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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摘要:以山东省为例,介绍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及补划方案的编制。

关键字:设施农业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管理办法;补划

1.

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三、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1、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还特别指出,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

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省级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1)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对挂羊头卖狗肉的,即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因此应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的名义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后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如建设餐饮娱乐、休闲观光、培训教学、野炊烧烤、真人CS等游乐设施、草坪、会议、交易市场等非农业设施)。

三、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

(一)补划办法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马虎不得,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45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1.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因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长期保护,长期不得占用,因此补划时应对拟补划区域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长期保护,且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不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集中连片。

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1.

补划方案

补划方案的编制要求各地要求不同,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

(一)补划方案的内容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概况、建设地点、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介绍;

2.

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分析;

3.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分析,包括确实无法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析和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析;

4.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分析,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斑个数、图斑标识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破坏耕作层面积;

5.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分析,包括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斑个数、图斑标识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6.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对比分析,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7.

补划方案的结论,通过结论总结全文。结论内容包含建设依据是否充分,选址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及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必要、合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补划条件,补划地块是否满足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要求。

(二)补划方案的成果资料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提交的成果须包含以下资料:

1.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2.

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3.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4.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属表;

5.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拐点坐标表;

6.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

7.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面积汇总表;

8.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9.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

10.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

11.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影像图。

参考文献:

[1]李铜山,牛馨雨.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对策[J]. 现代农业科技,2018, 000(014):264-268.

作者简介:

王平;1986.10.06;性别:女;民族:汉;职称:初级;学历:专科;单位:山东珺胜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土地利用及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探讨

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 调整探讨 摘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作为 三条控制线中的一条,该项规划制度的落实,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田 利用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永久基 本农田优化调整思路,围绕优化调整策略展开如下探讨。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 1.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思路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应该在已划定永久农田的基础上,在确保大区域 不会发生太大变动的前提下,在小区域进行适当调整,全面贯彻落实优进劣出的 原则。具体而言,首先要熟知耕地和永久农田的保护任务。基于各个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的现有库存以及粮食种植和利用情况,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其次,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摸底工作。全方 位收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时需要用到的各项信息,比如,基本农田的发展林果业 信息,河道内的不稳定耕地面积以及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中的优质耕地等。第三,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空间统筹布局工作[1]。在保障总体布局稳定的前提下,保留已 划为优质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国家规则不明的前提下,将该区域中最不应该 划为基本农田的内容找出来,比如,划定的违法违规农田等,要将集中连片耕地、高标准农田以及优质耕地划入其中。对于城镇开发边界的统筹规划,要保证耕地 的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城镇开发策略进行适当的调整。 2.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开展面临的问题 (1)对新一轮保护目标了解不到位。就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 有量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来看,没有下达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护目标。对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只能顺着之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

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摘要:以山东省为例,介绍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及补划方案的编制。 关键字:设施农业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管理办法;补划 1. 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三、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1、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还特别指出,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 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省级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资源的核心区域,是空间规划体系中划定“三区三线”的核心管控工具之一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强调的是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这一概念,是2023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采取的是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管理手段,以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基本农田、耕地、18亿亩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都是怎么回事儿?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 为了发挥耕地在优化空间布局、保护自然环境等功能,阻止城市无序扩张和蔓延,到2023年,我国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将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它不是在基本农田中挑选出来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是加上"永久"两个字,体现的是国家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所以,实行特殊保护,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的表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 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还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基本农田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部分组成。 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是不能改变或者占用的。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农田一定是耕地,但耕地也有可能不一定是基本农田。 背景资料: 我国国土包括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和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面积。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三、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和建设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足与保护的思考-以九寨沟县为例

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足与保护的 思考 -以九寨沟县为例 【摘要】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耕地的精华,是真正的“保命田”,当前时期, 国家对耕地越加重视,提出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中,国家将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优先于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线,进一步强调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文以九寨沟县为例,介绍了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划定保护 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别是15.46亿亩基本农田是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守住的发展底线和资源底线。九寨沟县位于高山峡谷地区,耕地问题十分突出,对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的挑战较大。目前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已经公布,本文利用九寨沟县耕地现状,充分暴露核实整改中的问题和保护难度,研究如何利用新技术、新政策迎接新挑战。 1、区域概况和耕地现状 九寨沟县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隶属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全域总面积793.2万亩,全县地势西北、西南高,东南低,属高山峡谷地区,山多耕地少。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九寨沟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8.05万亩、永 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6.44万亩。根据九寨沟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耕地 面积8.03万亩,其中稳定耕地4.09万亩、不稳定耕地3.94万亩;恢复耕地 1.69万亩,其中即可恢复面积0.53万亩、工程恢复面积1.16万亩。 2、核实整改补足中存在的问题 2.1整改补足任务缺口大

