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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对胎心监护的监测项目

卫健委对胎心监护的监测项目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胎儿监护在孕期保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胎心监护作为一种常见的孕期监测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和孕产妇保健中心。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胎心监护的监测项目,旨在确保胎儿的健康与安全。

胎心监护是通过监测胎儿的心率和胎动情况,来了解胎儿在子宫内的生命状态。根据卫健委的规定,胎心监护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胎儿心率监测:胎儿心率是评估胎儿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孕期监护中,医生会使用胎心监护仪记录胎儿的心率变化情况。正常胎儿的心率范围通常在120-160次/分钟之间,心率过快或过慢可能是胎儿存在问题的信号。

2. 胎动监测:胎动是胎儿生长和发育的表现,也是评估胎儿健康的重要指标之一。医生会记录胎儿的胎动次数和质量,并与胎儿心率变化进行对比分析。胎动减少或停止可能是胎儿缺氧或宫内窘迫的表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胎儿健康。

3. 胎心图监测:胎心图是通过胎心监护仪记录的胎儿心电图,在医学上被广泛应用于胎儿监护。胎心图可以清晰地反映胎儿心率的变化情况,包括基线心率、变异性、加速、减速等。医生会根据胎心图的变化判断胎儿的健康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胎心监护仪的正确使用:胎心监护仪是进行胎儿监护的主要设备,正确使用胎心监护仪对于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卫健委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掌握胎心监护仪的操作方法,包括正确放置监护仪的位置、调节监护仪的灵敏度、判读胎心图等。只有正确使用胎心监护仪,才能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结果。

5. 胎心监护的时机和频率:根据孕周和孕妇的具体情况,胎心监护的时机和频率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孕期中后期每周进行一次胎心监护是常规的做法。但对于高风险孕妇或存在胎儿异常情况的孕妇,胎心监护的频率可能会增加。

6. 胎心监护结果的判读和处理:胎心监护结果的判读和处理需要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来完成。医生会根据胎心图的变化、胎儿心率的情况以及孕妇的临床症状等综合判断,确定是否存在胎儿异常,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胎心监护作为一种安全、无创的监测手段,对于保障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卫健委对胎心监护的监测项目的制定,旨在规范胎心监护的操作流程,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孕产妇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卫健委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胎儿监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胎心监护,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胎儿的健康与安全,为孕产妇提供更加可靠的医疗保障。

国家卫健委药事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国家卫健委药事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一、引言 国家卫生委员会是我国政府机构,负责卫生和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药品管理是国家卫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之一,而医疗质量控制指 标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本文将对国家卫健委药事管理医疗质量 控制指标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的定义 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指导原则。国家 卫健委根据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医疗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了一 系列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的分类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文件,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可以分为临床质量指标、管理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三大类。 1.临床质量指标 临床质量指标是评价医疗服务的核心指标,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和 康复等方面。国家卫健委制定了一系列与常见疾病相关的临床质量指标,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有效。 2.管理质量指标

管理质量指标是评价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指标,包括医院 管理、人员配置、资源利用等方面。这些指标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 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3.服务质量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主要是评价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服务水平,包括医患沟通、护理服务、服务态度等方面。良好的服务质量可以增强患者的满意度,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 四、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的应用 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不仅是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也是患者选择医疗服务的重要参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 这些指标,以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提升。 2.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安全。 3.患者应通过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选择具有良好医疗质量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临床检验15个质量控制指标

临床检验15个质量控制指标 反映标本采集量就是否正确,就是检验前得重要质量指标。标本采集量不足或过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标本类型错误率中明确规定,是分析采集标本类型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比例,其计算公式为:标本类型错误率=类型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标本总数×100%。 标本容器错误率中明确规定,是分析采集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比例,其计算公式为:标本容器错误率=采集容器错误的标本数/标本总数×100%。 单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这两个指标,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心生疑问,如果一个大便杯里面装有尿液是归为标本类型错误还是标本容器错误?这就取决于申请的项目,如果申请的项目为大便常规,则归为标本类型错误。如果申请项目为尿液培养,则归为标本容器错误。 那么我们再举几个例子:如果一个装有尿液的紫头管送检血常规,则归为标本类型错误;如果一个装有大便的无菌杯送检尿培养,则同样归为标本类型错误;如果一个装有血液的红头管送检血常规,则归为标本容器错误;如果一个装有尿液的常规尿杯送检尿培养,则归为标本容器错误。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标本总数”包括所有类型的标本总数,而不单指某一种类型的标本。 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如果存在标本类型和检测项目不一致,且对检测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况,则应视为标本合格。例如,尿杯里面采集的大便送检大便常规则应视为标本合格。 通过以上的思考和分析对标本类型错误和标本容器错误这两个指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探讨2:如何清晰界定标本采集量错误和抗凝标本凝集? 标本采集量错误率是分析的标本体积,其计算公式为:标本采集量错误率=量不足或过多(抗凝标本)的标本数/标本总数×100%。

