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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时代渴盼天降清官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人治时代渴盼天降清官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人治时代渴盼天降清官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人治时代渴盼天降清官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正史中根本不存在“八府巡按”之说,更不可能是一品大员。巡视本质上依靠的还是“人治”,戏曲中描绘的“八府巡按”寄托了中国人对清官的迷恋和对好皇帝的祈盼。

作为新一届执政者“将权力关进笼子”以及“反腐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要举措,中央巡视组引起中外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1996年1月十四届中纪委六次全会就作出“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部署。2003年8月,中纪委、中组部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在巡视的十多年中,已经揪出了陈良宇、侯伍杰等一批“大老虎”。十八大之后,新一届执政者更是充分发挥巡视组的作用,使之成为反腐的有效利器,对潜在的“老虎”、“苍蝇”形成了强大的心理震慑。

在民间,中央巡视组已有“八府巡按”之称。“八府巡按”常见于戏曲、小说之中,他们多扮演扭转乾坤的“救世主”角色,手握尚方宝剑,在最后的时刻从天而降,主持正义,惩恶扬善。

微服私访与刺史出巡

巡视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部分,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天子巡狩”制,即天子对各地进行自上而下

的巡察。相传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西南北四方,确立“五岁一巡狩”的制度。秦始皇更是在统一六国后,先后五次巡视各地,他的这种巡视当然有加强中央集权、威慑地方官员的目的,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秦始皇在炫耀自己的文治武功以及寻求长生不老仙丹。其庞大、豪华的出行队伍一路更是劳民伤财,由此还引发了刘邦、项羽的那段神对话。以后历代如汉武帝、隋炀帝等都有大规模的巡狩和出游活动,而真正把这种巡游发展到极致的当属康熙和乾隆二帝。这种高规格的天子巡狩从监察角度来看,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安全也是一个大问题,秦始皇就死于其巡视的路上。看看至今已长达五部的《康熙微服私访记》,就知道天子的权威在那个制度和社会环境下能留下多大的遐想空间了。

皇帝本人出巡多有不便,再加上皇帝每天“日理万机”,“代天子巡狩”的职位就产生了。西汉时期,汉武帝把全国划为十三部,每部设一名刺史,刺史“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所察六条”。“所察六条”即刺史的职责,从其规定来看,主要针对官员及其子弟和地方黑恶势力为非作歹的行为。刺史一般在秋天八月巡行郡国,岁末到京师报告巡行结果。汉代的郡守工资是二千石,而刺史工资只有六百石,所以说刺史仅仅是监察官,并不是太守的上司。可太守在刺史面前不敢造次,都当上级

伺候着,时间一久,刺史还就真成了太守的上级,成了郡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过此时,巡视、监察的功能自然就见鬼去了。

唐贞观十八年(公元644年),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对地方官吏不放心,派出由孙伏伽、褚遂良等23人组成的巡视组到各地巡视。这次巡视规格非常高,孙伏伽是大理寺卿,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而褚遂良则是谏议大夫,御史台的首领之一。这次巡视的力度也非常大:处死有罪的地方官7人,罢免数百人,晋升20人。唐初中央下去的巡视官员,由监察部门的监察御史担任,出巡时间不定。到了唐中宗时,设置了明确的十道巡按制度。他依山川地理形势,将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即“十道”,每道设巡按使,巡按使由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员担任,任期一年,代表中央巡察州县。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大唐女巡按》和《大唐御史谢瑶环》两部电视剧很多人都看过,剧中故事是根据传统戏曲《谢瑶环》的故事改编的。故事发生在武则天时期,女官谢瑶环因破获宫中奇案被武则天赏识,以巡按身份派去关中彻查钦差被杀及参军自杀案。谢瑶环凭借自己对案件的敏感和执著的性格,破冤案、查贪官。不过,两相比较的话,谢瑶环的职位还是御史更贴切,因为“巡按”作为官名儿,是唐玄宗天宝五年(746年)之后的事儿了,其时,武则天早已死去40多年了。御史的

品级虽然很小,但她的权力和威势是相当大的,原因就在于她代表了“天后”武则天,任你是多大的官儿,见了圣旨,就得下跪听宣。所以谢瑶环所到之处,大小官员都得对她恭敬有礼、唯命是从。

