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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

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积极改造低标准路段或对存在缺欠的路线、构造物、路面结构、沿线设施进行改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安全性、服务水平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加强安全生产

的宣传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类行为,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养护工程施工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疏导交通,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保证便道、便桥的安全通行。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中间环节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养护工程年度生产计划,层层签订养护工程管理合同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质量指标和时限要求,并依据合同完成情况和签订的合同内容计量拨付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市场管理手段,规范养护市场管理行为。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严禁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公路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当出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通行受阻等紧急情况时,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按《预案》要求,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按省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公路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灾害信息。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还要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管理,促进各养护生产企业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参加公路抢险保通工作。

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在24小时以内要恢复通车,确因灾害严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亦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六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工作;

(三)审查公路养护工程年度生产计划;

(四)监督指导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

(五)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投资标准及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市场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

(三)负责组织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协调解

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各项养护工程及设施的技术状况;

(四)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贯彻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五)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认真实行计量支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协调组织以下范围养护工程(以下简称省重点管理项目)项目的设计审批,招标文件审批,招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1.一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5公里以上(含5公里);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养护改建工程;

2.大中桥梁改建、加固工程,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维修工程以及公路养护新技术试验推广(如路面再生技术)项目;

3.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养护工程。

(七)参与新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接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遗留问题;

(八)发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九)掌握国内外公路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组织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受省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

(二)承担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省重点管理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开工报告审批,组织项目招投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规划、计划;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检查、核验和计量支付工作。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设计,及时编报,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应取消设计,另行招标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建、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工程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确保设计质量。对于特殊路段(建设时间长,修补次数多,交通流量大、病害严重)还应采取取芯办法对路面进行检查分析,通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技术方案。

第二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须经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项目法人进

行外业验收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组织批复并报省局核备。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养护工程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论证确认后,由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批复,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备。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反溃意见或批复。

第二十七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养护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设计变更,依据相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同时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年将汇总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省公路管理局对管理台帐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审批养护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第三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市(州)公路管理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养护改建、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工程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小修保养工程,在招标时,要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八条小修保养工程招标要根据路况实际,根据养护工程周期确定承包年限,在无路网改造和养护大修、改建工程需求和计划的情况下,要实行3~5年的中长期承包模式,使承包单位对承包路段的养护有长远思想,能够统筹安排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养护质量,提高养护的时效性和对社会的服务效果。

第三十九条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招标存在项目分散、规模小、招标次数多、抽取专家难度大等不利情况时,可由省公路管理局协调统一组织招标,但各市(州)公路管理处仍为项目法人。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包括委托管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四十一条养护改建、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合同并进行管理,小修保养工程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签订作业合同。

第四十二条实行代建制及委托管理的项目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方依据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支付资金,受委托方要对委托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管理等负责。

第四十三条实行代建制及委托管理的项目不能另行委托第三方实行管理,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特殊工程实行代建制时,必须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必须按照工程计量的规定、方式、程序和文件要求来计量支付。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但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的支付应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公路管理结构每旬要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经确认的"工程计量表"。

计量以质量为前提。上报工程计量表中项目法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数量及质量必须签字确认。在项目法人、监理评语中,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写出质检评语。

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合同发生变更时必须按要求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由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签订的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合同的变更必须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委托管理的养护工程合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必须在本年度内履行,按有关规定进行决算。

第四十九条对小修保养工程的计量可采取打分制,不达标准不计量,不计量则不支付,并按合同扣减相应的经费。

市(州)公路管理处每月末要根据养护生产任务,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养护公司按合同规定每月定期把自检结果上报县(市、区)公路段,公路段根据养护公司自检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养护公司的小修保养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打分,并把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市(州)公路管理处。

市(州)公路管理处每月要对全市小修保养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中,县(市、区)公路段检查结果与市(州)公路管理处验收分数误差在±2分时,市(州)公路管理处可认定县(市、区)段检查结果;当误差超过±2分时,以市(州)公路管理处验收结果为准,并按超过误差的分数值百分比核减县(市、区)公路管理段的事业管理费。

第七章工程监理

第五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修以上养护工程(包括危险桥改造、加固维修工程及隧道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严禁以管代监。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

第五十三条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人员有权责令返工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章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养护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坚持质量原则,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全面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十六条养护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或停工整顿。

