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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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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

二年律令1背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

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C1)

罐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罐3(C残)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

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F16)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6(F4)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C3)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9(F1A)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C4)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C6)

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

〔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C8)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C9)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C10)

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C11)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C12)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20(C13)

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21(C14)

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22(C300)

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23(C301)

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24(C308)

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25(C325)

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26(C324)

斗而以経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27(C323)

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8(C322)

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29(C321)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30(C320)

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31(C31 9)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32(C318)

妻殴夫,耐为隶妾。33(C317)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34(C316)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35(C315)

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36(F168)

黥为城旦舂。37(F174)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38(F137)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39(F162)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40(F171)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会訽詈之,赎黥。41(F172)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会訽詈之,罚金42(F182)

四两。43(F83)(F183)

罐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其会訽詈主、主父母妻44(F186B、F1B)

□□□者,以贼论之。45(C270)

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46(F11)

罐者,亦得毋用此律。47(F15B、C)

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48(F12)

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罐49(F13)

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之,它罐50(F188B)

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51(F36)

亡书,〈符〉券,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钥),罚金各二两。52(F34)

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53(F161)

〔■〕贼律54(C18)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55(F164)

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F180)

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57(F177A、B) 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其臧以论之。58(F184)

盗盗人,臧见存者皆以畀其主。59(F181)

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60(F178)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爵一级。不欲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61(F175)

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62(F167)

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餽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63(F173)

群盗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64(F165)

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及令佊(跛) (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縣人书恐猲人以求65(C311)

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66 (C310)

智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和(字形同简192)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智其请,与同罪。67(C309)

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68(C286)

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C307)

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70(C306)

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71(C305)

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72(C304)

智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告吏,皆除。73(F160)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74(C274)

吏智而出之,亦与盗同法。75(C273)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漸,与同罪;弗智,漸弗得,戍边二岁。76(C 272)

□□□(□□□似仅2字)财(?)物(?)私自假,假人罚金二两。其钱金、布帛、粟米、马牛殹,与盗同法。77(F20)

诸有叚于县道官,事已,叚当归。弗归,盈廿日,以私自叚律论。其叚别在它所,有物故毋道归叚者,自言在78(C30)

所县道官,县道官以书告叚在所县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叚律论。其叚前已入它官及在县道官廷(?)79(C66)

诸盗□,皆以罪所平贾直论之。80(F27)

■盗律郑书81(F21)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82(C19)

公土、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83(C21)

罐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84(C23)

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徹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85(C22)

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86(C20)

罐所与同鬼薪白粲也,完以为城旦舂。87(C21)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斩左止者斩右止,斩右止者府之。女子当磔若要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88(C24)

当耐者赎耐。89(C25)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覡城旦舂六岁。覡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C26)

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臧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91(C28)

自告也,皆弃市。92(C295)

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其当覡城旦舂,作官府偿(赏)日者,93(C34)

罚岁金八两;不盈岁者,罚金四两。94(C35)

□□□□两,购、没入、负偿,各以其直数负之。其受赇者,驾其罪二等。所予臧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二等。其非故也,而失不95(C36)

审□以其赎论之。爵戍四岁及覡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96(C58)

四岁,覡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覡不盈三岁,赎耐、赎(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购、没入、负偿、偿日作县97(C37)

官罪,罚金一两。98(C39)

一人有数□罪殹,以其重罪罪之。99(C38A、B)

□□□□□,以其罪论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为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罪完为城旦舂。100(C59)

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101(C33)

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著。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著,狱102(C40)

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104(C41)

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105(C42)

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06(C2 97)

皆令监临庳官,而勿令坐官。103(F101)

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与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

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

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109(C290)

证不言请,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110(C289)

译讯人为鎗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111(C288) 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112(C287)

治狱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讯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狱故不直论。113(C285)

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鞫者,许之。气鞫不审,驾罪一等;其欲复气鞫,当刑者,刑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114(C284)

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气鞫,许之。其不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气鞫,勿听。狱已决盈一岁,不115(C283)

得气鞫。气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116(C282)

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117(F149)

毋敢以投书者言覡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118(C275)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金一斤四两。赎劓、黥,

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有罪当府者,移内官,内官府之。119(C29 2)

鬼薪白粲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为城旦舂;其有赎罪以下,笞百。120(C296)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

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有罪122(C302)

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命)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C314)

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事其身,令自尚。124(C313)

■具律125(C312)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126(C17)

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罐127(F18A、残8)