不过遗憾的是,在谢瑶环的原始故事中,谢瑶环被武三思、来俊臣等一班酷吏严刑致死,后武则天派人查案,诛来俊臣贬武三思、追赠谢瑶环为定国侯,礼葬于吴江东岸。

传说中的“八府巡按”

巡按御史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明朝,在民间,老百姓一般都认为“巡按”是清廉而权势很大的官。由此也出现了“八府巡按”之说,我们最熟知的莫过于周星驰的电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里,星爷饰演的包龙星在历经重重劫难之后,因捉了皇帝的短儿,得封“八府巡抚”。星爷问:多大的官儿?皇帝说:一品。此外,传统戏曲如《窦娥冤》、《卷席筒》、《玉堂春》等等,都有八府巡按最终出来主持正义、沉冤昭雪的情节。

而事实上,正史中根本不存在“八府巡按”之说,更不可能是一品大员,即便明朝都察院设有十三省巡按一职,品级依然是正七品,清代改名为十三科道,俗称道台,也不过正四品。历史上的著名清官海瑞还担任过“十府巡按”,不过其巡视的范围不过南京周边地区而已。

1569年,海瑞率“中央巡视组”监察南京周边的应天十

府。应天周围是明王朝最富庶的地区之一,官员自然也富得流油,海瑞应天巡抚的任命刚一公布,官员们一个个都吓得不轻。有个显赫的权贵,把自己的门第漆成红色的,以示招摇,听说海瑞要来了,一夜之间就改漆成黑色的;一个太监任江南织造,历来横行乡里,无人敢管。听说海瑞要来了,遂将八抬大轿改成四人肩舆,车马随从也减少了许多。有的官员甚至自动离职,远逃外省避风。

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巡抚寄托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所以,一些清廉为民的巡抚故事也在民间广为流传。

至今在潮汕一带就流传有“萧巡按―棒打死江西王”的故事。萧巡按即明代嘉靖年间任江西巡按的萧端蒙,在任上他获悉藩王强抢民女,鱼肉百姓,官府不敢究治,民间怨声载道。萧端蒙设计将藩王“请”至公堂,智讯其奸,治其罪,并佯称只需轻打三纸板即可了结。藩王不知是计,被萧端蒙用纸贴的铁棒击中要害而死。在正史中虽没有明确记载这个故事,但在浙江提学林大春所作《萧御史传》里,明确载有他在巡按江西时不畏权贵,敢于捕治横行不法的藩王部属,向朝廷检举揭发藩王罪行等事实。闽南的土楼如有内外两圈,一般都是外圈高,内圈低,呈碗状的。唯独华安县洋竹径蔡家的辕楼内圈楼比外圈楼高一层,呈雨伞状,故名“雨伞楼”。“雨伞楼”的故事也与一个姓蔡的巡按有关。一年春天,有位姓蔡的巡按莅临此地巡视,正好此地蔡、童

两大家族闹纠纷,蔡巡按调解不偏不倚,终使两大家族结为秦晋之好,当地为了感谢蔡巡按,就仿造蔡大人出行的凉伞,在山上盖一座雨伞楼,以资纪念。

各种方式鼓励百姓举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央巡视组入驻某省后,在巡视组驻地围满了来自各市、县、乡镇的政府工作人员,这些基层官员在驻地值班蹲守,是为了拦截本辖区内试图进去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人。这些地方官员因害怕民众举报所以才出此下策,那么在古代,民众是如何举报官员呢?巡视组又为广大草民们提供了哪些举报官员的途径呢?

