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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第31卷第2期2010年4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No.2Vol.31Apr 12010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

———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杨添翼,刘康磊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在众多的宪政话语中,把握宪政本质特征的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它的核心问题是“有限政府”,即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它解决了为什么和怎么样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人性不完善所导致的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是必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理由;以防恶为原则,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时进行必要的分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方法。

关键词:古典宪政论;有限政府;分权中图分类号:D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313(2010)022*******

宪政是什么?这是一个时常悬挂在中外学者尤其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口边的流行话题之一。当我们念及“宪政”这一词语时,立时有无数种有关联的事物显现于眼前: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怀着“不自由,毋宁死”的意志向国王提交请愿书以及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的签订,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地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并诞生了满载着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美国的自由女神手中高举的自由火炬,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精英们的激烈辩论和世界首部示范性成文宪法的出现,巴黎人民群情激愤发动的法国大革命以及风行于世界的伟大的《人权宣言》的颁布……还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麦迪逊、密尔、哈耶克等政治哲学家、思想家们的经典论断……

我们似乎对宪政的特征达成了某种共识,但事实上我们对宪政一词的理解和解读却是各有特色①。在众多话语中,哪一种才是宪政最原初的含义?是谁把握了宪政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是

西方古典宪政理论。西方古典宪政思想的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以防止暴政。它的矛头直指君主专制,它的使命是论证“有限”政府的合理性以及设计制度以防止暴政和专制。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呢?如果有这个必要性,那么要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众多的古典宪政思想家们是如何思考并解答这两个问题的?

就前者而言,首先,如果集体的利益远远高过于个人权利,如果个人利益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那我们还有必要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吗?所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然前提预设是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对于这一前提的论证是由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的。其次,人性恶的假定提出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人性根源。这种人性导致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侵犯个人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防恶。这一点也构成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即在设计

收稿日期:2009212230

作者简介:杨添翼(1982—

),女,湖南长沙人,博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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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限制政府权力时,我们必须以“防恶”而不是“扬善”为指导原则。再次,古典宪政论在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上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分权原则的提出。

一、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也许并没有很好地和最终地解决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权的问题,它所提出的个人权利优先的理论,在后来不断受到思想家们的批判,不过尽管如此,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理论自圆其说,自成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世界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人类的终极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主义价值的体现就是:个人权利是自然的、先在的,国家权力是约定的和派生的,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来论证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他们被称为社会契约论者。他们借助于“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来说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霍布斯和洛克是这一理论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提出了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的基础是个人,而不是某种集体(如城邦)。那么问题在于,如何将个人意志融合成为一个社会整体?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国家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那是一个充满冲突和战争的、人人自危的世界,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存自身的权利,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联合组成了国家。他说:“如果要建立一种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很满意,那就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它能够经由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仿佛是人人都向他人说,我授权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我的权利,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1]。霍布斯提出,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个人同意。社会契约将自然自由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现代社会创自于一群个人及其意志[2]113。如果现代社会秩序是由法律构造的(通过某种基础性文件;这种文件或者体现为一种政治意志,如独立宣言或成文宪法,或者体现为缓慢形成的不成文宪法,如英国的宪法),那么我们与这一宪法的关系是什么?这种社会-法律的构造仅仅是本身并无价值的一种工具形式吗?至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表明了国家权力是以个人权利作为根据的,尽管其主要目的是要论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洛克继承了霍布斯这一理论传统,并结合当时英国光荣革命所取得的成就,用社会契约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有限性。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互爱的状态,人人享有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因缺乏立法、裁判和执行者而有一些生活不便,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其中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条件是,政府以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为目的[3]83。可见,政府或国家权力是由个人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而且是有限的,它只是个人部分权利的让渡,而且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