罐鬼薪白粲及府罪耐为隶臣妾,耐为隶臣妾罪128(F残6、8)

耐为司寇,司寇、(迁)及黥(颜)頯罪赎耐,赎耐罪罚金四两,赎死罪赎城旦舂,赎城旦舂罪赎斩,赎斩罪赎黥,赎黥罪赎耐,耐罪129(F19、残5)

罐金四两罪罚金二两,罚金二两罪罚金一两。令、丞、令史或偏先自130(F32)

得之,相除。131(F28)

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告人不审,所告者有它罪与告也罪等以上,告者不为不审。132(F5)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133

评析里耶秦简的史料价值

评析里耶秦简的史料价值 摘要:里耶秦简是于2002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中发掘出来的秦代简牍,发掘出的秦简有36000 余枚( 约20 余万字) ,为历次秦简出土之最。里耶秦简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民族、邮政、贸易等各个层面,是截止2012年以来发现的唯一一部大秦帝国的编年史,有“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之说。被誉为“21世纪以来中国考古学上的“最伟大发现之一”。 关键词:里耶秦简、简牍、无字简、秦国 在2002年的考古发掘中,里耶一号古井出土了了大量的竹、木简牍近3万枚,文字为篆书体;也有隶书体的,有的还记有“六八四十八、七八五十六”等一些乘法口诀,这比1996年12月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时期简牍还早几百年。在此后的考古发掘中,又发现了一些简牍。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秦国时期楚、巴、秦及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交流的一些过程,揭开了许多悬而未决的谜底。 里耶秦简记事详细到月、日,十几年连续不断。而在此之前,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录不足千字。专家认为,里耶秦简是极为重要的百科全书般的日志式实录,它是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一惊世发现,蕴涵着巨大的学术价值。 里耶古城的发现成为研究秦史的最关键性的资料,弥足珍贵。里耶古城和秦简的发掘是中国考古界的重大发现。里耶战国秦代古城遗址所处里耶镇行政区划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秦代简牍包括里耶古城遗址一号井出土的三万八千余枚和二00五年十二月出土于北护城壕十一号坑中的五十一简牍。里耶秦简内容丰富,涵括户口、土地开垦、物产、田租赋税、劳役徭役、仓储钱粮、兵甲物资、道路里程、邮驿津渡管理、奴隶买卖、刑徒管理、祭祀先农以及教育、医药等相关政令和文书,公文中的朔日干支是研究秦汉时期历法的重要依据,数量众多,内容详备的公文形式,为研究秦汉公文制度打开了新的窗口。秦简的整理结果已经证明,它不但是一本秦代的百科全书,更为我们了解秦代历史,提供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实录,提供了一个全息式的思维空间。 国家历史博物馆馆长朱凤瀚对此评价道,里耶的考古发现,不亚于殷墟甲骨。在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载本甚单薄,故里耶秦简的发现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轰动,被誉为“继兵马俑之后又一惊世发现”,有论者以为其价值“堪可与殷墟甲骨文和敦煌文书相媲美”。同年7月底,在长沙举办了里耶简牍论证会(“湘西里耶秦简学术研讨会”)多位专家与会,李学勤、朱凤瀚、张忠培、吴荣曾等先生对里耶秦简的的主体性质和学术价值进行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内容摘要: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 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汉简赏析(上)

汉简赏析(上) 概述 summary 两汉时期遗留下来大量的简牍。早在北周时期,就在甘肃居延地区发现汉代简书,北宋曾在甘肃等地获得过东汉简。近代最先发现的古简是魏晋简。狭义上的简书就是指汉简,其对后世书风影响很大。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罗布泊北部地区的一个古遗址里发现了一批魏晋木简和字纸,这里就是后来世所熟知的楼兰遗址。1906年,斯坦因在新疆民丰北部的尼雅遗址发现少量汉简,次年又在甘肃敦煌一带的汉代边塞遗址里发现了七百多枚汉简。在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为居延汉简。有研究者将居延汉简按出土年代划分为两个部分,称为“居延旧简”和“居延新简”,一些研究专著也引用了这一说法。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共三万多枚,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历史与文物价值。出土的汉简形制长短、宽窄、厚薄各异,最长的88.2厘米,最短的3.8厘米,多数为尺牍,横向总计在22.5厘米到23.5厘米范围内。汉代是

