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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广陵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扬江环发〔2020〕72号)、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扬广环预审〔2020〕1号)悉。我局委托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起于现状G233江都段与新都路平交叉处,止于扬州与镇江交界处,路线全长12.863km,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100km/h,总投资20.5544亿元。根据你局委托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该工程建设、运营中应切实落实《报告表》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

求,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二)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农用,不得排入水体。

(三)加强施工组织,避免夜间(22:00至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不得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设置施工营地、堆场、取土场,耕地表土分层剥离后用于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各类临时占地应复耕复绿。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措施。跨越夹江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防撞护栏、警示标志等应急保障设施,道路径流及事故废水不得入江。道路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地方政府、供水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隔声窗、声屏障、绿化林带建设等运营期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加强对沿线敏感目标声环境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强化噪声治理,防止干扰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本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本工程现场环境监管,扬州市环境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四、你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工程有关环境

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五、本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扬州市环境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9日

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1 规划概况 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范围确定为江苏省沿江地区,包括南京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等8个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土地面积约4.85万km2,2010年总人口为4890万人,人口密度1008人/ km2。规划年度近期为2020年、远期为2030年,远景展望2050年。 线网共规划建设线路21条,总规模达1350.07km,其中江苏境内里程达1137.27km。总投资1519.65亿元。具体包括南京都市圈城际线9条及苏锡常都市圈及周边地区城际线12条。其中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宁高城际、宁天城际、宁和城际及无锡-江阴-靖江城际等4条线路,总里程长 218.52km。

2 规划区环境质量概况 (1)水环境 根据《2010年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2010年江苏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仍处于轻度污染。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124个国控断面中,水质较好的Ⅰ~Ⅲ类水质断面占36.4%;劣于Ⅴ类水质断面占24.0%。 (2)大气环境 江苏省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3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13个省辖城市中有11个达标,占84.6%;南京、盐城2市受可吸入颗粒物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处于三级。采用基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浓度的空气污染指数法(API)评价空气质量,各市优良天数比例在76.5~93.4%之间,全省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8.9%。 (3)噪声环境 江苏省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13个省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51.9~55.3dB之间。除无锡市为三级、声环境质量属一般外,其余城市均达到二级,声环境质量较好。 (4)电磁环境 规划区现状电磁辐射源主要有公路机动车、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发射台,高压架空线和变电所,其中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发射台产生的电磁辐射占辐射能量的主要部分。但综合场强值均未超过GB8702-88《电磁辐射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新建9万吨造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补充分析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新建9万吨造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补充分析 建设单位: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

1总则 1.1项目由来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裕船厂)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6月,是武汉国裕集团投资兴建的船舶制造企业,位于江苏仪征船舶工业园,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船舶制造、修理、销售;钢结构加工;非标金属件加工;船舶辅件、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等。 公司一期工程项目环评于2005年10月委托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并经扬州市环保局[扬环管(2005)51号文]批复,一期工程占地面积约50万m2,岸线长度759m,于2006年开工建设。2011年8月委托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新建9万吨级造船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仪征市环保局[仪开管(2008)61号文]批复。 至目前,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投入试生产阶段,二期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生产阶段。由于二期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工程内容与原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内容有部分出入,具体变化情况将在后面工程分析章节中详细介绍。因此,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向仪征市环保局申请对原新建9万吨造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环评进行补充分析,仪征市环保局同意其进行补充分析,具体见附件1。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特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本次补充分析。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253号令); (9)《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广陵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G233扬州市江都至广陵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扬江环发〔2020〕72号)、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扬广环预审〔2020〕1号)悉。我局委托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起于现状G233江都段与新都路平交叉处,止于扬州与镇江交界处,路线全长12.863km,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100km/h,总投资20.5544亿元。根据你局委托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该工程建设、运营中应切实落实《报告表》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

求,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二)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农用,不得排入水体。 (三)加强施工组织,避免夜间(22:00至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不得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设置施工营地、堆场、取土场,耕地表土分层剥离后用于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各类临时占地应复耕复绿。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措施。跨越夹江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防撞护栏、警示标志等应急保障设施,道路径流及事故废水不得入江。道路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地方政府、供水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隔声窗、声屏障、绿化林带建设等运营期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加强对沿线敏感目标声环境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强化噪声治理,防止干扰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本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本工程现场环境监管,扬州市环境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四、你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工程有关环境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关于该项目的初审意见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环评文件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根据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督察组对公司安全督查过程中反馈意见,以及扬州化工园区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扬化安监责改〔2019〕77号)有关要求,开展的厂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化品罐区和AAL(丙烯醇)灌充站搬迁、改造,新建危化品仓库、分析实验楼、雨水收集池,以及现有危废仓库环保提升等。项目已取得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扬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1号)。根据你