社会契约论一露无遗地表明了个人权利是先于政府权力存在的,政府是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的,政府权力要受个人权利制约,如此说来,当然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之所以将个人权利视为“自然的”,其含义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存在的。它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有其历史和经验基础,原始社会的前国家状态也存在过。不过,社会契约论所具体描述的过程并不完全客观地存在,它只是一种暗喻,它把无数代人们之间不断冲突、调和、谈判的过程凝聚为一点,即订立契约的那一刻。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也并非是完全不真实的、反历史的。它更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来的对某些复杂事物和形成过程的形象化和简化。有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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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不是过去的事,而是一个活的现实;任何地方,只要存在合法政府,社会契约就会出现。这种活的契约是支撑政治联合的根本原则,因为它规定了一种机制,借助于这种机制,每个人都调整个人的行为以便与其他人的合法自由相协调[2]165。

然而实证主义者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质疑“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否认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论仅仅是历史的虚构。既然如此,那么自然权利也是不存在的,它是国家权力来源的说法也就没有了根据。

18世纪末以后,实证精神渗入政治研究的各个角落,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得不放弃社会契约论的“自然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然而却都继承了其个人本位的精神,继续将个人和个人权利作为国家学说的出发点。自由主义理论蕴含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将个人权利视为不言自明的、先验的、天赋的,而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依据,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

二、人性恶

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也许在于人性恶所带来的权力的必然膨胀和滥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权利和正义的侵害。很多古典政治思想家对此有深刻的洞察。

洛克在论证分权的必要性时,分析了权力滥用的人性根源:“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轧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3]89

孟德斯鸠对于人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所留给后世的名言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要防止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4]。

古典宪政思想的集大成者《联邦党人文集》当中到处充斥了对人性的不信任,麦迪逊一番话掷地有声,耐人寻味:“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264

然而绝不能遗漏的政治思想家是休谟,因为他将人性与制度设计结合到一起考虑,他的见解后来被作为点睛之笔而广为引用:“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制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6]这就是休谟对政治制度设计与人性的关系的描述,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对人性的看法只是一种假定,它与现实中的人性必然是不完全相符的,休谟在其著作中并没有否定人的善性,并且广泛论及人的美德。然而他之所以不揭示人性真相的目的,是为宪政设计寻找人性根源。这不但是个假定,而且必须是个假定,因为如果“人性恶”是事实的话,其与自由主义理论就相冲突了。如果人没有善性,没有引导的可能,就不需要尊重和保护其自由了。麦迪逊说过:“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但是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否则“就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5]286。

政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权力。人的自私、贪婪的本性必然会驱使掌权者滥用权力,使得原本意义上是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权力转变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威胁和侵犯,滥用权力就是政府的邪恶。

既然人性恶使得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产生,也即“防恶”。

休谟的制度设计的妙用就在于可以使无赖之徒服务于公益,正如休谟所说:“这个政府虽然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所组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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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它却借着最精微的、最巧妙的一些发明,成为在某种程度上免去了所有这些缺点的一个组织。”

三、分 权

分权是宪政制度设计中最早而又最持久的原则。关于分权的具体内涵,虽然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操作不同,但也绝对不是纯粹分权或权力的绝对分立,而只是部分分权[7]。麦迪逊在阐述三权分立的真正含义时,对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进行了解释,即所谓的权力不能集中于同一人或同一机构之手,并不排斥同一部门行使两种权力甚至是三种权力,而是一个部门不能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它允许部门之间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

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即三权分立,以及纵向分权即中央与地方分权。古典思想家们对此都作出过论述。洛克确立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二权分立”。孟德斯鸠结合其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观察在此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三权分立。他对为什么要分权作出了精典论述:“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5]184

这一伟大的设计思想被传到了美洲殖民地,由美国的国父们所继承。美国的开国元勋麦迪逊、汉密尔顿等甚至走得更远。首先是在横向分权内部,其内涵更加丰富。分权不能仅是名义上的分权,必须是实质的分权,分权还需要制衡。以前的各种宪政思想所关注的限权对象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或者主要是“行政机关”,而美国的国父们还特别关注对立法权的限制。其次,分权由横向的三权分立发展到了横向、纵向“双向分权”。

