当是南郡属县。《奏谳书》“醴阳”条下原注云:“醴阳,县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醴’疑读为‘澧’,县当在澧水之阳,属南郡。”按《史记·夏本纪》:“汶山道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醴”,《集解》:“孔安国及马融、王肃皆以醴为水名。郑玄曰:‘醴,陵名也。大阜曰陵。长沙有醴陵县。’”《索隐》:“骚人所歌‘濯余佩于醴浦’,明醴是水。孔安国、马融解得其实。又虞喜《志林》以醴是江、沅之别流,而醴字作‘澧’也。”《汉志》:“崏山道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醴”。《书·禹贡》:“岷山导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澧”,字作“澧”,与《史记》、《汉书》不同。这说明,澧水之“澧”确实可以写作“醴”。《奏谳书》原注之说可从。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地名“醴陵”无论是归属于南郡还是长沙国均不合适。而我们若将其视作“醴阳”之误的话,一切矛盾均可以解决。实际上从简文来看,“醴陵”上下紧邻的分别是“夷陵”,“孱陵”,确实存在涉上下文误书的可能。《秩律》“醴陵”上文之“秭归、临沮、夷陵”及下文之“孱陵31、销32、竟陵、安陆、州陵、沙羡、西陵、夷道、下隽”均属南郡,依《秩律》之行文规律,此处也应为一南郡属县。而据《奏谳书》及河堤简,西汉“醴阳”正是南郡属县。《秩律》中“醴陵”所在县秩六百石,这与《奏谳书》醴阳令恢秩六百石也是相合的。《秩律》所见南郡属县,除去“醴陵”,共有十七个,计为:宜成、巫、江陵、秭归、临沮、索33、秭归、夷陵、孱陵、销、竟陵、安陆、州陵、沙羡、西陵、夷道、下隽。《汉志》载南郡属县共有十八个,有部分是后期所置或分置。将《秩律》南郡属县所分布的范围与《汉志》南郡十八属县相比较,应可认为《秩律》所载汉初南郡的属县是大体完备的。但汉初“醴阳”县名不见于《秩律》。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简文“醴陵”很可能就是“醴阳”涉上下文而讹。

李学勤先生在谈到《奏谳书》中的“醴阳”地名时说:“醴阳,县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水经·澧水注》的澧阳则系晋太康时所立。推想醴(澧)阳应在澧水以北,属于南郡,所以本条前后都讲到南郡和江陵、这和《汉书·王子侯表》南郡有尉文县一样,曾一度设县,后来又废除或改名了。”34联系西汉河堤简来看,李学勤先生之说应当是合乎实际的。

八、苑陵

“苑陵”见简458。《秩律》原注“苑陵,属河南郡”。按“苑陵”故城在今河南新郑市东北。《史记·樊郦滕灌列传》作“宛陵”,《魏世家》《正义》引《括地志》云:“宛陵故城在郑州新郑县东北三十八里,本郑旧县也。”《汉志》作“苑陵”。《大清一统志》卷187:“苑陵故城在今(开封府)新郑县东北,秦置县。”《史记·秦本纪》:“(始皇)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

地为郡,命曰颍川。”《魏世家》:“(韩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川郡。”谭其骧先生云:“新郑、苑陵、尉氏,疑亦当属颍川,故郑地,韩所都也。”35则秦置“苑陵”县,属颍川郡36,汉初当因秦之旧。《秩律》“苑陵”上下文的“阳城”、“襄城”、“偃”、“郏”、“尉氏”、“颍阳”、“长社”诸县汉初均属颍川郡,可作为秦,汉初“苑陵”属颍川郡之侧证。

本文蒙裘锡圭先生、李天虹先生指正,谨致谢忱。

此文原刊载于《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主要内容又收入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漢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第107页,中华书局,2001年。2陈炜祺:《〈秩律〉注释》,武汉大学“张家山汉简研讨课”论文,未刊。

3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第2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4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5参陈梦家:《汉简缀述》第42、43,69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6《汉表》:“郡尉,秦官,……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7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一)》,〈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第5期。

