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

低标准的通知

【标 签】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 号】青财税﹝2006﹞59号

【发文日期】2006-10-09

【实施时间】2006-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

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4,160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2,862元

三级:2,364元

四级:1,622元

五级:1,379元

六级:1,020元

七级:950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二、商业及其他用房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6,721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4,520元

三级:3,001元

四级:2,607元

五级:2,225元

六级:1,761元

七级:1,228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本标准只作为征收机关对房屋交易征税价格的参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此作为房屋交易价格的依据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 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市人力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财法〔2009〕1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绩〔2017〕36号 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 再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 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7〕10号)精神,2016年度苏州市级共有126个项目列入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范围,连同以前年度延期评价的59个项目,应评价项目共计185个。其中36个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评价效果无法体现,按规定不列入本次再评价范围;10个项目已列入重点评价;1个2015年度的延期项目因信息平台整合并入2016年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列入本次再评价的项目为138个,其中包括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涉及的18个县区联动项目。 在预算部门(单位)上报自评价的基础上,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我局委托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10月16日~18日,我局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江苏省委党校、苏州市人大、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职业大学等部门绩效专家,以及我局预算处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上述13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 再评价实行百分制,内容及权重分别为:投入28分、产出28分、结果16分、影响力8分、指标质量4分、报告质量12分、组织管理工作4分。结合指标属性和评价要求,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客观的评分标准,并依此对各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单位自评、委托第三方复核、绩效管理处的预评。专家组在此基础上结合报告和项目特征进行了综合评分,据此评定项目绩效管理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80 分(不含)以下为“一般”。现将本次绩效再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再评价结果 经绩效再评价,2016年度苏州市级138个财政支出项目中,20个项目获评“优秀”等级,占14.49%;108个项目获评“良好”等级,占78.26%;10个项目获评“一般”等级,占7.25%(各项目再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二、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现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发[2011]88号 安达市财政局印发《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 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校要按照安达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达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2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预算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沟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 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青文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青文发[2006]89号2006年5月10日) 为完善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文化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逐步解决社区文化设施不足、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之间的矛盾,现就我市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程度为目标,通过置换、改建、扩建等方式,充分利用城市文化资源,逐步完善社区文化服务的功能,提高社区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设

和谐社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居民、合理布局。整合市内四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要求为依据,以方便社区居民就近接受文化培训、参与文化活动为目的,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市内社区文化场所进行改扩建。 (二)政策配套、相互衔接。社区文化中心用房、建设标准、财政补助等政策要配套完善,相互衔接,促进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健康发展。 (三)填平补齐、先建后补。市内四区社区文化中心要按照《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房屋、设备、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经考核验收达标者,市财政给予补助投资。 (四)科学评估,加强管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办法、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事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力求方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 西财预〔2009〕197号 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 《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区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我区重新修订了?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财预〔2003〕20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通知 抄送: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审计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印发

附件: 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城区预算管理监督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前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视当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财库[2009]149号 关于杭州市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消费券兑付点: 为有序做好杭州市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的兑付和清算工作,根据《关于杭州市民消费券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通知》(杭财库[2009]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主协办单位及兑付点的设置 (一)主办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为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商家)收进的政府消费券、旅游消费券、社会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等五种消费券的审验、清点和清算兑付等工作。 (二)协办单位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为本次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协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财政资金清算后对定点单位的财政资金转账兑付等工作。 (三)兑付点 本次消费券兑付点设在“中财发展大厦”(本市庆春路155号,庆春路与中河中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二、资金兑付及清算程序 (一)定点单位(商家)向市财政局兑付程序 1.做好消费券的清点工作。消费者在定点单位(商家)使用消费券时,定点单位(商家)收下消费券即撕下“存根联”,并由定点单位(商家)自行保管。消费券“结算联”经定点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并在背面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名称字样的均可)后,以百张(张与张之间分开)为单位成把,以千张为单位成捆,并统计消费券的使用数量和金额。不同种类消费券应分开捆扎,分别统计数量和金额。 2.报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为确保资金安全到达定点单位,各定点单位(商家)应指定本单位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款收款账户,并将指定银行账户的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报送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备案(见附件一)。 3.填报消费券兑付表。定点单位将收到的消费券统计信息填报《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二),同时携带清点后的消费券结算联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4.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5.现场办理兑付手续。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在办理财政资金兑付时,负责确认定点单位经办人身份及单位银行账号,负责识别并清点消费券结算联,计算消费券面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财会核〔2011〕429号签发人:胡锡萍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芜市办【2011】37号)等规定,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联系人:项军联系电话:3122760 主题词:会计核算规范通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 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会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市政务文化中心内办公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委托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会计代理核算。 第三条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需与中心签订代理核算协议。 第四条财政会计代理核算期限以年度为单位,代理核算起始日为当年度元月1日,年度中间原则上不接受会计代理核算委托。 第五条预算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会计科目初始余额确认表(应确保初始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一致)和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章代理核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预算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负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通知》可知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将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考生请注意身份证有效期。报名及考试期间,考生所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一般为: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有关事项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的“会计管理”栏目、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考试结束后,请留存准考证信息,以便查询考试分数时使用。 (三)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卷的,将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证书发放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发放、领取等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事宜请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人事考试”栏目。财政部门不提供单科合格成绩单。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地址及路线图,考前冲刺试题、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可登录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频道查看,及时踩点才能万无一失哟~还有初级会计师历年真题,考前押题,考前冲刺包等你领取~ 初级会计师临考速成套餐,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网校课程采取双轨模式:直播+录播双轨模式教学方式,随时随地放心备考,不限时间、地点、IP、次数的限制,与前命题单位老师零距离接触互动。聘请有多年实际教学经验的教授,博士级导师授课,直击考试重点,绝不浪费您的一分一秒。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青财建〔2019〕61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局讨论通过了《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青财建〔2019〕58号)、《青浦区财政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及《财务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廉洁从业自律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青浦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青财建〔2019〕58号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 机构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8]8号)、《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为入围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机构。 三、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 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和监督科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包括五人)。最终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是指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是指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综合评定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 考核内容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上级重点工作要求,确定考核内容重点、进行指标设计与分值赋权。 一、日常考核内容 (一)区财政局对财务监理机构的日常考核 1、项目审价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项目实际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3 个方面19项内容(详见附件1)。 2、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审计复审情况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2项内容(详见附件2)。 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投诉建议及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财务监理机构发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