第五十七条省质量监督站对全省范围内的中修以上及预防性养护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各市(州)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上述养护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多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条为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省、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审查和检查中标单位在技术力量、资金、设备上的真实投入,并对养护工程材料质量、试化验资料、原始施工记录、监理签证等各项工作进行随时抽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依据省政府[2005]33号文件精神,公路养护工程不提取质量监督费,由省交通厅在核定年度机关事业费计划中列支。

第六十二条要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实行工序交接制度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都要进行自检,由监理工程师抽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隐蔽工程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六十三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反馈制度,发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要在24小时以内向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调查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隐瞒不报或反馈不及时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养护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五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作业管理资料;

(三)有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鉴定。

第六十六条养护工程项目竣工或施工作业合同完成后,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和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受检单位和部门要做好准备,整理好竣工资料或合同完成情况自检资料,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养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履行相应手续,交养护管理部门接管养护。合同期满的小修保养合同要提前根据自检情况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和合同检查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会同项目法人、质检、监理、设计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在听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执行情况的报告后,进行外业检测和内业资料检查,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和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书。对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解决。

第六十八条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按合同造价的5%缴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

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中修及以上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预防性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其它项目的缺陷责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计算。

养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大修及以上路面养护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中修养护工程保修期为三年;预防性养护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它项目的保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养护工程保修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施行扣回违约金制度。

对养护工程(不含小修保养项目)质量不合格的养护工程,省局将扣回全部投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项目法人整改,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管理责任单位处以扣回1%-2%工程合同价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市(州)公路管理结构处以扣回1%-2%工程合同价款,并停止施工,责令整改:

(一)工程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经修改完善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监理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桥梁改建、加固工程;防护工程改建工程;交通工程新(改)建工程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工程,取消文明处段评比资格。

第七十五条对经营性公路,如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或未达到养护标准的,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建设程序 (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2013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 (1) 1.1委托项目建议书(预可)、工可研究咨询 (1) 1.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 (1) 1.2.1报批流程 (1) 1.2.2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1.2.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2) 1.2.4项目报批前应完成的工作 (2) 1.2.5项目报批同步应完成工作 (3) 第二部分征地拆迁 (4) 2.1征地 (4) 2.1.1征地申请前期的相关手续收集、办理 (4) 2.1.2征地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用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5) 2.1.3区(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 定 (5) 2.1.4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编制“一书四方案”,开展征地公示及 听证,由区(县)政府初步审核 (5) 2.1.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5) 2.1.6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6) 2.1.7征地资料汇总、归档 (6)

2.2拆迁 (6) 2.2.1拆迁许可 (6) 2.2.2实施拆迁 (7) 2.3杆管线迁移 (7) 2.3.1前期准备 (7) 2.3.2制定迁移方案 (7) 2.4城市树木砍伐、移植 (8) 2.4.1办理行政许可 (8) 2.4.2实施树木砍伐、迁移 (9) 第三部分工程勘察设计 (10) 3.1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0) 3.2工程勘察设计 (10) 3.2.1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10) 3.2.2施工图设计 (11) 3.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3) 第四部分工程招标 (14) 4.1招标准备工作 (14) 4.1.1 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表 (14) 4.1.2 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14) 4.1.3编制招标实施方案 (14) 4.2发布招标公告 (15) 4.3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准备 (15)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结合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的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考核主要内容有:建设程序标准化、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及安全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是指对项目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到完成交工验收的相关程序进行的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项目开工前,制定本项目建设标准化创建方案; 2、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并批复;完成征地、拆迁手续办理;完成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创建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申请,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完成施工许可办理; 3、设计变更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4、满足规定条件及时申请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五条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 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驻地建设和人员配置,生产场地建设进行的考核。

