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1、研习重点在纽伦堡审判中公诉人对轴心国的战犯主要提出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类指控。在反和平罪方面公诉人的依据主要是《非战公约》和《海牙公约》的某些条款在反人道罪方面主要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历次日内瓦公约为基础。被告的辩护人就公诉方面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辩护人认为并不存在禁止战争的普遍国际法规则同时现行国际法也没有为发动战争设定个人责任因此从形式上说追究被告发动战争的责任是“事后立法”与罪行法定原则不符。2、法律文件内容《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雅尔赖斯教授博士庭长先生诸位法官先生把国际法所禁止的战争、把破坏和平看成是对世界秩序的大逆不道这是本法庭审判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最大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掩盖了其他一切法律问题……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牵涉数月以来对听取证词的评价。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如果我对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理解正确的话他是这样认为的自从缔结巴黎公约以来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就存在有一个明确的法规它已成为全世界一致公认的法律信念……这就必须有一个新的开端。战争和单纯的停战——称之为和平——的悲剧性的连续必须被打破……这种说法应当有所更改在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之前战争曾是国际法的一条法规。自从签订白里安—凯洛格公约以后战争成为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这是全世界许多政治家和学者共同持有的见解。这是对国际联盟章程卓越解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观点。让·雷就曾以这个观点远远超越法国的境界对许多持有防止战争思想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产生过影响。这也是纽伦堡起诉的基本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并在一次罕见的迅速消逝的恐慌时期以后外交活动和国际法的理论找到了原来的轨道。所有懂得从灾难中得出结论的人担惊受怕地得出了全部结论……人类在这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而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是被禁止的手段。让·雷在1930年还曾这样说过国际联盟已经证实并不是真正和平秩序的领导者甚至也已经证实根本不是防止完全倒迟到1日状态中去的有效的制动闸。因为在事实上世界已经完全倒退了。上述情况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律问题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前集体安全的整个体系也已经在它所曾拥有的寥寥无几的评价之中遭到了崩溃这种崩溃在当时已被觉察到并已由三个世界大国明确宣布或者说已由它们合乎逻辑的行为作了理所当然的宣布……对集体安全体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这对在这次审判中同样具有世界法律意识的根本问题来说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例如象美国人埃德温·博查德这样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律学家就曾在1938年有理或无理地直接把这个体系看成是敌视和平的看成是我们这个时代歇斯底里的产物……为了以一种更完善的、真正的和平秩序来代替传统的国际法的“无政府状态的世界秩序”也就是说为了能在国际间产生一个普遍的规章按此规章存在两种战争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1939年9月1日对这些努力作出了决定。根据当时各大国的决断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世界上的各个军事大国在战争中相互全力拼搏。对于持有唯物史观的人来说这是在一个严峻而合乎规律的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历史以绝对的不偏不倚性把外交结构和法律结构全都抛在一边。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遍的国际法中在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但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提出问题谈论集体安全体系的崩溃这样做究竟是否合适先决条件是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体系。这种体系确实能够维持吗这是一个对本庭进行的审判意义极为重大的问题在这次审判中由于破坏和平而提出的起诉就是以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意识的存在作为基础的。在我们面前浮现出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悲剧……当全世界都了解到预备谈判所交换的照会存在着各种概念、解释、限制和保留时也就暴露了各国政府在某一文句背后所持的看法是多么不一致。大家都看到了苏联