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本项目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降低环境风险,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营运期危化品储罐区、丙烯醇灌充站、危废仓库、实验室等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废气收集经处理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相应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落实本项目各类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确保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要求。 (三)新建雨水收集措施,营运期初期雨水与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青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对各类产生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营运期产生各类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做好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贮存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的区域采取相应的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危废库应建设完善导流沟、废液收集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合本次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修编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苏环管[2006]210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210号) 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仪征经济开发区区域开发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本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本开发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准入条件,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产业定位,鼓励和优先发展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加工产业,适当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环保产业,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生物医药只限于无化学合成生产的药剂复配及天然类、海洋类药物的开发与生产。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等均应达到国内甚至国外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 按报告书提出的用地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本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加强对区内规划的居住区、村庄及学校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种类多、排放量大及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须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目标,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改、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19〕8号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正文: ---------------------------------------------------------------------------------------------------------------------------------------------------- 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环审批〔2019〕8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均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起于S28启扬高速和G2京沪高速公路交叉处的丁伙枢纽,向西途经江都区(丁伙镇、仙女镇)、广陵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槐泗镇、酒甸镇、西湖镇、杨庙镇、新盛街道、蒋王街道、汊河街道),最终经G40沪陕高速交叉处的汊河枢纽,止于其南侧的润扬主线站,全长约36.106km,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设计车速120km/h。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路基路面、防护、排水、桥涵、交叉等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根据你单位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从环保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及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扬州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扬环大气〔2018〕23号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扬州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做好扬州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 扬环大气〔2018〕2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功能区环保机构,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局各有关处室: 建立扬州市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幸福工程。前不久,项目经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已确定建设单位。为加快推进系统的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工作职责。市局大气处负责扬州市小型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市局监控中心负责数据的集成和总体数据系统平台建设,配合做好监测系统联网调试工作;各地区环保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本辖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仪器设备的安装工作;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系统技术把关和日常运维考核;江苏鼎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监测数据的收集上传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明确监测点位。根据系统建设方案,全市第一批共建设20个监测点位,邗江区3个、广陵区5个、瘦西湖风景区2个、开发区3个、生态新城2个、化工园区1个、高邮市1个、宝应县1个点位、仪征市1个、江都区1个(具体见附表1),各监测点位均设置于地方政府办公大楼。 3、加强协调配合。空气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推进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环保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名单请于12月3日17:00前报市环保局大气处,联系人:陈淏80988586),加强与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6.01.16 •【字号】苏环管[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苏环管〔2006〕8号)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报批省级开发区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

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产业规划以近中期为主,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石油化工深加工项目;利用仪征良好的进出口条件,进口原料,建设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化工新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为仪征化纤、扬子石化等周边企业配套服务产品。严格限制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园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扬州市区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项目应限期淘汰,不得向化工园区转移。 3、合理规划园区布局,完善园区规划 缩减工业用地规模,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加强园区内部的功能划分,避免项目的相互影响。园区边界与长江岸堤间应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空间隔离带;企业布设尽可能远离长江岸线,沿江高等级公路以南不再布设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外布局应统筹考虑,特别应重视对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在长江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m、下游1000m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及取水口500m陆域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工业项目(含码头仓储等物流项目);园区与仪征主城区之间应留足1000米空间防护距离,该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应在胥浦河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扬州四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消泡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扬州四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消泡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扬环审批〔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扬州四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消泡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环审批〔2018〕5号扬州四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8万吨消泡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扬州化工园区管委会环保局预审意见(扬化环〔2017〕42号)、仪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仪环初审〔2017〕11号)悉。我局委托扬州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3.5亿元,在扬州化学工业园F1地块新建年产8万吨消泡剂系列产品项目,该项目已由市发改委备案(扬发改备〔2017〕121号)。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该项目环评行政许