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驻地在选址、布局、规模、环境卫生等方面满足工程建设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人数和人员配置等应满足工程管理要求,所有人员应挂牌上岗,主要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更换,并建立考勤制度;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验室(如有)应布局合理、设备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委托试验机构(如有)应满足相应资质、手续齐全。 4、施工单位生产场地(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小型构件预制场、施工便道等)选址、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材料存放符合分类、防雨防潮、标识清晰的要求。 第六条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 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是指对工程质量、三新技术应用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考核。 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工程质量 原材料,路基压实度,基层、底基层压实度,基层、底基层厚度,面层压实度(或强度),面层厚度,构造物强度,桥涵构造物几何尺寸及线形,钢筋保护层厚度。 2、三新技术应用 采用水泥混凝土桥面抛丸与防水粘结层施工技术、桥梁预应力智能施工技术、抗裂骨架水泥稳定碎石技术、沥青混合料温拌技术、厂拌热再生技术。 3、施工工艺 按照建设标准化指南施工相应分项工程。 第七条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2015年2月

目录 1 总则 (3) 2 目的与要求 (5) 3 组成与内容 (8) 4 设计说明书 (9) 5 设计图表 (13) 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8)

1 总则 1.1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其他公路大中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计划、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4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5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 1.6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

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1.7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8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 1.9大中修设计必须提出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安全和保通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对扶贫攻坚的地位和作用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对扶贫攻坚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公路是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以文山州为例对国省干线在文山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 重要作用和地位进行了研究分析,重点阐述了文山州地理位置和资源、文山州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趋势,国省干线对促进文山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与作用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国省干线;文山州;扶贫攻坚;地位和作用 一、文山州地理位置与资源资源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东南部,东与广西百色市接壤,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界,西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毗邻,北与曲靖市相连。境内生物资源较为丰富,有各种农作物品种1727个。其中广南县的八宝米以粒大、米白、做成的饭香软适口而闻名,过去曾为朝廷“贡米”。邱北县的辣椒具有色鲜、味香、油多、个长等特色。文山、砚山的三七是名贵药材,在国内外久负盛名。富宁八角是上乘调料和工业原料,质量居全国第一,远销国内外。文山极其丰富的地下宝藏。现已探明和发现的黑色、有色、稀有贵重金属、非金属矿已达11类55种670个矿点。其中锑、锡储量分别居全国第二、第三位,锰储量居全国第八位,铝土储量居云南首位。由于矿种多,储量大,

品种也较为齐全,因此,文山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中的王国”。矿产多、储量大、品位高,有多种有色金属,其中:锡、锑、锰矿储量分居全国的第二、三、八位。 文山州处于我国的新南边陲,地理位置相对一般但是该地区的经济作物资源与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是文山州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基础,除了这些文山州还有十分宝贵的各种自然和生态资源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资源将被开发出来,但是目前制约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二、文山州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 2015年全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708389万元,同比增长10.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64526万元,增长5.7%; 第二产业增加值2414324万元,增长12.8%。其中工业增加 值1589012万元,增长11.9%,建筑业增加值825312万元,增长14.8%;第三产业增加值2829539万元,增长11.1%。 全州三次产业比重由上年的22.9:36.3:40.8调整为21.8:36.0:42.2。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GDP由上年的17177元提高到18634元,增长10.5%。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创造增 加值3438155万元,增长11.2%,占全州GDP的比重为51.3%,与去年持平。2016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达7358791万元,同比增长10.0%。第一产业增加值1555830万元,同比增长5.8%,拉动GDP增长1.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2626384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

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规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最新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杜蒙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庆交路发[2020]5号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站管养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本度年上半年重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0年工作指导思想 2020年我站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本年的中心工作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科学养护措施,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保证超期服役路段路况总体稳定,力争新接养路段的路面使用性能指标(PQI)稳中有升。全面落实公路养护管理各项目标任务,保障行业安全和队伍稳定,努力构建“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服务体系。 二、2020上半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养护工作。一是完成173.330km公里养护管理工作(牙四路G232—130.731KM、前胡路S214—35.56KM、让杜路S505—16.8KM)。重点实施增补道口警示桩,更换丢失损毁各类标号志42处,排查处治桥头、涵顶跳车安全隐患1处,城镇进出口、道班庭院等适宜路段进行香化美化3处。早春季节采取人机组合作业方式,对路肩阻水路段全线整修,对重点路段边坡、边沟加强标准化作业,加强平交道口日常维护工作,并对道口两侧(含支线路口)、曲线内侧影响行车视线的乔灌木及时彻底规