通过三调耕地数据和上轮目标相比,目前耕地保有量已经不足,差0.02万亩,全县稳定耕地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差2.35万亩,补足缺口大。经对比 分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有三类:一是由于许多优质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转变 为种植果树和经济林木等利用方式,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中调为园地、林地等;二是 城镇化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导致撂荒现象,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中认定为其他地类; 三是“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深度脱贫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村民建房 占用耕地;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地质灾害、洪涝灾耕地损毁等因素减少了耕地。 2.2管护任务严峻 九寨沟县地形属高山峡谷,气候变化大,耕地产量低、耕种困难。经过调查,农户对耕地部分除自己自足外,多数选择外出务工,耕种积极性不高。三调数据 中统计全县未耕或撂荒耕地达到1.88万亩,鉴于农村地区劳动力流失现状,撂 荒的形势不易逆转。 2.3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足措施困难 按照国家、省关于“三区三线”中永久基本农田试划要求,除国家要求的生 态红线核心区、退耕还林还草、土壤污染、重要线性基础设施等允许调出外,稳 定耕地应划尽划,九寨沟县稳定耕地已经无法补足,即使将原永久基本内坡度25 度以上正在耕作的耕地纳入统计,也存在近1万亩左右耕地的缺口。另外,将即 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地类作为耕地补充来源,一是群众意愿低参与度不高且补偿期 望高,二是恢复耕地工程成本高,政府财政难以承担。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障措施 3.1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大、分布广,充分利用GPS、 GIS、RS、无线网络等多种技 术手段,迅速、精确地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信息的采集,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 田占用、补划信息。按照数量保障、质量提升、生态增效等原则,严格落实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创新基本农田保护手段,对于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做法与思考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做法与思考 摘要: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以政治体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获取良好的成就,城市化建设中,不可避免需进行临时工程建设和使用临时用地,且部分临时用地 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文从保证临时用地处于法律红线内,基本农田数量及质 量不减角度,阐述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至到期复垦做法,并提出相关思考 建议。 关键词:临时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复垦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一项管理制度,各 区域内按照实际状况进行临时用地管理,获取一定的成效,但管理过程中仍存在 部分瓶颈,急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用地范围不明确、重审批、轻监管等是临时 用地管理凸显问题,需系统性分析临时用地管理现状,按照未来战略发展方向, 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临时用地使用管理有效性。 一、临时用地的管理要求 1、临时用地的管理要求 临时用地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构建物,使用完成之后将其恢复至原有状态交还土地所有人,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之后使用的土地。通常将临时用地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者使用临时用地之前,需严格依照我国相关规范,与相关主管部门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其中主要内容约定使用面积、用途、 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临时用地实际使 用过程中需编制复垦方案,使用结束后恢复土地原使用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所 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1]。 2、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

应发挥预审把关作用,贯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需按照实际状况,不断优化选址,尽量避免占用农田;若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无法避免需占用基本农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通过复垦之后可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基础上,土地使用者应按照相关临时用地编制复垦方案,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之后,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方可临时占用,通常临时占用时间不超过2年。 二、我国临时用地使用及管理现状 1、审批管理缺乏严谨性 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缺乏严谨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审批缺乏一定科学性。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缺位,实际选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及随意性;另一方面,审批脱离实际。铁路、公路桥梁项目建设占比较大,占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土地,由于其场地重复性被碾压,或进行混凝土硬化,导致复垦恢复原状难度增大;超过2年的临时用地,延长期限1年之后仍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缺乏一定法律规范约束;亦或部分施工周期较长,原本修建简易施工用房设施提高标准,最终成为永久性建筑物,当前并未拥有明确规范[2]。 2、补偿原则和租赁费用标准缺乏规范性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分析,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实施管理,落实相关手续操作性受限,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中虽涉及临时用地范围、批准及补偿使用约定,多数规定对临时占用农用地均按照年产值给予补偿,但实际标准未实现统一,且针对不同临时用地,以及对临时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应如何补偿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三、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做法 1、全面落实“三个严格” 为全面贯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全面执行“三个严格”,进一步有效管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此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下降、布局稳定。一是严格落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方针。吻合国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T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