最早的“举报”传说中是从尧舜开始就有了雏形。据史籍记载,舜继位后,在朝廷前设立木牌,名“诽谤木”,让百姓把批评意见写在木牌上,后来,汉代君主又将谤木改成了“桓木”。

汉宣帝时的名臣赵广汉设立了我国最早的举报箱。赵广汉到颍川任郡守时,发现颍川土豪结党营私,鱼肉百姓,而民众敢怒不敢言,不敢直接到官府进行举报。为治理这种情况,赵令人制成了一个接受信件的器具:“?筒”(?音xiàng),形状像我们熟知的存钱罐。举报箱设立后,赵广汉便令部下到各地悬挂,并张贴告示,鼓励民众投书举报,保证为他们保密。官吏和群众纷纷写信反映土豪劣绅的不法行为,赵广汉根据举报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掌握真凭实据后进

行严厉打击,使奸党散落,稳定了社会安定,赵广汉也因此名声大振。

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登闻鼓出现在晋朝,晋武帝时在朝堂之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人负责记录状子上奏。以后历代都有此制度,唐在东西两都并置登闻鼓,宋有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明代置于通政院。据学者陈建邦考证,登闻鼓还与包拯包大人有段故事:“北宋时老百姓到衙门告状,先得托人写状子,通过衙门小吏传递给知县。一些讼师恶棍乘机敲诈勒索。包拯破了这条规矩,老百姓要诉冤告状,可以到府衙前击鼓。鼓声一响,府衙就要打开正门,让百姓直接上堂控告。”

到了武则天时举报又有了新的进步,她发明了“铜匦”举报制。当时的“铜匦”设计非常复杂,分为四个口,只能进不能出,分别投诉“军事”、“伸冤”、“举报”等内容,每日打开。举报者的待遇特别高。外地举报者,“给驿马供五品食”,五品食是什么概念呢?就是五品官的待遇,“每日细米二升,面二升三合,酒一升半,羊肉三分,瓜两颗,盐、豉、葱、姜、葵、韭之属各有差”。有专车接送,还能好吃好喝,举报错了也不追究。这样的举报做得就有点过了,结果不仅弄得人人自危,还给那些奸佞小人提供了迫害异己、罗织罪名的机会。

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古代的巡视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在不断地完善,也形成了对官员的一定震慑。但是,巡视制度毕竟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凭借它很难根除腐败现象。

巡视本质上依靠的还是“人治”,所以巡视的效果与官员的个人素质有关。可以说,戏曲中描绘的“八府巡按”寄托了中国人对清官的迷恋和对好皇帝的祈盼。但在封建制度之下,又能产生多大比例的清官和好皇帝呢?统计结果恐怕会令人失望。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巡视的官员大多也不能幸免,他们往往成为地方官员笼络、贿赂的重点对象,若非高洁刚正之士,就很难独善其身,更有巡视大员借助巡视公权私用、敲诈勒索。

唐朝时的御史王弘义曾向瓜农要瓜吃,遭到拒绝。王弘义便称瓜园中有白兔,叫县吏派人捕捉,于是瓜秧尽被踩烂。百姓呼其为“白兔御史”。无独有偶,唐代有一位“金牛御史”,此官名叫严升期,他特别爱吃牛肉,巡察时所到州县烹宰的牛极多。他同时又是一个贪官,问题不论大小,只要交纳金银,就一概不予追究。所以,他所到之处,金银价格暴涨。时人讥讽其为“金牛御史”。不过这种巡视大员,也有碰钉子的时候。明朝,山西巡抚魏允贞派下属到所属州县查核官吏治绩。该下属拿鸡毛当令箭,大摆官谱,到泽州时因挑剔膳食不好,竟把负责接待的州吏痛打了一顿。泽州知

州许维新一怒之下停止了供给。过了三天,这位下属灰溜溜地离开了泽州。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在古代,皇帝、宰相往往就是最大的腐败分子,那又怎么能够要求下面的官员都清正廉洁呢?在东汉的时候有一个巡视的官员,皇帝派他出行,他说豺狼当道,安问狐狸?所以他出了洛阳城门就把自己的车子在城门外挖了一个坑埋了。

当然,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我们今天在吸取古代巡视制度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反腐中的作用。

(参考资料:朱永嘉:《关于中央巡视员制度的历史回顾》;赵炎:《大唐女巡按是多大官儿?》;唐蕾、王凡:《古人如何举报官员》等)

