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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国务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第一次明确界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

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用地经审批后可以依法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号)明确了农用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相关规定:a.2006年03月27日,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52号文);b.2007年8月《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c.《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d.2008年07月《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编制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规划权限及分级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4.计划管理及修改规划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调查、土地统计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相关规定: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b.《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c.《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d.《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

三、土地管制

(一)土地规划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明确了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编制城乡规划市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划中确定的建设预留用地指标,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中短期建设的建设预留地和长期远景的发展备用地,划定的建设预留地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减少两个规划实施时的矛盾。

1.城乡规划法

(1)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2)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对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4)对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5)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6)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7)在乡、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8)规划条件的变更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9)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0)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相关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2.土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至六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第二至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条第二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四、土地征收、征用与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三款;b.《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c.《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

d.《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第一条、第二条;

f.《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一)征地实施主体和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b.《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三条;c.《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27号)第一条;d.《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2]53号)第一条。

(二)征地实施程序(“两公告一登记”)

1.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c.《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四、五、十四条;d.《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七条第二款。

2.征地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c.《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d.《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3.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c.《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八条;d.《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4.听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相关规定:a.《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

b.《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第三、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条;

c.《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十条;

d.《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条;

e.《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七条第一款。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

1.补偿原则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a.《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c.《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

2.补偿范围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相关规定:a.《物权法》第五十八条;b.《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c.《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一条第一款;d.《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3.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b.《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二款;c.《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d.《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五条;e.《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十三、四十四条;f.《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一条至第六条;g.《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第一条至第三条;h.《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六条、第八、九、十条、第十二条至二十九条;i.《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第一条至第七条;j.《<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成办发[2003]1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k.《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4]200号)第一条至第四条;l.《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27号)第二条第二、三款;m.《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4.费用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b.《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c.《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九条;d.《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

(四)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相关规定:a.《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三款;b.《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c.《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第四条;d.《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第二条;e.《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第二条;f.《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五)资金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b.《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三条;c.《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d.《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第四条;e.《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27号)第四条。

(六)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相关规定:a.《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五款;b.《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十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c.《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四条第十二至十五款;d.《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第五条;e.《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七)争议解决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2.2006年7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 号)规定,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法规有要求,

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和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是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b.《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c.《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d.《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第七十二条;e.《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第三款。

五、土地执法

(一)强征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土地违法惩处

立案→调查处理→确认违法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出具《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申辩或听证→做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1.执法主体: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b.《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条、第四条至第十二条;c.《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d.《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e《.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2.立案原则和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相关规定:a.《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b.《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3.受理立案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相关规定:a.《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调查和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a.《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5.强制执行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持《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或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管理部门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或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执行,亦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被拆迁人协商。

相关规定:a.《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6.结案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相关法律规定:a.《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至第四十三条。

六、信访规定

1.定义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相关规定:a.《信访条例》第二条。

2.原则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相关规定:a.《信访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相关规定:a.《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4.受理原则及程序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相关法律规定:a.《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b.《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5.信访事项的办理

调查→听证→处理→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可延长30日)→复查→复核。(注:此期间,信访人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经受理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b.《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

6.信访秩序的维护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七、地籍

1.土地登记

(1)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2)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

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3)初始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4)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b.《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c.《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d.《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f.《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4号)。

2.土地确权

(1)定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相关规定:a.《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二条;b.《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一条。

(2)受理范围及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相关规定:a.《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五条至第十

条;b.《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c.《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

(3)确权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审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调查→调解(查清事实、分清权属为基础)→(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调解不成6个月内(可延长)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相关规定:a.《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b.《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第二款。

(4)处理结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定:a.《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三十一条;

b.《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八、土地监察

1.定义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相关规定:《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

2.监察原则和标准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规定:“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b.《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监察主体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规定:“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

察工作。”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c.《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d.《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

4.监察职权及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为;(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五)土地复垦行为;(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九)房地产转让行为;(十)其他行为。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c.《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d.《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e.《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f.《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发[2000]431号)第十四条。

5. 监察工作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相关规定:《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第六条第四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发[2000]431号)。

7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相关规定:《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三条

九、法律责任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体地管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a.《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c.《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九条;

d.《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第三条;

e.《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

f.《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g.《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h.《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款.

(二)关于征地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a.《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条;

b.《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c.《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条、第八条;

d.《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款;

f.《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g.《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三十三条;

h.《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四条、第五条。

2.被征地方的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b.《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c.《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三十一条。

3.临时用地者的法律责任

a.《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c.《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土地执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

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d.《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e.《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

(四)关于信访的法律责任

a.《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

b.《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

(五)关于地籍的法律责任

a.《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b.《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

c.《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

d.《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土地监察的法律责任

a.《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b.《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发[2000]431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c.《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d.《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国务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第一次明确界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 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各国都制定了大量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土地利用以及土地保护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土地审批和备案等具体规定,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等。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期限、权益保护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该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以及相关手续等。 二、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1.《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编制和实施等,保障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2.《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转基因作物试验田的规划和管理。 3.《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责任,包括土地利用的监管和限制。

4.《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包括对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和修复等。 三、土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1.《草原法》: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草原利用方式的调整和奖惩措施等。 2.《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森林公益性功能的维护等。 3.《水法》: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海岛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海岛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海域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 以上仅是列举了一部分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际上还有许多细分领域的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完善和更新。同时,各国之间在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也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土地问题。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章:土地管理法规 1.1 国家土地管理法 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1.1.2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1.1.3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1.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规 1.2.1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1.2.2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1.2.3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1.3 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 1.3.1 基本农田保护法 1.3.2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1.3.3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与转让管理规定