书法艺术进入高度自觉创造和个性化表现的时代。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专门分工制简的人,也就是说简书是出自民间。简书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将汉字结构中的平衡对称、统一变化、违和虚实、主次长短、宽窄粗细等矛盾对立关系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突出展现了不拘一格的形式美。 汉简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 我们看到,一些书家所临习的汉简已不是汉简本来的形象。为什么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汉简的观察不够 本质、入微。笔者有意识选择后世书家书写的汉简书体与原大简书墨迹进行对照。经过这种对比,体会就更为深刻。如果借助现代科技,将字迹放大,其中的差别就更为明显。毫厘之间迅速移动的笔触被我们放大之后,汉简中那些夸张的“巨笔”其实真是“微不足道”。也就是说,精美不仅限于微小,庞大不见得代表气势。汉简出自无名工匠之手,放逸不拘,似为不经意的书写,然而又时时能体现出一种“法度”,这是后世规矩森然、匠气十足的隶书所不具备的。一般学书

文物201409期--里耶秦方与_书同文字_陈侃理

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 陈侃理(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研究员) * * 本文为2012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项目“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形式与早期发展研究”(201311)阶段性成果。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书同文字”政策[1]。近代以来,学者对这一政策的内容、实质和效果做了不少探讨。陈昭容总结前人研究,归纳出“正字形”和“正用字”两种主要意见,作为认识“书同文字”政策的两个层面。她认为,“书同文字”政策在“正字形”,即废除与秦系文字不合的字形写法方面,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而在“正用字”,即改用与秦文用字习惯相同的通假字方面,则效果不彰[2]。 以往的研究已经大致说明“书同文字”的情况,但限于资料,仍存在缺憾。近年,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等简牍相继公布,使资料情况大为改观。里耶秦简中的8-461号木方记载了“书同文字”的具体规范,使我们能更直接地了解这项政策。 里耶8-461号木方长12.5、宽27.4、厚0.6厘米[3]。木方正面分为两栏,以篆书抄写,内容是对两个方面的变更和规范:一是“皇帝”名号和其他称谓、用语,二是文字的字形和使用[4]。关于这一木方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看法,胡平生认为属于“扁书”,游逸飞主张是官吏个人的笔记或备忘录,不过他们都同意木方的内容来自秦代的官方规定[5]。正如整理者张春龙、龙金 沙所指出的,木方书写使用篆书,而非日常文书通行的隶书。在秦代,篆书比隶书更为正式,是诏策所用的书体。由此推测,无论木方抄写制作的目的是什么,内容都很可能移录自秦代的诏令。其中关于文字规范的部分,应是目前了解秦代“书同文字”政策最直接的史料。 木方记载的文字字形和用法规范,集中在上栏的前半部分(图一)。陈伟主编的《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以下简称《校释》)给该木方的每句都加了序号,提供了修订释文,对笔画残缺、字形不能完全认定的字,少数根据残笔和文例加补字符号释出,多数则阙疑[6]。这部分文字虽残缺较甚,但有多句采用相同句式,应有类似的意涵,可以互相参证。 根据保存状况较好的Ⅶ、Ⅷ、Ⅸ、Ⅺ、Ⅻ、育等行,可以推测Ⅲ~育行文句应都采用了“某如故更某”的句式。《校释》Ⅴ、Ⅷ两行的补字,估计就是基于这个判断作出的。按此思路,Ⅳ行“钱”上一字、Ⅵ行“故”下一字所存残笔均与“更”字相符,亦可补出。 接下来便没有可以根据句式补释的文字,只能考虑字形和文意两个方面,为便于讨论,这里先列出补释后的文句(补释出的字加框表示)。 DOI:10.136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3569225.html,11-1532/k.2014.09.006