范清除,使公路管养工作内容全面无死角。二是完成路面病害处治和预防性养护工作。科学安排组织各养护公司及时处治路面破损,刷新更换安全标志设施,目前以完成省局下达路面微表处预养护计划5.0公里工作、完成路面灌缝16.6万延长米,处治路面坑槽、翻浆病害1900m2。使路况通行服务水平总体保持良好状态,服务功能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做好桥梁管护工作。全面落实省局提出桥梁管理年活动要求,落实管养主体责任,做到每座桥梁有专人负责管养巡查看护,按照新规范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桥梁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及时修复各种病害,确保桥梁安全运营。四是加强标准化道班建设。根据省局对标准化道班建设内容要求,结合我站目前现状和年初计划,完成五面井、胡吉吐莫、他拉哈、让杜路养护公司室外环境建设、室内办公设施完善配置投入工作。各养护公司在内业管理向网络信息化、智能化目标迈进。同时将为五面井公司配备应急抢险装备,丰富服务区便民服务内容。上述硬件设施的配置与完善,可进一步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道班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标准化道班成为展现公路文化、服务社会、保障生产的窗口和载体。 (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庆交路发[2020]6号市处下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通知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建立完善安全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安全职责。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管理职责与各科室、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二)编制申报全省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 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 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逐级上报。 第十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未实施交通封闭的三、四类桥梁,应根据桥梁复核意见设置限载、限速等标志或设施。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立即安排工程改造,同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应用报告(最终稿)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应用报告 一、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系统建设背景 甘肃省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二级公路收费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路网结构不断完善及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养护任务愈来愈重,公路养护数据处理业务琐碎而量大。生产调度,资源配臵缺乏统一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机制,信息孤岛,重复计算等现象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业务管理的整体效率,而且因缺乏决策支持系统来做支撑,也影响了决策效率和效果。 为了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对公路通行服务质量的需要,减少重复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决策依据,省公路局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发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下称“养护管理系统”)。 (二)系统建设目标 本系统以计算机为工具,数据库为核心,网络为媒介,应用计算机技术、工程管理技术、行为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甘肃省公路系统业务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加快信息的交换和更新,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为各级管理机构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从而实现管理网络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该系统将实现下述目标: 1、建立基于C/S和B/S技术架构结合的公路基础数据采集管理系统,

对公路养护基础数据进行科学管理。 2、建立基于智能终端或专用设备的公路养护数据现场采集系统,实现公路养护数据的信息化采集。 3、建立适用于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多级公路养护单位业务联网管理。 4、通过公路养护数据与地理空间信息相结合,建立公路养护GIS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养护数据可视化表现。 5、建立服务接口。从系统的开放性和信息共享考虑,通过对外提供应用接口提高公路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6、建立科学、标准、规范的公路养护评价和决策体系,辅助领导决策,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决策辅助支持功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协调业务工作管理。 7、建立数据传输过程加解密、数据库存储数据加解密、数据使用身份认证等安全保障,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使用 二、系统组成及功能 养护管理系统是根据甘肃省公路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实际和具体业务需求设计开发的。该系统数据采用集中式部署,分类组织,业务管理从上到下,数据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处理,使各级业务逐级分类汇总。同时系统中按照业务的不同,与GIS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统计数据以统计图表的方式展现,向各级管理者提供直观的决策数据,其各应用系统的功能涵盖了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业务。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

