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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非常关键的。本店铺就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第八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土地复垦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前,应

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

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分配并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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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XX省南北大通道XX段建设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3〕3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麻柳湾至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市政复〔2013〕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昭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工棚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二、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年限(一)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批;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二)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工程需要确需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提出延期申请,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三)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永久性设施。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用地单位私自和农户或其他产权单位协商用地。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一)申请。用地单位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南北大通道征地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位置、用地面积等情况。(二)选址。县、区征地拆迁办召集用地单位及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现场踏勘,共同认定临时用地的权属、地类、范围,现场勘丈用地面积并签字认可。并由用地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提供临时用地。(三)用地单位根据按照各县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交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由县区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标准支付给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产权单位交还土地。如延期使用,另签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 ?来源: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办法》 颁布日期: 文号: (xx年10月13日鲁政发[xx]115号发布,xx年12月1日起施行;xx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 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煤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煤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将 二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明确职责划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管理是指对将二矿所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是将二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实行从设计、施工、使用到废弃的全过程的管理,按业务分工划定主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及在矿各外委单位、经销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将二矿临时用地管理由调度室、综合科、销售科、安环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保卫科、煤质化验室、煤炭加工部、财务科等矿全部科室及外委单位构成,其中生产技术科作为临时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室及外委单位必须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生产技术科: 1、临时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将二矿临时用地布置现状,根据现状的改变不断及时补充修改,临时用地在总图上准确体现,使总图始终正确反映将二矿现状; 2、配合做好临时用地、新建项目用地的规划工作; 3、组织审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用地的方案; 4、负责审查各单位新建临时用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

项目临时用地的设计方案; 6、监督已批准的临时用地设计的实施,负责检查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 7、设立专人管理临时用地,动土作业审查签字,专人因事不在要电话请示后才可委托他人代办。 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单位违章建筑。 综合科: 1、主管将二矿临时用地审批资料存档工作(原件)。 2、负责临时用地相关资料管理,制定查阅办法。 安环科: 1、主管新建临时用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临时用地设计方案的安全合规性审核。 2、主管临时用地设计、实施的安全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含外委单位、经销商)共同职责: 1、临时用地方案平面图在施工前报生产技术科审查备案,要求准确反映出征地位置与现有建筑的位置关系。 2、负责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及协管的外委单位、经销商)临时用地变化内容(包括新建、改扩建和废弃拆除)当日内上报生产技术科,晚报或不报罚款100o元至IoOoO元,并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参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及协管的外委单位、经销商)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临时用地施工图初步审查及报审工作,施工图上报生产技术科及相关业务部室审查,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作业审批表》审批的位置进行施工,对临时用地开挖造成的地下设施损坏由责任部室或单位负责修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 引言 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 背景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时用地需求逐渐增加。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被制定,以规范临时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3. 定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用途和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需要,由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土地使用权,而不按照批准和备案程序使用的土地。 4.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 4.1 临时用地申请 - 4.1.1 申请人应向土地使用权人递交书面申请。

- 4.1.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意向书、土地使 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 4.1.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期限、用途、所需面积等相关信息。 - 4.2 临时用地审批 - 4.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审批。 - 4.2.2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包括是否批准、 批准条件等。 - 4.2.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申请,土地使 用权人有权拒绝批准。 5. 临时用地管理 - 5.1 临时用地管理责任 - 5.1.1 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 5.1.2 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并实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益。 - 5.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 - 5.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 5.2.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基本信息、使用期限、用途、使用者信息等。 - 5.3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 5.3.1 土地使用权人应定期进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5.3.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临时用地的合规性、使用者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等。 7. 附则 -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以上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 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 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 (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再续期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赣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赣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赣州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赣市国土资字〔2005〕10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成立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区领导任小组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为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小组成员由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征迁办、区公管处、区城管分局、区司法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临时用地涉及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

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可申请临时用地。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林地。临时使用的土地,应尽量利用荒山坡地、空闲地、边角地、完全丧失种植条件的土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等占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电力、通信、交通通道、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线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用地:(一)城市规划建设在一年内实施的;(二)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三)兴建临时建筑设施会影响环保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依法禁止临时使用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2.29 •【字号】京政发[1988]22号 •【施行日期】1988.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8〕22号2月29日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

用。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机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六条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许可证。 第七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任意改变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工程用途以及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按违章占地、违章建设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0倍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 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具体来说: 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结语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对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和信息共享,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有助于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并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我国城市化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安徽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用地条件和期限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取土场、弃土(渣)场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铁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中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优先使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应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审批使用,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三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

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等的,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 1 –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相关处室: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2.县(市、区)临时用地初审意见审批表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日

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有序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依法审批,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规范控制用途"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A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AA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副区长主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AA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土地储备中心AA储备办、市公安局AA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街道分管责任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议事项)为参会成员。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定相应的办理规程,并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签订《深圳市AA区临时用地合同》或《责任书》;负责发放《深圳市AA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AA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规划监管并验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AA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若涉及须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林地、园地、绿地等临时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以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AA储备办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提出核查意见;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储备地进行出库。 市公安局AA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负责对建设完成的临时建筑进行验收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现状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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