8该处王子今先生断句为“诸私为 <卤>盐煮,济汉”(王子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盐政史料》,《文史》,2002年第4期)。

9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0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11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等皆属内史(参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中华书局,1982年;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12参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13“乌氏”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原注云:“汉初属北地郡”,当是。据《汉志》,“乌氏”武帝元鼎三年更属安定郡。

14钱坫,王先谦等均持这种观点。钱坫,王先谦说见王先谦《补注》“合阳”条。

15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一册19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

16唯一有可能例外的是《汉志》左冯翊下之“合阳”,虽不云侯国,但《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合阳侯喜,《索隐》云属冯翊。钱坫、杨守敬等均非之(钱坫说见王先谦《补注》“合阳”条所引,杨说见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一册19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认为当是平原郡之合阳县。王先谦虽赞同《索隐》,但也说:“三辅不封列侯,此或以亲亲之故,一时变例与。”

17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8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19参叶其峰《西汉官印丛考》,《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1期,又叶其峰:《古玺印与古玺鉴定》第12页,文物出版社,1997年。

20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第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21战国韩兵器有新城令戈。参吴良宝:《战国文字所见三晋置县辑考》,《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2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7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3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24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修订)》,“简帛研究网”,2003年11月23日。

25《史记·吕太后本纪》:“(吕后)四年,封吕媭为临光侯,吕他为俞侯,吕更始为赘其侯,吕忿为吕城侯,及诸侯丞相五人。”《集解》徐广曰:“中邑侯朱通、山都侯王恬开、松兹侯徐厉、滕侯吕更始、醴陵侯越。”

26参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又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6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

27此蒙陈伟老师告知。

28陈松长编着:《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第93页,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29《秩律》之“宜成”,原注以为即济南郡之“宜成”。周振鹤先生指出此当是南郡之“宜城”(《〈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其说是。《汉志》“南郡”条下:“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河堤简所见“宜成”亦同。

30陈松长编着:《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第91页,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31“孱陵”,原注“属武陵郡”。周振鹤先生云:“孱陵与索县《志》皆属武陵郡,而武陵郡地汉初属长沙国,故此二县其时必属南郡无疑”(《〈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按“孱陵”见里耶秦简,当为秦县名,其地在南郡北境附近,秦,汉初当属南郡。

32“销”,原注云“地望不详”。据里耶秦简可推知其当在南郡。参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33“索”,原注云:“索,武陵郡有索县,河内郡有索邑,此当为后者。”周振鹤先生属南郡(《〈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按《二年律令·行书律》(简264)云:“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廿里一邮。”33可证“索”其时当属南郡。

34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8期,又李学勤:《〈奏谳书〉初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引文据后者。

35谭其骧:《秦郡界址考》,载《真理杂志》第一卷第2期,1944年;又收入其着《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

36参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中华书局,1982年。

llaogui 在2008-3-19 17:33:05 评价道:

四、

秦戳印陶文「鹵市」、「鹵亭」及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鹵土」的「鹵」寫法

與此相同。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内容摘要: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 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汉简赏析(上)

汉简赏析(上) 概述 summary 两汉时期遗留下来大量的简牍。早在北周时期,就在甘肃居延地区发现汉代简书,北宋曾在甘肃等地获得过东汉简。近代最先发现的古简是魏晋简。狭义上的简书就是指汉简,其对后世书风影响很大。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罗布泊北部地区的一个古遗址里发现了一批魏晋木简和字纸,这里就是后来世所熟知的楼兰遗址。1906年,斯坦因在新疆民丰北部的尼雅遗址发现少量汉简,次年又在甘肃敦煌一带的汉代边塞遗址里发现了七百多枚汉简。在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为居延汉简。有研究者将居延汉简按出土年代划分为两个部分,称为“居延旧简”和“居延新简”,一些研究专著也引用了这一说法。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共三万多枚,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历史与文物价值。出土的汉简形制长短、宽窄、厚薄各异,最长的88.2厘米,最短的3.8厘米,多数为尺牍,横向总计在22.5厘米到23.5厘米范围内。汉代是