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违法 占地后果等要点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根据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 一是严禁在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皖自然资耕〔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 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我厅研究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断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及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全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指导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 三、保质保量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符合相关要求的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占用水田的必须补划水田;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难以满足补划要求的县(市、区),可由项目所在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管控要求。 四、严格落实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实行内业技术审查、外业实地踏勘论证、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牵头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审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现状及整改措施建议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现状及整改措施建议 作者:林勇刚罗卓左松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7期 [摘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划定效果总体良好,特殊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根据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各地也存在疑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以重庆市为例,基于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第一期、第二期监测成果,梳理总结目前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现状,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为巩固、完善和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遥感监测;恢复原状;补划整改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部紧密配合、周密部署,各地党委政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有划定任务的2887个县级行政区全部落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补齐标志界桩、建成信息表册、实现上图入库,划定成果100%通过省级验收,成果数据库100%通过质检复核,特殊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基础工作,要注重巩固、完善、提高。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成果集成和应用,完善特殊保护政策措施,要求继续做好前期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图斑后续整改落实工作。根据2017年度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第一期、第二期监测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库套合显示,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效果总体良好,但也存在疑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该文以重庆市为例,基于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第一期、第二期监测成果,梳理总结目前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的占用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为巩固、完善和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提供参考。 1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现状 1.1 占用总面积和比例不大 通过将国家下发的监测成果与全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遥感监测影像进行套合比对,并经各区县外业核实、比对,重庆市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80hm2,约占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量的0.04%。其中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86.67hm2,约占全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量的0.57%。 1.2 占用面积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量密切相关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1)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 去年12月份,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今后5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政策举措,进一步加大对设施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按照厅领导要求,省厅组织专门人员,在全省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调研,深入了解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设施农业企业(养殖户)意见,初步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多次征求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并且在1月2日、1月21日、3月22日分3次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建议,期间还与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以及农业方面的行业专家就范围界定、用地规模等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并于4月3日印发。 现将文件出台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用地需求。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

国蔬菜、肉蛋奶、水果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设施农业发展在用地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同程度存在规划选址落地难、设施范围考虑不足、用地规模偏紧等问题。如何破解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难题,迫切需要我们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来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调动各地政府、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 (二)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要。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正在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上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比如:现在随着我国人口增长速度的放缓和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以及口粮在人们日常饮食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人们对肉、蛋、奶、蔬菜、水果等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去年生猪稳产保供形势严峻,我省也在持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2019年11月底,全国畜牧业工作会议在驻马店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同志明确要求要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生猪生产,原有的设施农业政策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而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往往这些项目实际上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难以满足项目用地需求。还有一些项目能否纳入到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等等这些问题。我省

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

1.占用基本农田国家有什么规定 中央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非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法定程序, 上报国务院审批。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 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 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 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 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 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 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 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 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 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如何写土地被占用说明书 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在乙方未知的情况下占用了乙方的土地**平方米,乙方提出抗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形成共识,达成如下协议:地址:*** 面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长度 根据相士量尺寸而定。占用补偿金额:**万元整。 付款方式:甲方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交清永久性占用土地的全部费用。(***元)责任归属:甲方给乙方付清补偿费后,乙方永久不能干涉甲方的使用,如有争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此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由伪约方负全部责任。甲方:*** 乙方:***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3.占用基本农田多少亩会构成犯罪 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就构成犯罪。 我国将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全面特殊保护。国土资源部指出,如果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要对占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探微——以湖南省醴陵市高速公路建设为例

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探微——以湖南省醴陵市高速公路建 设为例 摘要:高速公路作为占地面积较多的线性工程之一,在实施建设时,受限于 地形、地质、相关专项规划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需占用部分永久基本农田, 本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为基本原则,结合湖南省某 国家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于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不可避让性,以及如何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永久基本农田;探微 引言: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 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矛盾突出,但是 高速公路因其为线性工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免。本文通过项目选址,并 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地形、地质因素分析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不可避让性,并提出相应的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沪昆国家高速公路湖南境内的一段,起于金鱼石(湘赣界),顺接 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段,止于沪昆高速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起点醴陵东枢纽互通,是湖南与江西两省之间联系的咽喉通道。本项目路段于2007年通车,服务时间 已将近13年,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路段设计速度为 100 公里/小时,路基 宽 26 米。近年来,随着区域的发展,湖南省内境内沪昆高速流量呈现快速增长 的趋势。目前,本项目路段平均日交通量约 3.5 万pcu/d,已接近目前道路的设 计交通量,路段服务水平较低。并且,随着本项目前后段沪昆高速醴陵至娄底段、昌傅至金鱼石段扩容工程的实施,本项目路段通行能力将显著低于两端路段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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