正能量与“负磁场”的较量

“正能量”与“负磁场”的较量 □二月河 贺清龙所著的反腐倡廉三部曲《中国历史十大惩腐精英》《中国历史十大清官》《中国历史十大贪官》(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惩腐治腐、激浊扬清的重要性,既有通过描绘正面人物传播清廉正直所散发的“正能量”,又有通过刻画反面典型点出贪污腐化所形成的“负磁场”;既让人深刻理解历史,又催人掩卷深思,对当今社会有很强的启发和指导,是一套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好书。 贺清龙是我多年好友,长年战斗在反腐第一战线。部队出身的他有军人的严谨和正直,也具文人的细腻与敏锐,这也铸成了他黑白分明、扎实全面、栩栩如生的笔锋与文风,在这几本书里体现得淋漓尽致,让人读来酣畅忘怀。 写史容易,把人写活难。在尘封的历史中去认知一个真实历史人物,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包括收集所能发现的各方面素材,读懂难以捉摸甚至晦涩的古文,还要在字里行间参透史料,不为片面文字所误导,不先入为主、带有太多个人主观意愿与感情色彩,这样才能公正、客观、全面地把握人物形象、还原人物本貌。读完这套书,我的脑海中浮现大量生动难忘的形象,因此我相信贺清龙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钻进去了、研读懂了、参悟透了,唯有如此,方能驾轻就熟、引人入胜。 这些人物里有广为大家熟知的名字,如狄仁杰、包拯、诸葛亮、魏征、李义府、和珅等,不论民间传说还是电影电视,都有很多演绎。但贺清龙没有简单翻译史实,重复讲述故事,而是在保证精准真实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多年纪委工作经验,有张有弛、有点有评,有总结、有思考。如作者通过多个故事反映诸葛亮的勤政廉政思想,并精辟总结为“以‘安民’为根

本;以勤劳任职、廉政爱民为要务;以法令为制衡;以‘通货积财’繁荣经济为依归,从而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这个总结体现了诸葛亮心怀天下、情系百姓,体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最终要义是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也解释了为何诸葛亮能被“三顾隆中”、委以重任,千百年来一直活在百姓心中。书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有待读者去慢慢发掘。 当然,也有一些知名度并不太高的人物。由于记录较少,要搜罗他们的材料就更为困难,要把他们和前述人物一样写活就更难。但贺清龙的刻画一样生动。比如在描写十大贪官之一东汉梁冀时,就从多个角度写出了他“专横跋扈”的嚣张气焰、“疯狂聚敛”的丑恶行径、“罔顾亲情”的冷血本质,让人既恨之入骨又不寒而栗。梁冀这种大贪官的出现,作者认为“除了其个人野心膨胀等主观因素外”,还有一些推波助澜的客观因素,最重要的就是“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因为“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是腐朽的”,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不谋而合,尤其是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所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不容贪、法不护腐,腐败是对党的纯洁性的侵蚀、对党的形象的玷污,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就要坚定不移地反腐,构建全面有力的反腐制度体系,将反腐斗争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让手握权力的人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让官员以“腐”为辱、以“廉”为荣,形成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新官场文化。 俭以养德、廉以修身,这是流传多年的古训。贺清龙的这三本书是对这个古训的新发扬、新传承,是值得细细品鉴的书。 来源:人民日报