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扬州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同意仪征市环保局初审及化工园区环保局预审提出的意见,你公司应认真对照《报告书》及初(预)审意见中各项环保要求,将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理念贯彻到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提高工艺装备自动化控制水平,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须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㈠按《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㈡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真空泵缓冲罐废水和地面冲洗水隔油后,与废气水洗塔废水、检测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一起收集进入厂内污水站预处理,经“催化氧化+生化处理+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送青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纯水制备尾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㈢丙类车间混合废气经“冷凝+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排放,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2#排气筒排放;乙类车间混合废气经“冷凝+水洗+活 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排气筒排放,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4#排气筒排放,日化固消生产废气通过2级“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5#排气筒排放。各排 气筒高度不低于26米,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㈣优先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污染监控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办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办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扬发改许发〔2020〕67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城市建设 正文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补办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市政府文件-市发展改革委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补办审批生态科技新城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收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我委扬发改许发〔2019〕136号文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经研究,现将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补办如下: 一、原则同意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建设内容。 二、该工程改造道路全长约1.64km,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道路红线宽度约为50m,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50km/h。新建郑家河桥(长24.5m、宽53.5m)和韩许河桥(桥长20.5m、宽53.5m)。同步实施市政管网、交安设施、道路照明及绿化迁改等配套工程。该工程路面结构设计荷载标准为BZZ-100标准轴载,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使用年限15年;桥梁载荷等级为城-A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

三、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7354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全部由生态科技新城财政解决。 四、相关批复依据:《生态科技新城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生态科技新城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生态科技新城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公路)拓宽改造工程设计概算审核》,《关于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告》(扬翔专审字(2020)00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210312019HB0006),《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曙光路南段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曙光路(文昌东路-老宁通公路)项目施工合同。 五、接批复,请抓紧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06 •【字号】扬发改许发〔2018〕297号 •【施行日期】2018.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扬发改许发〔2018〕297号 扬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核准扬州市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报告》(扬楹〔2018〕4号)收悉。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核准如下: 一、为适应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创建生态环保城市,同意你公司实施扬州市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都区宜陵镇七里社区,拟用地面积约53237平方米。 三、项目拟建设350t/d垃圾焚烧生产线2条,安装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1台,配套建设综合厂房、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处理等相关辅助设施(建筑面积约23921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形成约25.5万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年发电量为9.43×107kW·h。项目建设期24个月。 四、该项目总投资约为31979.6万元,由其母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占比不低于20%。 五、本项目招投标按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扬州市规划局江都分局《关于工业用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编号:JYL-18J-01)和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单》,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10882018CR0059),市维稳办《关于扬州市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扬稳办发〔2018〕57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核准前置相关手续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尽快办理规划许可、节能审查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区限高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在满足新项目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采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稳评报告备案意见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有效化解和防范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如涉及第三方权益及其它方面矛盾,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协调解决。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基本信息,并在项目开工后主动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号】苏环管[2006]43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43号) 高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扬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1号)、高邮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邮环〔2005〕7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高邮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94平方公里,因此,本批复及报告书仅作为开发区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的意见》(苏环管[2005]1号),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集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 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提高引进项目门槛,防止污染转移项目落户开发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严格限制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要求,禁止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造纸、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入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完善开发区规划 优化用地规划,统筹考虑区内外布局,各功能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隔离带。特别应重视对区内外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落实居民搬迁计划,搬迁工作应适当超前于项目的建设,不得滞后。特别是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市市政建设处扬子津路西延二期工程(甘八线~345国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市市政建设处扬子津路西延二期工程(甘八线~345国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市市政建设处扬子津路西延二期工程(甘八线~345国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市政建设处: 你单位报送的《扬子津路西延二期工程(甘八线~345国道)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你单位拟建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改革试点范围“第四十九大类: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第172小类:城市道路项目”,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

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制定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7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车用尿素溶液生环评报告word资料46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示稿) 项目名称:车用尿素溶液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扬州蔚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年8月 江苏省环保厅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车用尿素溶液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扬州蔚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联系人 建设地点高邮城南经济新区车逻工业集中区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225600立项审批部门高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邮发改备字2019第112号 建设性质新建■ 扩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占地面积(m2)200 建筑面积(m2)200 绿化面积(m2)0 总投资(万元)100 环保投资 (万元) 4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4% 评价经 费(万 元) 1.0 工程计划进度筹建■ 开工□ 竣工□ 试生产□年工作日300 主要产品: 年产车用尿素溶液250吨。 原辅材料见表1-1;主要设施见表1-2;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表1-3。 能源年用量 电5万千瓦时/年 燃油 轻柴油——吨/年燃煤——吨/年轻油——吨/年燃气——标立方米/年生物质成型燃料——吨/年 给排水情况 年总用水量(吨)1122.2 年总排水量(吨)755.5 其中 循环水量(吨/年)- 其中 清下水(吨/年)55.5新鲜水量(吨/年)1122.2 生活污水(吨/年)720 新鲜水来源自来水公司排放去向车逻污水处理厂 放射性同位素和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 无放射性同位素和电磁辐射的设施。如企业生产过程需要相应设施,应另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有权限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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