2.1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 2.1.1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条件 2.1.2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2.1.3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2.2 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 2.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2.2.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与程序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 3.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与管理办法3.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交易规定3.2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与监管 3.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与退出办法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 4.1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4.1.1 土地征收程序与限制性要素

4.1.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4.1.3 土地征收决定与争议解决规定 4.2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定 4.2.1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途径 4.2.2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实施细则第五章: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 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定 5.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5.1.2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核5.2 基本农田保护法规 5.2.1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保护措施 5.2.2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责任划分 附件: 附件一、土地管理法规索引 附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附件三、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法律名词及注释: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二)2024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二) 在农村地区,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 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农村常用法律法规(二)” 为标题,对农村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引言概述,并从五个大点入手,分别探讨其中的具体内容。 引言概述: 农村地区因其特殊的经济社会特点,需要特定的法律法规来规 范农业生产、土地管理、农民权益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介绍农村 常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 法规,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土地管理法规 1.《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农民土 地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2.《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保障了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二、农业生产管理法规 1.《农业法》:规范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活动,重点关注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2.《农机具购买和使用管理办法》:细化了农机具购买和使用 的程序和标准,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三、农民权益保护法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管理、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农民的集体利益。

2.《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关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 四、乡村建设管理法规 1.《乡村建设管理法》:规范了乡村建设的方向与内容,强调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工作。 2.《农村宅基地条例》: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五、农村社会治理法规 1.《农村社会事务管理条例》:涵盖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农村法律援助、家庭暴力预防等内容。 2.《行政村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规范了行政村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推进了农村基层治理的规范化。 总结: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的内容繁琐而丰富,涵盖了土地管理、农业生产、农民权益保护、乡村建设以及农村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正确运用这些法规,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面临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居民和相关部门都应当加强对这些法规的学习与理解,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和法规素养,为农村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9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计八章七十条,内容涉及土地的征收、调整、出让、执法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下是本法中几个比较重要的章节: 第三章土地利用和保护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方式,以及对于破坏环境和资源的土地开发行为的限制和处罚。 第四章土地管理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土地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包括了土地登记、土地流转、土地用途变更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土地征收和补偿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土地承包经营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范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土地收益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什么是土地收益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的民事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10月29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计十五章一百零二条,主要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是本法中几个比较重要的章节:第四章房屋拆迁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政府征用房屋的相关规定,包括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市场监督管理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定,包括开发商的资质、商品住房的销售方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规定,包括建筑设 计的规范、施工安全的要求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第十章租赁管理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房屋租赁方面的规定,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市场中的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包括消 费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获得赔偿、违法销售住房等方面的规定。 三、土地整理条例 1998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整理条例》,该条例共计十五章九十条,主要规定了城镇规划、土地整理 的程序和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01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该办法共计四章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补偿方 式等方面的规定。

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第一部《国土法》是1986年6月25日由六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现在我们所使用的《国土法》是1998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86条条款,主要内容是: 1、《国土法》确定的几项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第33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是《国土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土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之下,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利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土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28元/m~18700元/亩),由政府组织开垦耕地的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土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首次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5)土地调查制度与统计制度 《国土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情况。土地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三种形式。 统计制度:《国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基本任务是为国家编制计划、规划及制定政策以及制订宏观控制指标,而对土地权属、利用差别、等级及其面积和分布的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整理并提供统计资料。 (6)征用土地制度 《国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其含义包括:①征地的主体是国家,即各级人民政府;②征地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③征地必须依法进行;④征地的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土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它具有专制性的特点,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第二,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是国家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利用和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制 定了一系列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 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 具体操作规定。根据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我国发展了长期稳定 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程序也得到明确规定。 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在合法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 或者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土地流转在农村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流 转的条件、程序和限制,既保障了农民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 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居 住和生存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划和管理进 行了细致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有权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

合理使用和开发自己的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生产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构依法统筹利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益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流转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然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农民权益, 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各级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土地征收活动的各方。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公开透明、 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 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四条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征地方案编制、征地公告与告知、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制定、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征地协议 签订和征收手续办理。 第五条征地方案应当对征地的目的、范围、用途、方式、数 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描述,并明确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征地公告应当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群众广泛张贴,并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公示,确保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条土地征收需要通知的人员包括征地方案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承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等。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范围、补偿政策等。 第八条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征地目的、面积、土地质量、农民利益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和补偿标准,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征地协议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征地方案的执行必须与征地协议一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评估和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地区发展和农民利益等因素。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概述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包括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等方面内容。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国有土地所有制原则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2. 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国家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 3.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利用,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土地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法律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

1.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实施收回和租赁行为。 (1)征收程序:征收决定→公告→征收意见征询→征收方案→签订协议→补偿安置→登记备案。 (2)征收范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特殊利益所必需的土地。 2. 土地补偿 土地征收后需要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权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物物交换、安置房等。 四、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1. 登记主体 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主体为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 登记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包括土地性质、使用期限、土地规模以及权属证书等。 3. 登记程序

登记主体向土地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登记部门审查→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五、土地保护与管理 1. 耕地保护 重点保护耕地,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2. 草原保护 严格控制过度放牧,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恢复。 3. 林地保护 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保护矿产资源环境。 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不可侵犯。 2. 承包年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年限为30年。 3.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一、【总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 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 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 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 的通知(法[2023]148号) 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 二、【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 函〔1999〕131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农村适用法律法规

农村适用法律法规 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农村适用法律法规的要点和意义。 一、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规划、使用、流转、承包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 二、农业法律法规 农业法律法规是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法律。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农村的稳定和谐。 四、农村组织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是规范农村组织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民自治、农民合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推动农村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农村适用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加强农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对于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我们都需要了解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下面是一份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 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 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 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 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 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8.26 【实施日期】202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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