政府对列强拒绝裁减军备以及拒绝为有效的和解政策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所提出的公开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此外还对条约的模糊性提出了批评而特别是对人所共知的英国在世界某些地区不受约束的保留提出了批评对经常被称之为英国的门罗主义或张伯伦主义的那种保留提出了批评。大家也都知道事实上在签字的背后只有形式上的一致各大国之间没有两个国家会对条约持完全相同的理解。只有对一件事有着完全一致的看法防御战争被允许作为每个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等于没有主权。每一个国家不论它是否在个别情况下进行防御战争它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法官。当时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愿意接受外国法院对审讯的受理权无论该国在最后的生存问题上的决定是否合理……如果说所有的一切都维持巴黎公约缔结时的状态那么这一公约可以说毫无所获……我们确认至少在1939年以前的许多年在国际间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有关被禁止的战争的普遍有效的国际法法规。在身居领导地位的政治家和各国人民的意识中都不存在这种普遍的规章……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的行为。如果起诉书认为由于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在欧洲的历史前景中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份起诉书——我不准备对它在道义上的根据进行讨论——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也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法国首席起诉人先生既然在他的深刻而激动人心的讲话中承认了各个国家的主权而且非常正确地看到了如果由于某些个别人破坏了国际和平而意欲对他们绳之以法这在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他因此而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家法的位置上……可能会有如下情况即在某一个国家里某些违犯了该国对国际法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而准备战争、发动战争或进行战争的人将会受到惩处的威胁。不过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因为战争的出路也决定着国家内部的清算。一个取得胜利的政府不会受到任何刑事法庭的威胁。但是在失败的情况下失败正好提供了清算的标准。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刑法而言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乎而规定予以惩处的条文都是新的。但是如果大家不是象在欧洲大陆上那样去理解“法无规定者不罚”这一句话如果不是这样去理解法律就1ex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就是国家法——如果大家不这样理解而是象我看到的情况那样却相反持有英国法律思想家所特有的见解也就是说持有如下观点法律就1ex法的意义而言也可以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象情况原本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高级当局的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犯职责的行为呢他们会不会感到达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我们从而还对这次审判提出如下根本性的问题在德国的国家制度里什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为本法庭条例作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任何国家制度的基础就象任何制度的基础一样都是与习惯法并存的。自从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以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所有主管部门的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之前。总之发展的结局是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如果如下两种论点都应该在这次审判所遵循的各种准则中被作为基础那么在处理过程中也许就不会自相矛盾。这两种论点是第一德国曾是这样一个人的专政独裁的政体并且正由于此而构成了世界性的危险。第二任何担任公职的人员都有权、甚至有责任检验这个人的命令并且可以各按检验的结果执行或不执行这个人的命令。但是所有担任公职的人员既不可能有权也不可能有责任去检验这个独裁者的各项命令的合法性。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命令是根本无法违背的除了一种确切地说当然也只是表面上的将会在以后谈及的例外也就是说有如下特殊情况根据对我们时代的无可争辩的判断独裁者在此类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也就在此类情况下不管问题合理与否根本无法提出真正的问题从而也完全谈不