汉简书法居延汉简的发现与整理

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 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建筑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发展,使书法家们英雄有用武之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欣赏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了。西汉时的隶书和秦代的隶书是相因袭的。《居延汉简》中的大部分字,形态用笔变化很大。有的生辣雄动,属于古朴的隶书,有的草率急就,自由开放,成为章草的范畴,有的是篆意较浓的秦隶,有的是形态飘飘的分书,还有的开始向真书转化。综观诸类简书、形体纷繁,百花争艳,各具特色。其次简书中的书体、除部分尚工整外,多数由于使用的原因,和社会生活日趋繁杂,不得不追求简易速成,草率急就,这也是简书书写中的一大特点。正因为如此,反而在书法艺术上表现出一种自然生趣,落落大方,粗犷拙实,使转变化较速而不拘谨的古拙之风韵。 简书在笔法上,带有篆意者沿用圆笔书写,发展到隶书时则为方笔,藏起笔锋,中锋行笔。简书中的字绝大多数是小楷,《居廷汉简》中间或也有寸方大字,但为数较少。从随同汉简一起出土的毛笔来看,是属于狼毫小楷,弹性很大、制作精良,宜写小字。发掘中未发现写大字的笔,从简书大字分析,一定也是用硬毫书写的,可见当时的书写工具毛笔的制作已很发达。 文字的书法有粗有精,且必先粗而后精。规整的隶书、行书、草书(章草和今草)、楷书,就是从这种不规整的字体中产生的。这中间经过长期的琢磨、苦练、加工整理、世代因袭演化,形成了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 郭永秉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因此此字當逕釋為“笞”。 4.76、77號簡“弗窮訊”的“窮”字,各本釋文皆如此。從文 義上看是正確的,但從圖版看,二字本作、,逕釋“窮”與字形不符,似有不妥。此字當釋為“”,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17行有此字作,整理者將該字所在的文句釋讀為“其用不(窘)”。看來整理者似認爲帛書的“”字是从“君”聲的,這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贊同。2整理者的意見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不過既然郭店楚簡 1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舘刊》第一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第86頁注[18]。 2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

里耶秦简研究综述

里耶秦简研究综述 (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4021107 林东梅)摘要:2002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发掘出3.7万枚秦简,这些简犊主要是当时县级政府的文书,对研究秦代历史,尤其是基层政府管理运行有重大的学术意义。学界对里耶秦简职官、行政、法律、户籍、历史地理、祭祀、邮驿等文书进行了多视角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关键词:里耶秦简;学术活动;研究动态;综述 2002 年6月在湘西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即1号井,简称 J1)中发掘出36000余枚秦简(约20余万字),为历次秦简出土之最。在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载甚是单薄,故里耶秦简的发现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轰动,被誉为“继兵马俑之后又一惊世发现”,亦有学者认为其价值“堪可与殷墟甲骨文和敦煌文书相媲美”。 同年7月底,在长沙举办了里耶简牍论证会,即湘西里耶秦简学术研讨会,多位专家与会,其中李学勤、朱凤瀚、张忠培、吴荣曾等先生对里耶秦简的的主体性质和学术价值进行了总体估价,这对里耶秦简的研究起到了前导性作用。由于所公布的资料不多,研究受到很大局限,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关于这方面的论文达50余篇,成果亦卓然可观。更令人欣喜的是,学界关于里耶秦简的研究力度在进一步加大,有两项科研项目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成立了“里耶秦简研读小组”,日本山明教授领导成立了“里耶秦简讲读会”,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里耶秦简研究的深入开展。笔者这里拟以所能搜罗到的材料为据,对里耶秦简的研究现状稍作归纳。 一关于里耶简文的释读 里耶秦简出土后从龙山县运抵长沙市,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负责清洗整理工作。自治州文物处等所公布的《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简报》由张春龙、龙京沙两位先生执笔,首次公布了里耶秦简彩色图版25幅,并刊载了释文(该释文没有标点);两位先生后来又从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选出37枚进行了初步的考证、标点和注释,撰成《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以下简称《选释》)一文,刊登于《中国历史文物》2003

里耶秦简祠律考述

里耶秦简《祠律》考述 曹旅宁 【英文标题】The Cilv Unearthed in Liye and Religious Policy in Qin Dynasty 【作者简介】曹旅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曹旅宁,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里耶秦简/《祠律》/先农/《法律答问》 the inscribed slips of the Qin from Liye/cilü/Xiannong/the Answers to Questions Concerning Qin Statutes 里耶秦简中有《祠律》及秦迁陵县祭祀先农等神祇的记载,为了解秦的宗教信仰及宗教管制政策提供了珍贵材料,也反映出当时宗教祭祀仪式已是中央及地方行政的组成部分,是各级官员的法定职责及义务。据此还可确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宗教祭祀的解释应是对秦《祠律》条文的解释。 There are documents about cilü(ritual laws) and the sacrificial rites for gods such as Xiannong on the inscribed slips of the Qin from Liye. These documents have supplied the information to study the religious life and the religious policy of the Qin. They show that the sacrificial rites had become important in life of the officers and governments both of the centre and local. They also show that there are ritual laws in the Answers to Questions Concerning Qin Statutes on the inscribed slips of the Qin from Shuihudi. [中图分类号]K233;K877.5 [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8-0037-06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5页。 ③《华阳国志·蜀志》:“孝宣帝地节三年,罢汶山郡,置北部都尉。时