分析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5-21T11:48:42.17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3期作者:何衍洪 [导读] 如何及时解决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省线路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研究的主要话题,必须及时分析并解决。 韶关市仁化公路养护中心 512300 摘要:国省干线公路是我国最重要的建设设施之一,随着干线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干线公路质量提出了更多要求,公路质量已经成为众多人士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策略,希望可以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供参考,促进我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 关键词: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国省干线公路是各个省市交通运输连接的纽带,所以必须保证其的建设质量。但是从我国省干线公路发展的现状来看,依然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随着国家对国省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增加,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及时解决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省线路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研究的主要话题,必须及时分析并解决。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1.1实施养护作业的强制性 国省干线公路是公路交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接高速公路,连接城乡经济的主要骨干公路,在促进本地区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省干线公路在国家综合运输网络中所具有的地位及作用,决定了对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应当建立在标准化、规范化基础上的强制性养护。 1.2养护对象的广泛性、全面性 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隧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之外,还应当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绿化、环保等沿线设施,这些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几乎涵盖了道桥、桥梁、涵洞、园林、绿化等多种专业,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综合养护体系。 1.3养护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国省干线公路除需要具备机械化、专业化外,还需不断探索和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在养护检测手段上,需具备现代化综合检测设备,养护工作涉及的学科领域比较宽泛,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1.4养护作业安全保障要求高,综合养护成本高。 国省干线公路行车密度大、车速快、重交通、路况复杂,而且都是车辆、行人混合交通,养护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养护作业实施时需特别设置交通安全管制区段。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要求更快捷机动、实用高效,养护工艺、操作规程程序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综合养护成本高。 二、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养护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没有明显的差别,基本都是使用事业型管理系统。这一管理系统不能充分的体现国省干线公路最为基本的商品属性需求,同时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所需要的经费仍然还在使用拨款形式,这一因素并不能满足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企业最为基本的经营需求,以上所叙述的几方面已经很大程度影响了养护技术综合能力的提升以及相应管理系统的更新。 2.2养护运营机制不够前卫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缺少相应的认知,对其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同时养护所需要的资金也不够充足,政府总是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上,对和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相关的最新科技关注度也不够,所以就形成了一个不够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2.3养护定额与规范不够完善 根据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要求以及特点,全国或者地方性的基本养护定额以及技术规范还没有针对性政策,养护工作资金的使用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标准,显得较为随便。同时养护质量的评定还一直使用普通公路的考核标准,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多方面需求。 2.4养护机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虽然有不少地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已经配备了很多国内外的先进养护设备,但是却没有把这些设备的功能发挥出来,使用的频率也不高,大多数时间设备都处在一个闲置的状态,同时很多的养护工作还一直采取老式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技术,对很多国外已经使用很长时间的高新技术、高端材料仅仅处于一个了解的阶段,并没有大面积的投入使用。 2.5养护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过关 虽然我国近几年国省干线公路事业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和许多国家相比还仍然处在发展阶段,许多技术工作者以及专业的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都不过关,严重的缺乏高素质、高技术的专业工作者。 三、提高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质量的措施 3.1转变养护及管理理念 正确的养护及管理理念是保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顺利进展的前提。因此,进行养护及管理工作时,必须将养护意识、管养协作进行意识、防止意识、市场竞争意识、科技技术创新意识、机械法推广意识、安全意识、勤俭劳动意识、自然环保意识等贯穿到公路养护管理中,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建立公路养护体系,让养护人员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让国省干线公路可以让规范化发展,提升公路养护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

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 .

造价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 2 -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国省干线大中修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一)省公路局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审查并批复设区市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4.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

5.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二)设区市公路局职责 1.根据项目的大小及性质,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负责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建议书,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3.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组织与实施,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负责所辖范围内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批工作。 5.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议)标工作。 6.督促检查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来源情况,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1.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建议书; 3.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参建单位 (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2013年11月

目录

总则 1.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推行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使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特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安费在亿元以上或单项合同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3.对于正在开展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驻地建设,应按照本指南完善相关内容;新开工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按照本指南执行。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标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准化建设要求,标准化建设费用应单独列在招标文件100 章中,原则上不宜少于100 万元,具体计费参照《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83 号)》执行,按照建设、维护、拆除、复垦等几个阶段计量支付,确保项目建设按标准化要求实施。 5.建设标准化是提升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从业单位从业能力的有效举措,通过规范管理和执行标准,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部分驻地建设标准化 建设单位驻地标准化 场地选址 一.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办)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可设置在原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亦可设置在所管辖干线公路附近或城郊交通便利和通电、通水、通信条件的地段,必须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二.设置地点应不受洪水、泥石流和台风威胁,避开塌方、落石、滑坡、危岩等危险地段。 三.避开取土、弃土场地及施工场地。四.避开高压线路及高大树木,并与通信线路保持一定距离。五.必须离集中爆破区500m 以上。 场地建设 一.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办)办公、生活、试验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须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二.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办)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必须分区设置。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整平,无坑洼和凹凸不平,雨季不积水。 三.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办)生活饮用水如条件允许,尽可能使用自来水;如自找饮水源,水源经专业机构化验鉴定符合饮用水标准方能使用。 四.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办)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庭院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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