抗凝标本凝集率是分析需要抗凝标本的凝集情况,其计算公式为:抗凝标本凝集率=凝集的标本数/需抗凝标本总数×100%。 似乎这两个指标是完全独立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明确界定。假设一个送检红头管的生化项目,由于检测项目多,标本量采集不够,那么这肯定是标本采集量错误。假设规格为4ml的紫头采血管(标示采血量为2ml)装有2ml血液做血常规,发现标本有凝块,那么这无疑是抗凝标本凝集。 但是如果规格为4ml的紫头采血管(标示采血量为2ml)装有4ml血液做血常规发现标本有凝块,这种情况是归为标本采集量错误还是抗凝标本凝集?有专家对质量控制指标有深入的解读[4],但是根据其描述也不能解答上述疑问。我们建议上述情况归为标本采集量错误,因为是标本采集量错误导致的抗凝标本凝集,所以我们应发现其标本错误的根本原因。 在判断标本采集量的时候,如果是容器中有需要与标本混合的物质(如抗凝剂),则可以参考《血浆凝固实验血液标本的采集及处理指南》中提及的“与标示量相差大于10%”为标本采集量错误。 同时针对抗凝标本凝集率计算公式的分母“需抗凝标本总数”,我们还想明确界定为完全需要抗凝的标本总数,如果某些项目是凝集后也可以检测(未纳入不合格标本进行处理),则该项目对应的标本总数不纳入分母计算。例如乙肝表面抗体检测标本要求是肝素抗凝血浆,但实践中针对该项目送检的红头血清标本也作为让步检验,则乙肝表面抗体检测的标本总数不纳入分母计算。 探讨3:如何确定血培养污染率的分子和分母? 血培养污染率的目的是评价采集血培养标本过程中是否无菌操作,其计算公式为:血培养污染率=血培养污染标本数/血培养标本总数×100%。但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各实验室确立血培养污染评价标准,同时计算分子和分母的时候以单瓶为基数。 探讨4:具体如何收集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检验前周转时间是指从标本采集到实验室接收标本的时间,其中位数就是标本采集到标本接收时间中位数(min)。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

远程胎心监护新技术申请书模板

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 技术名称:远程胎心监护 申请科室:产科 负责人: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承诺书 一、本申请表的内容均保证具有真实性; 二、我科室将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新技术、 新项目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医疗技术应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三、我科室将按照新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登记、整理、分析、 总结病例资料及临床应用信息,每季度定期上报资料,接受整改建议, 确保医疗质量; 四、如应用期间发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所规定情形的,立即暂停临床应用并如实上医务科。 项目负责人签名: 科室负责人签名: 2021 年9月15日

提交材料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字迹清晰易辨; 二、《申请书》“申请项目所在科室”,是指已经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册存在的诊疗科目。 三、《申请书》“综合技术情况”栏,是指所在科室开展的与该申请项目相关并能体现医疗技术水平的技术; 四、需要提交的附加材料: 1.开展该项目的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符合要求的培训证书等复印件; 2.与本项目相关的医疗器械或药品的相关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注册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3.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报告复印件; 4.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障措施 5.诊疗护理规范; 6.诊疗相关的应急预案; 7.与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知情同意书》;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 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 互认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现就进一步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 省卫健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和省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详见附件1)。 省卫健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互认范围 (一)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互认方式 (一)医生工作站主动提醒检查检验结果 患者就诊时,其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号),可通过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向医师工作站主动展示信息,告知医师有检查检验结果可供参考,医师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医师对检查检验结果作出是否认可的判断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等。对于诊疗需要,确需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国家卫健委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

国家卫健委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 近年来,随着心血管疾病的高发率,心血管介入治疗作为一种重要的 治疗手段备受关注。为提高医务人员的介入治疗技术水平,国家卫健 委积极开展了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旨在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介入医生,提升国内心血管介入治疗水平。 让我们从介入治疗的基本概念开始。介入治疗是利用导管等设备在体 内进行治疗和诊断的一种医疗技术,包括心脏血管介入治疗和外周血 管介入治疗。它通过导管插入体内,借助X线透视等影像学技术,进 行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血栓抽吸术等,以治疗心血管疾病及相 关疾病。 国家卫健委的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课程设置:培训项目根据不同级别的医务人员设置了多个课程,内 容涵盖心血管介入治疗的基本理论、技术操作、并发症处理等。在培 训过程中,学员可以系统地学习介入治疗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操作 技术,并了解实际临床操作中常见的处理方法。 2. 实践操作:除了理论课程外,培训项目还注重实践操作的训练。学 员将有机会亲自操作心血管介入治疗相关设备,进行真实的患者操作 模拟,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临床处理水平。