上真正的检验……以是之故不管条例对那些被作为免刑理由而置于一边的命令如何理解领袖的命令能够这样看待吗他的命令能够认为与条例的规章相适应吗希特勒根据当时已在德国国内形成的秩序、根据已被国际联盟所明确承认或默认的秩序所发布的命令难道能够不予接受吗许多德国人从一开始就不喜欢希特勒的权势也有许多德国人起初曾经欢迎希特勒的权势因为他们渴望明确而迅速的决断然而希特勒的权势后来变得令人憎恶了。可是这丝毫改变不了如下情况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所命令的某一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我重复一遍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许多传统的判断相抵触但对被告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是究竞存在不存在一道界线呢……这个希特勒曾被赋予非常巨大的权力他曾拥有无限的全权。如同在任何国家一样这种全权也包含了严厉的命令。然而这种全权从来没有被认为是残暴不仁的。界线就在这里。但是这道界线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从来都没有被划得非常清楚……希特勒的命令毫无法律根据地超越了这道界线。而且不应忘记的是这一界线不仅已经依照事物的性质渐次消失而且在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还存在着不同的划法有着许许多多不同含义的重新评价恰巧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各国人士在此类情况下都把他们自身的荣誉置于通常使人感到毛骨悚然的行为之中。为进行战争而作出的决定尽管它的后果是多么可怕但并不属于超越界线的范围……我得出结论由于破坏国际和平而对个别人进行定罪这在法律上是全新的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变革的新问题。我们现在可以理解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和法国首席起诉人先生所持立场的含义所在了。由于破坏国际和平而对个别人进行定罪除了与当前提交给本法庭审理的罪行相适应的那些法规之外是以另外一些法规为先决条件的。我在这里所涉及的只是法律的责任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被认为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被告之中不可能有任何人具备诸位首席起诉人以之为出发点的两种法律方面的世界概念即使连其中之一也不可能具备……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 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德意志帝国走向衰败,走向灭亡。 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将统治者阶级和行政权力机关分开。他们之间各自独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是影片中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2、爱国主义必须与法律公正区分开(理性爱国)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在六十多年前,中国这片土地上演绎了一场极为血腥的战争,一个曾被我们先祖称为倭寇的弹丸小国日本竟无耻的向一个泱泱大国发动了侵略战争。我国在这场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的洗礼下,伤亡惨重,到处都是断壁残垣,呈现出一番凄凉与哀伤的景象。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这场战争的始作俑者也必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由此,一场世界瞩目的审判在战败国日本东京拉开了帷幕。 《东京审判》影片的开始镜头展现了日本被原子弹炸后的废墟,真是应了恶有恶报那句话。当他们遭遇痛苦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他们在中国国土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他们的军队在中国的狂轰乱炸,烧杀抢掠,这样肆无忌惮的行为对无辜的中国百姓造成的巨大伤害),有没有将心比心过,有没有反悔过呢?答案是否定的。日本甲级战犯的顽固奸狡,让人感到气愤。很难从他们口中听到"有罪"这两个有份量的字,他们的脸皮巨厚无比,真希望自己在审判现场给他们一人一个嘴巴,让他们还嘴硬。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但可以看出爱国情怀在这一刻被唤醒了。最荒谬的一段话是一个日本战犯说中日战争是兄弟之间的家务事,是日本作为哥哥为帮助弟弟中国而做的……这种话日本人真能说出口。一个弹丸小国敢自称哥哥,来为亚洲秩序做什么贡献,简直是胡说八道,其侵略本质早已暴露无遗。日本人特别自大,他们似乎从来没有把中国放在眼里,他们有人还说"我没必要尊重你们,因为你们劣等。"我相信每一个中国人听到这句话时心中都怒气冲天。现在,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提升,中日友好交往,中国被世界尊重,也被日本尊重了,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日本可以肆意篡改历史,我们不能。 在《东京审判》影片中,我懂得了什么才是真正的爱国。梅汝璈,中国政府委派的法官,在庄严地法庭上用个人的力量维护中国的尊严。在11名法官中,他虽然显得很矮小,但是他的形象、他的精神品质却是高大无比的。在开庭审判前,梅汝璈对法官的座次安排极度不满,经过法官们的两次讨论,他的坚持为他争取到了第二个位置,他为中国那些千千万万苦受日本帝国主义前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们争了一口气,在那时的他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决不妥协,这样才能不辱使命。其中,有一段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中国会因为有你这样的斗士而自豪!"一名外国法官称赞道。而梅汝璈的回答却很镇定的回答:"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法官的。"这短短的两句话让我震撼,我为他感到自豪和感动。最后对战犯处以死刑的投票情节还浮现在眼前。梅汝璈那番义正词严的话语扭转了判决结果,长达2年多的审判可谓取得胜利,也使百万被惨害的中国人民的亡魂安息于地下。 我也很佩服片中那个从中国战场归来的日本兵。他亲手杀死自己的胞弟,并不是他不爱他的弟弟,而是因为太爱了,所以才大义灭亲。一个自幼乖巧的孩子,参

纽伦堡审判等案例

纽伦堡审判 基本案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及惩治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 该协定还附有一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 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 (七)帕尔马斯岛什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基本案情: 帕尔马斯岛(PaLmas Island),或称“棉加斯岛”(Miangas),是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属东印度的纳努萨岛之间一个单独的小岛。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弱国无外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战胜国对德国、日本法西斯侵略者进行的审判。根据相关宣言和决议,分别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法庭,对犯下滔天罪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进行审判。 与我之前看过的许多记录片不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一记录片,用了几乎白描的手法,并没有为避免枯燥而多变换角度或加入许多人物访谈,平铺直叙的为我们再现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两个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事件。但正是这种不浓墨重彩、力求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方式,使得短短三十分钟的纪录片,给我留下触目惊心的感觉。 由于东京审判的对象是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战犯,因此纪录片重点叙述了东京审判。在指出日本进行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时,画面离开了军事法庭,将被屠杀的场景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被活埋者的眼神,无助的孩童,抱着伤者痛哭的平民,遍布的尸体,还有一个看似无甚大碍的伤者,镜头拉近才看到他的脖子几乎被砍掉了一半,如此的痛苦下,没有麻药没有医疗设备,医生无奈的审视着,不知道该如何医治。不需要多言语,日本法西斯的罪行已经赫然在目,其罪必诛,若秉持着与纽伦堡审判相同的正义理念,东京审判必严惩日本战犯。 遗憾的是,在纪录片的结尾提及,虽然东京审判处决了七名甲级战犯伸张了国际正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但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比却有着许多缺陷。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操纵了东京审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包庇了日本战犯。致使许多罪行昭著的战犯未得到审判或者判刑过轻,特别是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罪责。伤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战争受害国的感情,违背了审判的公正性和神圣性。 远东军事法庭是根据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莫斯科会议的决议设立的。但上述宣言和决议都没有规定对日本战犯实行法律制裁的具体方式。后来经过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荷兰等国的几次外交谈判才达成协议,决定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上列9国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但远东国陈军事法庭的庭长不是以平等原则从11国法官中选任,而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且规定在法庭的法官11人中只要有6人出庭,即可作出决定,法庭的判决只要庭长和两位法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而盟军最高统帅有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的权力,庭审及其余诉讼程序以英语和日语为之。由此,远东军事法庭充满了美国性质,其审判受到了美国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导致东京审判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缺陷。为国际法的完善留下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司法独立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区别在东京审判中反映的尤为明显。 从本质属性上,国内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但是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以维持其政治统治。因此国内法在其施行的一国范围内反映了社会的基本共同的价值观,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必然蕴含了与国内