书法艺术进入高度自觉创造和个性化表现的时代。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专门分工制简的人,也就是说简书是出自民间。简书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将汉字结构中的平衡对称、统一变化、违和虚实、主次长短、宽窄粗细等矛盾对立关系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突出展现了不拘一格的形式美。 汉简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 我们看到,一些书家所临习的汉简已不是汉简本来的形象。为什么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汉简的观察不够 本质、入微。笔者有意识选择后世书家书写的汉简书体与原大简书墨迹进行对照。经过这种对比,体会就更为深刻。如果借助现代科技,将字迹放大,其中的差别就更为明显。毫厘之间迅速移动的笔触被我们放大之后,汉简中那些夸张的“巨笔”其实真是“微不足道”。也就是说,精美不仅限于微小,庞大不见得代表气势。汉简出自无名工匠之手,放逸不拘,似为不经意的书写,然而又时时能体现出一种“法度”,这是后世规矩森然、匠气十足的隶书所不具备的。一般学书

汉简书法居延汉简的发现与整理

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 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建筑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发展,使书法家们英雄有用武之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欣赏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了。西汉时的隶书和秦代的隶书是相因袭的。《居延汉简》中的大部分字,形态用笔变化很大。有的生辣雄动,属于古朴的隶书,有的草率急就,自由开放,成为章草的范畴,有的是篆意较浓的秦隶,有的是形态飘飘的分书,还有的开始向真书转化。综观诸类简书、形体纷繁,百花争艳,各具特色。其次简书中的书体、除部分尚工整外,多数由于使用的原因,和社会生活日趋繁杂,不得不追求简易速成,草率急就,这也是简书书写中的一大特点。正因为如此,反而在书法艺术上表现出一种自然生趣,落落大方,粗犷拙实,使转变化较速而不拘谨的古拙之风韵。 简书在笔法上,带有篆意者沿用圆笔书写,发展到隶书时则为方笔,藏起笔锋,中锋行笔。简书中的字绝大多数是小楷,《居廷汉简》中间或也有寸方大字,但为数较少。从随同汉简一起出土的毛笔来看,是属于狼毫小楷,弹性很大、制作精良,宜写小字。发掘中未发现写大字的笔,从简书大字分析,一定也是用硬毫书写的,可见当时的书写工具毛笔的制作已很发达。 文字的书法有粗有精,且必先粗而后精。规整的隶书、行书、草书(章草和今草)、楷书,就是从这种不规整的字体中产生的。这中间经过长期的琢磨、苦练、加工整理、世代因袭演化,形成了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 郭永秉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因此此字當逕釋為“笞”。 4.76、77號簡“弗窮訊”的“窮”字,各本釋文皆如此。從文 義上看是正確的,但從圖版看,二字本作、,逕釋“窮”與字形不符,似有不妥。此字當釋為“”,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17行有此字作,整理者將該字所在的文句釋讀為“其用不(窘)”。看來整理者似認爲帛書的“”字是从“君”聲的,這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贊同。2整理者的意見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不過既然郭店楚簡 1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舘刊》第一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第86頁注[18]。 2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5页。 ③《华阳国志·蜀志》:“孝宣帝地节三年,罢汶山郡,置北部都尉。时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 二年律令1背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 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C1) 罐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罐3(C残)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 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F16)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6(F4)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C3)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9(F1A)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C4)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C6) 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 〔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C8)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C9)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C10) 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C11)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C12)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沈颂金 【英文标题】Chen Meng-jia and His Han Bamboc Documents Study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北京100088 沈颂金(1965—),男,安徽省怀远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古籍整理研究。【内容提要】陈梦家首次采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汉简,即把简牍作为烽燧遗址的出土物,全面进行考察,《汉简缀述》是其代表作。此外,他对简牍形制学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简牍研究的内容,而且为简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关键词】陈梦家《汉简缀述》考古学 从20世纪初年斯坦因(Aurel Stein)等人在中国西北地区的楼兰、尼雅、敦煌发现一批汉晋木简,到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6号汉墓出土的469枚竹木简,木简出土总数达一万余枚。其中,尤以1930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额济纳河流域发现的居延汉简最为重要。它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十分丰富,为后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及史地,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利用甲骨文字、敦煌文书、汉晋木简等新材料,结合文献记载进行研究,成为新史学建立的标志。罗振玉、王国维最先涉足这一领域,他们合著的《流沙坠简》开简牍研究之先河。劳继之,所著《居延汉简考释》堪称居延汉简研究集大成之作。但是,王国维、劳的简牍研究,仅局限于排比事类,与文献相比勘,或者考订某些字词,或者证实片断的历史事件,仍然没有摆脱把简牍新材料视做历史研究的工具的传统窠臼,停留在以简证史的层次。尽管沙畹(Edward Chavannes)已经认识到了简文笔迹的相似性,王国维在《流沙坠简》的附表中曾对敦煌诸燧相当于简上何等级的治所作过初步的推定,马衡也曾经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 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第一章緒論,介紹M247號漢墓的發掘情況,墓葬的形制及隨葬物品,墓主身份,論述出土竹簡的主要內容及其釋文公佈情況,以及本論文的研究內容及意義。重點內容是對張家山漢簡各部分的研究綜述,以期把握既往學界的研究概況。第二章張家山漢簡釋文校注,這部分以《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刊布的釋文爲底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 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第3期的《文物》又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的第二部分,计有6件案例,同期刊载了李学勤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下)》和彭浩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等研究文章。笔者感到高兴的是,出土已经十几年的文献经过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终于公开发表,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位学者付出了相当的心血。李学勤和彭浩两位先生的研究文章也是非常出色的,他们的释读和分析,使古朴难懂、现存史料又缺乏记载的古代案例能够为其他研究者所初步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方便和扫除了一些障碍。笔者不揣浅陋,在钦佩整理小组和李、彭二位先生总体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想再就总体分析和其他案例以及相关问题谈些看法。 关于《奏谳书》标题,《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着重诠释了“谳”字,文中说: 《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 史料及相关问题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 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 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