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乡里考

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 晏昌貴郭濤 里耶秦簡,包括2002年發掘於里耶古城一號井(J1)的38000余枚簡牘,以及2005年發掘於護城壕的50餘枚木牘,主要內容是秦遷陵縣的行政公文檔案,年代跨度為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至秦二世二年(前208)1。簡文中有大量前所未見的鄉里地名,是研究秦代縣以下基層行政組織的重要材料。此前我們曾根據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的有限材料,揭示秦朝在地方行政建制中存在“縣—鄉—里”結構,但未能進一步闡釋遷陵縣鄉里建制的具體情況2。近年來,隨著里耶簡牘資料的逐步刊佈,使得對秦遷陵縣鄉里的復原成為可能3。本文打算利用這些已刊的簡牘資料,全面復原秦遷陵縣的鄉里建置,希望得到讀者的指教。 里耶簡8-757:“今遷陵廿五年為縣”,表明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今湖南龍山里耶一帶已設為秦遷陵縣。簡8-1663+8-1925:“?【朔】己卯,遷陵丞昌【敢】告尉,三鄉?。”可知秦遷陵縣實有三個鄉。又從簡8-49和8-1663以及其他簡牘材料可知(見下引),三鄉分別是:都鄉、啟陵鄉、貳春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秦簡牘所見地理史料的整理與研究”,批准號13BZS024。 1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前言,第4頁。 2晏昌貴、鐘煒:《里耶秦簡所見的陽陵與遷陵》,《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6年第4期。 3本文所引里耶簡牘資料主要見於以下論著: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 年;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88-195頁;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以下簡稱《校釋》),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2日;張春龍等:《湖湘簡牘書法選集》,湖南美術出版社2012年;鄭曙斌等:《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嶽麓書社2013年。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 二年律令1背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 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C1) 罐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罐3(C残)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 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F16)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6(F4)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C3)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9(F1A)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C4)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C6) 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 〔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C8)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C9)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C10) 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C11)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C12)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沈颂金 【英文标题】Chen Meng-jia and His Han Bamboc Documents Study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北京100088 沈颂金(1965—),男,安徽省怀远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古籍整理研究。【内容提要】陈梦家首次采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汉简,即把简牍作为烽燧遗址的出土物,全面进行考察,《汉简缀述》是其代表作。此外,他对简牍形制学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简牍研究的内容,而且为简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关键词】陈梦家《汉简缀述》考古学 从20世纪初年斯坦因(Aurel Stein)等人在中国西北地区的楼兰、尼雅、敦煌发现一批汉晋木简,到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6号汉墓出土的469枚竹木简,木简出土总数达一万余枚。其中,尤以1930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额济纳河流域发现的居延汉简最为重要。它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十分丰富,为后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及史地,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利用甲骨文字、敦煌文书、汉晋木简等新材料,结合文献记载进行研究,成为新史学建立的标志。罗振玉、王国维最先涉足这一领域,他们合著的《流沙坠简》开简牍研究之先河。劳继之,所著《居延汉简考释》堪称居延汉简研究集大成之作。但是,王国维、劳的简牍研究,仅局限于排比事类,与文献相比勘,或者考订某些字词,或者证实片断的历史事件,仍然没有摆脱把简牍新材料视做历史研究的工具的传统窠臼,停留在以简证史的层次。尽管沙畹(Edward Chavannes)已经认识到了简文笔迹的相似性,王国维在《流沙坠简》的附表中曾对敦煌诸燧相当于简上何等级的治所作过初步的推定,马衡也曾经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 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第一章緒論,介紹M247號漢墓的發掘情況,墓葬的形制及隨葬物品,墓主身份,論述出土竹簡的主要內容及其釋文公佈情況,以及本論文的研究內容及意義。重點內容是對張家山漢簡各部分的研究綜述,以期把握既往學界的研究概況。第二章張家山漢簡釋文校注,這部分以《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刊布的釋文爲底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 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第3期的《文物》又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的第二部分,计有6件案例,同期刊载了李学勤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下)》和彭浩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等研究文章。笔者感到高兴的是,出土已经十几年的文献经过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终于公开发表,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位学者付出了相当的心血。李学勤和彭浩两位先生的研究文章也是非常出色的,他们的释读和分析,使古朴难懂、现存史料又缺乏记载的古代案例能够为其他研究者所初步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方便和扫除了一些障碍。笔者不揣浅陋,在钦佩整理小组和李、彭二位先生总体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想再就总体分析和其他案例以及相关问题谈些看法。 关于《奏谳书》标题,《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着重诠释了“谳”字,文中说: 《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 史料及相关问题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 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 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