参观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第一临床学院 2015级中医学三班 魏凡钧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时间:2016年5月24日地点: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对于沈阳乃至东北地区的历史文化而言,多数人的第一感觉这是一座极为普通而又典型的满汉文化结合的建筑。它曾被岁月的尘埃隐没,更多的人提到皇姑区黑龙江路77号时会称呼它“北陵电影院”。但历史永远是客观存在的,总会有人记得它还有另外一个名字: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或许从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角度来看,这次沈阳审判只是一个微小的片段。与纽伦堡、东京审判相比,沈阳审判既不举世闻名,也不轰轰烈烈。在这受审的没有东条英机或者土肥原贤二之类的能左右日本乃至世界的大魔头。负责审判的人员更是默默无闻。但这里对于每个中国人都有着不寻常的国家与民族层面的意义。 为什么要把沈阳审判看得如此重要?为什么要去保护这样一座平凡的建筑? 这是中国人民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审判外国侵略者。 回顾历史,根据195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个案件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而其中的多数战犯都在沈阳接受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 沈阳审判见证了东北人民14年的不屈斗争,见证了中华民族百年来对侵略者从忍让到反抗、从反抗到胜利的辛酸历史。同时也展现了中华民族不可奴役、不可战胜的民族的伟大力量,展现了中国人民对压迫剥削的不屈抗争和对实现和平的不懈努力。如果说仅仅在天安门广场树立纪念碑不能完全证明中国重新走向独立,那么这次沈阳审判就是最有力度的补充。中国人民从此也可以作为胜利者审判犯下滔天恶行的魔鬼,也可以自信地让民族跻身强国之列。 同时,审判法庭纪念馆也是一座默默无声却时刻提醒着我们的警钟。他告诉我们:要警惕旧敌人的死灰复燃,要警惕新威胁的突然袭击。唯有奋发图强,自强不息,才能让自己不断强大,不断进步。中国的繁荣与富强需要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的努力,中国的和平与稳定需要每一个中国人去守护。让我们牢记:勿忘国耻,爱我中华。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有何历史意义与启示呢? 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整个审判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总之,在那样一个仇恨、报复甚嚣尘上的年代,纽伦堡审判毕竟用理性的笔记录下一个癫疯时代的终结。因此,大多数人(包括德国人在内)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感到信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这非常有利于铲除战后德国纳粹思想的遗毒。 可见,纽伦堡审判更为成功。因为它不仅记录了历史,还有效地警示着未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实证明,只有牢记历史、深刻反省才能赢得尊重,才会迎来和平、美好的明天。 二、限制主权,保护人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三、创立模范,导引审判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纽伦堡审判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创立了学习、效仿的模范,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发挥着引导作用。 在进行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审理日本甲级战犯。尽管东京审判存在着操作上的诸多不足,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职责及管辖权方面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基本一致。 纽伦堡审判堪称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宣言”,即使在今天仍具有导引作用。 四、制止暴行,共承使命 纽伦堡审判后的世界又是怎样的呢?在冷战期间,大大小小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给世界带来的是累累伤痕。那么,冷战结束后的十几年来,情况又如何呢?结果也许仍令人失望。由于国际局势正处于单极化向多极化过度的转型期,世界上出现了诸多不安定因素。 当新世纪的钟声敲响的那一刻,人类共同迎来了一个新的纪元。但是,面对着在短短一百年中曾饱受战火与暴行蹂躏的世界,我们的心情却无法释然。人们应当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面对独裁者的暴行,要同仇敌忾,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的光荣使命。 1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 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 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 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