美国国父们在谈到横向分权时说到:“立法、

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5]246

麦迪逊最具有洞察力的方面在于其揭示了名义上分权的不足。他说,准确地标出政府宪法中关于各部门的界限,并且靠这一纸空文来反对权力的侵犯性,这是否就够了呢?经验告诉我们,不应对这种规定的效力估计过高。在理论上区别了立法、行政或司法的几类权力以后,更重要的是要给予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以防止其他权力的侵犯。他的结论是:“仅只在书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防止导致政府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种侵犯。”[5]256这种对名义分权与实质分权的区分也许对很多国家的宪政设计都是一种启示和帮助,它的意义在今天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国父们的宪政思想对前人的拓展还表现在其关注对立法权的限制。以前的宪政理论没有将限制“立法权”加以强调,或者因为君主专制的不利影响的残留物还深藏于人们心中,所以人们以限制作为“整体”的政府权力或限制行政权为主,或者因为立法机关只能以召集会议的形式存在,并非像行政机关一样持续存在,所以他们认为不用担忧其危害,或者因为人们认为立法机关与人民的距离最近,关系最亲密,其不会施加危害于人民。

美国国父们论述到:“行使立法权的人也可能忘记对于选民的责任,而不忠诚于选民的重托,潜越权力或背离职守”[5]315,“立法机构有时可能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有时则和人民群众完全保持中立”[5]364,人们“似乎从未想到来自立法上的篡夺的危险,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会造成像在行政篡夺威胁下的同样的暴政”。

美国国父们在横向分权上已经体现了他们的伟大智慧,但是他们肩负着全国民众的幸福,他们在为整个国家设计,他们需要贡献更多的智慧和更加谨慎。由横向分权到双向分权,这是他们的创举。他们在论述美国宪法的双向分权时说到:“在单一制共和国中,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都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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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单一政府执行的,并通过将政府划分为分立的部门来保障权力免遭僭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政府之间划分。这样,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的保障。不同的政府相互制约,同时每一政府又受到自身的制约。”

四、结 论

综上所述,诸多的政治哲学家、宪政法学家们提出了自己对于宪政核心本质的理解,在论证其所理解的宪政的合理性问题时,他们用一部部伟大著作和毕生的心血诠释和解答了为什么以及怎么样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这些论述构成了系统的古典宪政理论,它表述了一种权利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它主张用规则和制度而不是道德来控制人性趋利避害的一面,它用来防恶的手段是至今以来被实践检验为最有效的“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分权制度。这些思想家以及他们的宪政理论为人类实现自由作出了巨大贡献。注释:

①中国有一些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这个定义也是

毛泽东主席较早在中国提出的。而李步云教授等认为宪政包括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要素,而李龙教授等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西方语境中的宪政也有不同的解读,但他们主要强调限权,即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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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etical B asis and Implementing W ay of Constitutionalism ———R ethinking of the Logic of the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ism

YA N G Ti an2y i,L I U Kan g2l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In numerous constitutional theories,it is the West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ism that grasp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 constitutiomalism.The essence of constitutionalism is“the limited government”,namely,to limit the powers of government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citizens.It has solved why and how limits the powers of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2 zens.The reasons to limit governmental powers are that human rights are prior than governmental powers and imperfect hu2 manity will make powers abused.The implementing way is based on preventing evil and avoids excessiver centralization of powers and makes necessary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designing the political and law system.