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

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 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

甘肃地区汉简研究对于现代书法发展的意义

甘肃地区汉简研究对于现代书法发展的意义 摘要:在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呈现出从未有过的多样化,书法风格也在以往的形态模式上呈现出差异性,这些书法风格的转变为后世的书法发展提供了广袤的发展基础和较为深远的影响。 在汉简出土以前,人们了解书法主要通过汉碑上的刻字,汉碑刻字虽然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汉字从篆到隶的发展,但是并不能很好地诠释书写汉字的轻重缓急,也不能体现出两汉劳动人民的书法风格,且在碑文中,体现东汉内容居多,西汉较少。故而在20世纪简牍出土以前,人们对于汉代书法的发展变迁还处于猜测和推想阶段,并无过多实物可证实。上世纪初汉简在敦煌一经发现便震惊于世,随后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分析研究。汉简作为重要的史料弥补了这一段时期的书体发展的缺失,也让我们更加直观的看到两千年前的书法手迹,从中探析到两汉时期人们的生活状态及书法习惯。 甘肃有汉简之都的美誉,这里出土了全国将近五分之四的简牍,包括人们熟悉的敦煌汉简,居延汉简,以及武威汉简。而这些对于汉代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为汉简文化研究打下了基础。 关键字:甘肃简牍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

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甘肃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 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统治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

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文献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注释、断句等工作从公开文献前改为公布后。张简整理小组的学者都是我很敬重并景仰钦佩的学者,他们一定是因为责任心太强,觉得不把竹简整出个清晰的眉目来,加上必要的注释,而以原始面目公布将对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极为不便。这种责任感是很可贵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且整理后确实对研究方便了许多。不过无庸讳言,这样做给自己加的负担过重,初期见到竹简的兴奋感所引发的工作热情,很容易在长时间接触中被枯燥乏味的整理所冲淡。因此,为给整理工作人员减负,我提议现在这种类型的整理工作中整理和学术研究合一的方式即使不完全取消,也要减到最低限度,以解放整理小组的学者。为了已经出土正在整理的与尚没有出土的竹简,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话题直接说出来,以期早一点把出土近20年的336号等等墓中有关汉