纽伦堡大审判 观后感

《法理学》期末论文《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 不得不说,《纽伦堡大审判》给我的感觉是震撼的。无论是从历史课本中,文学作品中,还是各类电影电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法西斯犯下的滔天罪行都让我了解到,当人走在追求统治世界的霸权时,人权便被抛掷,所有道义和人性都要让位于对于权力顶峰的觊觎。这部电影重现了那场世纪审判中的一部分,对于战犯的审判结果,最终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普世意义上的正义和对和平的追求。 一、回顾影片 不否认,我们如今是站在一种历史定论者的角度看待当时德国纳粹军官的行为,认为那是一种暴行,是一种对于人性和人权的践踏。所以,在看影片前,我对纳粹战犯们的态度绝对没有任何含糊——死有余辜。但是,当影片中审判开始后,我便开始思考片中战犯们为自己辩护的言论。以纳粹二号人物戈登的观点看,很多纳粹军官认为自己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自己的职责,自己没有反驳的权力,所以自己是无罪的。政府官员也同样以“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的理由为自己便捷。 那么,对于这场审判,检察官们要用什么样的法律,法官们要遵循什么样的法理来为被告们定罪?应该如何评判法律和正义在这场杀戮中的地位呢? 回顾这部影片,片中的审判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美国首席大法官杰克逊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从道义角度罗列了法西斯灭绝人性的罪行,而狡猾的纳粹分子则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并使尽各种花招,企图通过非常规手段逃出这次终极判决。在这一部分,影片中正义的一方并未占据优势,形式很不利。影片中,另一位资深检察官问杰克逊:你是要用正义还是法律来打这场官司?这样一个发问,使杰克逊开始转换自己的思路,因为但从道义和人性上来说,所谓的邪恶的一方也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和道德,甚至对于那种“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伦理道德面前,很多正义的说辞也变得很没有说服力。所以在后一部分中,大法官杰克逊法律和正义双管齐下,通过各种人证、物证的展示,揭露他们的暴行,揭露纳粹法西斯仇恨犹太民族而进行的惨无人道的杀伐。最终杰克逊顶住压力,正邪无数次的交锋,终于将被告绳之以法,捍卫了正义与人性。 纽伦堡审判粉碎了纳粹罪魁们杀身成仁的美梦。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接下。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能够“否认”的,只是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所造成的无知。 二、如何评判审判的和发行与正当性 毕竟电影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导演在影片中展现的只是邪不压正及人类对于正义的永恒追求。回归现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难定论孰是孰非,如果纳粹胜利,那么一切被世人所认可的正义将被遗弃,暴力和强权将成为真理。所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纪录片《光明与阴霾》对比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德国在对被侵略国家及民族进行谢罪、赔偿以及有关战争教育方面的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侵略了中国,制造了南京大屠杀惨案及731部队细菌战。德国同时也侵略了周边国家,将犹太人关押至集中营。战争结束后,日本和德国分别通过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判处二战相关责任者死刑。 在此之后,日本和德国在战争教育方面出现很大不同。日本独自编撰教科书,声称由于二战中日本人的所作所为会使现在的日本人产生自卑感,以此为借口多次改编教科书。这一行为是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及韩国等国无法接受的,反对指责声浪高涨。与之相反,德国则与被侵略国波兰共同编写教科书,

尤其是将二战内容作为历史课本的多半部分内容,彻底地教育下一代不要让过去德国那样的违背人道的行为再次发生。 那么,在战争教育方面,日本和德国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异呢?战后审判是原因之一。在东京审判上,约有25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处以死刑,但在纽伦堡审判上,有多达数百名曾经参与虐杀犹太人的德国纳粹被判处死刑。 因此,在这之后的德国政治舞台上几乎看不到纳粹相关人员的身影。此外,即便到了二十一世纪,只要在德国发现纳粹余党,德国政府都会通过审判来彻底揭露相关人员的罪行,这一态度似乎一直没有改变。 但是在日本,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则当选了日本第56、57任首相,多位可说是战犯的日本人也被无罪释放,并且活跃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因此,周边各国认为日本并没有反省在二战中犯下的侵略罪行,没有意识到自己犯罪。

