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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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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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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第1篇】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3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化工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3•37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9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1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2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分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6无故造成缺员一人者。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进入化工区域的机动车辆未办证,未按阻火器者。

4•10违犯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其中一项者。

4•11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2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产甲醛不产托品)。

5•2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3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4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戌一般事故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6•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6•5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6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6•7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6•8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7、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7•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7•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7•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7•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7•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7•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7•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8、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8•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8•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8•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

可酌情处罚。

8•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8•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8•7夏季l2:00-4:30,18:30一次日8:00、冬季8:o0-13:30,17:30-次日8:00,对发现违章违纪或出现的事故加倍处理。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2篇】煤炭管理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科领导抓好科室日常安全管理统计工作。

2.做好业务范围内使用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

3.做好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报表,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内容齐全,存档规范。

煤炭管理科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三大规程》及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管辖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

3、协助分管副科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有计划、有步骤的监督、检查落实好各项工作,及时向分管副科长汇报生产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同时提出防范措施。

5、监督检查本班组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严格安全管理标准,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追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7、参加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及相关会议,并监督规程和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与执行。

8、及时了解班组现场安全情况,解决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班组各环节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第3篇】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全负责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各单位及料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1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颁布(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

第九条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颁布

检查下发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正式颁布

检查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抽查各单位相关检查记录或询问一线员工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2)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3)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各单位及料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1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记录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三条

(2)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记录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查教育培训记录

3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

是否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登记备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四条

(2)

重大危险源是否有安全应急措施

查应急措施文件

三、岗位操作人员与应知应会工作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抽查作业人员并进行询问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七条

3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抽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五条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处理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日期

备注: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安保科存档。

【第4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附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XX煤矿。

【第5篇】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6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电仪车间管理员设备

1、在业务上受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设备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设备检修及维修的各种安全规程,认真执行并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3、负责制定各种设备的检修及维修的安全技术规程,保证设备长周期运转,以保证本车间安全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

4、每月进行不定期安全设备检查,并且要有检查记录及整改反馈单,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 可推卸。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16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16篇】 【导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16篇优秀的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可以快速到达对应范文。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 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 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 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0)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必须采购合格产品,使时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11)结构工程到二层楼面,必 须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设密目安全网。 (12)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通道口、井架口、电梯口、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及临近马路和居民密集区等危险处,应按规定进行防护和挂警 示牌,垂直作业应采取全封闭防护措施。 (13)起重机械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检测 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中应健全保养制度,安全防护装置及防护设施 应保持齐全有效。吊具、索具、砌块夹具等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必须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条例,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下面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制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首先应对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应明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2.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此外,还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具体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设备操作规程等。这些规程应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安全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应制定安全培训制度,明 确培训内容和频次。例如,在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 培训演习等。同时,还要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便于记录培训情况和效果。 二、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1.违规行为的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违规行为划分为严重违规、一般违 规等不同类别。例如,不穿安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违反操作规程等属 于一般违规;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操作、操作不当导致安全隐患等属 于严重违规。 2.处罚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违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一般 违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 则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3.处罚程序和权利保护 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权利保护机制。包括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等。同时,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结起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可以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各方行为;通过建立处罚 条例,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稳定。这两 方面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才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因未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导致事故扩大的,从重处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为了进一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确保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采取罚款、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二,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第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纪律检查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于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勒令停产整顿、禁止从事煤矿生产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强调了相关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监督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