各地出土汉简资料

武威磨嘴子汉简见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6号汉墓》,《考古》1960—5期。甘肃省博物馆:《武威汉简在学术上的贡献》,《考古》1960—8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嘴子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9期。 临沂银雀山汉简,内容见《银雀山汉墓竹简》。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牍,内容见《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 定县八角廓汉简有关报道见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简报》,载于《文物》1981—8期 居延汉简内容见《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新简内容见《居延新简》 江陵凤凰山汉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刊于《文物》1974年6 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刊于《文物》1974年7期;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6期。关于167号汉墓及竹简,见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 阜阳双古堆汉简见安徽省文物工作队、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县文化馆:《阜阳双古堆汝阴侯墓发掘简报》,刊于《文物》1978年8期。文章介绍了墓葬发掘及出土简牍概况。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刊于《文物》1983年2期。 敦煌后期汉简见于敦煌市博物馆:《敦煌汉代烽燧遗址调查所获简牍释文》(文物1991—9)何双全:《敦煌新出简牍辑录》(简帛研究第一辑)、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 江陵张家山汉简见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1993年8期 连云港尹湾汉墓木牍见于连云港市博物馆:《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6—8)、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尹湾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96—10、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敦煌悬泉汉简见于《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5) 武威“王杖诏书令”首见于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的《古代简牍研究》文物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 甘谷刘家坪东汉简见张学正:《干股汉简考释》,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编《汉简研究文集》, 贵县罗泊湾汉墓木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墓发掘简报》,刊于《文物》1978年9期。 邗江胡场汉墓木牍见扬州市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文物》1981年11期) 连云港花果山云台汉墓简牍李洪甫:《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5期) 西安汉未央宫遗址木简见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 扬州仪征胥浦汉墓简牍见扬州市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姆》(《文物》1987年1期)及陈平等:《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姆<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1期》 武威旱滩坡东汉律令简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10期) 武威旱滩坡东汉医药简见甘肃省博物馆、武威县文化馆《武威旱滩坡汉墓发掘简报——出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周波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张家山二年律令考释 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 《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表示重文符号)。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杀伤马……”1。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置它机”的后果了。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 《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 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 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御史,丞相、相 国长史,秩各千石。” 按,整理者在“御史”下断句,则御史为千石官。但这与《二年律令·赐律》(简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睡虎地秦简亦见“御史”。《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整理者注:“御史,此处疑为监郡的御史,《汉书·高帝纪》注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又《尉杂》:“岁雠辟

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1)

?专题研究? 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 李均明 提 要:出土简牍之记载及现存遗址的情况表明,汉代关津皆有一定的建筑形式,设有管理机构及驻防人员。关津在军事防御、控制人员往来、检查违禁物品、缉拿罪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吏民出入关津皆须出示证件并通过检查,常用凭证有符、传、致、节等。汉初诸侯买马关中以诏令特批。关津吏进行过关登录及检验,并逐级汇报通关情况。法律规定对阑出入关塞、诈伪符传、盗出马及黄金财物等犯罪处以相应刑罚,对守关吏卒之渎职、失职也做了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汉简 关津 制度 居延、敦煌汉简中有许多涉及关津的第一手资料①,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竹简《奏谳书》及《二年律令》中有大量关于关津出入的条款,其中《津关令》就是专门为规范关津管理而颁布的,皆可补史载所缺。今谨就简牍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勾勒于下,不妥之处,祈请大家指正。 一 设施与职能 关,设于分界线(包括国界、区域界)上的门,《周礼?地官司徒?序官》:“司关”注:“关,界上之门。”疏:“‘司关’者,关为国境之门,故冢司门而次之。”《吕氏春秋?仲夏》:“门宫无闭,关市无索。”高诱注:“关,要塞也。”津,渡口,《说文》:“水渡也。”重要的渡口亦为要塞,贾谊《过秦论下》:“缮津关,据险塞。”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见关有扌于〈 〉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居延、敦煌汉简所见有玉门关、阳关、肩水金关、卅井县索关等。此外,? 62?①以往关于汉长城的研究多涉及关塞,如罗哲文《临洮秦长城、敦煌玉门关、酒泉嘉峪关勘查简记》(《文物》1964年第6期)、陈梦家《玉门关与玉门县》(《汉简缀述》)、吴 骧《玉门关与玉门关候》(《文物》1981年第10期)等论文,已利用居延及敦煌汉简资料,从历史地理及长城调查的角度考证玉门关等之所在;亦有关门发掘的报告,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附录》(中华书局,1980年)及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第476—498页)详述肩水金关的发掘情况。但上述研究及报告皆因资料所限,仅涉及西北边塞诸关,亦未能深入到制度层面。今张家山汉简提供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规范关津管理的珍贵资料,使我们有条件比以往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至少能勾勒出汉代关津制度的一般轮廓。