历史教科书问题也随之出现。教育可以产生一种洗脑的作用,人们会在学生时代所学内容的影响下不断长大成人。虽说现在要使用问题教科书的学校并不多,但这些教科书把“侵略”改为“进入”、把“南京大屠杀”更名为“南京事件”。日本将侵略战争正当化,罪行意识淡薄,中国及韩国等战争受害国对此感到非常愤怒。 不同国家对于历史的看法截然不同。这部纪录片主要将日本与德国进行了比较,因为同是二战侵略国,所以经常从这一相似点对两个国家进行比较。虽说两国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实质性差异。德国十分明确大量虐杀犹太人的罪魁祸首正是德国纳粹,这就更容易做出判决。 而日本从中日战争到二战战败,都没有明确的战争责任者。但不能因为没有责任者就对侵略战争不负责任。日本政府没有阻止军队的失控行为,而是选择了简单敷衍的办法。纪录片中虽提到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 一·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一、影片背景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二、案情介绍 在纽伦堡审判中,控方列举了三个案件,一为绝育案,二为犹太人强奸案,三为达豪集中营案,围绕这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些纳粹法官是如何维护纳粹邪恶机器的运行,指控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个绝育案,是按照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确保种族优越的法律进行的判决,法律规定对被医生认定有害于“种族优越”的低能人口进行强制绝育。虽然被害人在法庭声泪俱下的作证曾受到迫害,但辩护律师拉尔夫轻易地化解了这种指控的力量。因为前法官们当时是在“依法”办案,另一个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证是他列举出了就是在美国早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以此来指控前纳粹法官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犹太人强奸案,是根据当时纳粹德国的“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但这个案件相对前一个就有大的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对审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纳粹法官之间意见也不统一。他们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国家和元首,那在执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权?他们的倾向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这里就提出了有关法官职业操守的问题,是机械忠实于法律,还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最后被处死。按劳森上校的观点,在这种不公正、即使按照纳粹法律执行的判决,也没有立场可言,纳粹法官们干脆是在受害人背后推了一把,这些前法官显然是纳粹国家暴行的共犯。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个指控,就是在法庭内播放了达豪集中营的电影资料片。劳森上校以此指控纳粹国家机器的邪恶罪行,在此之下服务于这个机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但这又有一个问题,对希特勒的看法,德国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径庭。在多数外国人眼里,希特勒根本就是一个魔鬼,但在德国人眼里,希特勒在某种程度上是德国的救星。是他领着德国

小学五年级读后感350字范文【三篇】

小学五年级读后感350字范文【三篇】 【篇一】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有些人从中受益,有些人却没有。但是所有人(指读过的人)都应该知道海伦。凯勒,这篇书的主角以及作者。“她”是一个从小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的人,许多人应该都认为她很不幸,那么好的一个小女孩,看不到,听不到,简直就是在她前进的道路上安装了一面高墙一样。但是在不幸中,她确是最幸运的。在她身边有很多人鼓励她,帮助她,而她自己有又有着坚定的毅力,这一股股力量使得她前进。 这本书主要讲了海伦失去耳目时,是莎莉文老师将她带出了黑暗,还耐心的教导她,在莎莉文老师的教导下,她终于用自己的汗水考上了梦想的大学,还掌握了多种语言。 读完这本书后,我最喜欢的是莎莉文老师,她令我打自心底的尊敬她,她是将海伦带离黑暗的人,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不会明白的,你们可以尝试一下,用布蒙住双眼,用耳塞塞住耳朵,一直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想象海伦当时的情景。四周一片黑暗,没有声音,没有阳光,但是莎莉文却愿意将她带出黑暗,耐心的教导她,给她勇气,使她走向成功,莎莉文老师不管说了多少遍,只要海伦记不住的东西,她总是会再教一遍,直到海伦学会为止。我多么希望我也有这样的一位老师。 而海伦,我也从她身上学到了她那坚强好学的精神,以及那奇迹般的成功都让我惊奇!惊叹!惊讶!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一个女孩的奇迹之路,在黑暗中活出光明,这份力量该多伟大。【篇二】 《安妮日记》这本书是一个十三岁的小女孩安妮·弗兰克在艰苦而寂寞、恐惧的藏匿期间写成的。 日记写于1942年,安妮那时才十三岁。由于受到纳粹的迫害,她们一家被迫生活在 一个地下密室,开始了暗无天日的两年藏匿生涯。1944年,密室门被德国警察叩响,八 名藏匿者全部被捕。的幸存者——安妮的父亲,在战争结束后,致力于传扬女儿安妮的日记。 安妮一家被捕,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因为她们都是犹太人,历史学家安妮·罗美的丈夫看了日记后在文章里写道::“日记结结巴巴地道出了一个小孩子的心声,体现了法西斯主义的可怕,连纽伦堡审判都不及它。”

