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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最新版】

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最新版】
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最新版】

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

规划政策类

01

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02

规划留白。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03

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04

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05

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06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07

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用地政策类

08

探索“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对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乡村旅游观光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宽度不超过2米的栈道、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等六类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09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10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

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

11

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期满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12

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13

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

14

适当拓宽临时用地范围。建设项目施工(含非商品混凝土搅拌设施)、地质勘查以及建筑用砂石土开采、堆放、初加工等可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15

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总部经济项目以及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申请使用商服用地的,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

16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7

完善地下空间使用价格。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

18

鼓励设施农用地复合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将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19

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集体性质的留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20

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21

允许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布局、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点状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

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22

点状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可在村庄规划中规划布局点状用地项目或者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点状用地项目建设。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23

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8个产业园区试行以“极简审批+对赌协议”为核心的标准地制度,以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审批,构建“3+X”产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实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改革措施,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24

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项目和准入条件的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相关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对技术门槛高的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的,可探索应用双信封评标法,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类

25

将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事项,交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出具批文。

26

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设施农用地和“只征不转”“不征不转”规定的项目用地,以及其他不作为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但需砍伐地上林木的,需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含林地),统一由市县自然和规划主管部

门审批。

27

因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将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建立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征(占)用林地合并审查机制,不再单独办理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批手续。

28

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9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用海政策类

30

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申请并依法批准的方式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

31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32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33

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34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

殖用海,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超常规政策

35

对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不占用生态红线、已办理用地预审、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行使用土地,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用地手续。

36

在国家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的过渡期,位于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及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7

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审批权限内涉及“五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项目总体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38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除商品住宅用地外,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39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满足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空间置换、容积率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调整利用。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要求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文案大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文案大全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文案大全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说明【模板】

目录 第一章现行规划实施简要评价 (1) 第一节行政区划调整说明 (1) 第二节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 (1) 第三节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1) 第四节现行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第五节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3) 第二章规划修改工作概述 (4) 第一节规划修改的目的 (4) 第二节规划修改的任务 (4) 第三节规划修改的依据 (4) 第四节规划修改工作过程 (6) 第五节规划修改基础数据 (7) 第三章土地利用重大影响因素及修改必要性 (10) 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影响因素 (10) 第二节规划修改必要性 (10) 第四章规划控制指标修改 (12) 第一节总量指标 (12) 第二节增量指标 (12) 第三节弹性目标 (13) 第四节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13) 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14) 第一节农用地 (14) 第二节建设用地 (15) 第三节其他土地 (16) 第六章土地利用规模与布局调整方案 (17)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整方案 (17) 第二节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 (18) 第七章其他修改 (19)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19) 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19) 第三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查询 (19) 第四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20) 第八章规划修改方案的衔接与协调 (21) 第一节与规委会实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衔接 (21) 第二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 (21) 第三节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21) 第四节与易地扶贫规划的协调 (22) 第五节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协调 (22) 第六节与生态保护规划的协调 (22)

第七节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衔接 (22) 第八节与行政区划调整的协调 (22) 第九节公众参与机制的落实 (22) 第九章规划修改方案风险评估 (24) 第一节风险识别与评估 (24) 第二节风险管理 (25) 第十章规划修改方案基本评价 (27) 第一节规划修改重点内容的基本情况 (27) 第二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评价 (27) 第三节规划修改方案的保障措施 (28) 第十一章规划框架及内容修改情况说明 (29) 第十二章规划修改成果说明 (31) 第一节文字成果 (31) 第二节图件成果 (31) 第三节数据库成果 (31) 附表 附表1XX县规划基数转换确认表 附表2玉溪镇2006-2020年地类调整平衡表 附表3玉溪镇调入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表4玉溪镇调出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表5玉溪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修改前后对比表 附表6玉溪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7玉溪镇土地用途分区修改情况表 附表8玉溪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修改情况表附图 1、玉溪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示意图 2、玉溪镇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示意图 3、玉溪镇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图

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背景 (4) 第一节泰州市概况 (4) 第二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5)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情况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8)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一节区域发展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0)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1)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2)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 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14) 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16)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3) 第三节加强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6) 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8)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8)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29) 第三节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30) 第四节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 (32) 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3)