2018年高考历史专题复习练习卷: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练习卷 1.秦汉时期,中央设监察机关,汉代的御史台监察地方行政,刺史分部巡视郡级行政工作,郡以下行政工作由郡国守相、县令长、乡长逐级巡视。这表明秦汉对地方的监督 A.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行政巡视体系 B.中央监察制度与地方监察制度相脱节 C.采取分层与分部巡视相结合的巡视制度 D.巡视官员具有职权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 2.隋唐时期,侍御史是主管监察的官员。隋朝侍御史“始自吏部选用,不由台主”,唐初侍御史“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不在其限”。这表明隋唐时期 A.监察官员由监察主管部门独立任免 B.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 C.行政部门参与监察官员的任免工作 D.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 3.唐僖宗时,(左拾遗)侯昌业上疏:“上不亲政事,专务游戏,赏赐无度,田令孜专权无上,天文变异,社稷将危,上疏极谏”。上大怒,召昌业至内侍省,赐死。由此推断 A.引导式劝谏有助于民主政治B.尊天道施仁政的理念消亡 C.左拾遗职责是内侍皇帝起居D.该官隶属于谏诤监察机构 4.宋仁宗年间,“刘保衡鬻卖房产案”曾给嘉佑政坛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三司使张方平因贱买了商人刘保衡的房产,遭御史中丞包拯弹劾而罢免外放。继任三司使宋祁因与宰相宋庠为兄弟,又遭包拯弹劾而离职改任。这表明宋代A.回避制度能够有效杜绝官员的腐败B.官场争斗十分激烈 C.注重通过监察制度来防范官员贪腐D.文臣注重道德操守 5.公元132年,左雄向汉顺帝上言:孝廉年不满四十的,不得推举;孝廉需考试才能授官,诸生试儒学经术,文官考公文。“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左雄改制表明 A.儒学开始成为人才选拔的依据B.考试成为人才选拔的主要手段 C.察举制经历脱变走向历史终点D.统治者力图改进原有的察举制 6.兴科举之前,从春秋战国直至隋初,学.科网历代实行过“养士求贤”“军功赏爵”“察举征辟”“九品中正制”等多种选官方式。这些选官制度的共同之处在于 A.扩大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 B.体现了儒家思想已经成为了主流思想 C.主要从贵族子弟中选拔才俊 D.阻绝了天下英才进入统治阶级的道路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廉洁手抄报:中国古代十大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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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豹,春秋战国时期魏国人。当时邺地是魏都的重要门户,且 是战略要地,但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魏王特派西门豹担任邺县令,治理邺地。西门豹到邺地后,微服私访,询查百姓疾苦,利用河伯娶媳妇事件,智惩三老、廷椽和巫婆,用事实教育百姓,破除迷信。同时,修建漳河十二渠,治理漳河水患,发展农业生 产,使邺地百姓逐步富庶起来。西门豹为官一生,清正廉明,造 福百姓,死后,邺地百姓专门为他在漳水边建造了祠堂,四季供奉。 赵广汉,字子都,西汉时期涿郡蠡吾县人。曾任守京兆尹、颍川郡太守、京兆尹。在颍川郡任太守期间,是赵广汉前期治理的最佳阶段,他不畏强权,精明强干,刚到任的几个月时间,就做了两件大事:一是打击豪门大族的势力,缓和社会矛盾;二是加强地方管理,转变当地的不良风气。其威名由此流传,《汉书》本传中就把擅长处理政务说成是他的天性。赵广汉在担任京兆尹时,表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各项公务,往往通宵达旦。并且善于思考,讲究办事效率。在其治理期间,京兆地区政治清明,官属和百姓无不交口称赞。但京兆尹的职责在于管理京城,因在天子脚下,日常处理政务容易得罪皇亲国戚和当朝显贵,所以,虽然赵广汉算得上是一位京城行政官中的佼佼者,也仍然落得被腰斩的下场。赵广汉任京兆尹期间,为官廉洁清明(威制豪强,深得百姓赞颂。 黄霸(?-公元前51),字次公,西汉时期淮阳阳夏(今河南太康)人。史学家班固评论说:自从汉朝建立以来,要讲治理百姓的官吏还是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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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要有公共权力的出现,贪与廉、勤与惰的对立观念,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就必然产生。中国古代廉政思想同样是随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更为重要的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出现为贪腐行为的出现打下了物质基础。贪腐行为出现后,廉洁政治就成为了人们的普遍诉求。在上古五帝时期先民们就有了朦胧的廉政意识,如部落联盟中的首领推举在五帝时期发展到了禅让制,使有德者居于首领之位,此时勤政、节俭、爱民、尚贤的公仆意识随之出现。这就成为了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源头。 二、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外延——德治思想 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对义利关系的不 同认识。古代廉政思想是德治思想的核心,而德治思想则是廉政思想的理论外延。 德治思想就是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廉政思想是古代廉政思想的主流,它包含以民为本、清廉节俭、举贤任能、正己修身等方面。其中以民为本主要体现为重民贵民、爱民仁民和安民保民。西周时期先贤们提出了“敬天保民”、“民惟邦本”的思想观念, 之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春秋战国时代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孟轲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和“君民同忧乐”思想,充分的表现出对民众的重视。北宋时期,范仲淹将孟子这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