K ey w ords:classical constitutioalism;the limited government;separation of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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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 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宪政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在民主制度上仍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原题: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民主是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是推选由谁掌控国家主权的权利,亦即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必须经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选票才能产生。如此,民主的含义是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比如,是君的手里,还是民的手里。但,国家主权无论掌握在谁的手里,它既然是权力,就有侵害权利的本能。为防止侵害,必须对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权力(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的机制即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产权力,宪政则是如何限制权力。显然,限制权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权利。明乎此,胡适先生说“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宪政制度。胡适先生这里的表述显然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亦即错把民主当宪政。 把民主当宪政的错误在于,民主不但不负责保障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它还有侵害自由与人权的可能。美国开国时代的汉密尔顿有过这样的表述: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后者如果指的是寡头政治,前者所说正是民主政治。想想苏格拉底的饮鸩而死吧,这正是民主对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所以发生,正在于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 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我们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激进的理想主义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实际权力后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正像《大国崛起》告诉我们的,英国人从17世纪40年代革命后国会军将领克伦威尔以暴易暴、实行军事独裁中汲取了教训,摈弃暴力革命的方式,选择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推进社会进步。在中国,只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巨大社会灾祸,像顾准这样的杰出思想家才敏锐地意识到,设定了某种终极目的的理想主义很容易由于其领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第25卷第3期河北法学 V ol.25,No.32007年3月 Hebei L aw Science M ar .,200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收稿日期:2006211202 作者简介:张启强,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政治经济学。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关键词:公共选择;立宪规则;立宪民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 2qia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The rules theory is the core contents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Buchanan deems t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 2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Buchanan ’s rules t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 2sion.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heory afterward.His rules t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 ey w 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布坎南(James.M.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立宪民主理论重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 2 ism )、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也叫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它的研究计划是:“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治,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就必须把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要加以防止的。” [2]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布坎南指出:“政治的 — 261—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 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 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具体而言: 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都在救亡图存的号召下不懈地探索着救国救民之道。地主阶级经世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出学习西方的长处来抵制侵略的口号;于是,洋务运动便在“中体西用”的口号下开始大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大力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工业,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人们觉醒,西方国家不仅优越在机器生产,更是其政治制度的先进,于是,对西学的理解从器物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出现了戊戌维新运动,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开始著书立说,组织办刊学会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平等的学说,要求改革君主专制,实行“定国是诏”,戊戌政变的爆发,使得这场救亡图存的政治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很快归于失败,但是这场运动使得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认清清政府反动的本质,思想更加先进,逐渐萌生了反清革命思想。1899年,时在湖南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便对友人说:“中国苦满政已久。有英雄起,雄据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取粮于湘,击鄂督之头于肘,然后可以得天下。”说明当时的宋教仁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已经产生反清革命思想。到20世纪初,庚子事件,日俄战争等等一系列的帝国主义的侵略活动,使的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掀起了爱国救亡的高潮,西方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内阁制等等宪政思想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效法西方实行宪政改革逐渐提上改革日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宋教仁的救国方案——民主宪政思想也逐渐形成。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第31卷第2期2010年4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No.2Vol.31Apr 12010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 ———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杨添翼,刘康磊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在众多的宪政话语中,把握宪政本质特征的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它的核心问题是“有限政府”,即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它解决了为什么和怎么样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人性不完善所导致的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是必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理由;以防恶为原则,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时进行必要的分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方法。 关键词:古典宪政论;有限政府;分权中图分类号:D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313(2010)022******* 宪政是什么?这是一个时常悬挂在中外学者尤其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口边的流行话题之一。当我们念及“宪政”这一词语时,立时有无数种有关联的事物显现于眼前: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怀着“不自由,毋宁死”的意志向国王提交请愿书以及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的签订,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地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并诞生了满载着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美国的自由女神手中高举的自由火炬,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精英们的激烈辩论和世界首部示范性成文宪法的出现,巴黎人民群情激愤发动的法国大革命以及风行于世界的伟大的《人权宣言》的颁布……还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麦迪逊、密尔、哈耶克等政治哲学家、思想家们的经典论断…… 我们似乎对宪政的特征达成了某种共识,但事实上我们对宪政一词的理解和解读却是各有特色①。在众多话语中,哪一种才是宪政最原初的含义?是谁把握了宪政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是 西方古典宪政理论。西方古典宪政思想的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以防止暴政。它的矛头直指君主专制,它的使命是论证“有限”政府的合理性以及设计制度以防止暴政和专制。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呢?如果有这个必要性,那么要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众多的古典宪政思想家们是如何思考并解答这两个问题的? 就前者而言,首先,如果集体的利益远远高过于个人权利,如果个人利益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那我们还有必要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吗?所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然前提预设是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对于这一前提的论证是由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的。其次,人性恶的假定提出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人性根源。这种人性导致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侵犯个人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防恶。这一点也构成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即在设计 收稿日期:2009212230 作者简介:杨添翼(1982— ),女,湖南长沙人,博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4 5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3期总第47期 John P. McCormick,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经受住了左、右两种民族社会主义的政治冲击,取得了世界政治秩序的支配性权力。90年代的北美思想学术在 忙乎些甚么呢?批判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热潮又一次来临了。热潮似乎体现为两端理论兴趣:社竤主义政治思想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对过去的反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重新检视。在后一种理论兴趣中,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研究热在英美理论界的出现,相当引 人注目。 1943年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针对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只是其类型之一)写了《通往奴役之路》(A Road to Serfdom),但讨论法治的第六章却放过了施米特 的宪法理论,只在两个注脚中提到施米特这位“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正是这位施米特,被当今学界视为二十世纪从政治学和法理学批判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最激烈、最有力度的思想家。由於施米特曾经是纳粹