东京审判观后感1500

东京审判观后感1500 篇一:爱国主义电影《东京审判》观后感1000字(个人原创)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七十年前的抗日战争,为中日两国人民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发动战争的日本军部法西斯,终于在战后受到了应得的审判。 电影一开始就交代了背景,在美国的军事打击下,日本天皇宣布投降,结束战争。而此时的日本也已经是满目疮痍。在美国的组织下,来自美中英苏等十一个与日本交战国的法官,相继奔赴日本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电影展现了两条线索,军事上的激烈交锋、相互攻讦,和一个普通日本家庭里的剧变和痛苦。国民政府派出的法官梅汝傲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期望,从不退让和妥协。从法官座次的问题上,坚决按照受降书签字顺序来排序。中国作为遭受日本侵略伤害最大的国家,理应排在第二,英国前面,而不是遵循什么“国际惯例”,屈居第三。他再三的坚持自己的要求,以辞职回国的决心展现出他的绝不妥协。在一群欧美法官之中,他的个头最矮,但是在还未开席的这件细节上,就已经给我们展示出了他的刚毅的性格和严谨的态度。 跟随他一同前来的还有曾经在日本留学的青年记者肖南。从肖南的视角,带我们见证了日本平民家庭是怎样被战

争毁掉的。他留学时的女同学家里,大哥和小弟参加了侵华日本军,然而最终只有大哥回来,战争的创伤让他整日借酒消愁,郁郁寡欢。二弟的心中始终放不下仇恨,认为日本是被美国打败的,而中国却使他们家破人亡,使日本蒙受羞辱。 这场战争给亚洲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对日本带来深久的隐痛,弥漫于战时战后几十年,战败的惨痛摧毁了许多人原本关于“圣战”的幻想,也对国内的青年带来了迷茫,绝望,甚至疯狂。 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大哥对于自己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一直感到内疚,他记着一句中国话:狗日的日本鬼子。小弟在血腥的杀戮中堕落而失去了人性,被大哥杀死了,而大哥只说了一句:“你见过一个纯洁的孩子是怎样成为杀人狂魔的吗?”残酷的战争扭曲了人性,施虐者和受害者的精神创伤远比肉体伤害难以消除。 另一方面,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等战犯在法庭上丑态百出,有的消极沉默,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有的焦虑恐惧,自知末日将至;有的狂妄嚣张,认为自己所作所为竟然是正义合理的。在检察官和日本辩护律师的激烈交锋和拉锯扯皮中,审判整整持续了两年多。最后的量刑阶段,法官们对于是否使用绞刑的争论和分歧成为了全片的高潮。在梅法官的据理力争下,最终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绞刑决议。战犯们大部分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在天皇是否有战争罪

