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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一、提交建设方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提交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

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公示结果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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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审核

乡镇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乡镇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按照本地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乡镇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

乡镇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合理、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规定面积、有土地复垦协议内容,项目建设符合我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知乡镇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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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使用、流转、维护和监督等。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设施农业建设而划拨或专门提供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 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第五条征收、划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公示后进行。

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个人或单位提供特殊待遇。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用地用途、用地期限、 用地条件等,并签订土地划拨合同。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业主体对农业用地的稳定使用权。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 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保证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划拨合同约定的用 途进行,不得转让、转包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根据设备投入、劳动力成本、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种植或养殖规模和品种结构,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地 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 第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 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 0 0 9 3 2 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 0 0 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 0 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 0 0 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

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 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 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 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 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是指国家对建设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保护农业资源、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土地上建设温室、大棚、塑料大棚、网室、喷淋设备、除虫、防霜等设施,以及其它设备和保障措施,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耕地。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和利用可以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因此,在保证农民利益和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要。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则要求完善设施农业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农业种植模式,推动与监管相结合的设施农业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国家对设施农业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推进设施农业与现代化农业有机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对象、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备案对象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备案条件应符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用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备案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机构应由当地农业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则需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加强对不合格设施农用地的整治和处罚等。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需要广大农民、设施农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民在种植设施农业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科学饲养、生态维护,增强企业对质量的意识,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保证设施农业有序发展。 总之,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对推动设施农业与现代化农业的有机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推动设施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一、提交建设方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提交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 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公示结果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1 -

四、乡镇审核 乡镇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乡镇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按照本地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乡镇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 乡镇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合理、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规定面积、有土地复垦协议内容,项目建设符合我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知乡镇督促纠正。 - 2 -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 (一)设施农用地使用前 ○1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3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 (一)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核实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1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2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XX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XX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0]12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施农用地的界定范围 第二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章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第三条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 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 置进行划定和调整。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 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 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 进行。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 的良好秩序。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 滥用。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 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各农民合作社、农业 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对于设 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 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 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 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 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 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 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废弃设施农用 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 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 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设施农用地的产 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 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要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避免过度 流转和非法流转。设施农用地流转的双方要确保流转合同的合法有效,并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应加强监管,避免利益输送和价格虚高现象的发生,保障流转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的实施管理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设施农 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同时,也有助于促进 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设 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将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 美好生活提供重要支撑。

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

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农业用地的利用被逐渐削减。为了保护农业资源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农业用地的利用,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的基本原则 1.农业用地准入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 2.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以保障农田面积和品质为首要目标。 3.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注重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兼顾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4.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农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农业用地利用。 5.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 三、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1.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保护和国家政策等因素。

3.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土壤肥力、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要素。 4.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应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接受农民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结果应明确,包括是否准予容许、条件限制和监督管理等。 四、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的改进方向 1.加强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标准和技术支撑,提高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2.建立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鼓励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的审查与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需求相结合,促进农业生产的升级和转型。 4.加强对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结果的动态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查的实施效果。 五、结语 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保护农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应当加强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的实施和监督,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持续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发展。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

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严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具体确定如下: 一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特点、我国设施农用地的现状、设施农用地范围认定、审批管理等方面,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进行论述。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特点 设施农用地是指在耕地基础上建设农业大棚、塑料大棚、温室等固定或半固定的农业生产设施后而形成的用地。它是一种符合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新型农业用地,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产品供应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精细化生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设施农用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空间利用率高。通过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可以在 有限的空间内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 2. 环境控制能力强。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可以在室内 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满足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各种环境条件。 3. 节水、防旱、防风、防虫害等作用明显。通过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的帮助,可以有效避免干旱、风吹、虫害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 二、我国设施农用地的现状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设施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6年,我国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已超过8亿亩,其中设 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近2千万亩,约占全国农用地总面积的1%。设施农业在保障城市供应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设施农用地逐渐受到城市建设和其他产业的冲击,且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情况下,设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更加显得重要。 三、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是指对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农业所占用的用地进行鉴定和审查,并予以合法认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土地适宜性。设施农用地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土壤质地、水源条件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确保用地的适宜性。 2. 土地占用的必要性。在进行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时,应该充分考虑设施农业在农业生产中的必要性以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3. 合法性。在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中,需要严格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是指在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基础上,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所需使用的土地。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是为了保护农用地资源,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村发展水平,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一、农用地审批程序: (1)农用地调查研究:对待审批农用地的土地资源、土壤质量、水资源等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农用地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农用地利用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审批程序阶段:农用地审批包括土地供应、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土地供应:根据农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农用地供应计划,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2)审批:对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决策。 (3)备案:将审批通过的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备案,并公布给社会公众,确保审批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二、农用地审批相关要求: 1.土地保护要求:农用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需要加强保护。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的生产力、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向农业用地的转化。