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3) 第二节集约利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33) 第三节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35) 第四节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5) 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8) 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38) 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9) 第三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39)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1) 第一节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41) 第二节发展定位与发展方向 (41)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2) 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44) 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4) 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 (45)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8) 第一节强化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48) 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手段 (50) 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50) 第四节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51) 第十二章附则 (5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最新版】

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 规划政策类 01 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02 规划留白。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03 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04

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05 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06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07

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用地政策类 08 探索“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对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乡村旅游观光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宽度不超过2米的栈道、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等六类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09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10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修改方案) (2003—2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六月 ·1·

目录 前言 (1) 1 土地利用现状 (2) 1.1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2) 1.2 土地利用结构及分布 (4) 1.3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 1.4 土地利用优势 (7) 1.5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6 土地利用潜力 (10) 2 规划方针与目标 (11) 2.1 规划方针 (11) 2.2 规划目标 (12) 2.3 远景展望 (1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3.1 土地利用结构 (14) 3.2 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 (17) 3.3 重点工程建设 (19) 4 土地利用分区 (19) 4.1 地域分区 (19) ·2·

4.2 用途分区 (22) 5 基本农田保护 (26) 6 土地整理开发 (27) 6.1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27) 6.2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29) 6.3 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分解 (32) 7 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33) ·3·

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复[2003]8号《关于要求修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依据,从安庆市实际出发,针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新时期安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庆市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现行总体规划》,实现安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庆市土地利用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规划的目标年与《现行总体规划》一致,即至2010年。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1·

定安县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定安县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文本说明 (2006-2020年) 定安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规划修编意义 (4) 第二章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5) 第三章规划修编背景与过程 (7) 第一节规划修编背景 (7) 第二节规划修编目的与原则 (10) 第三节规划修编过程 (11) 第四章规划修编基础数据 (13) 第一节基础数据来源说明 (13) 第二节土地基础数据说明 (14) 第五章社会经济和土地利用目标的确定 (15) 第一节各项指标确定的依据 (15) 第二节社会经济指标的确定 (16)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 (18) 第六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2) 第一节龙门镇区域概况 (22)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结构与布局 (24) 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与存在主要问题 (28) 第七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31) 第一节土地利用功能定位 (31)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32) 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32) 第八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35)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 (35) 第二节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38)

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措施 (42)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原则与方法 (42)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44) 第十章龙门镇指标分解说明 (52) 第一节农用地相关指标分解 (52) 第二节建设用地相关指标分解 (52) 第十一章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与土地开发整理 (54) 第一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54) 第二节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 (55) 第十二章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7)

第一章规划修编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是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即土地的合理规划与利用,土地合理规划是土地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龙头,在我国土地管理事务中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对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资源,以适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到规划,其作用主要是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要求,统筹各地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立足区域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缓解土地资源面临的各种矛盾,落实规划区的耕地,基本农田,新增建设用地,和开发复垦总体布局和指标,确定区域用地的规模和范围。 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镇域内村镇发展与布局的重要依据,为政府实现镇域村镇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手段,逐步使镇域形成以镇区为中心,实现城乡结合、协调发展。