帝国的“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很长一段时期,施米特研究处於意识形态的禁区。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减退和批判自由主义的新潮,使施米特研究在英美学界解禁。 施米特是谁?汉语知识界对此人知之甚少,在评论麦考密克(John P. McCormick)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就施米特其人及其政治 思想的历史传奇花一些笔墨。 这位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魅力人物1888年出生於德国小镇绍尔 兰山(Sauerland),1985年逝於慕尼黑,一生极为多产。作为政治思想家,施米特经历的政制变革难得的丰富:从传统帝制过渡到自由主义共和制——魏玛共和国,中经民族社会主义的帝国制(纳粹帝国),再到联军军管中建立的自由主义共和制,在这些变迁中施米特都是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 施米特与纳粹党国政治的关系,远比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与纳粹的关系复杂,德语学界为这事已经争吵了很久, 迄今众说纷纭,使施米特成为本世纪最具争议性的思想家。简要地说,施米特曾经在法学上为纳粹上台大力造势,迎合纳粹党的思想,例如删除自己著作中的马克思和其他左派理论家(如卢卡奇George Luk ács)的注释,采用纳粹的种族意识形态术语;纳粹执政后,施米特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1 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4 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 1民主概念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 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 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 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 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 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上)

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上) 内容提要:尽管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文章汗牛充栋,19世纪著名美国宪法学教授赛尔的这篇文章可以不夸张地说是所有这类文章中的第一篇,也是这个领域中每一个学者的必读文献。在这篇经典论文中,赛尔教授详尽论证了司法审查的依据、范围和方法。他虽然接受了司法审查的合宪性,但认为司法权必须被严格限制于适合其行使的范围内,并只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尽管成于19世纪末期,本文提出了许多令今人深思的问题和论点。自本文之后,严格解释主义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尤其是经过联邦第二巡回区的汉德法官(J.;Learned;Hand)等一批杰出法学家的发扬光大,赛尔教授的学说不仅后继有人,甚至可以说在今天偏向温和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一种主流学派的地位。 ; ; 一、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 我们美国理论允许司法机构宣布立法行为违宪,并将它们作无效处理——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其确切的范围是什么? 一清二楚的是,州宪并没有明确将这项权力授予法官;它是引申出来的(inferential)。在最早的这些文件中,并没有采用任何可用来得出明确结论的文字。只是在联邦宪法通过之后,才能发现诸如1792年的肯德基州宪第十二条这类文字。这项权力是否存在,一开始受到某些人的否认或质疑;迟至1825年,在一项强烈的反对意见中,宾西

法尼亚州的吉布森法官(J.;Gibson)——美国最能干的法官之一,后来该州的首席大法官——还完全否认任何没有明确如此授权的宪法能够产生这样的权力。因此,他否认一般州宪授予这项权力,但承认合众国宪法授予这项权力,也就是根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抵触”。[1] 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之依据,只有在宪法是成文法这一简单事实或法官支持宪法的宣誓中才能找到,而这是相当不合适的。成文形式或法官的誓言都未必授权法院撤消、取代或拒绝实施立法或行政部门经宪法授权而采纳的任何行为,或这些部门对其获得这类授权之认定。要确定这一点,只要看看其它国家的现实就足够了:法国、德国和瑞士都有成文宪法,而这类权力在这些国家并未获得承认。戴西(Dicey)在其令人羡慕的《宪法学导论》中说:“法国宪法对议会行为所设定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法律,因为它们并不是最终可被法院实施的规则。它们的真实特征是政治道德准则,其所具有的力量来自于它们被写入宪法之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舆论之支持。”[2] 那么我们怎么会采取这种非同寻常的做法?这主要是独立战争以前我们政治经历的自然结果,也就是来自于英国国王的成文政府章程(characters)统治下的殖民主义者。作为成文宪法,这些章程中的条件和限制通过不同手段而获得实施——通过章程的取消(forfeiture),通过议会法案,通过国王对殖民地立法的直接撤消,通过司法程序以及最终向枢密院的上诉。我们的做法是这些的自然结果,但它绝不是必