2.农业发展要求:农用地审批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农用地利用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3.农民权益保护要求: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从农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利益。 4.社会参与要求:农用地审批要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加强农用地审批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法律法规要求:农用地审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承包法等,确保农用地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可以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也能够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背景和意义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是指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律依据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主体和程序 3.1 主体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主体包括农业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民等相关主体。农业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审核和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农民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3.2 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备案四个环节。 3.2.1 申请 农民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需要向农业部门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设施农业项目规划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2.2 审核 农业部门对农民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是否符合要求、用地面积是否合理、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 3.2.3 登记 审核通过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将被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农民的基本信息、设施农业用地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等。

3.2.4 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完成后,农业部门将向农民颁发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是农民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凭证,也是农民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的依据。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管理与监督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4.1 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和备案证明的发放等工作。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4.2 监督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备案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备案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对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意义与影响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意义在于加强对农业用地的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备案审核不严格、备案登记不及时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备案申请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备案审核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备案登记的流程和服务。 七、结论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案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设施农业装备水平日益提升,设施农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亟需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改进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其中: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草药等作物生产前端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保鲜存储、油料库、维修间、蓄水池、泵房、配电房、道路、管理用房、消毒设备和环境控制等设施用地;生产过程中的大棚(管棚)、温室、棚内通道、场地、检验检疫、育秧育苗场所(含组培室)、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设施用地;生产后端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产品晾晒烘干、分拣包装、初加工、保鲜存储、货物装卸场地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库房、道路、场地、青贮、废弃物处置、无害化处理、水电设施、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管理用房和配套绿化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温室大棚、棚内通道、生产车间、进排水系统、库房、管理用房、道路、场地、尾水处理系统、绿化等设施

用地。 (四)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林业管理养护的道班房、管理用房、物资储备库、微型消防站、泵房、枝条粉碎场和配套场地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项目进行管理,分地类实施管控。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要求 (一)科学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要强化规划引领,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下合理选址,科学处理好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地块保护的关系。作物种植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农业“三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水产养殖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养殖业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选址;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烘干农机服务等设施项目依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农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选址。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管护设施布局规划,主要在生态廊道和公益林范围内选址。 (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采用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作物种植或周边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地块等耕地保护空间,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落实“先补后占”。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仍可认定为耕地,

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

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移交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原由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职能移交镇(街道)实施,为进一步精简我镇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用地切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特制定《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及资料清单 (一)备案流程: 1.申报主体向镇人民政府备案申请。申报主体为:(一)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主体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保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相关责任人现场踏勘,初步确定选址,出具踏勘意见;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经村、

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 4.申请主体向县自然资源测绘中心申请备案用地勘测定界; 5.申报主体与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 6.申报主体填写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村(社区)进行公示,申报主体并编制平面布局图; 7.申请主体填写设施农用地备案联审表,并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保办、林业站、自然资源所及分管领导、镇长同意签批; 8.核发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和备案图。设施农用地备案具体类型和面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二)资料清单: 1.申请设施农用地报告; 2.不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承诺书; 3.设施农用地备案联审表(2份原件); 4.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意见及大会会议纪要(1份原件); 5,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用地补偿费缴纳凭证(1份原件); 6.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复垦费缴纳凭证(1份原件);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开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标准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设施农用地备案1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那么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标准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工程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工程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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