第四,对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受到处罚前应当享有的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并对申辩和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复议程序,保障了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支撑,加强了对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重要性,严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若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就要依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对于单位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 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生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令重新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恢复生产。 4. 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二、对于个人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 警告。对于个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指出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限期改正。 2. 罚款。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对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权利。 4. 管制。对于个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管制。管制时间为三年以内。 总之,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职工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10元,管理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20元。 2、二米以上高处作业不拴安全带的每一个人罚款50元,临边作业无防护设施的罚款20元,"四口"无防护措施的罚款20元。 3、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不准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 4、高空作业严禁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违者经纠正不听者,罚款1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5、机械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护发帽;维修电工,带电作业人员,调试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罚款10元。 6、使用导线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上取电作业的,罚款50元。 7、用于高处作业的移动平台,未按规定设置围栏的,罚款20元。 8、脚手架(跳板)的搭设必须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无跷头板,作业用单梯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上端要绑扎,下端应有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一单梯上作业,违者罚款10元。 9、禁止非操作人员操作各种机械,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司机(吊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机操证”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安全合理,间距不少于5米,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乙炔瓶不准倒置使用,不正确使用者,罚款10元。 1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不得一闸多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 12、现场和宿舍禁止使用胶术灯头点大灯泡(100W以上)非生产使用电炉,使用铜、铝、铁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元。 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工地负责人或工长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每天无安全交底,一次罚有关责任人20元。 14、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兼)发现违章行为的人和事,不及时制止而发生事故后,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给予经济罚款。 15、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属第二次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将处以双倍罚款。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是一般地方立法又一项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生产安全条例篇1 1、自觉参加队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刻苦学习技术业务,坚持科学养路,严格执行养护安全操作规程。 3、不准违章、冒险作业,采料时严禁挖神仙土,如有违章、冒险现象,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4、出工前应穿戴好安全标志服帽,同时检查好各自使用工具。 5、随车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工具,严禁谈笑戏闹,车未停妥时,严禁跳车、扒车。 6、平原地区作业随小四轮和拖拉机带拖斗上下班时,严禁在三角架上站人,有栏杆的空拖斗只许乘坐四人,拖砂石材料的拖斗只许乘坐二名装卸工,其它载货拖斗一律不许带人,不许超载超坐。山区视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严禁小四轮和拖拉机拖斗带人。 7、用镐开挖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须保持一米,避免对面作业,如必须对面作业,相互间距不得小于五米。 8、在公路维修作业时,应在作业区的二头离作业场所10-15米处,放置安全圆锥柱(墩)或红白相间的施工标志牌,弯道应适当放置远一些。交通繁忙地段同时还要牵线划块作业,以保证养路工作时间顺利和安全。 9、在路上作业中不准来回奔跑互相打闹戏耍,不准在公路上乘坐和休息,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状态。 10、雨季要坚持值班巡路,发现塌方阻车问题应做好标志,同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力量抢通,并保持水沟畅通及时清理路面杂物。 生产安全条例篇2 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6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6篇】 第1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 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成立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3.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进行封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和施工平面图,悬挂安全旗、安全标语及警示标志。 4.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绝缘鞋,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 易燃易爆材料、有毒物品、爆炸物品都应分别存放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里,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和素要设置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动火。休息室、仓库、材料堆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 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操作。机械设备用电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器,设备金属外皮必须有接零保护,防止漏电伤人。 8. 电源配电箱应采用铁制箱,箱的门、锁齐全,有专人负责,所

有动力设备必须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不准一闸多用,箱内不得有杂物,箱要防雨,外壳要接零保护,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9. 工程开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工艺特点、现场环境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参与施工人员分工种、分部位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被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应当履行签字手续。凡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分部、分项的工程施工安全交底书,编制内容必须切合实际,措施得力,不得流于形式,要做好交底和备查。凡被接受安全交底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10. 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危险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提出注意事项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1. 各项目经理部,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讲解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天召开一次安全快会,讲解当天施工任务以及安全防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12.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施工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做到文明施工。 二、安全生产检查 1. 实行逐级安检制,即分公司每月联检、项目经理部每周自检、现场安全员每日自检。公司专职安全人员要坚持深入现场,实行巡回监督检查。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16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16篇】 【导语】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16篇优秀的工程管理细则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可以快速到达对应范文。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5篇】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

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我院生产顺利进行,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凡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工部操作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操作设备。 2、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行车工)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次。 4、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5、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设备安全技术的要求,取得岗位操作证书,持证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我院实行月检和不定期日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使用状况和现场安全隐患。 2、我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生产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主要检查设备安全、休息室、办公室水、电、火的使用情况,及乱拉乱接临时线的情况。 3、班长和班安全员负责组织每天的安全日检。主要检查和工部的设备安全和依然医保物品的存放使用、员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情况 4、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題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 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6、定期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汇报,上报 车间主任,车间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上报安技部门。 7、车间所有设备推行点检、定修、一、二、三级保养。 8、车间安全员每天对车间进行巡视检查,制止违章操作。 9、车间对及时发现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和处理整改隐患项目作出贡献的人或班组实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实行经济考核。 三、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前由班长组织召开交接班务会,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坚持班前讲话

公司安全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处罚条例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产整顿,并每项罚款10万元。 1、发生重伤事故的; 2、发生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项目部未按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产整顿,并每项罚款5万元。 5、上级部门检查责令停工停产的; 6、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开工备案,擅自开工的; 7、拒不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或不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的; 8、发生其它非伤亡事故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每项罚款3万元。 9、发生轻伤事故的; 10、无措施施工的; 1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

划检修的; 12、提升人员的绞车、天轮、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压力容器、特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定期检验合格的; 1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指挥安全生产的; 14、运送人员的垂直提升设施无防坠装置或防坠装置未做防坠试验的,或无防冲、防撞、防过放装置的; 15、施工现场拆除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1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每项罚款1万元。 18、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19、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的; 20、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1、建筑施工现场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的; 22、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解读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解读5篇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生产安全条例篇1 1、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2、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3、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7、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8、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生产安全条例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 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 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条例篇1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生产安全条例篇2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是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而制定的。下面是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篇

最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篇 生产平安条例篇1 1、专心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平安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根据《平安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平安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平安学问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需经过肯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把握平安生产学问,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平安生产责任制,生产平安由平安小组负责,必需设立专职平安员,负责检查监督平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修理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常常进行检查和修理。 7、修理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谈天。 8、修理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需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平安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依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牢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平安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准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缘由妥当处理。 13、坚持平安检查和自查。 生产平安条例篇2 一、平安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需平安,平安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平安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平安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平安工作方针,确保无平安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需坚持进行平安学问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平安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觉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样或有异味,必需立刻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修理,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需要安装防护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下文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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