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

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 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

甘肃地区汉简研究对于现代书法发展的意义

甘肃地区汉简研究对于现代书法发展的意义 摘要:在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呈现出从未有过的多样化,书法风格也在以往的形态模式上呈现出差异性,这些书法风格的转变为后世的书法发展提供了广袤的发展基础和较为深远的影响。 在汉简出土以前,人们了解书法主要通过汉碑上的刻字,汉碑刻字虽然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汉字从篆到隶的发展,但是并不能很好地诠释书写汉字的轻重缓急,也不能体现出两汉劳动人民的书法风格,且在碑文中,体现东汉内容居多,西汉较少。故而在20世纪简牍出土以前,人们对于汉代书法的发展变迁还处于猜测和推想阶段,并无过多实物可证实。上世纪初汉简在敦煌一经发现便震惊于世,随后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分析研究。汉简作为重要的史料弥补了这一段时期的书体发展的缺失,也让我们更加直观的看到两千年前的书法手迹,从中探析到两汉时期人们的生活状态及书法习惯。 甘肃有汉简之都的美誉,这里出土了全国将近五分之四的简牍,包括人们熟悉的敦煌汉简,居延汉简,以及武威汉简。而这些对于汉代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为汉简文化研究打下了基础。 关键字:甘肃简牍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

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甘肃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 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统治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

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文献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注释、断句等工作从公开文献前改为公布后。张简整理小组的学者都是我很敬重并景仰钦佩的学者,他们一定是因为责任心太强,觉得不把竹简整出个清晰的眉目来,加上必要的注释,而以原始面目公布将对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极为不便。这种责任感是很可贵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且整理后确实对研究方便了许多。不过无庸讳言,这样做给自己加的负担过重,初期见到竹简的兴奋感所引发的工作热情,很容易在长时间接触中被枯燥乏味的整理所冲淡。因此,为给整理工作人员减负,我提议现在这种类型的整理工作中整理和学术研究合一的方式即使不完全取消,也要减到最低限度,以解放整理小组的学者。为了已经出土正在整理的与尚没有出土的竹简,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话题直接说出来,以期早一点把出土近20年的336号等等墓中有关汉

各地出土汉简资料

武威磨嘴子汉简见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6号汉墓》,《考古》1960—5期。甘肃省博物馆:《武威汉简在学术上的贡献》,《考古》1960—8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嘴子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9期。 临沂银雀山汉简,内容见《银雀山汉墓竹简》。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牍,内容见《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 定县八角廓汉简有关报道见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简报》,载于《文物》1981—8期 居延汉简内容见《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新简内容见《居延新简》 江陵凤凰山汉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刊于《文物》1974年6 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刊于《文物》1974年7期;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6期。关于167号汉墓及竹简,见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 阜阳双古堆汉简见安徽省文物工作队、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县文化馆:《阜阳双古堆汝阴侯墓发掘简报》,刊于《文物》1978年8期。文章介绍了墓葬发掘及出土简牍概况。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刊于《文物》1983年2期。 敦煌后期汉简见于敦煌市博物馆:《敦煌汉代烽燧遗址调查所获简牍释文》(文物1991—9)何双全:《敦煌新出简牍辑录》(简帛研究第一辑)、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 江陵张家山汉简见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1993年8期 连云港尹湾汉墓木牍见于连云港市博物馆:《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6—8)、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尹湾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96—10、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敦煌悬泉汉简见于《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5) 武威“王杖诏书令”首见于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的《古代简牍研究》文物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 甘谷刘家坪东汉简见张学正:《干股汉简考释》,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编《汉简研究文集》, 贵县罗泊湾汉墓木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墓发掘简报》,刊于《文物》1978年9期。 邗江胡场汉墓木牍见扬州市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文物》1981年11期) 连云港花果山云台汉墓简牍李洪甫:《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5期) 西安汉未央宫遗址木简见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 扬州仪征胥浦汉墓简牍见扬州市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姆》(《文物》1987年1期)及陈平等:《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姆<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1期》 武威旱滩坡东汉律令简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10期) 武威旱滩坡东汉医药简见甘肃省博物馆、武威县文化馆《武威旱滩坡汉墓发掘简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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