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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201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

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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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

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 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由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征收、占用、划拨等方式,在特定的区域内划定、统一管理的一定 范围内的土地资源。 第四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土地利用的规范化、 集约化、高效化,优先满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防止土地过度开发 和浪费。 第五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的原则是审慎、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第二章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第六条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设立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实施方案; 2. 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与城镇建设、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 3. 确定土地储备的用途、范围和期限; 4. 组织土地储备的划拨和出让; 5. 监督土地储备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征收、占用和划拨三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行为,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条土地占用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已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占用的行为,占用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将土地储备划拨给特定的使用主体或用于特定的目的的行为。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和特定功能区,具体范围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各类规划确定。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管理要求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一、引言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土地的储备、管理和利用,以促进土地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本文将从土地储备的必要性、储备土 地的管理要点以及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储备的必要性 1. 保障城镇扩张: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面临土地资源匮乏 的问题。土地储备可以为城镇规划提供足够的用地空间,确保城镇的 合理扩张。 2. 保护农田资源:农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重要保障。通过储备土地,可以有效保护农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无序利用对农田资源的破坏。 3. 促进国土空间整合:土地储备可以使国土空间的利用更加合理、 高效。通过统一管理和科学规划,减少空间碎片化,实现国土资源的 综合利用。 三、储备土地的管理要点 1. 确定储备土地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储备土地的 具体范围。同时,在确定储备土地时,需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经 济条件等因素,确保储备土地的优质性和可利用性。

2. 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储备土地需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并加强 对土地使用者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3.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储备信息管 理系统,对储备土地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和更新。通过信息管 理系统,可以及时监测储备土地的利用情况,并进行合理调配。 4. 加强储备土地的保护:储备土地管理要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日常巡视和监管,防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储备土地。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 1. 城市扩展用地:储备土地可以用于满足城市现有土地不足的需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区建设等。 2. 农田保护利用:储备土地也可以用于农田保护和农业生产,通过 科学规划和农田整治,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 3. 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部分储备土地可以用于森林、湿地、草原 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 4. 创新创业用地:一部分储备土地可以提供给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团 队使用,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五、结论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通 过建立科学的储备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的保护和利用,可

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9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 效使用,保障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或一定地域内设立 的用于向社会供应土地的特定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提前储备、适时供应、 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公益性土地储备。 第二章经营性土地储备 第六条经营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定 有规划的地块,择期将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供应市场,通过土地出让 等方式推动城市发展。 第七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用地、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旅游用地等。

第八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方式包括土地出让、企业予以无 偿出让等方式。 第九条拟进行经营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应当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第三章公益性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公益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 定有规划的地块,用于公共设施、绿地、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的 建设。 第十二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公园绿地、道路交通、教 育卫生、环保设施等。 第十三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 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拟进行公益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使用应当与所涉及的公益性项目相 适应,不得变更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 ( ( ( ( ( ( (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

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可以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财政、计划、规划、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盟市、旗县土地储备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厅备案后,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其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回或者收购,预期用于未来的发展和建设的土地。储备土地的管理是一项重要 的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 济发展。为了做好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储备土地管理 办法》。 一、概述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而 制定的法规文件。该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平性。 二、储备土地的分类与管理 根据用途的不同,储备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储备和产业用地储备两 种类型。 建设用地储备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储备土 地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 各类建设用地储备,并且定期进行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整,以满足城市 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产业用地储备主要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优势产业等。政府应根 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并利用 产业用地储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储备土地的收回与收购 根据《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通过收回和收购的方式获取 储备土地。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已划定为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收购则是以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购买已有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在收 回和收购时应进行公平的流程和程序,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政府 应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出让和分配,确保土地 资源的优化配置。储备土地的出让程序应透明公正,涉及市场价格的 确定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事项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 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储备土地规范利用的重要环节。政府 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 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政府还应加强 对储备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六、储备土地的保障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能够有效利用,政府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保护和 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违规占用和损害。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储备土地收益的管理和 使用,确保收益能够合理利用。 七、储备土地管理的问题与思考

《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1)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5)政府特殊需要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5)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核准报废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主的土地使用权)。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三章土地收购(回)、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用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储备机构予以储备。第八条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补偿; 3、涉及附着物的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在xx区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要全部纳入农民生活保障中心。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回)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收购(回):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书面申请; 2、权属核查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证件进行调查和核实,拟订土地补偿方案和土地收购(回)方案; 3、确定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4、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回)方案和土地补偿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审批; 5、签定地土收购(回)协议:收购( 回)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协议,协议中包括收购(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与依据;土地收购(回)补偿费用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 (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 (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 (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 (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 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 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政策,旨在解决国家、地方和 企事业单位发展中需要用地的紧迫性问题。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 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和实施效果。 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我国土地资源供应不足、 用地不平衡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土 地的需求量不断增长,但土地供应总量有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合理规划、储备土地资源,保 障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资源 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动城市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分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分类,包括农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各类用地储备。 2.土地储备的来源和渠道:规定土地储备的来源和渠道,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保障土地储备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土地储备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土地储备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土地调查、土地估价、土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环节,保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土地储备的管理与监督:规定土地储备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加强对土地储备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等。 5.土地储备的利用和开发:明确土地储备的利用和开发方式,包括批量出让、分批次出让、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鼓励创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出台相 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是必要的。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即是一种管理土地储 备的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国家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土 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本文将以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 其内容和具体实施。 一、背景介绍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起源于对土地资源过度浪费和滥用的担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逐渐变得稀缺。 为了避免将土地过度开发用于低效或无效的目的,国家开始加大对土 地资源的管理力度,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二、储备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理规划:储备土地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用 途和范围。避免长期闲置或被滥用。 2. 公开透明:储备土地的管理应该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 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3. 严格评估:对储备土地的质量、位置、可利用性等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储备土地质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4. 有效利用: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产业发展、公共设施 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储备土地的划定范围:国家和地方制定相关规划,明确划定储备土地的范围,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 储备土地的审批程序:明确储备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管理,避免不当利用。 3. 储备土地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储备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 储备土地的退出机制:对于长期闲置或无效利用的储备土地,应及时启动退出机制,重新规划和利用。 四、储备土地管理的意义和挑战 1. 意义:储备土地的管理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挑战:储备土地管理涉及到多个利益方的权益平衡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总结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举措,能够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各方利益的特点和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也需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建立和划拨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建立应按照规划、科学等原则,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审批程序合法。 1.土地储备规划的确定 (1)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 (2) 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 2.土地储备的划定 (1)划定土地储备区域的界线和范围。 (2)确定土地各类用途和面积。

3.划拨土地储备 (1) 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批。 (2) 出让土地储备应签订划拨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 第四条:地方应建立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储备的养护和保护 (1) 建立土地储备标准和评价体系。 (2) 实施土地储备的保护措施,禁止擅自挖掘或破坏土地储备。 2.运营管理 (1) 合理利用土地储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加强土地储备的监督和考核。 3.土地储备信息管理 (1)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土地储备信息。 (2) 提供土地储备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 第六条:土地储备的出让按照出让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承 包许可协议应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期限和费用等。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土地 储备用途范围。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 第八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土地储备 的用途进行调整和调节。 第九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应经过规划、评估、报批等程序,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土地储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 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2、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 空间分布的确定,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的计划。 3、划拨协议:土地储备划拨给开发商时需要签订的协议,明确 土地划拨的用途、面积、期限和费用等。 4、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和更新土地储备信息的信 息系统。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河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购买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含前期开发),并予以出让、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范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八)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号】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超英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土地储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工业、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单位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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