3. 培训考核: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培训项目设有考核环节。学员需要 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这一点极 大地激发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认真程度,提高了培训的实效性和输 出效果。 在我看来,国家卫健委的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是一项非常有意义和价 值的举措。它为医务人员提供了一个系统学习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评台,有利于提高国内心血管介入治疗的整体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 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通过实践操作和考核环节的设置,培训项目 确保了学员的学习效果和水平,使得培训成果更加具体和可量化。 国家卫健委心血管介入培训项目为提高国内介入医生的整体水平、推 动心血管介入治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随着培训项目 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国内心血管介入治疗水平将会不断提升,为患者 带来更多的希望和福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逐渐增加,成为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疾病之一。 心血管介入治疗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治疗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临 床实践中。然而,要想提高心血管介入治疗水平,需要医务人员具备 较高的专业技术和临床操作经验。国家卫健委开展的心血管介入培训 项目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医务人员的介入治疗技能水平 和临床应用能力提供良好的评台。

国家卫健委绩效考核指标

国家卫健委绩效考核指标 国家卫健委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卫生计生领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质量与安全、卫生计生事业全面深化改革、机关的建设和纪检工作。 卫生计生领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卫生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组织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社会各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2.传染病防治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各级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监测、预警、处置、疫苗接种等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社区传染病防控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各级卫生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数据统计情况,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机构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随访情况。 医疗卫生质量与安全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效果等方面。

2.医疗纠纷调解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工作,以及纠纷数量和处理结果等方面。 3.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排查治理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医药卫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情况,以及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和成效等方面。 卫生计生事业全面深化改革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和分级制度实施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和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情况。 2.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全球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和达成情况,以及各地区和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3.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各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展和效果,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成效等方面。 机关的建设和纪检工作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和政治理论教育方面,绩效考核将关注机关员和干部的中央和省委校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21年11月26日附件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

国家卫健委临检中心开展的室间质评项目

近年来,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室间质评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我国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 理和技术水平提升,为保障人民裙众的健康提供更加可靠的检验服务。 一、项目背景 在我国医疗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背景下,临床检验技术在医学诊断、疾病监测和治疗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了确保临床检验结 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于近年来开 展了室间质评项目。 二、项目目的 室间质评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级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和 技术水平的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实验室提高检验技 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为医疗卫生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项目内容 室间质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项目覆盖范围:涵盖临床检验中常见的生化、免疫学、微生物学、血清学等各类检验项目。 2. 评估标准和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结合国家 相关规定,对临床检验实验室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检验方法、质 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3. 数据分析和处理:对评价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指导和帮助。 四、项目影响 室间质评项目的开展对于我国临床检验实验室有着重要的影响:1. 提高了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为实验室赢得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2. 促进了实验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经验,共同提升。 3. 提升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可靠性和水平,保障了广大人民裙众的健康和权益。 五、项目展望 室间质评项目的开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仍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 1. 评估标准和方法的进一步完善与标准化。 2. 加大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个人素质和责任意识。 3. 提高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室间质评项目的开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我国临床检验实验室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的有效途径,也是服务人民裙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通过该项目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六、项目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室间质评项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和方法:临床检验技术领域在不断发展,评价标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8.31 •【字号】并卫发〔2022〕25号 •【施行日期】2022.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我市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县(市、区)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

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5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今年将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79元提高至84元。其中,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2021年增加的5元和2022年新增的5元也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2〕86号)要求,确定我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目标(详见附件1)及各县(市、区)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数(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闽卫医政〔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医政〔2022〕24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快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为基层群众提供同质化诊疗服务,省委、省政府将抽调1000名中高级职称医师下基层服务列入2022年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健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与省卫健委联系。

联系人:蔡石鹰、谢立,联系电话**************、87809020,邮箱 ********************.cn。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快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省委、省政府将抽调1000名中高级职称医师下基层服务列入2022年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健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22年度“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基层为重点,把“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对口支援活动作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引导和支持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基层,服务百姓,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基层卫生人才队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群众基本健康需求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高效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健康福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好辖区内医疗资源,将“千名医师万人次下基层”活动与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和县

国家卫健委 医疗诊疗项目

国家卫健委医疗诊疗项目 近年来,我国国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断 推进医疗诊疗项目的发展与改革。下面将就医疗诊疗项目的重要性以 及相关工作展开阐述。 首先,医疗诊疗项目的发展对于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慢性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因此,通过完善医疗诊疗项目,可以更好地提供针对慢性病的治疗方案,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疾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医疗诊疗项目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很多国际先进的医疗技术和 方法还未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引进和推广这些先进技术,可以 为患者提供更准确、便捷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同时,在诊疗过程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而当下,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 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完善医疗诊疗项目,推进医保制度改革,有 助于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将继续引导和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合理、经济、公平的医疗保障政策。

最后,加强医疗诊疗项目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医疗资源不足,是当今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一大挑战。通过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医疗诊疗项目,可以更合理地配置医疗资源,有效地提高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推动医疗技术和人才的培养,加快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水平。 综上所述,医疗诊疗项目的发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不断完善医疗诊疗项目,能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不断推动医疗诊疗项目的改革与创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XXX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XXX 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举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卖力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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