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八月

前言 安定镇位于大兴区东南部,北距北京城区30公里,西到大兴新城18公里,东距河北廊坊市区2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资源充足。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铁路穿过境内,四通八达的地方公路分别与京开高速、104国道和京津塘高速公路连通。 近年来,安定镇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安定镇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即将到期,亟需进行修编。依据国土资源部和北京市对本轮规划工作及成果的要求,开展《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工作。本规划将《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分解给安定镇的各项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安定镇的土地利用进行空间布局优化,为安定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的土地资源保障。 本规划是指导规划期内安定镇土地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镇、村发展建设,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指导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等土地利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划原则 妥善处理保障建设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利用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规模,严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为未来发展留有弹性;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规划成果(草案)公告 录入者:栏目管理员录入日期:2011-12-4 公布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联系:0 联系:spsghc2011163. 前言 市位于松辽平原中部,省西南部,辽、吉、蒙三省(区)交界处,北与市接壤,西与毗邻,南与省相连, 北与市相依,是东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因四战闻名于世,素有“马德里”之称。 是省南部重要的工业城市,建城已有百年历史,改革开放后城市得到快速发展,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化大城市。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城市通过持续 发展,到2009年底,中心城区人口已达53 万人,建成区已达53平方公里。《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所确定的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均已实现或突破。经省住建厅同意,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在新的时期,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的实施,对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核三带”发展战略,紧扣“做大一核、开发东南、拓展西北”的主题,充分发挥城市的区位交通、产业、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促进快熟隆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 -2030)》提出把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新型产业基地和生态宜居城市。 为了更好地谋划的长远发展,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方式,现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成果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献计献策。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30) (公示稿) 市人民政府 2011 年12月 1 日 目录 1. 总则 2. 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3.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 城市性质、职能与城市规模 5. 中心城区规划 6. 规划实施 1. 总则 1.1 项目背景 《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是1998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自实施以来,较好地指导了市的城市建设,对构建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分工和区域化合作日益加深,对城市的专门化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的提出,为区域战略格局的划分提供了新思路;沿海地区要素结构调整,产业转型为欠发达地区带来发展机会;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同时《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2010 )》已经到期,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吉建规[2007]11 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年)》。 1.2 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建设生态省的目标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健康城镇化道路,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和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职能和创新能力,加强在省域南部的区域辐射能力;促进文化繁荣,创造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引导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 年,中期为2016-2020 年,远期为2021-2030 年,远景为2030 年以后。 1.4 规划层次 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市域:市域行政辖区围,包括市市辖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面积14080 平方公里。 规划区:市辖区的围,包括铁西区、铁东区,总面积1075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铁西区的站前街、英雄街、地直街、仁兴街、北沟街、平西乡和铁东区的解放街、北门街、四马路街、北市场街、黄土坑街、七马路街、平东街、平南街、城东乡,以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术语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组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技术承担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协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审定: 主要编写人员: 参加人员: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目录(236条) 1.基本名词(33条) (5)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区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用途管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其它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它用途区土地利用方针土地利用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可持续利用 2.总体规划(55条)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城市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规划图件园地规模林地规模牧草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工矿废弃地复垦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大纲规划成果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10)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 I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目的 (1) 第二条指导思想 (1) 第三条规划原则 (2) 第四条规划依据 (3) 第五条规划范围 (3) 第六条规划期限 (3)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形势 (4)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4) 第八条土地利用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5) 第九条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8)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0) 第十条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政策导向 (12)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目标 (13)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17) 第四章农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 (19) 第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19) 第十五条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20) 第十六条林地布局 (20) 第十七条园地布局 (21)

第十八条牧草地布局 (21) 第十九条其他农用地布局 (21) 第五章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 (23)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3) 第二十一条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24)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25)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26) 第二十四条旅游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27) 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与区域调控 (28)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8)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2) 第二十七条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措施 (34) 第二十八条实施统筹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 (39)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点工程 (43) 第二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3)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程 (45) 第三十一条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程 (46) 第三十二条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50)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工程 (52)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5) 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措施 (55) 第三十五条经济调控措施 (56) 第三十六条法律约束措施 (57) 第三十七条技术措施 (57)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措施 (5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土地供给与需求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确定具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是指导调整区域内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方向和途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是依据当地国民经济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区域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明显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以规划指标来体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作为国家措施,其任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 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如用地计划体系、土地信息系统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从而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如对农业用地(如农、林、牧、水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如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专项用地的布局,并对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寓利用于保护之中的策略,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各项用地审批必须依据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的修改也必须按编制规划的法定程序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不同级别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由于区域差异和级别不同,而侧重点和内容深度不同。但—般来讲,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摸清家底) 1、提供规划的基础数据:自然、社会、经济等。 2、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分析土地利用的制约因素 4、提出规划重点解决的土地问题 (二)土地供给量预测 1、评价土地质量 2、(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利用潜力的测算 3、未利用地适宜开发的数量和方向。 (三)土地需求量预测:各部门未来建设用地求量和农业用地需求进行预测 (四)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预测的基础上,拟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 (五)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为实现规划的目标,对各类用地进行综合平衡。 (六)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达到用途管制的目的。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城市开发边界和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标准 2016年6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数据内容 (2) 4定位基础 (2)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2) 5.1数据要求 (2) 5.2图示符号 (5) 6成果数据提交规定 (6) 6.1成果数据提交内容和格式 (6) 6.2成果数据存储方式 (6) 附录A 控制线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B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C1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8) 附录C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9 附录D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县城)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与数据交换。 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4)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08) (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0)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4) (11)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 (12)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3) 《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15)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 (16)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 (20)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数据库规定》(2015) (21) 《关于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问题的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 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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