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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

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

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

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

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

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

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

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

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

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

三入库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

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

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

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规划及说明;

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

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

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

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

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

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

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

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

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

底;

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

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九发布项目公告;

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任务目标;

二组织实施机构;

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四质量管理;

五进度计划;

六资金管理;

七权属管理;

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

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

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

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

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

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

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

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

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九项目实施方案;

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五有关影像资料;

十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

规定处理:

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

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

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

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

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

1、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

3、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4、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占1.6-2.4%,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时发生的费用;

5、项目招标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6、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占0.6%,仅限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区;

二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1-1.5%计取;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项目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

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取,其中:

1、项目工程验收费占1.3%,用于支付项目竣工自查、实验、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占0.9%,用于支付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对决算进行审计时所发生的费用;

3、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占0.6%,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区土地进行重估与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占0.2%,用于支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设定项目区标记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四项合计的2%计取;

五捭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捭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行当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据实计算,具体工程量列计在工程施工费土地平整工程中,采取适量、象征性方式一次补偿;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正文: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 (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供应参与宏观调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的重要手段。用地预审意见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内在需求;是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务实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用地预审工作。 二、明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是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国家或地方尚未颁布标准或项目用地突破标准的,是否开展节地评价并经过评审论证。 符合踏勘论证要求的,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 (二)省厅各处室审查内容。 1.规划处: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遵循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原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业主是否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保、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 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 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说明 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地保护处 财务处 土规划整理中心 二00七年九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国土资[2004]5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 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 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国土资[2007]2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

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保持在3%以上,特殊情况下安排的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三、从2007年10月起,各县(市、区)项目可研资料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式二份)。省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省级项目库。通过审查入库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式二份)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为加快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县级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由州、市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严格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度在3%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六、根据新的项目验收规程严格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七、加强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以下规定进行合理编制: (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夹带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部平整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 (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当地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中应有充分的依据。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西部生态建设地区云南省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可取不超过工程施工费0.6%的规划编制费。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D

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经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规模0.6%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街道)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站、中心)共同参与的“一乡镇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加设施农用地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踏勘论证确需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集中建设。 各地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进行补划,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前,

不得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具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 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 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 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 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 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 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 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 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 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报云南 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选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项目的质量控制、工程款项的支付等。

云南土改项目标准

云南土改项目标准 云南土改项目是指云南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土 地问题而展开的一次重大的社会改革。它是在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 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云南土改项目立足于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 村社会主义的建设。 云南土改项目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改革的范围、土地制度的改 革内容、分配方式和土地利用等方面。 首先,云南土改项目的范围是所有农村地区。它以农民的合法土 地权益为重点,通过土地改革,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建立起有利于农民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土地制度。 其次,云南土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土地承 包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管理的规范。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是指将土地从个 人或家庭的私有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是指将土 地按照公有制的原则,由农民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并通过合作、联营

等方式进行。土地管理的规范是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云南土改项目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为基础,兼顾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农民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付出,按照一定的劳动量、劳动质量等标准来分配土地和农产品。按需分配是指根据农民的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平原则,给予相应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效激励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云南土改项目还重视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和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农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时,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土地的保育和环境的治理,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云南土改项目标准的制定,旨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云南土改项目的标准涉及土地改革的范围、土地制度的改革内容、分配方式和土地利用等方面,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项目指对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和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农田水利工程、城市建设、产业园区等项目。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 类施策的原则,保持生态平衡,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应依法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特 殊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区。 第二章项目选址和规划 第六条土地开发项目应在充分考虑生态和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选址合理、布局合理。 第七条选址时应优先利用已建设区域和闲置土地,避免过度占用农田。 第八条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合理划定用地功能区和土地利用限制区。 第九条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应依据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综 合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保护与修复措施。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应审慎确定建设规模、布局和时间节点,并 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破坏,保护并修复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地开发项目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和公开。 第十四条土地开发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规划要求及时投入运营,并确保正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按要求进行修复和保养。 第四章项目监管和评估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监管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和生态影响的评估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项目的评估应从项目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项目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200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7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及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或授权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预审阶段提出预审申请。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申请核准前或取得备案批准文件后。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 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5)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范围和规划管控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地有、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种用途的范围和比例。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严格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设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条件、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三、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土地出让方案必须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保证金、竞买人资格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土地出让方案,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按权限审批。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四、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依据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出让底价;严禁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因素,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并存档备查。 严格地价评估,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内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土地公告和出让结果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当地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出让方必须规范编制并严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等文书,公告和须知等不得与出让方案相违背。 六、严格土地出让进场交易 土地出让交易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依法不纳入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浪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积极稳妥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 七、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开发管理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六章抵押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资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土地市场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 (三)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 (四)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五)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第六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2019年整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9 【实施日期】2018.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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