宪政经典书目汇总

宪政经典书目 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政经典书目,包括: 1、James R. Stoner,Jr.《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与美国宪政主义的起源》秋风译; 2、Cass Sunstein 《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 3、Stephen Holmes & Cass Sunstein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 4、Bagehot《英国宪法》李国庆译; 5、J.C.Holt《大宪章》——译; 6、《反联邦党人文集》杨玉圣译; 7、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译; 8、Alexander Bickle《危险最小的部门》秋风、范亚峰译; 9、George P. Fletcher《林肯如何重新定义美国民主》陈绪刚译。 宪政与民主书目纵览(中文译著和部分专著) 自由主义 阿克顿:《自由史论》(南京译林) 《论法国革命》 巴利:《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雅赛:《重申自由主义》(中国社科) 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国社科) 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 伊赛亚•伯林:《自由四论》 《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 《伯林谈话录》 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 伯里:《思想自由史》 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布坎南:《同意的计算》 《财产与自由》 《民主财政论》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财政制度与个人选择》 《自由的限度》 《宪政经济学》 《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 弗里德曼:《自由选择》 《资本主义与自由》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科) 《致命的自负》(中国社科)不推荐 《自由宪章》(中国社科)不推荐 《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版(推荐版本) 《法律、立法与自由》“外国法律文库” 《经济、科学与政治》(江苏人民) 拉齐恩•萨丽:《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阿兰•艾伯斯坦:《哈耶克传》 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 李强:《自由主义》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第2版) 公法理论: 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沃尔特•白芝诺:《英国宪法》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自由的法:对美国的宪法的道德解读》 戴雪:《英宪精义》 梅因:《古代法》 汉译名著: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上下) 《论宗教宽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休谟:《人性论》 《休谟政治论文选》 柏克:《法国革命论》 《美洲三书》 《自由与传统》 斯密:《国富论》 《道德情操论》 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权力的分化与制衡——宪政制度和监督理论的梳理解读

国家权力的分化与制衡——宪政制度和监督理论的梳理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如何才能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进而言之,就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如果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不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那么依法治国则必然是停留在认识论的层面上。因此依法治国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职权,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这就必然意味着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依法治国,权力就不能滥用,权力就必须要受到制衡和监督。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权力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多种不同的用法。我们可以将它的基本含义作这样的界定:权力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所拥有的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这种优势力量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他人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对象仅限于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权力与分散的个人权力不同,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因而,只有社会从整体上存在一定的意识形态与组织条件,这种权力才能形成。随着人类政治实践的加深,关涉国家权力的组成形式和相互关系的制度与理论-宪政制度与宪政理论就逐渐产生了。所谓宪政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运行的各种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表现为一系列成文的宪法规范,也表现为行动中的各种约定俗成的宪法惯例。宪政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制度形式,它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设计和建设一个尽可能妥当的国家构架,使国家权力既保持有效运行,又能够有所节制而安全地运行。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要作到这一点,就要使国家机构“不同的部门之间获得适当的制约与平衡”。这一产生于西方社会的著名政治主张,在理论上可以说有着以下两种含义:一方面,国家权力要有所分化,分别执行不同的职能。近代西方社会中的分权理论系统地表述了这一要求。简单地说,分权理论的观点是:“……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之间要相互制衡。权力分立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权力的决策中心,消极地限制权力的范围,从而由人们从外部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制衡的功能则在于在权力之间“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尽管任何一种分化的国家权力都不能随意干涉、控制其他国家权力,但为了促使不同的权力机关之间积极地相互监督,还应授权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权。“在实践上这就是授权一个部门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是有限的作用。因此,给予了行政部门对立法进行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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