“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一、概述综观“告密者案”和“纽伦堡审判”,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舒国滢所指出的:所有疑难案件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问题。因此实质上讲,他们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永恒的争论—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 19世纪之前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三个基本规则:一是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它是造物主所公布的或者人类理性所认识的;而实在法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是由人类自己制定的或者习俗中形成的。二是自然法的效力比实在法要高,自然法是高级法。三是如果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阿莫斯(Amos)甚至认为奥斯丁“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美国的法学家如霍姆斯、格雷等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到了诘难,尤其是当法律的道德分离被看作是“削弱对专制和独裁的抵抗”的原因,从而使得“法律实证主义”成为“形形色色对多种不同罪恶的代名词”。面对这种责难,哈特一方面修正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中倍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但是另一方面他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他认为主权理论、强制理论和法律与道德分离论是相互独立的命题,主权理论的错误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错误。因此,哈特系统地批判了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从而发展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他的理论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或者“新法律实证主义”,但是,他依然主张法律与的道德分离,由此坚持了法律与道德理论中的“分离主题”(the separation thesis)。二、对法之为法的标准的探讨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法之为法的标准的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正当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强制性。古希腊人把法律称为是“公平正义的艺术”。面对死刑,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很显然,苏格拉底之所以恪守法律并不是法律的强制。他说,城邦的“所有的命令都是建议式的,不是野蛮的强迫命令”,人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产生于他热爱的“城邦和它的法律”。在政治家一书里柏拉图把政治家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二足动物的尊重意愿的管理”与强制的统治对立起来。强调“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他宁愿力争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律,只对那种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立法者应当“争取站在法律那方面的正派人的同情”。亚里斯多德继承了其师柏拉图的正义论。他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不是奴役而是“拯救”。罗马人吸收了希腊人的正义论。西塞罗(Cerco)的法概念是选择性的: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为正义、与自然相一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是惩罚。中世纪通行的也是正义论。托马斯的神学观念并不否认法律的强制性,但是,他始终把法律的正当性放在首位。他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但是他在谈到人定法的四大特点时却是把它的正当性放在首位,而未提及强制力。阿奎那特别强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来源。及至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历程中,随着国家在立法、司法中的地位的提高乃至于垄断,法律的强制性思想异军突起,并且逐步排斥了正当性在法律中的地位。这股思潮始于博丹(Jean Bodin,1530~1596)、中经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至分析法学派大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596)而至极端。博丹首次把法律的命令性提到首要地位,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法律的正当性。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霍布斯的命令说则比博丹走得更远。他从特殊的社会契约论得出法律的绝对义务说、强制说。奥斯丁把命令说推向极致,且割断法律与正义的联系,把霍布斯的自然法逐出法律领域。他的三位一体的法律学说极具代表性:法律是在上位者给在下位者所下达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用哈特的话说就是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及至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当性学说再次抬头,自然法的复兴即是其典型。因此,在我们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1、研习重点在纽伦堡审判中公诉人对轴心国的战犯主要提出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类指控。在反和平罪方面公诉人的依据主要是《非战公约》和《海牙公约》的某些条款在反人道罪方面主要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历次日内瓦公约为基础。被告的辩护人就公诉方面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辩护人认为并不存在禁止战争的普遍国际法规则同时现行国际法也没有为发动战争设定个人责任因此从形式上说追究被告发动战争的责任是“事后立法”与罪行法定原则不符。2、法律文件内容《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雅尔赖斯教授博士庭长先生诸位法官先生把国际法所禁止的战争、把破坏和平看成是对世界秩序的大逆不道这是本法庭审判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最大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掩盖了其他一切法律问题……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牵涉数月以来对听取证词的评价。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如果我对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理解正确的话他是这样认为的自从缔结巴黎公约以来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就存在有一个明确的法规它已成为全世界一致公认的法律信念……这就必须有一个新的开端。战争和单纯的停战——称之为和平——的悲剧性的连续必须被打破……这种说法应当有所更改在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之前战争曾是国际法的一条法规。自从签订白里安—凯洛格公约以后战争成为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这是全世界许多政治家和学者共同持有的见解。这是对国际联盟章程卓越解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观点。让·雷就曾以这个观点远远超越法国的境界对许多持有防止战争思想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产生过影响。这也是纽伦堡起诉的基本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并在一次罕见的迅速消逝的恐慌时期以后外交活动和国际法的理论找到了原来的轨道。所有懂得从灾难中得出结论的人担惊受怕地得出了全部结论……人类在这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而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是被禁止的手段。让·雷在1930年还曾这样说过国际联盟已经证实并不是真正和平秩序的领导者甚至也已经证实根本不是防止完全倒迟到1日状态中去的有效的制动闸。因为在事实上世界已经完全倒退了。上述情况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律问题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前集体安全的整个体系也已经在它所曾拥有的寥寥无几的评价之中遭到了崩溃这种崩溃在当时已被觉察到并已由三个世界大国明确宣布或者说已由它们合乎逻辑的行为作了理所当然的宣布……对集体安全体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这对在这次审判中同样具有世界法律意识的根本问题来说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例如象美国人埃德温·博查德这样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律学家就曾在1938年有理或无理地直接把这个体系看成是敌视和平的看成是我们这个时代歇斯底里的产物……为了以一种更完善的、真正的和平秩序来代替传统的国际法的“无政府状态的世界秩序”也就是说为了能在国际间产生一个普遍的规章按此规章存在两种战争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1939年9月1日对这些努力作出了决定。根据当时各大国的决断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世界上的各个军事大国在战争中相互全力拼搏。对于持有唯物史观的人来说这是在一个严峻而合乎规律的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历史以绝对的不偏不倚性把外交结构和法律结构全都抛在一边。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遍的国际法中在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但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提出问题谈论集体安全体系的崩溃这样做究竟是否合适先决条件是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体系。这种体系确实能够维持吗这是一个对本庭进行的审判意义极为重大的问题在这次审判中由于破坏和平而提出的起诉就是以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意识的存在作为基础的。在我们面前浮现出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悲剧……当全世界都了解到预备谈判所交换的照会存在着各种概念、解释、限制和保留时也就暴露了各国政府在某一文句背后所持的看法是多么不一致。大家都看到了苏联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