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2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2《唐六典》卷一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巡视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巡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萌芽于“三皇五帝”时代,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成熟和强化于元明清时期,历代相沿。 在形式上,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遣官员代为巡视,后来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巡视既有明察,也有暗访。明察是公开巡官身份,所到之处,“地动山摇”;暗访是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谓之“行路御史”。 巡视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萌芽时期 在远古的尧、舜、禹时代,就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巡察,形成了后来巡视制度的雏形。如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南西北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巡视四方的情况:“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 西周时设立监察御史,但只是天子左右负责拟文记事、保管典籍的官吏。当时设有称为“方伯”的官吏,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至春秋战国时期,巡视仍以国君为主,国君有“巡县之制”,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监察御史也开始行使监察职能。齐相管仲认为,监察御史对于君主统治具有主动性,“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 从总体上看,“巡行”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维护部族间的秩序,方便天子了解诸侯治理政务的情况。虽然也有整顿吏制、纠察不法行为以及选拔人才的作用,但没有形成制度,偶然性很大。而且,这时的巡视并不是专职巡视,既没有独立的巡视机构和体系,也没有专职的巡视使臣和法规,巡视和监察活动也比较简单,因此仅仅是巡视制度的萌芽和初创阶段。 建立时期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中国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中国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员巡视全国,防范检查官员腐败。一般来说,古代“巡查制度”分为常设和临时派遣两种形式。 两种“巡查”制度 一是位高权重、职宽责严的巡按御史。汉武帝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个区设置一名刺史巡行监察,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权力很大,属于常设巡查机构。 这种巡查制度,为历代沿用借鉴,如魏晋、隋唐时期有“监察御史”,宋朝有“监司”,元朝有“按察使”“廉访使”,及至明代,巡查制度已相当完备。据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明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称都察院,都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 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供职时,称为内差或常差。若奉命出巡盐务的御史,就称为巡盐御史;若奉命出巡漕运的御史,则称为巡漕御史;若奉命巡按地方的御史,即称为巡按御史。奉命外出担任巡按御史,是监察御史最常见的工作,称为外差或特差,实为中央政府派遣的“巡视员”。 据《明史·成祖本纪》载,永乐元年(1403年)二月,中央政府“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正式确立。清袭明制,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顺治年间基本沿用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雍正年间还曾置巡察各省御史,之后就不再常设巡按御史了,遇事由皇帝临时差遣,民间常称之为“钦差”。 二是发展民生、整饬风俗的“巡视组”。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朝廷派遣太仆王恽等领八路人马“分行天下,览观风俗”。这个“巡视组”虽名为“览观风俗”,但规格极高。唐朝初年也常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天下,观风察俗,称为“观风使”“观察处置使”。《新唐书》记载,贞观初年“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诸州,水旱则遣使,有巡察、安抚、存抚之名”。很显然,这是临时简派去处理自然灾害的“巡视组”。 史上声势最大的临时派遣巡视当在明初。《明史讲义》载,洪武二十年(1387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天下州县”。这次巡视的任务,是核定全国田土面积。这为大明帝国创设和确定了“鱼鳞图册”制度,编定了“田土之最要底册”,使之成为明清两代最重要的农业制度。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论文摘要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论文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制度重构 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尽头。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 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 (一)古代判例法的称谓 中国古代与判例最为接近的用语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具体是秦朝时有廷行事、汉朝时有决事比、晋朝有故事、唐朝有法例、元朝有断例、清朝有成案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然而不论是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晋朝的故事,还是唐朝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朝的成案乃至清朝的通行,都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判例法。廷行事、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成案与通行在内容上都有两部分:一是把判决或行政事例内容上升为相关的成文法仍称为“例”的一类规范体系,二是可称为判例的部分。虽然在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是可能的,但从司法适用上看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为了适应当代学术交流,以判例法概而论之是可以的。 (二)古代判例法的类型 中国古代不管是什么模式下的判例,若从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创制型判例,本质上是全新立法;补充型判例,作为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补充;解释型判例,作为对法律条文和概念等地解释和具体化。当然这三种类型的判例在不同判例模式中分布是不同的: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解释型判例最多,补充型次之,创制型最少;无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创制型判例最多,解释型次之,补充型最少。前者以清朝为代表,后者以元朝为典型。清朝的大部分判例是对相关法律中的概念、条文含义进行解释与确定,如道光七年山西