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

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 【摘要】:張家山汉簡於1983年底到1984年初出土於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先後公佈的竹簡包括《脈書》、《引書》、《奏讞書》、《蓋廬》、《二年律令》、遣策、曆譜等,共1236枚(不含殘簡)。2001年文物出版社出版《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完整地公佈了這批漢簡。張家山漢墓竹簡自出土以來,即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研究成果不斷湧現,以漢簡内容所涉及的某种制度或某些方面為主,相比較而言以文本本體為研究對象的基礎性研究成果還不多見,和語言文字相關的研究還較薄弱,這裡我們從詞彙學的角度,選擇張家山漢簡作為論文的研究對象,對張家山漢簡釋文中出現的語詞進行通釋。論文分緒論、上編、下编三部分。緒論部分對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及整理情況、已有的研究成果概況、本課題的選題意義、研究目標以及研究方法作了簡要說明。上编为“通釋编”。包括“凡例”、“通釋正文部分”。在“凡例”中,對通釋正文部分的體例作了分條詳盡描述,並舉例說明。“通釋正文部分”是全文的主體部分,筆者依托張家山漢簡已發表的釋文,在借鑑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認真核對原簡圖版,對釋文進行重新校對,並做了全面細緻的梳理,忠實材料原貌盡量確保研究對象的可靠性,然後借助“灌神數據庫”,對原始語料進行處理,形成張家山漢簡釋文綜合引得表,在此基礎上,窮盡調查字詞的出現的語境和義项,查證工具書及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書證,按照“以字帶詞”的形式,對張家山漢簡釋文中出現的語詞進行分條考釋,正文部分共包括單字字頭1806個,

詞條1475條。下编为“研究编”。補充說明上編未能展開的問題。“張家山漢簡語詞研究與大型語文辭書的編纂”部分,以現有的大型語文工具書为參照系,主要從三個方面:補充詞條、補充義項,提前某些詞條的始見書證等方面進行論述。“張家山漢簡語詞與古書用字釋義合証例”部分,考證了張家山漢簡語詞在用字和釋義上,與《說文解字》等時代相近的語言類典籍相合的例證。論文的附錄部分包括“釋文校讀”、“單字索引”、“待釋字”三部分。【关键词】:張家山漢簡語詞通釋【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K877.5 【目录】:中文摘要6-7Abstract7-11绪论11-21一、论文的选题緣由11-12二、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和研究12-19三、論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9-21上编通釋编21-615一、凡例21-23二、通釋正文部分23-615A23-26B26-65C65-107D107-139E139-143F143-170G170-196H1 96-223J223-274K274-280L280-306M306-321N321-332O332P332-339 Q339-365R365-375S375-429T429-446W446-466X466-497Y497-551Z5 51-615下编研究編615-659一、張家山漢簡語詞研究與大型語文辭書的编纂615-650(一)補充詞條615-626(二)補充義項626-631(三)補充或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 二年律令1背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 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C1) 罐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罐3(C残)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 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F16)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6(F4)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C3)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9(F1A)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C4)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C6) 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 〔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C8)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C9)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C10) 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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