常识填空

常识填空 试题359.中国文学史上往往将代表《诗经》的国风和代表《楚辞》的《离骚》并称为“风”“骚”。 试题360.为人传诵的《陋室铭》一文是唐朝文人刘禹锡所作。 试题361. 「黛玉葬花」是中国古典小说红楼梦中的故事。 试题362.北朝民歌中,代父从军的巾帼英雄是花木兰。 试题363.翻译莎士比亚全集,享誉海内外,著有「雅舍小品」是梁实秋。试题364.西楚霸王是项羽。 试题365. 中国四大戏剧是关汉卿《窦娥冤》、王实甫《西厢记》、汤显祖《牡丹亭》、洪升《长生殿》。 试题366. 中国古代神话中,射太阳的英雄是后羿。 试题367.「宁可我负天下人,不许天下人负我」,是三国时代历史人物曹操的处事态度。 试题368.《长恨歌》是白居易写唐明皇和杨贵妃的爱情故事. 试题369.王维的诗句:「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诗中描述的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 试题370、第一位女诗人是:蔡琰(文姬) 试题371、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 试题372. 第一部词典是:尔雅 试题373. 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 试题374. 第一部文选:昭明文选 试题375. 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试题376. 第一部神话集:山海经 试题377. 第一部文言志人小说集:世说新语 试题378. 第一部文言志怪小说集:搜神记 试题379. 第一部语录体著作:论语 试题380. 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 试题381. 第一部断代史:汉书 试题382. 第一部兵书:孙子兵法 试题383. 文章西汉两司马:司马迁。司马相如 试题384. 乐府双璧:木兰诗孔雀东南飞,加上《秦妇吟》为乐府三绝 试题385. 史学双璧:史记资治通鉴 试题386. 中国现代文坛的双子星座:鲁迅郭沫若 试题387. 三代:夏商周 试题388. 三王:夏禹商汤周公 试题389. 三公:周时,司马司徒司空

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 班级:172081 成员:于立柱、皮兴灿、戚俊华、杨杨

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行政监督制度,创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建制周密,历史悠久。追溯历史长河,通观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监察监督历史,历代封建君主皆极其重视监察制度的创建和对官员的监督。 关键词:古代行政监督行政制度 一、引言 行政监督是指监视、督察,“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督者,检察也。”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包括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御史制度指历代御史纠弹制度,直接由皇帝节制和指挥,对于行政百官进行纠举弹劾;言谏制度的中心是检察审核谕旨诏令(法律、法规)的违失,其检察对象是族长、君王和最高统治者。古代监督制度不完全等同于现代行政监督制度。 二、行政监督制度的内涵 行政一词原意为“在下面的执行者”、“管辖下的服务”,后与政府管理通用,意指政府机构及其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沟通、协调、控制和评估等活动。 在我国,“监督”的最早说法是:“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后汉书·荀彧传》)古代“监督”还作为名词特指官员的职务名称,譬如,清朝设立的十三仓监督,清末的新办学堂里也设有监督一职。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 监督一词,中文里从辞源上讲“监亦有光”,“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督则指督责,察其罪,责之以刑罚,使被督者的行为符合规范。监督作为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手段和控制职能,起始于生产和分配中的记事和契约活动,后引用于军事、公共治理诸领域,有着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逐鹿沙场的将士进行督导和压阵;二是白上而下的层级监控和督促;三是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机制;四是公共事务治理中国家权力的监控和制约。经历了近代和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洗礼之后,监督已从原来的督军和自上而下的检查督促,更多地转向了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控制和公共权力运作中的多元多级监控,转向了权利的维护,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了解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督促纠正权等权力或权利,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批评和督促活动。 三、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督制度,创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它建制周密,历史悠久,是我国封建政治体制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我国今天的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亦有借鉴作用。 (一)监督制度的雏形 我国监察制度发端于4OOO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据传说,在我国远古时代,有三个大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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